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doc 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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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海事审判情况通报(2010-2011)

上海海事法院海事审判情况通报(2010-2011)

上海海事法院海事审判情况通报(2010-2011) 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15.06.25•【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上海海事法院海事审判情况通报(2010-2011)目录第一部分上海海事法院审判情况综述一、海事海商纠纷概况二、海事审判工作情况三、海事纠纷发展趋势与海事审判应对之策第二部分海事纠纷中的问题及相关建议货物运输一、海(水)上货物运输纠纷基本情况二、海(水)上货物运输纠纷特点三、海(水)上货物运输纠纷中需引起重视的问题及相关建议(一)承运人利用虚设公司、关联公司规避责任的风险提示(二)非典型性无单放货的风险提示(三)海运单证获取及单证性质识别中的风险提示(四)记名提单下无单放货的风险提示(五)伪造提单骗取承运人放货的风险提示货运代理一、货运代理纠纷基本情况二、货运代理纠纷特点三、货运代理纠纷中需引起重视的问题及相关建议(一)行业准入门槛较低,一人公司、家庭企业、挂靠经营导致纠纷高发(二)市场竞争激烈,货代企业违规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现象依然比较突出(三)业务环节繁多、参与人员繁杂,盗窃、诈骗等刑事案件时有发生(四)人民币持续升值,“垫付”交易模式下因汇率损失成讼的情况增多(五)支配地位不对等,货代企业追偿托收协议下代垫费用处于不利境地(六)部分货代企业疏于风险管理和控制,重交易效率而忽视交易安全航运保险一、航运保险纠纷基本情况二、航运保险纠纷特点三、航运保险纠纷中需引起重视的问题及相关建议(一)关于保险条款解释依据存在“真空”的问题(二)关于为吸引保源而随意放弃必要权利的问题(三)关于不合理限制被保险人索赔权的问题(四)关于正确理解投保人告知义务的问题(五)关于保单制作的规范性问题(六)关于保险条款设置与航运惯例衔接的问题船舶交易一、与船舶交易有关的纠纷基本情况二、与船舶交易有关的纠纷特点三、与船舶交易有关的纠纷中需引起重视的问题及相关建议(一)单船公司股东以股权转让形式处分船舶所有权存在效力风险(二)“无证”船舶带来权属争议、责任承担、航运安全等诸多问题(三)二手船买卖中“按现状交付”条款埋下较大纠纷隐患(四)邮轮修建领域亟待建立针对性的工程计价标准体系(五)渔业船舶买卖因“船证分离”导致次生纠纷有所增多航运安全·水上事故一、与航运安全·水上事故有关的纠纷基本情况二、与航运安全·水上事故有关的纠纷特点三、与航运安全·水上事故有关的纠纷中需引起重视的问题及相关建议(一)加强和规范进出港引航管理(二)内河船超越核定航区对航行安全带来较大威胁(三)严格落实在建、在修船舶试航期间安全责任(四)重视危险品运输包装容器的安全隐患航运服务·功能建设一、航运法律服务队伍规模较小,业务能力参差不齐二、航运专业鉴定、评估机构可选数量有限,权威性不高三、航运方面的翻译专业程度不高,甚至成为纠纷“诱因”四、口岸EDI电子报关系统的安全及功能完善问题五、与航运相关的金融结算服务质量问题第三部分具有规则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例概览一、“运费到付”并不必然免除起运港托运人的运费支付义务二、未经授权代理签发提单情形下的承运人身份识别三、擅自退运无人提取货物的运费损失应由承运人自行承担四、承运人应以正当合理的方式行使货物留置权五、滚装船在舱面装货并非承运人可以绝对免责的航运惯例六、托运人负有对区段实际承运人存在货损过错的举证责任七、保险定损检验费用不属于保险人代位求偿项目范围九、用工单位对其向外进行再派遣的船员需承担法定责任责任八、船舶登记经营人负有对外承担挂靠船舶侵权损害的赔偿十、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的“国内运输”认定标准前言2010-2011年,国际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逐渐消退,经济回暖复苏的内生需求加速了国际生产要素重组布局的进程,全球航运的重心正逐步东移。

海事执法业务工作流程第一部分

海事执法业务工作流程第一部分

《海事执法业务工作流程》第一部分第一部分通航管理类 (4)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业务流程 (4)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业务流程 (16)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许可业务流程 (24)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业务流程 (28)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 (31)划定审批业务流程 (31)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业务流程 (38)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平台许可业务流程 (42)航标管理机关以外的单位设置、撤除沿海航标审批业务流程 (48)水上通航净空尺度审核业务流程 (52)海事签证业务流程 (59)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报备业务流程 (64)第二部分船舶管理类 (68)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业务流程 (68)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业务流程 (77)国内航行船舶进港签证业务流程 (84)国内航行船舶出港签证业务流程 (87)船舶短期定期签证审批业务流程 (93)船舶年度定期签证审批业务流程 (97)(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签发业务流程 (100)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业务流程 (106)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业务流程 (112)船舶文书核发业务流程 (117)《连续概要记录》核发业务流程 (120)船舶所有权登记业务流程 (132)光船租赁登记业务流程 (135)船舶抵押权登记业务流程 (139)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业务流程 (143)废钢船登记业务流程 (147)船舶变更登记业务流程 (151)船舶注销登记业务流程 (155)《货物系固手册》审批业务流程 (159)船舶名称核准业务流程 (165)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报备业务流程 (167)外国籍船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业务流程 (174)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核发业务流程 (178)第三部分危防管理类 (187)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许可业务流程 (187)船舶在沿海港口使用焚烧炉许可业务流程 (191)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许可业务流程 (193)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许可业务流程 (196)沿海港口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许可业务流程 (199)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许可业务流程 (201)船舶水上拆解、海上修造船舶作业许可业务流程 (203)沿海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从事船舶垃圾、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作业许可业务流程 (206)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情况报备业务流程 (208)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业务流程 (209)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适装许可业务流程 (220)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业务流程 (227)船舶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业务流程 (231)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业务流程 (234)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业务流程 (239)《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审批业务流程 (241)《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审批业务流程 (244)《程序与布置手册》审批业务流程 (247)《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审批业务流程 (250)《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签发业务流程 (252)沿海污染清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业务流程 (255)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单位防污能力专项验收业务流程 (255)污染危害性货物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业务流程 (256)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技术鉴定或者检验、检测机构认定业务流程258港口、码头、装卸站应急预案报备业务流程 (260)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报备业务流程 (262)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助性保险机构 . 264报备业务流程 (264)第四部分船员管理类 (266)船员注册业务流程 (266)船员专业、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业务流程 (273)船员任职资格证书签发业务流程 (277)船员特免证明签发业务流程 (284)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签发业务流程 (288)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资格审批业务流程 (292)海员证签发业务流程 (296)海员出境证明签发业务流程 (301)引航员注册业务流程 (305)引航员任职资格证书签发业务流程 (310)船员培训机构资质审批业务流程 (314)船员服务机构资质审批业务流程 (319)第五部分公司管理类 (324)公司《(临时)符合证明》签发、年度签注、换证、 (324)有效性维持(适用于跟踪审核)业务流程 (324)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换证业务流程 (337)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中间签注业务流程 (343)第六部分船舶检验类 (346)中国籍船舶(含海上设施、船用产品、集装箱)图纸审查业务流程346中国籍船舶(含海上设施、集装箱)法定检验业务流程 (357)船用产品法定检验业务流程 (364)第一部分通航管理类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业务流程一、执法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六条(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二、岗位职责(一)受理人负责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决定文书的发放等;(二)初审人负责审核、制作决定文书、有关材料归档和台帐登记工作等;(三)复审人负责复审;(四)审批人负责审批。

上海海事局船员业务电子申报系统操作手册

上海海事局船员业务电子申报系统操作手册

上海海事局船员业务电子申报系统操作手册1船员注册管理1.1船员信息注册.1.提供船员基本信息查询,添加,查询结果导出等功能。

如下图:.1.1.2 船员基本信息查询1.输入身份证件号码,点击查询按钮可以查询出所有船员的基本信息,如下图:2. 选择查询本申报单位船员信息复选框根据条件查询船员的基本信息,仅可以查询本申报单位船员信如下图。

1.1.3 添加,修改船员基本信息1.在船员基本信息查询页面点击添加按钮进入添加船员基本信息页面,如下图:填写完必填的船员基本信息后,点击保存按钮,即可添加一条新的船员基本信息。

保存完基本信息之后才能进行照片上传,查看体检信息.如果输入的身份证号码已经存在,将查询出该船员的基本信息点击上传照片按钮进入船员照片上船页面如图:3. 在船员基本信息查询页面点击身份证号码进入船员注册信息维护页面,如下图:点击保存按钮可以保存修改后的船员基本信息。

(注意:有一些信息项是不允许修改的,如身份证号码、姓名、出生地等,如发现本公司船员基本信息与实际有出入,请及时到船员管理处申请更正)点击上传照片按钮进入船员照片上船页面修改船员的照片如下图:点击浏览从本地获得要上传的船员照片,点击上传按钮上船照片。

点击关闭按钮回到船员基本信息维护页面。

点击船员基本信息维护页面船员体检信息按钮进入船员体检信息展示页面,如下图:点击船员基本信息按钮可返回到船员基本信息维护页面。

.1.在船员基本信息查询页面点击船员批量导入,进入船员信息导入页面,如下图:点击浏览按钮选择船员信息导入格式,点击导入按钮导入船员信息. 点击固定导出格式下载,下载电子申报船员基本信息导入模板,可以根据船员基本信息导入模板导入船员的基本信息.电子申报船员基本信息导入模板如下图..1.1.5 查询结果导出1.在船员基本信息查询页面点击查询结果导出按钮,可以将查询出的船员基本信息导出保存在Excel表格中。

如下图:2船员跟踪管理2.1船员体检信息管理.提供船员体检信息查询和维护功能.1.进入船员体检信息页面,如下图:2.直接点击查询按钮查询出所有船员的体检信息,也可以根据条件查询船员的体检信息:3.点击船员姓名进入船员体检信息维护页面:4.点击新增按钮,可以添加一条体检信息。

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一、海商海事案件的分类1.海上交通事故案件,比如船舶碰撞、漏油等。

2.货物运输纠纷案件,比如空运、海运、陆运等。

3.海运拍卖、船东诉别案件。

4.海事刑事案件,比如船舶安全事故等。

5.海事非刑事案件,比如船舶拍卖等。

二、对海商海事案件承办工作的认识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要首先认识到海商海事案件不同于其他业务的特点。

首先,在处理海商海事案件时需要了解海事仲裁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该公约是国际海权法最重要的基础性法规,是规定海商海事权利和义务的国际性公约,其内容包含商船、海洋科学、环境保护、海洋资源、海底活动、冲突解决等。

其次,在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的过程中,需要对船舶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清楚。

例如,相关的海事法律法规可以分为三个方面:海权法律规范、法定和惯例法规范。

此外,需要了解的还有海事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例如,诉讼的管辖和宁海船司的特殊管辖以及相应的争议解决机制。

因此,律师要在处理这些案件之前彻底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诉讼程序,以适应海商海事案件的特殊要求。

三、海商海事案件承办前的准备工作首先,为了更加直观地了解海商海事案件,律师要对海运程序、管理、安全、环保等方面作出比较全面的了解和调研,有效地锻炼专业素质。

其次,由于该类型的案件比较特殊,可以参加由律师、海事工作者、海事专家组成的海商海事课程培训,加深海商海事的知识,更好地为海商海事案件承办服务。

还有一些要点需要注意:1.了解有关海事调查局的组成和职责,调查局的掌握对于案件可能有帮助,有利于律师更好地为当事人代理诉讼。

2.积极收集相关的证据,需要考虑证词、调查报告、技术漏洞和相关的航海规则等证据,这些证据通常作为依据之一,可以提高诉讼的成功率。

3.涉及纠纷,可以尝试通关口岸等多种方式进行,比如从肯尼亚进口货物通常选择内陆货运,不仅面临物流成本,而且必须考虑安全、关税等因素,需要仔细规划并确保过程中的各项手续齐备。

海事海商案件中级法院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海事海商案件中级法院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海事海商案件中级法院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一、最高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1、海事海商案件,因为海事法院均为中级法院;2、专利纠纷案件,并不是每个中级法院都有管辖权,而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

法院主要是负责审理案件,查明事实的真相,然后给双方当事人都有一个非常好的交代。

从而实现公平正义。

而我国的法院,它是分为等级的,不同等级法院他审理的案件类型都是有所差异的。

比如说很多人想知道海事海商案件中级法院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下面为大家介绍。

一、最高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民事案件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类案件主要有:1、海事海商案件,因为海事法院均为中级法院;2、专利纠纷案件,并不是每个中级法院都有管辖权,而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但有例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注:并非所有的中级法院都有权管辖专利纠纷案件;并非所有著作权纠纷案件都由中级法院法院管辖)4、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但有例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5、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6、虚假陈述证卷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7、重大的设港澳台民事案件;8、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9、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我国中级法院他水你的案件,包括最高法院执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还有就是本身就属于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海事行政处罚业务流程

海事行政处罚业务流程

员到场,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到场或暂时难以确定当事人、有关人员的,可以请在 场的其他人作证; ③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由调查人员(检查人员)、当 事人或有关人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按手印)的,调查人员员、证人签名或盖章 (按手印)应当在《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上注明情况。 ④对登记保存的物品,执法 人员应予妥善保管,经书面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核、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批后, 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A、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按规定送交鉴定; B、 对不应当处以海事行政处罚的,应当解除登记保存,并将登记保存的物品及时退还, 归还物品时收回《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C、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作其他处 理的,依法作其他处理。 (8)调查取证程序结束后,案件承办的执法人员应当根 据调查的事实,制作《海事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拟处罚意见或建议移送的意 见,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送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核。 3、审核、预审与批准 (1)案 件承办的执法部门负责人对《海事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和所附证据材料进行审核:① 不同意承办人员意见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提出纠正措施后退回案 件承办的执法人员进行补充调查或改正; ②同意承办人员拟处理意见或移送意见 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后送法制部门(法制员)预审。 (3)法制部门(法制员)按 对案件进行预审,填写《预审审批表》: ①预审的内容包括:案件是否属于本海事 管理机构管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 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行政处罚是否适当,办案 程序是否合法。 ②本级海事管理机构设有法制部门的,对需要海事机构领导集体研 究的案件、拟给予从轻(重)、减轻处罚的案件及需移送的案件,法制员的预审意 见应经法制部门负责人审核;法制部门负责人可对其它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的预审意 见进行审核。 ③经预审,认为案件存在缺陷的,提出修改、补正、纠正意见,退回 案件承办的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④同意案件承办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 执法人员)意见的,签署同意的预审意见,报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批。认为拟作 出的处罚意见属于需要海事管理机构的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在签署预审意见时 注明。⑤认为海事行政处罚可能超出本海事管理机构处罚权限需要向上级海事管理 机构移送的或者认为海事行政违法案件需要向其它海事管理机构或其它行政机关移 送的或者认为海事行政违法案件需要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提出移送意见。 (4)海 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对经预审的案件按下列的规定进行审查、批准: ①海事管理机构 负责人同意案件承办的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制部门法制员审核和预审意见的,做出同 意的审批意见;不同意的,提出纠正意见及理由; ②属于需要海事管理机构领导集 体研究决定的案件,经集体审查后,由主持会议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签署予以行 政处罚决定、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或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处理的审批意见。 ③审批 结束后,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将案件退回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 (5) 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对经审批后案件的处理: ①非移送案件,案件承办 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要根据审批意见进入下一步处罚程序;或者落实 审批提出的纠正意见,纠正完毕后,重新进行审核、预审与批准程序。 ②需移送的 案件,案件承办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要根据审批意见按照行政处罚案 件移送程序执行。 4、处罚程序终止与案件移送 (1)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查后 决定不予处罚的,处罚程序终止; (2)决定向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移送的案件,案 件承办的行政执法部门(行 、政执法人员)应制作《案件移送函》《案件移送函回

海事业务工作处置规则

海事业务工作处置规则

海事业务工作处置规则1. 引言海事业务工作处置规则是为了规范和指导海事行业从业人员在处理各类海事事件和工作中的行为,确保海事活动的安全、有序和高效进行。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从事海事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2. 海事业务工作处置原则在处理海事业务工作时,应遵循以下原则:2.1 安全第一原则安全是首要考虑的因素,任何行动都不能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2 法律遵从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和规定。

2.3 效率优先原则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追求高效率、高效能。

2.4 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公平、公正地处理各类海事事件和工作。

2.5 综合协调原则充分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3. 海事业务工作处置流程3.1 接报与评估阶段•接到报警或报告后,及时核实情况并进行评估。

•判断事件性质和紧急程度,分级处理。

3.2 应急处置阶段•组织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确保人员安全和事故扩散的控制。

•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预案进行工作。

3.3 调查取证阶段•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了解事件发生的原因和过程。

3.4 处理决策阶段•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理决策。

•确定责任人,并依法予以处罚或采取其他措施。

3.5 整改落实阶段•要求责任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并跟踪落实情况。

•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追责处理。

4. 海事业务工作处置要求4.1 技术要求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相关设备和工具。

4.2 素质要求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团队合作意识。

4.3 安全要求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4.4 法律要求从业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合同和协议约定。

4.5 效率要求从业人员应高效完成工作任务,确保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5. 海事业务工作处置措施5.1 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制定并完善海事业务工作处置相关制度、规章和操作规程。

5.2 加强培训教育加强对海事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青岛海事法院海事海商审判白皮书(2015)

青岛海事法院海事海商审判白皮书(2015)

青岛海事法院海事海商审判白皮书(2015)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青岛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16.11.01•【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青岛海事法院海事海商审判白皮书(2015)前言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

在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航运市场持续低迷的背景下,我国坚持深化改革开放,全面实施海洋强国、“一带一路”战略,海洋经济进入深度调整期。

随着山东被确定为“一带一路”海上战略支点和新亚欧大陆桥经济走廊沿线重点地区,以及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青岛市“海洋+”、烟台中韩产业园、威海中韩自贸区等一系列发展规划的推进,我省海洋经济发展和自贸区建设呈现出良好态势。

作为审理海事海商和海事行政案件的专门法院,一年来,我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不断更新观念,创新标准,把海事海商审判工作放到国家海洋发展战略中去谋划和推进,有效发挥了服务保障海洋经济发展的职能优势。

本白皮书概要介绍2015年我院审理各类海事海商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海事海商审判工作开展情况,并针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同时选取海事海商典型案例进行发布,以便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改进海事海商审判工作,为海洋经济和经贸航运事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海事司法保障和服务,为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作出更大的贡献。

目录第一部分海事海商审判基本情况一、审判执行工作总体运行情况二、审判执行工作的主要特点第二部分海事海商审判工作开展情况一、发挥职能优势,全力服务保障国家海洋发展战略二、践行司法为民,努力提供优质高效的海事司法服务三、狠抓审判管理,全面推进海事海商审判精品战略第三部分海事海商审判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一、海洋开发利用方面的问题和建议二、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和建议三、船员权益保障方面的问题和建议四、渔业船舶登记方面的问题和建议五、企业融资借款方面的问题和建议六、追加股东担责方面的问题和建议第四部分海事海商典型案例案例一:原告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案例二: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某水运有限公司等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案例三:原告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海上旅游有限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四:原告关某诉被告施某、李某、第三人丛某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五:原告某油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某航道工程局港口疏浚合同纠纷案案例六:原告杨某诉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案例七:原告某海事局诉被告某保险公司船舶保险金支付纠纷案案例八:原告侯某、李某诉被告郭某等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第一部分海事海商审判基本情况一、审判执行工作总体运行情况2015年,我院共受理各类案件5252件,较2014年同期2733件增长92.17%;标的额112.84亿元,较2014年同期89.18亿元增长26.5%。

船舶碰撞案件业务指引(2006)

船舶碰撞案件业务指引(2006)

律师代理船舶碰撞案件业务指引(2006)(2006年12月28日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会议通过)前言船舶作为一种生产、运输工具,为人类使用最广泛的运输工具,在运输中所辐射的领域、牵涉的人员和事物、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则相当广泛和独特。

一起碰撞事故通常会涉及到:船舶、船员、航行规则、人身伤亡、货物损失、船舶修理、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海难救助、保险等各种民事法律关系,还包括了许多调整船舶、航海秩序、海洋管理、渔业捕捞等行政法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本指引从海事海商案件中的船舶碰撞案件入手,根据该类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整理成文,为律师提供代理船舶碰撞案件的办案借鉴经验。

第一章船舶碰撞概述船舶碰撞的定义:1.1 我国海商法第165条规定:“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1.1.2 船舶碰撞的真正内涵目前并非十分统一,在不同的法律关系调整中不尽相同。

但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船舶碰撞有两类:1.1.2.1 直接碰撞:船舶与船舶,一艘或多艘在海上或可航水域于同一时间占有同一空间而造成的船舶与船舶之间的直接接触(物理上的相互接触)。

我国法律规定为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1.1.2.2 间接碰撞;船舶之间虽无直接接触,但也造成或引起了船舶的损害,即由于一船的航行行为导致了他船财产、人员损失,或者是造成了他船与他船之间的碰撞的事故。

我国法律规定为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事故。

1.1.3 还有一类是船舶触碰,即船舶撞击了港口设施、空中管线(设施)、水下设施、沉没物(船舶、货物、遗弃物等)、助航标志、岸堤、突堤、导航工具等固定物的事故,虽然并不直接归入船舶碰撞,但在处理上一般采用相同于船舶碰撞的方法、法律和法规。

1.2 船舶碰撞案件的处理,既受横向的损害赔偿民商事法律法规调整,也受纵向的行政法规约束。

海事执法业务流程(2018)

海事执法业务流程(2018)

海事执法业务流程(2018)目录一、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业务流程 (1)二、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业务流程 (9)三、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业务流程 (15)四、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业务流程 (21)五、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业务流程 (27)六、航行警(通)告发布业务流程 (30)七、海事声明签注业务流程 (35)八、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业务流程 (38)九、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业务流程 (42)十、船舶国籍证书核发业务流程 (52)十一、外国籍船舶进入或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略) (62)十二、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业务流程 (63)十三、船舶文书签注业务流程 (71)十四、船舶《连续概要记录》签发业务流程 (75)十五、船舶登记业务流程 (80)十六、《货物系固手册》签注业务流程 (124)十七、船舶名称核准业务流程 (129)十八、船舶识别号使用核准业务流程 (133)十九、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 (137)二十、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备案业务流程 (141)二十一、游艇俱乐部备案业务流程 (145)二十二、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核发业务流程 (148)二十三、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业务流程 (153)二十四、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业务流程 (159)二十五、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业务流程 (164)二十六、船舶防污染文书备案业务流程 (168)二十七、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业务流程 (182)二十八、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备案业务流程 (185)二十九、海员证核发业务流程 (188)三十、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业务流程 (193)三十一、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引航员)培训业务审批业务流程 (201)三十二、船员适任证书核发业务流程 (207)三十三、船员服务簿签发业务流程 (214)三十四、船员培训合格证签发业务流程 (219)三十五、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业务流程 (226)三十六、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业务流程 (232)三十七、设立验船机构审批业务流程(略) (242)三十八、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业务流程 (243)三十九、船旗国监督检查业务流程 (249)四十、开航前检查业务流程 (259)四十一、港口国监督检查业务流程 (267)四十二、船舶现场监督检查业务流程 (277)四十三、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签发监督管理业务流程 (283)四十四、船员培训机构监督管理业务流程 (287)四十五、船员考试监督管理业务流程 (297)四十六、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作业现场监督检查业务流程 (305)四十七、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作业现场监督检查业务流程 (309)四十八、船舶防污染文书现场监督检查业务流程 (311)四十九、船舶防污染作业现场监督检查业务流程 (313)五十、防治船舶污染应急防备和处置监督检查业务流程 (316)五十一、船舶燃油质量监督检查业务流程 (319)五十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业务流程 (321)五十三、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管理业务流程 (333)五十四、船公司、船舶诚信监督管理业务流程 (338)五十五、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业务流程 (355)五十六、海区航标设置管理 (358)五十七、海区航标监督检查业务流程 (364)五十八、海区航标保护管理业务流程 (367)五十九、行政许可变更、延续、撤销、注销业务流程 (370)六十、海事行政许可听证业务流程 (376)六十一、海事行政强制措施业务流程 (380)六十二、海事行政处罚业务流程 (389)六十三、行政处罚听证业务流程 (396)六十四、海事行政执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业务流程 (399)六十五、海事行政复议业务流程 (404)六十六、海事行政赔偿业务流程 (414)六十七、海事应诉业务流程 (418)一、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业务流程一、适用范围本流程适用于对辖区沿海水域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的办理工作。

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一、海商海事案件的基本概念海商海事案件是指涉及海洋运输、港口、海上设施、海上拍卖、海上借贷等与海洋经济和国际贸易有关的案件。

海商海事案件具有行政相对性、国际性、综合性和特殊性等特点。

二、海商海事案件的立案和受理程序1. 立案阶段: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立案申请,同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经过法院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法院将依法立案。

2. 受理阶段:法院将立案的案件分派给相应的合议庭,合议庭根据案件性质和情况制定具体的开庭、庭前准备和审判等工作计划。

三、海商海事案件的诉讼方式1. 一审诉讼:一审诉讼是海商海事案件的起诉阶段,由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由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对案件进行研究、调查、调解、审理和判决。

2. 上诉程序: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级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可以维持、变更、撤销或者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四、海商海事案件的举证规则1. 原告举证: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供与诉讼请求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在开庭时提供证人、鉴定人等作证人出庭,以证明其请求的合理性和相应权益的存在。

2. 被告举证:被告可以提供与自己辩护有关的证据材料,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者自己主张的权益应当得到保护。

3. 法庭调查:对于无法提供证据的海商海事案件,法庭有权利进行调查,并可以要求公证部门、法医鉴定机构等进行相关的鉴定和调查工作。

五、海商海事案件的判决程序和执行方式1. 判决程序:海商海事案件的判决程序包括合议庭研究、调查、调解、审理和判决等环节。

合议庭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权衡和判断,作出判决决定。

2. 判决效力:法院对海商海事案件作出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决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3. 执行方式:海事海商案件的执行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

当事人也可以自愿履行判决决定,达成和解,终止案件执行。

六、海商海事案件中的仲裁和调解1. 仲裁机构: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依法组成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和证据进行仲裁,作出仲裁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8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1年9月18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九月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2001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已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参加和批准的有关国际公约,参照国际习惯作法,在总结我国海事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现将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规定如下: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水域水下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5、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航运、生产、作业或者船舶建造、修理、拆解或者港口作业、建设,造成水域污染、滩涂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6、船舶的航行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水产养殖物的赔偿纠纷案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操作指引标准化文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操作指引标准化文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操作指引标准化文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操作指引标准化文件,是为了规范律师在承办海商海事案件过程中的操作,并提供指引,以确保律师的工作符合法律法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标准化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承办前的准备工作:
1.明确案件性质和相关法律法规;
2.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和材料;
3.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案情和需求;
4.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

二、案件承办中的操作流程:
1.起草或答复律师函;
2.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3.与相关当事人、证人等进行沟通和交流;
4.起草法律意见书、诉状等法律文件;
5.参加诉讼、仲裁、调解等程序;
6.进行案件调研和法律研究;
7.参加庭审,进行辩护和代理;
8.与当事人保持及时沟通,及时反馈进展。

三、案件承办后的工作:
1.整理和归档案件材料;
2.制定案件总结报告和经验总结;
3.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4.协助当事人执行判决、仲裁裁决等;
5.处理案件收费和律师费问题。

该标准化文件的制定旨在提高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的专业水平和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律师应该按照该标准化文件的要求进行操作,以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同时,相关机构和律师协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

海事执法业务工作流程第一部分

海事执法业务工作流程第一部分

《海事执法业务工作流程》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通航管理类 (3)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业务流程 (3)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业务流程 (15)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许可业务流程 (24)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业务流程 (27)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30划定审批业务流程 (30)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业务流程 (37)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平台许可业务流程 (41)航标管理机关以外的单位设置、撤除沿海航标审批业务流程 (47)水上通航净空尺度审核业务流程 (51)海事签证业务流程 (59)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报备业务流程 (63)第二部分 船舶管理类 (67)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业务流程 (67)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业务流程 (77)国内航行船舶进港签证业务流程 (82)国内航行船舶出港签证业务流程 (86)船舶短期定期签证审批业务流程 (91)船舶年度定期签证审批业务流程 (95)(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签发业务流程 (98)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业务流程 (10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业务流程 (110)船舶文书核发业务流程 (115)《连续概要记录》核发业务流程 (119)船舶所有权登记业务流程 (124)光船租赁登记业务流程 (127)船舶抵押权登记业务流程 (131)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业务流程 (135)废钢船登记业务流程 (139)船舶变更登记业务流程 (143)船舶注销登记业务流程 (147)《货物系固手册》审批业务流程 (151)船舶名称核准业务流程 (157)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报备业务流程 (160)外国籍船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业务流程 (165)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核发业务流程 (169)第三部分 危防管理类 (177)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许可业务流程 (177)船舶在沿海港口使用焚烧炉许可业务流程 (181)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许可业务流程 (183)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许可业务流程 (186)沿海港口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许可业务流程 (189)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许可业务流程 (191)船舶水上拆解、海上修造船舶作业许可业务流程 (19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业务流程 (196)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业务流程 (206)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业务流程 (210)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业务流程.215《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审批业务流程 (217)《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审批业务流程 (220)《程序与布置手册》审批业务流程 (223)《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审批业务流程 (226)《船舶残油(污染物)接收处理证明》签发业务流程 (228)第四部分 船员管理类 (231)船员注册业务流程 (231)船员专业、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业务流程 (237)船员任职资格证书签发业务流程 (242)船员特免证明签发业务流程 (247)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签发业务流程 (251)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资格审批业务流程 (255)海员证签发业务流程 (259)海员出境证明签发业务流程 (263)引航员注册业务流程 (266)引航员任职资格证书签发业务流程 (270)船员培训机构资质审批业务流程 (274)船员服务机构资质审批业务流程 (278)第五部分 公司管理类 (282)公司《(临时)符合证明》签发、年度签注、换证、 (282)有效性维持(适用于跟踪审核)业务流程 (282)公司《符合证明》有效性维持(适用于附加审核)业务流程 (293)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换证业务流程 (295)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中间签注业务流程 (301)第六部分 船舶检验类 (304)中国籍船舶(含海上设施、船用产品、集装箱)图纸审查业务流程 (304)中国籍船舶(含海上设施、集装箱)法定检验业务流程 (315)船用产品法定检验业务流程 (322)第一部分通航管理类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业务流程一、执法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六条(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二、岗位职责(一)受理人负责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决定文书的发放等;(二)初审人负责审核、制作决定文书、有关材料归档和台帐登记工作等;(三)复审人负责复审;(四)审批人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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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doc 29页)附件3:广东省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接受委托第三章律师代理海商海事诉讼案件第一节诉前准备第二节调查取证第三节起诉和应诉第四节一审庭审第五节二审庭审第六节律师参与和解、调解工作第四章律师代理具体海商海事诉讼案件第一节海上货物运输纠纷第二节海上保险合同纠纷第三节船舶碰撞案件第四节海上人身伤亡案件第五节船舶油污案件第六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件第七节律师代理其他海商海事纠纷案件第五章律师代理海商海事执行案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律师从事海商海事法律业务,规范律师办理海商海事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应当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诚实守信、审慎及时、积极维护合法人的权益。

第四条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二章接受委托第五条律师承办海事海商案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代理事项。

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应审查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料的有关材料。

发现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时,应向其说明情况进行更换。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有权依正当理由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

但承办律师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隐瞒事实,或者委托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履行代理职责的除外。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委托:(一)已经接受同一案件中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委托的;(二)已经在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中为对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二审程序或再审程序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三)具有违反《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不能接受委托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符合收案条件的,经过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员同意后,办理委托手续。

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内容:(一)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二)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及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当记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应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

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转委托,签收法律文书,第十七条承办律师应当仔细审阅委托人提供的案件证据材料,并分析本案如下问题:(一)案件的管辖权;(二)案件的适用法律;(三)诉讼时效;(四)案件的基本事实和争议事项;(五)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相关案例;(六)当事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七)可行的诉讼请求或答辩要点;(八)需要收集的证据材料;(九)是否起诉或反诉。

第十八条承办律师审查案件的管辖权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一)案件是否属于海事法院受理范围;(二)有无协议管辖条款及其效力;(三)有无书面仲裁协议及其效力;(四)是否属于专属管辖或特殊地域管辖;(五)有无仲裁条款、并入条款及其效力。

第十九条承办律师审查案件的法律适用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一)案件是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二)有无法律适用条款以及是否违反中国《海商法》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三)和案件有事实联系的国家或地区。

第二十条承办律师审查案件的诉讼时效应注意中国《海商法》规定的不同时效期间和特殊中断事由。

第二十一条承办律师应当围绕第十七条所列问题向委托人提供初步的法律意见。

在论述法律意见时应紧密结合法律法规分析利弊,做到有理有据、全面客观,并建议需要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承办律师经审查认为法院管辖不当时,应告知国内委托人可以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5日内,国外委托人在接到应诉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第二十三条承办律师应向委托人说明在法律意见中的法律分析、判断和意见仅供其参考。

承办律师不应就处理案件的前景或结果作任何形式和性质的承诺或保证。

第二十四条承办律师应建议索赔案件的委托人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并和委托人讨论是否要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二节调查取证第二十五条承办律师应根据案件需要协助委托人依法调查、收集证据材料。

第二十六条承办律师应当注意,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承办律师调查取证应当取得证据的原物、原件,或者经过公证与原物、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品,并明确其来源。

第二十八条承办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应取得证人的书面证言。

证人证言应载明证人的身份、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所要证明的事实。

证人应在证言的结尾特别载明其已知晓伪证的法律责任并保证证言中的陈述属实。

证人证言附上证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由证人签名、盖章或按指纹确认。

如证人为外籍,还应当为其办理证明身份及签名真实性的相关公证手续。

有关单位书写的证言材料,应由单位加盖单位印章。

第二十九条承办律师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可以制作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被调查人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内容、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调查笔录制作完毕后,应交由被调查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盖章或按指纹确认。

被调查人应在签署调查笔录的同时,特别载明笔录中的内容与其本人陈述一致。

第三十条委托人和承办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律师应建议委托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调查取证。

第三十一条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承办律师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十二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承办律师应及时建议委托人向人民法院或公证机关申请海事证据保全。

第三十三条需要勘验、鉴定物证或者现场的,承办律师应当及时建议委托人聘请有资质的专业的检验人员、专家辅助人、鉴定机关,或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勘验、鉴定。

第三十四条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取得有关证据的,承办律师应代表委托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的书面申请。

第三十五条承办律师对调查、收集的证据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一)证据的来源;(二)证据的内容和形式;(三)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和本案的关联性;(四)证据是否能相互印证;(五)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

第三节起诉和应诉第三十六条原告的代理律师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代理原告撰写起诉状并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代为起草的起诉状内容应经委托人确认。

一套完整的起诉材料应包括起诉状正本一份、与被告数量相同的若干份副本,表明双方身份的材料(包括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

律师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应同时提交支持诉讼的基本证据。

第三十七条在接到法院的立案(受理)通知书后,律师应通知当事人及时交纳诉讼费。

第三十八条律师办理涉外海商海事案件的,应注意《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送达程序。

第三十九条接到被告委托后,律师应到法院查阅并复制案件材料,重点审查以下事项:(一)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二)原告起诉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三)起诉时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第四十条被告律师经初步审查,认为案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应及时告知被告可以在法院指定的答辩期间内书面提出管辖权异议。

一旦提出管辖权异议,就不应再进行答辩。

第四十一条被告律师应认真分析案情、调取证据,做好答辩准备。

被告律师可代被告写答辩状,针对原告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陈述答辩的事实,提出明确的答辩主张并阐明相应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如有必要,还应随书面答辩状提交支持答辩理由的相关证据。

答辩状应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

如需延期,应提交书面延期答辩申请。

第四节一审庭审第四十二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

律师在质证前向法院提交证据的,一般可提交复印件,但质证时应当出示原件供法庭核对。

法院收取证据原件时,律师应要求法院或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出具收据。

第四十三条律师应告知当事人,所有将要提交法院的证据必须经律师审查决定。

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由律师整理归类,并编制证据目录。

证据目录应写明证据形式、证据来源、证据页数以及所要证明的内容。

第四十四条律师应通知自己一方联系的拟出庭作证的证人携带身份证明和其他必要的文件、材料准时到庭。

律师应告知证人出庭作证应注意的事项,并可以和证人演练庭审作证、质证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律师应全面认真地研究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并围绕以下几个方面针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提出有理有据的质证意见:(一)是否已经过了举证期限;(二)是否有原件、原物核对;(三)在境外形成的证据是否依法办理了相应的证明手续;(四)证据是否真实可信;(五)和本案是否有关联;(六)证据的来源是否有合法性;(七)是否和本案其他证据相互矛盾或不一致;(八)证据的证明力;(九)证据的充分性。

第四十六条需要调查、收集反驳证据的,律师应向法院提出提交反驳证据的书面申请。

第四十七条开庭前,律师应征求当事人意见,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及有无相应证据。

第四十八条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如有正当理由因故不能出庭的,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

第四十九条律师应根据有关案件材料,准备法庭陈述和证人发问提纲。

第五十条律师出庭参加诉讼或仲裁,必须按规定出示律师执业证书,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与执业证一致的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第五十一条法庭在核对当事人身份时,律师有权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提出异议。

第五十二条法庭调查开始后,原告律师应陈述起诉事实,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被告律师应陈述反驳事实和意见,提起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第五十三条律师认为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遗漏或错误时,应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

第五十四条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认真记录,做好向其他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发问的准备,完善庭前准备的各项调查提纲。

第五十五条律师应充分重视对海事鉴定人和鉴定结论的质证。

律师可以但不限于从以下方面审查:(一)鉴定人的资格;(二)鉴定人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三)鉴定的依据和材料;(四)鉴定的设备和方法;(五)鉴定结论是否具有科学性和明确性;(六)鉴定的程序。

律师应对该鉴定结论发表看法,认为鉴定结论不能成立或者不完整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第五十六条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律师发现案件某些事实未查清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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