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个人营运车贷款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村镇银行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模版](https://img.taocdn.com/s3/m/939cb625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dc59168.png)
村镇银行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模版村镇银行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一、前言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是指为满足个人运营类汽车购车、维修、保养等方面的资金需求,银行向个人提供的贷款服务。
村镇银行作为服务村镇、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发展小微企业贷款和个人贷款等业务,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服务,满足广大客户的资金需求。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村镇银行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业务的审核、审批、发放、管理等方面。
三、申请资格及注意事项(一)申请资格1、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的中国大陆公民;2、具有良好的还款信用记录,近两年无逾期、无欠息现象;3、提供合法、有效的个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行驶证、购车发票等相关资料;4、无负债、有充足的还款能力。
(二)注意事项1、客户应当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经营情况,确保提交的资料真实、完整和准确;2、客户应当在办理贷款时充分了解相关贷款产品的利率、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要求,并认真履行还款义务;3、客户应当向银行提供充分的担保措施,配合银行风险管理工作;4、如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银行有权拒绝该客户的申请或者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客户提前归还全部贷款及利息:(1)客户违约的;(2)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的;(3)客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风险的;(4)客户发生破产、解散等情况的;(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四、贷款品种及规模(一)贷款品种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分为两种,即汽车购买贷款和汽车运营贷款。
具体介绍如下:1、汽车购买贷款:指银行向个人提供的用于购买营运类汽车(含小型、中型、大型货车、半挂车、自卸车、牵引车等)的贷款业务。
最高可贷额度为车款80%;2、汽车运营贷款:指银行向个人提供的用于营运类汽车维修、保养、燃油加油、过桥费、路桥费等方面的资金支持。
最高可贷额度为汽车估值的60%,贷款期限为1年及以下。
(二)规模及风险控制1、村镇银行根据自身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合理安排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业务规模。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7〕第2号——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7〕第2号——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80dca206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2d321a2.png)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7〕第2号——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0.13•【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7〕第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7〕第2号为进一步支持促进汽车消费,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修订《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修订后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办公会议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2号发布)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银监会主席郭树清2017年10月13日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8d0a2dc41ed9ad51f01df2da.png)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全文中国人民银行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第2号《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3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和2004年8月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主席:刘明康二??四年八月十六日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第五条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汽车贷款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四)个人信用良好;(五)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六)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78679cb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b3.png)
银行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则》、《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及银行银行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提供的用于购买个人自用汽车的贷款业务。
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时,借款人须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担保可采取质押、抵押、保证、信用等方式。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三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对象为我行经营区域内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65周岁。
第四条申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行经营区域内有稳定住所或长期居住证明,且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二)具有稳定、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财产,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个人信用良好,能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愿意接受我行信贷、结算监督;(四)与汽车经销商签订汽车购买合同、协议或意向书;(五)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购车首付款;(六)借款申请人无影响偿还能力的债务或经济纠纷;(七)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金额和利率第五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六条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最高不超过80%。
发放贷款单笔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汽车价格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
第七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利率参照国家基准利率及《银行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低于基准利率。
逾期执行的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第四章担保方式第八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可采取质押、抵押、保证等担保方式或信用贷款方式。
第九条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质押标的物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银行银行定期存单和我行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权利。
个人营运车贷款管理制度
![个人营运车贷款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8977bb7d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2d321e2.png)
个人营运车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概述为了规范个人营运车贷款管理,保障信贷资金安全,提高贷款管理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个人营运车贷款管理工作,包括贷款发放、贷款使用管理、贷款逾期管理等。
第三章贷款发放1. 个人营运车贷款发放前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包括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车辆情况、车辆使用情况等。
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车辆所有权证明、车辆行驶证等相关材料。
2. 个人营运车贷款申请人必须拥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并提供有效的还款担保措施。
同时,贷款利率和期限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贷款使用管理1. 个人营运车贷款发放后,贷款使用必须符合约定用途,并严格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
不得将贷款用于非营运车辆购买或其他非生产经营领域。
2. 贷款使用过程中,必须保持贷款资金的安全,严禁挪用、截留或挪作他用。
贷款资金的使用必须合理、规范,不得出现乱花贷款资金的现象。
3. 每笔贷款使用情况必须进行严格的监管和跟踪,证明资金的使用情况合理并符合相关法规。
如发现贷款使用有违规情况,必须及时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贷款逾期管理1. 个人营运车贷款的还款期限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延期还款。
如遇到特殊情况,必须提前向贷款机构说明情况,并获得书面同意后方可延期还款。
2. 如个人营运车贷款逾期还款,将根据合同约定逐步采取催收措施,包括发送催收函件、电话催收、上门催收等。
必要时,将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
3. 个人营运车贷款逾期还款情况将影响个人的信用记录,同时也会影响下一次的贷款申请。
第六章贷款管理报告1. 个人营运车贷款管理工作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相关报告的编制和提交。
报表内容包括贷款发放情况、贷款使用情况、贷款逾期情况等。
2. 贷款管理报告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事实或隐瞒真相。
报告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贷款管理规定。
第七章贷款管理制度的执行1. 个人营运车贷款管理工作贯彻执行,贷款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得有违规现象。
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616cd1db4daa58da0114a62.png)
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适应发展需要,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 2 号)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银行国内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对象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消费类自用车(不含二手车)的贷款。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五条个人消费类汽车消费贷款实行“因地制宜、持续创新、风险可控、服务卓越、品牌经营”的管理指导原则。
(一)因地制宜“因地制宜”是指分行发展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业务应密切结合当地实际,做到科学地细分市场、细分客户,有针对性地主动挖掘优质客户,量身定制差异化的授信产品和相关服务。
(二)持续创新“持续创新”是指分行应对本行所提供的汽车贷款产品和服务的能力进行认真研究,积极开阔思路,加强产品研发,建立持续创新机制,不断创新既能满足客户需要又能产生较高附加值的汽车贷款相关产品。
(三)风险可控“风险可控”是指分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借款人信用风险和本行操作性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将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作为发展汽车贷款业务的前提条件。
(四)服务卓越“服务卓越”是指分行应在成本约束下不断提高汽车贷款的服务质量和增加服务内容,并积极实现交叉销售金融组合产品,提升借款人服务体验满意度,增强产品竞争力。
(五)品牌经营“品牌经营”是指分行应树立汽车贷款品牌经营意识,从全局出发,积极打造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知名品牌,最终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做到同业最佳。
第六条一级分行根据当地消费类汽车贷款客户群体状况,参考以下几项信息定位和区分消费类汽车贷款的优质客户与一般客户,并在报备总行个人金融部后下发辖内,指导汽车贷款业务发展。
银行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e7f5b590b4c2e3f572763d5.png)
银行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城镇居民的汽车贷款需求,规范个人汽车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及银行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汽车贷款是指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汽车贷款所购车辆按用途可以划分为自用车和商用车。
自用车是指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购买、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
第四条办理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各支行应遵循“先存后贷、贷款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第五条个人汽车贷款贷款期限按借款人性质由支行确定,但最长不超过2年(含2年)。
第六条个人汽车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期限利率,不得下浮。
并应根据贷款风险及同业竞争情况在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
第七条(一)借款人以国库券、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本支行出具个人存单质押的,或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2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
(二)以借款人或第三方不动产抵押以所购车辆抵押申请贷款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3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
(三)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除外),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4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60% (四)采用车辆抵押+经销商【厂商】连带保证担保方式的,除须落实车辆低押外,还须由汽车生产厂商或经销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贷款人、借款人与保证人应当签订保证合同,并明确以下事项:1、保证金。
保证人须在我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约定存入保证金。
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最低不得低于担保贷款余额的5%。
如保证人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保证金比例可适当降低。
但应按该企业担报余额20%,低减其综合授信额度。
工程机械汽车生产厂商或经销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
农村信用社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04ff8e184254b35eefd3474.png)
ⅩⅩⅩⅩ农村信用社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确保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稳健发展,根据《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则》、《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汽车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信用社”,下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包括新车和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自用车贷款和个人商用车贷款。
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商用车是指借款人购买的用于运输经营以获利的车辆,包括货车、大中型客车、城市出租车以及其它营运车辆。
第三条开办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信用社由各县级联社进行审定,合作汽车经销商由各经办行根据汽车经销商的资质等级、资金实力、经营状况、市场占有率等综合情况,选择确认合作关系并签订《个人汽车贷款合作协议》。
第二章贷款额度、期限、担保、利率第四条借款人所购新车为自用车,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购车价款的60%;所购新车为商用车,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购车价款的50%。
所购车辆为二手车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购车价款的40%。
第五条新车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二手车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且不超过汽车报废年限。
第六条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借款人须提供一定的担保措施,包括质押、以贷款所购车辆作抵押加第三方保证、其他资产抵押等。
第七条个人汽车贷款利率按信用社利率定价有关规定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贷款发放第八条借款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18周岁(含)至60周岁(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证明,有固定详细住址;(三)具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或足够抵偿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四)在信用社有可用的授信额度,能够提供有效担保;(五)在贷款社开立结算账户,具有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六)信用社要求的其它条件。
中国银行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
![中国银行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https://img.taocdn.com/s3/m/3ba25cf11711cc7930b71639.png)
中国银行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产品名称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产品说明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是指中国银行向自然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以盈利为目的,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汽车贷款。
借款人所从事的营运类汽车仅指一手营运车,根据借款人申请贷款所购车辆的用途,主要划分为客运车、货运车和工程车。
一、贷款期限1、客运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符合相应条件的最长不超过4年。
2、货运车和工程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符合相应条件的最长不得超过3年。
二、贷款限额1、客运车贷款限额,原则上控制在所购车辆价格的60%以内。
2、货运车和工程车贷款的最高贷款限额,原则上控制在所购车辆价格的50%以内。
三、贷款利率根据贷款期限长短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基础上一律不得下浮。
四、申请办理贷款业务时您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借款申请书;(二)贷款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并同时提供其复印件;(三)职业和经济收入证明以及家庭基本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等开具的);(四)与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协议或合同;(五)担保所需的证明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1、抵/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含财产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2、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中国银行认可部门出具的书面估价证明、同意保险的文件;3、质押物须提供权利证明文件;4、担保人同意履行连带责任担保的文件、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六)营运内容、当前和历史营运情况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协议、承包合同、运输单据等);(七)能够支付购车首付款的证明;(八)所购车辆用途说明及相应的收益预测说明;(九)中国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五、贷款担保中国银行不接受自然人保证的担保方式,您可选用以下担保方式:(一)车辆抵押及汽车经销商、担保公司或汽车制造商等法人担保;(二)房地产抵押;(三)存单或者其他符合我行规定的有价证券质押;(四)中国银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车辆贷款管理制度
![车辆贷款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2fd8744a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8dc446a.png)
车辆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车辆贷款业务管理,优化信贷结构,提高信贷质量,保障金融机构资金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开展的所有车辆贷款业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车辆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用于购买、租赁、以车辆为抵押担保的贷款业务。
第四条车辆贷款业务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合法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揽客、变相合法返利或者向客户收取高额费用。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等制度,加强对车辆贷款业务的监管。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地方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控制体系,防范信贷风险。
第七条金融机构在开展车辆贷款业务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客户利益,注重对客户的风险提示和风险揭示,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展车辆贷款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二章贷款申请与审核第九条客户向金融机构申请车辆贷款,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贷款资料,如有虚假资料,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贷款申请或者追究客户法律责任。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进行审查,核实客户提供的贷款资料真实有效性。
第十一条在审查过程中,金融机构应当对客户的还款能力进行充分评估,确保客户有足够的还款能力。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明确的审批程序和流程,确保审批决策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及时性。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制定合理的贷款额度和利率,不得随意提高贷款额度和利率。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在贷款审批结果通知客户时,向客户清晰说明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还款方式、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确保客户对贷款所有条款了解清楚。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审批人员和审批过程的监督管理,防止信贷风险。
第三章贷款发放与管理第十六条贷款到期前,客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按时还款。
营运车辆及机械设备贷款管理办法
![营运车辆及机械设备贷款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431a1fb951ea76e58fafab069dc5022aaea469a.png)
营运车辆及机械设备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营运车辆及机械设备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专业贷款风险计量指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营运车辆贷款和机械设备贷款是指我行向申请购买营运车辆和机械设备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包括“总对总”和“总对分”业务.(一)“总对总”业务是指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与合作企业签订协议,在全国范围内为借款人提供的营运车辆贷款及机械设备贷款业务。
业务合作涉及主办行和经办行.1、“主办行”是指向合作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分支机构.2、“经办行"是指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分支机构.(二)“总对分”业务是指经中国光大银行总行批准,由分行与合作企业签订协议,在本行政辖区内为借款人提供的营运车辆贷款及机械设备贷款业务。
(三)“营运车辆”是指可上牌照用于流动作业,带汽车底盘,用于营运的车辆或上国家汽车目录公告的特殊工程车辆。
(四)“机械设备"是指不需上牌照用于非流动作业,为施工、生产服务所装备的各种机械设备。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三条贷款对象为年满18周岁、贷款到期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注册成立的、注册资金50万元(含)以上,购买工程车辆及机械设备的企业法人.第四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自然人须具有合法身份,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户籍(在贷款人本省或地区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异地贷款须提供借款人所在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港澳台居民及外国自然人应持有有效居留许可证明;(二)法人须具有固定经营场所,能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年检证明,对于所从事行业需政府部门特别批准的还须具备有权部门的核准文件;(三)借款人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控股股东须具有1年以上相关从业经验;申请搅拌站设备贷款的借款人或企业主要股东或法定代表人须具有2年以上相关从业经验且使用搅拌站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400万元;(四)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运车辆或机械设备购买合同或协议;(六)具有我行要求的首付款证明(其中借款人为自然人的,10%的首付款可办理委托贷款,具体按《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七)同意在我行开立还款账户(银行卡或存折),法人同意开立结算账户,并授权我行从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并将所贷款项划入合作企业指定账户;(八)能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九)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个人营运车贷款管理制度范文
![个人营运车贷款管理制度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2a3109ea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3b.png)
个人营运车贷款管理制度范文个人营运车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个人营运车贷款管理工作,提高贷款管理水平,保护金融机构的贷款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1.2 个人营运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个人发放的专门用于购车并从事营运活动的贷款。
1.3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金融机构的个人营运车贷款管理工作。
第二章贷款申请与审批2.1 个人申请个人营运车贷款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营运车购车合同;(2)个人身份证明;(3)个人征信报告;(4)个人银行流水;(5)个人资产证明;(6)其它金融机构征信报告。
2.2 金融机构应根据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批,并评估个人还款能力、营运车市场前景等因素,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2.3 贷款审批流程应明确,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三章贷款发放与管理3.1 在经过审批合格后,金融机构应根据合同约定,将贷款发放至个人指定账户。
3.2 个人应按时还款。
还款方式可包括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按月等本等息还款等形式,具体还款方式应根据个人的经济情况和还款能力确定。
3.3 金融机构应建立个人还款监控系统,及时对个人的还款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3.4 个人出现逾期还款的情况时,金融机构应及时与个人联系,催促其尽快还款。
若个人仍未能及时还款,金融机构可采取适当的处置措施,如征收罚息、上报个人征信系统等。
3.5 金融机构应定期进行贷款风险评估,并及时调整风险管理措施,以保护金融机构的贷款权益。
第四章监督与评估4.1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个人营运车贷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4.2 监督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发放流程是否规范、还款监控是否到位、贷款风险管理措施是否有效等。
4.3 监督评估结果将被用于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对个人营运车贷款管理工作的改进。
第五章法律责任5.1 在个人营运车贷款管理过程中,若个人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伪造的情况,金融机构有权终止贷款合同,并要求个人偿还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银行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149af77a5e9856a561260c2.png)
**银行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适应业务发展需要,促进营运类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和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所属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是指**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以盈利为目,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汽车贷款。
营运类汽车仅指一手营运车,根据借款人申请贷款所购车辆的用途,主要划分为客运车、货运车和工程车:(一)“客运车”是指专门用于载客的汽车,包括长途客车、大巴车、中巴车和城市出租车等;(二)“货运车”是专门用于运输货物的汽车;(三)“工程车”是指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的施工车辆,包括挖掘机、推土机、翻斗车等。
第四条经办行原则上不得为借款人购买农用车、拖拉机以及购买危险品运输车辆发放贷款,“危险品运输车辆”是指敞开式货车、箱式货车、集装箱车、压力槽罐车等类型,且从事成品油、液化石油气、工业气体、危险废弃物(化工、油漆、涂料、环保)等运输经营项目。
第五条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的经办行、借款人、汽车经销商、保险公司和担保人必须同一城市及下辖县区,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六条叙做营运车贷款业务应先上报总行,得到总行批准后方可叙做。
第二章特约经销商管理第七条特约经销商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二)注册资本500万元(含)以上,年销售额1000万元(含)以上;(三)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持有效贷款卡;(四)信用状况良好,本行信用等级在“A”(含)以上;(五)财务状况良好,持续经营,收入稳定,偿债能力强,管理制度完善;(六)所经销车辆为国内品牌汽车;(七)其他本行要求的条件。
第八条经销商申请成为本行特约经销商,应按诚实守信原则提交以下资料,并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车贷运营人员管理制度
![车贷运营人员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c7222fa1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022472d.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车贷运营人员的管理,确保车贷业务的合规、高效运作,防范风险,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我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所有从事车贷业务的运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经理、信贷审批员、风险控制员等。
第三条车贷运营人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经营,确保业务活动合法合规;(二)诚实守信,维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三)客户至上,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四)风险控制,严守风险底线,确保业务稳健发展。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车贷运营人员的职责:(一)负责车贷业务的咨询、受理、审批、放款、回收等全流程操作;(二)负责车贷客户的沟通与维护,及时了解客户需求,提高客户满意度;(三)负责车贷业务的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确保业务稳健运行;(四)参与车贷业务的培训、考核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车贷运营人员的权限:(一)根据业务规定和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车贷业务咨询;(二)按照审批权限,对车贷业务进行审批;(三)对车贷业务的风险进行评估,提出风险控制建议;(四)参与车贷业务的营销活动,提高业务业绩。
第三章培训与考核第六条车贷运营人员应定期参加行内组织的培训,提高业务技能和风险意识。
第七条对车贷运营人员的考核包括以下方面:(一)业务知识掌握程度;(二)业务技能水平;(三)风险控制能力;(四)客户满意度;(五)业务业绩。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八条车贷运营人员应严格遵守风险控制制度,确保车贷业务稳健运行。
第九条车贷运营人员应关注以下风险:(一)信用风险: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充分调查,确保借款人有还款能力;(二)操作风险:严格按照业务流程操作,防止操作失误;(三)市场风险:关注市场变化,及时调整车贷产品和服务;(四)合规风险:确保业务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内规章制度。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十条对在车贷业务中表现突出的运营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运营人员,给予相应的惩罚。
营运车辆及机械设备贷款管理办法.doc
![营运车辆及机械设备贷款管理办法.doc](https://img.taocdn.com/s3/m/cd3398fb69dc5022abea0011.png)
营运车辆及机械设备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营运车辆及机械设备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专业贷款风险计量指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营运车辆贷款和机械设备贷款是指我行向申请购买营运车辆和机械设备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包括“总对总”和“总对分”业务。
(一)“总对总”业务是指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与合作企业签订协议,在全国范围内为借款人提供的营运车辆贷款及机械设备贷款业务。
业务合作涉及主办行和经办行。
1、“主办行”是指向合作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分支机构。
2、“经办行”是指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分支机构。
(二)“总对分”业务是指经中国光大银行总行批准,由分行与合作企业签订协议,在本行政辖区内为借款人提供的营运车辆贷款及机械设备贷款业务。
(三)“营运车辆”是指可上牌照用于流动作业,带汽车底盘,用于营运的车辆或上国家汽车目录公告的特殊工程车辆。
(四)“机械设备”是指不需上牌照用于非流动作业,为施工、生产服务所装备的各种机械设备。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三条贷款对象为年满18周岁、贷款到期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注册成立的、注册资金50万元(含)以上,购买工程车辆及机械设备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自然人须具有合法身份,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户籍(在贷款人本省或地区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异地贷款须提供借款人所在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港澳台居民及外国自然人应持有有效居留许可证明;(二)法人须具有固定经营场所,能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年检证明,对于所从事行业需政府部门特别批准的还须具备有权部门的核准文件;(三)借款人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控股股东须具有1年以上相关从业经验;申请搅拌站设备贷款的借款人或企业主要股东或法定代表人须具有2年以上相关从业经验且使用搅拌站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400万元;(四)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运车辆或机械设备购买合同或协议;(六)具有我行要求的首付款证明(其中借款人为自然人的,10%的首付款可办理委托贷款,具体按《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七)同意在我行开立还款账户(银行卡或存折),法人同意开立结算账户,并授权我行从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并将所贷款项划入合作企业指定账户;(八)能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九)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农村信用社个人商用车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个人商用车贷款管理办法模版](https://img.taocdn.com/s3/m/3cf47c1f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b35c2ae.png)
农村信用社个人商用车贷款管理办法模版农村信用社个人商用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商用车贷款管理和操作,促进个人经营类贷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类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商用车贷款,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在汽车经销商处购买的个人或家庭以盈利为目的,从事正当生产经营活动的车辆贷款(仅限一手商用车)。
第三条个人商用车贷款遵循“科学管理、规范操作、责任落实、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四条贷款对象。
借款申请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包括拥有合法居留权的外国人。
第五条申请个人商用车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或境内长期居住证明,有稳定的居住场所或固定的工作单位,愿意接受贷款人的信贷监督;(二)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且家庭债务支出与收入比不得超过55%;(三)借款人及配偶信用状况良好,近两年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无不良信用;(四)有不低最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证明;(五)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用于贷款本息的偿还;(六)能够提供合法、足值、有效且易执行的担保;(七)中国大陆以外的借款人在当地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指定一名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信誉良好的当地居民为联系人;(八)具有从事合法经营的运营资格证明;(九)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汽车经销商的准入、退出相关条件参照《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自用车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贷款用途。
个人商用车贷款用途包括借款人购买客运车(含出租车)、货运车以及工程车所需资金。
第三章贷款方式、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第八条贷款方式。
个人商用车贷款可采用信用、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以上方式根据贷款额度的大小选择使用,其中信用和个人保证方式不可组合使用。
车贷规章管理制度
![车贷规章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64d0bdc2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d6.png)
车贷规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车贷业务操作,保障贷款人权益,提高管理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车贷业务操作中所涉及的各项管理活动。
第三条车贷业务操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第二章车贷适用范围第四条车贷适用于购买新车或二手车的贷款业务。
第五条贷款车辆的品牌、型号、年代等应符合公司规定,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
第六条贷款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七条贷款期限由借款人和贷款机构双方协商确定,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
第八条贷款人应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贷款审批程序第九条贷款审批程序包括申请、审核、上会、签约等环节。
第十条贷款申请人应填写真实有效的申请表格,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贷款机构应对贷款申请人的资料进行核实,并根据风险等级决定是否批准贷款。
第十二条贷款审批要求严格遵守程序,不得违法违规。
第四章贷款发放及管理第十三条资金发放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
第十四条车辆抵押贷款的,贷款机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车辆作为贷款担保有效。
第十五条贷款人应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不得逾期。
第十六条贷款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贷后管理制度,加强对贷款人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贷款风险控制第十七条贷款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科学有效的风险评估模型。
第十八条贷款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九条贷款机构应加强内部控制,规范操作流程,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第六章贷款终止及追偿第二十条贷款绂止的情况包括贷款到期、贷款撤销等。
第二十一条发生贷款逾期的情况,贷款机构应及时催收,妥善处理。
第二十二条如发生贷款拖欠或不还等情况,贷款机构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
第七章处罚措施第二十三条对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逾期不还等情况的贷款申请人,贷款机构有权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个人营运车贷款相关管理制度
![个人营运车贷款相关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39129ed5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b8969ea.png)
个人营运车贷款相关管理制度个人营运车贷款是一种金融服务,为个人车主提供资金支持,以帮助他们购买营运车辆并开展相关业务。
为了规范和管理这一业务,制定一套完善的个人营运车贷款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从借款人资质要求、贷款申请流程、贷款审批标准、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等方面详细介绍个人营运车贷款相关管理制度。
一、借款人资质要求:1. 必须为具备经营合法营运车辆的个人车主;2. 必须具备完整的身份证明和车辆合法证件;3. 营运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4. 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贷款申请流程:1. 借款人向贷款方提交申请表,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车辆信息、贷款用途、贷款金额等;2. 贷款方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如有缺失信息会要求借款人补充;3. 贷款方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包括车辆检查、借款人信用调查等;4. 贷款方根据借款人的资格和需求评估决定是否批准贷款;5. 批准贷款后,双方签订合同,明确还款方式、利率、期限等。
三、贷款审批标准:1. 基于借款人资质和车辆情况,贷款方将评估贷款的风险等级;2. 贷款风险等级会直接决定借款人贷款额度的上限;3. 借款人需提供还款保证措施,如抵押或担保;4. 贷款方会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评估贷款期限。
四、贷款利率:1. 贷款利率受国家政策和贷款方内部规定的影响;2. 贷款利率将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贷款期限等因素确定;3. 贷款方将通过评估借款人风险来决定具体利率。
五、还款方式:1. 借款人可以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或其他适用的还款方式;2. 等额本息方式下,每月还款金额固定,但还款期限越长,利息支出越高;3. 等额本金方式下,每月还款本金固定,但利息支出会随还款期限减少。
小明是一位个体车主,他拥有一辆合法的营运车辆,并希望借款购买更多的车辆来扩大他的业务。
他了解个人营运车贷款这一金融服务,于是按照贷款申请流程向贷款方提交了申请表。
贷款方对他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派遣专业人士进行核查,并根据小明的资质和需求评估决定批准了他的贷款申请。
第五章个人营运车贷款管理办法
![第五章个人营运车贷款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028eecaa0116c175e0e483c.png)
第二部分——产品第五章零售营运贷款1/31 中国光大银行零售营运车辆贷款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营运车辆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银行监管部门颁发的《贷款通则》、《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及我行相关贷款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营运车辆贷款是指中国光大银行向申请购买以营利为目的营运车辆的自然人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该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三条发放营运车辆贷款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国光大银行有关信贷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中国光大银行目前开办的营运车辆贷款业务,主要为一手营运车辆(即在交通管理部门首次办理登记注册的营运车辆,由生产营运车辆的厂家或厂家指定的经销商销售的营运车辆),具体包括:(一)客车贷款业务:中国光大银行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分别与客车制造商、特约经销商签订《关于建立客车金融网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及《关于建立客车金融网合作协议的从属协议》(以下简称“《从属协议》”),为客车制造商、特约经销商推荐的终端用户提供的客车贷款业务(以下简称“总对总”客车业务);“分对分”项下的客车贷款原则上不办理,特殊情况须上报总行审批。
(二)出租车贷款业务:是指为取得营运资格,按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按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办理的贷第二部分——产品第五章零售营运贷款2/31款业务。
各分支机构办理此业务需报总行审批且仅限于开办以下三种模式:1、个人模式:出租车及经营权(车标)均为个人所有的经营模式。
2、合作经营模式:出租车司机本人或实际投资者购买出租车(出租车产权属于个人所有),同时租用出租车管理公司的出租车经营权(车标),并与出租车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协议并向出租车公司交纳一定的经营权使用费的经营模式。
3、承包经营模式:出租车管理公司拥有出租车经营权和出租车完全产权,按年承包给个人经营,收取管理费的经营模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部分——产品第五章零售营运贷款1/31 中国光大银行零售营运车辆贷款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营运车辆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银行监管部门颁发的《贷款通则》、《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及我行相关贷款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营运车辆贷款是指中国光大银行向申请购买以营利为目的营运车辆的自然人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该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三条发放营运车辆贷款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国光大银行有关信贷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中国光大银行目前开办的营运车辆贷款业务,主要为一手营运车辆(即在交通管理部门首次办理登记注册的营运车辆,由生产营运车辆的厂家或厂家指定的经销商销售的营运车辆),具体包括:(一)客车贷款业务:中国光大银行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分别与客车制造商、特约经销商签订《关于建立客车金融网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及《关于建立客车金融网合作协议的从属协议》(以下简称“《从属协议》”),为客车制造商、特约经销商推荐的终端用户提供的客车贷款业务(以下简称“总对总”客车业务);“分对分”项下的客车贷款原则上不办理,特殊情况须上报总行审批。
(二)出租车贷款业务:是指为取得营运资格,按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按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办理的贷第二部分——产品第五章零售营运贷款2/31款业务。
各分支机构办理此业务需报总行审批且仅限于开办以下三种模式:1、个人模式:出租车及经营权(车标)均为个人所有的经营模式。
2、合作经营模式:出租车司机本人或实际投资者购买出租车(出租车产权属于个人所有),同时租用出租车管理公司的出租车经营权(车标),并与出租车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协议并向出租车公司交纳一定的经营权使用费的经营模式。
3、承包经营模式:出租车管理公司拥有出租车经营权和出租车完全产权,按年承包给个人经营,收取管理费的经营模式。
(三)货车贷款业务:主要为购买用来运送各种货物或牵引全挂车而设计和装备的商用车辆办理的贷款业务,包括载货汽车、载重汽车、卡车。
1、中国光大银行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分别与货车制造商、特约经销商签订《关于建立货车金融网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及《关于建立货车金融网合作协议的从属协议》(以下简称“《从属协议》”),为货车制造商、特约经销商推荐的终端用户提供的货车贷款业务(以下简称“总对总”货车业务);目前仅能办理与货运公司合作经营的贷款模式。
2、“分对分”项下的货车贷款原则上不办理,特殊情况须上报总行审批。
第五条“总对总”客车/货车金融网涉及各方为:主办单位:已签署合作协议的合作企业;协办单位:合作企业所辖办事处/分公司及/或推荐的经销商/代理商;第二部分——产品第五章零售营运贷款3/31协调行: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主办行:合作企业所在地的分(支)行;协办行:经销商所在地的分(支)行。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光大银行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办的营运车辆贷款业务。
借款人指符合本办法第二节规定的自然人。
第二节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贷款对象: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国籍自然人,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第八条借款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贷款人本省(或地区)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有固定和详细的住址;(二)如办理异地贷款业务,须提供在光大银行暂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内所在城市、区、县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有固定和详细的住址;(三)有2年以上的相关从业经验,具有一定的个人资产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持有合法、有效的购车合同或协议;(五)在贷款人处开立了人民币个人储蓄账户或持有贷款人同城分支机构发行的阳光卡;(六)具有不低于所购车辆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的30%的存款作为首期付款,或提供有效的相应首付款发票或收据;第二部分——产品第五章零售营运贷款4/31(七)能够提供贷款人总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方式;(八)总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借款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一)客车贷款业务:1、如办理异地贷款业务,须提供在光大银行暂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有固定和详细的住址;2、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将所贷款项划入经销商/合作企业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账户;3、固定线路的客车借款人应提供购车人和营运车辆管理公司签定的《营运客车合作经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旅游线路的应提供《营运客车合作经营合同》及行驶证;通勤车辆应提供合作经营公司的租赁合同。
4、要求营运客车合作经营的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同意抵押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见附件1)、《承诺函》(见附件2)。
(二)出租车贷款业务:1、个人模式:个体出租车经营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2、合作经营模式:购车人和出租车客运公司签定的《营运客车合作经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出租车公司同意抵押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3、承包经营模式:出租车客运公司与承包者签订的《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与贷款相关的出租车公司及其主要控股股东均对贷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同时出具全体股东同意连带责任担保的《股东会第二部分——产品第五章零售营运贷款5/31/董事会决议》。
(三)货车贷款业务1、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将所贷款项划入经销商/合作企业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账户;2、借款人应提供和货运合作经营公司签定的《合作经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
3、要求货车合作经营的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同意抵押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承诺函》。
第三节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十条贷款额度:营运车辆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购车实际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的70%(含)。
单一自然人或家庭贷款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2000万元,特殊情况需上报总行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贷款期限:贷款人在确定贷款期限时,应在综合考虑借款人的经济收入状况、还款能力、保证或抵押物状况、健康状况及年龄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且到期时借款人的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一)贷款利率执行浮动利率。
利率执行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或上浮一定比例执行,贷款利率的下浮须按照我行利率管理政策报有权人审批同意。
第二部分——产品第五章零售营运贷款6/31。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仍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我行规定在合同期内按年调整,即在下一年度的公历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如未遇基准利率调整,则下一年度利率与上年度利率相同。
(二)对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或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贷款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三条还款方式:本贷款还款方式包括按月等额和按月等本两种还款方式。
如有其他还款方式应报总行审批。
第十四条还款周期:本贷款实行从放款的次月起开始还款。
每1个公历月为1个还款期,均按月计收利息。
合同约定的还款首期和最后一期按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利息。
第四节贷款担保第十五条担保方式:(一)客车/货车贷款业务1、“总对总”客车/货车业务(1)以所购客车/货车抵押+经销商/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全额回购担保+合作企业全额回购担保+一定比例保证金。
即通过授信方式给予合作企业一定的按揭回购担保额度,为本业务项下借款人提供全额回购担保,并要求合作企业/经销商在我行存入一定的回购担保保证金。
第二部分——产品第五章零售营运贷款7/31(2)以所购客车/货车抵押+经销商/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全额回购担保+合作企业全额回购担保+一定比例保证金+我行认可的国际银行提供备用信用证担保。
(3)以所购客车/货车抵押+经销商/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全额回购担保+合作企业全额回购担保+100%比例保证金。
2、“分对分”客车/货车业务(1)以所购客车/货车抵押+自然人房产抵押。
(2)以所购客车/货车抵押+有价单证质押。
以上两类担保方式均须报总行审批。
(二)出租车贷款业务1、个人模式:(1)汽车抵押+车全险+经营权质押担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经营权的到期日)(2)汽车抵押+车全险+担保公司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追加一定比例保证金)2、合作经营模式:(1)汽车抵押+车全险+合作经营公司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追加一定比例保证金)(2)汽车抵押+车全险+合作经营公司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追加一定比例保证金)+担保公司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追加一定比例保证金)3、承包经营模式所购车辆抵押+车全险+借款人所在出租车公司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出租车贷款以经营权作质押的,出租车经营权质押担保模式第二部分——产品第五章零售营运贷款8/31必须符合当地法规、政策规定要求,经营权的质押手续和处置不存在法律障碍。
具体可参照《中国光大银行个人助业贷款》和《中国光大银行小企业主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提供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担保公司或合作经营公司或借款人所在出租车公司的担保额度均须按对公授信程序审批。
(三)以贷款人认可的房产设定抵押,房产评估和抵押率参照《中国光大银行个人房屋净值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营运车辆实际价值的70%。
(四)以贷款人认可的有价单证质押,质押率参照《中国光大银行个人有价单证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执行,但不得超过营运车辆实际价值的70%。
第十六条投保险种:(一)所购营运车辆须投保的险种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失险、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自燃险、全车盗抢险;(二)投保险种的保险期限原则上不应短于贷款期限;(三)投保险种及投保期限如“总对总”协议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节合作方的基本条件及合作方式第十七条“总对总”客车合作方原则上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合作企业1、注册资金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已在客车生产领域树立国际著名/知名品牌的行业龙头企业;2、产销规模较大和技术力量雄厚的国内大型企业或绩优上市公司;3、年产量原则上应在全国相应类别客车中占主导地位的前15名第二部分——产品第五章零售营运贷款9/31之内,年销售额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企业总体赢利水平较好。
4、根据《中国光大银行客户信用评级试行办法》,我行支持的客车合作企业信用评级原则上应在A级(含)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