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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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贷款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我行汽车信贷业务的稳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和我行有关授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汽车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不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个人汽车贷款根据购车用途不同,又分为“方向顺”个人自用汽车贷款(自用车)和“方向顺”个人商用汽车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用汽车”是指借款人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汽车”是指借款人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

第四条借贷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汽车消费贷款政策和银行有关信贷规章制度,在平等基础上签订合同。

第二章个人自用汽车贷款

第五条“方向顺”个人自用汽车贷款指:客户因购买自用小轿车的自有资金不足向我行属地经营行提出贷款申请,经我行审查、审批后,给予客户一定金额贷款的贷款品种。

第六条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25周岁至50周岁、经营行所在地常住户口居民。借款人如为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员工的,年龄可放宽至年满20周岁至50周岁。

第七条贷款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

产,信誉良好;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

(三)有与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协议;

(四)将所购车辆抵押给我行,并提供我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其中,提供个人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行政、教育医疗等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或经济效益佳且稳定的电信、电力、金融、烟草企业单位的正式职工;

2.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具有本市市区或我行在县域设分支机构的县城户口;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代为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4.保证人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和不良信用及债务;

5.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计算借款额度时应考虑保证人能担保的额度,额度计算公式:借款额≤(车辆购入价值×50%+保证人能担保的最高金额);如借款金额≤车辆购入价值×50%的,也必须设定一个保证人;

对保证人可担保最高额度,一般科员为10万元,科级为15万元,处级为20万元,厅级为30万元。如保证人已办理了贷款或已提供担保的,应按照其贷款或担保余额减少其可担保额度;

借款人不能提供我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的,可由经销商提供全额担保,经销商可担保的额度应控制在我行授予的担保额度内;

(五)已支付不少于购车价款30%的首付款;

(六)每一笔贷款,经销商都必须缴纳贷款额10%的保证金;

(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贷款金额、期限、利率:

(一)贷款最高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同时不得超出所购车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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