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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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新信贷业务品种,规范汽车抵押贷款业务管理,拓展业务空间,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及制度规定,结合联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按揭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消费为目的,购买自用及商用车辆时支付一定比例的首期款项,不足部分向信用社申请贷款,并以所购车辆作抵押,由汽车服务公司进行担保,实行分期偿还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坚持“部分自筹,有效担保,受托支付,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四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可由汽车经销商(专业担保公司或汽车服务公司)推荐或个人直接申请。

第五条借款人所购车辆必须经合法渠道获得的,购买期限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
第六条贷款对象为个人客户,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西安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有固定住所;持有西安市以外户口客户需在西安购有住房或在西安工作两年以上;
(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
(四)持有首付款证明;
(五)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单户额度不超过80万元,商用车按揭贷款单户额度不超过150万元。

汽车价格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若汽车生产商公布价格低于汽车实际成交价格,则认为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为汽车价格。

第八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商用车按揭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利率按照贷款期限,在相应基准利率上浮20%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含)内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执行原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不含)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调整为相应档次利率。

第四章担保与保险
第十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应采取所购车辆产权+汽车服务公司保证担保+保证金的方式进行担保.
第十一条为个人汽车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汽车服务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二)原则上必须连续正常经营一年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
所;
(三)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等拥有3年以上的经济、金融及汽车消费担保从业经验,在该行业中无不良信用记录,个人无不良债务信用记录;
(四)具有良好的客户管理系统,有对借款人资信情况进行现场调查的专业队伍;具备对违约客户贷款车辆进行停扣处置的能力,有协助信用社做好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专职管理人员;
(五)有标准化、可操作的风险管理制度、业务操作流程、财务监管制度、内控制度等,有完善的信用风险分析评价体系,能依照规定程序对担保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
(六)有专职的财务人员、有专职配合信用社日常工作的人员;
(七)在信用社开立保证金账户;
(八)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与我联社开展业务合作的汽车服务公司应在经办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和保证金账户,保证金账户为信用社内部账户,保证金分为基础保证金和还款保证金,基础保证金不低于50万元,还款保证金按照不低于单笔贷款发放额的3%缴纳,并签订保证金质押协议书。

该保证金账户主要用于购车人不能履约时扣收尚未归还的贷款本息,扣收欠款本息后的保证金不足部分,由汽车服务公司在扣收后3个工作日内补足差额。

第十三条对合作情况良好,所担保的个人汽车按揭贷款无不良、逾期贷款和欠收月供的汽车服务公司,可申请退回保证金。

汽车服务公司可于每年1月和7月对半年内累计已结清的个
人汽车按揭贷款,按照结清贷款发放额的3%退还保证金.由汽车服务公司提交个人汽车按揭贷款保证金退还审批表,经办信用社签署意见,报联社业务管理部审查后,由联社主任审批.保证金直接退还至汽车服务公司在信用社开立的结算账户.
第十四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必须办理车辆保险,保险第一受益人为西安市高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办社在受理保险理赔时,向保险公司出具委托书,并将理赔资金转入信用社内部账户,保险理赔资金赔付后,经办社通过转账方式将理赔资金转入借款人在信用社开立的还款账户上,优先用于归还贷款。

车辆保险险种包括但不限于汽车交强险、车损险、盗抢险、自燃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其中车损险、盗抢险、自燃险投保额不能低于借款本息,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贷款本息结清前,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汽车服务公司承诺在保险中断时及时履行续保义务.
第五章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联社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合作单位审批程序:汽车服务公司提出合作申请→信用社受理→调查→联社业务管理部和风险管理部审查→联社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审批→签订《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和《保证金质押协议书》.
第十六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合作单位的受理工作由经办信用社负责,对申请与联社合作的单位,经办信用社应要求其提供以下资料并审核: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机构信用代码证、开户许可证;
(三)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四)法定代表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明;
(五)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六)公司内部风险管理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内控制度等;
(七)近半年银行账户明细及流水;
(八)股东会(董事会)同意与联社合作办理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的决议;
(九)股东会(董事会)同意为办理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的客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决议;
(十)信用社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合作单位的审查与审批。

(一)联社业务管理部接到信用社申请后,经业务管理部和风险管理部审查,提交联社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审议,审批同意后,由业务管理部下达审批意见。

(二)经审批同意开展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合作的,贷款经办社应约见汽车服务公司,就合作事宜协商无异议后,签订《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经审查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相关材料及时退还。

第六章贷款的受理、调查、审查和审批第十八条申请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的个人应提交以下资料:(一)《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个人经济收入证明》或不少于六个月的银行账户流水;
(五)持有信用社认可的购车合同、协议或购车意向书;
(六)首付款证明;
(七)在信用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签署《划款扣款授权书》作为发放及还款账户,并同意委托信用社按借款合同约定从其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八)同意保险的文件;
(九)汽车服务公司同意履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证明材料《个人汽车按揭贷款推荐保证函》;
(十)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信用社受理借款人提交的借款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客户经理对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填写《客户调查登记表》,依据《征信查询授权书》,查询并打印借款人及配偶征信报告,形成调查评价意见,客户经理对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负责。

第二十条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二)借款申请人资信状况是否良好;
(三)借款申请人的身份、职业是否真实,收入是否具备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汽车消费贷款是否符合借款人的收入水平、消费习惯,购车意向是否真实等;
(五)是否足额缴纳首付款;
(六)汽车服务公司是否出具书面贷款担保函。

第二十一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贷前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及信息咨询等途径
和方法.
第二十二条信用社应严格执行个人贷款面谈面签制度,并建立《个人汽车按揭贷款谈话笔录》。

第二十三条客户经理根据调查情况,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贷款审查岗审查,审查要点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贷款资料是否齐全,要素填写是否规范;
(二)贷款资料信息是否合理、一致,有无套取贷款嫌疑;
(三)借款申请人资信状况是否良好;
(四)借款申请人偿债能力是否充足;
(五)贷款用途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贷款金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是否合规;
(七)调查人意见是否客观、属实。

第二十四条贷款审批。

属于信用社权限内的由社内审贷小组审批发放.
超社内权限的,报联社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审批后发放。

对不同意办理的,应及时通知借款申请人取回相关资料,并告知退回原因。

第二十五条审批通过的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经办信用社应及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无条件承诺以其购买的汽车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办理公证、并在西安市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未履行完还款付息义务之前,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转移、变卖或重复抵押已抵押的车辆.
第二十六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必须通过受托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进行管理。

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并根据借款人提供的《划款扣
款授权书》,通过受托支付的方式将贷款资金划入交易对手账户(借款人委托汽车服务公司代购车辆的,可通过受托支付的方式将贷款划入其在信用社开立的结算账户),并在支付后做好相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七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七条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应及时将完整的贷款资料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履行交接手续。

移交的资料包括:审批表、调查报告、放款通知书、支付委托书、公证书、借款人基础资料、客户情况调查表、征信查询授权书、个人信用报告、购车发票(复印件)、购车合同(复印件)、首付款凭证、借款人资产证明、综合保险单正本、交强险正本(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联社要求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贷款自发放后次月起进入还款期,借款人应于每月约定还款日前在开立的还款(结算)账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当期贷款本息的金额,由贷款人直接从该账户中扣收借款本息.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贷款本息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

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求变更指定还款账户,须经信用社同意。

第二十九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均为还款账户自动扣收.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贷款月数月还款额=—-—----————--—-—-—---—-—-——--—--—--—-—
(1+月利率)贷款月数—1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

贷款本金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已累计归还贷款本金数额)
×月利率贷款月数
第三十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清剩余贷款本金。

借款人要提前还款时,需提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

提前还款的当期仍计收贷款利息。

第三十一条信用社应建立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客户管理台账,并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三查制度工作规范》的要求实施贷后检查.贷后检查可通过实地、与客户面谈、电话等方式进行,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

第三十二条对于个人汽车按揭贷款贷后检查的重点包括客户收入变动情况,车辆使用情况,分期还款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抵押车辆发生意外损失或汽车信贷公司失去担保能力时,借款人应提供经办信用社认可的保证措施,重新签订担保合同,担保措施必须优于原抵押担保措施。

第三十四条贷款展期。

借款人如需延期还款,必须在贷款到期前30天提出贷款展期书面申请,由贷款人按程序进行审批.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展期与原贷款期限相加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二手车按揭贷款业务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同时明确以下几点:
(一)二手车必须是使用5年(含)以内的车辆,具体使用时限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
(二)二手车评估需经联社指定的评估机构统一评估;
(三)二手车按揭贷款抵押率不超过所购汽车价格的70%;
(四)二手车按揭贷款利率按照实际贷款期限,在相应基准利率上浮30%以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下发自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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