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与生产协调司、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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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与生产协调司、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关于印发“供电企业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的补充

说明”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安生生[1994]3号

【发布部门】水利电力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4.01.03

【实施日期】1994.0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与生产协调司、

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关于印发“供电企业

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的补充说明”的通知

(1994年1月3日安生生〔1994〕3号)

1993年11日在山东潍坊召开了全国供电企业达标工作座谈会。会议着重研究了如何贯彻、掌握《考核实施细则》,并讨论了供电企业达标工作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有关问题。会议认为对这些问题应有一个补充说明。现将“供电企业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的补充说明”(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达标的必备条件

1.关于电压合格率的考核。电压合格率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按照部颁“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执行。由于个别表计损坏未能统计或者手抄统计代替的比例须予以说明。

2.“配电系统供电可靠率”系指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率。目前暂用RS3考核。但各单位都应按可靠性管理办法报送RS1及RS2数据。考核数字应与部可靠性管理中心公布的数字一致。

3.“变电所充油设备无滴漏”是指渗油处在5分钟内无油珠垂滴。

4.线路损失降低系统(K)标准为≥0.007,具体计算方法附后。见“关于线路损失率降低系数(K)考核的具体规定”。

5.企业所在省、地(市)和网(省)局未进行评选先进活动,则使用“用户满意率”来进行评价。但如企业所在省、地(市)和网(省)局开展评选先进的活动,而企业未被评上,则视为不具备必备条件。

6.用户满意的含义主要是:

(1)对电压质量的反映

(2)对停电影响的反映

(3)对供电部门服务质量的反映(如报装接电、检修、电费抄、核、收、环节的及时性服务态度等)。

二、关于企业达标验收

企业达标验收第1条中“供电企业达标申报后由网(省)局组织考评验收报部后命名”括号中的“省”是指没有网局的省,如山东、四川、贵州、云南、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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