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实施办法2014-19

合集下载

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随着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和能源需求的增加,光伏产业逐渐成为了全球范围内的热门行业。

为了促进光伏产业的健康发展,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下面就来谈谈这些措施。

政府加大了对光伏产业的扶持力度。

在财政支持方面,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光伏企业的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都给予了一定的减免。

此外,政府还设立了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光伏产业的发展。

这些措施的出台,为光伏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资金支持,有助于推动光伏产业的健康发展。

政府加强了对光伏产业的监管。

为了保证光伏产业的健康发展,政府加强了对光伏企业的监管力度,对不合规的企业进行了整顿和处罚。

此外,政府还加强了对光伏产品的质量监管,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了严格的查处。

这些措施的出台,有助于保证光伏产业的健康发展,提高了光伏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政府加强了对光伏产业的国际合作。

为了推动光伏产业的国际化发展,政府加强了与其他国家的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光伏产业的合作和交流。

这些合作和交流,有助于提高我国光伏产业的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促进了光伏产业的健康发展。

政府出台的这些措施,有助于促进光伏产业的健康发展。

我们相信,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光伏产业将会迎来更加美好的未来。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展光伏产业对调整能源结构、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和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近年来,我国光伏产业快速发展,光伏电池制造产业规模迅速扩大,市场占有率位居世界前列,光伏电池制造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多晶硅冶炼技术日趋成熟,形成了包括硅材料及硅片、光伏电池及组件、逆变器及控制设备的完整制造产业体系。

光伏发电国内应用市场逐步扩大,发电成本显著降低,市场竞争力明显提高。

当前,在全球光伏市场需求增速减缓、产品出口阻力增大、光伏产业发展不协调等多重因素作用下,我国光伏企业普遍经营困难。

同时,我国光伏产业存在产能严重过剩、市场无序竞争,产品市场过度依赖外需、国内应用市场开发不足,技术创新能力不强、关键技术装备和材料发展缓慢,财政资金支持需要加强、补贴机制有待完善,行业管理比较薄弱、应用市场环境亟待改善等突出问题,光伏产业发展面临严峻形势。

光伏产业是全球能源科技和产业的重要发展方向,是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朝阳产业,也是我国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我国光伏产业当前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既是对产业发展的挑战,也是促进产业调整升级的契机,特别是光伏发电成本大幅下降,为扩大国内市场提供了有利条件。

要坚定信心,抓住机遇,开拓创新,毫不动摇地推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支持政策,通过市场机制激发国内市场有效需求,努力巩固国际市场;健全标准体系,规范产业发展秩序,着力推进产业重组和转型升级;完善市场机制,加快技术进步,着力提高光伏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提升经济发展活力和竞争力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19•【字号】苏政办发[2014]74号•【施行日期】2014.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7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19日江苏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实施方案加强节能减排,实现低碳发展,是破解资源环境约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必由之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精神,确保全面完成我省“十二五”节能减排降碳目标,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4年,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3.6%,全省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分别削减3%、3%、3%、6%;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4.2%;到2015年年底,全面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降碳目标,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18%以上,全省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分别削减11.9%、12.9%、14.8%、17.5%(力争20.5%),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19%以上。

二、工作举措(一)大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1﹒严把能耗增长和污染物排放源头关。

严格实施项目能评和环评制度,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效水平和排污强度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强化能评约束性作用,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1〕99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147号)的有关规定,将节能评估文件和审查意见作为前置性条件,未经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供电部门不得予以报装接电。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任务分工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任务分工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6•【字号】苏政办发[2014]50号•【施行日期】2014.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任务分工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5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任务分工》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16日江苏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任务分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4〕18号)精神,明确2014年全省质量工作重点,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和民生持续改善,结合部门职能,制定本行动计划任务分工。

一、省发展改革委(一)争创一批国家级工程中心和工程实验室,培育和认定一批省级工程中心和工程实验室,打造服务中小企业产品质量监测的公共服务平台。

推动南京、苏州和无锡、徐州、常州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

引导各市结合本地特点推进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交易保障设施建设,为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以治理雾霾为重点,强化节能环保产品标准硬约束,实施百项能效标准推进工程。

对钢铁、水泥、玻璃、陶瓷等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行业严格市场准入和强制退出机制。

推进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

完善循环经济认证认可体系,开展环保产品和低碳产品认证活动。

(三)开展制造业强国战略研究和工业强基战略研究,推进制造业领域技术创新和标准研制。

完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质量标准体系,鼓励服务业企业走品牌化、标准化发展之路。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屋面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6〕123号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屋面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6〕123号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屋面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屋面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6〕1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江苏省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14〕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及风电投资管理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17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推进我市屋面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工作通知如下:一、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各类园区、公共建筑、新农村示范区、城乡道路配套设施等建(构)筑屋面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二、全市省级以上园区(含各类开发区、高新区等)中,新建单体建筑屋面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对屋面无特殊用途要求的,均需按照光电建筑一体化标准,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屋面光伏发电系统,并作为主体建筑验收的基本条件。

存量单体建筑屋面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已具备或改造后具备建设条件的,2020年前均需建设屋面光伏发电系统,其中,综合能耗3000吨以上标煤的企业需在2018年底前完成屋面改造和光伏发电系统建设。

单体建筑屋面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集中连片新建和存量建筑,对屋面无特殊用途要求的,按上述要求执行。

三、实施地面光伏与屋面光伏配额制。

拟建地面光伏电站(含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的地区,需在本行政区域内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同步配套建设屋面光伏发电系统,作为配置地面光伏发电年度新增指标的基本条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76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76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7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健康服务业以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目标,主要包括医疗服务、健康管理与促进、健康保险以及相关服务,涉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健身产品等支撑产业。

加快发展健康服务业,是深化医改、改善民生、提升全民健康素质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就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对推动我省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实施民生幸福工程、不断开创“两个率先”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结合省情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统筹推进,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深化改革、创新发展”的基本原则,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策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引入社会资本发展健康服务业,着力增加供给、创新服务、扩大消费,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内涵丰富、结构合理的健康服务业体系,打造一批具有知名品牌和良性循环的产业集群,实现增速明显加快、比重明显提高、集聚程度明显提升、竞争力明显增强,基本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需求,健康服务业规模发展、集聚发展和创新发展水平位于全国前列。

--多元化办医格局初步形成。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节选)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节选)

装机容量达 到 3 5 0 0 万千瓦以上 。 加快企业兼并重组, 淘汰产 品质量差、技术落 后的生产企业 ,培育一批具 有较强技术研发能力和市场竞争 力的龙头企业 。加快
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提 高多晶硅等原材料 自给能力 和光伏 电池制造技术水平 ,显著 降低光伏发 电成本,
提高光伏产业竞争力。保 持光伏产 品在 国际市场的合 理份额,对外 贸易和投融资合作取得新进展 。
2 0 % 、多晶硅光伏 电池转换效率不低于 1 8 % 、薄膜光伏 电池转换效 率不低于 1 2 % ,多 晶硅 生产综合 电耗不高
较高 的工商业企业、工业 园区建 设规模化 的分布式光
伏发 电系统 。支持在学校 、医院、党政机关、事业单
于1 0 0千瓦时 / 千 克。加快淘汰 能耗高 、物料循环利 用不完善、环保不达标 的多晶硅产 能,在 电力净输入
地 区严格控 制建设多晶硅项 目。
位 、居 民社区建筑 和构筑 物等推广 小型分布式光伏发 电系统 。在城镇化发展过 程中充 分利用太 阳能 ,结合 建筑节能加强光伏发 电应 用,推进光伏建筑一体化建
设 ,在新农村建设中支持光伏发 电应用 。依托新能源
( 二 )加快推进企业兼并重组 。利用 “ 市场倒逼 ”
进来 ”和 “ 走出去”战略,集聚全球创新资源 ,促进 光伏企业国际化发展。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把扩大 国内市场、提 高技术水平 、加快产业转型 升级作为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的根本 出路和基 本立足 点,建立适应国 内市场 的光伏产 品生产 、销售
和服务体系 ,形成有利于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的法规、 政策、标准 体系和市场环 境。2 0 1 3 -2 0 1 5 年 ,年均新 增光伏发 电装机容量 1 0 0 0万千瓦左右 ,到 2 0 1 5年总

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随着能源世界的改变和对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清洁能源的重要性越发凸显。

光伏能作为新能源中最为成熟、最为广泛应用的领域之一,为满足全球电力需求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光伏产业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不少问题和挑战,为此,本文提出一些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政策是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障。

因此,政府应该加强对光伏产业的扶持,包括制定更加严格的产业准入标准、加大对光伏产业的财政资金投入、为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光伏电价补贴政策等。

另外,政府应该细化行业标准,提高行业自律能力,规范光伏产业市场的发展节奏。

二、加大科技创新力度科技创新是推动光伏产业进步和升级的关键因素。

政府应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以提升产品性能、加快技术升级,同时,还应该加强产学研合作,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推进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

三、促进企业合作和竞争合作和竞争是企业发展的两大动力。

政府应该推进光伏产业企业之间的合作与共赢,搭建行业协同创新平台,加强企业之间的技术沟通与交流,提高产业整体竞争力。

同时,政府也应该通过市场、技术等多种手段,鼓励企业内部创新和发展,推动产业进步。

四、优化人才培养机制人才是支持产业持续发展的基础。

政府应该协调高校、企业和研究机构等多方面资源,优化光伏领域人才培养机制。

此外,要通过政策创新和吸纳海外人才等措施,促进人才流动和人才集聚,为产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五、加强环保治理和技术管理环保治理和技术管理是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基础,也是保障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政府应该加大对环保治理和技术管理的关注和支持力度,对光伏企业实行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环境监测和管理,提高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感。

综上所述,光伏产业在未来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政府和企业应共同合作、携手推进,加强政策支持和科技创新,优化人才培养和企业合作机制,加强环保治理和技术管理,为光伏产业的健康发展注入新的动力,推动产业升级与可持续发展。

《关于促进苏州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说明

《关于促进苏州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说明

《关于促进苏州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苏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8•【分类】其他正文《关于促进苏州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说明为规范和促进苏州光伏产业的健康、稳步、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光伏产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由市经信委起草、市政府发布了《关于促进苏州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2015】64号)。

现对《意见》进行解读如下:一、《意见》出台背景近年来,我市光伏产业快速发展,光伏电池制造产业规模迅速扩大,2013年苏州光伏产业产值为390亿元,2014年有望突破产值450亿元,产值规模位居全国城市第二。

形成了太阳能光伏电池专用材料、太阳能光伏电池片及组件、太阳能光伏控制系统、光伏电池生产专业设备、辅材等较为完整的制造产业体系。

当前,在全球光伏市场需求增速减缓、产品出口阻力增大、光伏产业发展不协调等多重因素作用下,我市光伏企业面临一定的经营困难。

但光伏产业是全球能源科技和产业的重要发展方向,是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朝阳产业,也是我市极具竞争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随着光伏发电成本的逐步下降,国内应用市场不断放大。

我们有必要抢抓机遇,大力推进全市光伏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意见》出台过程根据徐美健福市长在经信委提交的《当前我市光伏产业发展困境及破解建议》上的批示要求,我委起草了《关于促进苏州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并二次征求了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住建局、供电公司、国税局、地税局等单位的意见,并根据各部门的反馈情况进行了多次修改。

三、《意见》内容侧重点1、明确了发展目标。

根据苏州光伏产业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制订了到2015年末,全市光伏产业年产值突破500亿元,培育2-3家年销售收入超百亿元的光伏产品制造企业和3-5家具有技术研发优势的光伏装备制造企业;全市累计新增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350MW的发展目标。

促进江苏省光伏发电产业的政策建议

促进江苏省光伏发电产业的政策建议

促进江苏省光伏发电产业的政策建议作者:李洁丽周坤春连加敏来源:《科学与财富》2019年第21期摘要:在快速发展的时代,传统能源不断枯竭,新兴能源的发掘与使用将引领未来能源趋势,光伏发电作为新型能源中的一员,以其节能性与环保性的优点发展迅速。

但是,我国的光伏发电依旧存在诸多难题。

即便我国政府不断颁布政策推动光伏产业的发展,光伏产业在国内的推广仍止步不前。

以江苏省为例,整理并结合光伏产业的投入产出表分析,收集整理江苏省近年来颁布的新型能源政策,总结我国光伏产业政策的不足,从而提出完善我国国情的光伏产业政策的建议与措施,以期通过产业政策的不断完善,促进居民光伏发电产业的增长。

关键词:光伏发电;政策建议;投入产出;产业政策一、引言伴隨世界发展的不断变化,传统能源的枯竭逐渐引起人们的注意,社会的发展不能仅仅依靠于化石能源,清洁能源的开发与使用也将成为时代的主流。

世界能源逐渐呈现出供求多元化、供需多极化、能源消费低碳化的趋势,国内新能源发展也进入新常态,能源结构双重更替步伐加快,新能源将逐步取代传统能源。

其中光伏发电产业就以其环保、便捷的特点逐渐成为节能减排的新生主力军,在短短几年的时间内就占据了新能源市场的一大份额。

若能大量利用江苏省屋顶空余面积进行分布式光伏发电,实现江苏省用电的自给自足,也将极大限度缓解由能源消耗带来的能源危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在2017-2018年间,我国光伏产业发展较快。

截至2018年年底,全国光伏发电装机达到1.74亿千瓦,分布式光伏5061万千瓦,全国光伏发电量1775亿千瓦时,光伏发电市场规模快速扩大。

其中以江苏省新增装机容量排名最高,高达425万千瓦。

由此可见我国非化石能源的使用正处于增长阶段,其中以太阳能消费增长最快增长幅度为76%。

在“十二五”规划中,国家制定“十二五”末非化石能源要达到11.4%,这距离“十三五”规划中2020年非化石能源要达到15%的目标,还有3.6%的任务,这意味着我国还要以更大的努力推动风电、水电、太阳能等非化石能源的发展。

解读《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24号文件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解读《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24号文件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解读《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24号文件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政府•【公布日期】2014.10.20•【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解读《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24号文件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9月29日,省政府印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24号文件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4〕16号,以下简称《意见》)。

现就《意见》解读如下:一、《意见》出台的背景我省是能源消费大省,2012年全省能源消费3.77亿吨标准煤,居全国首位,能源消费以煤炭、石油等化石能源为主,煤炭消耗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达75%,比全国平均水平高8个百分点。

与此同时,我省化石能源资源有限,煤炭、油气等主要能源对外依存度较高,目前,全省消费的能源60%以上来自省外。

随着新型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能源保障、结构调整和环境保护压力也将不断加大。

大力发展新能源,有利于增加清洁能源供给,有利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推进生态山东建设。

光伏产业是新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高度重视光伏产业发展。

为启动国内应用市场,增强光伏产业竞争力,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去年下半年,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对开拓光伏市场、加快结构调整、规范发展秩序、完善并网管理和服务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并配套出台了相关扶持政策。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政策,抓住有利时机,推动我省光伏产业做大做强,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24号文件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4〕16号),对国发〔2013〕24号相关政策给予落实,并提出了我省配套支持政策。

二、《意见》主要内容《意见》共分六部分,主要包括:(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二)积极扩大推广应用。

有序推进光伏电站建设,大力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努力拓展在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中的应用,积极开拓省外和国际市场。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100MW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4]926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100MW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4]926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100MW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正文:
----------------------------------------------------------------------------------------------------------------------------------------------------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100MW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苏政地[2014]926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
你市呈报的(洪)地呈字[2014]第8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及供地方案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泗洪县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将天岗湖乡汤庄村1.6145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

二、同意泗洪县供地方案,以出让的方式将批准的建设用地用于100MW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具体供地情况请及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你市要督促泗洪县人民政府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
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

2015年1月23日——结束——。

2014年我国新鲜出台的光伏政策措施大全(国家、地方)

2014年我国新鲜出台的光伏政策措施大全(国家、地方)

2014年我国新鲜出台的光伏政策措施大全(国家、地方)2014-12-26 13:39:37 来源:OFweek 太阳能光伏网导读:近几年是我国光伏政策密集制定出台的时期,在2014年显得更为突出。

今年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推进光伏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各省市也积极响应,纷纷为光伏产业保驾护航。

年末之际,笔者特意对2014年国家及地方出政策措施的盘点,以飨读者。

OFweek太阳能光伏网讯:全球正在迎来新一轮的太阳能光伏应用发展大潮。

2014年,我国光伏行业显然已在回暖,各路资本纷纷瞄准光伏行业,上马光伏电站,挖掘商机。

造成投资热这一局面的,除了光伏电站成本降低是很大因素外,政策的扶持更是举足轻重。

近几年是我国光伏政策密集制定出台的时期,在2014年显得更为突出。

今年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推进光伏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各省市也积极响应,纷纷为光伏产业保驾护航。

年末之际,也有不少朋友问起政策方面的资料,在此笔者特意对2014年国家及地方出政策措施及文号的盘点,以便了解。

【国家】1月13日,全国能源工作会议在京召开,能源局部署十大任务。

下旬,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下达2014年光伏发电年度新增建设规模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33号。

相较于11月发布的《征求2013、2014年光伏发电建设规模意见》,此次全国装机量总规模由12GW增加到14.05GW,其中地面电站由400MW上升到605MW,分布式800MW保持不变,其中浙江、江苏、山东并列分布式前三位。

2月,国家能源局正式宣布,2014年中国将新增光伏发电装机1400万千瓦(其中分布式占60%),并公布31省市装机规模。

20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规划[2014]38号17日,国家认监委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光伏产品检测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认证联〔2014〕10号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14年光伏产业重点项目的通知》——工信厅联电子函[2014]116号能源局印发《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监管〔2014〕107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加强光伏产业信息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113号)4月《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5月国家能源局制定印发《能源监管行动计划(2014-2018年)》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信息统计及报送工作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4]389号6月3号,工信部公告第二批《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52家)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信息统计和监测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253号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推荐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的通知》7月《关于加强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国能综新能[2014]514号8月20日,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中国国家发改委发布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太阳能等产业所得税15%。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新能源暨光伏产业推进协调小组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86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新能源暨光伏产业推进协调小组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86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新能源暨光伏产业推进协调小组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新能源暨光伏产业推进协调小组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8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发展我省新能源与光伏产业,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和经济结构,省政府决定成立省新能源暨光伏产业推进协调小组。

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
赵克志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
徐立省政府副秘书长
毛伟明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成员:
林一峰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江建平省财政厅副厅长
顾瑜芳省经贸委副主任
王秦省科技厅副厅长
王译萱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顾小平省建设厅副厅长
XXX勇省农林厅副厅长
柏仇勇省环保厅副厅长
汤建鸣省海洋渔业局副局长
高晓珠省物价局纪检组长
马苏龙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毛伟明兼任办公室主任,省发展改革委副巡视员李玉琦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九年六月二十日
——结束——。

江苏省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实施办法2014-19

江苏省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实施办法2014-19

江苏省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14〕19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省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着力扩大光伏应用规模(一)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应用按照“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电网调节”的原则开发分布式光伏应用。

支持在用电价格较高的工商业企业、工业园区整体规模化推进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

省级及以上各类园区要积极做好国家分布式光伏应用示范区创建工作、开展资源调查,编制分布式光伏应用示范区实施方案,明确发展目标、年度发展计划和实施主体,对园区内用于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站的建筑物屋顶可由园区管委会统一租用使用权。

实施方案由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上报省能源主管部门,省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能源局审定下达。

各地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建设。

已纳入国家首批分布式应用示范区的无锡、南通经济开发区要按照已批方案抓好落实,精心组织实施2013-2015年度项目发展计划,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支持在学校、医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居民社区建筑和构筑物等推广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在城镇化过程中推进光伏建筑一体化建设,在新农村建设中支持光伏发电应用,积极做好国家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小镇和示范村创建工作。

鼓励在城市路灯照明、城市景观以及通讯基站、交通信号灯等领域推广分布式光伏电源。

(二)有序实施并网光伏电站建设围绕《关于继续扶持光伏发电的政策意见》实施,科学布局、有序推进并网光伏电站建设,充分利用沿海滩涂、鱼塘水面、煤矿塌陷地、沿海风电场等空间资源建设风光互补、渔光互补以及与农业设施相结合等不同方式形态的光伏电站。

优先支持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太阳能示范村实施方案中的光伏发电项目;优先安排我省光伏产品制造企业直接投资的项目;优先支持已出台光伏发电扶持配套政策市、县(市)的项目;优先支持太阳能资源好的地区光伏发电项目;优先支持采用先进系统集成技术、高效电池组件的光伏发电项目。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度十大重点工作百项考核指标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度十大重点工作百项考核指标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度十大重点工作百项考核指标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政发[2014]2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2.26【实施日期】2014.0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度十大重点工作百项考核指标的通知(苏政发〔2014〕2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2014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年,是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

根据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将2014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分解为“十大重点工作、百项考核指标”,由省政府领导成员牵头协调、责任部门负责落实。

现将《省政府2014年度十大重点工作百项考核指标》印发给你们。

各地、各部门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把改革创新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强大动力,以转型升级为主攻方向,深入实施六大战略,全面推进八项工程,着力抓好十项举措,统筹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重生态、惠民生各项工作。

要进一步完善责任体系,创新政策措施,强化组织协调,开展督促检查,以“钉钉子”精神锲而不舍、持之以恒地抓好重点工作落实,确保全面完成2014年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

省政府将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江苏省人民政府2014年2月26日省政府2014年度十大重点工作百项考核指标一、深化产业结构调整,增强综合竞争力1﹒地区生产总值增长9%左右。

(主办部门:省发展改革委)2﹒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增长18%。

重点建设100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推广应用400项(个)新技术新产品。

(主办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3﹒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发展的意见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发展的意见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25•【字号】苏发改能源发〔2014〕1131号•【施行日期】2014.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发展的意见苏发改能源发〔2014〕1131号各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相继颁布《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能源〔2013〕1381号)、《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和《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国能监管〔2013〕459号)等4个暂行办法,陆续出台《大力发展分布式发电若干意见》(国能新能〔2013〕366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45号)等一系列文件。

为全面准确地贯彻国家政策,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工作,现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详见江苏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新能源处子站“分布式光伏应用政策专栏”:/xxgk/wjg/xnyc/fbsgfyy/),就推进我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的重大意义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发展光伏产业对调整能源结构、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市、县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要从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法》,加速能源结构调整,贯彻落实“节约、清洁、安全”能源战略方针,确保能源安全,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工程决策部署,建设“美好江苏”,加速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打造江苏经济“升级版”的高度,全面认识国家持续推进光伏发电尤其是分布式发电的战略意图,紧密结合本地实际,主动作为,创新举措,务实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发展。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生物育种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生物育种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生物育种能力建设与产业化)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苏财建[2014]362号【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4.12.24【实施日期】2014.1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生物育种能力建设与产业化)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苏财建〔2014〕362号2014年12月24日)扬州市、泰州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4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生物育种能力建设与产业化专项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14〕729号),现将2014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生物育种能力建设与产业化专项项目补助资金)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960万元下达给你们,相应增列你市2014年“2150299其他制造业支出”预算支出科目。

具体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类别及补助资金详见附件。

请你们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资金监管,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同时,加强对项目的跟踪管理、监督检查,保证实施方案既定目标的实现。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将视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已拨付的补助资金。

附件:2014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生物育种能力建设与产业化)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情况表附件2014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生物育种能力建设与产业化)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情况表单位:万元。

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1、坚持有质量发展,聚焦关键核心技术,加强质量管理,健全质量
责任制激励机制,不断提高设备技术水平,追求质量稳定、可靠、性能优异,提高核心竞争力。

2、加强产业规模效应,推进行业聚集发展,形成中小企业的标准化、规模化、联合经营和互助发展,更好地提升技术自主能力,实现规模效应
红利。

3、加快技术创新,定期开展技术标准研讨,强化技术创新和应用,
提高先进技术和装备的利用率,降低应用门槛,加快有效利用技术发展,
解决社会问题。

4、推行行业政策,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竞争力,细化行业标准,积极宣传行业健康发展,开展行业管理改革,加强对企业管理和行业表现
的监督,保证行业健康发展。

5、加大有关支持力度,根据国家发展战略任务和行业发展规律,积
极主动引导行业发展,把政策和技术支持转化为企业实际成果,完善技术
支持、资金支持和市场支持,鼓励企业发展,推动促进光伏产业的健康快
速发展。

江苏光伏扶持政策

江苏光伏扶持政策

江苏省光伏发电推进意见加快推进光伏发电既是发展和利用新能源的重要抓手,也是落实扩内需、调结构、保增长的重要着力点。

最近,李克强副总理主持召开新能源与节能减排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加快发展新能源产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积极制订光伏产业发展规划,开展项目推广示范;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实施意见》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对建筑一体化(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给予投资补贴等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光伏发电企业竞争力,促进光伏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推进我省光伏发电提出如下意见。

一、光伏发电基本情况(一)资源概况。

我省土地资源相对紧缺,但利用城市建筑物发展光伏发电的潜力较大。

一是光照资源较丰富。

我省平均年日照数为1400小时-3000小时,太阳能资源年理论储量每平方米1130-1530千瓦时,每年每平方米地表吸收的太阳能相当于140-190公斤标准煤热量,太阳能资源比较丰富,开发利用前景较为广阔。

二是有一定的土地资源。

沿海及苏北地区有大面积滩涂资源和一定面积不适合农作物、树木生长的山坡荒地,适合发展地面光伏发电项目。

三是屋顶及建筑物资源较大。

我省城市建筑屋顶面积为2.363亿平方米,加上农村屋顶面积,按照20%的屋顶面积可用于光伏发电,2008年我省总计可用于光伏发电的屋顶面积达1.39亿平方米。

此外,全省建筑物的南立面墙近6亿平方米可建光伏建筑一体化电站。

(二)发展现状。

目前,我省企业已在国内建设光伏电站12个,容量2.856兆瓦;正在推进示范(试验)电站项目5个,容量4兆瓦。

电站的形式有地面、屋顶、建筑一体化三种,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起步在国内较早。

常州天合先后承建了我国第一座太阳能光电样板房、西藏40座独立光伏电站和江苏第一座10千瓦光伏电站——天合太阳能屋顶电站,为我省光伏发电积累了一定的技术经验,较好发挥了带动示范效应,推动了全省光伏企业、电力设计单位、电力投资运营商加快开展规模化光伏发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14〕19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省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着力扩大光伏应用规模(一)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应用按照“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电网调节”的原则开发分布式光伏应用。

支持在用电价格较高的工商业企业、工业园区整体规模化推进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

省级及以上各类园区要积极做好国家分布式光伏应用示范区创建工作、开展资源调查,编制分布式光伏应用示范区实施方案,明确发展目标、年度发展计划和实施主体,对园区内用于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站的建筑物屋顶可由园区管委会统一租用使用权。

实施方案由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上报省能源主管部门,省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能源局审定下达。

各地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建设。

已纳入国家首批分布式应用示范区的无锡、南通经济开发区要按照已批方案抓好落实,精心组织实施2013-2015年度项目发展计划,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支持在学校、医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居民社区建筑和构筑物等推广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在城镇化过程中推进光伏建筑一体化建设,在新农村建设中支持光伏发电应用,积极做好国家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小镇和示范村创建工作。

鼓励在城市路灯照明、城市景观以及通讯基站、交通信号灯等领域推广分布式光伏电源。

(二)有序实施并网光伏电站建设围绕《关于继续扶持光伏发电的政策意见》实施,科学布局、有序推进并网光伏电站建设,充分利用沿海滩涂、鱼塘水面、煤矿塌陷地、沿海风电场等空间资源建设风光互补、渔光互补以及与农业设施相结合等不同方式形态的光伏电站。

优先支持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太阳能示范村实施方案中的光伏发电项目;优先安排我省光伏产品制造企业直接投资的项目;优先支持已出台光伏发电扶持配套政策市、县(市)的项目;优先支持太阳能资源好的地区光伏发电项目;优先支持采用先进系统集成技术、高效电池组件的光伏发电项目。

(三)支持光伏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按照“开拓渠道、创新模式、有序竞争、优化布局”原则,积极鼓励企业“走出去”,选择合适的国家和地区,规避国际贸易壁垒,开展境外投资和贸易服务,巩固和拓展国际市场。

善于利用中欧“价格承诺”协议框架相关条款和配额分配原则,稳定欧盟市场。

通过创新商业模式和产业合作等渠道,开拓新兴市场,支持企业对外开展应用工程总承包,以系统集成带动光伏制造业及产品走出去。

鼓励企业身板对外承包经营资格,对申办国外承包经营资格给予支持。

在全球范围内优化制造产地布局,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在境外开展国外光伏电站投资、建设、运行相关政策环境研究。

将我省企业开拓省外光伏应用市场纳入省(区、市)际间经济社会及能源合作框架协议。

二、扎实推进产业升级和兴业整合(四)引导产业升级。

抓住国家重点支持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多晶硅和光伏电池制造企业的发展机遇,鼓励企业利用新的技术和装备对老、旧生产线进行改造提升,在规划布局和项目推进上给与重点支持、加强前瞻性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和应用。

参与和推进光伏行业国际标准制定和国际互认,提升企业国际化水平。

(五)鼓励技术进步。

加强光伏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支持企业突破核心技术,进一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支持硅烷硫化床法等先进高纯多晶硅提纯工艺技术和关键装置、高转换效率和长寿命晶硅/新型薄膜太阳能电池、大规模系统集成等关键技术、设备和材料的研发和产业化。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建设一批国家级、省级企业新平台,开展人才引发和培养,打造核心技术团队。

(六)推进兼并重组。

充分利用市场“倒逼机制”,积极推动和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引进战略投资者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创新重组模式,开拓重组渠道,通过收购兼并,合资、合营、合伙或股权、债务重组等多种方式,成为行业重组中的“整合者”。

按照多晶硅项目每期规模大于3000吨/年;硅锭年产能不低于1000吨;硅棒年产能不低于1000吨;硅片年产能不低于5000万片;晶硅电池年产能不低于200MWp;晶硅电池组件年产能不低于200MWp;薄膜电池组件年产能不低于50MWp;多晶硅电池和单晶硅电池的光电转换率分别不低于16%和17%;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率分别不低于14.5%和15.5%;硅基,铜铟、镓硒、碲化镉及其他薄膜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8%、10%、11%、10%的标准要求,达标的企业要通过兼并重组、技术改造等方式满足规范要求。

支持骨干光伏制造企业发展垂直一体化产业,向下游延伸,形成产业整体优势。

中小企业应按产业链分工,挂钩骨干企业,向高、精、专方向发展。

逐步改变由于过度分散造成的同质化和低价竞争局面,化解过剩产能,打造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完整产业链,培育具有管理、资金、技术、人才优势和国际竞争力的优强企业。

三、不断优化产业发展环境(七)加强对产业发展的规划指导。

根据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并结合本省实际,完善光伏产业发展规划。

加强规划与实施的协同、产业与应用的协同、应用与电网的协同。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合理布局光伏产业。

加强产业监测,建立光伏产业发展监测体系,及时发布产业发展信息,注重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消化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引导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八)认真落实行业准入的制度规章。

新建和改扩建企业及项目产品应满足:多晶硅电池和单晶硅电池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8%和20%;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6.5%和17.5%,硅基、铜铟镓硒、碲化镉及其他薄膜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2%、12%、13%、12%。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对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在投资、土地供应、环评、节能评估、质量监督、安全监管、信贷授信等方面进行管理。

(九)切实加强标准体系和监测认证体系建设。

健全光伏产品、光伏系统等领域标准规范,创建具有国家水平的江苏光伏产品监测认证中心。

所有进入江苏市场的光伏产品必须通过权威机构监测认证,光伏组件使用寿命不低于20年,使用周期内平均转换效率不低于16%。

进一步完善建筑一体化光伏应用标准体系,将光伏分布式应用纳入城乡规划和建筑设计规范,新建建筑应满足分布式光伏建设条件。

研究制订菜单式、模块化分布式发电项目规划设计、装备制造和并网运行技术规范。

开展全省太阳能资源观测与评价,建立太阳能信息数据库。

(十)引导约束企业有序竞争。

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作用,将强行业管理,强化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的多晶硅、光伏电池及组件项目。

组件协同企业联手开拓市场,积极主动应对国际贸易纠纷,共同化解恶性竞争、无序竞争带来的突出矛盾。

四、有效改善并网管理和服务(十一)提高电网智能化水平。

电网企业要推进与光伏发电密切相关的智能调度技术、储能技术等关键技术研究和应用,结合分布式光伏应用组织实施一批智能电网工程或微电网示范工程,提高电网对光伏电接入、运行管理水平和吸纳能力。

(十二)优化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的跟踪服务。

省电力公司要加强对基层单位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切实履行好国家、省电网公司出台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管理办法,对列入国家分布式应用示范区项目、单点接入6MW以下或35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并网型光伏项目、家庭式光伏项目由当地供电公司营业厅直接办理并网手续,在项目单位提交并网调试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协议和购电合同;接入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光伏项目,由省电力公司受理报国家电网公司批准。

省电力公司及所属各供电公司营业厅要加强并网运行的跟踪服务,确保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运行,提供可靠的系统备用。

电网部门流程及相关要求,并对各级电网接入、交易和结算业务信息实行公开。

根据相关规定,定时足额发放补贴资金。

鼓励以“能源合同管理”模式投资假设和运营分布式光伏电站。

五、认真落实产业扶持政策(十三)出台鼓励企业自愿购买绿色光伏电力政策。

切实改进电力管理方式,允许和鼓励单位或个人在示范园区或更大范围内销售和认购光伏发电所发电力,绿色光伏电力购买价格实行同时段网购价格5-10%的折扣优惠。

绿色光伏电力认购由光伏发电企业、用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经电网公司安全校核后执行。

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具体办法,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十四)创新土地供应的方式方法对利用沿海滩涂、荒山、荒滩和水面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在土地规划、计划安排时予以适度倾斜。

探索采用租赁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工地方式。

坚持节约高效用地,合理确定桩基和光伏组件影响用地的控制范围。

升压站、配电室等永久性设施用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实际占哟用土地面积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桩基用地和光伏组件影响用地,不办理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严禁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桩基用地按照征地标准给予原土地使用者补偿,光伏组件影响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设施农用地进行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做好补偿工作。

项目业主可根据上述原则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十五)简化项目建设管理程序。

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对纳入国家和省光伏应用总量规模内的并网型光伏项目在完成规划、环评、安评、消防、能评等前置性审批后向能源主管部门实行告知性备案;对纳入国家和省光伏应用总量规模内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在提供有资质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载荷负荷计算书、房屋产权证后实行告知性备案,项目单位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项目单位应与建筑物及设施所有人签订建筑物及设施的使用或租用协议。

取消光伏电站并网运行前的启动验收环节。

多部门协同推进项目建设,发改、国土、环保、电力等部门加强协调,做好项目前期、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确保重点项目按期建成投运。

根据国家对光伏应用实现总量规模管理的要求,各地要按照骨架下达的阶段性目标和年度开发规模,按照本法第一、二条加强项目前期论证优选,按照整体规划,分布实施的思路,合理安排项目不点和建设时序。

国家总量控制规模包括分布式光伏应用及并网型光伏电站,分布式光伏应用享受0.42元、千瓦时的电量补贴,并网向光伏电站享受1元、千瓦时上网电价。

省能源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国家争取应用总量规模,并依据第一、二条下达至各地能源主管部门。

在国家下达的总量规模中,我省每年安排150-200MW省级电价补贴项目,重点扶持各地光伏应用,推动孤傲家标杆电价应用总量目标的实现。

省级扶持政策项目,有项目业主向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地能源主管部门依据第二条筛选后上报省能源主管部门,省能源主管部门依据第二条综合平衡后确定具体项目并给与备案。

(十六)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省级财政个相关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太阳能资源测量、评价和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制定及检测认证中心建设、海外应用市场及政策环境研究、分布式光伏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给与支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