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播案例分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网络传播案例分析
一【案情简介】王菲与天涯网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
王菲与死者姜岩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29日,姜岩从自己居所的24层楼高处跳楼自杀。姜岩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博客,在自杀前2个月,姜岩关闭了自己的博客,但一直没有中断博客的写作并以日记形式记载了自杀前两个月的心路历程,将王菲与案外女性东某的合影照片贴在博客中,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自己的婚姻很失败。姜岩的日记显示出了丈夫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姜岩在第一次自杀前将自己博客的密码告诉一名网友,并委托该网友在12小时后打开博客。在姜岩第二次自杀死亡后,姜岩的网友将博客密码告诉了姜岩的姐姐姜红,姜红将姜岩的博客打开。
姜岩的博客日记被一名网民阅读后转发在天涯网中,后又不断被不同网民转发至其他网站上。2008年1月10日,天涯网上刊出《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贴帖,该帖讲述了姜岩死亡事件的发展经过。王菲认为该帖中如下言辞构成了诽谤:“王菲正与死者的亲人争夺死者遗产”、“是王菲全家把她逼死的,东方恩纳一直住姜岩婆婆家……当时,王菲的父亲和王菲打完电话,她就跳了”。王菲认为网民的如下回复帖子构成了侮辱:“姜岩还被那畜生一家这样刺激过!”,“这种家庭别在找事显眼了,找个洞自己了了吧”、“看那两个鸟男女能否还好下去”、“妈的,跟这种人住的近简直是侮辱了这片土地……从这里滚出去!”;“他们配不上‘人’这个词吧”;“这男的一家都是人渣”;“强烈建议人肉搜索出王菲!王蕾!和他那老王八爹”等。而后王菲对相关网站的帖子进行了保全,花费公证费2050元,也因此事丢掉了工作。天涯网则于2008年3
月15日(王菲起诉前)已及时将《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及相关回复帖子删除。
但王菲诉称:天涯网中出现的《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捏造事实,对我进行诽谤。其行为给我和家人的生活、工作、名誉造成极为恶劣而严重的影响,因此请求判令天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删除天涯网上有关侵权信息,并在天涯网为我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赔偿工资损失4万元,承担公证费用2050元的三分之一。
天涯公司辩称:我公司天涯网上的信息全部是由上网用户发布,并非我公司发布,我公司不应成为本案被告。我公司在王菲起诉前及时删除了天涯网上《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及相关回复,已经履行了监管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法律责任。根据《互联网电子公告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的规定,网站发现有侵权内容存在后及时删除的,不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根据《互联网电子公告管理规定》,网站应对注册用户提示网站上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天涯网在用户发帖或回复时都有相应的字体提示以及用户在注册时应当阅读并同意的《天涯社区基本法》及其它相关社区规则。因用户言论导致的侵权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我公司尽到了法定义务,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因此不同意王菲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判定王菲主张天涯公司侵犯名誉权、隐私权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原告王菲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案件焦点
天涯公司是否应为天涯网站内出现的侵权内容承担侵权责任?
三案件分析
定义:所谓网络传播是指以计算机通信网络为基础,进行信息传递、交流和利用,从而达到其社会文化传播的目的传播形式。网络传播融合了大众传播(单向)和人际传播(双向)的信息传播特征,在总体上形成一种散布型网状传播结构,在这种传播结构中,任何一个网结都能够生产、发布信息,所有网结生产、发布的信息都能够以非线性方式流入网络之中。同时,网络传播具有人际传播的交互性,受众可以直接迅速地反馈信息,发表意见。而且,网络传播突破了人际传播一对一或一对多的局限,在总体上,是一种多对多的网状传播模式。
上述案例中,事件的缘由首先是因网民将信息在天涯网上发布转载,以致酿成的后果,并非天涯网自身泄漏他人隐私或主动散布帖子引起的,故王菲在诉称中请求判令天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删除天涯网上有关侵权信息,并在天涯网为我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赔偿工资损失4万元,承担公证费用2050元的三分之一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同时也是不成立的。
从法律方面而言,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上述信息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网站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与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对网站提供的信息负有监管义务,是否履行监管义务是认定其是否构成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件。
天涯公司的监管义务应是在自行发现或受害人投诉后及时将涉嫌侵权的信息删除或修改。虽然王菲主张曾经向天涯网进行过投诉,但法院认为因其无证据佐证,所以无法采信。况且天涯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有上网规则,对上网文字设定了相应的监控和审查过滤措施,达到了相应要求;在王菲起诉前及时删除了天涯网上《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及相关回复,所以天涯公司履行了监管义务,因此不构成侵权。
从网络传播特点方面而言,网络传播本身就具有传播的广泛性、迅速性、即时性、随意性以及互动性等特点,它既是一对一、一对多的传播,同时更是一种多对多的网状传播模式。在这种传播结构中,任何一个网结都能够生产、发布信
息,受众可以直接迅速地反馈信息,发表意见,这使得网站的监管任务在客观上就处于一种弱势地位。由于天涯网站制定有《天涯社区基本法》、《网站关键字过滤措施》等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在对网民提交内容的监控方面,分为四级监控过滤,即重要敏感关键词监控、次要敏感关键词监控、一般敏感关键词监控、敏感广告词监控等措施,且在用户发帖或回复时都有相应的字体提示以及用户在注册时应当阅读并同意的《天涯社区基本法》及其它相关社区规则。因此天涯网站是做好了其网站监管措施的,也是履行了其网站监管义务的,对于其用户言论导致的侵权责任,天涯网站公司是不应承担共同责任的。
四总结或建议
(一)建议
1、从网站方面,网站的管理者要谨慎履行监管义务,在发现其网站内存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不法内容时,要及时停止传输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否则不仅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可能承担行政责任。
2、从民众方面,公民发现自己遭受网络侵权时,要积极采取自力救济的方式,及时向网站投诉并保存相关证据,在投诉无效后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在起诉之前一定要收集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委托公证部门进行证据保全是比较有效办法。
3、从法律方面,法律部门要制定详细而全面的网络监管法以及公民相关权利方面的法律,针对网络侵权行为给出明确的惩处办法。定完善网络安全的一系列法律制度,依法加强信息防御工作,既是抗击网络霸权,也是防止计算机犯罪的有效途径。
4、从教育方面,要提高网民的网络素质以及增强把关人的把关能力。广大的网民要提高网络能力,特别是对网络信息的获取、加工、处理的能力。要普及网络法律教育,不散布低级性趣味的信息,使用户认识到自己的权利与义务。
(二)总结
在当前的网络传播环境下,由于网络传播具有发布信息多元化,传播互动化、交流自由及信息易存等优势,故也就避免不了抄袭复制严重,公信力不足,容易侵犯公众个人隐私及知识产权等缺陷,我们一方面要发挥网络的优势,让信息充分传播,另一方面也要合理的规制网络服务商等的责任,满足公众需要。使公众信息的获得与版权的保护、公众隐私与传播侵权等几个方面达到一个平衡,由于网络并没有能力去控制个人言行,但我们可以通过让网络有效的传播,使社会达到一个和谐的状态。
参考文献:《网络传播理论》《网络传播概论》
《网络案例分析》《网络舆论引导与和谐论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