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_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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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案例一:出嫁女还可以继续承包经营本村的土地吗?【案情介绍】老王的女儿小王在本村小王村承包了1亩土地,后嫁到了外村大张屯。

前不久小王听说自己丧失了在本村承包经营土地的权利。

那么,如果本村的女孩出嫁到了外村,还可以继续承包本村的土地吗?【律师解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具体到本案中,针对出嫁女小王如今面临的这种情况,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形进行相应的处理。

一方面,如果小王在新居住地即大张屯取得承包地,则小王村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另一方面,如果小王在大张屯没有取得承包地,则小王村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亦即出嫁女小王还可以继续承包经营本村的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还规定,如果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后虽然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同样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案情介绍】2018年,小刘承包了村里的2亩耕地和10亩草地,后小刘全家迁入了某地级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

那么,小刘需要将其承包的土地发还给村里吗?【律师解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为了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在承包地上进行的投入,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具体到本案中,根据上述规定小刘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村里即发包方。

如果小刘不交回,村里可以收回其所承包案例二:全家迁入市区转为非农业户口之后,应将承包地交给村里吗?法制在线【案情介绍】张某和王某育有一子张小某,张小某结婚后便另立门户。

农村土地承包法案例解析

农村土地承包法案例解析

农村土地承包法案例解析农村土地承包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让给农民个体或家庭承包经营的一种制度安排。

1980年代中期,中国农村土地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国家开始推行土地承包政策,以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为了确保农民的权益和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中国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并于2003年开始实施。

下面将通过一些案例来解析《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内容。

案例一:小明是某农村村民,他通过合作社承包了一块土地,并种植了水稻。

几年后,周围的农田都被城市建设占用,小明的土地也因此变得非常宝贵。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合作社不得违反承包合同将土地转让给第三方,小明的土地权益得到保护。

案例二:村民小王承包了一块土地,并种植了小麦。

然而,由于意外天气事件,小麦收成不理想。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小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种植作物的种类,以适应农业生产的需求。

案例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了承包期限为30年。

然而,在承包期间,农民发现土地肥力下降,无法继续种植经济作物。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有权利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终止合同、恢复土地的要求。

案例四:某农村地区的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农民小张希望继续承包土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有权利在承包期满后继续承包土地,并且有优先权。

案例五:某农民小李经营了一块承包土地,并通过租赁方式将土地转租给了其他农民。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有权利将承包土地转租给其他农民,并且租金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自由约定。

案例六:村民小刘承包了一块土地,但由于个人原因无法继续经营。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小刘可以将土地承包权进行转让,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例如承包期限未满等。

案例七:某农民村民小陈承包了一块土地,但由于长期外出务工,无法亲自经营。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小陈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经营,但必须经过相关程序并保证土地得到有效利用。

案例八:某村民小赵承包了一块土地,并改种了经济作物,获得了丰收。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案例名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原告:李某(男,身份证号:xxxxxxxxxx,地址:xxx省xxx 市xxx县xxx村)被告:王某(女,身份证号:xxxxxxxxxx,地址:xxx省xxx 市xxx县xxx村)一、基本信息1.1 双方基本信息:原告李某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被告王某是土地承包合同的出租方,两人之间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编号为XXX。

1.2 土地承包基本情况:承包土地位于xxx省xxx市xxx县xxx村,承包面积为XX 亩,承包期限为XX年。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2.1 原告的权利和义务:a. 李某承包的土地为耕地,其在承包期限内有权进行耕种、养殖等农业生产活动;b. 李某须遵守土地管理法规,积极耕种、护种、治理土地,不得恶意破坏土地环境;c. 李某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承包期限履行承包义务,并按时向出租方支付承包费用;d. 每年春、秋两季,李某应与被告王某商定作物产量,并按商定的比例分配收成。

2.2 被告的权利和义务:a. 王某是土地承包合同的出租方,有权在承包期限内向承包方要求土地保护、防止破坏;b. 王某不得擅自收回土地,不得违反合同规定增加承包费用等;c. 王某应保证出租土地的权利合法稳定,确保能够按照合同规定收取承包费用;d.王某应确保承包方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得随意干扰承包方的生产活动。

2.3 履行方式、期限和违约责任:a. 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双方应各自履行合同义务;b. 对于合同义务未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c. 在承包合同到期之前,由双方再次商议是否续约。

三、相关法律法规本案的合同签订和履行应符合以下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收益分配暂行办法》等。

四、权力和义务4.1 双方均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4.2 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如仍不能解决,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农法律讲堂案例分析(3篇)

三农法律讲堂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成为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

然而,在实际流转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流转双方利益不一致等原因,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频发。

本文将以一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为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

二、案例简介2010年,我国某省A县农民张某与当地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村里100亩耕地。

2016年,张某因家庭原因,希望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他人。

经与村委会协商,张某同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同村村民李某,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合同约定,李某承包张某的土地期限为5年,流转费用为每年每亩500元。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李某因经营不善,导致土地荒废。

张某要求李某支付土地承包金,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7年,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未支付的承包金。

三、案件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平等、协商;(二)不得改变土地承包关系;(三)不得损害土地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效力以及违约责任。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效力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2)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李某作为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承包金,构成违约。

张某作为承包方,有权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支付未支付的承包金。

四、案例分析及建议1.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涉农法律案件案例分析题(3篇)

涉农法律案件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王某,男,汉族,50岁,某村村民。

被告李某,男,汉族,55岁,某村村民。

双方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同村村民,原系土地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2000年,王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李某将承包地承包给王某,承包期限为20年。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照约定支付了承包金,并开始在承包地上进行耕作。

然而,在2018年,李某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王某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原告王某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李某继续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不得解除合同。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王某违反合同约定,未按照约定进行耕作,导致土地荒芜,因此要求解除合同。

二、争议焦点1. 原告王某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2. 被告李某是否有权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关于原告王某是否违反合同约定的问题。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王某有义务按照约定进行耕作,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

然而,在本案中,原告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违反了合同约定。

被告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王某未按照约定进行耕作。

因此,法院认为原告王某未违反合同约定。

2. 关于被告李某是否有权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家庭经济困难,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经济困难与合同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被告李某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通知义务,因此其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李某无权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某继续履行与原告王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2. 被告李某不得解除土地承包合同;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某承担。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农村土地纠纷案例5篇

农村土地纠纷案例5篇

农村土地纠纷案例5篇
1. 张三与村委会土地租赁纠纷。

张三是某村的农民,他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但在合同期满后,村委
会要求张三将土地返还,张三认为自己已经耕种了多年,拒绝返还土地。

最终,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了纠纷,村委会同意继续将土地租给张三,并在土地使用权方面做出了补偿。

2. 王五与邻村土地边界纠纷。

王五的土地与邻村存在边界争议,导致双方多次发生纠纷。

最终,通过法院的
调解,确定了土地的确切边界,并由相关部门进行了测量和划界,解决了纠纷。

3. 李四与村民土地承包纠纷。

李四在村里承包了一块土地,但在承包期间,村民对土地的使用权产生了争议,导致了一系列的纠纷。

最终,村委会介入调解,明确了土地的使用权归属,并制定了相关的管理规定,解决了纠纷。

4. 刘六与村委会土地征收纠纷。

刘六的土地被村委会征收,但在征收过程中存在赔偿不公等问题,导致刘六与
村委会产生了纠纷。

经过多次协商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解决了纠纷。

5. 赵七与乡政府土地征用纠纷。

赵七的土地被乡政府征用用于建设公共设施,但在征用过程中,赵七对赔偿金
额和方式产生了异议,引发了纠纷。

最终,乡政府重新评估了土地价值,并对赵七进行了合理的赔偿,解决了纠纷。

通过以上5个农村土地纠纷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需要各方的理性协商和合理的法律程序。

希望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能够更加公平、合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

土地流转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土地流转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土地流转承包合同纠纷案例一、案例简介本案涉及农村土地流转承包合同纠纷。

甲方(承包方)为某村集体所有制单位,乙方(流转方)为该村村民。

双方于2010年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村内100亩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

合同中约定了土地用途、流转价格、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二、纠纷起因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支付了流转土地的承包费用,并开始经营土地。

但在经营过程中,乙方改变了土地用途,未经甲方同意,在土地上建设了养殖场,导致甲方村集体利益受损。

甲方认为乙方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恢复土地原状,并赔偿损失。

乙方则认为合同中并未明确禁止改变土地用途,且已支付承包费用,不同意甲方的要求。

三、纠纷解决过程1. 协商调解:双方在纠纷发生后,曾尝试通过协商调解解决问题,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 仲裁申请:甲方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乙方恢复土地原状,并赔偿损失。

3. 仲裁审理: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甲方仲裁申请后,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乙方提出了反诉,要求甲方承担因土地用途改变导致的环保罚款。

4. 仲裁裁决:经过审理,仲裁庭认为乙方改变了土地用途,违反了合同约定,遂裁决乙方恢复土地原状,并赔偿甲方损失。

同时,甲方承担因环保罚款的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合同约定: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土地用途、流转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本案中,合同中未明确禁止改变土地用途,导致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变化,给甲方造成损失。

2. 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本案中,乙方改变了土地用途,违反了法律规定。

3. 仲裁裁决: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合同约定、法律规定以及双方实际情况,作出了公平、公正的裁决。

既维护了甲方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乙方的违约责任。

五、启示1. 农村土地流转承包合同签订时,双方应务必明确合同条款,特别是土地用途、违约责任等内容,以避免后续发生纠纷。

乡镇土地承包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乡镇土地承包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乡镇土地承包纠纷典型案例范文在咱们乡镇啊,土地那可是乡亲们的命根子,可这土地承包的事儿,有时候也会闹得不可开交。

今天就给大家讲一个特别典型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例。

一、案例主角。

老张和老李,这两位都是咱们镇上的老农民了。

老张呢,是个急性子,人倒是挺实诚,就是有时候说话直来直往,容易得罪人。

老李呢,相对比较沉稳,但心里的小算盘打得也精。

二、纠纷缘起。

事情是这样的,村子里有一块靠近河边的肥沃土地,面积大概有五亩。

几年前,村里重新进行土地承包调整。

老张早就看中了这块地,觉得靠着河,灌溉方便,种啥都能长得好。

他就向村里申请承包这块地。

可老李呢,也盯上了这块地。

他觉得自己家里人口多,应该多分点好地,这块地就应该是他的。

于是啊,在村里讨论承包方案的时候,两人就开始争起来了。

老张说:“我早就看中这块地了,我种这块地肯定能把产量提上去,给村里做个好榜样。

”老李也不甘示弱:“你家地也不少了,我家人多,我更需要这块好地。

”这就像两只斗鸡,互不相让。

三、村里的决定和合同签订。

最后啊,村里经过考虑,觉得老张在种植技术上确实有一手,而且他之前承包的土地都管理得很好。

就决定把这块地承包给老张,承包期是十年,还签了正规的土地承包合同。

老张可高兴了,拿到合同就像拿到了宝贝似的,心里琢磨着要在这块地上大干一场。

四、矛盾爆发。

刚开始的一两年,风平浪静。

老张在这块地上种上了水稻和一些蔬菜,收成还真不错。

可到了第三年,麻烦事就来了。

老李看到老张在那块地上赚了钱,心里就不平衡了。

他开始在村里到处说老张的坏话,说什么老张肯定是给村里干部送了礼才拿到这块地的。

这谣言传着传着,就传到了老张耳朵里。

老张那个气啊,他找到老李说:“你这人怎么这样啊,村里是公平公正把地承包给我的,你凭啥在背后造谣?”老李却嘴硬地说:“谁知道你有没有搞鬼,这块地本来就该是我的。

”就这么着,两人的矛盾越来越大,从吵架发展到差点动手。

五、解决过程。

村里的干部知道了这事儿,可不能让他们这么闹下去啊。

土地法律纠纷案例(3篇)

土地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村位于我国某省,土地总面积为1000亩,其中耕地800亩,林地200亩。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该村土地资源日益紧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断。

2018年,该村发生了一起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引发的纠纷,涉及村民30余户,纠纷双方分别为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和村民李某。

二、纠纷起因2007年,李某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李某承包村委会200亩耕地,承包期限为30年。

合同签订后,李某在承包地上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土地改良和种植。

然而,2018年,村委会以李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土地承包义务为由,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承包合同,并要求李某退还土地。

李某对此表示强烈不满,认为村委会无权解除合同,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委委会是否有权解除与李某的承包合同?2. 李某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土地承包义务?3. 若村委会无权解除合同,李某应否继续履行合同?四、法院审理1. 关于委会会是否有权解除与李某的承包合同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李某在承包期间,虽然存在部分土地未按照合同约定种植农作物的情况,但并未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且在村委会提出异议后,李某已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因此,村委会无权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承包合同。

2. 关于李某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土地承包义务法院认为,李某在承包期间,虽然存在部分土地未按照合同约定种植农作物的情况,但并未构成严重违约。

李某在发现问题时,已及时采取措施纠正,且在诉讼过程中,李某承诺今后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土地承包义务。

因此,法院认定李某已基本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3. 关于若村委会无权解除合同,李某应否继续履行合同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农民咨询法律常见问题案例(3篇)

农民咨询法律常见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情简介】某村村民王某,与村集体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村里的一片耕地。

然而,在承包期间,王某与村里其他村民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了纠纷。

王某认为,自己承包的土地被其他村民非法占用,要求村里依法解决。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依法承包土地并享有土地经营、使用、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本案中,王某与村集体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依法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

其他村民非法占用王某承包的土地,侵犯了王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王某有权依法要求村里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处理结果】村里依法调查核实了王某的诉求,确认其他村民非法占用王某承包的土地。

随后,村里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要求非法占用土地的村民立即退还土地,恢复王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案例二:农村宅基地纠纷【案情简介】某村村民李某,在村里申请了一处宅基地,用于建造房屋。

然而,在房屋建造过程中,李某发现邻居张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李某宅基地范围内新建了一间房屋。

李某认为,张某侵犯了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要求村里予以解决。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的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本案中,李某依法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屋。

张某未经批准,在李某宅基地范围内新建房屋,侵犯了李某的宅基地使用权。

李某有权依法要求村里解决宅基地纠纷。

【处理结果】村里依法调查核实了李某的诉求,确认张某未经批准在李某宅基地范围内新建房屋。

随后,村里要求张某拆除新建的房屋,恢复李某的宅基地使用权。

三、案例三: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案情简介】某村村民赵某,因当地政府征收土地,导致其承包的土地被征收。

然而,在征收过程中,赵某认为政府给予的补偿款过低,要求政府依法提高补偿标准。

农村土地承包案例:土地承包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案例:土地承包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案例: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名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案例概述:本案涉及一宗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法律案例。

具体时间发生在2010年以前,涉及双方是农村村民甲和农村村民乙。

案件主要争议点在于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双方的权益如何保护。

以下将详细叙述此案,最后附上律师的点评。

一、案情回顾:1.时间:2008年9月10日在此日期,甲和乙签订了一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合同规定甲向乙承包一块农村土地,约定承包期限为20年,双方同意在此期限届满后可以续签。

土地面积为10亩,用途为种植农作物。

2.时间:2011年3月15日约3年后的这一天,乙认为甲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种植农作物,将土地荒芜,并给予甲通知书,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并进行承包土地的再协商。

3.时间:2011年4月5日甲收到乙寄来的通知书后,不同意承包土地重新协商的要求,认为自己在土地上进行了种植,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包括当年的种植记录、种植成本等。

4.时间:2011年5月20日乙通过法院将甲起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并恢复土地承包给其自己。

二、法庭审理:1.时间:2012年1月10日案件立案后,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甲提供了充分的种植证据,证明其依法履行了合同义务,并认定合同有效。

2.时间:2012年3月30日法院综合考虑两方的诉求,判决:维持原土地承包合同有效,甲可以继续承包土地,乙不能解除合同。

三、律师点评:经过分析,本案是一起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纠纷案件。

在该案中,乙以甲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试图解除合同。

然而,甲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己方履行了合同义务,且法院确认合同有效。

从法律角度看,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甲在规定的承包期限内履行了合同义务,且提供充分的证据进行了辩解。

因此,法院最终认可了甲方的主张,维持了合同的有效性。

此案的审理结果充分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通过法院的公正判决,维护了乙方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合同的不正当解除。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案例一: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由谁来承担〔案例〕2001年12月,村民李某与当时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村属的15亩承包地承包给李某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

合同签订后,李某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了重新规范和整理,并在投资近3000元的承包土地上新打了一眼深井。

2002年10月,李某所在的村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

换届后的村委会以原村委会与李某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将李某所承包的土地强行收回。

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

〔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原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属于无效合同。

原村委会在签订合同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因合同无效给原告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但法院在判决中只对因合同无效给李某造成的直接损失作了认定,判决村委会赔偿李某整地和打井费用5000元,而对李某自行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的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后两年的土地可得利益损失13000元,以“属于期待利益,不是直接损失,且村委会有异议”为由,不予支持。

〔评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具有长期性特点,一般为30年。

这种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为顾及长远利益,其初始投入往往较大,承包人的期待利益也是巨大的。

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法院若仅仅支持承包方直接损失,而不考虑其间接损失,势必会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

以上案例中,对李某自行委托认证机构作出的间接损失认定,如双方有异议,法院可委托有鉴定资格的认证机构予以认证,并在合理幅度内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予以分担,而不应以“属于期待利益”为由不予支持。

只要承包方的间接损失是可以预见并能预期取得的利益,就应支持,这也符合合同法中有关损失的赔偿原则。

案例二:村委会私签合同被判无效〔案例〕2002年12月末,双庙村委会召开二组村民代表会议,专门讨论该组果园发包一事。

农村土地纠纷经典案例分析

农村土地纠纷经典案例分析

农村土地纠纷经典案例分析农村土地纠纷经典案例分析农村土地纠纷是很多家农村常见的问题,但是有很多人不知道如何用法律解决。

下面是店铺为你精心推荐的农村土地纠纷经典案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农村土地纠纷案例日前,江苏省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对石淑华与张金等8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作出双方将互换的承包地恢复原状,予以返还的裁决。

1994年,石淑华作为家庭承包方与发包方本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村西的东西长127米,南北宽14.2米,面积为2.62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一直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2004年4月16日,县政府为石淑华补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载明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后石淑华又取得0.51亩土地用于农业生产,两宗土地面积。

2003年7月,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人自行达成口头协议,将位于该村西石淑华正在经营的3.13亩承包地一贯制,准备用于包括石淑华在内的9户建房所用,后未能办妥建房手续。

并且,石与张等8户达成的口头协议,未经村委会同意并报发包方备案。

但协议达成后,张爱多等8户农民在石淑华的土地上进行了生产经营。

石淑华要求返还自己的承包地,并赔偿损失300元未果,遂申请至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

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庭经过审理该案,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石淑华对依法取得的3.13亩承包地拥有合法经营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户农民以口头方式地进行承包地互换,其互换目的在于改变土地承包用途,其流转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为无效协议。

申请人石淑华虽然有权主张自己合法承包经营权,但其作为意向建房9户人之一,自身亦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张爱金等人无权占有或强迫他人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占有、使用的该承包地应依法恢复原状,予以返还。

为此,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照合同法、民法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规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将与申请人互换的承包地恢复原状予以返还,申请人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农民法律事件案例分析(3篇)

农民法律事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村村民张某与村委会因土地承包发生纠纷,张某不服村委会的承包方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判决村委会返还张某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此案。

二、案情简介1. 案件起因张某与村委会于2008年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为20年。

合同约定,张某承包村集体土地100亩,用于种植粮食作物。

然而,由于村委会在2014年对土地进行重新分配,张某承包的土地被收回,重新分配给了其他村民。

2. 案件经过张某不服村委会的决定,认为其承包的土地应当继续承包给本人。

于是,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村委会返还其承包的土地。

3. 案件审理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村委会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期限届满后,承包人可以继续承包土地。

因此,法院判决村委会返还张某承包的土地。

三、法律分析1. 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土地承包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土地承包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张某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

2. 土地承包期限届满后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期限届满后,承包人可以继续承包土地。

本案中,张某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期限届满后,张某有权继续承包土地。

村委会在未经张某同意的情况下,收回张某承包的土地,侵犯了张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3. 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村委会侵犯张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院判决村委会返还张某承包的土地,是对张某合法权益的保护。

四、案例分析1. 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因土地承包纠纷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土地资源有限,供求矛盾突出;(2)土地承包政策不完善,导致承包期限、承包面积等存在问题;(3)部分村委会干部作风不正,损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农民法律案例分析(3篇)

农民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不断改革,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逐渐增多。

本案涉及一起典型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以下是该案例的详细情况。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男,45岁,某村村民。

被告:李某,男,50岁,某村村民。

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事实与理由:张某某与李某系同村村民,两人在2008年共同承包了村里的一块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

根据承包合同约定,张某某负责种植粮食作物,李某负责种植经济作物。

在2015年,张某某发现李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土地上的部分经济作物移植到了自己的承包地内,严重影响了张某某的种植收益。

张某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李某退还移植的经济作物,但李某拒绝配合。

无奈之下,张某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李某退还移植的经济作物,并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张某某造成的损失。

三、法律分析1. 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依法对承包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

在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共同承包了村里的土地,双方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2.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在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之间的纠纷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可以依法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3.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未经张某某同意,擅自将土地上的部分经济作物移植到张某某的承包地内,侵犯了张某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构成了侵权行为。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李某退还移植的经济作物,并赔偿张某某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 案件涉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体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成功案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成功案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成功案例1998年9月,兴化市某村对村集体土地进行二轮承包。

原告卞某取得6.2亩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未实际耕种,而是将其中的3.1亩承包地流转给被告张某耕种,另3.1亩承包地流转给马某耕种,后马某又将该3.1亩土地流转给被告周某耕种至今。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纠纷。

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可以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作出裁决。

如果可以多了解一些相关的案例,相信以后大家再处理类似的纠纷时便不会毫无头绪。

那么,小编将为大家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成功案例,供大家参考。

▲案例1998年9月,兴化市某村对村集体土地进行二轮承包。

原告卞某取得6.2亩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未实际耕种,而是将其中的3.1亩承包地流转给被告张某耕种,另3.1亩承包地流转给马某耕种,后马某又将该3.1亩土地流转给被告周某耕种至今。

上述流转均未订立书面合同,亦未对原告的承包经营权进行变更。

后原告起诉两被告要求返还该6.2亩承包地使用权。

起诉时该承包地已种植大麦,收获期在6月上旬。

▲判决结果原告卞某于1998年9月取得兴化市钓鱼镇某村6.2亩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虽未实际耕种,但在30年承包期限内,卞某依法享有该6.2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该6.2亩承包地,依法应予支持。

两被告虽实际耕种多年,但未取得承包经营权,亦未有明确的流转协议,其拒绝返还无法律依据。

因两被告已在承包地种植农作物,返还承包地的履行期限应为该农作物收获期届满至下一耕种期开始前,参考本地时节,以6月30日前为宜。

▲评析我国现阶段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是农民的主要生存依靠。

因此,法律上对家庭承包经营权转让的认定作了严格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篇一:—案例分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情】1993年6月1日,李某以家庭承包方式与某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耕地4亩,承包期限为十年。

后来,李某进城务工。

1996年,该村村委会响应乡政府号召发展蔬菜种植,蔬菜基地安排到村东头公路两侧,李某有1.5亩土地在蔬菜基地范围内。

因李某考虑到种植蔬菜比较麻烦,就委托当时的村支书找愿意种菜的人种这块地,相关的费用则由种菜的人承担。

该轮合同到期后,该村村委会没有同村民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该村也未进行土地调整,各家庭仍然种着原来的土地。

20XX 年7月6日,该村村委会擅自将李某所承包的上述土地中的1.5亩以机动地的名义发包给了张某。

李某因此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审判】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该村村委会主张李某在1996年已经自愿退回了该1.5亩土地,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已以书面形式表示其退地,因此法院对村委会的该主张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李某同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期限为十1年,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耕地的承包期限三十年。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某村委会于1993年6月1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期限十年延长为三十年。

【评析】《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物权,而遵循物权法的原理,对于承包期限必须法定化,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承包期限的规定是将承包期限法定化。

这种规定具有强行性,任何人不得通过合同加以改变。

所以说,《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耕地30年的承包期限为法定期限。

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调整承包的土地。

另外,《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人交回承包地必须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这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案中,法院对村委会的主张并没有采信也是依据此条之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十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

十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

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一】陶某3 年前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 年的土地承包合同。

但近两年陶某一直在县城做生意,没有时间管理土地。

今年春天陶某与邻居李某协商后,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李某经营。

村委会得知后,以此事没有征得村委会同意为由,认定转包协议无效,并说陶某要不承包土地,村委会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土地。

双方争执不下,陶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保护其承包土地的转包权。

法院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判定: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不需经村委会同意,只要到村委会备案即可。

【评析】可以明确,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是有效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 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四条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 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陶某与邻居李某签订的是土地转包协议,不必经原发包方即村委会同意,只要报村委会备案即可。

村委会以陶某不承包土地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地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释义】为了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也是一份重要的证据,可以作为处理当事人纠纷的依据。

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情况下,已经实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了。

于此情形,可以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成立。

但是,应当有第三人为证。

曲堤安家土地法律案件(3篇)

曲堤安家土地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曲堤安家土地法律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

案件发生在我国某省曲堤镇,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该案件涉及土地承包、合同法、物权法等多个法律问题,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

二、案件经过1. 争议土地概况争议土地位于曲堤镇某村,总面积为30亩。

该土地在1998年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由李某承包经营。

2015年,张某要求与李某共同承包该土地,但遭到李某拒绝。

此后,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未果,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2. 原告李某主张李某在诉状中称,其于1998年依法承包了争议土地,并一直正常经营。

张某未经其同意,要求共同承包该土地,侵犯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李某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其对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判令张某停止侵权行为。

3. 被告张某答辩张某在答辩状中辩称,其与李某均为争议土地的承包人,且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已达成协议。

张某要求与李某共同承包该土地,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土地效益。

张某认为,其与李某之间不存在侵权行为,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4. 庭审过程案件开庭审理时,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参加了庭审。

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合同签订情况等问题进行了举证和质证。

法院依法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核实。

5. 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依法承包了争议土地,并一直正常经营。

张某未经李某同意,要求共同承包该土地,侵犯了李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院判决确认李某对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判令张某停止侵权行为。

三、案件评析1.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解决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纠纷,最终通过诉讼途径得到解决。

这表明,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中,法律途径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当事人应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纠纷而损害自身利益。

2. 土地承包合同的重要性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未能签订书面合同,导致纠纷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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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_53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一: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由谁来承担〔案例〕2001年12 月,村民李某与当时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村属的15 亩承包地承包给李某经营,承包期限为30 年。

合同签订后,李某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了重新规范和整理,并在投资近3000元的承包土地上新打了一眼深井。

2002年10 月,李某所在的村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

换届后的村委会以原村委会与李某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将李某所承包的土地强行收回。

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如果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赔偿2 万元经济损失。

〔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原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属于无效合同。

原村委会在签订合同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因合同无效给原告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但法院在判决中只对因合同无效给李某造成的直接损失作了认定,判决村委会赔偿李某整地和打井费用5000 元,而对李某自行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的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后两年的土地可得利益损失13000 元,以“属于期待利益,不是直接损失,且村委会有异议”为由,不予支持。

〔评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具有长期性特点,一般为30 年。

这种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为顾及长远利益,其初始投入往往较大,承包人的期待利益也是巨大的。

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法院若仅仅支持承包方直接损失,而不考虑其间接损失,势必会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

以上案例中,对李某自行委托认证机构作出的间接损失认定,如双方有异议,法院可委托有鉴定资格的认证机构予以认证,并在合理幅度内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予以分担,而不应以“属于期待利益”为由不予支持。

只要承包方的间接损失是可以预见并能预期取得的利益,就应支持,这也符合合同法中有关损失的赔偿原则。

案例二:村委会私签合同被判无效〔案例〕2002年12月末,双庙村委会召开二组村民代表会议,专门讨论该组果园发包一事。

但会议未能就果园承包期限、竞标底价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代表们也未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2003 年1 月初,村委会张贴招标广告,明示将二组果园发包,并确定发包底价及期限。

1月8 日村委会又召开二组村民会议,但发包方案未被村民通过。

而村委会于1月19日与他人签定了4 份承包合同,将果园全部发包。

二组村民不服,集体向法院提出起诉。

〔判决〕朝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朝阳县杨树湾乡双庙村二组全体村民状告村民委员会违法与他人签定果树承包合同一案。

经过依法审理,村委会与他人签定的4 分果树承包合同均被判无效。

依法保护了全体村民的合法利益。

〔评析〕法院审理认为, 村委会与他人签定果树承包合同,既未在村民代表会议上与村民代表形成一致意见,又未在全体村民村民集体会议上通过村委会公告的发包方案,发包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该4 份果园承包合同均无效。

案例三: 农村承包地调整谁说了算〔案例〕蔡小兴家南面有一块仓库大场,村里分田到户后,该场地一度闲置,后由濮吉生等五户村民占用种植蔬菜,蔡小兴部分承包地被村里征用后,就提出把这块大场补偿给他,遭到濮占生等人的反对。

2003 年5 月,村委会书面通知蔡小兴被征用承包地的面积用补划的方式解决。

5月27日,村委会召开村民组长代表、部分老党员会议,会议形成决议将仓库大场补偿给蔡小兴。

同日,沙家浜镇政府作出《关于调整蔡小兴户承包地的批复》,同意村委会的调整方案。

镇政府作出批复后,又组织人民去现场划地,但此时该场地已被濮吉生等五户种植了毛豆等农作物,划地遭到了阻挠。

为此蔡小兴提起诉讼,要求五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争执的大场场地属于村预留的机动地,五被告对该机动地均无权占用; 原告在村委会征用、占用其承包地后,依法有权获得相应补偿,但原告所提供的调整土地手续不符合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且至今未得到县级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应认定该调整还未生效,蔡小兴尚未正式取得该地的承包经营权。

因此,蔡小兴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评析〕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和调整承包地均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调整承包地需报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蔡小兴户的承包地调整方案既不能证明已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又没有主管部门批准手续,败诉也就不足为怪了。

案例四: 承包方有权收回代耕的土地〔案例〕江苏省涟水县农民俞某、屠某是同一村民组农民。

俞某自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起,就从村集体获得一块0 .9 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1998 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俞某继续承包这块地,并获得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有效期为3 0 年。

1999 年,俞某全家外出做生意,将这块承包地交给屠某夫妇代为耕种,并口头约定可随时收回。

2004 年,俞某回乡后向屠某夫妇索要这块耕地,但屠某夫妇认为自己耕种这块土地多年,土地承包关系早已发生改变,所以拒绝了俞某的要求。

无奈之下,俞某将屠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他们立即退还耕地。

〔判决〕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了俞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 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或随意调整承包地。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承包方如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同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本案中,俞某依法取得了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因生意繁忙无暇耕种而将承包地临时交给屠某夫妇代为耕种,原、被告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属于临时代耕性质,而非经发包方同意后的正式转让,俞某仍是该块土地的承包方,被告屠某夫妇与发包方之间并没有形成新的承包关系。

屠某夫妇虽因此取得了该块土地的耕种、收益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只是临时的,原告俞某可以随时收回。

案例五: 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的保护和完善〔案例〕武汉市黄陂区某村李某夫妇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取得该村5 分田的承包权。

后其丈夫死亡,李某改嫁他村,村委会遂将其承包土地另行发包给同村村民黄某。

李某知晓后,以承包未到期为由要求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遭拒绝后向黄陂区人民法院起诉。

〔判决〕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村委会和黄某的土地承包合同是经过村委会的正当发包程序订立的,黄某是该村村民,具有承包资格,而且已对土地进行了实际耕作,故应确认其所取得的承包权合法有效,但鉴于原告的原承包合同尚未到期,且已对土地进行了实际投入,应予适当的补偿(赔偿原告所受损失)。

〔评析〕本案中李某只能对与之缔约的村委会主张合同权利,只能起诉村委会。

村委会实际上已单方违反和李某订立的承包合同,且黄某实际耕作该土地的事实即意味着村委会履行的是和黄某订立的承包合同,所以法院据此判决由黄某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村委会对李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所受损失),在具体法律制度上是有依据的。

案例六: 因农转非承包土地引起的纠纷〔案例〕云南宣威市某乡某村A 户,1982年土地承包到户时承包原该村十二生产队耕地10.5亩,1982年到1985年由A户耕种,到1985年底A户办理农转非户口全家迁出到某厂矿,当时A没有向村上报告承包地如何处理,致使1986年土地荒芜一年,这一年也没有上交有关费用,1 987年由原来的社长安排本社5农户耕种,每户交承包费20元,共计100元。

1987年8月,A回村找到当时的社长要求承包自己原先的耕地,双方现场签订了合同,合同承包期为三年,即1987年10月到1990年10月,承包费为400元,承包费必须于1987年10月31 日前交清,合同才能成立,在约定的时间内即10月31日前A来交承包费前,当时的社长又以招投标的方式与B户签订了合同(三年600元承包费),待A户来交承包费时社长不收(在约定的时间内),理由是B户愿意多交到600元,A户要承包须在600元的基础上加承包费,A户不愿,致使同一地块产生了两份合同,并发生争吵,社长也未收回与A户签订的合同,而土地由B户一直耕种,期间1990年与社长又签了三年的合同到1993年,之后又与社上口头约定续包。

1999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续签换证时,业务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按政策规定办,照抄1982年土地到户的底册,将A户仍然登记为承包户主,签订了《农村集体专业项目承包合同书》,但A户没有亲自签字,合同期为三年,而土地由B等4户耕种到2002年,在此期间A来到该村要合同书未拿到,村委会的理由是合同书应由种地人保管。

〔评析〕1、1982年A户承包的原该村十二生产队耕地10.5亩,虽承包手续不完善,但符合当时各级政策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承包关系。

2、1985年A户全家农转非到某厂矿,其承包地荒芜,生产合作社将承包地收归集体另行转包,是符合当时政策规定的。

3、1987年合作社将收回的土地招标转包给B等4户耕种,转包关系符合政策,但转包程序不尽规范,认定:A 户与合作社虽签了合同,承包费又低于B户,合同未实际履行,为无效合同;B户实际履行了合同,为有效合同。

4、1999年初,按中央规定进行土地续签换证时,村委会签发的《农村集体专业项目承包合同书》(合同号:M0310027是按集体机动地进行承包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并没有进行协商,承包方签字栏也属发包方代签,该合同属无效合同。

5、A户原承包地收归集体后,应按照2003年3 月1 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公开夺标转包。

考虑到A户虽办理了农转非,但现在子女仍未就业,生活困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转包给A户。

A户与B户发生的吵打致伤,因B 户承包关系符合政策,吵打致伤责任主要应由A户承担,故由A户付给B户医药费8000余元。

6、其它农转非土地,全家迁出,且不在当地居住的,承包地应按政策规定收回另行转包。

案例七: 因特殊历史原因引起的纠纷〔案例〕某镇某村第六村民小组发生土地纠纷,因该村在1995 年调整种植业结构,发展蚕桑产业,规划甲地为蚕桑基地,由于基地内耕种责任地的部份农户劳力欠缺,栽桑困难,经村公所请示镇政府同意安排当时的社长张三负责落实,用集体机动地进行调换调整,调换调整后的蚕桑基地变成了集体机动地。

栽桑后,合作社以每年30 元的标准进行承包经营,承包一定五年,即1995年至199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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