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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

案例背景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是指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的争议和纠纷。在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重要财产,也是他们生活的基础。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时有发生,给农民和社会稳定带来了困扰。

案例分析

案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问题

案例描述

在某县农村,甲村和乙村之间有一块土地,甲村农民甲某拥有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由于甲某年纪大了,无法继续耕种,他决定将土地转让给乙村的乙某。然而,甲某和乙某之间在土地转让上产生了争议,导致纠纷升级。

案例分析

1.双方是否有书面协议:甲某和乙某是否签订了土地转让的书面协议?书面协

议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法律依据,如果没有书面协议,纠纷难以解决。2.转让价格是否合理:如果存在书面协议,那么转让价格是否合理?价格过高

或过低可能引发纠纷。

3.农民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甲某是否充分了解土地转让的法律后果?他是否有

权利选择将土地转让给其他人?

案例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

案例描述

在某市农村,农民甲某去世后,他的承包地应该由其子女继承。然而,甲某的儿子乙某和女儿丙某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产生了争议,导致纠纷升级。

案例分析

1.法定继承人的确定:根据中国法律,农民的承包地应由其子女继承。在这个

案例中,乙某和丙某是否都是甲某的合法子女?他们是否具备继承权?

2.继承份额的分配:如果乙某和丙某都具备继承权,他们的继承份额如何确定?

是否存在其他亲属对土地继承份额的主张?

3.农民的意愿:甲某在生前是否有明确表达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意愿?如

果有,他的意愿应该如何权衡?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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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出嫁女还可以继续承包经营本村的土地吗?

【案情介绍】

老王的女儿小王在本村小王村承包了1亩土地,后嫁到了外村大张屯。前不久小王听说自己丧失了在本村承包经营土地的权利。那么,如果本村的女孩出嫁到了外村,还可以继续承包本村的土地吗?

【律师解答】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具体到本案中,针对出嫁女小王如今面临的这种情况,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形进行相应的处理。一方面,如果小王在新居住地即大张屯取得承包地,则小王村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另一方面,如果小王在大张屯没有取得承包地,则小王村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亦即出嫁女小王还可以继续承包经营本村的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还规定,如果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后虽然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同样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案情介绍】

2018年,小刘承包了村里的2亩耕地和10亩草地,后小刘全家迁入了某地级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那么,小刘需要将其承包的土地发还给村里吗?

【律师解答】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

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为了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在承包地上进行的投入,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土地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土地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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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市农村土地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市农村地区,村民甲与村民乙签署了土地经营权转包合同,合同约定

甲转包给乙经营的土地面积为20亩,合同期限为10年。在合同履行期内,乙提出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案件分析:

合同解除原因:乙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是甲在转包给乙经营的土地上

进行了矿产资源开采,违反了合同约定。

矿产资源开采问题:根据合同内容,甲与乙约定转包的土地只能用于

农业经营,禁止开展其他经营活动。如果确实发生了矿产资源开采行为,

那么甲违反了合同约定,乙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证据调查:在证据调查阶段,法院应该调查调取有关证据,以确定甲

是否进行了矿产资源开采。此处,可以通过调取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的矿

产资源开采许可证、开采记录等证据来确定事实。

证据调查结果:假设在证据调查过程中,法院查明确实存在甲进行了

矿产资源开采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约定的确被甲违反了,乙要求

解除合同的要求有法律依据。

甲的违约责任:在合同解除后,甲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乙因

此受到的经济损失。具体赔偿金额的确定需要根据实际损失情况来确定,

可以考虑乙无法继续经营土地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重新找到合适的土地

恢复经营所需的费用等。

判决结果:根据上述分析,如果法院查明了甲进行了矿产资源开采行为,那么乙的解除合同请求应该获得支持,甲应该赔偿乙相应的经济损失。

另外,如果法院调查发现乙的解除合同请求不成立,也就是甲并没有

进行矿产资源开采行为,那么乙无法证明甲违反了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

请求可能会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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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原告陈强与被告苗仁系同村农民,双方所争执的土地在1996年前系被告苗仁耕种的荒地。1996年春,村委会根据上级政策,对全村农民耕种的土地和荒地进行了调整,当时该诉争的土地调整给陈强耕种使用。1996年春至2000年夏,此块土地一直由陈强耕种并上交农业税,无任何纠纷。此后,苗仁多次找村干部要求解决,欲向陈强追回此块土地,村干部因土地已进行合法调整而不予解决。2000年11月5日,苗仁擅自将陈强耕种的油菜苗犁掉,自己另种其他庄稼,强行耕种至今。陈强制止无效,找村干部解决,苗仁以这幅土地系其开发的荒地为由拒不返还。无奈,陈强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苗仁停止侵害,返还责任田。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所争执的土地,系村委会发包给原告陈强的责任田,陈强已耕种受益四年之久,没有纠纷,况且按规定上交了农业税,原告陈强应享有此块土地的耕种受益权,被告苗仁擅自将原告管理耕种的土地占有使用,属侵权行为,应停止侵害。据此,法院依法做出判决:被告苗仁停止对陈强所承包的土地的侵害行为,诉讼费由被告苗仁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而引起的侵权纠纷,涉及到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一系列问题,下面我仅就以下几个问题结合我国法律的规定给予简单的分析:一、农村承包合同的效力

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首先要审查合同是否有效。根据我国《合同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确认合同无效;(1)违反国

家法律、政策的;(2)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3)违反xxxx议定原则的;(4)采取欺诈、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的;(5)发包人无权发包的;(6)承包人私自转让,转包承包合同以及转包盈利的。结合本案,村委会是根据上级政策,对全村农民耕种的土地和荒地进行的调整,原告陈强是合法取得诉争土地的承包权。

农村土地纠纷经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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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纠纷经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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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纠纷是很多家农村常见的问题,但是有很多人不知道如何用法律解决。下面是店铺为你精心推荐的农村土地纠纷经典案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农村土地纠纷案例

日前,江苏省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对石淑华与张金等8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作出双方将互换的承包地恢复原状,予以返还的裁决。

1994年,石淑华作为家庭承包方与发包方本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村西的东西长127米,南北宽14.2米,面积为2.62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一直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2004年4月16日,县政府为石淑华补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载明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后石淑华又取得0.51亩土地用于农业生产,两宗土地面积。

2003年7月,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人自行达成口头协议,将位于该村西石淑华正在经营的3.13亩承包地一贯制,准备用于包括石淑华在内的9户建房所用,后未能办妥建房手续。并且,石与张等8户达成的口头协议,未经村委会同意并报发包方备案。但协议达成后,张爱多等8户农民在石淑华的土地上进行了生产经营。石淑华要求返还自己的承包地,并赔偿损失300元未果,遂申请至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

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庭经过审理该案,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石淑华对依法取得的3.13亩承包地拥有合法经营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户农民以口头方式地进行承包地互换,其互换目的在于改变土地承包用途,其流转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为无效协议。申请人石淑华虽然有权主张自己合法承包经营权,但其作为意向建房9户人之一,自身亦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张爱金等人无权占有或强迫他人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占有、

【经典案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_53

【经典案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_53

【经典案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_53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

==================================================================== == 案例一: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由谁来承担〔案例〕2001年12月,村民李某与当时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村属的15亩承包地承包给李某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合同签订后,李某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了重新规范和整理,并在投资近3000元的承包土地上新打了一眼深井。2002年10月,李某所在的村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换届后的村委会以原村委会与李某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将李某所承包的土地强行收回。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原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属于无效合同。原村委会在签订合同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因合同无效给原告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但法院在判决中只对因合同无效给李某造成的直接损失作了认定,判决村委会赔偿李某整地和打井费用5000元,而对李某自行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的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后两年的土地可得利益损失13000元,以“属于期待利益,不是直接损失,且村委会有异议”为由,不予支持。〔评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具有长期性特点,一般为30年。这种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为顾及长远利益,其初始投入往往较大,承包人的期待利益也是巨大的。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法院若仅仅支持承包方直接损失,而不考虑其间接损失,势必会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以上案例中,对李某自行委托认证机构作出的间接损失认定,如双方有异议,法院可委托有鉴定资格的认证机构予以认证,并在合理幅度内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予以分担,而不应以“属于期待利益”为由不予支持。只要承包方的间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一: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由谁来承担

〔案例〕2001年12月,村民李某与当时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村属的15亩承包地承包给李某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合同签订后,李某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了重新规范和整理,并在投资近3000元的承包土地上新打了一眼深井。2002年10月,李某所在的村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换届后的村委会以原村委会与李某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将李某所承包的土地强行收回。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

〔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原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属于无效合同。原村委会在签订合同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因合同无效给原告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但法院在判决中只对因合同无效给李某造成的直接损失作了认定,判决村委会赔偿李某整地和打井费用5000元,而对李某自行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的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后两年的土地可得利益损失13000元,以“属于期待利益,不是直接损失,且村委会有异议”为由,不予支持。

〔评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具有长期性特点,一般为30年。这种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为顾及长远利益,其初始投入往往较大,承包人的期待利益也是巨大的。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法院若仅仅支持承包方直接损失,而不考虑其间接损失,势必会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以上案例中,对李某自行委托认证机构作出的间接损失认定,如双方有异议,法院可委托有鉴定资格的认证机构予以认证,并在合理幅度内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予以分担,而不应以“属于期待利益”为由不予支持。只要承包方的间接损失是可以预见并能预期取得的利益,就应支持,这也符合合同法中有关损失的赔偿原则。

【经典案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_53

【经典案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_53

【经典案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_53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

==================================================================== == 案例一: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由谁来承担〔案例〕2001年12月,村民李某与当时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村属的15亩承包地承包给李某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合同签订后,李某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了重新规范和整理,并在投资近3000元的承包土地上新打了一眼深井。2002年10月,李某所在的村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换届后的村委会以原村委会与李某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将李某所承包的土地强行收回。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原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属于无效合同。原村委会在签订合同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因合同无效给原告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但法院在判决中只对因合同无效给李某造成的直接损失作了认定,判决村委会赔偿李某整地和打井费用5000元,而对李某自行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的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后两年的土地可得利益损失13000元,以“属于期待利益,不是直接损失,且村委会有异议”为由,不予支持。〔评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具有长期性特点,一般为30年。这种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为顾及长远利益,其初始投入往往较大,承包人的期待利益也是巨大的。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法院若仅仅支持承包方直接损失,而不考虑其间接损失,势必会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以上案例中,对李某自行委托认证机构作出的间接损失认定,如双方有异议,法院可委托有鉴定资格的认证机构予以认证,并在合理幅度内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予以分担,而不应以“属于期待利益”为由不予支持。只要承包方的间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

篇一:—案例分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案例分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情】1993年6月1日,李某以家庭承包方式与某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耕地4亩,承包期限为十年。后来,李某进城务工。1996年,该村村委会响应乡政府号召发展蔬菜种植,蔬菜基地安排到村东头公路两侧,李某有1.5亩土地在蔬菜基地范围内。因李某考虑到种植蔬菜比较麻烦,就委托当时的村支书找愿意种菜的人种这块地,相关的费用则由种菜的人承担。该轮合同到期后,该村村委会没有同村民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该村也未进行土地调整,各家庭仍然种着原来的土地。20XX 年7月6日,该村村委会擅自将李某所承包的上述土地中的1.5亩以机动地的名义发包给了张某。李某因此将村委会告上法庭。【审判】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该村村委会主张李某在1996年已经自愿退回了该1.5亩土地,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已以书面形式表示其退地,因此法院对村委会的该主张不予采信。法院认为,李某同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期限为十1

年,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耕地的承包期限三十年。因此,法院判决:李某、某村委会于1993年6月1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期限十年延长为三十年。【评析】《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物权,而遵循物权法的原理,对于承包期限必须法定化,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承包期限的规定是将承包期限法定化。这种规定具有强行性,任何人不得通过合同加以改变。所以说,《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耕地30年的承包期限为法定期限。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调整承包的土地。另外,《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人交回承包地必须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这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中,法院对村委会的主张并没有采信也是依据此条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法院判决结果是正确的。【启发】近年来,“三农”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和2

农村土地法与农业法律的案例分析与解决方案

农村土地法与农业法律的案例分析与解决方案

推广农业环保技术和模式
03
鼓励和支持农业环保技术和模式的研发和推广,提高农业生产
的环境效益。
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1 2
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体系,明确农产品 质量安全的监管责任和措施。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加大对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等环节的监管力 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村土地法与农业法 律的案例分析与解决 方案
目 录
• 引言 • 农村土地法案例分析 • 农业法律案例分析 • 解决方案探讨 • 实践经验分享与启示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案例分析
通过对农村土地法与农业法律的 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揭示现行法 律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争议, 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02
农村土地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案例描述:某村村民李某与王某因土 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李某认为王 某侵占了自己的承包地,而王某则持 有土地承包合同证明自己合法经营。
法律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经营权属 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 或村民委员会发包。承包方享有承包 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 置产品。在本案中,王某持有土地承 包合同,证明其合法获得土地承包经 营权。因此,李某无权要求返还承包 地。

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

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一: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由谁来承担

〔案例〕2001年12月,村民李某与当时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村属的15亩承包地承包给李某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合同签订后,李某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了重新规范和整理,并在投资近3000元的承包土地上新打了一眼深井。2002年10月,李某所在的村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换届后的村委会以原村委会与李某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将李某所承包的土地强行收回。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

〔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原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属于无效合同。原村委会在签订合同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因合同无效给原告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但法院在判决中只对因合同无效给李某造成的直接损失作了认定,判决村委会赔偿李某整地和打井费用5000元,而对李某自行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的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后两年的土地可得利益损失13000元,以“属于期待利益,不是直接损失,且村委会有异议”为由,不予支持。

〔评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具有长期性特点,一般为30年。这种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为顾及长远利益,其初始投入往往较大,承包人的期待利益也是巨大的。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法院若仅仅支持承包方直接损失,而不考虑其间接损失,势必会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以上案例中,对李某自行委托认证机构作出的间接损失认定,如双方有异议,法院可委托有鉴定资格的认证机构予以认证,并在合理幅度内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予以分担,而不应以“属于期待利益”为由不予支持。只要承包方的间接损失是可以预见并能预期取得的利益,就应支持,这也符合合同法中有关损失的赔偿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一】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陶某3年前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但近两年陶某一直在县城做生意,没有时间管理土地。今年春天陶某与邻居李某协商后,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李某经营。村委会得知后,以此事没有征得村委会同意为由,认定转包协议无效,并说陶某要不承包土地,村委会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土地。双方争执不下,陶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保护其承包土地的转包权。法院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判定: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不需经村委会同意,只要到村委会备案即可。

【评析】可以明确,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是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四条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根据上述规定,陶某与邻居李某签订的是土地转包协议,不必经原发包方即村委会同意,只要

十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

十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

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一)

【案例一】陶某3 年前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 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但近两年陶某一直在县城做生意,没有时间管理土地。今年春天陶某与邻居李某协商后,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李某经营。村委会得知后,以此事没有征得村委会同意为由,认定转包协议无效,并说陶某要不承包土地,村委会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土地。双方争执不下,陶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保护其承包土地的转包权。法院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判定: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不需经村委会同意,只要到村委会备案即可。

【评析】可以明确,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是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四条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根据上述规定,陶某与邻居李某签订的是土地转包协议,不必经原发包方即村委会同意,只要报村委会备案即可。村委会以陶某不承包土地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地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释义】为了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也是一

十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

十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

十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一)

【案例一】陶某3年前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但近两年陶某一直在县城做生意,没有时间管理土地。今年春天陶某与邻居李某协商后,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李某经营。村委会得知后,以此事没有征得村委会同意为由,认定转包协议无效,并说陶某要不承包土地,村委会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土地。双方争执不下,陶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保护其承包土地的转包权。法院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判定: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不需经村委会同意,只要到村委会备案即可。

【评析】可以明确,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是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四条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根据上述规定,陶某与邻居李某签订的是土地转包协议,不必经原发包方即村委会同意,只要报村委会备案即可。村委会以陶某不承包土地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地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释义】为了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也是一份重要的证据,可以作为处理当事人纠纷的依据。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情况下,已经实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了。于此情形,可以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成立。但是,应当有第三人为证。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及其解决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及其解决

2、案例分析:选取不同地区的典型案例,深入剖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具 体实践及其成效。
3、问卷调查:针对农民、农业企业和其他相关主体,设计问卷收集土地承包 经营权流转的实际情况和各方意见。
四、研究结果
通过文献综述、案例分析和问卷调查,本次演示得出以下研究结果:
1、流转程序不规范:许多地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缺乏严格监管,导 致部分农民在流转过程中利益受损。
谢谢观看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及其解决
01 一、背景介绍
目录
02 二、纠纷类型
03 三、解决方式
04 四、案例分析
05 五、结论
06 参考内容
随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问题逐渐凸 显。解决这些纠纷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保障农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次 演示将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及其解决进行探讨。
四、案例分析
1、口头协议纠纷案例:甲乙双方口头约定,甲将其承包地转包给乙用于种植 果树。后因承包地使用权属产生纠纷,双方协商未果,诉诸法律。法院认为双 方口头协议缺乏证据支持,难以判断权属,建议双方签订书面合同,避免类似 纠纷再次发生。
2、合同纠纷案例:甲乙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但未办理变更 登记手续。后甲要求收回土地,乙以已签订合同为由拒绝归还。双方经调解达 成协议:乙在合同期限内支付甲一定费用后,继续使用该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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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一】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陶某3年前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但近两年陶某一直在县城做生意,没有时间管理土地。今年春天陶某与邻居李某协商后,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李某经营。村委会得知后,以此事没有征得村委会同意为由,认定转包协议无效,并说陶某要不承包土地,村委会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土地。双方争执不下,陶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保护其承包土地的转包权。法院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判定: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不需经村委会同意,只要到村委会备案即可。

【评析】可以明确,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是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四条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

转的方式。”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根据上述规定,陶某与邻居李某签订的是土地转包协议,不必经原发包方即村委会同意,只要报村委会备案即可。村委会以陶某不承包土地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地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释义】为了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也是一份重要的证据,可以作为处理当事人纠纷的依据。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情况下,已经实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了。于此情形,可以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成立。但是,应当有第三人为证。

采取转让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否则,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不成立。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至于发包方同意与否,不影响流转合同的成立。至于报发包方备案,最好也采取书面形式。

【案例二】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K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占某的父亲早年去世,最近母亲也因病去世。忙完母亲后事后,占某想把父母生前的承包地转包给堂兄种植。村组干部得知后,认为占某与妻子多年前将户口迁到打工的城市(设区市),没有本村户口,不

能处理其父母生前承包地的转包。但占某认为,《物权法》出台就是要保护私有财产,父母只有自己一个子女,他们生前的承包地理应由其继承,继承后他就有权转包。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占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应当按承包方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占某夫妻户口既然已经迁到设区市转为非农户口,现其父母去世,他们生前的承包地占某是不能继承的,因此也不能由其转包,发包方可依法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给其他农户,但占某可以继承其父母生前承包地上的现有收益并按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释义】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对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K五条做了明确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由其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例如,在一个三口之家,妻子因病去世,妻子生前分到的承包地应当由丈夫和孩子继续承包,妻子的父母不能要求继承,因为土地是以户为单位承包的,只是在分配土地时按照人口计算土地的数量。只有在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才存在是否允许继承的问题。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为缓解人地矛盾,体现社会公平,对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

承包地虽然不允许继承,但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如已收获的粮食、未收割的农作物等,作为承包人的个人财产,则应当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法定继承的,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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