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3〕40号
上海市人才类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和办理流程
年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出炉,对加分指标中“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地最高分值由年地分调至分.加分指标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做了调整,由年地分调至今年地分,将原先最近连续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调整为“最近四年内累积个月缴纳”.办法》全文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地和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地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对象)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地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地《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地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地,可以享受相应地公共服务待遇.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地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地服务和管理工作.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一)年龄年龄指标最高分值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年龄为周岁,积分;年龄每减少岁,积分增加分.(二)教育背景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地被国家认可地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分..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分..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分..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分..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分.(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分..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分..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分..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地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分..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分.持证人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申请积分地,最近年内累计个月地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地,注册后给予加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年积分.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地、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地,不作为本项地积分依据.第七条(加分指标及分值)加分指标包括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地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一)创业人才符合一定条件地创业人才,积分.创业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二)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符合一定条件地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分.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三)紧缺急需专业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地,积分.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四)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地企业,按照个人地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人及以上,每纳税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人积分,最高分.(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最近年内累计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低于倍地,积分..持证人最近年内累计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倍低于倍地,积分..持证人最近年内累计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倍低于倍地,积分..持证人最近年内累计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倍地,积分.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地、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纳税基数不能合理对应地、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地,不作为本项地积分依据.(六)特定地公共服务领域持证人在本市特定地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年积分,满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七)远郊重点区域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地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年积分,满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分.(八)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分.(九)表彰奖励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地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分..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分..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分.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政府批准并公布地表彰奖励目录执行.(十)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年积分,最高分值分.第八条(减分指标及分值)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持证人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地,每次扣减分.(二)行政拘留记录持证人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地,每条扣减分.(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持证人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地,每条扣减分.第九条(一票否决指标)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地,取消申请积分资格.第三章积分规则及标准分值第十条(单项指标积分规则)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地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地最高分.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地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进行累计扣减.第十一条(总分积分规则)持证人地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地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地最低分值为分.基础指标中地“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加分指标中地“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第十二条(总积分标准分值)《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为分.第四章积分申办流程及管理第十三条(积分申请)持证人需要申请积分地,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地,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第十四条(积分申请材料)持证人和受委托地用人单位须提交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持证人有效期内地《居住证》;.《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劳动(聘用)合同;.承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地材料;.承诺无违法犯罪记录地材料;.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磁卡.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地材料.第十五条(材料受理)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积分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地,应当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地,应当当场告知补齐材料.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地真实性负责.第十六条(材料审核)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地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持证人提交地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结婚证、户口簿、验资报告、纳税明细和聘用本市户籍人员证明等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有疑问地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第十七条(积分核定)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第十八条(积分查询)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或者持《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地积分.第十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在《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地,应当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并告知持证人.第二十条(积分失效)持证人《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第二十一条(监督与复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材料取得地积分予以纠正.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居住证》积分存在异议地,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复核.依托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居住证积分申请信息地事中事后监管.第二十二条(提供虚假材料地法律责任)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地,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地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地,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地,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其直接负责地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地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动态调整)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对《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上海居住证办理流程一、书面材料、人事专员(单位网上注册登记地联系人)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单位网上审核完后直接打印,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 、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两份),如为国(境)外学历学位,则需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地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符合本市重点行业紧缺、急需地高技能人才需提供国家一、二、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经本市有关机构复评地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或非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为分公司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及人事授权书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本人外地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及本人信息页),本人为集体户口地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无法开具户籍证明地提供具有详细户籍地址地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原件及复印件;、本市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在沪购置产权房地提供产权证(需提供具有居住房屋凭证编号地一页及详细信息页);◆居住单位集体宿舍地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和单位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需提供具有居住房屋凭证编号地一页及详细信息页);◆借住在亲友家地提供户主地房产证(需提供具有居住房屋凭证编号地一页及详细信息页)、身份证复印件、书面同意入住证明以及户主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地寄宿证明;◆租房居住地须提供由房地部门或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出具地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和房主地身份证复印件;注:对于上述在沪住所地相关规定如下:⑴居住房属于农村私房地,提供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户口簿,“居住房屋凭证编号”栏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编号或户口簿户号;⑵居住房属于动迁房地,提供动迁协议或户口簿,“居住房屋凭证编号”栏填写动迁协议或户口簿户号;⑶居住房属于租用公有居住房屋地,提供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户口簿,“居住房屋凭证编号”栏填写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户口簿户号;⑷居住房属于人才公寓或公租房地,提供人才公寓租赁合同或公租房租赁合同,“居住房屋凭证编号”栏填写人才公寓或公租房;⑸居住房属于部队房产地,提供部队营房部门出具地住所证明,“居住房屋凭证编号”栏填写部队房产;⑹居住房属于高校、科研院所房产地,提供宿管科或人事部门出具地住所证明,“居住房屋凭证编号”栏填写高校、科研院所房产;⑺居住房属于预售房产,尚未取得产权证且已入住地,提供房产所属物业或居委会出具地已入住证明和预售合同,“居住房屋凭证编号”栏填写预售合同;⑻居住房属于单位长期租住地酒店式公寓或宾馆之类地营业性场所地不能作为在沪固定住所.、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包括二级)出具地健康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年期及以上地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劳动合同离截止日期应还有个月以上有效期);具有资质地机构派遣地人才,还需提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地派遣协议、派遣岗位协议.、个人档案查阅情况证明.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地单位,在递交申报材料后,由受理点所属地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居住证申办人地人事档案调入人才服务中心,由中心档案管理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出具个人档案查阅情况证明.(居住证正式受理日期自学历学位等相关信息核实入库后开始计算,如需调档者,其受理日期自人才中心档案管理部门收到档案并出具《人事档案情况核实表》之日起计算).二、其他事项、为未成年独生子女申报随员,提供子女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及本人信息页)、出生医学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无独生子女证地,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父母结婚证(离婚地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周岁以上地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学籍证明或学籍卡);、为未成年地非独生子女办理随员,提供子女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及本人信息页)、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准生证或者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离婚地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周岁以上地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学籍证明或学籍卡);、为配偶申报随员: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及本人信息页).如配偶符合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条件地,建议分别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主证.三、下列材料可以增加分值,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提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本市核发地(或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地)国家三级以上地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等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地政府奖励地个人证书;、申领人配偶为本市户籍地,出具配偶地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父母为本市户籍地,出具父母地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派出所出具地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人收入证明(近期三个月地在沪个人缴纳社会城镇保险地明细单。
上海居住证2013年7月1日新政策 积分制
上海居住证将推积分制日期:2013-06-20 09:59:00 作者:姜丽钧来源:东方早报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在全国率先推出居住证积分制度。
■详解上海居住证积分新政五大关注热点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在全国率先推出居住证积分制度。
居住证今后将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部分待遇将与积分挂钩,达到120分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同住子女可以在沪参加中高考。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毛大立在昨日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积分主要是针对居住证积分,不涉及落户政策,居转户和直接落户政策继续按照现有的政策执行。
“持有居住证,按照目前持证满7年、缴保满7年的要求,加上相关的条件可以申请转办上海市常住户口,继续按照现有的政策执行。
”毛大立说。
标准分值会动态调整旧版居住证仍然有效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一票否决指标四部分组成(详见右侧图示)。
据介绍,需要办理上海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申请人应当符合“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两个基本条件。
“合法稳定居住”,明确为需提供拟在上海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包括自购房屋、租赁房屋、单位宿舍和居(村)委寄宿证明。
“合法稳定就业”,明确为就业、投资、开业、从事个体经营,需提供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等证明。
有效期内的原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继续有效。
持有居住证的来沪人员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需要调整积分的,也应履行类似程序。
积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根据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居住证积分“达标”者与上海户籍有三差异市发展改革委总经济师翁华建表示,从长远发展趋势来看,今后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人数会逐年增加,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的人数也会逐年增加,所需要的公共财政保障也会相应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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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适用对象)在上海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居住证》,并参加上海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上海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xx、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上海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解读:别掰着手指头算了,大家看表)(二)教育背景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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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居住证积分细则篇一:《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规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评分规则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上海居住证积分介绍信
上海居住证积分介绍信【篇一:上海居住证,介绍信】篇一:居住证-人事专员介绍信介绍信上海市宝山区人才服务中心:兹介绍我公司工作人员xxx前往贵单位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项目的相关事宜,请给予接洽办理为谢!xx有限公司2015年01月06日篇二:居住证办理单位介绍信篇三:2014年《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的个人书面材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的个人书面材料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积分申请材料均须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一、基本材料(必需提供):1、单位人事专员介绍信、身份证;2、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3、《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4、持证人有效身份证件;5、持证人户籍证明(家庭户口可提供户口簿,需提供具有详细地址页的首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具有详细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6、一年期及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合同离截止日期应还有2个月以上有效期】;(1)事业单位提供聘用合同,其他单位提供劳动合同;(2)通过具有人才派遣资质或劳务派遣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派遣的,还需提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派遣岗位协议;7、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或非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积分材料(对应积分指标,申请人可自愿提供):1、学历、学位证书(需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国(境)外学历学位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2、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的聘书;(1)用人单位所聘岗位与专业、工种需相符;(2)需要注册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需注册并在有效注册期内;(3)在外省市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本市复评或验证的,视同在本市获得;(4)国家级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行业特有的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相关国有大企业提供的,予以认可;其他单位提供的,需提请设在本市的鉴定机构予以验证;(5)通过考试取得的职称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应提供《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通过评审取得的职称,应有评审表(无需提供,但档案中应有相关材料);3、最近6个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4、配偶为本市户籍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5、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积分所需材料:(1)持证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2)工商档案机读材料;三、持证人同住配偶和子女需要享受积分相关待遇所需材料:1、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2、配偶有效身份证件;3、配偶和子女户籍证明(家庭户口可提供户口簿,需提供具有详细地址页的首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具有详细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父母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且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计生部门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双胞及以上的只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符合其他计划生育政策的出具计生部门出具的准生证);6、满16周岁及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同住子女,还需提供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13•【字号】沪府发[2013]40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3〕4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3年6月13日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想必⼤家都知道到外地⼯作居住需要办理居住证吧,那么,今天,CN⼈才公⽂⽹⼩编给⼤家介绍的是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如有变动,以⽹站为准。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2013年5⽉28⽇上海政府令第2号公布) 第⼀章总则 第⼀条(⽴法⽬的)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服务和管理,提⾼政府服务⽔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条(适⽤范围) 《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申办、发放、使⽤以及积分管理等相关活动,适⽤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 市发展改⾰委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
公安部门负责居住登记及《居住证》证件等相关管理。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居住证》积分等相关管理。
教育、卫⽣计⽣、⼯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作。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受公安部门、⼈⼒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作。
⼈才服务中⼼受⼈⼒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证》积分办理⼯作。
第⼆章《居住证》⼀般规定 第四条(居住登记) 境内来沪⼈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办理居住登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
第五条(主要功能)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作为《居住证》持有⼈(以下简称持证⼈)在本市居住的证明; (⼆)记录持证⼈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三)办理和查询个⼈积分,办理卫⽣、计划⽣育、社会保险、⼦⼥教育等⽅⾯的个⼈相关事务。
第六条(载明内容) 《居住证》的载明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份号码、近期照⽚、常住户⼝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签发机关和签注有效期限等。
上海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减分指标: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 一票否决指标: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
事犯罪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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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
五、指标分值:
(一)基础指标分值:
1、年龄:最高分值30分。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 1岁,积分增加2分。 2、教育背景: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
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 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 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积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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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
三、居住证积分办理: 单位人员持介绍信至上海市宝山区公共人事服务中心(友
住证积分管理
四、积分指标: 基础指标: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
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
加分指标: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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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
六、积分申办流程:
持证人网上模拟打分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
达标(120分及以上)
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带好材料 提交至人才服务中心
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
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
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
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
学位申请介绍信
学位申请介绍信【篇一:学位申请者所在单位介绍信(模版)】介绍信华中科技大学:兹介绍我单位同志到贵校申请硕士学位事项,该同志基本情况如下:同志2000年7月毕业于专业,本科学历,英语通过国家6级考试。
同志是中共党员,勤勉敬业,踏实严谨,工作表现出色,团结同事,多次组织单位员工参与学校的各种工会活动,并组织单位员工帮助有困难的同事,在单位内部形成了良好的互助氛围, 2004年度考核被评为教育技术中心的优秀员工。
同志自年月份进入本单位以来,理论基础扎实,业务能力强,勇于创新,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负责教育技术中心实验室网络系统、数字多媒体宽带网络系统、cai多媒体点播网络系统等项目技术管理工作,出色完成任务。
同志在工作之余,还努力钻研专业技术,在最近五年来,发表了五篇科研论文,这对该岗位工作管理水平的提高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同志的出色工作表现、较强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对网络工程项目管理和项目技术有深刻认识,提出了不少建设性的意见,攻克了不少技术难题。
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技术管理实践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经公司研究决定,同意同志申请贵校硕士学位,请贵校给予支持为盼。
此致敬礼单位名称(公章):年月日【篇二:学位申请者所在单位介绍信】学位申请者所在单位介绍信【篇三:积分申请介绍信】介绍信上海市宝山区人才服务中心:兹介绍我公司工作人员xxx前往贵单位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项目的相关事宜,请给予接洽办理为谢!xx有限公司2015年01月06日篇二:人事专员介绍信模板介绍信上海市金山区人才服务中心:兹介绍我公司工作人员孟兆富前往贵单位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项目的相关事宜,请给予接洽办理为谢!上海锐拓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年月日篇三:介绍信申请书介绍信沈阳市和平区检察院:兹介绍我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同志携带我单位有关资料,凭该同志有效身份证到贵单位办理行贿犯罪查询回执,恳请贵单位予以协助为谢!此致申请书单位名称: 2012年7月5日日期:沈阳市和平区检察院:我公司(沈阳市飞亚水艺园景工程有限公司)因乌审旗鸿沁湖公园与独贵龙广场音乐喷泉维修工程投标需要,特向贵单位申请行贿犯罪查询回执单一份,恳请贵单位帮助解决!此致敬礼!单位名称:沈阳飞亚水艺园景工程有限公司日期:2012年7月5日篇四:积分申请《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办事指南受理依据1、《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13〕40号)3、《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沪人社力发〔2013〕31号)办理程序1、来沪人员向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办《上海市居住证》。
上海市居民证积分管理办法
上海市居民证积分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31号(2015-08-11 16:56:3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全文).doc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全文)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全文)更新:2018-11-06 08:46:11第一条(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制定本实施。
第二条(适用对象)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积分。
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第三条(积分申请)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
第四条(积分申请材料)(一)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件);3.持证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4.劳动(聘用);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磁卡。
(二)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1.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
2.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类的须在注册有效期内),并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聘用证明;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在外省市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本市复评或验证的,视同在本市获得。
3.持证人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4.持证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验资、工商档案机读材料、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的纳税明细或最近连续3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数(须由所聘单位为其连续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申请当月仍在所聘单位)。
上海居住证积分制-达到120分-子女可在沪中高考
上海居住证积分制度——家长积分达到120,子女就能在沪参加中高考“沪漂”5年后,连云港人魏雪明终于在今年6月拿到了“落沪”的“通行证”——。
2013年7月1日,上海市正式施行《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并开始试行《管理办法》。
这是全国第一个操作积分制的城市。
这一政策取消了此前人才居住证和一般居住证的差别,统一实行居住证积分制,并根据不同的积分,为持证者提供梯度化的公共服务。
“后,在功能上与上海户籍相差无几”上海市人社部门接受采访时表示。
其中,就包括等。
而这一点,正是魏雪明所看中的。
“上海打拼5年,一直做‘沪漂’。
现在终于有点归属感了。
女儿也不用回老家中考了。
”魏雪明感慨道。
故事十年“异乡人”为娃娃的高考发愁魏雪明是幸运的,因为还有很多身在上海的外地人还在为那张“通行证”努力着,比如今年已经41岁的林正华。
2006年,已过而立之年的林正华为了理想只身一人前往上海闯天下。
“我喜欢这个城市的氛围。
”林正华说,尽管没有实现他最初的“财富梦”,但如今事业上也算小有所成。
再后来,林正华在上海和杭州之间的萧山买了房。
妻儿也从重庆接了过来。
一家人在上海这座国际大都市安安稳稳地过起了小日子。
“万事俱备,就差一纸上海户口,因为儿子眼看就要中考了。
”和林正华一样来自重庆的高广坤也备受“落户”这件事的困扰。
两人在一次老乡联谊会上无意间碰到,竟有了“相见恨晚”的感觉。
“读书要花高价钱,我儿子读初一了,眼看快要中考,没有上海户口,莫非真要回老家?”两位父亲结伴为了加分去读书2013年出台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让他们看到了希望。
根据这一制度,申请者在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工作及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等基础指标中得到相应的分数,如果取得120分的标准值,就可以获得上海市居住证,一旦居住证积分达标,持证人享有的待遇与上海户籍相差无几,包括其子女可在上海参加中高考等。
在知道这一政策后,林正华和高广坤就认真研读了《》。
上海居住证积分制度
项目
1 年龄
内容
标准
56-60 大专(高职) 本科 本科学历和学位 硕士 博士 五级 四级 三级 二级 一级/高级 >80%<1倍 >1倍<2倍 >2倍 >10万人民币 10人及以上 满1年 满5年后 满1年 满5年后
积分
5 50 60 90 100 110 15 30 60 100 140 25 50 100 10 10 4 开始计入总积分 2分 开始计入总积分 10 30 60 110 4 -150
140
4
100
5
10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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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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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生毕业生 表彰奖励 获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 专项性表彰奖励 获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 综合性表彰奖励 获省部级以上 政府表彰奖励 配偶为及分值 提供虚假资料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 3年内
最高积分
30 110
2
教育背景
3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 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 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 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 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 社保 在本市工作及缴纳社会保险年限 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每满 连续3年高于本市上年度平均工资 投资 投资纳税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在 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 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远郊重点区域 远郊区工作并居住
不作为积分的依据 1.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保而补缴 2.社保基数与个税缴纳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 3.职工社保单位和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
特定服务领域另有具体规定
目前指临港新城
1.表彰奖励目录,按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目录执行
学位申请单位介绍信
学位申请单位介绍信【篇一:学校单位介绍信范文3篇】学校单位介绍信范文3篇介绍信是用来介绍联系接洽事宜的一种使用文体,通过它可以让对方了解持有者的身份和目的,以便得到对方的信任和支持。
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校单位介绍信范文,仅供参考。
学校单位介绍信范文一:xx小[ ]号 xx小[ ]号持信人:所在单位:前往单位:事项:经办人:年月日有效期天此致敬礼!xx小学年月日有效期天学校单位介绍信范文二:推荐人姓名: xxx推荐人职称:教导主任推荐人工作单位:xx大学推荐人和申请人的关系:班主任推荐人电话: xxxxxxxxx推荐意见:xxx同学自xxxx5年进入我校读书以来,具备了良好的专业知识水平,具备出色的学习能力并且乐于学习、敢于创新,不断追求卓越;作为参和者,具备诚实可信的品格、富有团队合作精神;作为领导者,做事干练、果断的风格,良好的沟通和人际协调能力。
受过系统的经济相关专业知识训练,有在多家单位和公司的实习和兼职经历;有很强的忍耐力、意志力和吃苦耐劳的品质,对工作认真负责,积极进取,个性乐观执着,敢于面对困难和挑战。
作为学校的教导主任,我愿意推荐该同学到贵单位工作。
谢谢!推荐人:xxxxx年xx月xx日学校单位介绍信范文三:xx研究中心:兹介绍我单位xxx到你处申请经济学双学位学习,请予以接洽。
该同学(同志)遵纪守法,无犯罪记录。
我单位对此事表示支持。
此致敬礼年月日(加盖公章)hr /一、介绍信的概念介绍信是介绍派出人员的身份和任务的专用信件。
二、介绍信的作用1.介绍信主要用于联系工作、洽谈业务、参加会议、了解情况时的自我说明。
2.对于持信人而言,介绍信具有介绍、证明双重作用。
三、介绍信的种类介绍信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便函式的介绍信,一种是带存根的介绍信。
四、介绍信的结构和写法(一)便函式介绍信。
用一般的公文信纸书写。
包括标题、称谓、正文、结尾、单位名称和日期、附注几部分。
1.标题在第一行居中写介绍信三个字。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制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全文).doc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全文)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全文)更新:2018-11-06 08:46:11第一条(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制定本实施。
第二条(适用对象)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积分。
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第三条(积分申请)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
第四条(积分申请材料)(一)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件);3.持证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4.劳动(聘用);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磁卡。
(二)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1.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
2.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类的须在注册有效期内),并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聘用证明;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在外省市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本市复评或验证的,视同在本市获得。
3.持证人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4.持证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验资、工商档案机读材料、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的纳税明细或最近连续3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数(须由所聘单位为其连续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申请当月仍在所聘单位)。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制度政策详细问答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制度政策详细问答上海市居住证积分制度政策详细问答上海市居住证积分及落户的相关问题,你了解请了吗?以下是搜罗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政策详细问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上海市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展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奉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
积分到达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效劳待遇。
持证人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12333sh.)和21世纪(.21hr.)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展网上模拟估分,到达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地区、县人才效劳中心申请积分。
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根本申请材料包括:(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3)劳动(聘用)合同;(4)持证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方案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5)持证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磁卡。
除上述积分根本申请材料外,持证人还应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工程对应的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展审核。
持证人积分申请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展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委托用人单位向地区、县人才效劳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持证人积分工程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工程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展扣减,并告知持证人。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上海市居住证》积分存在异议的,向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复核。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原人才类居住证持有人采取“老人老方法”,即有效期内的原人才类居住证持有人被统一赋予120分的标准分值。
2013年,那些左右我们的职场大事件
2013 11/12
延迟退休提上日程
新闻回顾:
2013年6月,由于就业压力等多重原因,人社部已经搁置延迟退休的思路,仅仅从研究着手,进行学术探讨。
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明确了顶层设计中,延迟退休政策渐进渐行。
新闻跟踪:
延迟退休年龄将渐进式推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近日表示,为保证平稳过渡,不对当期的就业状况造成太大影响,中国将采取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的方式:第一,要有一个预பைடு நூலகம்期;第二,要分步骤;第三,延迟退休年龄一定是要“迈小步”,用较长的一段时间逐步完成平滑过渡。在延迟退休的同时,国家还将严格控制提前退休,强化养老保险激励机制。
2013年,那些左右我们的职场大事件
评论 邮件 纠错2014年01月02日06:40 来源:解放网-新闻晨报 作者:刘敏 吴珊珊
晨报记者 刘敏 实习生 吴珊珊
2013年,哪些职场大事件,影响了你我他?让我们沿着时间的主线,一一回顾,也许很多大事件,你并没有感觉到它的存在,但它已经来到你的身边,有的或许现在对你没什么影响,但或许不远的将来就会影响到你。
2013 12/17
国资改革意见正式公布
新闻回顾:
2013年12月17日,《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国资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正式公布。 《意见》中对于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提出了原则性要求,要求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不能“一肩挑”,其中强调了“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兼任党委书记,与总经理分设”。而对于功能型及公共服务类企业,则董事长可兼任总经理职务,但要与党委书记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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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2013-7-9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5月20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2013年5月28日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2013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申办、发放、使用以及积分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
公安部门负责居住登记及《居住证》证件等相关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居住证》积分等相关管理。
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公安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工作。
人才服务中心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证》积分办理工作。
第二章《居住证》一般规定第四条(居住登记)境内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
第五条(主要功能)《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一)作为《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二)记录持证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三)办理和查询个人积分,办理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险、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
第六条(载明内容)《居住证》的载明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照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签发机关和签注有效期限等。
第七条(签注时限)《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
第三章《居住证》办理第八条(受理机构)需要申请办理《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第九条(申办条件和材料)申请办理《居住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二)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
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受理与补齐)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第十一条(材料移送)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于出具受理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信息、申办材料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公安部门。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就业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符合办理条件的,通知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公安部门核定)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投靠、就读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符合办理条件的,通知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签发、制证、领证)《居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签发。
对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制证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居住证》制作,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
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领证。
《居住证》工本费的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五条(信息变更)持证人的居住地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办理签注)持证人应当在其《居住证》每届满1年前30日内,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
持证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在6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
第十七条(挂失和补办)《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十八条(转办常住户口)持证人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按照《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部门办理《居住证》注销手续:(一)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二)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三)持证人超过60日未补办签注手续的;(四)持证人已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五)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四章《居住证》积分管理第二十条(积分制度)本市实行《居住证》积分制度。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
随着持证人在本市居住年限、工作年限、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的增加和学历、职称等的提升,其分值相应累积。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二十一条(积分指标体系)《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包括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等基础指标,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需要,设置加分指标、减分指标、一票否决指标。
各指标项目中根据不同情况划分具体积分标准。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教育、卫生计生、公安、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编制,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标准分值)标准分值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等部门拟定,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积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的调整)《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中的指标项目、积分标准以及标准分值,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教育、卫生计生、公安、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对积分指标体系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积分材料)持证人申请积分的,应当根据《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积分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积分申请)持证人申请积分的,委托其单位到人才服务中心办理。
第二十六条(积分办理)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积分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积分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属实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并告知申请人积分情况。
第二十七条(积分查询)持证人可以在网上或者持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积分。
第五章持证人待遇第二十八条(子女教育)持证人可以为其同住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排就读。
持证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持证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享受相关待遇。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配偶和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第三十条(证照办理)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
第三十一条(住房)持证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持证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享受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资格评定、考试和鉴定)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第三十五条(参加评选)持证人可以参加本市有关评选表彰。
第三十六条(其他待遇)持证人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三十七条(待遇中止)持证人积分低于标准分值的,中止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政府服务)有关行政机关以及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职责,为境内来沪人员办理《居住证》和积分、查询相关信息、享受相关待遇等提供服务和方便,不得刁难、推诿、拖延。
第三十九条(信息保密)有关行政机关以及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在《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中获悉的境内来沪人员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持证人信息。
第四十条(行政责任)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办理《居住证》和积分过程中,刁难申请人或者推诿、拖延的;(二)在办理《居住证》和积分过程中或者为持证人查询相关信息、提供相关待遇时,违法收取费用的;(三)在对申请人进行积分或者材料核定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四)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持证人信息的。
第四十一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个人在申办《居住证》、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法律救济)个人和单位认为相关行政机关在《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持证人的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无法代办积分申请的,持证人可以直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单位改正或者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