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
上海市环卫所建设标准
上海市环卫所建设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上海作为国际大都市之一,拥有繁荣的经济和人口密集的城市特点。
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环境卫生建设成为了一项重要的工作。
上海市环卫所建设标准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和要求,以确保整个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上海市环卫所建设标准首先注重基础设施建设。
环卫所作为城市环卫工作的基础单位,其建设标准必须达到一定水平。
环卫所建筑面积和布局必须满足工作需求,保证环卫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
环卫所内部设施必须齐全,包括办公设备、卫生设施、储物设施等,确保环卫工作人员的生活和工作质量。
绿化设施和环境整治设施也必须配套完善,为环卫所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上海市环卫所建设标准还注重环卫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
环卫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公共服务工作,环卫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需要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和素养。
环卫所建设标准中规定了环卫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职业要求,包括遵守工作纪律、团结协作、服务意识和责任感等方面。
还要求环卫工作人员接受相关培训和教育,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和工作技能。
环卫所建设标准还要求环卫工作的科学管理和技术支持。
现代环卫工作已经进入了智能化和信息化的时代,为了提高环卫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必须采用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手段。
环卫所建设标准中规定了环卫工作的管理模式和流程,确保环卫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还要求环卫工作人员掌握最新的环卫技术和设备,保证环卫工作的技术含量和水平。
上海市环卫所建设标准是城市环卫工作的基本依据和规范,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和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不断完善环卫所建设标准,提升环卫工作人员素质和技术水平,加强环卫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意识,才能更好地实现城市环卫工作的目标和使命。
希望未来上海市的环卫工作能够更上一层楼,为城市环境卫生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第二篇示例:上海市环卫所建设标准环卫所是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市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导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1.09•【字号】沪建交联[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导则(试行)》的通知(沪建交联〔2012〕27号)各有关单位:为有效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规范分类设施设备配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本市有关文件精神,市建设交通委和市绿化市容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导则(试行)1 总则1.1为有效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提高垃圾处置效率,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规范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依据城市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垃圾排放标准(CJ/T3033-1996)、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03)、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生活垃圾收集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应于本市居住小区(住宅)、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以及各类公共场所。
1.3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应与区域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系统相适应,与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率要求相适应。
2 分类标准2.1实施大分流,按照日常生活垃圾、装修垃圾、单位餐厨垃圾、大件垃圾、绿化枯枝落叶等分类。
2.2日常生活垃圾分类。
具体区分居民家庭、单位办公场所、菜场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4种场所类型。
2.2.1 居民家庭日常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果皮(湿垃圾)、其它垃圾(干垃圾)等分成4类。
上海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设置标准
上海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设置标准一、引言随着上海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民对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本文将对上海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二、上海城市居住地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1.设施类别根据《上海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城市居住地区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公共交通、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类别。
2.设施规模根据不同地区的人口密度、用地面积等因素,规定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
例如,小学、幼儿园的规模应根据学生人数确定;医疗卫生设施的规模则根据服务人口数量来设定。
3.设施分布城市居住地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合理分布,方便居民使用。
原则上,居民步行15分钟内应能到达相关设施。
在设施布局上,要充分考虑地区内的人口结构、用地性质、交通状况等因素。
三、上海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1.设施类别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公共交通、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类别。
具体设置应根据居住区规模、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
2.设施规模根据居住区的人口密度、用地面积等因素,规定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
例如,小学、幼儿园的规模应根据学生人数确定;医疗卫生设施的规模则根据服务人口数量来设定。
3.设施分布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合理分布,方便居民使用。
原则上,居民步行10分钟内应能到达相关设施。
在设施布局上,要充分考虑居住区内的人口结构、用地性质、交通状况等因素。
四、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原则1.公平性:确保居民享有平等的公共服务权益,避免资源分配不均。
2.便捷性:优化设施布局,提高居民使用便利性。
3.可持续性:充分考虑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实现设施的可持续发展。
五、案例分析本部分将分析上海市某一典型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案例,以具体阐述上述原则的应用。
六、结论与建议本文对上海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进行了探讨。
上海市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1.16•【字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集镇、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集镇、村庄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集镇,是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区)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规定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第四条(管理原则)本市集镇、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专群结合、综合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市、县(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集镇、村庄环境卫生的管理。
市、县(区)农业爱卫、环保、土地、规划、房产、卫生、工商等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施本规定。
市、县(区)卫生防疫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应当对农村粪便、垃圾处理进行卫生技术指导。
第六条(环境卫生规划和目标)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集镇、村庄建设发展规划、计划,制定集镇、村庄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市和县(区)环境卫生部门指导下,确定粪便、垃圾无害化处理、还田利用的具体目标,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奖惩措施。
第七条(环境卫生经费)集镇环境卫生管理所需的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管理工作量拨付。
乡(镇)财政拨款单位和集镇居民产生的粪便、垃圾,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清除、处置。
上海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试行)
上海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4.01.16•【字号】•【施行日期】198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试行)(1984年1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市容整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市区和县属城镇。
第三条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照执行。
第二章市容卫生第四条广大公民要爱清洁、讲卫生、讲文明,维护社会公德,保持市容整洁。
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污物,不准乱丢果皮、废纸、烟头等杂物,严禁随地便溺。
各单位要建立卫生日制度,落实卫生责任制,除四害、消除蚊蝇孳生场所,保持室内外整洁。
第五条各主要道路的沿街单位和居民户,挂晒衣被杂物等,要注意市容整洁,不准在护栏、电杆、行道树上晾晒衣物,不准在道路两侧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商店和其他单位的门面,经批准设置的标语牌、画廊、广告栏、绿化地带和市政、交通设施,要保持整洁、美观、大方;各主管单位应经常维修整理,定期更新。
禁止在公共场所任意招贴、涂画、刻划。
第六条市区和县属城镇范围内,不准饲养家禽家畜。
严禁在市区买卖苗禽苗畜。
单位因实验等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等动物的,要落实卫生和除害措施,确保市容环境整洁。
第七条严禁违章搭建、堆物、设摊。
凡市政建设、修理房屋等各类施工,除紧急抢修外,均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做好围栏标牌,保持周围整洁,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超越批准期限。
经批准搭建的临时工棚,不得有碍市容。
砂浆、混凝土拌和机不得擅自放置在路上操作。
第八条凡涉及开挖道路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持经批准的掘路执照,与地区和有关部门联系,做好施工期的除害保洁工作,保证垃圾、粪便的正常清运和下水道的畅通。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0•【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1年11月1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4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2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废弃物管理第六章作业服务管理第七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八章其他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整洁、优美,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义务。
市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024年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试题库(附答案)
2024年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试题库(附答案)一、单选题1.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对运输水泥、砂石泥浆、垃圾、粪便、渣土等车船在运输过程中产生泄漏、散落或者飞扬的,由()责令停止行驶。
A、公安交通管理部门B、交通执法部门C、城管执法部门D、渣土管理部门参考答案:A2.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上()以下罚款。
A、1000,10000B、3000,30000C、5000,50000D、10000,100000参考答案:D3.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A、封闭B、使用C、利用D、占用参考答案:D4.运输水泥、砂石、泥浆、垃圾、粪便、渣土等的车船未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罚款。
A、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B、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C、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D、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参考答案:B5.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时,应当随车船携带由()核发的处置证。
A、交通管理部门B、渣土管理部门C、城管执法部门D、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参考答案:D6.进行水面漂浮物打捞和船舶垃圾、粪便接收作业的,未按规定及时清除废弃物的,处()罚款。
A、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B、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C、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D、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参考答案:C7.对装运渣土、建筑垃圾偷倒的,城管可以暂扣(),并要求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A、处置证B、驾驶证C、运输工具D、行驶证参考答案:C8.集市贸易市场的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按照垃圾()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A、日产生量B、周产生量C、月产生量D、年产生量参考答案:A9.()可以对塑料制品、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相应废弃物回收和处置义务作出规定。
城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GJJ27
发和建设同时规划 设计 施工 验收和使用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二章 一 般 规 定
第
条 生活垃圾 商业垃圾 建筑垃圾 其他垃圾和
粪便的收集 中转 运输 处理 利用等所需的设施和基地 必
须统一规划 设计和设置 其规模与型式由日产量 收集方式和
处理工艺确定
第
条 在居住区域内 商业文化大街 城镇道路以及
关于发布部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 标准 的通知
建标字第 号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业经我部审查批准为部标准
编号
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如
有问题和意见 请函告本标准主编单位上海市环境卫生管
理局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各地新华书店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三章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第一节 公 共 厕 所
第
条 选择建造公共厕所的地点应因地制宜 合理规
划 并符合公共卫生要求 厕所间距和数量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确
定
一 按城镇道路人流量确定设置间距
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闹市区道路 间距为
一般街道间距不大于
二 按地区面积确定设置数量
厕所的粪便污水 应经化粪池后方可排入下水道
第
条 单独设置的小便池应隐蔽 文明 卫生
第二节 化 粪 池
第
条 城市工业与民用建筑中 装有水冲式大小便器
的粪便污水 应纳入城市污水管道系统 在没有污水管道的地区
应建造化粪池 粪便污水和生活污水在户内应采用分流系
统
第
条 化粪池的构造 容积根据现行 室内给水排水
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部分条款解释》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部分条款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公布日期】1996.05.30•【字号】沪环卫发业字[96]第100号•【施行日期】199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部分条款解释》的通知(沪环卫发业字[96]第100号)各区环卫局(署)、各县建设局、浦东新区城建局、市容监察大队、环卫水上管理处、金山石化地区城建办:为正确贯彻实施《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依据《规定》,特制订《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部分条款解释》,请切实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部分条款解释》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日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部分条款解释一、为正确贯彻、执行《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依据《规定》,对部分条款作以下解释。
二、第八条第一款中所称“公共厕所”,以独立式为主。
三、第八条第二款中“大型商场、餐饮场所、金融交易场所、影剧院、文娱体育场(馆)、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医院、宾馆等公共建筑,”的“公共建筑”,系指有相对不固定服务对象的所有公共建筑。
所称“公共厕所”,以附建式为主。
四、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最高聚集人数”,系指在公共建筑可供服务对象活动范围内,某一时刻所能聚集的最高服务对象人数。
一般可按1人/每平方米换算。
实际服务对象相对少的不适用该条。
五、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导向牌”,应包括:(一)公共建筑物内导向指南、购物指南、导向平面图中应注明所设公共厕所所在楼层和方位。
(二)公共建筑内所设公共厕所附近适当位置、公共厕所入口处应设有明显的导向牌。
六、按照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具体规定如下:(一)大型商场内每座公共厕所建筑面积:20-30平方米;(二)餐饮场所内每座公共厕所建筑面积:10-30平方米;(三)金融经营交易场所等内设每座公共厕所建筑面积:15-30平方米。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市促进城镇发展的试点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1]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市促进城镇发展的试点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市促进城镇发展的试点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上海市促进城镇发展的试点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01年1月5日关于上海市促进城镇发展的试点意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的精神,以及市委七届六次全会提出的“中心城区体现繁荣繁华,郊区体现实力水平”的要求,本市将实施以新城和中心镇为重点的城镇化战略,加快郊区城市化步伐。
为此,制订上海市促进城镇发展的试点意见如下:“十五”期间,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将要实施重点突破、有序推进的城镇发展方针,努力构筑特大型国际经济中心城市的城镇体系。
经研究,市政府决定,本市重点发展“一城九镇”,即:松江新城,以及朱家角、安亭、高桥、浦江等九个中心镇。
试点工作要立足21世纪,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实现高起点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效率管理,建设各具特色的新型城镇。
到2005年,“一城九镇”开发建设要初具雏形,人口与城镇规模基本合理,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基本完善,特色经济与特色风貌基本形成,初步建成若干个规划科学、结构合理、功能健全、环境良好,并与国际大都市相匹配的国内一流的现代化城镇。
一、加强对试点城镇规划的指导和管理1、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一城九镇”的总体规划和特色风貌设计。
按照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在完成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明确试点城镇镇域范围和镇区区位以及明确城镇功能定位的基础上,2001年5月份之前修编完成“一城九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城镇总体规划和特色风貌设计,报市政府审批;上半年完成“一城九镇”“十五”经济、社会发展与城镇建设实施计划。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5•【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施行日期】2024.01.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2014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23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本市责任区管理的相关政策、标准与指导意见;(二)组织检查、考核各区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状况;(三)协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任要求纳入行业管理的有关事项。
本市市场监管、商务、药品监管、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卫生健康、教育、文化旅游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区和街镇管理职责)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责任区管理相关事项的综合协调。
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责任区的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布置、落实本辖区内的责任区工作;(二)开展责任区相关宣传、动员、培训、监督、检查工作;(三)指导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责任区自律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相关单位、个人落实责任区制度,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落实具体责任人、责任区范围;(二)推进建立责任区自律管理机制;(三)引入社会第三方参与责任区相关工作。
第四条(责任人确定及责任区范围划分)责任人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确定。
本市陆域责任区范围的划分,遵循下列基本规定:(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区范围,为其物业管理区域外侧至人行道外沿;(二)轨道交通、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铁路的责任区范围,为其出入口向外延伸的一定范围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外侧;(三)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公共绿地、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责任区范围,为该公共场所区域外侧至人行道外沿;(四)农贸市场、会展场馆、商场、超市、餐饮、宾馆、沿街商户、施工工地、待建地块等场所的责任区范围,为其经营、使用区域外侧至人行道外沿;(五)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的责任区范围,为其建筑物、构筑物外侧至人行道外沿;(六)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和经济开发区的责任区范围,为其所辖区域的公共区域。
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公布日期】1989.04.21【实施日期】1989.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9年4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第一条为了贯彻《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属城镇和独立工业区及其水域。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环卫局)是本市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机关,对各区、县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行业务领导。
第四条规划、环境保护、建筑、房产、市政、园林、公安、财政、工商行政、教育、卫生、水利、港航监督等管理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施《条例》和本细则。
第五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卫生、文化等部门,应承担环境卫生宣传的社会义务,在宣传业务中安排一定的环境卫生宣传内容。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教育计划中应安排一定课时的环境卫生教育内容,各类学校应遵守执行。
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在旅客集散场所设置醒目的环境卫生宣传标牌。
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在驶入上海途中,运输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对旅客进行遵守环境卫生法规的宣传教育。
第六条建筑施工工地的环境卫生由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建筑施工工地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环境保洁工作。
建设单位应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环境保洁的措施。
第七条沿道路的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应设置不低于两米的遮挡围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堆放在建筑施工工地以外的,周围应设置高于一米的遮挡围栏;市政施工应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八条施工作业时,应有防止尘土飞扬、泥浆洒漏、污水外流、车辆沾带泥土运行等措施。
第九条翻建、修建房屋等所产生的垃圾,应倒在指定的地点,不得倒入生活垃圾容器内。
第十条单位或个人,经批准在道路上堆物,设置工棚、料库、灰浆池等,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
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
设置规定部分条款解释》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律解释执行
【发文字号】沪环卫发业字[96]第10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6.05.30
【实施日期】1996.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部分条款解释》的
通知
(沪环卫发业字[96]第100号)
各区环卫局(署)、各县建设局、浦东新区城建局、市容监察大队、环卫水上管理处、金山石化地区城建办:
为正确贯彻实施《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依据《规定》,特制订《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部分条款解释》,请切实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部分条款解释》
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日。
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1995年修正)
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1995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1.30•【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十九号]•【施行日期】1987.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十九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的决定》已经1995年11月27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1987年10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1995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以下简称环卫设施)是指供市民使用的环卫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工作所需要的环卫工程设施、基地、工作场所等。
第三条本市环卫设施规划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编制,经城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设置环卫设施的用地,应列入城市规划土地的用地指标。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市区、县属镇以及非建制镇的工业区。
第五条本规定由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环卫局)组织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土地、港务等管理部门配合实施。
第二章环卫公共设施的设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环卫公共设施系指:(一)公共厕所、小便池;(二)化粪池、倒粪站;(三)垃圾管道;(四)垃圾容器、垃圾容器间;(五)废物箱、痰盂。
第七条在本市进行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时,应相应配建环卫公共设施,并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环境卫生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制订相关的设施设计规范和定型图纸,供建设单位使用。
上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上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本条例为了规范上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形象和环境卫生,保障市民的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1. 城市市容管理应当遵循美观、整洁、有序的原则,提升城市形象,为市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2. 城市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设施建设、城市道路及绿化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城市的基础设施和环境的良好状态。
3. 市民应当积极参与城市市容管理,共同努力维护城市的美好形象。
第二节城市设施建设1. 城市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采用高质量的建材和工艺,确保设施的稳定和耐久。
2. 城市设施建设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市民的利益进行合理规划和布局,充分考虑交通流量、人口分布等因素。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卫生要求1. 市民应当保持居住环境的清洁卫生,不得乱扔垃圾,不得随地吐痰,不得乱涂乱画。
2. 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垃圾分类和处理工作,提倡环保意识,引导市民养成良好的生活惯。
第二节污染治理1. 污染治理应当依法进行,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质量。
2. 污染治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企业和农业生产等领域的监管,确保相关单位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一节管理责任1. 城市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执法,对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2. 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巡查,发现卫生问题及时处理,并对违反卫生要求的个人或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节违法行为1. 违反城市市容管理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将被处以相应的罚款。
2. 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将被处以相应的罚款,并可能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果有其他法律法规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其他法律法规为准。
以上为《上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完整内容。
CJJ27-2005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镇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不宜单独建设 应采取必要措施后 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镇建设计划 各单位环 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设置由各单位负责 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 定
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 必须制定并落实改建 或迁建的计划后 方可改建或迁建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基本规定
城镇环境卫生所需的各类设施 必须统一规划和设置 其 规模与型式应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 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 定
城市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 简称垃圾 和居 民排出的粪便 简称粪便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回收及利用 加快垃圾分类 收集 以利于垃圾处理减量化 资源化 无害化 分类收集的垃 圾应分类运输 分类处理 垃圾分类方式与分类处理方式应相互 协调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设置数量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的规定
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
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第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的公告
现批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为行业标准 编号为
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其中 第
条 款 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 原行业标
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
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年月日
境卫生专用车辆通道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为了加强对镇一级环境卫生的管理
对原标准的适用范围做了调整 强化了规划的作用 提出管理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1.0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2001年5月24日在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局长胥传阳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1988年12月,市九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环卫条例》),并于1989年5月1日起施行。
十多年来,本市环境卫生建设和作业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建设了如老港填埋场等一批大型环卫设施,机械化清扫率达到了41.6%,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2% 。
1999年,本市的日清扫面积、年生活垃圾处理量和年建筑垃圾处理量分别比1988年增长了75.98%、107.78% 和202.1%。
与此同时,本市环境卫生法制建设也取得了较大发展,为了贯彻实施《环卫条例》,市人民政府相继制定了《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上海市水域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以及《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暂行规定》以及《上海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政府规章。
《环卫条例》与配套政府规章的施行,对本市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但是,随着本市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城市综合实力的提高,广大市民对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1999年,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强本市环境保护和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在市容环境卫生建设和管理方面又提出了更高要求。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活垃圾箱房保洁和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活垃圾箱房保洁和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27•【字号】沪容环[2007]43号•【施行日期】2007.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活垃圾箱房保洁和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沪容环〔2007〕43号)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垃圾箱房保洁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垃圾箱房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提升保洁水平,现将《上海市生活垃圾箱房保洁和管理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上海市生活垃圾箱房保洁和管理导则(试行)一、总则为了进一步规范垃圾箱房保洁管理,迅速提升市容环境卫生保洁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生活垃圾在投放、存储、垃圾箱房保洁、管理过程中对市民生活环境的影响。
针对垃圾箱房的管理特点,依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容貌标准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导则。
二、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包括环卫、企事业单位、居(村)委各种产权的)各种固定(移动)的生活垃圾箱房保洁、管理,以规范指导及各类生活垃圾收集、存储设施设备设置的(垃圾间、拉臂箱、集装箱)。
三、职责1、各区(县)、街道、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箱房保洁管理工作的行政监管部门,对垃圾箱房的保洁管理有指导、监督的职责。
2、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管理企业是居住区生活垃圾箱房保洁管理的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居民委员会是居住区生活垃圾箱房保洁管理的责任人。
3、环卫产权内的生活垃圾箱房,保洁管理的责任是该管理部门。
4、企事业单位产权的生活垃圾箱房,由企事业单位是保洁管理的责任人。
四、垃圾箱房作业保洁质量标准1、垃圾箱房须落实专人保洁,每名保洁员保洁1-4座垃圾箱房,到岗后要检查垃圾是否入箱、入容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行业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行业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4.02.26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行业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0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0〕9号),我部组织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修订了行业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见附件)。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
2.通信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345弄11号; 邮政编码:200232。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2日。
附件: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4年2月26日。
上海市环卫所建设标准
上海市环卫所建设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上海市作为我国经济最为发达的城市之一,城市环境的整洁与美观一直是市民关注的重点问题。
为了提升城市环境品质,上海市环卫所不断加大对建设标准的监督与管理。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上海市环卫所的建设标准。
一、环卫所的建筑规划环卫所的建筑规划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以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为目标,在便捷、高效、经济的基础上进行设计。
首先要考虑到环卫人员的工作需求,设置合理的办公室、更衣室、休息室等功能区域。
其次要考虑到环卫设备的存放和维护,要确保环卫设备有固定的存放位置,并且便于维护检修。
最后还要考虑到环卫所周围的环境影响,要保证环卫所的建筑风格和周围环境协调一致,不破坏城市整体形象。
二、环卫设备的标准配置环卫所应当配备符合标准的环卫设备,包括清扫车辆、清洁工具、安全设备等。
清扫车辆应当按照市场需求选配,并且定期进行保养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清洁工具要齐全,满足环卫人员日常工作的需求。
安全设备包括防护服、安全帽、手套等,确保环卫人员在工作中的安全。
三、环卫人员的管理标准环卫所的环卫人员是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主力军,因此环卫所的管理标准也包含了对环卫人员的管理要求。
环卫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环卫技能和素质。
管理者要建立健全的考核制度,对环卫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激励优秀员工,规范不良行为。
同时,要加强对环卫人员的安全教育,确保他们在工作中远离危险。
四、环卫所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环卫所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也是关键的一环。
环卫所管理者要定期对环卫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理。
环卫所的卫生保洁工作也要做到定期巡查,确保环境整洁。
另外,环卫所的内部设施保养也不能忽视,比如水电设备、通风设备等,都需要定期维护,以保证环卫所的长期正常运行。
上海市环卫所建设标准的不断提高,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通过加强建设标准的管理,上海市环卫所将进一步提升城市环境整体品质,为市民提供更加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1987年10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1995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以下简称环卫设施)是指供市民使用的环卫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工作所需要的环卫工程设施、基地、工作场所等。
第三条本市环卫设施规划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编制,经城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设置环卫设施的用地,应列入城市规划土地的用地指标。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市区、县属镇以及非建制镇的工业区。
第五条本规定由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组织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土地、港务等管理部门配合实施。
第二章环卫公共设施的设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环卫公共设施系指:(一)公共厕所、小便池;(二)化粪池、倒粪站;(三)垃圾管道;(四)垃圾容器、垃圾容器间;(五)废物箱、痰盂。
第七条在本市进行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时,应相应配建环卫公共设施,并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环境卫生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制订相关的设施设计规范和定型图纸,供建设单位使用。
第二节公共厕所第八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商业文化街、交通道路以及菜场、集贸市场,应当按照规定建造公共厕所。
大型商场、餐饮场所、金融经营交易场所、影剧院、文娱体育场(馆)、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医院、宾馆等公共建筑,应当设置供服务对象使用的公共厕所。
第九条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如下:(一)市区地区级中心以上的商业文化大街,500米左右设置1座;其他市区道路,800米左右设置1座。
(二)旧城区按常住人口5000人左右设置1座;旧城区成片改造地区,每平方公里设置3~4座。
(三)新建小区中的地区级中心,每平方公里设置6座左右;一般住宅区,每平方公里设置3座或10000人左右设置1座。
(四)大型商场、金融经营交易场所按服务对象的最高聚集人数1000人左右或者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左右设置一座;最高聚集人数超过1500人或者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应当按比例相应增加公共厕所面积或座数。
(五)餐饮场所按服务对象的最高聚集人数100人左右设置一座。
第十条县属镇的公共厕所,在有水冲式卫生设备的地区,按常住人口4000人左右设置1座;在没有水冲式卫生设备的地区,按常住人口2000人左右设置1座。
第十一条独立式公共厕所可参照市市容环卫局编绘的定型公共厕所设计图纸设计建造;附建式公共厕所可根据本规定第十二条要求并结合主体建筑设计建造。
第十二条公共厕所分为一类、二类、三类;设计和建造公共厕所必须满足以下要求:(一)厕所内部必须空气流通,防臭,光线充足。
(二)须装置照明设备、冲洗设备、洗手盆、挂衣钩以及老人、残疾人专用蹲位。
(三)大便蹲位和大便槽、小便槽的表面应光滑、耐腐蚀。
(四)独立式公共厕所与其他建筑物的间距应在5米左右。
(五)公共厕所的建筑外形应与附近建筑群相协调,入口处及其附近应当设置昼夜易见的统一标志;独立式和附建式公共厕所周围应当绿化;公共建筑内设置公共厕所的,应当有明显的导向牌。
(六)大型商场、餐饮场所和金融经营交易场所内每座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为10~30平方米;其它场所每座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市区为60~100平方米;县属镇为30~50平方米。
第十三条公共厕所的粪便排放,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应纳入污水管道;没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可采用化粪池。
粪便不得直接通入雨水管道或河浜、水沟。
第十四条单独建造的小便池应隐蔽、文明、卫生,并随城市改造逐步改建或取消。
第三节化粪池第十五条凡装有水冲式卫生设备的城市建筑中的粪便污水,在没有污水系统的地区,应建造化粪池,并且做到粪便污水与其他生活污水分流排放。
第十六条化粪池的构造、容积除了按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设计的标准图纸进行设计外,还应做到:(一)周密估算建筑物的沉降量,并采取措施保证室内外管道正常连接,不得泛水。
(二)化粪池第三池的清理孔位置应放在挡水板中间;清理孔盖板可采用铸铁盖。
(三)化粪池的清粪孔盖板应与地面相平,与道路间距应在2米左右。
第十七条配套建设的地下建筑物化粪池和其他特殊规格化粪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将其设计和建造方案征求市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工业废水和其他生活污水不得纳入化粪池。
第十九条建造倒粪站应做到文明、卫生、防臭、防蝇,并随着城市改造逐步取消。
第四节垃圾管道第二十条垃圾管道是多层及高层建筑中收集、排放生活垃圾的附属构筑物。
垃圾管道包括:倒口间、倒口、管道、卸垃圾装置(垃圾容器)、垃圾间。
第二十一条垃圾管道内壁应垂直、光滑、无死角,内径尺寸为0.8~1.0米。
管道上方的通风口需高出屋面1.0米以上,并需设置挡灰帽。
第二十二条建造垃圾管道应每层设置单独的倒口间,倒口间的门应做防火门。
倒口间不得设置在生活用房内,不得与厨房相接。
倒口间内应通风,并装置照明设备。
倒口间内的倒口门应封闭性能良好,开关灵活,便于清扫和维修。
第二十三条垃圾管道的底层须设有垃圾间。
垃圾间的宽度与进深不小于3.3米,净高不低于3.1米;管道卸口中心与两边侧墙距离不小于1.5米,与里墙距离为2.5米左右。
垃圾间大门宽度不小于3.0米,高度2.5米左右。
大门应采取扯门或折门。
垃圾间内应安装水嘴和照明设备,设置排水沟、通风窗。
第二十四条为防止交叉污染,垃圾中含带有毒有害物质及病原微生物的医疗、科研、生产单位的建筑,不设垃圾管道,应采用吊箱或其他设施收集垃圾。
第五节垃圾容器和垃圾容器间第二十五条垃圾容器是指储存垃圾的垃圾箱(桶)、垃圾集装容器箱;垃圾容器间是指存放垃圾容器的构筑物。
第二十六条垃圾容器不得设置在主要交通道路及其人行道上;其他道路需要设置时,应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垃圾容器的设置数量按使用人口、垃圾日排出量和垃圾容器的容积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参照附表一。
第二十七条垃圾容器间按收集半径70米左右设置1个,每平方公里设置65个左右;新建住宅区每四幢房屋设置1个。
垃圾容器间的设计应采用市市容环卫局编制的定型图纸。
垃圾容器间应做到防雨、地坪平整、易清洗,并有通向下水道的排水沟。
第六节废物箱和痰盂第二十八条废物箱是供行人丢弃废纸、果壳、烟蒂等废弃物的容器。
废物箱应美观、卫生、耐用,并能防雨、阻燃。
第二十九条废物箱应设置在商业文化大街、道路的两侧和路口。
第三十条废物箱的设置标准如下:(一)商业文化大街设置间距为30~50米;(二)主要交通道路设置间距为80~100米;(三)其他道路设置间距为150~200米。
第三十一条痰盂是防止随地吐痰的设施。
主要设置在商业文化大街及群众集散场所。
其设置距离参照本规定第三十条废物箱的设置标准。
第三章城市环卫工程设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二条环卫工程设施是指环境卫生工作中收集、运输、处理、消纳垃圾、粪便的基础设施。
第三十三条环卫工程设施主要是指:(一)垃圾码头、粪便码头;(二)垃圾中转站;(三)无害化处理场(厂);(四)垃圾堆场;(五)临时应急垃圾堆场;(六)供水龙头和进城车辆冲洗站。
第二节垃圾码头和粪便码头第三十四条垃圾码头、粪便码头是连接陆上收集和水上运输的基础设施。
码头设置所需岸线应满足船舶停泊、调档以及装卸作业的需要,并有车辆进出、计量装置和装卸机构作业以及仓储、管理等所需的陆上用地。
第三十五条垃圾码头、粪便码头每个装卸泊位的装船能力,应达到如下标准:(一)垃圾码头每个装卸口装船能力应达到每小时50吨左右;(二)粪便码头每只卸料管道装船能力为每小时40~60吨。
第三十六条设置码头所需要的岸线长度根据装卸量、船只吨位、河道允许停泊档数确定。
具体计算可参照附表二。
设置码头所需陆上作业区面积按岸线长度配置。
一般每米岸线配备15~20平方米的陆上面积。
第三十七条码头要有防尘、防臭、防散落滴漏下河的设施。
粪便码头应建造地下贮粪设施。
第三节垃圾中转站第三十八条垃圾中转站是将分散收集的垃圾集中装运到大车上所需的垃圾转运设施。
垃圾中转站应具有良好的封闭性能。
飘尘、噪音、臭气、排水等指标应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有防蝇措施。
第三十九条垃圾中转站可按以下标准之一设置:(一)按居住人口数,每15~20万人设置1座;(二)按地区生活垃圾日排出量,每150~250吨设置1座;(三)按规划面积,每10~12平方公里设置1座。
第四十条垃圾中转站的用地面积,根据转运方式和转运量的大小确定,一般为:(一)新建小区,每座3~4亩;(二)旧城区,每座2亩左右。
垃圾中转站的具体用地标准可参照附表三。
第四十一条垃圾中转站的外型应与相邻建筑相协调,周围应绿化。
第四节无害化处理场(厂)第四十二条无害化处理场(厂)是生活垃圾、粪便在利用或者最终处置前的中间处理基地。
无害化处理要达到卫生标准,要充分综合利用。
第四十三条无害化处理场(厂)应设置在水陆交通方便的地方,并尽可能与最终处置场在同一方向的运输路线上。
第四十四条无害化处理场(厂)用地面积根据处理量、处理工艺及当地条件确定,一般可参照附表四。
第五节垃圾堆场第四十五条垃圾堆场是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堆积基地,可依照生活垃圾填埋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建设、使用和监测。
垃圾堆场一般应设置在远郊,并选用河、海滩涂等荒地、劣地。
第四十六条设置垃圾堆场应做到:(一)防止污水渗透污染河川、海域和地下水;(二)防止沼气燃烧;(三)防止病虫鼠害;(四)设置绿化防护带;(五)规定卫生防护区。
第四十七条垃圾堆场的规模应至少能使用20年;卫生防护区为300~500米。
第四十八条垃圾在堆积过程中要按时覆土压实,喷药除害;堆积后的土地要及时整治利用,美化环境。
第六节临时应急垃圾堆场第四十九条临时应急垃圾堆场(以下简称临时堆场)是在城市垃圾处理系统完善前以及在垃圾高峰和自然气候变异情况下,生活垃圾的临时应急堆放场地。
第五十条临时堆场可设置在近郊,并按专业工作区域和垃圾流向合理布局。
临时堆场面积按专业工作区域垃圾产生量和堆场允许堆积高度计算。
第五十一条临时堆场要有围栏、道路、污水集水井和管理用房,有防蝇灭蝇等环境保护措施,并视其规模设置防护地带和绿化带。
第七节供水龙头和进城车辆冲洗站第五十二条洒水车和冲洗马路专用的环卫车辆由设置在道路两侧的专用供水龙头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