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退休“一件事”联办办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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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须知
(企业职工“退休”一件事)
尊敬的参保人员:
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现将相关规定告知如下:
一、退休年龄的规定
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企业女职工在用人单位内,原工人身份聘用到干部(管理人员)岗位,或被聘为专业技术连续工作满五年,并在该岗位退休的,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即:可按55周岁退休),根据本人自愿,也可按工人退休(即:可按50周岁退休);原干部身份聘用到工人岗位连续工作满一年,并按该岗位退休的,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即:可按50周岁退休),根据本人自愿,也可按干部退休(即:可按55周岁退休)。

2.在原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从事经核准的提前退休工种符合规定年限,未中断缴费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4.在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和再就业有困难的失业军转干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本人自愿提前退休的。

二、退职年龄的规定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

三、养老退休(退职)缴费年限的规定
职工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全部缴费年限满15年。

四、社会化管理服务
您办理退休手续后,已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请及时向居住社区报到,参加有关社会化管理服务活动。

同时,请每年通过“支付宝”或“浙里办”两个APP办理自助认证或亲友协助认证。

退休后享受医保待遇的,可参加二年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如居住地址及联系电话变更,应及时到社区办理变更手续。

五、享受医保退休待遇的规定
1.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应满15年(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其中实际缴费年限应满5年。

2.医保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处理
医保累计缴费年限不符合规定的退休人员,应在退休当月及时办理补缴或选择办理延长缴费。

未补缴也未办理延长缴费手续的,中断职工医疗保险关系,并按规定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退休人员享受医保待遇时间
(1)参保人员退休后,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条件,办理医疗保险人员类别变更手续前处于缴费状态的,从办理医疗保险人员类别变更手续的次月开始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并从该月开始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办理医疗保险人员类别变更手续当月未及时缴费的,医保经办机构应中断其参保关系,参保人员应及时补缴。

(2)参保人员退休后,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条件,办理医疗保险人员类别变更手续前处于中断缴费状态的,自办理医疗保险人员类别变更手续的次次月开始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3)退休人员办理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补缴手续后,未及时缴费的,医保经办机构应中断其参保关系,参保人员需重新办理续保及补缴手续,自补缴到账的次月起恢复医疗保险待遇。

(4)参保人员退休时选择按月缴纳不足年限部分医疗保险费的,按缴费年限不足的补缴办法确定延长缴费月数,参保人员应连续按月缴费,如果在延长缴费期间中断缴费的,按个体劳动者中断缴费办法处理。

(5)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未在规定年龄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身份缴纳医疗保险费,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已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不予重新计算,其中按规定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的医保缴费年限不符合要求的,根据应补缴年限计算的补缴金额与已按在职人员身份延长缴费的金额之差进行补缴。

六、退休公积金提取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的社保卡或借记卡须为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邮储、中信、浦发、宁波银行、农商行(公积金缴纳在海曙、江北、鄞州为鄞州银行,奉化及其他区县市为农商行)发放的一类卡。

参保人员按一件事申请联办的,从收到联办信息后的次月办理公积金封存和提取业务。

若申请人需当月封存的,需自行(网上或柜面)办理封存手续。

七、参保人承诺
本人承诺没有在异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没有领取任何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本人填写的内容及提供资料真实有效。

如有不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法律规定接受相应处罚;如触犯刑法的,按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即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八、您的权利
您对退休(退职)资格核准或待遇核定有异议的,可行使以下权利:
1.对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休(退职)资格核准有异议的,可依法在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本部门所在地相应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对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退休(退职)资格核准有异议的,可依法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同级政府行政复议局提交申请书),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对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待遇核定有异议的,可依法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同级政府行政复议局提交申请书);也可在60日内先向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的,再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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