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劳社[2001]362号各市、县(区)劳动局,中央属行业单位:为规范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已纳人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企业及其职工(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他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位及其职工,下同)退休审核审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退休条件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行为(一)国家法定的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二)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的条件得: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其中: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特殊工种名录按国家劳动保障部或中央有关部(委)现公布的特殊公众名录执行。
(三)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并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可提前办理退休。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鉴定标准,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执行;个别特殊病例无法按照上述鉴定标准执行的,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可参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4级))执行。
(四)列人国家“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破产计划的企业职工可提前5年退休,或经省政府批准参照试点城市的有关规定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职工可提前退休。
具体企业名单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认定的为准。
(五)凡符合上述退休条件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的企业职工,可凭《福建省退休人员审批表》,到与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有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局《福建省退休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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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局《福建省退休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局《福建省退休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89年3月3日闽政〔1989〕30号)省政府同意省人事局制定的《福建省退休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径向省人事局反映。
福建省退休干部管理暂行规定一、为加强退休干部的管理,保障退休干部的合法权益,促进干部退休正常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以及由组织选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退休干部和经人事部门审批由外省(市)来我省安置的退休干部。
三、退休干部管理工作遵循大分散、小集中,条块结合,专群结合,就近组织,分散管理的原则进行。
四、各地(市)应建立退休干部管理工作领导委员会(小组),在人事局内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各区(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应配备专(兼)职干部。
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可聘请身体健康、热心服务工作的退休干部协助搞好管理工作。
五、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地(市)、县(区)人事部门和省直厅(局)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的任务: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干部退休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实际制定退休干部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
2、负责退休干部易地安置、延长退休手续、享受特殊贡献的待遇,以及退休干部丧事的处理和遗属生活困难的扶助工作。
3、建立退休干部专业档案,组织身体尚好的退休技术人员继续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协助办理从事技术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的有关事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6.10•【字号】闽政办[1996]128号•【施行日期】1996.06.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定》的通知(1996年6月10日闽政办〔1996〕128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省退管服务工作,省退管委在原《福建省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和《福建省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试行办法》的基础上,修改制定了《福建省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的宗旨是:以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老龄事业和退管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围绕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目标,做到精心管理、热忱服务、保障生活,使退休职工在安度晚年的同时,继续在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组织第三条按照“政群结合”、“专群结合”、“条块结合”的原则,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省、地(市)、县(市、区)成立由工会、劳动、财政、体改委、经贸委、民政、卫生、人事、老龄、老干、社会保险、人民保险等部门负责人和退休职工代表组成的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退管会”)。
其组成人员经同级政府批准公布。
退管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同级总工会,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各地可在退休职工比较集中的风景点、街道、乡镇成立区域性退管组织,发挥退休职工积极分子作用,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1.04•【字号】闽劳社文[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7〕1号)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范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严格控制各类企业不合理支出。
根据2006年10月11日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和省政府《关于确实保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通知》(闽政[2000]17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等六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各类企业加强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制度的通知》(闽劳社[2000]47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各类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有利于建立公平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
各地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高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严格落实工资总额控制制度,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加大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在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前提下,保持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适度增长,促进企业逐步建立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健全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有关工作制度。
要指导各类企业都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建立各类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台帐、健全原始核定档案,做好统计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
要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如实反映工资总额的节余和使用情况;要加强与银行、财政、地税、审计、统计部门沟通和协调,认真执行2000年省劳动保障厅等六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各类企业加强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制度的通知》文件精神,通过开户银行严格对未办《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和支取工资超过核定数的企业,银行柜台不得支付工资。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5.28•【字号】闽劳社文[2007]227号•【施行日期】2007.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闽劳社文[2007]227号)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以及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福建省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依法促进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秩序的必要措施。
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有利于明晰劳动关系、夯实企业劳动合同基础管理、改善就业环境、促进社会保险、减少劳动争议,切实维护企业与职工合法权益。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尽快在全省建立以劳动合同签订、履行为主要内容,涵盖企业全部用工活动的省、市、县三级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并依法形成劳动关系职工的,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三、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设立劳动用工备案服务窗口,受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属地管辖”的原则。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到登记注册地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1999年3月9日)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
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
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一)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
各地区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
要建立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
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文[2006]44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文[2006]445号](https://img.taocdn.com/s3/m/eb7ab8e7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0665b92.png)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文[2006]44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05年7月1日起,对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厦门市,下同)给予调整基本养老金。
现通知如下:一、调整的人员范围。
2005年调整范围为2004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2006年调整范围为2005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的时间。
2005年、2006年分别从当年的7月1日起调整。
三、调整的办法和水平。
2005年、2006年分别以上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照上年本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
各年度的具体调整水平为:(一)从2005年7月1日起,对2004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项目│行业单位│福州│宁德│莆田│泉州│漳州│龙岩│三明│南平│├─────┼─────┼───┼───┼───┼───┼───┼───┼───┼───┤│调整标准(│75 │32 │30 │30 │32 │30 │32 │34 │30 ││元)│详见附表2 │││││││││└─────┴─────┴───┴───┴───┴───┴───┴───┴───┴───┘(二)从2006年7月1日起,对2005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项目│行业单位│福州│宁德│莆田│泉州│漳州│龙岩│三明│南平│├─────┼─────┼───┼───┼───┼───┼───┼───┼───┼───┤│调整标准(│ 130 │90 │80 │80 │92 │80 │86 │94 │82 ││元)│详见附表4 │││││││││└─────┴─────┴───┴───┴───┴───┴───┴───┴───┴───┘四、省级统筹企业中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集体企业“四并三”中缴费年限满6年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标准相应减半发给。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离退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闽人发[2002]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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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离退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12.09施行日期2002.12.09文号闽人发[2002]170号主题类别财务制度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离退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闽人发[2002]170号)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在闽单位:经研究,现将各地、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提出的有关工资福利和离退休问题,提出如下处理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工作人员工作调动后工资确定及补发问题担任副科、四级职员、助教级及其以上行政、专业技术职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调动后,一时未时确职务的,按其原职务工资逐级就近就低套入科员、五级职员、技术员级的职务工资标准。
待明确职务后,再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新明确职务的职务工资档次。
其中,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半年内确定为原职级或原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转系列在两年内,一次申报并评审通过后聘任的,调入后因未按原任职务而少发的工资可予以补发,并连续计算任职时间。
否则,少发部分不予补发,也不连续计算任职时间。
未确定为原职级的人员,原职务、级别工资不予恢复。
二、闽人薪[1995]1号文有关问题的说明第四条(一)款规定的行政职务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互算办法,即“专业技术人员改行任行政工作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年限可以计算为副厅及其以下职务的任职年限……;行政管理人员聘任为专业技术职务的,副厅及其以上职务任职年限可以计算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的规定,只适用于“双肩挑”人员参加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或1993年10月1日以后工作调动、职务(岗位)变动转换工资序列,比照调入单位1993年工改按同类人员套改职务工资计算任职年限时使用。
福建退休年龄最新规定

3.退休人员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二十二、退休人员服务监督
1.建立健全退休人员服务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
2.对退休人员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提高服务质量;
3.定期对退休人员服务工作进行评估,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1.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参保人员;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3.如有与本规定不符的其他规定,按照本规定执行。
七、退休人员教育培训
1.鼓励退休人员根据个人兴趣和需求,参加各类教育培训活动,提升自身素质;
2.退休人员参加教育培训的费用,可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享受相应的优惠;
福建退休年龄最新规定
一、总则
为确保福建地区退休年龄规定的合理性和适应性,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退休年龄
1.男性的退休年龄:年满60周岁;
2.女性的退休年龄:事业单位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处级以上女性干部年满60周岁,其他女性年满50周岁;
3.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参保人员,可根据个人意愿选择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后办理退休。
3.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应积极为退休人员提供教育培训资源,协助其实现终身学习。
八、退休人员健康管理
1.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加强对退休人员的健康管理,提供定期健康体检服务;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建立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提供便捷、高效的基本医疗服务;
3.鼓励退休人员参加适宜的体育锻炼和文体活动,提高生活质量。
3.退休人员再就业所得收入,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4•【字号】闽政[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闽政〔2014〕1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第107号令)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3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闽政办〔2013〕24号)“每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要求,省政府对2012年12月31日之前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4年2月26日省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1〕28号)等71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9〕163号)等7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并适时进行修改(具体目录详见附件2);三、《转发省人防办关于省属单位、中央及外省、市驻闽单位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0〕99号)等16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3)。
列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列入继续有效并需适时进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尽快修改完善,按程序公布施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712件)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79件)3.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164件)福建省人民政府2014年3月14日附件1。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宣传提纲的通知(闽劳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宣传提纲的通知闽劳社文〔2006〕336号(2006年9月28日)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2006〕24号)文件精神,省厅继印发《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若干问题的通知宣传提纲的通知》(闽劳社文〔2006〕1号)以及《福建省劳动保障厅贯彻国发(2005)38号和闽政办(2005)227号文有关问题的宣传提纲》后,又编写了《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实施意见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和阐释工作,使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深入人心,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实施意见宣传提纲一、为什么要对计发办法进行改革,改革的目的是什么我省是于1994年实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
通过改革,对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参保缴费意识,完善省级统筹的体制,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但随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原有的计发办法参保缴费激励和提前退休的约束作用不明显,个人缴费状况与养老保险待遇联系不紧密等问题越来越突出。
为了确保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务院于2005年12月在总结东北三省先期试点的基础上,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
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原有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只占基本养老金总额的40%左右,过渡性养老金占60%左右,而且计发办法与缴费多少挂钩不紧密,难以发挥激励作用;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标准与退休时间的迟早没有建立联系,参保人员退休时间的迟与早对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标准影响很小。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3.12.17
•【字号】
•【施行日期】2013.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要求,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共计保留406件、废止131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福建省人社厅2013年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福建省人社厅2013年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3年12月17日附件一:
福建省人社厅2013年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就业与失业:18 清理时间:2013年12月。
福建女性50岁退休条件

福建女性50岁退休条件
福建省作为中国的东南沿海省份,经济发展较快,生活水平较高。
在这样的省份,许多女性在达到一定年龄后希望能够享受退休生活,
过上自己想要的生活。
那么在福建,女性50岁退休的条件是怎样的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女职工在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之后即可申请退休。
而在福建,法定的女性退休年龄为50岁。
这意味着,只要女性职工年满50岁,就有权利选择退休,不必继续从
事工作。
其次,女性在申请退休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服务年限要求。
一般来说,女性需要在单位工作满15年以上才具备退休的资格。
这意味着,女性
需要在单位中积累一定的工龄,才能够享受退休待遇。
此外,女性在退休后也需要考虑到退休金的问题。
在福建,退休金
的发放是根据工龄、工资水平等因素综合计算而来的。
女性退休后将
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工资作为退休金,以维持生活所需。
另外,女性在福建退休后也可以享受一定的福利待遇,如医疗保险、养老金等。
这些福利可以有效地保障女性在退休后的生活质量,让她
们无后顾之忧地度过晚年。
总的来说,福建省对于女性50岁退休的条件是比较宽松的,只要
女性在单位工作满15年以上,并年满50岁,就能够申请退休。
退休后,女性将可以享受到一定的退休金和福利待遇,过上自己想要的生活。
希望福建的女性们能够在退休后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
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用于同一名职工。
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一)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
各地区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要建立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
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6.15•【字号】闽人社文〔2021〕73号•【施行日期】2021.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7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0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对我省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的批复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20年12月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5%确定。
三、调整办法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月增加标准由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构成,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适当倾斜:(一)定额调整部分退休人员每人按50元调整。
(二)挂钩调整部分1.与退休人员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部分。
退休人员按本人2020年12月发放基本养老金标准的2.18%调整增加。
2.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挂钩部分,月增加标准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元。
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退休人员的入伍时间以退休审批时组织认定的为准。
(三)适当倾斜部分1.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的退休人员,在本次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40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0•【字号】闽政办[2010]79号•【施行日期】2010.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7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与省公务员局合署办公,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将组织实施公民出境就业以及管理监督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的职责交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交给省地税局。
(三)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促进就业的职责,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加强职业培训职责,推进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加强统筹城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职责,深化制度改革,逐步完善体系,扩大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协调推动农民工工作职责,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职责,推动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
卢启良、东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卢启良、东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3【案件字号】(2020)闽06行终1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康少敏陈妙红王炜强【审理法官】康少敏陈妙红王炜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卢启良;东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卢启良东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卢启良【当事人-公司】东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马巍武福建铁马律师事务所;林伟宏福建铁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巍武福建铁马律师事务所林伟宏福建铁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巍武林伟宏【代理律所】福建铁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卢启良【被告】东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交的两份证据系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本院不予接纳。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男年满五十五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连续工龄满十年,应该退休。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质证证据不足其他行政行为改判维持原判驳回诉讼请求缺席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依据已随案移送本院,有关证据、依据在原审庭审中已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并经原审认证,证据名称及举证、质证和认证意见均记载于一审判决书。
经审查,本院的认证意见同原审判决。
二审程序中,上诉人卢启良向本院提交如下两份证据:证据1、提前退休手续办理办事指南;证据2、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手续办理办事指南,欲共同证明提前退休手续办理办事指南属于承诺上报件,东山县人社局作出的是审核不是审批,审核结果都要上报漳州市人社局。
被上诉人对该两份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无法证明一定要上报漳州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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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劳社[2001]362号
各市、县(区)劳动局,中央属行业单位:
为规范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已纳人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企业及其职工(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他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位及其职工,下同)退休审核审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退休条件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行为
(一)国家法定的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二)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的条件得: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其中: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特殊工种名录按国家劳动保障部或中央有关部(委)现公布的特殊公众名录执行。
(三)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并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可提前办理退休。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鉴定标准,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职工
非因工伤残或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执行;个别特殊病例无法按照上述鉴定标准执行的,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可参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4级))执行。
(四)列人国家“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破产计划的企业职工可提前5年退休,或经省政府批准参照试点城市的有关规定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职工可提前退休。
具体企业名单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认定的为准。
(五)凡符合上述退休条件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的企业职工,可凭《福建省退休人员审批表》,到与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有关手续。
其退休时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的,可以按规定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按规定予以一次性支付,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六)职工出生年月的认定,实行居民(公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原则上以本人档案户《招工(千)登记表》、《军人人伍登记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本》等最先记载的时间为准。
(七)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按其退休前的岗位确定,其中,女干部退休前在工人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的,按年满50周岁退休;女工人退休前在管理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的,按年满55周岁退
休。
(八)职工到达规定退休年龄的,应按时办理退休手续。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
定,因工作需要确需延期办理退休的,应由职工本人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所在单位(或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可予以延期办理退休。
凡未经批准或未报备的,超龄办理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金按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1999] 62号文规定计算。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和权限,健全审批核准制度
(一)符合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办理正包别材勺,由单位负责填报《福建省退休人员审批表》并经内部公示和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确认无误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二)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退休的,由单位负责填报《福建省退休人员审批表》并经内部公示和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确认无误后,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企业每年报备的资料进行复核后报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审批,同时抄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查。
(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由单位负责填报《福建省退休人员审批表》(附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
证明和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并经内部公示和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确认无误后,报设区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上报省劳动保障厅核准。
(四)列人国家“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破产计划的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或符合国家或省有关规定可提前退休的其他职工,由单位填报《福建省退休人员审批表》(附法院公布的企业破产公告书和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具的企业
关闭、破产计划及他有关材料),并经内部公示和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确认无误后,报设区的市劳动保障部口审核汇总并上报省劳动保障厅核准。
(五)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经办的中央属行业单位和其他执行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职工办理退休审批或核准的,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填报《福建省退休人员审批表》,经内部公示和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确认无误后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或核准。
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经办的机关、事业参保单位,其工作人员退休原则上按现行规定的管理权限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六)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下岗、失业期间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且没有工作单位的,可由本人持档案寄存机构或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有效证件和有关档案材料,按上述规定程序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退休审核、审批有关手续。
(七)受理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正常退休审批手续的,自接到报送的完备材料之日起15日被办结;受理参保职工提前退休(包括特殊工种退休,病退、关闭破产退休等提前退休)手续的,自收到保送材料之日起30天内办结,个别确需延期办结的,应在时限被告知参保职工或参保单位。
三、建立职工退休基本情况报备制度.把好退休审批关
(一)为准确地了解和掌握企业职工退休前的基本情况,规范审核审批制度,企业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单位职工上一年的岗位、工种、失业、延期退休等基本情况,按规定如实汇总填报有关表格并制成电脑软盘,送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报备。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负责定期汇总上报同级劳动保卜翰于政部门备案。
(二)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情况的报备。
由于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离开本单位的,单位应将职工变动情况报备。
(三)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情况的报备。
凡有特殊工种岗位的企业,应将企业所设的特殊工种名录、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及实际用工情况报备。
(四)企业女干部和女工人岗位变动情况的报备。
女干部因工作需要安排到工人岗位工作的,应在该职工45周岁前报备;女工人因工作需要被安排到管理岗位工作的,应在该职工55周岁前报备。
(五)企业招用续保人员情况的报备。
企业招用原已参保的失业人员时,应将失业人员的情况报备。
(六)超龄退休人员情况的报备。
企业因工作需要继续使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时,应将批准延期退休的有关资料报备。
(七)建立报备制度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职工退休前的岗位、工种、退休年龄等基本情况时,应以企业报备并经审核确认的基本情况为准。
对不按规定报备的,可不予受理退休审批核准手续。
四、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单位要正确认识规范审核审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定期对企业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职工退休要从严把关,严格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部的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规定,规范企业职工的退休审批管理工作。
(二)企业单位要按规定如实填报并按照报备制度的要求,按时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报备职工退休前的基本情况(包括表格、软盘资料),同时定期向本企业职工公布报备的情况。
(三)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企业单位每年报备的资料,建立报备资料数据库并负责定期更新企业职工退休前基本情况报备有关表格
以及相关的电脑软盘将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结合职工数据库的开发和
建立统一设计和规范。
(四)全省企业单位退休职工使用的《退休证》和《福建省退休人员审批表》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统一印制,并实行领用备案制度。
新的《退休证》套印福建省劳动和社会华障厅的公章,盖发放地县(区)级劳动保障部门的钢印方才有效。
(五)省劳动保障厅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抽查、互查,对违规办理退休的,对直接责任人将孵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六)本《通知》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过去的规定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