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闽政办〔2012〕150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政办[2012]150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8.23【实施日期】2012.08.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闽政办[2012]15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部署和要求,强化社区服务功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主要任务(一)推进公共服务覆盖社区1.发展社区保障救助服务。
全面建设街道、社区社会保障与社会救助工作平台,建立健全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服务制度,完善社区就业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服务工作平台,推进创建充分就业社区。
加大政府购买社区公益性岗位力度,开发社区公共保洁、环境绿化、设施维护以及托老、托幼、托残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努力解决困难群体就业问题。
实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覆盖,大力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和社区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服务。
推动社区慈善超市建设,实现社会捐助制度化、经常化。
2.发展社区法律治安服务。
加强综合警务改革创新和综合治理组织、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站建设和以治保会为主体的群防群治队伍建设,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全力维护社区治安稳定。
构建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群体性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社区应急反应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保护居民安全的能力。
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出租房屋管理,依法做好信息登记、证件办理等工作。
深入开展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制宣传、法律服务等进社区活动,进一步强化社区矫正、社区消防工作。
3.发展社区卫生计生服务。
进一步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基本实现每个街道拥有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社区居民提供安全、便捷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免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服务【发文字号】闽政[2016]3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1.08【实施日期】2016.0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5号)精神,推动我省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和高品质转变,促进全省产业转型升级,服务业发展提速增效、比重提高,提升服务业综合实力,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引导省发改委牵头编制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明确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主要目标、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和保障措施,引导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
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制订相关重点领域行动计划并督促落实。
力争到2020年我省服务业增加值占比42%以上,其中物流业、旅游业、金融业、文创业等产业增加值分别超过3000亿元、2800亿元、3200亿元和2100亿元。
各级政府要具体确定当地的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和主要措施,积极引导和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卫计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民政厅、科技厅、旅游局、金融办、文改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着力发展重点领域(一)现代物流。
加快建设厦门、福州、泉州等物流节点城市。
创建国家级、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增强厦门、福州、泉州三个全国物流园区布局城市带动作用,以加快推进区域性大型物流园区(陆地港、公路港)的布局建设为重点,立足交通区位、产业基础和物流城市辐射能力,改造提升和新建一批区域综合物流园区和大宗产品专业物流园区。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2•【字号】闽政[2006]43号•【施行日期】2006.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2006]4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省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的基础,是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基本途径。
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对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实现建设“对外开放、协调发展、全面繁荣的海峡西岸经济区”战略构想,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要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努力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坚持以地方为主,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积极推进。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编办等部门关于福建省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当前位置:中国福建 > 政府公报 > 2011年第33期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编办等部门关于福建省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227号字体显示:大中小泉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晋江市、南安市人民政府:我省晋江市陈埭镇、南安市水头镇列入全国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根据中央编办等6部委《关于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50号)精神,省委编办、省委农办、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制定的《福建省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福建省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省委编办省委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民政府法制办(二〇一一年十月)根据中央编办等6部委《关于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5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我省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努力在制约经济发达镇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实现新的突破;坚持重心下移、权责一致、事财匹配,赋予经济发达镇相应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和必要财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建立各具特色的改革模式;坚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及时总结完善。
着力破解制约经济发达镇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努力把经济发达镇建设成为“规划先行、功能齐备、设施完善、生活便利、环境优美、保障一体”的宜居城市综合体,为加快推进我省城乡一体化进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试点任务(一)加快转变试点镇政府职能。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把试点镇政府的职能进一步转到营造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上来,重点强化以下职责:1.强化规划编制和管理职责。
加强对试点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农村土地整治、公共服务设施等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修编)、衔接协调和监督管理,建立规划实施的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规划的政策导向和约束功能。
福建省民政厅印发《关于推进福建省社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民政厅印发《关于推进福建省社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9.02•【字号】闽民管〔2022〕119号•【施行日期】2022.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福建省民政厅印发《关于推进福建省社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民管〔2022〕119号各市、县(区)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现将《关于推进福建省社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民政厅2022年9月2日关于推进福建省社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落实民政部《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要求,努力探索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长效机制,推进社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紧紧围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目标,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在公益慈善、生活服务、社区事务、文体活动等领域培育一批有活力、有公信力、有品牌影响力的优秀社区社会组织,建立与城乡社区发展相适应,党建引领、结构合理、功能完善、作用明显的社区社会组织体系。
二、工作任务(一)精准开展志愿活动,构建邻里互助关系。
持续开展“守望相助”志愿服务,推动社区志愿服务常态化。
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志愿者动员、培训、管理、激励,通过综合帮扶、结对帮扶等方式,服务于帮困、助学、助残、外来人员社区融合、垃圾分类等公益领域。
(二)对接社区公共服务,满足居民多样化需求。
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对接养老服务、家庭服务、人口与健康促进、托育服务、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就业帮扶、社区规划等需求,为社区居民提供多种形式的生活服务和公共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将“政策找人、服务到人”落实落地。
(三)提供社区协商平台,建立自治共治渠道。
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协助居(村)民委员会推动社区居民有序参与基层群众自治实践,依法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为居民表达利益诉求提供更加有效、快捷的途径,促成社区“共建共治共享”良性循环。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闽政[2002]4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闽政[2002]48号](https://img.taocdn.com/s3/m/55e227de9fc3d5bbfd0a79563c1ec5da51e2d651.png)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闽政[2002]4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加快发展服务业,是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提升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的有力举措,是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的主要途径,也是提高人民生活的迫切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服务业持续稳步发展,结构不断改善,就业岗位大幅增加。
但服务业总量不足、结构单一、层次低等问题仍比较突出。
“十五”期间,我省进入了实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部署,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繁荣带的重要时期,必须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真正把服务业作为产业对待,大力促进我省服务业发展再上一个新台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01〕98号)的通知和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现就“十五”期间我省服务业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十五”期间我省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方针、目标与重点(一)“十五”期间,要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省第七次党代会提出的构建“三条战略通道”,按“三个层面”同时推进各地加快发展的部署,以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为宗旨,以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为方向,以扩大就业、增进供给、优化结构、拓宽领域为着眼点,以企业为主体,以科技进步为支撑,有步骤地扩大服务业的对外开放,吸引省内外、国内外资金投资发展服务业,培育多元化市场主体,开辟和畅通物流、人流、信息流、资金流,通过政策引导,加大工作力度和资金投入,加快全省服务业的发展。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榕政办[2013]114号【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5.28【实施日期】2013.05.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3〕1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28日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实施方案(2013年5月)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闽政办〔2012〕150号)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社区服务设施,提升社区服务功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我市社区服务业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方案:一、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的原则以满足社区居民的物质文化需要为社区服务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作为首要任务,把满足社区成员普遍而又迫切的需要作为拓展社区服务业的工作重点,促进社区服务业的全面发展。
(二)坚持公益性和经营性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相适应的社区服务业体系。
对社区内的低保对象、特困群体、重点优抚对象,由政府提供无偿和低偿服务,切实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在社会救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主导作用。
对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居民,以个人购买服务为主,提供收费性服务。
大力推行经营性项目的市场化运作、实体化经营和产业化发展,积极倡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投资社区服务业建设,努力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
(三)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以科学规划为龙头,从各县(市)区、各社区的实际情况出发,既注重整体推进,又强调根据不同的功能定位突出重点、突出特色,防止追求面面俱到;既体现政府支持,又量力而行、防止包揽。
医院投资的重要概念解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

医院投资的重要概念解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近年来,国家下发一系列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举办医疗机构。
医院投资也成为近期投资热点之一。
本周,环球律所合伙人赵博嘉为大家带来“医院投资的重要概念解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详细介绍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本概念、差别以及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营利性医疗机构转变的基本程序及注意事项。
赵博嘉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律师于2004年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自2004年1月起从事证券、并购相关工作,从业时间已逾10年。
赵律师近期在医疗健康领域,为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泰康之家、鼎晖、中民国际、红杉资本、康桥、首都医疗集团等机构,以及为众多医院集团、医生集团、移动医疗公司、基因检测公司、医疗器械耗材公司等,提供投融资、并购、上市等相关法律服务 .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本概念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在2000年联合制定了《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33号),明确将医疗机构分为两大类: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划分的主要依据是医疗机构的经营目的、服务任务,以及执行不同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
它不以营利为目的,其运营的结余不向举办人进行分配,只能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以及自身的发展。
这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向公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满足社会公众的最基本医疗需求,只提供少量的非基本医疗服务(例如公立医院中的特需门诊)。
常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几种:(1)公立医院。
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隶属于卫生主管部门.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并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对口支援、交流培训等,政府也会给补贴)。
公立医院一般以事业单位的形式存在。
(2)国有企业举办的企业医院。
这些医院设立的初衷,主要为国有企业的职工提供医疗服务,比如石油、石化系统的企业医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27•【字号】闽政办〔2017〕67 号•【施行日期】2017.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7 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2016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十三五”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短板实施方案》(闽政办〔2016〕125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专业化服务的通知》(闽政办〔2016〕126号),有力推进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
为更好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2017年,在上半年每个县(市、区)全面落地1家养老专业化服务组织的基础上,年内全面落实政府购买服务,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分别达85%、60%以上;2018年,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分别达90%、70%以上;2020年,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覆盖全体老年人。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一)统筹规划布局。
各地应统筹考虑人口结构及变化趋势、增量建设和存量改造等因素,结合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分布状况,按照新建住宅区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已建成住宅区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同时执行《福建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附录中的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本地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
至2017年底,专业化、市场化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覆盖全省60%以上街道和中心城区乡镇,2018年达80%以上,2020年实现全覆盖。
统筹规划适宜老年人居住、出行等设施建设,构建老年宜居环境标准体系,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
加快推进坡道、公厕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并在公共场所设立无障碍标识,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进建成的多层住宅、公共场所加装电梯。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一老一小”家政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一老一小”家政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24•【字号】闽政办〔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一老一小”家政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4〕2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促进“一老一小”家政服务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9月24日福建省促进“一老一小”家政服务发展若干措施为推进我省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全方位健康运行,深入挖掘“一老一小”家政服务内需潜能,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满足老年人及婴幼儿居家照护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制定如下措施。
一、构建“福见康养”公众服务平台,提供“一站式”服务。
以满足老年人及婴幼儿居家照护需求为导向,以“便捷高效、可信可靠”为原则,构建“福见康养”公众服务平台。
一站集合各级各类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托育服务组织、家政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有关服务信息,实现养老托育服务“一键上门”、行政审批事项“一键办理”。
一网汇聚智能监护设备、照护辅具、母婴用品等各类适老适幼产品信息和健康教育、心理疏导等服务信息,让群众更便捷找机构、找服务,让市场主体更高效找需求、找人才,实现“一老一小”家政服务供需双方精准对接。
2024年底前,“福见康养”公众服务平台网站上线运行,并入驻闽政通APP。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商务厅、数据管理局牵头;省发改委、卫健委,省妇联、残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落实。
以下均需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二、培育规模化连锁化服务企业,推动“员工制”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4•【字号】闽政[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闽政〔2014〕1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第107号令)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3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闽政办〔2013〕24号)“每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要求,省政府对2012年12月31日之前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4年2月26日省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1〕28号)等71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9〕163号)等7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并适时进行修改(具体目录详见附件2);三、《转发省人防办关于省属单位、中央及外省、市驻闽单位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0〕99号)等16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3)。
列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列入继续有效并需适时进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尽快修改完善,按程序公布施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712件)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79件)3.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164件)福建省人民政府2014年3月14日附件1。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积极推进城镇化发展十二条措施部门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积极推进城镇化发展十二条措施部门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1•【字号】闽政办[2012]205号•【施行日期】2012.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积极推进城镇化发展十二条措施部门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2〕20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积极推进城镇化发展十二条措施部门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结合各自职能,制订工作计划,抓紧出台配套政策,认真组织实施;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其他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各地要按照《关于积极推进城镇化发展的十二条措施》(闽委办发〔2012〕8号)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1日积极推进城镇化发展十二条措施部门任务分工方案一、进一步提升规划设计水平(一)强化规划对用地规模、空间结构和开发时序的调控作用。
加快推动空间布局规划、城市近期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的全覆盖。
强化各类规划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编制和未经依法审批的用地,一律不得出让和批准建设。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国土资源厅配合)(二)推进县域城乡总体规划编制试点,鼓励有条件地区开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规融合”试点。
(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三)重视历史文化、风景名胜和特色景观资源保护,强化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和景观设计,重要地段的公共建筑和重点区域的景观设计应聘请一流设计队伍和名家大师。
开展“八闽特色设计奖”、设计大师评选活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化厅)(四)鼓励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开展派驻乡村规划师试点。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专业化服务的通知-闽政办〔2016〕12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专业化服务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专业化服务的通知闽政办〔2016〕12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短板”。
目前,我省部分地区已采取市场化方式,引进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并积累了一定经验。
为加快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专业化服务工作,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一)2016年,每个县(市、区)引进或培育至少1家社区居家养老专业化服务组织落地服务。
(二)2020年,原则上每个社区对接1个养老服务组织,力争使紧急救援(应急救助)、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社区居家基本养老服务覆盖全体老年人,基本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选择”的多层次养老服务格局。
二、基本要求2016年,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社区居家养老专业化服务组织落地服务。
开展社区居家养老的专业化服务组织要达到以下基本要求:(一)建立一个信息服务平台。
平台建设应包括紧急救援和呼叫服务系统、老年人基本信息和健康档案系统、加盟商和养老服务人员管理系统、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系统、在线支付结算系统等,并能与政府相关公共服务平台有效对接。
(二)配备一支养老服务队伍。
根据老年人数,按一定比例配备具有社工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社区养老服务人员。
社区养老服务人员主要承担入户登记老年人基本信息和服务需求、提供应急联动服务、协助开展文化娱乐活动及信息化平台服务链接等事务。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

【发布单位】福建省【发布文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发布日期】2008-01-22【生效日期】2008-01-2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福建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的要求,省政府对200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175件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2008年1月14日,省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了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的清理意见,决定如下:一、废止70件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二、宣布19件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三、保留并适时修改59件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四、保留27件省政府现行规章(见附件4)。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废止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0件);2.宣布失效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9件);3.保留并适时修改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9件);4.保留的省政府现行规章目录(共27件)。
省长黄小晶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附件1:废止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0件)一、《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州铁路分局、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执行〈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1〕70号);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具体规定》(闽政〔1982〕8号);三、《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民银行〈关于我省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4〕86号);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淡水渔业若干政策规定》(闽政〔1984〕综492号);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公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6〕34号);六、《关于颁发〈福建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6〕60号);七、《颁发〈福建省保护地震台站观测环境的规定〉的通知》(闽政〔1986〕61号);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1986〕102号);九、《关于批转省卫生厅、农业厅、公安厅制定的〈福建省犬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7〕26号);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航道上设网捕鱼的通告〉的通知》(闽政〔1987〕33号);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制定的〈福建省印刷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7〕61号);十二、《关于颁发〈福建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7〕78号);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送审程序的规定》(闽政〔1987〕综234号);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出入境审批权限的通知》(闽政〔1988〕24号);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股份制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60号);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8〕68号);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9〕7号);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市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9号);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17号);二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医疗事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成立福建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通知》(闽政〔1989〕21号);二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28号);二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通告》(闽政〔1989〕31号);二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和〈福建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35号);二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44号);二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通知》(闽政〔1989〕46号);二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54号);二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和〈福建省东澳(平潭)渔港港章〉的通知》(闽政〔1989〕59号);二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营业性桌(台)球、游艺机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0〕1号);二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闽政〔1990〕15号);三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港、厦门港和泉州港港章的通知》(闽政〔1990〕24号);三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职责的规定》(闽政〔1990〕30号);三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0〕49号);三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福建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0〕综247号);三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1〕1号);三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18号);三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32号);三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43号);三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47号);三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16号);四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道路检查站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26号);四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营业性射击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53号);四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海防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92〕综278号);四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经济特区外汇管理处罚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综248号);四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的通知》(闽政〔1993〕16号);四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财政厅、体改委关于〈福建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4〕40号);四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福建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6〕16号);四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6〕文138号);四十八、《福建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1993年2月21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四十九、《福建省推广普通话规定》(1993年4月2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五十、《福建省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管理办法》(1993年7月6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五十一、《福建省劳动监察暂行规定》(1993年8月19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五十二、《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1993年9月16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五十三、《福建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1994年3月2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五十四、《福建省道路运输站管理办法》(1994年4月15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五十五、《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1994年9月19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公布);五十六、《福建省最低工资规定》(1994年9月19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公布);五十七、《福建省行政性违法收费处理办法》(1995年5月18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公布);五十八、《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5年10月13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五十九、《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1996年6月14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六十、《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1996年10月3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公布);六十一、《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安全保卫工作规定》(1997年1月10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六十二、《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4月7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六十三、《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1998年7月27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六十四、《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4月17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公布);六十五、《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2000年11月15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公布);六十六、《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001年5月14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六十七、《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8月4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六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劳动监察暂行规定〉的决定》(2002年4月18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公布);六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年7月29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公布);七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道路运输站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7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公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1]2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1]28号](https://img.taocdn.com/s3/m/41d0a09085868762caaedd3383c4bb4cf7ecb793.png)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1〕2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增强经济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现就加快发展服务业、推进服务业现代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是提升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水平、增加就业岗位的重要保障,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由之路,是有效缓解能源资源瓶颈制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迫切需要,是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实现综合竞争力跃升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我省服务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总量不断扩大,比重逐步提高,结构和质量得到改善,但总体水平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抓住国家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支持福建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重大历史机遇,以更加积极和开放的姿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服务业发展步伐,全力推动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二、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省委八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按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新要求,紧紧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和发展重点,充分发挥我省资源禀赋和潜在优势,坚持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国际化发展方向,加快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发展,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协调发展,促进服务业与制造业和其它产业互动发展,努力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及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更快提高我省综合实力和竞争力。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深化“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深化“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11•【字号】榕政办〔2017〕170号•【施行日期】2017.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深化“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7〕1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巩固三年“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成果,持续深化新一轮“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意见》(闽政办〔2017〕12号),经市领导同意,现将《福州市深化“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市治违办要强化跟踪督查督办力度,定期通报进展情况,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11日福州市深化“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4年福州市“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地健全机制、强化监管、突出重点、综合治理,有效遏制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蔓延势头,为进一步巩固专项行动成果,全面提升依法、科学管理城乡建设能力和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按照“严控增量、化解存量、健全机制、确保长效”的目标,全面遏制新增“两违”,加快化解历史存量“两违”,持续推进“无违建”创建活动,健全完善“两违”管控机制,确保完成省里下达的年度治理目标任务。
2017年-2019年,全市每年综合治理“两违”总面积不少于400万平方米,各地切实做到“每月按照10%的工作量推进,全年努力完成120%的年度目标任务”。
至2019年底前,实现“两违”增量基本控制,存量基本整治,形成长效机制,城乡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全市城乡环境面貌再上新台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5•【字号】闽政办[2010]92号•【施行日期】201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9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福建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卫生厅(加挂“福建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合署办公,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行政许可。
(三)将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增加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起草并组织实施卫生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研究提出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各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组织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三)拟订并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0•【字号】闽政办[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7]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充分发挥地名工作的公共服务功能,加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民政部有关通知精神,2006年我省启动了地名服务工程。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和有关部门的重视下,这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各地工作发展不平衡,有的认识不到位、工作进展缓慢、经费不落实。
为了加快实施地名服务工程,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重要意义地名是人们交流和媒体传播的基础信息,是一种不可缺少的社会公共文化产品。
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是集地名规范、地名标志、地名规划和数字地名于一体的系统工程,是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的公益性基础工程,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公共服务事业,也是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华人和国际友人来闽探亲访友、寻根问祖日益频繁,经济合作、文化交流和人员往来日益密切,社会各界对地名公共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广泛。
同时,在处置治安管理、消防安全、伤病救护、抢险救灾等应急突发事件中,地名标志发挥了重要的定位导向作用。
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是政府实施行政管理重要手段,也是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对促进对外合作与交流,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全面推进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各项工作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包括地名规范、地名标志、地名规划和数字地名四项工作任务。
各地要合理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全面推进。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政[2007]24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07.09.11【实施日期】2007.09.1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2007〕2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加快推进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抓紧制定加快推进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的配套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七年九月十一日加快推进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以及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积极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现就加快推进我省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我省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的总体目标要求加快服务业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客观要求,是实现经济增长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迫切需要,是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
加快推进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就是通过项目的生成、转化、落地,发挥重点项目对服务业发展的“率先作用”、“骨干作用”、“基础作用”和“持续提升作用”,增强我省服务业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提升服务业的发展层次,促进我省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各级、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海西建设纲要的部署,以“四谋发展”为实践主题,以“四个关键” 为工作要求,以“四个重在”为实践要领,围绕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丰富消费性服务业,改善农村服务业,抓紧建成投产一批服务业重点项目,开工建设一批服务业重点项目,策划生成一批服务业重点项目。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州市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4.08.05•【分类】其他正文关于《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的解读一、必要性为了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意见》(民发〔2013〕178号)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12〕49号)要求,切实加强社区社会工作服务,进一步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二、总体目标加快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社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提高社区工作人员中持有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人员比例,到2020年确保每个社区配置1至2名专业社工,城乡社区自治组织成员、基层党组织成员、社区专职工作者和社区服务人员能够普遍掌握社会工作方法和技巧,有效满足社区居民服务需求。
发展一批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组织,并使其成为社区专业服务的重要技术支撑。
建设一批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示范社区。
三、主要任务(一)大规模培养和使用社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坚持提升存量与扩充增量、专业培训与知识普及相结合,建立健全社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制度。
以实施社会工作服务人才职业能力建设工程和社会工作管理人才综合素质提升工程为抓手,依托省内高校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以及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对城乡社区直接从事社会服务的人员进行大规模、系统化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培训,逐步提升转化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推动建立高校社会工作专业教育与社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对接机制,鼓励高校社会工作专业在社区中建立实习基地,支持社区管理与服务人员参加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在职教育。
完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支持社区管理与服务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鼓励其在社区内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
根据社区管理与服务需要,支持城乡社区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挂职锻炼等方式,选配和使用社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积极招录全日制高校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到社区就业,逐步扩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社区管理与服务人员中的比例,不断壮大社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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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闽政办〔2012〕150 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部署和要求,强化社区服务功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主要任务(一)推进公共服务覆盖社区1.发展社区保障救助服务。
全面建设街道、社区社会保障与社会救助工作平台,建立健全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服务制度,完善社区就业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服务工作平台,推进创建充分就业社区。
加大政府购买社区公益性岗位力度,开发社区公共保洁、环境绿化、设施维护以及托老、托幼、托残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努力解决困难群体就业问题。
实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覆盖,大力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和社区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服务。
推动社区慈善超市建设,实现社会捐助制度化、经常化。
2.发展社区法律治安服务。
加强综合警务改革创新和综合治理组织、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站建设和以治保会为主体的群防群治队伍建设,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全力维护社区治安稳定。
构建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群体性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社区应急反应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保护居民安全的能力。
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出租房屋管理,依法做好信息登记、证件办理等工作。
深入开展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制宣传、法律服务等进社区活动,进一步强化社区矫正、社区消防工作。
3.发展社区卫生计生服务。
进一步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基本实现每个街道拥有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社区居民提供安全、便捷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免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加强社区计生服务工作,提供计生宣传教育、政策咨询、技术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药具发放、随访服务、生殖保健、人员培训、疑似残疾儿童报告、流动人口计生服务及计生行政事务办理、实有人口动态信息采集等服务。
4.发展社区科教文体服务。
广泛开展邻居节、文化艺术节、趣味活动节、体育健身节和科普活动周活动。
深入推进社区教育,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教育培训服务。
加快社区文化活动场所建设,打造开放式活动平台。
推进建立公共电子阅览室和公益性未成年人上网场所。
每个社区建有一个以上的体育活动场所,有条件的社区建设多功能运动场。
(二)发展社区商业和便民利民服务1.推进商贸服务业。
推动便利消费进社区、便民服务进家庭,鼓励和支持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兴办居民服务业,重点发展社区居民购物、餐饮、维修、再生资源回收等服务业,培育新型服务业态和服务品牌,初步建立规划合理、结构均衡、竞争有序的社区商业体系。
鼓励商贸服务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的方式到社区设立超市、便利店、标准化菜店和餐饮、维修等便民利民服务网点,打造生活服务集聚区和15分钟便民服务圈。
搞好社区商业规划,选择大型居住区建设社区商业中心,探索建设商务休闲、夜间休闲、旅游休闲等特色街区。
鼓励邮政、电信、金融、燃气、自来水、电力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在社区设点服务。
加快发展社区物流配送、快递派送、代理服务、保健服务,实现送货上门、送餐上门、修理上门、服务上门。
倡导利用信息技术开展社区便民服务,发展网上交易、网上服务。
扶持“中华老字号”、“福建老字号”企业发展,促进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社区服务业龙头企业。
2.推进家庭服务业。
统筹家庭服务业发展,支持大中型家庭服务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等方式到社区设立便民站点,提升社区服务质量。
重点发展社区家政、养老、家庭陪护、残疾人托养、家庭教育等服务。
引导家庭服务公司树立品牌意识,重视商标注册和品牌保护,通过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实现规模化经营,争创国家和省级品牌。
加强家庭服务管理机构和中介机构人员培训,制定家庭服务业标准和家政企业等级标准。
通过资金扶持、金融支持、政策引导、舆论宣传等形式,支持一批家政服务企业做大做强。
3.推进社区物业服务。
完善物业管理工作机制,健全市场监管体系,规范准入机制,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物业服务市场秩序。
建立社区管理和物业管理联动机制,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服务承诺、履行社会责任,规范物业服务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责权利关系和行为,落实物业服务质价相符原则,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物业服务收费。
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对无物业管理服务的老旧住宅小区,当地政府要引导建立物业管理机制。
积极拓宽物业服务领域,从住宅小区建成交付后的建筑物管理,向物业全过程管理和为居住者提供全面服务延伸拓展。
加强业主委员会制度建设,健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织建设,促进业主委员会规范管理。
健全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
(三)深化社区志愿服务1.壮大志愿服务队伍。
根据社区居民构成,培育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社区志愿服务组织。
积极推行党员到居住地社区报到制度和党员社区表现反馈制度,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组织和带动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教师、共青团员、青少年学生以及身体健康的离退休人员等加入志愿者服务队伍。
2.加强志愿服务管理。
建立健全激励保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社区志愿服务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依托物业公司,由党支部、居委会、物业公司联合组建志愿服务工作站,开展社区志愿者注册登记,建立志愿者档案和志愿服务数据库,实现志愿者、服务对象、活动项目有效对接。
探索鼓励性参与,形成“爱心银行”、“服务储蓄”等机制。
3.动员驻区单位参与。
鼓励和支持驻区单位和社区居民开展邻里互助、邻里守望等群众性自我互助服务活动,为老幼病残等困难群体提供服务。
倡导并组织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开展社会捐赠、互帮互助、承诺服务,为社区困难群体提供帮扶服务。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开展行业自律,规范行业服务。
坚持义务性参与,鼓励居民无偿参与社区服务。
用3~5年时间,每个社区拥有5个以上的社区社会组织,80%以上的驻区单位与社区签订共驻共建协议,基本建立多方参与、优势互补、利益协调、规范有序的社区服务运行机制。
(四)健全完善社区服务设施1.合理布局网络。
每个社区建设一个综合服务站,每个街道至少拥有一个综合性的社区服务中心。
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科学规划配置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社区基础商业网点,新建社区商业网点要与新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已建社区的商业设施要结合旧城改造进行改造完善,适当集中。
推行《社区商业设施设置与功能要求》(SB/T10455—2008),优先支持必备型社区商业业种及业态的设置。
新建社区(含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小区、棚户区改造和旧城改造安置住房小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10%。
地方政府应出资购买一部分商业用房,用于支持社区菜店、菜市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便利店、早餐店、家政服务点等居民生活必备的商业网点建设。
严格用途管理,网点用房不得随意改变性质,挪作他用。
2013年底前,各县级市完成城区商业网点规划的制定,设区市完成已制定的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修订。
2.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或者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各市、县(区)政府负责建设,也可以从其他社区设施中调剂置换,或者以购买、租借等方式解决,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统筹解决。
各市、县(区)政府要出台专项规划,并对建设资金来源、产权归属和使用管理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3.推进社区信息化。
改善社区信息化基础设施,推广适合社区居民需求的信息化手段,提高居民信息技术运用能力。
整合社区就业、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文化、培训等公共服务信息和家政服务信息,开展面向社区居民的“一站式”服务。
发挥社区综合信息平台的沟通交流作用,改善社区管理,方便居民,实现资源共享、服务共享,增进社区和谐。
(五)加强社区服务人才队伍建设1.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干部队伍建设。
逐步扩大直接选举范围,依法依章选齐配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及其下属委员会,确保成员待遇得到落实。
健全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整合计生协管员、劳动保障协理员、流动人口管理员、市容管理员等力量,组建社区服务协管员队伍。
2.推进社区服务人才队伍专业化职业化。
一是扩大服务人员来源渠道,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社区帮助工作,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社会工作者等优秀人才到社区工作,优化社区服务人才结构。
二是加强教育培训,鼓励社区服务人员立足岗位、自学成才,积极参加各种职业资格考试和学历教育考试,促进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提升。
3.建立健全人才激励制度。
依法落实社区服务人员的生活补贴、工资、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完善收入增长机制。
关心社区服务人才的成长进步。
探索建立培养发展党员、招录公务员、选拔基层干部,以及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等制度渠道。
支持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报考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鼓励上级机关(县、区、乡镇、街道)公务员,以挂职、到基层服务等多种形式到社区工作,推动社区发展。
对工作成绩突出、居民群众满意的社区服务工作人员应及时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
二、重点工程(一)社区综合服务站建设工程1.建设内容。
以居民需求为导向,因地制宜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综合服务站设施网络,构建以社区为基础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提升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大对社区综合服务站建设的投入,确保“十二五”期末社区服务设施综合覆盖率达到90%以上。
2.建设方式。
充分利用现有公共设施,通过新建、改扩建、购买、置换、改造、调剂使用等方式改善服务条件。
有条件的地方,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各类社区专项服务设施进行合理整合,统筹建设。
3.资金来源。
建设资金以当地多渠道自筹为主、省级补助为辅的方式筹措。
“十二五”期间,省级从一般预算资金、省级福彩公益金、党费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原则上按照每个社区30万元标准,每年对100个社区综合服务站建设给予补助。
其余资金由各地政府多渠道筹集,不得增加社区债务和居民负担。
具体分担办法由设区市确定。
(二)社区服务信息化建设工程1.建设内容。
按照数字福建总体技术框架和技术标准开展工程建设。
改善社区服务设施网络环境和信息技术装备条件;整合汇聚延伸到社区的民政、人口、计生、社保、卫生、就业等业务系统的数据,建立居民、家庭、社会组织、社区活动电子档案,建设满足社区工作需要的属地化综合数据库,开发满足排查登记、民意调查、帮扶服务等社区工作需要的社区业务系统;实现社区服务队伍、服务人员、服务对象信息数字化,并逐步规范化、标准化,形成互联互通共享的信息服务系统。
2.建设方式。
加快“福建社区网”的推广使用,建立省、市、县、街道、社区五级信息化体系,努力实现数据一次收集、资源多方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