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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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4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4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4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福建省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26日福建省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4号)精神,加快福建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全面提升医学人才培养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一)发展目标。

到2025年,医学教育学科专业结构更加优化,布局更加合理,多学科交叉融合更加深入,医教协同育人机制更加健全,人才培养质量显著提升,高水平的医学人才培养体系基本建立。

到2030年,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环境更加完善,医学科研创新能力显著提高,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福建特点的标准化、规范化医学人才培养体系,医学人才队伍基本满足健康福建建设需要。

二、全面优化医学人才培养结构布局(二)优化医学专业学历教育结构。

控制高职(专科)临床医学类专业招生规模,大力发展高职护理专业,年招生规模逐步达到8000人左右;大力发展本科临床医学类、本科中医类专业教育,扩大临床医学类专业招生规模,年招生规模逐步达到4000人左右;加大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比例,到2025年,临床医学(全科医学)、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年招生规模翻一番,全日制医学博士研究生年招生规模达到500人以上。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02.21•【文号】国办发[2000]16号•【施行日期】2000.02.2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OOO年二月二十一日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二OOO年二月十六日)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13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进一步调动医药卫生工作者的积极性,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改进医德医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整顿药品生产流通秩序,抑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国务院决定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进行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改革的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促进卫生机构和医药行业健康发展,让群众享有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医疗服务,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一、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要转变职能,政事分开,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积极实施区域卫生规划,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宏观管理,并逐步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

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健全医疗服务技术规范。

合理划分卫生监督和卫生技术服务的职责,理顺和完善卫生监督体制,依法行使卫生行政监督职责。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0•【字号】闽政[2011]91号•【施行日期】2011.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1〕9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全科医生是综合程度较高的医学人才,主要在基层承担预防保健、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转诊、病人康复和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等一体化服务,是居民健康的“守门人”。

建立全科医生制度,为基层培养大批“下得去、留得住、用得好”的合格全科医生,是保障和改善城乡居民健康的迫切需要,是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客观要求,是促进医疗卫生服务模式转变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充分落实预防为主方针,有利于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居民健康需求变化趋势,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路径,遵循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全科医生培养规律,强化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作用,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立足基本国情,借鉴国际经验,坚持制度创新,试点先行,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全科医生培养、使用和激励制度,全面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突出实践、注重质量,以提高临床实践能力为重点,规范培养模式,统一培养标准,严格准入条件和资格考试,切实提高全科医生培养质量。

坚持创新机制、服务健康,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引导全科医生到基层执业,逐步形成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2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2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2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15〕3号),加快建立分级诊疗制度,促进医疗资源合理利用,经省政府领导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围绕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与可及性,遵循医学科学规律,按照以人为本、群众自愿、统筹城乡、创新机制的原则,以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为重点,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切入点,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分级诊疗为突破口,通过引导群众到基层首诊、畅通双向转诊通路、构建急慢分治格局、完善上下联动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分级诊疗制度。

2017年全省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县(市)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比例达65%。

到2020年,分级诊疗服务能力全面提升,保障机制逐步健全,适应分级诊疗制度的医疗服务体系基本构建,基本建立符合国情省情的分级诊疗制度。

二、主要任务(一)加快建立分级诊疗运行机制1.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

省、市三级医院主要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杂症的诊疗服务,临床手术项目以三、四级手术为主,接受市、县医院转诊,逐步减少省、市三级医院普通门诊就诊比例,提高预约转诊比例。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计委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计委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计委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县
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
【发文字号】闽政办[2014]14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11.13
【实施日期】2014.1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计委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意见的
通知
(闽政办〔2014〕14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省卫计委、省委编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13日
关于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
(省卫计委、省委编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2014年11月)
根据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为加快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现就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扩大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将全省58个县(市)全部纳入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单位,年底前实现全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覆盖。

二、新增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市)要按照《。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16•【字号】闽政办[2010]204号•【施行日期】2010.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10〕20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制订的《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二○一○年七月)为保证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全面提高临床医师的专业技能素质,为人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对象(一)本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目标是,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独立承担本学科常见疾病诊治工作的临床医师。

(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以下简称“培训对象”)为2010年起已被我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含民营)招聘为正式人员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拟从事或已从事临床工作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毕业生。

二、组织管理(一)建立由省卫生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负责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省卫生厅厅长为省联席会议召集人。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0〕1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保障机制,推动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印发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精神,现就我省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2009版)》(以下简称基层用药目录)是我省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共计455种,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307种和我省增补的非目录品种148种。

(一)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

从2010年起,全省所有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层用药目录内的药品(除临时用药外),临时用药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达到一定使用比例,具体使用比例由省卫生厅确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妥善处理库存药品。

2010年1月1日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再购进基层用药目录外药品(临时用药除外),库存的基层用药目录外的药品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使用完毕。

(二)加强基本药物使用的指导检查。

将基本药物全面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并逐步提高报销比例。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促进合理用药。

(三)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配送。

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定价”,由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负责集中招标,在各市确标基础上,由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经其委托的具有配送资质的配送企业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同并负责统一配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18•【文号】国办发〔2015〕84号•【施行日期】2015.11.1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老年人保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卫生计生委、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老龄办、中医药局《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11月18日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卫生计生委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老龄办中医药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重要性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老龄化速度较快。

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口大幅增加,老年人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生活照料需求叠加的趋势越来越显著,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强劲,目前有限的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以及彼此相对独立的服务体系远远不能满足老年人的需要,迫切需要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与养老相结合的服务。

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长久之计,是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下重要的经济增长点。

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有利于扩大内需、拉动消费、增加就业,有利于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巡查工作方案(2024-2026年度)》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巡查工作方案(2024-2026年度)》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巡查工作方案(2024-2026年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07•【字号】闽卫基层〔2024〕39号•【施行日期】2024.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巡查工作方案(2024-2026年度)》的通知闽卫基层〔2024〕39号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为做好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巡查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医院巡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我委制定了《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巡查工作方案(2024-2026年度)》,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情况、重要问题请及时报我委。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7月7日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巡查工作方案(2024-2026年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治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行业监督管理和行风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控局等印发《医院巡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医急发〔2023〕39号)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巡查工作。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巡查范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第一名称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巡查重点(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党建1.围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党的领导情况,重点查看是否按要求成立党组织,发挥其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党组织书记是否履行抓基层党建第一责任人责任。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6]171号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6]171号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6]171号)省直和中央在闽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各设区市人事局、各县(市、区)人事局:人员交流调配是人事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从目前省直和中央在闽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及工资基金管理情况看,绝大多数单位能认真执行中央和我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的政策法规,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事,但也发现有的单位对有关政策法规的执行出现一些偏差,办理人员交流调配手续和程序不规范,自行调配人员;有的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普通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这些问题影响了人事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的规范管理。

为加强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规范办事程序,严肃人事工作纪律,根据中央关于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组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1]88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国人发[2003]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人员交流、调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员交流、调配要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有利于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提高队伍素质和“合理使用、合理流向、保证重点、规范管理”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机构编制、人员结构、任职回避、职数限额等规定,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保证人员交流调配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严禁超编、超职数进人。

二、引进人才要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4]11号)、《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闽委发[2000]10号),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的意见》(闽人发[2001]136号)、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引进人才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2]74号),积极引进符合福建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

医院和卫生院人员安置实施办法-医疗管理制度

医院和卫生院人员安置实施办法-医疗管理制度

医院和卫生院人员安置实施办法/医疗管理制度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事业单位聘用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政办〔〕4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省改革试点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及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政办〔〕116号)精神,为了妥善做好我州改革试点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改革试点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人员分流安置范围第二条未聘分流安置人员是改革试点单位的在编正式工作人员以及年月19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暂停招聘医务工作人员的通知》前聘用的具有卫生类执业(从业)资格或医药卫生类大专以上学历(护理、医技人员可放宽至中专学历)的非在编人员,在试点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推行聘用制过程中未被聘用的人员。

第三章人员分流安置基本原则第三条未聘人员分流安置的基本原则。

1、坚持内部消化和社会吸纳相结合,以内部消化为主;2、强化学习培训,提高综合素质,鼓励竞争择业,优化人员结构;3、与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切实保障未聘人员的基本生活;4、着眼人力资源开发,充分发挥未聘人员的潜能和优势。

第四章在编人员分流安置政策第四条转岗聘用。

首次竞聘结束后,根据本系统内空缺岗位的需求,组织未聘的在编人员进行二次调剂竞聘时,结合工作需要和未聘人员的实际,在系统、单位内部进行岗位调整。

到新岗位后,规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予以聘用。

试用期间发给原工资的80%,其它待遇按正式聘用人员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允许提前退休。

对改革前的在编人员,本人愿意提前退休的,可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截至年月31日,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未聘人员,本人自愿提前退休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第六条严格执行退休制度。

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除组织留任人员外,应即行办理退休手续。

因工(公)、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可根据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已撤销),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3.30•【文号】人发[2000]31号•【施行日期】2000.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31号)现将《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2000年3月30日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卫生事业单位为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卫生需求,稳步进行了各项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

目前,卫生改革正在不断深化并处于攻坚阶段,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对进一步推动卫生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1、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从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满足人民群众卫生需求出发,以优化卫生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理顺政事职能,下放管理权限,引入竞争机制,搞活用人制度,为推进卫生改革和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2、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力争用3至5年或更长一点时间,逐步建立起符合卫生工作特点的政事职责分开,政府依法监督,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由择业,科学分类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管理新体制,基本建立起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才结构合理,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运行机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5•【字号】闽政办[2010]92号•【施行日期】201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9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福建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卫生厅(加挂“福建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合署办公,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行政许可。

(三)将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增加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起草并组织实施卫生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研究提出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各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组织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三)拟订并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关于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的实施方案

关于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的实施方案

关于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的实施方案市卫生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一年一月为优化我市医疗资源配置,推进公立医院改革,提高卫生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关于研究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的会议纪要》(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0]9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2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制订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重要举措。

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建立多种形式的分工协作,实施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模式,达到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卫生资源利用效率,加快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目的。

二、基本原则明确功能定位原则。

建立分工协作的医疗机构要明确各自的功能定位,合理界定职责分工,严格界定医疗机构诊疗范围,依法执业。

因地制宜原则。

以优化本地区医疗资源配置为基础,充分考虑医疗资源的区域分布、医疗机构间的合作意愿和已经存在的业务关系,合理统筹城乡医疗服务网络。

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原则。

建立医疗机构之间分工协作机制,要充分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完善各项考核奖惩激励机制,加快卫生技术人才培养。

三、主要内容(一)分工协作形式1.开展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合作。

按照区域划分,莆田市第一医院、城厢区医院与城厢区凤凰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霞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龙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3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医疗联合体;莆田学院附属医院、荔城区医院、荔城区中医院与荔城区镇海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拱辰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医疗联合体;仙游县医院与鲤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涵江区医院与涵东涵西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秀屿区医院与笏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别建立医疗联合体,通过人才、技术、管理、资金等形式的帮扶,开展对口支援双向转诊试点工作,全面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03•【字号】闽政办〔2023〕33号•【施行日期】2023.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3〕3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3日福建省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强化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推动医疗卫生发展方式转向更加注重内涵式发展、服务模式转向更加注重系统连续、管理手段转向更加注重科学化治理,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不断提高基层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能力。

到2025年,全省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数、床位数分别达到8.1人、6.1张,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更加均衡,防病治病、康复护理和健康管理能力进一步增强,初步形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功能互补、连续协同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到2035年,全省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和高质量供给水平显著提升,基本建成“能力现代化、体系整合化、服务优质化、管理精细化、治理科学化”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一)实施“人才强卫”工程1.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

深化医教协同,发展壮大医疗卫生队伍,提升卫生健康人才能力。

推进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等医药类“双一流”主干学科建设,推动厦门大学等建设一流医学院,依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建强临床教学基地。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04•【字号】闽政办[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3〕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月4日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2012年12月)为落实省政府颁布的《福建省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 年)》(闽政〔2011〕83号)和《福建省“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专项规划》(闽政〔2011〕63号),建立和完善我省儿童医疗服务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建立健全儿童医疗服务体系,加强全省儿童专科医院建设,构建儿童专科医疗区域中心;加强综合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儿科建设,加强儿童疾病的综合管理,规范儿科诊疗行为,提高儿童疾病医疗救治能力和水平。

到2015年,全省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儿科床位数占医院床位总数的10%以上,二级甲等中医院和三级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儿科床位占医院床位总数的5%以上,妇幼保健院儿科床位占医院床位总数的30%以上,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下降至7‰和9‰。

二、进一步完善儿童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建设(一)加强儿童医院的建设。

依托省妇幼保健院筹建省级儿童医院,设区市儿童医院按照二级或三级儿童医院标准建设,构建省、设区市儿童专科医疗区域中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1•【字号】闽政办[2010]156号•【施行日期】2010.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5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卫生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残联制订的《关于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关于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的意见(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二○一○年五月)为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的强制治疗与管理,减少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事件的发生,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5〕129号),现就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做好排查和强制送诊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组织公安、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通过医院收集提供、查阅资料、入户走访等方式,建立健全重性精神病人排查工作长效机制,要坚持重点时段排查和经常性排查相结合,主动发现、全面掌握辖区内可能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基本情况。

排查工作要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

(一)各地公安部门要会同所在地乡镇、街道对排查出的重性精神病人逐人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公安部门要及时将人员信息录入公安信息系统,确保相关数据准确详实。

重点掌握辖区内肇事肇祸、轻微滋事以及有潜在暴力倾向等三类重性精神病人的情况。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主要指触犯刑律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应予以行政拘留处罚,但经精神病司法鉴定确认为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的重性精神病人;轻微滋事精神病人主要指有扰乱秩序、扬言闹事等行为,尚不够行政拘留处罚的重性精神病人;有潜在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主要指未有过肇事肇祸和轻微滋事行为但存在潜在暴力倾向的重性精神病人。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省属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省属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省属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04•【字号】闽政[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省属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3]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加快省属公立医院改革发展,营造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进一步提升全省医疗服务综合实力和整体水平,提出如下意见:一、支持省属公立医院自主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赋予省属公立医院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限,实行考评结合、评聘合一。

省属公立医院在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自主设定聘任条件,在核定的岗位机构比例内,自主聘任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除外)并发放医院聘任证书。

自主评审的单位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我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聘任方案报医院主管部门和省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省卫生、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

健全卫生系列专业构成,在省属公立医院开展全科医生和卫生管理职称评聘工作,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提升卫生管理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

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卫生厅,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二)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对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人员,省属公立医院可直接聘任特设岗位,不计入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

对引进的其他医学领军人才,省属公立医院可按规定申报聘任特设岗位,不计入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

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卫生厅,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二、支持省属公立医院自主公开招聘人员(三)进一步落实省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简化人员招聘程序,加大医学类人才引进力度。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措施》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措施》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措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0.15•【字号】•【施行日期】2020.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措施》近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措施》,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措施》公布如下: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创造社会性流动机会(一)壮大流动经济基础。

落实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要求,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统筹发展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实施一二三产业“百千”增产增效和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等行动,促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创造更充分的流动机会。

聚焦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提升,组织实施一批产业化专项,培育智慧农业、现代物流等产业,提供更高质量流动机会。

(二)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构建多元化供给体系、多渠道供给机制,保障城乡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逐步实现就业扶持政策常住人口全覆盖。

实施困难行业和中小微企业帮扶行动,落实助企纾困政策,保住更多就业岗位。

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引导退役军人、农民工就近就地就业创业,有针对性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大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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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160 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卫生厅、省公务员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订的《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省卫生厅省公务员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一一年七月)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是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医改工作部署,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员结构,促进人才流动,激发基层卫生队伍活力,现就推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面推行以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保障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顺利实施。

二、主要任务(一)完善编制管理根据闽政〔2009〕1号文和闽委编办〔2007〕233号文确定的人员编制配备标准,按照总量控制、分类核定原则,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核定工作。

同时,改进编制管理方式,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集中管理、统筹安排,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服务人口数、实际工作量以及当地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动态调整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

(二)科学设置岗位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指导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人员结构比例内,按照人事行政部门下达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结合本单位的工作性质、职责任务和人员结构等,研究制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

要保证医药护技岗位占主体,原则上一般卫生院的医药护技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90%,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药护技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85%。

人员配备以一专多能为原则,管理工作尽可能由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后勤服务工作逐步实行社会化。

所拟定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人事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予以核准。

(三)组织竞聘上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相关要求,组建聘用工作小组,组成人员为单位负责人员、内设管理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和职工代表,具体人选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出,报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定。

聘用工作小组根据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研究拟定本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各类各等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

所提出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后,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公布后,由聘用工作小组负责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竞聘上岗或考核,并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竞争上岗的对象为本单位在岗工作人员,包括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和非在编的(临时)聘用人员。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闽委办〔2008〕7号文规定,先行组织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参加竞聘上岗。

如有岗位空缺,再安排一定比例的空缺岗位,组织本单位符合岗位条件的非在编(临时)聘用人员进行竞聘上岗,上岗后仍实行非在编(临时)管理,落聘人员予以清退。

不具备执业(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竞聘专业技术岗位。

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已经聘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人员,单位无相应岗位空缺的,首次岗位聘用时可按现聘职务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四)实行全员聘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一般为3年,实行合同管理。

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待遇、聘期等内容,文本完整规范。

县级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

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按照在编和非在编的人员身份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所需经费列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支出范围进行核定。

(五)做好入编管理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0〕14号)和省公务员局、省卫生厅相关工作部署,在本次竞聘上岗前,完成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非在编(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考核工作,并在核定的编制数内,办理入编手续。

同时不符合考核入编条件、竞聘上岗条件的非在编(临时)聘用人员,在完成竞聘上岗工作后,由各地自行清退。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准使用编制,实行社会公开招聘,经人事行政部门确定后,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

各县(市、区)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可采取专项公开招聘方式,通过面试或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简捷有效的考试方式补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学类紧缺专业人才。

(六)妥善安置未聘人员未聘的原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的安置管理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办理。

坚持以单位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所在单位要为未聘人员组织转岗培训,并至少提供两次本单位内部岗位的上岗机会。

未聘人员可在县域内统筹安置,鼓励其到仍有空缺岗位的乡镇卫生院工作。

1.对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人员,因体弱多病等原因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本人申请,医院证明,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可在本单位内部提前离岗,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2.对其中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分流人员,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后,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和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3.对40周岁以下、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分流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并通过国家考试参加大专以上正规学历教育的,除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和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外,按规定可一次性补助50%的学费。

对未聘的原非在编(临时)聘用人员,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其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按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月工资为本人解除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上述分流(清退)人员的生活费、经济补偿金、学费补助款和分流(清退)前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等费用支出,由县级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三、保障措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广大基层卫生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长远发展。

各地必须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实推进,确保在2011年9月底前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员聘用工作,2011年底前完成人员分流工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各设区市医改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所辖县(市、区)按时完成本项改革任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履行好主管部门的职能,认真组织实施本项改革。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综合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的职能作用。

各级医改办、编制、财政、社会保障、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负总责,明确分管领导,成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和工作队伍。

要实行包保责任制,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明确一名副科级以上干部负责包保,确保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时间要求扎实推进。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步骤和时间要求,并自本文下发一个月内将方案分别报送设区市卫生、人事行政部门。

自7月份起,各县(市、区)政府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项改革推进情况逐级报送省、设区市医改办、卫生、人事行政部门,10月底前报送实施本项改革的总结报告。

(二)强化纪律要求,搞好监督检查各级参与改革的部门和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纪律意识,依法合规办事,严格规范操作,确保政策落实不变形、不走样,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不下降;决不允许搞暗箱操作、出现徇私舞弊的行为。

要严格责任追究,对于违反干部工作纪律和资金管理、竞聘上岗、分流安置等各项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既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当地领导的责任。

省医改办要把各地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列为今年检查督导的重点,对进展缓慢的地区予以全省通报。

各级参与改革的部门要深入基层,加强对改革各环节的检查指导。

纪检(监察)机关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改革各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受理人民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及时发现、立即纠正和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三)强化宣传引导,维护和谐稳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改革的宣传动员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宣传工作做深做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要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教育引导党员提高对改革的认识,增强参与改革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稳定工作,坚决贯彻中央和省里的政策,强化稳定工作责任制,全程跟踪,全程监控,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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