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游乐设施通用技术条件》(GB18168-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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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游乐池通用技术条件
•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上游乐设施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水滑梯(以下简称滑梯)、游乐池、游船等各类水上游乐设施。
本标准不适用于6人以上乘坐和有专人操作用于观光和运输的船类。
本标准不适用于划艇、帆板等体育器械。
本标准不适用于竞赛用游泳池。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53—1995 针叶树锯材
GB/T983—1995不锈钢焊条
GB/T985—1988 气焊、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与尺寸
GB/T986—1988 埋弧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型式和尺寸
GB/T998—1982低压电器基本试验方法
GB/T 1032—1985 三相异步电动机试验方法
GB/T 1040—1992塑料拉伸性能试验方法
GB/T 1048—1990 管道元件公称压力
GB/T 1447—1982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拉伸性能试验方法
GB/T 1449—1983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弯曲性能试验方法
GB/T 1451—1983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简支梁冲击韧性试验方法
GB/T 1462—1988 纤维增强塑料吸水性试验方法(neq ISO 62:1980)
GB/T 2411—1980 塑料邵氏硬度试验方法(eqv ISO 868:1978)
GB/T 2577—1989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树脂含量试验方法
GB/T 2681—1981 电工成套装置中的导线颜色
GB/T 2828—19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 3096—19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T 4162—1991 锻轧钢棒超声波探伤方法
GB/T 5117—1995 碳钢焊条
GB/T 5118—1995低合金钢焊条
GB/T 7403.1—1996 牵引用铅酸蓄电池(neq IEC 254—1:1983)
GB 8408—2000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
GB/T 9341—1988塑料弯曲性能试验方法
GB 9667—1996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GB 50231—1998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J65—1983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JB 4730—1994压力容器无损检测
JB/T 5000.12—1998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涂装
3 技术要求
3.1 基本要求
3.1.1 水上游乐设施的设计、制造、施工、安装和使用应符合本标准和GB 8408的有关规定。
3.1.2 水上游乐设施必须运行正常,无任何异常现象。
3.1.3 额定载荷每人按70kg计算。
3.1.4 经常和水接触的零部件应采用防锈材料或采取防锈措施。
3.1.5 重要零部件及其连接应牢固可靠。
3.1.6 重要零部件的材料必须有出厂合格证书,否则应取样检验。
3.1.7 各种游艇、碰碰船和快艇等,必须限制在不同的水域内行驶,不得混杂在一起。
3.1.8 标准机电产品应选型合理,并应有产品合格证;非标准机电产品必须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3.1.9 水上游乐设施均应配备足够的救生人员和救生设备。
并设高位救生监护哨。
救生器具应选用有检验标志的产品。
3.1.10 螺栓和销轴连接
a)零部件采用螺栓连接时,应采取防止松动的措施;
b)零部件采用销轴连接时,必须采取防止脱落的措施。
3.1.11 焊接连接
a)手工焊接用的焊条,应符合GB/T 5117、GB/T 5118和GB/T 983的规定;
b)焊接接头的基本形式与尺寸应符合GB/T985的规定;
c)焊缝不应有漏焊、烧穿、裂纹、气孔、夹渣、未焊透和严重咬边(钢质船不允许深度超过0.5mm的咬边)等缺陷。
所有焊瘤、熔渣等均应清除干净。
3.1.12 凡乘客可能触及之处,均不允许有外露锐边、尖角、毛刺及危险突出物等。
3.1.13 各类易损件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寿命应不低于6个月。
3.1.14 轴承及接触面有相对运动的部位,应有润滑措施,并便于添加润滑剂,不允许形成油滴现象;无相对运动部位不应渗油。
在额定载荷下检验。
3.1.15 滚动轴承端盖表面温升不大于30℃,且最高温度不大于65℃;滑动轴承油孔的温升不大于35℃,且最高温度不大于70℃。
在额定载荷下,发热稳定后检验。
3.1.16 电动机、减速机和联轴器的连接应良好。
联轴器两轴的同轴度和端面间隙应符合GB 50231的规定。
测量方法参照GB 50231执行。
3.1.17 传动齿轮应符合齿轮标准,并无异常偏啮合及偏磨损。
对齿轮啮合的接触斑点要求和测量方法参照GB 50231执行。
3.1.18 皮带应拉紧适度,其装配要求应符合GB 50231的规定。
3.1.19 在水上游乐设施显著位置处必须固定铭牌,铭牌内容至少应标志出制造厂名、产品名称、产品型号或标记、生产日期或编号、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以及产品的主要性能参数。
3.1.20玻璃钢件
a)不允许有浸渍不良、固化不良、气泡、切割面分层、厚度不均等缺陷;
b)表面不允许有裂纹、破损、明显修补痕迹、布纹显露、皱纹、凸凹不平、色调不一致等缺陷,转角处过渡要圆滑;
c)内表面应整洁,不得有玻璃布头显露;
d)树脂含量控制在50%~60%,胶衣层厚度为0.25~0.5 mm;
e)玻璃钢件边缘应平整圆滑、五分层;
f)玻璃钢件与受力件直接连接时,应预埋金属件,金属预埋件应作除油、防锈、清洗和打毛处理;
g)玻璃钢件力学性能应符合表1规定。
3.1.21 乘人部分与周围障碍物应留出不小于500mm的安全距离。
3.1.22 重要零部件及关键焊缝必须进行探伤检查。
3.1.23 各种试验中,零部件不应有永久变形及损坏现象。
必要时应进行应力测试。
3.1.24 乘人部分必须设有把手。
3.1.25 安全栅栏和阶梯
a)安全栅栏、阶梯及台阶的设置,应符合OB 8408—2000
中4.13和5.7、5.8.2的规定;
b)平台的阶梯宽应不小于1 000min,需自行搬载滑行工具的阶梯宽应不小于1 200mm,专供儿童使用的阶梯宽应不小于700 mm。
3.1.26 钢丝绳的选用应符合GB 8408—2000中5.16和5.18的规定。
3.1.27 基础
a)基础必须按设计图样施工,经有关质量检验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
b)基础不应有沉陷、开裂和松动现象。
3.1.28 液压系统和气动系统应符合GB 8408的有关规定。
3.1.29 电气系统
a)电压等级、绝缘电阻、接地电阻应符合GB 8408中的有关规定;
b)工作电压不大于50V的电源变压器的初、次级绕组间要采用相当于双重绝缘
或加强绝缘水平的绝缘隔离。
变压器初、次级间的绝缘电阻不小于7MΩ,变压器绕组对金属外壳间的绝缘电阻不小于2MΩ;
c)安装在水泵房,游泳池,地面以下等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应设漏电保护装置;
d)电气设备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方面的要求;
e)电动机满载电流应不大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值;
f)乘客容易接触的装饰照明电压,应采用不大于50V的安全电压。
3.1.30 控制系统
a)控制系统必须满足水上游乐设施工况要求;
b)采用自动控制或联锁控制时,应使每台电气设备(电动机或电磁阀等)能单独手动控制;
c)控制元件应灵敏可靠,操作方便,操作按钮应有明确标志;
d)由乘客操作的电器开关,应采用不大于24V的安全电压;
e)应设必要的音响等信号装置。
3.1.31 集电器
a)电刷和滑环应接触良好,并满足电流容量要求,滑环间的最小距离为8mm,滑环耐压试验应无击穿、闪络现象;
b)滑接器与滑接线应接触良好,并满足电流容量要求,滑接器座应灵活可靠,并有足够的补偿能力,滑接线应耐磨、接头处平整;
c)外露的集电器必须设防雨罩。
3.1.32 外观
a)水上类游乐设施的造型、装饰物和油漆图案应美观大方、鲜明醒目。
不得有影响外观的碰伤、龟裂和粗糙不平;
b)滑梯和钢质船等长期与水接触部位应涂防水油漆;
c)金属外露件不应有锈蚀现象;
d)电镀件表面应平滑、光亮、均匀,不应有起层、气泡、明显擦伤和露底等缺陷。
3.1.33 涂装
a)涂装前必须除锈及其他污物,手工除锈质量应达到JB/T5000.12中St2级;
b)敞开的金属构件内表面应涂厚度60~80μm的防锈漆,金属件外露表面必须进行喷涂油漆或喷塑处理,漆层厚度应为100~150μm,塑层厚度应为200~500μm;
c)玻璃钢表面必须经过处理后方能喷涂;
d)涂层不应有明显的流挂、起皱、脱落、裂纹和漏涂等缺陷。
3.1.34 无损探伤
a)水上游乐设施的重要零部件必须进行100%的超声波与磁粉(或渗透)探伤检验;
b)重要焊缝应进行100%的磁粉(或渗透)探伤检验;
c)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评定应按照GB/T4162中有关规定执行,检验的质量等级不低于A级;
d)磁粉探伤方法及质量评定应按照JB 4730中有关规定执行,检验的质量等级不低于Ⅲ级;
e)渗透探伤方法及质量评定应按照用4730中有关规定执行,检验的质量等级不低于Ⅲ级。
3.2 游乐池
3.2.1 造波池、流水池、儿童涉水池、漂流河、按摩池、滑梯水池、戏水池等统称为游乐池。
3.2.2 游乐池池壁及池底应不渗水,所有棱角及底角应为圆形,池壁应平整,池底应防滑,预埋件不应露出池底,对露出池底的应采取保护措施。
3.2.3 进水口应设在浅水一端,泄水口应设在池的最深处。
3.2.4 沿游乐池周围应设宽0.3m,高出池外地面0.1 m的池沿,并设向外倾斜2%,且防滑、不渗水而易冲洗的走道,走道外缘应设排水沟孔通至下水道。
3.2.5 游乐池同一时间容纳量,按每人2m2计算。
3.2.6应按游乐池的容纳量设置足够的更衣室、淋浴室、厕所、保管室及保管箱等。
其污水应有专用管道引进城市下水道。
3.2.7 应设有入池前的淋浴消毒装置和池长不小于2m、宽度与走道宽度相同、深0.2m的浸脚消毒池。
入池前及便后必须经淋浴消毒,通过浸脚消毒池后入池。
3.2.8 室内、外游乐池均应有充足照明。
室内采光系数为1/4~1/5,造波池、儿童涉水池、儿童滑梯水池当夜间人工照明时,其水面照度不低于75lx,其他池不低于50lx。
室外照明灯具应采用防水灯具。
室内池应有换气设备,并保证每小时换气3次。
3.2.9 流水池、造波池、儿童涉水池、滑梯水池和跳板、跳台的水池等,必须分别设置,严禁混用。
3.2.10 流水池水深不大于1.2m;造波池池底为斜坡时,其坡度不大于8%,且水深不大于1.8m;成人滑梯水池水深为0.8~0.9m;儿童滑梯水池水深不大于0.6m;儿童涉水池水深不大于0.6m;幼儿涉水池水深为0.25~0.3m;特殊形式的水滑梯(如上抛式)水池水深不大于1.5 m;戏水池水深不大于0.8 m。
3.2.11 池壁周围和池内水深变化地点,应有醒目的水深标志。
3.2.12 流水池池水表面流速应小于1m/s。
3.2.13 流水池池宽应不小于4m。
3.2.14 游乐池的水质和其他事项,按GB 9667执行。
3.2.15 儿童涉水池与其他池不得连通,开放期间应不断向涉水池内注入含氯0.3~0.5mg/L的新鲜水。
3.2.16 游乐池必须设置相应能力的池水过滤净化及消毒设备。
3.2.17 造波
a)造波波高应为0.5~0.9m,波长应为4~15m。
b)采用风力造波时,应设噪声隔离装置,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GB 3096的规定。
c)各类造波,应在造波区外侧安装栅栏,并设置危险标志。
3.3 漂流河水道应设计合理,漂流顺利,无危及人身安全的碰撞现象。
3.4 有落差的悬吊式游乐设施(如滑索飞渡)
3.4.1 下滑顺利,无任何卡阻现象,终点缓冲平稳,无明显冲击。
3.4.2 水池水深应保证游客安全,一般为1.5m。
3.4.3 站台处应设置安全栅栏。
3.5 滑梯
3.5.1 润滑水流量应调节适当,即满足滑行者或工具与滑梯接触部位有充分的水量润滑,同时又应满足适当的滑行速度。
3.5.2 滑梯的材料一般采用玻璃钢、不锈钢及水泥等。
玻璃钢滑梯壁厚一般不小于6mm,不锈钢滑梯的板厚一般不小于3 mm。
3.5.3 滑道剖面为图1型时,其滑道宽应不小于600mm;深应不小于280mm(均为净空尺寸)。
图1
3.5.4 滑道剖面为图2型时,其滑道宽应不小于800mm;深应不小于500mm(均为净空尺寸)。
图2
3.5.5 滑道剖面为图3型时,其滑道宽应不小于800mm,高应不小于1 000 mm。
截面为圆形滑道时其直径应不小于Φ1000mm。
借助于工具滑行的尺寸应适当加大(均为净空尺寸)。
图3
3.5.6 滑道两侧空间自由尺寸应符合图4所示尺寸。
图4
3.5.7 滑道剖面图为图1型的滑梯,必须设置防止人从侧面摔下的护板或护栏;滑道剖面为图2型的滑梯,在滑道角度变化处滑道侧面要适当加高。
3.5.8 多滑道时,其相邻滑道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900mm。
单滑道或多滑道边缘距护板或护栏的距离不得小于500mm。
对高度不同的组合式滑梯,其组合处滑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 400mm。
3.5.9 滑梯应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
必要时应进行应力试验。
3.5.10 滑道表面应平整光滑,接口处过渡圆角不大于3mm,且下口不高于上口。
3.5.11 在滑梯明显处应设置下滑方式标牌。
3.5.12 滑道在改变角度和方向时,不允许产生游客在滑道上翻滚和明显的弹跳现象。
3.5.13 滑梯最外侧滑道中心线距水池侧壁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1.5m。
池水应不小于10m,借助于载体滑行的滑梯池长应适当加长。
3.5.14 在起点处必须安装高度为1.1m的横杆,以促使游客按规定姿势下滑。
3.5.15 滑道末端距水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300mm。
3.5.16 上抛入水的滑梯末端距水池水面高度应不大于1 200mm,上抛入水角应不大于30°。
3.5.17 特殊滑梯末端距水池水面高度及水池水深均应保证游客安全。
3.5.18 曲线形滑梯最高下滑速度应小于7m/s。
3.5.19 儿童滑梯
a)滑梯高度小于3m时,其滑道倾角应不大于25°,高度大于3m时,其滑道倾角应不大于15°,但高度不得超过5m;
b)滑道末端距水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200mm;
c)滑梯最外侧滑道中心线距水池侧壁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1.5m。
池水应不小于4m。
3.6 游船
3.6.1 材料要求
a)钢质船的壳板、龙骨等材料应采用普通碳素钢,其座板均应采用木材或玻璃钢制造,木材应符合GB/T 153 Ⅱ级材的要求;
b)玻璃钢船应采用含碱量不大于5%,含石蜡不大于0.2%的玻璃布或玻璃毡作增强材,应采用耐水性、工艺性能较好的不饱和聚酯树脂作粘接剂;
c)木质船的龙骨等受力构件应采用栎木或水曲柳,船壳板、座板等应采用杉木或松木制造。
3.6.2 各类游船在构造上应有足够的稳性,船体不得渗漏。
3.6.3 各类游船应有承受碰撞的保护装置。
船的吊环装置应安全可靠。
3.6.4 各类无动力船的操纵杆、脚踏曲柄回转应轻便灵活,不允许有卡滞现象。
其回转力、方向操纵拉力均不大于30N。
3.6.5 各类游船应设有扶手,座位牢固。
扶手应采取防锈措施。
3.6.6 游船行驶速度大于15 km/h时,应为乘客配备救生衣。
3.6.7 在各类游船的明显处,用铭牌标出型号、主要尺度、核定乘员数、制造厂、制造日期。
3.6.8 碰碰船在人造水池使用时,水深应不大于1.1 m,利用天然水池时,水深应不大于1.5m。
3.6.9 各类游船在风速大于10m/s时,应停止使用。
3.6.10 各类游船(碰碰船除外)应有足够的强度,在超载25%的情况下,钢质船和木质船其船长与船宽的变形量应不超过船长L和型宽B的0.25%;玻璃钢船其船长与船宽的变形量应不超过船长L和型宽B的0.35%,卸去载荷后,不得有永久变形。
3.6.11 船的基本尺寸允许偏差规定见图5。
图5 船长L±0.5%;型宽B±1.0%;型深D±1.0%
3.6.12 玻璃钢船
a)船的成型模具必须型线正确,表面光洁,不得有裂纹、凹凸现象;
b)船体成型时,环境温度宜为15~32℃,湿度不宜大于85%;
c)船壳板外表面应涂覆“胶衣”树脂,其厚度不大于0.5mm;内表面应涂漆;
d)制成的船壳和部件表面,不得有裂纹、皱褶、树脂稀少和裸露的玻璃纤维,内部不应有气泡分层和疏松等缺陷,如有上述缺陷应进行铲平修整补强;
e)船壳板在铺制时,应在船壳延伸部分同时铺制或在与船壳施工条件相同情况下单独制作试验样板,其大小为300mm×300mm,其物理及机械性能应满足表2的要求。
3.6.13 钢质船
a)钢质船应采用焊接方法制造;
b)焊缝不得过于集中,一般平行焊缝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0mm;
c)船壳板间及船壳板与构架间的全部焊缝施焊完毕后,船体线型应平顺,不允许有由焊接变形引起的明显凹凸现象。
3.6.14 木质船
a)船壳板如用数段长度相接者,任何一段长度均不得小于1 000mm,且各船壳板的接头处应交叉放置;
b)木质船应上腻子打底,并涂干性油1度和色漆至少2度。
涂漆后的表面应光洁;
c)木质船一般应使用镀锌木螺钉和钉子。
3.6.15 机动船(包括电池船、挂机船)
a)所选发动机应能易于启动和可靠地运转,并应牢固地安装在具有足够刚性的地方;
b)螺旋桨轴线至船舶空载水线面的距离应大于0.7d(d指螺旋桨直径);
c)快艇的最大行驶速度应小于25km/h;
d)碰碰船的最大行驶速度应小于10hm/h;
e)碰碰船浮圈的充气压力不大于0.3MPa。
3.6.16船用蓄电池必须密封好。
在额定载荷下,蓄电池连续工作时间应不少于4h。
技术性能符合GB/T7403.1的规定。
3.6.17 电池船主电路应设有短路保护装置。
3.6.18 机动船的动力部分和传动装置,应采用遮挡物与乘客严格分开。
3.6.19水上自行车
a)满负荷时车轮吃水深度应不大于车轮直径的1/3;
b)满负荷时脚蹬距水面距离不小于80mm;
c)车轮采用的HDPE材料性能应满足表3要求。
4 试验方法
4.1 一般要求
4.1.1 凡新产品、产品转厂生产及有重大改进的产品,在出厂前应按本标准进行有关试验。
4.1.2 产品正式鉴定、发放生产许可证、质量监督抽查、安全检查等应按本标准进行有关试验。
根据不同的试验目的,试验项目可有所增减。
4.2 试验条件
4.2.1 无特殊要求,试验时的环境温度一般为15~35℃。
4.2.2 试验载荷与其额定值的误差应不超过±2%。
4.2.3 生产单位应提供产品的检验数据、记录、图样和技术文件,检验部门确认合格后方能进行本标准规定的各项试验。
4.2.4 如有特殊要求,可考虑增加试验项目。
4.3 试验仪器和量具
4.3.1 根据试验要求,选择相应精度的测试仪器和量具。
4.3.2 试验用的仪器、仪表和其他测量工具,必须经过法定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在试验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校对。
转换元件在试验前后应进行标定,其偏差必须符合规定。
4.4 游船均应进行下列试验:
a)安全试验;
b)船体静载荷强度试验;
c)水密性试验;
d)稳性试验。
4.5 游船的安全试验按下列要求进行
4.5.1 试验应在静水中或受水流影响较小的水域进行。
4.5.2 按实际工况加入额定载荷,干舷不得超过150~200mm。
碰碰船船沿至水面的距离不得小于300mm。
4.5.3 样船在水上静放时,在船的一侧加入1/2额定载荷而不会倾翻。
4.5.4 无动力船和碰碰船全速运行相撞而不会倾翻。
4.6 船体静载荷强度试验按下列要求进行(不包括碰碰船)
4.6.1 将空船放入水中,测量船长和船宽。
4.6.2 船内均布试验载荷,载荷按式(1)计算:
(1)
式中 W——试验载荷,kg;
G1——空船质量,kg;
G2——属具质量(机动船包括机器设备重),kg;
G3——全核定乘员质量,kg。
4.6.3 加载5min后,测量船长和船宽,其变形量和其他应符合本标准3.4.10的规定。
4.6.4将全部载荷卸去,游船不得有永久变形,但允许有不大于1 mm的测量误差。
4.7 船体水密性试验按下列要求进行
4.7.1 水密性试验应在强度试验后进行,且试验前船内应保持清洁,不得涂漆。
4.7.2 船上载足相当于全部核定乘员及属具质量的压载物,静浮于水面2h,钢质、玻璃钢船不得有渗漏现象,木质船浸入船内的水不得达到内龙骨的下边缘。
4.7.3 水密性试验不合格的船,允许消除缺陷后再试,直至合格为止。
4.8 稳性试验按下列要求进行
4.8.1 试验应在静水中或受水流影响较小的水域进行,试验时船应正浮不得有横倾。
4.8.2 试验应在满载情况下进行,可以用压载物代替载荷,压载物重心离座板上表面200mm。
4.8.3 分别测量船的左、右干舷值,并将其平均,得该船的干舷值。
4.8.4 倾斜力矩所采用的移动质量,取满载的4%,将其分为2组,分别置于船中部两舷处,使船发生左倾和右倾各1次。
4.8.5 在船中部设置测锤1只,测锤有效长度为2m,在测锤下设水平标尺,用以读取船左倾和右倾时测锤的偏测距离以测定倾角值。
也可采用精确的倾斜仪直接测量。
4.8.6 根据测得的倾角值按式(2)或式(3)计算初稳性GM,其值应不小于按式(4)计算所得之值。
(2)
式中 GM——初稳性高度,m;
W——移动质量,kg;
S——移动距离,m;
D——排水量,kg;
——向左倾的横倾角;
——向右倾的横倾角。
(3)
式中 GM——初稳性高度,m;
W——移动质量,kg;
S——移动距离,m;
D——排水量,kg;
——向左倾的测锤摆距,m;
——向右倾的测锤摆距,m。
(4)
式中 GM——初稳性高度,m;
B——船的型宽,m。
4.8.7 机动船(除碰碰船外)稳性在满足4.8.6的同时,还应满足式(5)的要求。
(5)
式中 G——全部核定成员质量,kg;
D——排水量,kg;
GM—试验所得初稳性高度,m;
F——干舷值,m;
B——船的型宽,m;
K——系数,K=1。
4.9 机动船应按下列方法和要求进行动力装置可靠性试验及速度测定
4.9.1 试验应在宽敞的水域并在满载状态下进行。
4.9.2 发动机在全负荷下连续运转4h,整个过程发动机运转应正常、可靠、固定牢固,同时检查轴系运转情况,观察冷却、润滑系统的工作情况。
4.9.3 发动机由全负荷至停车,试验应不少于5次。
4.9.4 速度测定时尽可能在风平浪静的水域中进行。
水域深度应不小于2m。
测速标杆之间的距离建议不小于100m。
重复测定3次,所得平均速度应符合本标准3.4.15的规定。
4.10 电池船工作时间的测定
蓄电池充足电,在额定载荷下连续工作。
当电压降至额定值的85%时,其工作时间应符合本标准3.4.16的规定。
4.11 船用玻璃钢积层板(包括船体、坐席等)试验按GB/T1447、GB/T1449、GB/T1451、GB/T1462及GB/T2577执行。
4.12 游乐池试验应符合本标准3.2的有关规定。
4.13 滑梯试验应符合本标准3.3的有关规定。
4.14 滑梯应力试验参照其他游乐设施标准执行。
4.15 拆检要求
对设备有问题的部位应进行拆检,并详细记录拆检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判明原因。
记录可利用文字和拍照等方式。
4.16 试验报告
各项试验结束后,编写有明确结论和符合有关规定的试验报告。
5 检验规则
5.1 游船应从检查批中随机抽样。
5.2 产品检验采用GB/T 2828一次抽样方案,其合格质量水平(AQL)为4.0,一般检查水平为Ⅱ级。
5.3 批量抽取样本大小及其检验判据应符合表4的规定,若样本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数Ac,则该批量为合格,若样本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不合格判定数Re,则该批量为不合格。
表4 抽样检验判据
5.4 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产品(包括游船、滑梯、游乐池)缺陷,分为重缺陷和轻缺陷,其重缺陷见表5,每台样本有一项以上(含一项)重缺陷或三项以上(含三项)轻缺陷时,为不合格品。
表5 重缺陷项
5.5 对不合格的批量应逐台检验,合格品可以出厂;不合格品经返工后,必须达到合格品的要求,否则应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