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修定版)
集团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集团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和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电力企业。
其它产业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规程中的事故定义和级别、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等仅用于集团公司内部安全管理。
第三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条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应当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隐瞒电力生产事故或者阻碍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集团公司、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第六条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第七条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一)特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三)一般人身伤亡事故为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死亡、重伤以及多人轻伤事故。
第八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为特大设备事故:(一)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二)其它经集团公司认定的。
第九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为重大设备事故:(一)装机容量400MW以上的火电厂、200MW以上的水电站,一次事故造成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二)100MW以上火电机组、50MW以上水电机组的发电主设备损坏,40天内不能修复或者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的;或者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但是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40天的;(三)电力设备、设施、机械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四)其它经集团公司或者产业公司认定的。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1年修订)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即“四不放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 3 —集团公司)所属电力生产企业释义1,非电力生产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对电力(热力)系统安全稳定影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释义2,下同)。
(二)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别重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释义3。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事故:(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较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
(完整版)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1 总则1。
1 为了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安全事故(事件)(以下统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定本规程.1。
2 本规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549号令)、《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消[2007]234号)等有关法规制定。
1。
3 本规程安全事故(事件)共分八级,依次为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事件)、重大事故(二级事件)、较大事故(三级事件)、一般事故(四级事件)、五级事件、六级事件、七级事件、八级事件.1。
4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除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相关机构报告,并接受其调查外,还应按照本规程规定开展调查。
交通事故等级划分和调查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1.5 安全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1。
6 安全事故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7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级单位反映。
1.8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
【释义】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包括直属、全资、控股、管理的单位(包括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代管的单位、集体企业等)。
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1。
9 本规程仅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调查和统计结果、安全记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发布目录1 总则 (1)2 事故(障碍) (2)3 事故调查 (8)4 统计报告 (15)5 安全考核 (17)6 附则 (18)1 总则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对人身、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特制定本规程。
1.2 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
1.3 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直属、全资、控股单位。
1.6 本规程所称员工是指由企业支付工资的各种形式的用工,包括固定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用工等。
本规程所称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系指发电、电力建设及围绕发电和电力建设的工作。
本规程所称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包括劳动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的人身伤亡。
本规程所称电力生产区域系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2 事故(障碍)2.1 人身事故2.1.1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2.1.1.1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2.1.1.2 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的外企业员工、民工和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即“四不放过”。
— 3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电力生产企业释义1,非电力生产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对电力(热力)系统安全稳定影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释义2,下同)。
(二)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别重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释义3。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事故:(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较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之欧阳家百创编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欧阳家百(2021.03.07)1 总则1.1 为了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安全事故(事件)(以下统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549号令)、《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消[2007]234号)等有关法规制定。
1.3 本规程安全事故(事件)共分八级,依次为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事件)、重大事故(二级事件)、较大事故(三级事件)、一般事故(四级事件)、五级事件、六级事件、七级事件、八级事件。
1.4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除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相关机构报告,并接受其调查外,还应按照本规程规定开展调查。
交通事故等级划分和调查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1.5 安全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6 安全事故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7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级单位反映。
1.8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
【释义】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包括直属、全资、控股、管理的单位(包括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代管的单位、集体企业等)。
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1.9 本规程仅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调查和统计结果、安全记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新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1总则1.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通过对人身、设备、电网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制定本规程。
1.2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1.3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各发电企业。
1.6本规程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上报电力监管部门和处理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准的讲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
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
属电力生产企业释义 1,非电力生产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事故等级 第六条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缺失以及对电力(热力)
系统安全稳固阻碍程度,分为专门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 一样事故。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2011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
总结体会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
防范事故发生,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本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为 B 类一样事故:
(一)一次造成 3 人以上轻伤。
(二)供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供热设备因
安全故障,对外停止供热同时连续时刻 24 小时以上,对当地居民正常
生活造成阻碍。
(三)装机容量 1000 MW 以上的发电厂,一次故障造成 2 台以
上机组停止运行,并全厂对外停电。
(十二)设备设施或物品着火,导致机组停止运行。 (十三)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1. 炉膛压力超限,造成受热面损坏。 2. 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破,造成邻近设备损坏或人员受 伤。 3. 200MW 以上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 4. 200MW 以上汽轮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损坏。 5. 200MW 以上汽轮发电机组, 50 MW 以上水轮机、燃气轮机烧 损轴瓦。 6. 200MW 以上发电机绝缘损坏。 7. 240MVA 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8. 220kV 以上断路器、 电压互感器、 电流互感器、 避雷器等爆炸。 9.风电机组机舱着火损坏、坠落或塔筒、塔架倒塌;或一次脱网 风电机容量在 50MW 以上。 10.液氨系统泄漏,需要人员疏散和戒备隔离。 第十三条 未构成以上事故,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设备一类障 碍: (一) 35kV 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或备用。 (二) 200MW 以上发电机组、 50MW 以上水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 止运行或备用。 第十四条 设备二类障碍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 第十五条 火灾、交通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和职业损害事故的认定, 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事故归属 第十六条 电力生产企业发生人身、设备事故释义 6,按照“谁主 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事故责任主体。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新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1总则1.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通过对人身、设备、电网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制定本规程。
1.2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1.3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各发电企业。
1.6本规程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上报电力监管部门和处理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安全生产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1、电力自动控制中试述DL558-1994《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主要内容及事故调查的主要程序?电力部制订DL558-1994《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目的是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落实反事故措施,促进电力生产全过程安全管理,并通过反馈事故信息,为提高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运行和检修水平以及设备制造质量的可靠性提供依据。
最终达到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人身、保设备、保电网原则的实现,切实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更好地为用户服务。
《调规》规定,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严肃认真,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安监人员应认真做好电力生产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和监察,发供电生产中发生的事故,凡涉及电力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和集中检修等有关环节企业和个人,均应通过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追查其事故责任,同时应认真吸取教训,改进部门不足之处。
《调规》对事故、障碍的认定,事故调查及统计报告,安全考核都作了可操作的条文规定2、〔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红线〕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红线1.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copy2. 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监管机构、配置安监人员。
3.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
4. 重大事故预防措施不落实。
5. 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6. 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7.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8. 允许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9. 允许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10.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11.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12.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
13.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总结体会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判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治理。
第三条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缘故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即“四不放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讲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电力生产企业释义1,非电力生产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六条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缺失以及对电力(热力)系统安全稳固阻碍程度,分为专门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样事故。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专门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释义2,下同)。
造成1亿元以上直截了当经济缺失。
电事故释义3。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截了当经济缺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事故:(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截了当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较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
(四)发电厂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对外停电释义4,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操纵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20%同时连续时刻30分钟以上,或者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操纵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同时连续时刻1小时以上。
国网公司电力事故调查规程
转发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通知电安〔2005〕10号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股份公司:现将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通知”(国家电网安监[2005]145号)转发给你们,要求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通知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通知[-]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国家电网安监[2005]145号公司系统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国网运行有限公司,国网建设有限公司:为适应当前电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需要,贯彻落实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对《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生[2003]426 号)(以下简称《调规》)进行了部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调规》印发给你们,并提出要求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施安全生产全面、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
公司系统的生产事故按要求严格上报的同时,公司系统基建、农电、多种经营等有资产纽带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各单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特大电网事故、重特大设备事故,在报公司总部有关部门的同时,要按照《调规》的报送程序和时间要求报公司总部安全监察部。
二、对一些定性和责任暂不明确而要求即时报告的事故,要按《调规》的要求先上报事故情况,事故定性和责任明确后,再行补报。
三、对人身死亡事故和群伤事故,伤亡人所在的单位立即上报,若其工作场所或总承包单位为国家电网公司所属,该工作场所的所属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也要求立即上报。
四、修订后的《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自200 5年4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察部。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二○○五年三月十六日附件: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目录1 总则2 事故(障碍)2.1 人身事故2.2 电网事故2.3 设备事故2.4 事故归属3 事故调查3.1 即时报告3.2 调查组织3.3 调查程序3.4 事故调查报告书4 统计报告4.1 事故报告4.2 月度报告、报表4.3 季度报告4.4 年度报表4.5 填报及审批5 安全考核5.1 考核项目5.2 安全记录附表附加说明1 总则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通过对人身、电网、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特制定本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1.2 事故调查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楚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2.1 人身事故2.1.2 人身事故等级划分2.1.2.1 特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者。
2.1.2.2 重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者。
2.1.2.3 一般人身事故: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
2.2 电网事故2.2.1 特大电网事故2.2.1.1 电网大面积停电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1)省电网或跨省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电网负荷减供负荷20000mW及以上20%10000~20000mW以下30%或4000mW5000~10000mW以下40%或3000mW1000~5000mW以下50%或2000mW2)中央直辖市减供负荷50%及以上;省会城市及其他大城市减供负荷80%及以上。
2.2.1.2 其他经国家电网公司认定未特大事故者。
2.2.2 重大电网事故:未构成特大电网事故,负荷下列条件之一者定未重大电网事故:2.2.2.1 电网大面积停电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1)省电网或跨省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电网负荷减供负荷20000mW及以上8%10000~20000mW以下10%或1600mW5000~10000mW以下15%或1000mW1000~5000mW以下20%或750mW1000mW以下40%或200mW2)中央直辖市减供负荷20%及以上;省会及其他大城市减供负荷40%及以上;中等城市减供负荷60%及以上;小城市减供负荷80%及以上。
2.2.2.2 电网瓦解110kV及以上省电网或跨省电网非正常解列成三片及以上,其中至少有三片每片内事故前发电出力以及供电负荷超过100mW,并造成全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电网负荷减供负荷20000mW及以上4%10000~20000mW以下5%或800mW5000~10000mW以下8%或500mW1000~5000mW以下10%或400mW1000mW以下20%或100mW2.2.2.3 发生下列变电站全停情况之一者:1) 330kV及以上变电站(不包括事故前实时运行方式未单一线路供电者);2) 220kV枢纽变电站;3)一次事故中3个及以上220kV变电站(含电厂升压站,不包括事故前实时运行方式为单一线路串解供电者)。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1年修订)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程和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即“四不放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 3 —集团公司)所属电力生产企业释和非电力生产企业。
非电力生产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对电力(热力)系统安全稳定影响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障碍。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二)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别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事故:(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较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事故类别与级别对照表课件.doc
按规定做好事故的报告、调查等工作。同时,结合天水电网和
天水供电公司管辖输变配电设备实际情况,超前做好可能发生
事故的风险分析、辨识和控制,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公
司安全监察质量部组织,变电运维工区具体负责编制了《国家
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事故类别与级别对照表,并对《事
发生本体爆炸、主绝缘击穿;
35千伏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
输变电主
设备损坏
虽未引起对用户少送电或电网限电,
但时间超过24小时;
110千伏电力电缆主绝缘击穿或电缆
七级
头损坏;
35千伏以上220千伏以下输电线路设备事故
倒塔
地市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与直接调度
范围内超过30%的厂站通信业务全部
通信及调度中断;
减供负荷四级
40%以下电网事故
其他设区的市30%以上50%以下供电
用户停电四级
用户停电
100万元—1000万元;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万元以上1000
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四级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电梯轿厢滞留0五级
轻伤≥10人五级
100兆瓦以上,未构成四级以上电网
减供负荷五级
时间超过6小时;或影响范围达
20%,且影响时间超过12小时;
信息系统
一类业务应用服务完全中断,影响时
间超过2小时;或二类业务应用服务
七级事故
中断,影响时间超过4小时;或三类
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8
小时;
地市供电公司级以上单位本部全部
用户不能使用计算机终端设备超过2
小时;或超过80%用户影响时间超过
上110千伏主变跳闸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word精品文档46页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1、总则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通过对人身、电网、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特制定本规程。
1.2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简称“三不放过”)。
1.3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简称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电力公司,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发电、供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1.6本规程用于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2 事故(障碍)2.1人身事故2.1.1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2.1.1.1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2.1.1.2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的外企业职工、民工和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3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4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5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的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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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修订版)1 总则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对人身、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特制定本规程。
1.2 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1.3 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直属、全资、控股单位。
2 事故(障碍)2.1 人身事故2.1.1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2.1.1.1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
2.1.1.2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
2.1.1.3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以下责任之一的人身伤亡:a)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b)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c)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d)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2.1.2 人身事故等级划分2.1.2.1 特大人身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事故。
2.1.2.2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一次死亡3人至9人的事故。
2.1.2.3 一般人身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至2人(包括多人事故时的轻伤和重伤)的事故。
2.2 设备事故2.2.1 特大设备事故2.2.1.1 电力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 万元及以上者。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
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
保险公司赔偿费和设备残值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
2.2.1.2 本企业设备或人为原因引发的特大电网事故,并负同等及以上责任。
2.2.2 重大设备事故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设备事故:2.2.2.1 电力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00 万元及以上不满2000万者。
2.2.2.2 装机容量在400 MW及以上的发电厂,一次事故造成2台及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2.2.2.3本企业设备或人为原因引发的重大电网事故,并负同等及以上责任。
2.2.3 一般设备事故未构成特、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设备事故:2.2.3.1 电力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0 万元及以上不满500万者2.2.3.2发电厂2台及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2.2.3.3发电厂升压站110 千伏及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
2.2.3.4发电厂100兆瓦及以上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2.3.5水电厂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其他损坏的。
2.2.3.6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电力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未采取有效措施延续时间超过2小时;或者电压偏差超出电力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未采取有效措施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
2.2.3.7 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并造成对用户中断供电的2.2.3.8 本企业设备或人为原因引发的一般电网事故,并负同等及以上责任。
2.2.3.9 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a)炉膛爆炸;b)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炸;c)100 MW及以上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d)100MW及以上汽轮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损坏;e)100 MW及以上汽轮发电机组,50 MW及以上水轮机、燃气轮机烧损轴瓦;f)100 MW及以上发电机绝缘损坏;g)120 MVA及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h)220kV及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等爆炸;i) 风电机的机舱坠落或塔筒、塔架倒塌。
2.2.4 设备一类障碍未构成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2.2.4.1 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
2.2.4.2 10MW及以上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或停止备用。
2.2.5 设备二类障碍设备二类障碍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
2.3 火灾事故2.3.1 特大火灾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重伤20人及以上;死亡、重伤20人及以上;受灾50户及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及以上。
2.3.2 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重伤10人及以上;死亡、重伤10人及以上;受灾户30户及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及以上。
2.3.3不具备前两项情形的火灾,为一般火灾。
2.4 事故归属2.4.1 电力企业的人身、设备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事故责任归属。
2.4.2 集团公司系统内产权与运行管理相分离的,事故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
代管协议未作明确的,一般定为运行管理单位事故,但因设备检修、维护等费用投入不足造成的事故,定为产权单位事故。
2.4.3外部承包企业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按法人单位和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确定事故责任。
2.4.4 外部承包企业承包发电企业的工程中,造成发电企业的设备事故定为发电企业的事故。
2.4.5 电网内发生事故,由于本单位的过失又造成事故扩大,本单位定为一次事故。
2.4.6 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应分别各定为一次事故。
3 事故调查3.1 即时报告3.1.1 电力生产企业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应立即用电话或电传等向集团公司、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和企业所在地的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报告,同时通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系统”以事故快报上报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接到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在24 h内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3.1.2 电力生产企业发生设备事故,应立即用电话报告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并通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系统”以事故快报上报集团公司。
其中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企业立即向所在地政府的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集团公司接到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报告后,应在24 h内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3.1.3 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a)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b)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损坏和对电网停电影响的初步情况。
c)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3.2 调查组织3.2.1 人身事故3.2.1.1 特大人身事故:特大人身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3.2.1.2 重大人身事故:重大人身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相关规定。
3.2.1.3 一般人身事故:死亡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相关规定。
3.2.1.4 重伤事故由企业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技(基建)、劳资(社保)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填写。
3.2.1.5 轻伤事故由企业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性质严重的,安监、生技(基建)、劳资(社保)、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
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或车间安全员填写。
3.2.2 设备事故3.2.2.1 特、重大设备事故:特、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组织调查。
3.2.2.2 一般设备事故:一般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产权与运行管理分离的,以运行管理单位为主组织调查,产权单位参加。
调查组一般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组织,安监、生技(基建)、运行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车间人员参加。
事故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的技术人员填写。
3.2.2.3 设备一类障碍:设备一类障碍由生产技术部门组织调查,安监人员参加。
性质严重者,由发电企业的领导组织调查。
一类障碍报告由企业或车间技术人员填写。
3.3 调查程序3.3.1 保护事故现场3.3.1.1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3.3.1.2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3.3.1.3 因紧急抢险、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变动现场,必须经企业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指:事故现场示意图,热力和电气系统事故时实时方式状态图,受害者位置图等,并标明尺寸。
)、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3.3.2 收集原始资料3.3.2.1 事故发生后,企业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离开事故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
安监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3.3.2.2 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3.3.2.3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现场监控录像等,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3.3.2.4 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3.3.2.5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3.3.3 调查事故情况3.3.3.1 人身伤亡事故: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健康状况、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