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围标串标问题及对策
防止围标串标的措施
防止围标串标的措施围标串标是指在招标过程中,有些投标人或中标人串通起来,通过非法手段来操纵投标结果,从而达到违法牟利的目的。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招标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为了遏制围标串标的现象,相关部门和招标机构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建立健全的招标制度是防止围标串标的重要手段。
招标制度应该明确规定招标的程序和要求,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开透明。
同时,制度还应规定投标人和中标人的资质要求,加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排除不合格的投标人参与招标。
此外,招标制度还应规定严格的评标标准和程序,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加强对招标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是防止围标串标的重要措施。
相关部门和招标机构应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加强对招标过程的监督和检查。
监督机构可以通过现场检查、资料审核等方式,对招标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发现和查处围标串标行为。
同时,还可以建立举报渠道,鼓励广大投标人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共同监督招标过程,发现和揭露围标串标行为。
第三,加强对投标人和中标人的信用管理是防止围标串标的重要手段。
相关部门和招标机构可以建立投标人和中标人的信用档案,记录其参与招标的情况和表现。
对于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投标人和中标人,可以进行公开曝光,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如限制其参与招标、撤销中标资格等。
同时,还可以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对投标人和中标人的信用进行评估,以便招标机构在招标过程中更好地选择合作伙伴。
第四,加强对招标文件的保密工作是防止围标串标的重要措施。
招标文件是招标过程中的重要信息载体,如果招标文件泄露或被篡改,就容易导致围标串标的发生。
因此,招标机构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确保招标文件的安全。
可以采用加密技术、安全传输等手段,防止招标文件被非法获取或篡改。
同时,招标机构还应建立完善的文件管理制度,对招标文件的存储、使用和销毁进行规范管理,确保招标文件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加强对招标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是防止围标串标的重要措施。
政府采购防止围标串标的措施
政府采购防止围标串标的措施
一、取消资格预审,实行资格后审
为有效防止围标串标,取消资格预审,实行资格后审。
取消投标报名,采取不记名方式购买标书、图纸。
投标企业在开标时,再对投标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
取消集中答疑和现场踏勘,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工程的概况,工程地点、周边的环境、施工现场的状况、招标条件、投标条件等,并告知投标人在一定时限内提出对投标文件和现场状况的质疑,招标人将按时在媒体上公布对招投人疑问的答复,或通过邮件的形式定时发送质疑答复。
避免投标企业接触,防止投标企业围标串标。
此办法只能在开标现场资格审查,增加了开标现场的工作量,同时报名情况不能及早掌握,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并且因项目的前期准备不充分等原因,影响答疑、勘察现场的效果,建议先试行,再讨论是否通过发文的形式全面推开。
二、制定多套招标办法
按规定继续全面推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统一范本制度。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统一范本,既能最大限度消除人为设置投标“陷阱”,搞“对号入座”的现象,同时也能节省文件起草和审核的时间,提高采购效率,但是也存在投标人吃透文件内容,容易组织围标串标。
因此建议,制定多套招标文件范本,多套评分办法,轮换使用;或同时公布多套评分办
法,开标现场随机抽取一套使用的办法。
让投标企业摸不透,减少围标串标的可能。
浅谈政府招投标
一、存在的问题1.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流于形式。
虽然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有关预算编制部门均已按要求将要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并报财政部门汇总。
但在实际采购过程中,超范围、超标准采购现象普遍存在,随意性较大。
2、监管不到位。
采购中心平时只参与对部分货物采购的招标、竞价的监督,审核部分政府采购备案文件;对工程建设类的招投标未进行监管,出现了监管“盲区”。
此外,对一些单位既未通过政府采购,也未通过竞争性询价等方式,擅自采购符合年度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也未进行严格把关。
3、把关不严,默许招标代理机构超标准收取招标文件资料费。
招投标中心在进行工程招标、为招标代理机构出售招标文件代收资料费时,普遍存在着超标准收取情况,损害了参投标人的利益。
此项收费因为是替招标代理机构代收,招标中心往往不建立备查账,存在管理漏洞和隐患。
4、部分工程履约保证金未足额提交。
部分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单位未按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规定,足额提交工程履约保证金,寻找各种借口少交或不交。
5、允许不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目前,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全省地、市一级为数不多,在县一级基本没有。
招投标中心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31号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对那些未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颁发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尚不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允许其违规从事工程招投标代理业务。
6、一些工程在项目实施时有意肢解,逃避审计监督。
一些部门在实施工程项目时,为逃避审计监督,对符合政府投资审计条件的建设项目,采取与施工方分开签订几份施工合同的方式,使单个合同建设内容的结算金额达不到政府审计规定的起点标准;因而,可以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价款审核,逃避了政府审计监督。
二、审计建议1、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年度预算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完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督促各预算部门及时完整地报送年度采购预算,以规范政府采购运作。
政府采购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及审计对策
2.政府采购方式选择错误 政府采购可以根据项目的规 模及技术特点等采用公开招标、 竞 争 性 谈 判 、竞 争 性 磋 商 、单 一 来
源 、询 价 等 方 式 进 行 。如 竞 争 性 磋
商 方 式 适 用 于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技 审
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 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市场
政府采购项目在招标完成后
普遍存在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
同及在网上公示备案合同的情
况,部分项目还存在未按采购文
件 确 定 的 重 要 事 项 ,如 交 货 期 、付
围标串标产生的原因及其应对策略.doc
围标串标产生的原因及其应对策略.doc
一、产生的原因
1、市场信息不对称。
有些标书信息不完整,影响投标者的经济效益,导致投标者涨价,最终产生范围标串标。
2、投标价格过高。
投标反应强烈或者其他投标者有优势,导致其他竞标者报价过高,最终产生范围标串标。
3、缺乏公开竞争。
投标者之间有隐藏合作关系,报价软硬结合,最终产生范围标串标。
4、投标者误行为。
借助于可报多个低价格,有利于公司确保中标,但在竞争中最终
形成范围标串标。
二、应对策略
1、加强市场信息的普及和宣传。
充分传播招标文件的要求,加强对重要信息的明确
和宣传,加强投标者的法律意识,提高投标者的道德水平。
2、严格实施财务审查制度。
在招标预审中,加强对投标者实力和信誉的考核,建立
财务审查制度,防止投标者发表不合理的投标。
3、推行竞标套价制。
加强竞标者的报价套价,让投标者在多个竞标套价中,自由选
择有利的因素,减少报价空间,降低范围标串标的可能性。
4、加强招标监督。
全程开放录取报价,完全公开竞标报价,加强招标人监督,要求
竞争对手勇于承担出价、投标者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防止组织范围标串标。
浅谈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围标串标问题及对策
浅谈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围标串标问题及对策宜宾县政府采购工作已经开展了近六年,机构和制度建设越来越完善,操作程序也越来越规范,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围标串标现象无法杜绝且越来越具有隐蔽性。
现就这些现象的表现形式和形成原因作一些简单分析,谈谈自己的一些肤浅的看法。
一、政府采购中围标串标的形式:1、一家投标单位为增大中标几率,邀请其他公司或企业“陪标”,以增大自己的中标几率,邀请的“陪标”单位越多,中标几率越大。
2、几家投标单位互相联合,形成较为稳定的“串标同盟”,轮流坐庄,以达到排挤其它投标人,控制中标价格和中标结果的目的,然后按照事先约定分利或支付串标和陪标人的一定费用。
3、个别项目经理或社会闲散人员同时挂靠若干家投标单位投标或直接借几家投标单位的资质签定假的《授权委托书》去参与投标,表面上是几家施工单位在参加投标,实际是一人在背后操纵。
4、串标者在投标时采用同时报高价、同时报低价等手段串通报价,目的是想高价中标或低价中标后提供劣质产品或服务。
二、串标围标行为存在的原因分析(一)、经济利益是投标人围标串标的根本动力。
经济利益的驱使,导致诚信的丧失。
任何公司来竟标,都是为了经济利益,不愿意白费时间、精力和投标费用。
所以,各公司和企业为了中标,不择手段,甚至可以丧失诚信。
(二)、对围标串标的阻力不够。
1、政府采购工作的法律依据不完善和充分,导致对围标串标违法行为的“界定难”和“处罚难”,给予围标串标可乘之机。
我们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是很明确和细致,都是“指导性”或“粗略型”的条款,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把握和操作,更是难以执行。
如:政府采购招投标中的围标串标行为如何界定,就找不到相关明确的法律依据,只能凭工作经验进行职业判断。
但是即使明显地判断出该招标中有围标串标行为,我们却不能立即出具相关的书面资料以“围标、串标”为由将其“出局”,因为必须慎重:如果依据不充分,我们反会被投标人“投诉”。
政府采购中串标围标问题的预防与治理
政府采购中串标围标问题的预防与治理
如何保证在公开、公平、公正的情况下,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物美价廉,是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重要课题。
随着政府采购的发展,采购领域越来越广,采购规模越来越大,因此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供应商参与。
但是实践中经常出现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的串标围标现象,甚至在某些地区演变成了政府采购招投标中的常态。
串标围标行为不仅仅损害了国家利益、广大纳税人的利益和其他潜在供应商的利益,还会破坏国家经济秩序和市场公平竞争机制,助长社会不良风气、诱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虽然我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反垄断法》和《刑法》等法律都在不同方面对政府采购中串标围标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是还是不足以杜绝政府采购中串标围标现象的发生。
因此,本文就政府采购领域的串标围标提出一些新的预防和治理的措施。
本文主要由五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引言,包括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文献综述。
第二部分阐述了政府采购的主体及采购方式、政府采购中串标围标的概念和适用的法律。
第三部分介绍了政府采购领域串标围标行为的特殊性及表现形式。
第四部分主要分析了政府采购中串标围标行为的危害和原因。
第五部分是基于政府采购中串标围标问题出现的原因,提出了事前预防、事中监管和事后治理的对策。
第六部分为结语,通过对全文的研究对文章做一个总结。
浅谈政府采购中标价格高低问题分析及对策
浅谈政府采购中标价格高低问题分析及对策自实施政府采购制度以来,为公共财政支出的节省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通过政府采购,其节支率一般在10%至20%不等,绝大多数项目其采购价格都低于市场价格。
可是不容回避的问题是:确有少数项目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采购出来的价格却高或低于市场价格,究竟是哪些问题呢?本人就此谈谈个人的看法,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如何看待中标价高于市场价格的问题在实际采购工作中,我们招标采购的一些个别商品,也可能会出现高于市场实际价格的现象,这种现象一直受外界诟病。
目前,经常遇到的问题主要有五个方面:1、是采购用户编报预算的计划价格越来越低,越来越接近商品的实际价格。
2、是压价谈判的空间越来越小,价格浮动不大。
3、是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哄抬标价,使得政府采购活动流于形式。
想通过串标谋求中标的供应商实施串标必然会付出一定的成本,这个成本供应商当然不会自掏腰包,必然会转嫁到投标报价上,使得采购人的利益受损,从而导致中标价高于市场价。
4、是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串标。
采购人事先将采购的品牌型号透露给关系好的供应商,甚至由关系好的供应商推荐品牌型号,造成真正实施采购时采购产品出现报备现象,失去了公平竞争,使得中标产品的价格任由投标供应商主宰。
政府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比较尺度不一造成政府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假象。
比较应采用同一尺度,方能反映真实情况。
一是时间尺度。
众所周知,政府采购产品的价格,特别是电子产品的价格瞬息万变,价格波动较大,所以在比较政府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时应放在同一期间内进行,不能将几个月之前采购的产品价格与目前该产品的市场价格相比较。
二是质量尺度。
政府采购的产品应是正宗行货,而市场上的产品质量千差万别,行货水货混杂,如果将行货的价格与水货的价格相比,显然失真。
三是服务尺度。
绝大多数产品的服务是与产品的价格相关的,延长服务期限,就要多花钱,即需要花钱买服务,要求一年质保的产品价格必然会比要求三年质保要求的价格要低,没有售后服务保证的产品其市场价格必然会更低,所以在进行政府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比较时对服务的要求应是同一尺度。
如何治理招标过程中的围标和串标
如何治理招标过程中的围标和串标招标过程中的围标和串标是指投标人通过暗箱操作、信息泄露、虚报信息等手段参与招标项目,破坏公平竞争的行为。
针对这一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平。
首先,建立健全招标法律法规体系是治理围标和串标的基础。
相关法律法规对围标和串标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违法责任和处罚措施。
要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使其失去利益诱惑和实施风险,从而达到遏制和预防的目的。
其次,需要健全招标门槛和准入制度,并加强对投标人的资质审查。
通过加强对投标人的资质审核和业绩审查,筛选出真正具备实力和经验的投标人,降低围标和串标的可能性。
同时,加强对投标人的信用评估和风险预警,提高对招标项目的信任度和可靠性。
第三,加强招标公告的发布和信息公开。
招标公告应明确项目要求、投标条件、评标标准等重要信息,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建立相关平台或网站,及时发布招标信息,方便投标人获取最新信息,并提供信息查询和举报渠道,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加强招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和公正。
建立独立的评标机构,确保评标过程的公平公正。
评标专家应进行严格甄选,避免潜在利益冲突。
评标结果要及时公示,并提供申诉渠道,确保投标人和其他相关方对评标结果有合理的申诉和监督权利。
第五,加强对投标人的承诺和违约责任的约束。
投标人应对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对于虚假报价、低报价等违法行为,应进行追责,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如暂停或终止其参与招标项目的资格等。
第六,加强招标过程中的监督和审计。
建立健全招标监督机构和审计机构,加强对招标过程和项目实施的监督和审核。
对于发现的围标和串标行为,要及时、严厉地追责,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处罚。
最后,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向公众普及招标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和招标意识。
同时,加强舆论监督,引导社会舆论对围标和串标行为的谴责,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和舆论压力。
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政府采购⽬录确定了政府采购实施的项⽬范围,是执⾏政府采购制度的关键所在,是政府采购审批管理和操作执⾏的依据,直接影响政府采购制度改⾰的⼴度和深度。
下⾯是⼩编整理的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欢迎阅览。
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篇1 ⼀、政府采购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违规审批现象时有发⽣。
政府采购必须坚持以公开招标采购⽅式为主,并且通⽤类项⽬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现实中,有些单位⼀味强调特殊性,有些采⽤改变项⽬名称等⼿段,想⽅设法规避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些部门游离于监管部门的控制⽽⾃⾏采购或变相⾃⾏采购,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影响了“制度效益”的实现,也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公信⼒和本应达到的社会经济效果。
2、代理机构缺乏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有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却⽆监督⼈员监标;有的代理机构把⾃⾝经济收益放在第⼀位,对采购程序等有关规定能松则松、能宽则宽;有的采购机构缺乏应有的责任⼼和把关意识,对有可能发⽣的违法违规现象,放任⾃流。
3、照顾⼈情关系的现象屡见不鲜。
有的采购⼈在采购⽂件中设定特别参数,倾向性⼗分明显,变相指定中标⼈,有的采购⼈与供应商私下通谋,采取种种⽅式规避法律,帮助陪标、窜标和围标;有的采购⼈代表在参与综合评审活动中,不讲原则,故意照顾⼈情关系,导致评标结果不公平。
4、个别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能⼒和⽔平有待提⾼。
政府采购的⼀个亮点就是引⼊专家评审机制。
评审专家的⼯作质量不仅关系到整个采购过程的合法性,也关系到整个采购项⽬质量和价格的先进合理公平公正。
有的评审专家对项⽬的技术要求等⽅⾯的内容不熟悉,⽆法合理评价投标⽂件;有的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匆匆完成评标,评标质量不能令⼈信服;有的专家不能坚持独⽴评审,过分迁就采购⼈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意见;有的专家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针政策不熟悉,对评标程序、评标内容、评审规则缺乏了解,根据⾃⼰的喜好来裁量;有的专家利⽤⾃⼰的⾝份,主动与采购⼈和供应商联系,为采购⼈“包装”替供应商“代⾔”,直接影响了公平、公正原则。
围标、串标防控措施
围标、串标防控措施嘿,各位朋友!今天咱们来聊聊围标、串标防控措施。
这可是个相当重要的事儿呢!为啥要重视这些措施呀?那是因为围标、串标会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让真正有实力的企业可能没机会,而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却得逞了,这可不行呀!所以咱们得好好想想办法来防控。
首先呢,加强招标信息的公开透明那是必须的。
这就好比把一切都摆在阳光下,让大家都能看得清清楚楚。
具体咋操作呢?就是把招标的各项要求、标准、流程等信息,通过各种渠道,广而告之,让所有潜在的投标人都知道。
这样一来,那些想偷偷摸摸搞小动作的人就没那么容易得逞啦,而且大家都有平等的机会来参与竞争,这效果肯定杠杠的!预期效果呢,就是让整个招标过程更加公平、公正,减少暗箱操作的可能性。
然后呀,得严格审查投标人的资格。
这就像给每个想参与的人做个“全身检查”。
看看他们是不是真的符合要求,有没有啥猫腻。
具体做法就是仔细核对他们的资质证书、业绩情况等等。
要是发现有弄虚作假的,直接就给踢出去。
嘿,别想来蒙混过关!这样做的好处就是能把那些不靠谱的投标人给筛出去,留下真正有实力的。
还有哦,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也很重要。
这就像给招标过程找了个“监督小天使”。
可以成立专门的监督小组,对招标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
也可以鼓励社会各界来监督,发现问题随时举报。
一旦发现有围标、串标的迹象,立马调查处理。
这能让那些想搞鬼的人时刻提心吊胆,不敢乱来。
预期效果就是让整个招标活动都在严格的监督下进行,保证公正公平。
另外呀,加大对围标、串标行为的处罚力度。
这可得来点狠的,让那些不守规矩的人知道厉害。
一旦发现有围标、串标的,不但要取消他们的投标资格,还要给他们来点经济处罚,甚至可以把他们列入黑名单,让他们以后都没法在这个圈子里混了。
哼,看谁还敢!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让那些想动歪心思的人不敢轻易尝试,起到震慑作用。
再说说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
评标专家可是很关键的角色呢,所以得保证他们公正公平。
要对评标专家进行培训,让他们清楚知道自己的职责和要求。
浅谈串标成因分析及防治对策
浅谈串标成因分析及防治对策
止,其花样也是层出不穷。
在江西吉水县的工程招标、林权拍卖、政府采购等领域里都曾出现过,并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在吉水县纪检监察局的组织下,发改委、检察院、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国土局、林业局、财政局、招标中心等招标主管和监管单位业务负责人就如何治理招标过程中出现的串标行为进行了讨论。
笔者在大致了解招标市场中的串标情况后,结合政府采购工作就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串标行为进行了一些分析,谈点个人浅见。
串通投标的主要表现
所谓串标,是指在工程招投标和设备采购过程中,几家投标单位通过事先商定,联合对招标项目的一个或几个招标标段用一致性报价、压价或抬价等手段串通报价,以达到排斥其它投标人,控制中标价格和中标结果,让他们其中的投标者中标的目的。
也叫抬标、围标、陪标。
在招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表现形式多样。
根据串通主体的不同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类型: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
价格同盟。
招标投标中,某些投标人特别是围标集团,为了排挤其他投标人,干扰正常的竞价活动,相互勾结私下串通,就投标价格达成协议,使竞争对手的正常报价失去竞争力,导致其在评标时不能中标。
轮流坐庄。
该行为多发生在分段招标或者多次招标中。
投标人之间互相约定,在不同的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中标,使投标人无论实力如何都能。
浅谈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围标串标问题及对策
浅谈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围标串标问题及对策县政府采购工作已经开展了近六年,机构和制度建设越来越完善,操作程序也越来越规,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围标串标现象无法杜绝且越来越具有隐蔽性。
现就这些现象的表现形式和形成原因作一些简单分析,谈谈自己的一些肤浅的看法。
一、政府采购中围标串标的形式:1、一家投标单位为增大中标几率,邀请其他公司或企业“陪标”,以增大自己的中标几率,邀请的“陪标”单位越多,中标几率越大。
2、几家投标单位互相联合,形成较为稳定的“串标同盟”,轮流坐庄,以达到排挤其它投标人,控制中标价格和中标结果的目的,然后按照事先约定分利或支付串标和陪标人的一定费用。
3、个别项目经理或社会闲散人员同时挂靠若干家投标单位投标或直接借几家投标单位的资质签定假的《授权委托书》去参与投标,表面上是几家施工单位在参加投标,实际是一人在背后操纵。
4、串标者在投标时采用同时报高价、同时报低价等手段串通报价,目的是想高价中标或低价中标后提供劣质产品或服务。
二、串标围标行为存在的原因分析(一)、经济利益是投标人围标串标的根本动力。
经济利益的驱使,导致诚信的丧失。
任何公司来竟标,都是为了经济利益,不愿意白费时间、精力和投标费用。
所以,各公司和企业为了中标,不择手段,甚至可以丧失诚信。
(二)、对围标串标的阻力不够。
1、政府采购工作的法律依据不完善和充分,导致对围标串标行为的“界定难”和“处罚难”,给予围标串标可乘之机。
我们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是很明确和细致,都是“指导性”或“粗略型”的条款,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把握和操作,更是难以执行。
如:政府采购招投标中的围标串标行为如何界定,就找不到相关明确的法律依据,只能凭工作经验进行职业判断。
但是即使明显地判断出该招标中有围标串标行为,我们却不能立即出具相关的书面资料以“围标、串标”为由将其“出局”,因为必须慎重:如果依据不充分,我们反会被投标人“投诉”。
而我们只能从其他途径去找投标人的漏洞和不规的地方,以别的方式让其“出局”。
浅谈当前政府采购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浅谈当前政府采购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作者:屈正桥来源:《财会学习》 2017年第14期摘要:政府采购是有效促进企业间公平竞争、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国家资产权益、推动和保障国家服务型政府正常服务的重要基础。
《政府采购法》颁布十多年来,随着外部环境的持续变化,互联网电子化发展推动着整个政府采购过程的动态变迁,当前政府采购工作中逐渐呈现出诸多不完善之处,例如监管模式跟不上电子化发展、采购电子化面临制度困境等。
而这类问题是否能够得到有效解决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及服务效率的高低。
因此,本文基于对政府采购及其相关法律的基础阐释,着重归纳总结当前政府采购工作中的不完善之处,并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关建议。
期望该结论为未来提升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有所启示。
关键词:政府采购;监管机制;优化策略据2017 年4 月11 日中国政府采购报报道,国采中心去年共完成采购订单206.22 亿元,其中工程类金额达到82.72亿元,占总额约40%,采购项目共达1684个,其中工程类项目达到686 个。
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
随着采购电子化发展的应用,管理精细化、流程电子化、服务专业化、执行标准化要求逐渐增加,但随之许多问题也逐渐呈现出来,例如电子化监管模式跟不上电子化采购的步伐。
因此,政府部门必须完善工作中出现的不足之处。
一、政府采购概述政府采购的主体是团体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其采购对象是限额标准内的服务、工程和货物,其采购依据是采购目录。
政府采购不仅仅指采购过程,而且包含了采购文件制定、采购政策制定、采购程序拟定及采购管理制度等一系列环节。
目前关于政府采购最权威的法律文献是2002 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其它法律有《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
其采购形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及半集中半分散采购,其中集中采购主要是由单独部门负责区域政府的所有采购,分散采购主要是各自单位负责单位采购,半集中半分散采购主要是单独部门负责部分项目采购,而其他部分项目主要由单位自行采购。
围标串标问题的整改方案怎么写
围标串标问题的整改方案怎么写一、引言围标串标是指标包发布者和标包接收者之间经过事先勾结而执行的标包策划和标书编制活动,旨在违背公平、公正的招投标规则以非法获取利益。
围标串标问题对于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和政府形象都造成了严重破坏。
因此,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加强对围标串标问题的整改工作,对于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围标串标问题的成因、围标串标问题的影响、围标串标问题的整改策略及相应措施。
二、围标串标问题的成因1.规则不完善:招投标制度存在的一些规章制度不完善和缺陷,容易给围标串标问题提供可乘之机。
2.管理不到位:政府监管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等单位在管理过程中存在不到位的情况,对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现、查处措施不力。
3.市场环境复杂:招投标市场环境复杂多变,缺乏透明度,容易给围标串标行为提供操作空间。
4.利益驱使:个别投标人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和竞争优势,采取围标串标的方式来实现其目标。
三、围标串标问题的影响1.损害公平竞争:围标串标行为破坏了招投标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削弱了良性竞争机制,使得真正具备条件和实力的企业失去了公正的竞争环境。
2.浪费资源:围标串标问题导致一些企业不得不通过非法行为才能获得标书中的项目,增加了企业参与招标过程中的成本,浪费了大量的资源。
3.影响工程质量:如果标书不真实反映实际情况,那么最终中标的企业可能无法按照承诺的要求完成工程,影响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4.破坏政府形象:围标串标问题的存在和严重性会影响政府形象,使得公众对政府的诚信度产生怀疑,从而破坏政府的公信力。
四、围标串标问题的整改策略1.完善制度:通过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更加严格的监管制度,对围标串标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2.加强监管:加强政府监管部门和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管理能力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建立健全举报电话和受理渠道,及时处置围标串标问题。
3.强化惩罚力度:加大对围标串标行为的处罚力度,深入调查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将其违法行为公之于众,形成威慑效应。
浅谈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围标串标问题及对策
浅谈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围标串标问题及对策的驱使,导致诚信的丧失。
任何公司来竟标,都是为了经济利益,不愿意白费时间、精力和投标费用。
所以,各公司和企业为了中标,不择手段,甚至可以丧失诚信。
(二)、对围标串标的阻力不够。
1、政府采购工作的法律依据不完善和充分,导致对围标串标违法行为的“界定难”和“处罚难”,给予围标串标可乘之机。
我们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是很明确和细致,都是“指导性”或“粗略型”的条款,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把握和操作,更是难以执行。
如:政府采购招投标中的围标串标行为如何界定,就找不到相关明确的法律依据,只能凭工作经验进行职业判断。
但是即使明显地判断出该招标中有围标串标行为,我们却不能立即出具相关的书面资料以“围标、串标”为由将其“出局”,因为必须慎重:如果依据不充分,我们反会被投标人“投诉”。
而我们只能从其他途径去找投标人的漏洞和不规范的地方,以别的方式让其“出局”。
因无法鉴定投标人的围标串标违法行为,致使其最终无法受到应有的惩处,这样就更助长围标串标者的侥幸心理,让我们的工作很是“被动”和“无奈”。
2、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不尽明确和完善。
目前我县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工作主要是政府采购监督中心在负责,而我们中心的人力和精力(整个中心只有两个人员而且还是兼职)都只能让我们的工作停留在下采购计划和现场监督的那么两个环节。
下计划时只能凭借各采购人自己报的预算和他们了解的大致市价来下计划,无法去调查和核实其上报的采购价格是否合理;另外,现场监督也只能涉及其采购招标程序是否合法等的这些表面现象,其作用并不大。
而政府采购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多个环节,其监督管理工作不仅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中心一个部门的事,所以,监督工作也应该贯穿在各个环节当中。
那么各个环节涉及的各个部门的职能和责任应该明确并且要相互协调配合。
例如:采购单位在招投标的过程中,集中采购机构在招投标各个环节中,以及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下预算、计划和现场监督、事后监督过程中,应该明确各部门的具体监督责任和职能,还应该明确各环节相关人员违法违纪相应的惩处,以提高其责任心,在约束别人的同时也约束好自己。
浅谈对“围标串标”的分析与对策
浅谈对“围标串标”的分析与对策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纪检监察、发展和改革部门的监督,县直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县招投标市场得到了健康发展,进场交易项目也由原来比较单一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逐步向装饰装修、水利、货物采购、公路交通、土地治理等工程领域拓展。
与此同时,有些投标人为达到中标的目的,采取“围标串标”等种种不法手段骗取中标,中标后又转包分包或原中标的项目经理及班子配备不进场,给招标人带来很多不利因素和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
这种违法违规行为,应采取一系列措施加以预防和打击。
一、“围标串标”的常用手法围标、串标是有形建筑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中,出现较为普遍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些投标人为了能够中标,采取非正常途径谋取中标,中标后又有些投标人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他人施工,是一种严重的弄虚作假和违法违规行为。
由于围标、串标行为非常隐蔽,难以调查取证,使一些投标人有机可乘。
但通过分析,不难看出组织者进行“围标串标”的几种常用手法。
一是卖通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往往由一家投标企业联络好几家施工企业参与投标,由这一家来统一制作标书,并分别报价,最后由该企业中标。
二是通过挂靠实力强的企业参加投标。
少数无资质的本地人为了承揽工程,不惜借挂高资质的外地企业参与投标,并最后中标,中标后由本地人负责施工。
三是借用资质参与投标。
有些企业为了能顺利中标,借用好几家企业资质参与投标,无论谁家中标,均由该企业项目经理负责组织施工。
除上述几种外,也有少数招标人有意提高资质等级或资质范围限制部分投标人参与投标,与投标人串通招投标。
二、预防“围标串标”的对策通过了解的情况与对问题的分析,笔者认为,作为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除了要加大对《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外,还要通过不断创新监管机制、创新方式方法,提高和加大“围标串标”的成本与难度等措施,来预防和遏制“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
从而,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竞争环境,更好地促进招投标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
浅析招投标中的围标、串标方面的问题及防范
450创新思维浅析招投标中的围标、串标方面的问题及防范许昌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秦 培 王 军 丁成飚所谓围标、串标,是指某个投标人通过一定的途径、秘密伙同其他投标人共同商量投标策略,串通投标报价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以非法手段赢取中标的一种违法行为。
一、围标及串标出现的原因及目的我国目前建筑市场退出机制不够完善,建筑企业整合重组不够理想,一些竞争力不强或亏损企业迫于生计难以退出建筑市场,在一定利益的驱动下会选择陪标。
这些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在利润的驱动下以不同施工企业的名义进行投标承揽工程。
产生此现象的原因是因为在建筑市场实行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双重准入的过程中,由于传统理念的因素,往往侧重于企业资格、而忽视个人执业资格。
在评标时,侧重于评审企业资历和实力等,而轻视项目经理的资质,履历及拥有的资金,设备实力;工程利润的大小与围标串标的预期收入成正比。
利润的大小是产生围标的关键因素。
工程项目越大及其丰厚的利润是导致围标串标的主要原因之一。
据了解,产生围标、串标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围标的主要因素:1、承包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通过围标提高报价,一旦成功可获得高额利润;2、建筑市场明招暗定的现象比比皆是;3、建筑施工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失控或越轨后导致以包代管或允许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从而多家挂靠的行为成为可能;4、一些竞争力不强或亏损的施工企业无路可走,存在陪标潜在的市场;5、建筑市场管理办法至今未出台到位,给投标分子有机可乘。
二、围标及串标的成本及其风险围标人对招标人、招投标代理机构的权钱交易成本。
一般情况下围标人首先会与招标人取得联系,招标人与围标人达成一致协定,进行权钱交易。
通过权钱交易,招标人授意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和围标人共同制定投标策略,以期以合理、合法的程序赢取中标。
围标人对陪标人参与围标的补偿成本。
通常情况下围标人会通过各种熟人关系在建筑市场上寻找一些施工企业作为陪标人共同参与围标,围标人与陪标人达成合作协议后,参与陪标的施工企业会在围标人的授意下以一般投标人的身份编制投标文件,并和围标人共同参与招标人组织的招标。
“围标”“串标”的表现形式及对策
“围标”、“串标”是指招标⼈与投标⼈之间或投标⼈相互之间采⽤不正当⼿段,对招投标事项进⾏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或损害招标⼈利益,从中谋取中标的⾏为。
“围标”、“串标”的形式多种多样,⽐较典型的有以下⼏种形式:⼀是投标⼈与招标⼈串通。
⼆是投标⼈相互串通。
三是投标⼈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
“围标”、“串标”危害是不可忽视的,它使招标制度流于形式,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同时造成⼤量的⼈⼒、物⼒、财⼒社会财富的浪费,给国家经济建设带来很⼤的负⾯影响。
为此,特提出如下对策措施:加⼤监督管理的⼒度。
⼀是由专门的机构来研究新形势下出现的各种“围标”、“串标”现象,总结特点,探索应对⽅法,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监管,使“围标”、“串标”现象失去⽣存的⼟壤。
⼆是进⼀步完善招投标信息公开制度,尤其是政府投资项⽬和重点⼯程建设项⽬,必须将招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进⼀步加强资格预审条件的审核,对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和歧视潜在投标⼈的,坚决予以纠正。
四是健全招投标投诉举报制度,将监督管理部门的受理电话、传真和通讯地址向社会公布。
对招投标利益关系⼈的投诉事项,要认真调查核实,对有违法⾏为的当事⼈要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进⼀步发挥有形市场的规范监督约束作⽤。
⼀是依照《招标投标法》及《⽢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符合进场条件的招投标活动⼀定要进场交易,对不按规定进场交易的招标⼈或招标代理机构⼀经发现严肃处理。
⼆是尽快规范和完善有形市场的运⾏机制,严格有形市场发布公告、资格预审、发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投标全过程的⼯作程序和监督管理办法。
三是严格落实国家及省上有关评标专家的管理办法,建⽴评标专家信誉评价体系,对违法违纪的评标专家给予严肃处理。
以招投标有形市场为依托,加⼤投⼊,加快络建设,积极开展上招投标。
上招投标有着其他招标⽅式不可替代的优势。
⼀是招标⼈与投标⼈相互不见⾯,减少“围标”、“串标”的机会。
围标串标现象深度透析及其应对策略-毕业论文
围标串标现象深度透析及其应对策略摘要自我国从2000年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来,建筑市场的竞争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有序化的轨道。
然而,近期在建筑市场竞争中不断涌现的串标、围标、合谋等违法行为,已严重干扰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围标串标现象不仅使招投标工作改变了其本质和应有的积极意义,而且造成一系列不良社会问题。
本文将分析招投标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围标串标现象的含义、表现形式,分析该行为产生的原因和危害,建立了围标串标的认定指标体系,并提出防范围标串标的策略群和政策建议,目的在于研究如何有效的防止串通招投标行为的发生。
在研究过程中,运用了层次分析法、博弈论、SWOT分析、问卷调查等研究工具和方法,针对常见的四类围标串标现象分别提出了具体的应对措施。
并在本文最后,归纳了围标串标的防范手册。
本文在对围标串标深入剖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针对性措施,以求对实践操作具有指导意义,加强有关人员对围标串标现象的重视。
关键词:招投标围标串标应对策略Depth Analysis of the Phenomenon of Collusion Tender and Its CountermeasuresABSTRACTThe competition in construction market has become standardization. Legalization and ordering since The Tendering and Bidding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as carried out from 2000 in China. However, collusion and other illegal action have been acted fiercely in construction market recently. As a result, the actions disturb the normal order of market competition seriously. Collusion not only changes the essence of bidding work, but also causes a series of social problem.The paper analyses the Irregularities in bidding activity, including the definition, Manifestations of collusion, the reason and disadvantage of it. And then, it gives a Indicator System of collusion and strategy groups with politic suggestions of collusion. The goal of it is to study how to prevent the collusion. AHP, Game Theory analysis of SWOT and survey was used in the research process. It gives way for four kinds of normal collusion. At last, it gives a conclusion of prevent manual about collusion.The paper gives some steps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collusion, which may make sense for the practice and reminds of the importance of collusion to people.Key Words:Tender and Bid; Collusion Tender; Countermeasures目录第一章导论 (1)1.1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1)1.2文献研究 (2)1.2.1国内研究状况 (2)1.2.2国外研究状况 (5)1.3研究思路和框架 (6)第二章围标串标的产生及相关概念 (8)2.1 围标串标的产生及发展 (9)2.1.1 招投标制度的发展 (9)2.1.2 围标串标在我国的发展阶段 (11)2.2 围标串标的定义及分类 (12)2.2.1 围标串标的定义 (12)2.2.2 围标串标的分类 (12)2.3 围标串标与合谋、寻租的区别与联系 (16)2.4 围标串标的认定 (17)2.4.1 围标串标的特点 (18)2.4.2 围标串标的认定标准 (18)2.4.3 围标串标的认定指标 (22)案例1 (25)第三章围标串标的产生原因及危害 (25)3.1 围标串标产生的原因 (26)3.1.1 法律法规方面的因素 (26)3.1.2 招投标市场方面的因素 (29)3.1.3 信息不对称因素 (35)3.1.4 其他特殊因素 (38)案例2 (41)3.2 围标串标的危害 (45)3.2.1 社会资源的浪费 (45)3.2.2 对招投标制度的破坏 (45)3.2.3 工程质量留下隐患 (45)3.2.4 企业发展速度减慢 (45)第四章围标串标的应对策略 (46)4.1 我国部分省市的反围标串标策略借鉴 (47)4.1.1 部分省市的反围标策略 (47)4.1.2 值得借鉴的措施 (50)4.1.3 部分措施的创新与完善 (51)4.2 针对围标串标本质的策略群 (52)4.2.1 完善制度管理和创新法律法规,抑制围标串标的发生 (52)4.2.2 对招投标市场进行规范,抑制围标串标的发生 (56)4.2.3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抑制围标串标的发生 (65)4.3 针对围标串标现象的具体措施 (67)4.3.1 针对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的措施 (67)4.3.2 针对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的措施 (72)4.3.3 针对投标人与中介机构之间串通的措施 (75)4.3.4 针对投标人与评标专家之间串通的措施 (76)4.3.5 针对其他围标串标类型的应对措施 (77)总结与展望 (79)附录一:几种常见围标串标的防治手册 (80)附录二:围标串标的认定指标比较表 (86)参考文献 (88)致谢 (90)英文翻译 (91)第一章导论自从《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招投标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招投标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提高,整个招投标事业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呈现出健康、快速的发展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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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围标串标问题及对策宜宾县政府采购工作已经开展了近六年,机构和制度建设越来越完善,操作程序也越来越规范,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围标串标现象无法杜绝且越来越具有隐蔽性。
现就这些现象的表现形式和形成原因作一些简单分析,谈谈自己的一些肤浅的看法。
一、政府采购中围标串标的形式:1、一家投标单位为增大中标几率,邀请其他公司或企业“陪标”,以增大自己的中标几率,邀请的“陪标”单位越多,中标几率越大。
2、几家投标单位互相联合,形成较为稳定的“串标同盟”,轮流坐庄,以达到排挤其它投标人,控制中标价格和中标结果的目的,然后按照事先约定分利或支付串标和陪标人的一定费用。
3、个别项目经理或社会闲散人员同时挂靠若干家投标单位投标或直接借几家投标单位的资质签定假的《授权委托书》去参与投标,表面上是几家施工单位在参加投标,实际是一人在背后操纵。
4、串标者在投标时采用同时报高价、同时报低价等手段串通报价,目的是想高价中标或低价中标后提供劣质产品或服务。
二、串标围标行为存在的原因分析(一)、经济利益是投标人围标串标的根本动力。
经济利益的驱使,导致诚信的丧失。
任何公司来竟标,都是为了经济利益,不愿意白费时间、精力和投标费用。
所以,各公司和企业为了中标,不择手段,甚至可以丧失诚信。
(二)、对围标串标的阻力不够。
1、政府采购工作的法律依据不完善和充分,导致对围标串标违法行为的“界定难”和“处罚难”,给予围标串标可乘之机。
我们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是很明确和细致,都是“指导性”或“粗略型”的条款,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把握和操作,更是难以执行。
如:政府采购招投标中的围标串标行为如何界定,就找不到相关明确的法律依据,只能凭工作经验进行职业判断。
但是即使明显地判断出该招标中有围标串标行为,我们却不能立即出具相关的书面资料以“围标、串标”为由将其“出局”,因为必须慎重:如果依据不充分,我们反会被投标人“投诉”。
而我们只能从其他途径去找投标人的漏洞和不规范的地方,以别的方式让其“出局”。
因无法鉴定投标人的围标串标违法行为,致使其最终无法受到应有的惩处,这样就更助长围标串标者的侥幸心理,让我们的工作很是“被动”和“无奈”。
2、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不尽明确和完善。
目前我县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工作主要是政府采购监督中心在负责,而我们中心的人力和精力(整个中心只有两个人员而且还是兼职)都只能让我们的工作停留在下采购计划和现场监督的那么两个环节。
下计划时只能凭借各采购人自己报的预算和他们了解的大致市价来下计划,无法去调查和核实其上报的采购价格是否合理;另外,现场监督也只能涉及其采购招标程序是否合法等的这些表面现象,其作用并不大。
而政府采购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多个环节,其监督管理工作不仅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中心一个部门的事,所以,监督工作也应该贯穿在各个环节当中。
那么各个环节涉及的各个部门的职能和责任应该明确并且要相互协调配合。
例如:采购单位在招投标的过程中,集中采购机构在招投标各个环节中,以及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下预算、计划和现场监督、事后监督过程中,应该明确各部门的具体监督责任和职能,还应该明确各环节相关人员违法违纪相应的惩处,以提高其责任心,在约束别人的同时也约束好自己。
3、惩处机制不健全,惩处力度也不够。
目前,《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均对串标围标行为的法律责任有明确的规定,涉及工商、司法、招投标监管以及各行业行政主管等多个部门。
政府采购工作中也存在这样的问题。
监督和处罚的脱节,势必造成监督没有力度,处罚无从下手的局面。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发现串标围标行为只能向有处罚权的部门提出处罚建议,更不要说对外地企业的处罚了。
再者,串标围标行为十分复杂,如何界定,由谁界定,谁牵头查处等等,诸多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各部门在技术操作上无所遵循,不可避免的存在都管都不管的情况。
另外:行政处罚力度不足,串标人违法成本过低。
如《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而政府采购的处罚没有具体规定,还只能参照《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操作起来很难把握。
且政府采购的标的远远小于工程的标的,所以处罚的金额远远小于其违法所得的利润,这就造成风险和利益的严重失衡,对不法行为的处罚如同隔靴搔痒,难以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法》少数不法企业的投机心理。
又如,“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这个“情节严重”没有详细的标准,在实际操作中也就很难界定,人为操作的空间很大,“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也就不足为奇了。
政府用违法风险成本去遏制违法行为的目的完全没起作用。
4、失信惩戒机制严重缺失,串标围标行为畅通无阻。
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我国诚信体系起步较晚,虽然不少地方政府对失信惩戒制度做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在本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缺乏统一部署,标准不一致,信息不统一,投标人在一个地方受到惩戒,换个地方照样畅通无阻。
我县的政府采购目前还没有为在我县参与过投标的供应商和企业建立诚信档案,与各地的诚信档案也未能连轨。
所以,在县外其他地区有过围标串标记录的投标人到我县投标,我们也没有具体依据禁止其参与竟标。
所以,投标人因诚信的缺失本应受到的惩罚也没有实现。
5、招标人反串标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大大提高了串标围标行为成功率。
不少招标人认为招标就是程序,违法查处是监督部门的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在招标过程中缺乏责任心,对很容易发现的串标围标苗头和迹象漠视纵容,变相滋长投标人的投机心理。
6、采购人对货物的急切需求,故意忽视招标过程中的“陪标”现象。
如:有的采购人,在临近项目检查验收时才来报计划采购,时间要求很紧。
在采购过程中要求“尽快”。
虽然发现了招标过程中的一些“陪标”迹象,也由于“时间紧”担心此次流标或废标后,再次组织采购时间来不急,也觉得很麻烦,所以,有意地忽视投标人的“陪标”、“串标”。
三、串标围标的对策分析。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并加大宣传力度,形成社会强大的社会氛围。
征对以上问题,我国有关部门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着力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让我们的工作能够找到合理的具体的依据。
例如:各部门的监督职能职责,具体违法行为的界定,具体的惩罚条款,尤其要加重处罚,增大违法风险成本;并且加大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法规,并懂得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怎样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建立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联防”的机制。
串标围标现象与招投标监管力度有直接关系。
一方面应加大对串标围标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起公安、工商、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查处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其次,公开监管部门的投诉和举报电话或信箱,让广大社会公众参与到监督中来。
对串标围标行为,有必查,查必究,究必严。
(三)搞好政府采购招标信息公告,扩大竞争的充分性。
要充分利用公告媒体的威力,严格按照法定时间期限公告,让尽可能多的供应商获得信息,参加投标。
从实际效果看,投标竞争越充分,串标围标成本越高,成功几率越小。
只要投标人数量多到让串通投标者徒劳的程度,那些想搞“猫腻”的单位自然望而却步。
(四)抓技术,提高招标技术和管理水平,不给串标围标行为可乘之机。
针对可能存在的串标围标行为,招标人应当树立防串标、反串标意识,精心组织每一个招标环节,通过招标文件的制定,评标办法的设置,投标报名的资质预审,必要时可请专家参与。
在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审查,开标、评标的组织,层层设防,不给串标行为可乘之机。
如在招标公告环节尽量扩大信息公告范围,让串标围标者劳而无功;在发售标书环节,严格审查证书、业绩原件和报名条件;对投标单位信息实行严格保密,让串标围标者无所适从;对技术不复杂的一般工程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在评标过程中严格审查“雷同卷”;投标保证金的收取、退付实行“投标人帐户对保证金帐户”并采用电汇等方式等。
通过招标程序设置,在确保真正的投标人正常参与的前提下,让串通投标者防不胜防,疲于应付,来不及串通足够的投标者。
在签订合同和使用验收过程中,对串标者要保留追究权,不论是在投标时发生还是其中标后被发现,都应认真追究法律责任。
(五)提高政府采购人员的素质:包括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
政府采购是一个对人员素质要求很高的职业。
这个行业的人员包括:各采购单位负责采购工作的“政府采购协管员”、采购中心的人员、采购监督管理的人员、评标专家、验收人员等等。
这些人员除了要求其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有很强的拒腐蚀能力,保持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正义感;还必须要有政府采购的相关专业知识,如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程序的了解和掌握运用,还要具备识别政府采购过程中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的能力和意识。
用自己的坚强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过硬的专业技术,去干好政府采购工作,去与政府采购的不法行为作斗争,还要在工作中不断地积累,不断地总结,还要主动思考,探索,提升自己也推动政府采购工作更加完善,上新的台阶。
(六)抓诚信,构建招投标诚信体系,营造诚信投标的积极氛围。
目前串标围标行为之所以有泛滥趋势,与诚信体系的缺失有很大关系。
失信惩戒制度是解决串标围标的良药,应当迅速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牵头,建立健全统一的招投标诚信体系信息平台,让投标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