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精)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医疗用毒性药品是指那些具有一定毒性、具备一定医疗应用价值,但在使用过程中容易对人体构成一定危害的药品。
鉴于其特殊性,为了保障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用药安全,并确保患者在接受治疗过程中不受到不必要的伤害,建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一、概述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是医疗机构为规范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行为,防范医疗用药事故的发生,保障医疗安全而制定的一套规范管理制度。
该制度涵盖了从药品采购、存储、发放、使用到药品废弃处理等全过程的各个环节,并设立了相应的责任机制和管理要求,以实现对医疗用毒性药品全面管理的目标。
二、药品采购管理1. 供应商选择医疗机构应严格选择合格的供应商,确保供应商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从正规渠道采购药品。
采购部门应对供应商进行充分调查,评估其信誉度和质量管理能力,签署合同后进行进货。
2. 采购程序采购部门应根据药品的特性和需求,制定采购计划,并按照程序逐级审批。
采购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确保采购品质、价格和数量的合理性。
三、药品存储管理1. 存储条件医疗机构应按照药品包装上的标识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药品存储条件。
同时,设立药品存储区域,严格区分不同类别的药品,避免交叉污染。
2. 存储记录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入库记录、库存记录、药品发放记录等相应的存储记录,以便对药品使用情况进行追溯和监控。
四、药品发放管理1. 发放程序医疗机构应制定严格的药品发放程序,确保发放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医务人员在发放药品前,应核对患者的身份信息和用药处方的准确性,并填写相应的发药记录。
2. 管理要求医务人员发放药品时,应确保发放的药品符合患者的需求,并详细解释用药方法和注意事项,确保患者正确使用药品。
五、药品使用管理1. 用药授权医疗机构应根据不同职责、不同岗位对医务人员进行用药授权管理。
医务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合理使用药品,并依据相关规定开展用药监测与评估。
2. 用药监测医疗机构应设立用药监测系统,对医务人员使用药品的合理性、安全性和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一、引言医疗用毒性药品是指用于医疗目的的具有一定毒性的药物,它们在治疗疾病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因此,为了确保医疗用毒性药品在合理、安全的范围内使用,医疗机构需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的必要性、管理制度的内容以及管理制度的执行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的必要性1. 风险防控:医疗用毒性药品具有较高的毒性,如果使用不当可能引发患者意外伤害或其他不良后果。
建立管理制度可以从源头上减少风险,并通过规范的流程和操作要求降低医疗事故的发生概率。
2. 合理使用:医疗用毒性药品具有特殊的治疗效果,但滥用或不合理使用可能导致药物耐药性的产生或其他副作用。
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确保医护人员遵循规定的使用原则,避免滥用或错误使用的情况发生。
3. 法规要求:国家针对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已经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尤其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法》,医疗机构有义务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并确保其有效执行。
三、管理制度的内容1. 采购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采购管理制度,确保医疗用毒性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具体包括招投标程序、供应商资质审核、药品验收等环节的规定,以及定期的药品质量抽查等措施。
2. 库存管理:医疗机构需要建立科学严格的库存管理制度,包括对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入库、出库、使用情况的记录和管理,确保每次药品的使用都有可追溯性和责任人。
3. 使用管理:医生在使用医疗用毒性药品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包括使用前的患者评估、使用时的正确操作、使用后的效果评估和不良反应的报告等步骤。
此外,医疗机构还需要对医护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的认识和操作技能。
4. 监测与报告:医疗机构需要建立医疗用毒性药品监测和报告制度,定期对药品的使用情况、不良反应等进行统计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5. 废弃物处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废弃物处理制度,确保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废弃物得到妥善处理,避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污染和危害。
医院毒性药品使用管理规定(3篇)
医院毒性药品使用管理规定根据中国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规定》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管理办法》,医院对于毒性药品使用需要进行以下管理:1. 定期更新毒性药品目录:医院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制定并定期更新毒性药品目录,明确哪些药品属于毒性药品,并及时通知相关临床科室。
2. 药品使用许可:医院需要制定严格的药品使用许可制度,只有经过相关科室负责人批准的医生或护士才能使用毒性药品,确保使用毒性药品的医疗行为合理合法。
3. 毒性药品存储管理:医院需要设置专门的毒性药品存储区域,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并制定相关的存储管理流程,如分区存储、定期检查药品质量等。
4. 使用记录和监测:医院应建立完善的毒性药品使用记录和监测系统,每次使用毒性药品都要详细记录药品名称、剂量、使用目的、使用者等信息,确保药品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5. 不良反应报告和处理:医院需要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对每例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进行记录和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和防范。
6. 专业培训:医院需要定期组织医护人员参加有关毒性药品使用和管理的培训,提高其对毒性药品的认识和安全使用能力。
同时,根据国际标准和相关法规,医院在使用毒性药品时还需考虑以下注意事项:- 严格执行按照药品说明书的剂量使用。
- 对于有毒副作用的药品,需密切监测患者病情和身体反应。
- 进行相关药物临床试验时,需严格遵循伦理和法律规定。
- 加强药品质量管理,防止药品质量问题导致不良反应。
总之,医院使用毒性药品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加强管理和监测,确保药品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并及时处理和报告不良反应情况。
医院毒性药品使用管理规定(2)是指医院内部针对毒性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和管理的一套规定、流程和措施。
具体内容包括:1. 采购规定:明确毒性药品的采购程序和要求,要求采购部门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严格把关产品质量、有效期等因素。
2. 储存要求:确定毒性药品的储存条件,包括温度、湿度、防火防爆等要求,确保药品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详解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直承受理的, 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和必要的现场检查, 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用证明》;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 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在批准发给 《购用证明》之前,应当请公安机关帮助核查相关内容;公 安机关核查所用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之内。
《购用证明》由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统一印 制〔样式见附件5〕,有效期为3个月。
购置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符合《条 例》第十四条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或者省、自治 区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确定并公布的设区 的市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提出申请,填 报购置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申请表,提交相 应资料。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报资料进展形式审查,打算是否受理。受理的, 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5日内将检查结果连同企业申报资料报送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省、自治区食品药品 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用证明》;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给和配制打算,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治理部门依据医疗需要 制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 由医药治理部门下达给指定的毒性药品生产、收购、 供给单位,并抄报卫生部、国家医药治理局和国家 中医药治理局。生产单位不得擅自转变生产打算, 自行销售。
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治理部门指 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 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 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治理
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定义: 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 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猛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 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医院管理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指在正常用药情况下,用于治疗疾病所需的最 小药物剂量。
3
中毒剂量
指在正常用药情况下,能够引起患者中毒的最 小药物剂量。
02
毒性药品的管理
采购与进货
制定需求计划
根据医院需求和库存情况,制定合 理的毒性药品采购计划。
审核供应商资质
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审核,确保其 具有合法的销售资质。
签订合同
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药品 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要求等条 款。
依据
本制度所称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是指毒 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在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当 的情况下可能造成患者中毒或死亡的药品,包括中药和西药 。
适用范围
•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涉及毒性药品的部门,包括药剂科 、临床科室、科研实验室等。
定义与术语
1 2
毒性药品
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在使 用不当或保管不当的情况下可能造成患者中毒 或死亡的药品。
安全包装
损坏等情况。
发货单据
对发货单据进行妥善保存,以便后续查询和核对 。
使用与调配
严格遵守规定
做好防护措施
医务人员在使用和调配毒性药品时,必须严 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
使用和调配毒性药品时,必须做好个人防护 措施,如佩戴手套、口罩等。
仔细核对处方
医生、药师、护士等医疗工作人员在使用毒性药品前,应 接受相关的安全使用培训,了解药品的毒性、使用注意事 项和应急处理措施。
对于新入职或轮岗的医疗工作人员,应进行毒性药品安全 管理的岗前培训,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安全使用记录
在使用毒性药品过程中,医生、药师、护士等医疗工作人员 应做好详细的使用记录,包括药品名称、使用剂量、使用时 间、使用目的等信息。
医院毒性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医院毒性药品使用管理规定一、引言本规定旨在规范医院内毒性药品的使用,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医疗质量。
凡涉及毒性药品的操作和使用,必须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以避免可能造成的危害和风险。
二、定义1. 毒性药品:指对人体产生一定毒性作用的药品,包括但不限于剧毒药品、有毒药品和致癌物质。
2. 医院内毒性药品使用管理:指对医院内使用的毒性药品进行管理和监控,包括采购、储存、配送、使用和废弃等环节的规定和措施。
三、采购和储存1. 采购:医院内毒性药品的采购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的规定进行,采购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专业知识。
2. 储存:毒性药品必须单独存放在封闭、通风良好、阴凉干燥的专用储存场所,与其他药品隔离,并按照药品的毒性等级分类存放。
四、配送和使用1. 配送:毒性药品的配送必须由专门负责的人员进行,配送前必须确保药品的包装完好无损,并按照规定的温度和湿度要求进行运输。
2. 使用:使用毒性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知识,必须按照规定的用药剂量和使用方法进行,严禁擅自调整剂量或替代药品。
五、废弃和处置1. 废弃:毒性药品使用后的剩余药物和废弃包装物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并单独存放在封闭、标识明确的容器中。
2. 处置:废弃药品必须由专门负责的人员进行处置,严禁随意倾倒或随意处理。
废弃药品必须经过专业机构处理,确保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六、监督和责任1. 监督:医院内毒性药品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规定的执行。
2. 责任:医院领导必须对毒性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承担最终责任,相应部门和人员必须按照职责认真履行,确保每一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七、附则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并适用于医院内所有毒性药品的使用和管理。
2.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单位,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即是医院毒性药品使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以确保医院内毒性药品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医疗用毒性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1.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用毒性药品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医疗用毒性药品的适用范围、剂量、疗程等。
2.医疗机构应严格处方权管理,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权应限于具有相应资质的执业医师。
3.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审核制度,确保处方合法、合规。
4.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疗用毒性药品使用的监管,定期对处方进行点评,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改进措施。
3.医疗机构应鼓励工作人员积极参与管理改进活动,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八、外部协作
1.医疗机构应与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建立外部协作机制,共同打击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的行为。
2.医疗机构应积极参与跨区域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协作,共同提升行业管理水平。
2.自查内容包括药品质量、储存条件、处方管理、不良反应监测等。
3.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十二、责任追究
1.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过程中,因玩忽职守、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医疗机构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全院。
十、信息管理
1.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用毒性药品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销毁等环节的信息化监管。
2.信息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统计、分析、查询等功能,为医疗机构提供决策支持。
3.医疗机构应确保医疗用毒性药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并按照相关规定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十一、监督检查
1.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用毒性药品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等环节进行自查。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防止中毒或死亡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第二条管理品种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三条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医药管理部门下达给指定的毒性药品生产、收购、供应单位,并抄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自行销售。
第四条生产、配制和质量检验药厂必须由医药专业人员负责生产、配制和质量检验,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每次配料,必须经二人以上复核无误,并详细记录每次生产所用原料和成品数。
经手人要签字备查。
所有工具、容器要处理干净,以防污染其他药品。
标示量要准确无误,包装容器要有毒药标志。
第五条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
第六条处方和调配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
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毒性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签具开方医生姓名。
调配处方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
第七条保管和储存毒性药品的保管应做到“二专”保管,即专柜加锁、专人保管,并建立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放。
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规定进行,符合药用要求后,方可用于配方和中药制剂。
第八条配制含毒性药品的制剂配制含毒性药品的制剂,严格按照工艺操作规程进行,在质检人员的监督下准确投料,记录完整,保存两年备查。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1. 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是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2. 毒性药品分为西药、中药两大类。
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亚砷酸注射液、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列入毒性药品管理。
3. 根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收假、发错,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
毒性药品应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专账记录,做到账物相符。
出现问题时,必须迅速追查,并报主管部门。
4. 医生应根据诊疗指南和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开具处方。
5. 药剂科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必须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医生使用毒性药品的处方,应准确清楚地写明处方全部内容。
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两日极量。
6. 药剂人员对使用毒性药品的处方要加强核对,审查剂量,对不清楚的处方拒绝调配,严禁估计发药。
7. 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
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付炮制品。
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
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两年备查。
8. 需报损的毒性药品须经科主任、分管副院长批准交上级主管部门集中销毁,销毁前要有记录,包括销毁日期、时间、地点、品名、
数量、方法等,必要时拍照。
9. 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情节严重、致人伤残或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1、毒性药品须具有由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主管药师以上的药剂人员负责管理.
2、毒性药品需设毒剧药橱,实行专人、专柜、专帐,帖明显标签加锁保管的方法。
3、调配毒性药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称量要准确无误,处方调配完毕,必须经另T立药师复核后,方可发出,并行签名。
4、本院就诊的患者,如需用毒性药品者,应由多年实践经验的主治以上的医师开方,并写写明病情及用法,一类毒性药品由院长签字,二类毒性药品由药剂科主任签字,方可调配,对于民间单方,验方需用的毒性中药,患者购买时,应有购买者所在机关单位出具的购买证明.
5、毒性药品须按药典规定,内服一类药品为一日量,二类药品为二日量,外用适量.
6、毒性药品应设立专帐卡,每日盘点一次,日清月结,做到帐物相符,并填写使用登记本。
登记本应注明患者姓名、年龄、药品名、规格、数量及日期,处方医生姓名、调配人员姓名。
处方及证明一般保存一年. 以备后直。
7、管理人员交接时,应在科主任监督下进行交接,并在帐卡上签字,严格交接,做到帐物相符.。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二十二、附则
1.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卫生行政部门。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及药品使用单位应依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2.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及药品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毒性药品管理档案,定期开展自查自纠。
3.违反本制度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培训与宣传
1.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及药品使用单位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毒性药品管理知识培训。
2.加强对患者及其家属的用药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毒性药品的认知和防范意识。
十四、广告与宣传管理
1.加强对毒性药品广告的审查,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不得夸大药品疗效,误导消费者。
2.禁止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电视、广播等媒体发布毒性药品广告。
3.对违反广告宣传规定的毒性药品,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曝光。
十五、科研与新技术应用
1.鼓励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及药品使用单位开展毒性药品相关科研工作,推动新技术、新方法在毒性药品管理中的应用。
二十三、责任追究与奖励机制
1.对于违反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严肃处理。
2.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对在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通过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方式,推动形成良好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氛围。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是我国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重要举措。本制度明确了管理机构与职责、采购与储存、调配与使用、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培训与宣传、风险控制与应急处理、信息化管理、跨部门协作与信息共享、国际合作与交流、评估与改进、人员资质与培训、质量控制、广告与宣传管理、科研与新技术应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档案管理与数据安全、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政策宣传与教育、持续改进与创新发展等多方面的要求和措施。通过实施本制度,旨在构建一个科学、规范、高效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体系,确保患者用药安全,促进我国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防止中毒或死亡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医疗用毒性药品(毒性药品),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二、毒性药品必须具有责任心,业务熟练的药剂人员负责管理。
三、毒性药品需设毒性药品专柜,实行专人、专柜、专帐,贴明显标签加锁保管的方法。
四、医师开写毒性药品处方,只允许开制剂,不得开毒性药品原料药,每次处方极量不得超过2日剂量。
五、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务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
对处方不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
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再
六、建立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
严防收假、发错或与其他药品混杂。
必须专人、专柜、加锁保管,并建立登记账,记明收、支、存情况。
七、管理人员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时严格核对账物情况,做到帐物相符。
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
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
近年来,医疗用毒性药品的使用越来越广泛,这也引起了人们
的关注。
毒性药品的使用对人体有着极大的影响,如果管理不当,很容易对患者造成严重的伤害甚至导致死亡。
因此,对医疗用毒
性药品进行严格的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应该建立完善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制度。
制定科学
规范的制度和流程,建立执法管理机制,确保医疗用毒性药品的
规范使用。
医疗用毒性药品必须通过严格的审核和验收,确保其
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质量标准,并保证与病情相符。
临床医生在
使用毒性药品前,必须对患者进行全面的评估,明确适应症,确
定用药方案,并向患者及家属进行详细的告知。
其次,应该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监管和信息公开。
对医疗用
毒性药品的购进、储存、发放要进行清点、登记,并建立健全的
使用台账和销毁记录。
及时反馈并纠正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并及
时公开医疗用毒性药品的信息,让患者及家属了解毒性药品的副
作用和使用要求,以避免不必要的伤害。
最后,还要加强医务人员的安全防护和培训。
对医务人员进行
定期的安全培训和知识学习,提高其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预防和
应对意外事故的发生。
同时,还应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保护医
务人员的人身安全。
总之,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应该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流程,加
强监管和信息公开,提升医务人员的安全防护和培训。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护患者的权益和保障其健康安全。
医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为了严格管理医院医疗用毒性药品,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医疗用毒性药品是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和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二、药学部对毒性药品的管理和使用,按国务院关于《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精神进行采购、管理和使用。
三、医疗用毒性药品只限本单位医疗、教学和科研使用,严禁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
四、医生应当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毒性药品,严禁滥用。
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每次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限用量。
五、调配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
毒性药品称量应使用合格的专用殿秤,包装容器应有毒药专用标志。
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
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配炮制品;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规定进行,并有相应炮制和双人签字。
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由原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再进行调配。
六、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入库及领发必须当场验收,准确无误后双方签名,以示确认。
七、医疗用毒性药品须专柜加锁保管,专人保管,专用账册,做到账物相符。
保管员调动工作时要认真做好交班工作。
八、医疗毒性药品处方一次有效,处方保存2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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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辨证施药,严格掌握功能主治。 临床使用应辨证用药,严格按照药品说 明书规定的功能主治使用,禁止超功能 主治用药。
• (三)严格掌握用法用量及疗程。按照 药品说明书推荐剂量、调配要求、给药 速度、疗程使用药品。不超剂量、过快 滴注和长期连续用药。
• (四)严禁混合配伍,谨慎联合用药。中药注 射剂应单独使用,禁忌与其他药品混合配伍使 用。谨慎联合用药,如确需联合使用其他药品 时,应谨慎考虑与中药注射剂的间隔时间以及 药物相互作用等问题。 • (五)用药前应仔细询问过敏史,对过敏体质 者应慎用。 • (六)对老人、儿童、肝肾功能异常患者等特 殊人群和初次使用中药注射剂的患者应慎重使 用,加强监测。对长期使用的在每疗程间要有 一定的时间间隔。
• 以上品种包括原药材和饮片,共27种 • 二、西药毒药品种
• 去乙酰毛花甙丙、阿托品(包括其盐 类)、洋地黄毒苷、氢溴酸后马托品、 三氧化二砷、毛果芸香碱(包括其盐 类)、升汞、水杨酸毒扁豆碱、亚砷酸 钾、 氢溴酸东菪莨碱、硝酸士的宁、 亚砷酸注射液、A型肉毒毒素 • 以上品种除亚砷酸注射液、A型肉毒毒 素之外仅指原料,不包括制剂,共13种。
• 三、中药注射剂异常情况的处理
• (一)医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小组负责 全院的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 监测及救治管理工作。发现可疑不良事 件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对出现损害的 患者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报告;妥善 保留相关药品、患者使用后的残存药液 及输液器等,以备检验。
• (二)临床医生、护士严密观察临床使用 的中药注射剂,发现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应 立刻停药,实施及时的救治,必要时上报 医务处,由医院组织抢救。 • (三)发现可疑的群体中药注射剂不良反 应和使用异常时及时上报医务处和药学部, 并及时停药,积极救治。一旦确定为群体 药品不良反应时,医院及时上报上级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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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每剂处方用药量,不得超过规定 的用药量,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 极量。 • 毒性中药 • 砒石(红砒、白砒)、砒霜、生川乌、 生马钱子、生甘遂、雄黄、生草乌、 红 娘虫、生白附子、生附子、水银、生巴 豆、白降丹、生千金子、生半夏、斑蝥、 青娘虫、洋金花、生天仙子、生南星、 红粉(红升丹)、生藤黄、蟾酥、雪上一 枝蒿、生狼毒、轻粉、闹阳花
• (三)医院药事委员会不定期组织专家 分析本院中药注射剂使用情况,评价本 院所用中药注射剂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 决定淘汰中药注射剂品种。 • 二、中药注射剂使用原则: • (一)选用中药注射剂应严格掌握适应 症,合理选择给药途径。能口服给药的, 不选用注射给药;能肌内注射给药的, 不选用静脉注射或滴注给药。必须选用 静脉注射或滴注给药的应加强监测。
• (一)医院药事委员会负责审核本院拟购 入中药注射剂的品种、规格等。 • (二)药学部要加强对中药注射剂采购、 验收、储存、调剂的管理。严格执行药品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 保证药品来源可追溯,坚决杜绝不合格药 品进入医院;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中规定 的药品储存条件储存药品;在调剂药品时 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进行审核。
• (七)中药注射剂应当在医院内凭医师处 方使用,一般不允许门诊患者带出院外使 用,确需带出院外治疗时,应有主治医师 及以上技术职务处方,并由科主任签字方 可带出院外使用。
• (八)加强用药监护。用药过程中,应密 切观察用药反应,特别是开始30分钟。发 现异常,立即停药,采用积极救治措施, 救治患者。
• (二)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 必须附炮制品。 • (三)调配毒性处方时发现问题必须及时 与处方医师联系,经处方医师重新审定签 字后再行调配。 • (四)毒性药品处方一次有效,保存二年 备查。 • 五、毒性药品的开具 • (一)医师必须根据患者的病情开具毒性 药品处方,处方的开具严格按照《曲靖市 第一人民医院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 行。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规定 • 含兴奋剂药品的管理规定 • 中药注射剂的使用管理规定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定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规定
• 为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和使用,防 止中毒或死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结合 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 一、医疗用毒性药品定义 • 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是 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 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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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采购员按规定时间接受采购资格 的审查并办理新的《药品类易制毒化 学品购用证明》。 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人员,由科室 报请院党委按医院规定处置,造成严 重后果的,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当事 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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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 1.麦角酸 2.麦角胺 3.麦角新碱 4.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 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 黄素类物质 • 说明: • 一、所列物质包括可能存在的盐类。 • 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 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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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在使用含兴奋剂药品时,应严格 掌握适应症,在保证医疗的条件下, 正确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 医师在使用含兴奋剂药品时,应告知 患者,并询问是否为运动员,明确提 请患者注意。 为运动员开具处方应首选不含兴奋剂 的药品,确实需要使用时,运动员应 出示有关体育部门同意的证明后方可 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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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由专库或专柜(保险 柜)储存,有防盗设施;专库(或专柜) 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建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进、入库验收、 出库复核专用账册(台账),如实记录购 进和出库的品种、规格、数量、日期、产 地、供应商、领用人等情况。专用账册保 存期限为自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有效期期 满之日起不少于2年。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入库双人验收, 出库双人复核制度,每日盘点,做到账物 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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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人领用,双人双锁保管。建立使用台账, 并保存2年备查。禁止将所领的药品类易制 毒化学品带出医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转 借给医院外部人员使用。
发生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 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情形的,立即报 告医院保卫处、曲靖市公安局和曲靖市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需销毁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医院领 导批准后由主管部门会同药学部负责人、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药品管理人员按医院规 定程序处理,记录完整。
含兴奋剂药品的管理规定
• 为落实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以及曲靖市卫生局有关加强含兴 奋剂药品的通知,加强我院含兴奋剂药品 的监督管理,严格依法购进使用含兴奋剂 的药品,规定如下。 组织医务人员以各种形式认真学习《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反兴奋剂条 例》等法律规定,提高全体医务人员对含 兴奋剂药品的认识。严格落实上级有关含 兴奋剂药品的各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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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格按照合法的购入渠道购进含兴奋剂 的药品、必要时对药品经营企业及其销 售人员进行核查。 » 严格入库验收制度,对购进的含兴奋剂 药品重点检查是否标注“运动员慎用” 字样,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药品不予入库。 » 严格含兴奋剂药品的储存管理,按照规 定的储存条件储存药品,做到保证药品 质量。 » 按照规定的要求,凡不符合包装要求的 含兴奋剂药品一律不得在医院销售使用•• Nhomakorabea• • •
三、毒性中药的炮制 (一)凡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 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规定进行。 (二)药材符合药用要求的,方可供应、配方 和用于中成药生产。 四、毒性药品的调配 (一)药学人员根据本院医师处方调配毒性药 品,调配毒性药品时,必须按照《曲靖市第一 人民医院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认真执行, 严格遵循“四查十对”原则,剂量准确,按医 嘱注明要求,并由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符 合人员符合签字后方可发出。
• 二、毒性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出 库 • (一)购进毒性药品必须索取经营企业 《药品经营许可证》、《法人资格证》, 经药学部审核通过后方可购进。 • (二)毒性药品入库验收必须双人验收, 双人核发,在库保管实行双人双锁专柜 管理,粘贴毒性药品标志,建立毒性药 品专帐,进出逐笔记录,做到帐、物、 批号相符。
• (四)要求 • 1.各临床科室应严格按照本规定 使用中药注射剂。 • 2.药学部要完整的保存好中药注 射剂的购入使用记录,以备检查。 • 3.医院组织专家不定期的对中药 注射剂的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发现违反 规定的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 严格执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 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由药学 部全面负责,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 委员会委员负责监督实施。 药品采购员应及时办理《药品类易制毒化 学品购用证明》,准确填写《购买药品类 易制毒化学品申请表》并办理相关手续。 《购用证明》只能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 《购用证明》不得转借、转让。
明确医院现有的含兴奋剂药品的目录, 使处方医师便于掌握并正确使用,合 理用药。 含兴奋剂药品的管理纳入医院药学部 的日常管理工作,药学部要不定期检 查购入和使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 时上报
中药注射剂使用管理规定
• 为保障医疗安全和患者用药安全,进一 步加强我院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管理, 加强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 测及救治管理,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 步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和临床使用管理 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规定如下: • 一、中药注射剂的购入、储存、调 剂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