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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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7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7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7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精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以下简称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市场发展环境(一)健全准入制度。

依法依规健全配套供电设施有关准入制度,严格落实《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规定,保障工程质量和电力安全。

(二)修订完善标准。

加快配套供电设施有关标准修订完善步伐,保证标准技术指标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加强配套供电设施标准宣贯工作,充分发挥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

落实配套供电设施工程“一户一表”等建设要求。

(三)促进公平竞争。

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加快建立配套供电设施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市场竞争规则,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二、保障居民正常用电需求(四)强化规划引导。

各地要在编制配电网规划时,开展居住用地用电需求分析,加强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衔接,合理布局电网设施。

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必须符合配电网规划,与住宅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南昌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

南昌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

南昌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9.29•【字号】•【施行日期】2006.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昌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南昌市政府办公厅2006年9月29日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建设“文明和谐南昌”、建设小康社会、改善人居环境的总体目标,加强对近期城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以《南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南昌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为指导,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为宗旨,依据南昌市住房调查结果和房地产业十一五发展规划,按照国家和省市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结合南昌实际,进行编制。

第三条本规划是落实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手段,是对城市近期住房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法定依据,与《南昌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共同承担全市住房建设的综合调控作用。

第四条本次住房建设规划范围为南昌市主城区近期建设规划范围,规划期限为2006年至2010年。

第五条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六条本规划坚持以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层次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促进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

第七条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附表以及图件。

第二章住房现状和需求第八条规划区内住房现状。

1、规划区住房现状:依据南昌市2006年住房调查,目前全市住房总建筑面积4170.42万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5.01平方米,户均人口3.086人;以小家庭为单元居住成为主要居住方式;户均住房建筑面积77.23平方米。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试行条例》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试行条例》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试行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4.12.11•【字号】洪政发[1984]38号•【施行日期】1984.12.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试行条例》的通知(洪政发[1984]38号1984年12月11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各工业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市中央、省属各单位:现将《南昌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试行条例》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领导同志在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城市住宅区、新建工矿区及其公共设施工程的建设,由开发公司承包,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办理土地征用事宜,进行设计和配套建设”。

这是城市建设的一条重要指导方针。

城市是一个巨大的综合体,城市建设必须从城市的整体出发来考虑。

实行城市综合开发建设,按照建设的客观规律办事,既可很好地实现城市规划蓝图,做到建设速度快,经济效益高,又能够为城市进行科学的维护管理创造条件。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条例》下达以后,需要严密组织、严格实施,扎扎实实地做大量的工作。

首先,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城市建设实行综合开发的意义,进行广泛地宣传。

进一步清除城市工作中重经济工作、轻城市建设、城市服务工作的“左”的影响,以改革的精神,迅速改变以往我市城市建设中存在的混乱现象,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其次,城乡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的精神,拟定具体实施办法。

要实行科学地管理和严格地监督,采用经济的、行政的手段,确保《条例》的实施,达到城内翻新、城外连片、控制征地、合理布局的目的,开创城市建设工作的新局面。

再次,要认真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方针。

驻市各单位都要以主人翁精神,自觉地、严格地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局部建设服从统一开发,上下配套,通力协作,共同把英雄南昌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7•【字号】洪府厅发[2007]153号•【施行日期】2007.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发〔2007〕1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近年来,我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的设计、使用功能越来越体现出以人为本的宗旨,住宅工程质量和楼盘品质不断提高。

但是,一些小区存在水、电、路、气、通讯、道路、绿化不能与住宅工程同步完成、社区管理服务设施不能及时交付使用等问题,小区环境在居民入住后不能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绿地面积不够、小区停车车位不足等开发建设单位遗留问题引起的物业管理纠纷也成为社区生活中较为突出的矛盾。

为保障居民入住后的居住条件,规范参建各方行为,现就加强我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应当与商品住宅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按规定交付使用。

配套设施包括小区内的道路、小区停车场(库)、燃气、供水、排水、环卫、绿化、环保、电力、人防、消防、通信、路灯、有线电视网络、教育、医疗卫生、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等设施。

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编制相应的专业规划,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新建商品住宅小区规划条件时,应当根据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各行业的专业规划要求明确相关的配套设施。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规划的要求,在新建商品住宅小区规划方案中注明配套设施的名称、建筑规模、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8•【字号】洪府厅发[2008]132号•【施行日期】2008.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发〔2008〕1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近几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协调、持续发展,为房地产业持续繁荣奠定了基础。

房地产市场规模持续扩大,居民居住条件明显改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保障力度加大。

尽管当前有国际国内经济的影响,但我市房地产业总体仍处于稳健、有序的态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会议精神,降低住房交易税费,支持居民购房,以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支持力度(一)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20%。

(三)对一户家庭中年满18周岁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四)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利率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至20%。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14]74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14]74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14〕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7月4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2014年7月29日南昌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南昌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维修,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满足住户正常用电需求,根据《城乡规划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B36/J001-2011/T)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昌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维修。

但新建住宅项目内设计容量大于100千伏安的大型公建项目所需供配电设施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项目,包括新建的商品住房以及与住房共用供配电设施的配套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起,至新建住宅住户电能计量装置处(电能计量装置应分层、分户设计安装),及住宅项目公用配电房内公共设施和经营性用电电能计量装置处的所有供配电设施,包括:住宅供配电设施外部电源进线、住宅小区配电通信、配网自动化、住宅开闭所、环网柜、配电变压器、分支箱、电表箱及以上部分进线电缆、架空线、平行线等供配电设施。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赣建字〔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着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月4日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实施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贯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贯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贯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04•【字号】洪府发〔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贯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南昌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7月4日南昌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深刻认识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爱国卫生运动是党和政府把群众路线运用于卫生防病工作的伟大创举和成功实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促进人民身心健康。

国务院强调把爱国卫生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进一步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和健康水平。

长期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爱国卫生工作始终以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突出卫生问题为主要内容,以卫生创建和农村改水改厕为载体,将政治优势、组织优势、文化优势转化为不断增进人民群众健康福祉的具体行动,有力推动了全市人民群众文明卫生素质的提高,不断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身心健康需求,赢得了广大群众的高度评价。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市爱国卫生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健康影响因素日益复杂。

地区、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卫生基础设施不健全、环境卫生脏乱差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同时,随着工业化进程加快,环境污染日益严重,食品、饮水安全问题时有发生,群众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影响健康的因素日益增多。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区夜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区夜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区夜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22•【字号】洪府厅发[2014]93号•【施行日期】2014.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区夜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的通知(洪府厅发〔2014〕9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南昌市城区夜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9月22日南昌市城区夜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为加速南昌核心增长极打造,积极策应市委、市政府“双轮驱动、两业并举”发展战略,进一步繁荣发展我市的夜间经济,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营造丰富、活跃、安全的夜间消费环境,增强夜间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和城市活力,满足不同消费群体的需求。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满足市民和游客夜间消费需求为宗旨;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坚持夜市建设与特色商业街建设相结合,与商、旅、文相结合,先试点、后推广,互动发展,着力打造凸显南昌特色、健康时尚、业态多元的品牌夜市,使夜市成为我市引导消费、拉动经济的新增长点。

二、基本原则(一)合理规划,科学定位。

夜市的规划选址应以盘活存量为主,新增夜市为辅。

既要充分考虑群众的生活需求,又要兼顾与商超、便利店的配合;综合考虑区位比较优势以及环境卫生、消防安全、交通状况、人流量等因素,在市区范围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原则上一个区设置一条美食夜市、若干条其他业态的夜市,但总量不超过3条。

(二)凸显特色,注重品质。

牢固确立以“特”制胜的理念,立足南昌特色,贴近百姓生活,挖掘历史文化内涵,塑造夜市的独特性和差异性,重点打好“赣菜牌”、“鄱湖明珠牌”、“绿色生态牌”等;各城区的夜市在业态上要做到差异化经营,坚持一体化设计,力求在整齐划一与个性特色之间实现最佳结合,真正做到既体现个性又相对规范。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南昌市政务公开工作安排的通知-洪府厅发〔2018〕99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南昌市政务公开工作安排的通知-洪府厅发〔2018〕99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南昌市政务公开工作安排的通知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南昌市政务公开工作安排的通知洪府厅发〔2018〕9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2018年南昌市政务公开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6月25日2018年南昌市政务公开工作安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23号)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8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做出如下安排:一、切实做好重大政策解读及时发布我市参与长江经济带、“一带一路”建设、赣江新区建设等国家、省重大政策的措施和安排,鼓励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

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要求,开展《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实施方案》一周年宣传活动,公开试验区建设阶段性任务完成情况、改革成果、经验模式等信息,加强生态文明领域重要政策、文件的宣传和解读。

做好优化发展环境相关政策措施的发布、推送和宣讲。

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等多途径,向社会发布、推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

对企业作出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销,以及行政处罚、抽查检查和企业严重违法失信等信息,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进行归集并公示,并与“信用南昌”网站实现连接和信息共享。

加大“双随机、一公开”实施力度,健全跨部门、差别化“双随机”抽查机制,及时公开监管与执法信息。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9年南昌市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9年南昌市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9年南昌市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09•【字号】洪府发〔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9年南昌市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2019年南昌市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意见》已经市政府2019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十一届市委第68次常委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9年7月9日2019年南昌市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突出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市委、市政府决定,在连续十二年大力实施民生实事工程的基础上,2019年继续加大民生投放力度,共筹集资金约500亿元,其中:财政性资金约198亿元、建设性资金约302亿元,着重围绕就业和创业、社会保险等八个方面,集中办好涉及群众利益的112件实事。

一、省级下达的民生项目(一)就业和创业1.进一步扩大就业。

全市城镇新增就业7.07万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就业0.7万人,确保有就业能力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2.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3.33万人。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3.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

开展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2.1万人,创业培训1.7万人。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4.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

选派“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118名,财政安排工作和生活补助。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5.帮助残疾人就业。

全市培训500名残疾人,为残疾人购买公益性岗位100个,为1055名残疾人购买“农家书屋”管理员岗位。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承诺办理时限目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承诺办理时限目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承诺办理时限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9.17
•【字号】洪府厅发[2008]114号
•【施行日期】2008.09.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承
诺办理时限目录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8〕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承诺办理时限目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七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及产权移交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及产权移交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及产权移交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09•【字号】洪府厅发〔2018〕140号•【施行日期】2018.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及产权移交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及产权移交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0月9日南昌市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及产权移交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移交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西省普通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江西省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城镇居住区指城镇住宅区、住宅小区,包括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等。

配套教育设施是指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规定,明确要求必须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等。

实施范围为全市各县(区)、开发区(新区)。

第三条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是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主体,应当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内容建设配套教育设施,配套教育设施建成后其用地及房屋产权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无偿移交辖区教育主管部门。

第四条教育、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本办法和职责分工,做好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等相关工作。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发[2013]107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发[2013]107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发〔2013〕107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2013年11月23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有效防止房地产市场价格过快上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增加住宅用地供应。

在完成2013年全年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的基础上,继续加大住宅用地供应,力争今年住宅用地供应量超过年度供应计划的10%。

2014年3月31日前制定和公布2014年全市住宅用地供应计划,2014年全市住宅用地计划供应量为2013年计划供应量的120%,力争130%,稳定市场预期。

二、加快普通商品住宅建设,形成有效供给。

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批而未用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13〕43号)文件精神,加大对已供住宅用地清理力度。

摸清底数,加强分类督导,加快开发项目报建审批速度,促开工、促建设,尽快形成有效供给。

三、抑制不合理住房消费。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应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根据本市房价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在继续执行原有住房限购政策基础上,调整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条件,即提供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年限,由连续1年调整为2年。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4•【字号】洪府厅发[2012]61号•【施行日期】201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洪府厅发〔2012〕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试行)》已经2012年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优选承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投资效益和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南昌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工程的施工、监理等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下列资金的投资项目:(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设施等工程。

四、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人必须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未经核准,不得进行招标。

五、依据本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监理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批准;(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住宅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新府办字〔2017〕15号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住宅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新府办字〔2017〕15号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住宅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正文:----------------------------------------------------------------------------------------------------------------------------------------------------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住宅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新府办字〔2017〕1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住宅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洪府厅发〔2017〕22号)精神,合理引导住房需求,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就落实房地产住宅市场调控工作通知如下:一、有效增加住宅用地供应1.加大住宅用地供应量。

进一步加大住宅用地出让规模,加快出让节奏,满足市场需求,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新建商品住宅销售去化周期恢复到合理水平。

2017年6月底前安排一批住宅用地出让。

全区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和设置出让条件的住宅或商住用地出让方案,须报市土地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研究审议。

未设置出让条件的住宅或商住用地出让方案,须报市国土局备案。

2.严格防控地价异常。

住宅用地和商住混合用地出让时,采用“限房价、竞地价”、“配建公共设施”、“实行价格熔断机制”等方式。

采取“限房价、竞地价”的,由区房管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制订区域住宅销售指导价格,根据指导价格确定房屋最高售价(均价)。

采取价格熔断的,价格依据同区域2016年10月商品住宅价格水平进行合理测算。

采取上述方式供应住宅用地的,须报市土地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住宅用地和商住用地的竞买保证金比例全部调整为60%,土地出让金缴款期限全部调整为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缴清。

土地竞买人报名参与竞买即视为接受宗地现状,缴清土地出让金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交地手续;土地出让金逾期3日未缴清的,出让人可单方解除出让合同,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3.加大存量住宅用地盘活力度。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发[2010]45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发[2010]45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发〔2010〕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2010年3月24日市政府第5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四月八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为夯实社区基础,加强社区管理和服务,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社区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1、社区用房是社区工作用房和服务用房,包括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办公,社区警务、人口计生、劳动保障、社会救助、社区党员活动、社区文化教育、社区卫生服务、残疾人康复、体育、娱乐等用房。

2、社区用房应纳入城市和住房建设规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新型和谐社区为目标,健全和完善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配套的社区用房。

3、县(区)政府、开发(新)区管委会负责社区用房的落实及其管理工作。

发改、建设、规划、国土、房管、民政等部门是落实社区用房的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4、为便于社区管理,原则上社区规模一般为1500户左右,最高不宜超过2000户。

对成片开发、符合条件划分为若干个社区的大型住宅小区,社区用房应与社区设置相对应,同步规划建设。

物业管理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依法另行建设,不得挤占、挪用社区用房。

二、新建社区5、城市新建及改建住宅小区、小城镇居民区的社区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设计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同步建设并根据约定提供,产权归属当地政府。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10•【字号】洪府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南昌市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4月10日南昌市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南昌市质量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的目标要求,紧紧围绕“4 4 X”产业体系和“8810”行动计划,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着力提高经济发展质量效益和人民生活品质,持续提升产业质量竞争力和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为加快推进“一枢纽四中心”建设、全面落实省会引领战略提供强有力的质量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市质量整体水平全面提升,南昌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质量获得感、满意度明显增强,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作用更加突出,质量强市建设成效显著。

——经济发展质量效益持续增强。

制造业占GDP比重保持总体稳定,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10%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比重达到35%,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指数达到89,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5件。

——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水平显著提升。

食用农产品监测合格率、食品药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达到94%以上,大中型工程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公共服务质量满意度达到82分,建设高品质服务业集聚发展中心。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南昌市民生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南昌市民生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南昌市民生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洪府厅发[2014]52号【发布部门】南昌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6.04【实施日期】2014.06.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南昌市民生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发〔2014〕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2014年南昌市民生工程安排意见》已经市政府2014年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报十届市委第66次常委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4年6月4日2014年南昌市民生工程安排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在连续七年大力实施民生工程的基础上,2014年我市继续加大对民生工程的投入,共筹集资金约180亿元,其中投入财政性资金约120亿元,建设性资金约60亿元,集中办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73件实事,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

一、就业和创业1、进一步扩大就业。

全市城镇新增就业6.87万人,其中“4050”人员就业0.69万人,就业率达到95%;城镇“零就业家庭”安置率100%,确保有就业能力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2、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新增转移农村劳动3.33万人,其中省内转移2.93万人;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0.65万人。

3、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

统筹安排财政就业资金,免费培训省内工业园区员工3.3万人,创业培训1.06万人,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0.55万人。

4、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及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

选派“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120名,财政安排工作和生活补助金276.6万元;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205名,安排工作和生活补助等资金471.5万元。

5、帮助残疾人就业。

从财政就业资金中安排108万元,培训700名残疾人,为残疾人购买公益性岗位260个,为1111名残疾人购买“农家书屋”管理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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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洪府厅发[2007]153号
【发布部门】南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9.27
【实施日期】2007.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
见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7〕1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的设计、使用功能越来越体现出以人为本的宗旨,住宅工程质量和楼盘品质不断提高。

但是,一些小区存在水、电、路、气、通讯、道路、绿化不能与住宅工程同步完成、社区管理服务设施不能及时交付使用等问题,小区环境在居民入住后不能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绿地面积不够、小区停车车位不足等开发建设单位遗留问题引起的物业管理纠纷也成为社区生活中较为突出的矛盾。

为保障居民入住后的居住条件,规范参建各方行为,现就加强我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应当与商品住宅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按规定交付使用。

配套设施包括小区内的道路、小区停车场(库)、燃气、供水、排水、环卫、绿化、环保、电力、人防、消防、通信、路灯、有线电视网络、教育、医疗卫生、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等设施。

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编制相应的专业规划,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新建商品住宅小区规划条件时,应当根据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各行业的专业规划要求明确相关的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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