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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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洪府厅发[2007]153号
【发布部门】南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9.27
【实施日期】2007.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
见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7〕1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的设计、使用功能越来越体现出以人为本的宗旨,住宅工程质量和楼盘品质不断提高。但是,一些小区存在水、电、路、气、通讯、道路、绿化不能与住宅工程同步完成、社区管理服务设施不能及时交付使用等问题,小区环境在居民入住后不能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绿地面积不够、小区停车车位不足等开发建设单位遗留问题引起的物业管理纠纷也成为社区生活中较为突出的矛盾。为保障居民入住后的居住条件,规范参建各方行为,现就加强我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应当与商品住宅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按规定交付使用。配套设施包括小区内的道路、小区停车场(库)、燃气、供水、排水、环卫、绿化、环保、电力、人防、消防、通信、路灯、有线电视网络、教育、医疗卫生、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等设施。
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编制相应的专业规划,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新建商品住宅小区规划条件时,应当根据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各行业的专业规划要求明确相关的配套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