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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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过程的管理,保障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装配式工程项目。本办法所称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是指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装配式钢结构、装配式木结构和其他结构体系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装配式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部品部件生产和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等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第五条装配式建筑预制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生产技术能力应符合相关要求,并进行登记管理。部品部件的生产过程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延伸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装配式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部品部件生产和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等单位相关人员及施工单位的灌浆、安装等作业人员应进行专项能力培训,作业人员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质量安全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在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其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承担装配式建筑工程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单位之间的综合管理协调责任。

(二)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工程的设计、施工、采购等全过程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三)应按有关规定将装配式建筑工程(含部品部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当有重要变更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四)在部品部件生产前组织设计、生产、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会审工作。委托工程监理时,合同中应明确监理单位在部品部件生产单位驻厂监理。应组织相关人员对首批同类型部品部件、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进行验收。

(五)对采用无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的技术、工艺、材料的,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第八条设计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对设计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完善的设计文件内部审查制度,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我省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要求,装配式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图纸应有结构施工图和部品部件制作详图。

(三)施工图深化设计文件应满足设计、制作与施工要求,深化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或经原设计单位签字确认。

(四)应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部品部件生产、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并参与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的讨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中明确的节点、事项和内容,提供现场指导服务;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部品部件、装配式结构、施工样板质量验收,对部品部件生产和装配式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检查。

第九条部品部件生产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应对生产的部品部件质量负责。

(二)应加强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对部品部件的各工序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报驻场监理等人员进行验收。

(三)加强成品部品部件的质量管理,实行部品部件质量全生命周期跟踪管理。

第十条施工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的特点,建立健全本单位和各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合理设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施工单位充分与设计单位、运输单位、部品部件生产单位相互配合,以保证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协调一致。

(三)施工单位对部品部件生产单位编制的部品部件生产、运输方案进行审核确认,并配合监理单位实施部品部件生产过程的驻厂监理;对部品部件施工关键工序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并按有关规定报送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组织技术论证,符合要求后实施。

(四)施工单位对部品部件的质量负总包管理责任。

(五)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前,应编制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应急预案,并进行交底和培训,组织应急演练;应进行部品部件试安装,并对首段施工质量安全进行专项检查验收。

(六)应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进行全程摄像,影像资料应进行统一编号、存档。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监理单位对部品部件生产质量和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部品部件生产质量和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监理规划。

(三)监理单位对部品部件生产单位、施工单位的质量

保证体系进行审核,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部品部件制作方案进行审批。审核意见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报送建设单位。

(四)监理单位对部品部件的生产制作全过程进行监理;应核查施工管理人员及安装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组织施工、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部品部件进行验收;对部品部件的施工安装过程进行监理。

(五)监理单位逐层核查施工情况,未按要求进行施工时,监理单位签发监理通知书,责令其限时改正,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检测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检测单位应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反映工程实际情况,检测数据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二)检测单位应在小时内将不合格检测报告报送工程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三)检测单位应严格落实见证取样制度,没有见证人员监送的材料,检测报告不得加盖“见证取样章”。

第三章部品部件质量控制

第十三条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对节点连接构造及水、电、装修集成等要求进行深化设计,并将深化设计文件报相关单位认可。严格按认可的深化设计进行生产。

第十四条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工艺设施,并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必要的实验检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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