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贸区仲裁规则的冷静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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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贸区开展国际商事友好仲裁的问题与对策

中国自贸区开展国际商事友好仲裁的问题与对策
共政策的内涵与外延,合理运用公共政策对国际商事友好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
关键词:自贸区;国际商事友好仲裁;公平善意原则
中图分类号:D997.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28X(2023)03⁃0059⁃11
Study on the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现状对上述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解决的对策。
一、国际商事友好仲裁的概念梳理
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尚未形成统一、权威的国际
商事友好仲裁的概念。
( 一) 域外诉讼法视野下的友好仲裁
追本溯源,友好仲裁起源于法国,1981 年《 法国
民事诉讼法典》 开创性地规定了友好仲裁制度,并得
到了他国的效仿。 英国学者克里斯蒂·R.H.教授指
说,友好仲裁适用于国内争议时,仅作为“ 依法律规
( 三) 学界对于国际商事友好仲裁的界定
英国学者克里斯蒂·R. H. 教授提出,国际商事
则仲裁” 的例外存在,而友好仲裁适用于国际争议
友好仲裁指的是根据公平善意原则、合同条款以及
时,则作为与“ 依法律规则仲裁” 并列的制度存在。
国际商事惯例进行裁决,如果适用法律更符合公平
ties. For this reason, some relevant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 Firstly, to amend Arbitration Law, add special clauses on in⁃
ternational commercial amiable composition, improve local legislation or rules in the free trade zones, and consolidate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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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关于自贸区仲裁规则的冷静思考长期以来,我国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受制于仲裁立法的禁锢而没有获得大的突破,仲裁事业发展缓慢,与国外行业仲裁、临时仲裁相比,缺乏操作层而的竞争优势。

这主要表现为中国没有临时仲裁形式、当事人只能从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取仲裁员(即强制仲裁员名册制)、仲裁庭没有管辖决定权和采取临时保全措施的决定权等方面,导致当事人意思自治没有得到充分实现,仲裁成本高效率低,难以吸引国外当事人选择中国仲裁机构。

为打造国际仲裁中心,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借助上海自贸区先行先试的政策,大胆创新,在不违反仲裁立法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吸收国际仲裁规则的先进制度,于201X 年5月1日颁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自贸区仲裁规则》)。

其突出的亮点在于:创新性地纳入了开放仲裁员名册制、仲裁制度第三人等,并且细化完善了仲裁临时措施、合并仲裁制度以及仲裁证据制度。

创新的目的在于:通过开放仲裁员名册引入临时仲裁形式,扩大仲裁庭的权力范围、增加灵活性,以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提高仲裁效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随即颁布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作为对《自贸区仲裁规则》施行的补充司法意见,以响应和支持该规则的实施。

《自贸区仲裁规则》的大胆创新和突破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追求国际化、最大限度与国际通行仲裁规则保持一致的创新理念和做法值得国内其他仲裁机构借鉴,也是我国仲裁立法修改和完善的重要导向。

不过,一味强调国际化却可能与现行的《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不衔接。

仲裁规则看起来似乎没有直接与立法相抵触,但在具体创新制度的设计上仍存在不完备、不合理的地方。

论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我国早在1986年就加入了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下文称《纽约公约》),且对公约中临时仲裁条款未提出保留,而2017年修订后的《仲裁法》仍未认可临时仲裁制度,由此造成了在临时仲裁中国内外商事主体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尴尬局面。

随着自贸区的逐步设立,最高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下文称《意见》),有限度地放开了临时仲裁。

在这一意见的指引下,珠海横琴新区管委会和珠海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发布了《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下文称《横琴规则》),不仅为横琴自贸区的临时仲裁实践提供了规则指引,也开启了我国探索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的先河。

自贸区的仲裁实践、司法实践均逐步开展起来,但未形成科学的体系,实践中仍存在许多困境。

基于临时仲裁制度本身的优越性以及自贸区对其提出的需求,本文将比较研究其他国家(地区)的先进做法,结合我国的实践与困境,提出有效措施以有选择、有范围、循序渐进地引入临时仲裁制度。

充分发挥自贸区先行先试的示范效应,努力形成在全国范围内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以期推动我国《仲裁法》的修订。

一、比較法视野下的临时仲裁实践随着国际商事合作的增加,有关国家、地区不断地探索相关的纠纷解决方式及立法,临时仲裁以其独特的优越性为各国(地区)所承认,在数量上仍多于机构仲裁。

英国与香港地区的临时仲裁实践经验丰富,其突出的特点是仲裁机构为临时仲裁提供协助与服务。

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除提供机构仲裁外,还为临时仲裁的进行“保驾护航”,例如在临时仲裁中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委任仲裁员时,仲裁机构可代为委任。

英国与香港地区的这一做法有效弥补了临时仲裁的缺陷,充分发挥机构仲裁的力量服务于临时仲裁,推动了商事仲裁制度的全面发展,值得我国借鉴。

(一)英国的临时仲裁实践英国仲裁法一直承认临时仲裁的存在,在立法上也有相关体现,如1996年仲裁法第74条之规定。

我国自贸区战略下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

我国自贸区战略下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

我国自贸区战略下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正义战士版权所有,抄袭追究到底,请谨慎!摘要:我国《仲裁法》从立法上将临时仲裁予以排除,不仅与国际通行做法不相吻合,也会产生许多不公平不对等的问题。

文章从引入临时仲裁制度的现实可能性着手,试图为临时仲裁的桎梏解套。

并以自贸区的设立为契机,充分发挥先行先试的示范作用,建议在自贸区构建临时仲裁制度,以期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最终在我国设立临时仲裁制度。

关键词:仲裁制度自贸区临时仲裁中图分类号:DF974一、我国临时仲裁制度的缺位依据是否由常设的专门仲裁机构对仲裁程序进行管理,仲裁可分为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

从总体上看,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这两种纠纷解决方式在世界多数国家或地区是齐头并进的。

美国、德国、英国、意大利、瑞典等多数国家的仲裁制度中既包含临时仲裁,也包含机构仲裁。

在少数国家的仲裁法律制度中,如葡萄牙等,临时仲裁成为主要的仲裁形式。

希腊曾一度取消机构仲裁,在其国内推行临时仲裁制度。

现如今,临时仲裁已被许多国际条约和协议所接受。

《纽约公约》、《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及《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欧洲公约》、《美洲国家国际仲裁公约》等国际公约均明确了临时仲裁的地位。

1976年颁布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在实践中极大地便利了临时仲裁。

当事人无需在争议产生之前或之后制定详细的仲裁程序,而只需将该规则所提供的全面且充分的仲裁规则放入他们的仲裁协议即可。

如此,当事人既可在争议产生之后如其所愿选择临时仲裁定纷止争,亦可避免因缺乏制定详尽的仲裁程序的能力或由于无法预料到其中的陷阱而使商事纠纷的解决陷入困境。

尽管临时仲裁有着许多机构仲裁所无法比拟的优势和作用。

在诸多场合,当事人也更倾向于选择临时仲裁而非机构仲裁来解决争议。

但我国在加入《纽约公约》后,并未建立起临时仲裁制度,《仲裁法》将仲裁委员会的明确规定作为仲裁协议有效的要件之一,从立法上将临时仲裁予以排除。

浅谈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

浅谈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

浅谈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作者:李嘉彦来源:《海外文摘·学术》2018年第03期摘要:临时仲裁作为国际经济贸易中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一直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而近年来,随着我国自贸区战略的实施与扩展,为中国商事仲裁制度的创新提供了绝佳的契机。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临时仲裁制度开始在自贸区中落地生根。

然而,作为刚落地的制度,其实践中的具体规范仍有待完善,许多具体的问题包括临时仲裁的模式选择、仲裁员选任的资质和责任以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仍亟待解决。

因此,笔者从我国现行的立法出发,结合自贸区的经济发展等环境,对比学习英国、香港等临时仲裁制度已较为成熟的国家和地区,立足我国实际情况,为我国自贸区构建临时仲裁制度提出可行有效的建议。

关键词:临时仲裁;自贸区;承认与执行;监督中图分类号:D92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177(2018)03-0029-051 临时仲裁制度概述作为仲裁制度的初始形态,临时仲裁又称特别仲裁,通说认为是指不设任何常设仲裁机构,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由双方推荐的仲裁员临时组成仲裁庭,负责审理当事人之间的有关争议并做出仲裁裁决。

我国《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中规定:“临时仲裁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根据其相互之间的约定,在内地特定地点、按照本临时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组成仲裁庭并以仲裁庭名义对仲裁协议项下的争议进行的仲裁。

”1.1 临时仲裁的特点1.1.1临时仲裁具有临时性临时仲裁的临时性表现在临时仲裁无固定的仲裁组织,临时仲裁庭仅为解决某一具体争议案件而设立,在案件处理完毕后,仲裁庭即自行解散。

仲裁员、仲裁依据的法律的选择均由当事人协商决定。

1.1.2临时仲裁具有灵活性临时仲裁的灵活性体现为当事人选任仲裁人员以及决定仲裁程序和适用法律方面拥有自主权。

临时仲裁的灵活变通特点能够保障仲裁在程序上极富弹性,在实体上提高了仲裁结果的可预期性和仲裁裁决的透明度。

论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1. 引言1.1 背景介绍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是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的重要举措。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和全球化的深化,贸易纠纷不可避免地会出现。

这些贸易纠纷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就会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合作带来不利影响。

建立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成为保障我国贸易安全和促进贸易畅通的重要举措。

随着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不断扩大和深化,对于贸易纠纷的解决机制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传统的仲裁制度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效率低、费用高等问题,而临时仲裁制度则可以提供更加灵活、快速和低成本的解决方案。

构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具有重要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通过借鉴国内外相关经验,制定合理的制度设计与运行机制,可以为我国的贸易纠纷解决提供更加有效的保障和支持。

1.2 研究意义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一制度的建立可以为自由贸易试验区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机制,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更多外商投资。

通过借鉴国内外相关经验,我国可以更好地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作用,提升其国际竞争力。

构建这一制度还可以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完善我国的仲裁制度体系,提高司法效率和公平性。

最重要的是,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将为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注入新的活力,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助力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占据更有利的地位。

研究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具有深远的意义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2. 正文2.1 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的必要性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在于能够提供一个快速高效的贸易纠纷解决机制,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发展提供稳定可靠的法律保障。

随着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不断扩大和深化,贸易往来日益频繁,各种贸易纠纷也日益增多,传统的司法诉讼程序往往耗时耗力,无法及时解决问题。

需要建立一个专门的临时仲裁制度,能够快速响应,高效公正地处理各类贸易纠纷,保障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

上海自贸区仲裁制度的探索创新及问题反思

上海自贸区仲裁制度的探索创新及问题反思

上海自贸区为打造国际化、法治化的国际商业贸易环境,其重要一环就是建立高效、便捷的商事仲裁制度,于2013年10月22日设立上海自贸区仲裁院,并于2014年5月1日正式施行《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自贸区仲裁规则》”),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亦颁布了指导适用《若干意见》,成为自贸区仲裁制度的基石。

《自贸区仲裁规则》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借鉴了国际通行仲裁规则,引进了许多先进的仲裁制度,意在与国际主流相适应。

而其创新之处在于完善了临时措施,新增了仲裁员名册开放、案外人加入仲裁、仲裁合并、友好仲裁、小额争议程序,确立了仲裁调解员,细化了仲裁证据这9项制度。

本文选取其中最具影响力的仲裁临时措施、仲裁员名册开放、仲裁案外人加入、合并仲裁和友好仲裁5项进行论述,分析其在上海自贸区仲裁制度探索创新中的重大意义,继而探讨其背后隐藏着的问题隐患。

仲裁临时措施1.仲裁临时措施的重大意义临时措施,又被称为临时性保全措施,是指由仲裁庭或有权的司法部门在仲裁程序开始前或进行中做出的,旨在维持待决争议中双方现状或保证最终裁决得以执行的一系列指令、命令或裁决,该指令、命令或裁决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财产、证据的保全,也包括要求一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做某事或禁止一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做某事的行为保全等等。

《自贸区仲裁规则》第三章定为临时措施,通过7个条文对仲裁临时措施予以完善:第一,《自贸区仲裁规则》第18条规定临时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在《仲裁法》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临时措施中并不存在行为保全,新增行为保全与《民事诉讼法》的保全措施相一致,不仅符合国际惯例,同时也有助于当事人利益保护,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第二,《自贸区仲裁规则》第19条增加了仲裁前的临时措施,因而仲裁临时措施的时间范围全面覆盖了整个仲裁过程,包括仲裁前、仲裁庭组成后以及仲裁案件受理之后仲裁庭组成之前三个阶段;第三,《自贸区仲裁规则》第21条增加了紧急仲裁庭,旨在处理仲裁案件受理之后仲裁庭组成之前这一阶段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起的临时措施申请,其详细规定了紧急仲裁庭申请、时间、工作内容等事项,同时规定紧急仲裁庭程序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论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摘要】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我国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措施,而临时仲裁制度作为其中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其构建对于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从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发展与仲裁制度的关系入手,探讨了临时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和构建原则,提出了具体的实施路径。

分析了临时仲裁制度的优势与特点,指出其对于解决跨境争端和促进贸易facilitation 的重要作用。

总结了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对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并展望了未来临时仲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通过深入研究,可以更好地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

【关键词】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构建、发展、必要性、原则、实施路径、优势、特点、重要意义、完善、展望、总结、观点1. 引言1.1 研究背景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我国经济改革开放的重要举措之一,旨在通过创新制度机制,促进经济增长和国际交流。

随着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不断推进,其与仲裁制度之间的关系也逐渐受到关注。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各类商事纠纷层出不穷,而传统的司法审判方式往往效率低下,无法满足快速解决纠纷的需求。

引入临时仲裁制度成为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途径。

当前,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迅猛,但在仲裁领域尚存在一些制度空白和不足,如仲裁程序繁琐、仲裁裁决难以执行等问题。

探讨建立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通过构建符合自由贸易试验区特点的临时仲裁制度,可以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促进自由贸易试验区经济发展与稳定。

研究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1.2 研究意义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对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自由贸易试验区作为推动我国改革开放的重要平台,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来保障交易的公平、透明和有序进行。

而临时仲裁制度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环,能够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各类纠纷提供高效、专业、公正的解决途径,从而增强了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法治保障和吸引力。

论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重要举措之一。

自贸试验区是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成果,是扩大开放的一项重大举措,是中国特色自由贸易制度的试验田和示范区。

自贸试验区的建设为我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提供了新的平台和路径,其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对于自贸试验区的健康发展和全国改革开放都具有重要意义。

自贸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是为了解决自贸试验区内涉外经济合同争议的特殊性和紧急性问题,为自贸试验区内外商户提供便利、高效的争议解决渠道。

一方面,自贸试验区作为特殊的经济开放区域,涉外合同的成交量较大、争议风险较高,给争议解决带来了很大挑战;自贸试验区的定位和作用决定了争议解决需要更加快速、便捷。

构建临时仲裁制度,可以更好地适应自贸试验区的需求,高效解决争议,促进自贸试验区的健康发展。

自贸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也可以为我国的仲裁制度创新提供样本和经验,为我国仲裁制度的不断完善提供借鉴和启示。

自贸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需要立足于自贸试验区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根据自贸试验区的定位和需求,融合现代争议解决理念,构建具有自贸试验区特色的临时仲裁制度。

具体来说,构建自贸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理念:1. 便利化:自贸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应当注重便利化的原则,包括便利申请、便利立案、便利审理等。

特别是在自贸试验区内部,应当更加注重便利化,推行“一站式”服务,实现更快捷、更高效的仲裁程序。

2. 专业化:考虑到自贸试验区的特殊性,自贸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应当建立具有特色的专业仲裁机构,吸引高水平的专业人才,提供专业化的仲裁服务。

可以建立涉外专业仲裁机构,具体负责自贸试验区内外商户的仲裁业务;也可以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特色产业相结合的专业仲裁机构,为自贸试验区内特定行业的争议提供专业化解决方案。

3. 灵活化:自贸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应当在程序上更加注重灵活化,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需求和特殊情况,在尊重程序正当性的前提下,灵活处理仲裁程序的环节和要素,以尽可能适应自贸试验区的灵活、开放的特点。

构建中国临时仲裁规则的法律思考

构建中国临时仲裁规则的法律思考

构建中国临时仲裁规则的法律思考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构建的可行性仲裁作為解决私人纠纷、非诉讼纠纷和替代纠纷的一种方式,其最初的萌芽形式是临时仲裁。

在中国,源于临时仲裁缺乏选定的仲裁机构而导致临时仲裁裁决被认为是无效的。

但是,这样排除临时仲裁的立场无疑过于僵化,无法满足参与国际商业交易的各方的需要,为了适应国际国内商事纠纷解决多元化需要,有必要进行适当的调整。

(一)临时仲裁的概念与优势临时仲裁也可以称作特别仲裁,它是由双方当事人所共同指定的仲裁员组成临时仲裁庭,根据双方约定对案件进行公平公正的裁判,而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则自动解散。

临时仲裁的优势有:(1)自愿性。

它可以依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来选择仲裁地点、组成仲裁庭、协商订立仲裁的规则;(2)快捷性。

临时仲裁的当事人自主的选择仲裁程序,减少了许多程序环节,使得双方的争议能够在短期快速解决;(3)灵活性。

临时仲裁给予当事人更大的选择空间,仲裁规则、具体的仲裁事项都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具体的案件来讨论协商,比较灵活、高效;(4)经济性。

临时仲裁省去了许多不必要的繁琐程序、没有管理服务费,因此,仲裁的成本就更少了;(5)保密性。

临时仲裁减去了许多程序环节使得知晓案件事实的人相对较少,使得临时仲裁的保密性更强。

(二)自由贸易试验区创设临时仲裁的意义截至2018年4月13日,中国相继设立12个自由贸易试验区,为临时仲裁制度的引入创造了空间与制度上的机遇。

当前,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为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参与市场活动的规则越来越完善,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也越来越多元化。

承认临时仲裁将使我国仲裁赢得国际商事仲裁的广阔市场。

拒绝临时仲裁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妨碍仲裁的发展;不利于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国际商事仲裁已成为解决跨国合同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普遍接受的方法;建立临时仲裁制度不利于我国投资软环境建设,建设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要素之一即为纠纷的合理解决。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最近修改之评析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最近修改之评析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最近修改之评析《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的核心规则,它为中国国际经贸仲裁提供了具体的操作细则和程序。

最近的修改对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修改后的仲裁规则扩大了对仲裁案件的范围。

在修改前,该规则只适用于涉及经济、贸易和投资的法律关系的仲裁案件。

而修改后的规则将范围扩大到涉及国际商事争议的仲裁案件,使得该仲裁机构在更多领域具有了更广泛的适用性。

这有助于提高该仲裁机构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更多的国际商事争议选择在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进行仲裁,促进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的争端解决。

其次,修改后的仲裁规则加强了对仲裁程序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了仲裁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新规则明确规定了仲裁庭成立的程序和条件,包括仲裁员的任命和回避制度,有效防止了潜在利益冲突和不公平行为的发生。

同时,新规则还规定了仲裁庭的审议程序和期限,加强了对仲裁庭工作的监督,确保仲裁程序的高效运行。

这将有助于提高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信任和满意度,进一步推动国际仲裁在中国的发展。

此外,修改后的仲裁规则还强化了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了仲裁机构的司法效力。

新规则规定,当事人不得在仲裁程序进行期间寻求法院的干预,否则可能会面临违约责任。

这一条款提高了当事人遵守仲裁协议的意愿,有利于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同时,新规则还规定了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的程序,增加了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度,进一步提高了仲裁机构的权威和公信力。

最后,修改后的仲裁规则还注重了多元化解争端的发展趋势,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和和解的方式解决争端。

新规则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随时请求暂停仲裁程序进行调解或和解,并设立了调解员和和解员的机构,提供了专业的调解和和解服务。

这一举措有助于降低当事人的成本和风险,提高争端解决的效率和灵活性,进一步增强了仲裁机构的实用性和竞争力。

我国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

我国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

我国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化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自由贸易区(自贸区)在我国经济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自贸区以其独特的政策优势和制度创新,吸引了大量国内外企业和投资者的关注。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自贸区也面临着诸多法律挑战,尤其是在争议解决机制方面。

临时仲裁制度作为一种灵活、高效的争议解决方式,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具有广泛应用。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问题,分析当前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的现状、面临的挑战以及未来发展方向,以期为我国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本文将介绍临时仲裁制度的基本概念、特点及其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地位和作用。

接着,通过对比分析国内外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的实践案例,总结我国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进一步探讨构建我国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面临的挑战。

结合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完善我国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的建议,以期为我国自贸区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的理论基础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不仅是对现有仲裁体系的一种补充和完善,更是对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一种积极回应。

其理论基础主要源自以下几个方面:国际商事仲裁的核心原则之一是当事人意思自治。

在临时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地点、仲裁规则、仲裁员等,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

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由约定仲裁程序和仲裁规则,更好地满足了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的个性化需求。

临时仲裁以其灵活、高效的特性,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相较于传统机构仲裁,临时仲裁不受既定程序和规则的束缚,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调整,从而大大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

在自贸区背景下,这种效率优先的原则尤为重要,有助于快速解决纠纷,促进贸易的顺利进行。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商事仲裁日益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

构建中国自贸区临时仲裁规则的法律思考——以《横琴自由贸易试验

构建中国自贸区临时仲裁规则的法律思考——以《横琴自由贸易试验

2017年4月第2期(总第2期)收稿日期:2017-03-31基金项目:国家留学基金委联合培养博士生项目“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研究”(项目编号:201607070108);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创新基金项目“国际电子商务纠纷管辖权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6BSCX16)。

作者简介:张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瑞士比较法研究所访问学者。

①参见《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0号)》。

构建中国自贸区临时仲裁规则的法律思考———以《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为中心张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北京100088)摘要:商事仲裁具有天然的国际化优势,这使其充分契合了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争议解决需求。

而自贸区战略的实施与扩展,也为中国商事仲裁制度的创新提供了绝佳的契机。

中国《仲裁法》制定以来,年久失修,其未肯定在中国开展临时仲裁的程序合法性。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自贸区仲裁出具意见,为临时仲裁的引入提供了合法性基础,但其中所规定的若干要件并不明确。

2017年,珠海仲裁委员会据前述意见制定了《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该规则结构科学、条款设计合理,不仅凸显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及仲裁庭自由裁量权的重要作用,而且在程序细节方面大胆创新,设置了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之间的转化机制。

从临时仲裁在中国的发展前景来看,虽然其受案量在短时期内未必能超越机构仲裁,但二者并存发展不失为中国仲裁国际化的必然趋势。

关键词:临时仲裁;自由贸易试验区;机构仲裁;仲裁规则一、中国自贸区的发展为仲裁制度创新提供了重要契机实施中国自贸区战略、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是在中国经济发展水平进入新常态的形势下,为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而采取的重大举措。

构建北京自贸试验区国际商事仲裁机制疏纡

构建北京自贸试验区国际商事仲裁机制疏纡

构建北京自贸试验区国际商事仲裁机制疏纡刘禹,王茜(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48)摘要:北京自贸试验区的发展需要建立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深度开放的市场,而商事纠纷数量也会随之快速增长。

作为使用率最高的商事争端解决方式,仲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仲裁的服务质量将影响北京自贸试验区营商环境的国际化和法治化程度。

作为国际服务贸易的组成部分,仲裁行业的发展状况还会直接反映自贸试验区市场的开放度。

因此,构建北京自贸试验区商事仲裁机制,应对《仲裁法》滞后性引发的临时仲裁效力、仲裁裁决籍属等实践问题,是北京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开放发展的必经之路。

关键词:自贸试验区;商事争端;临时仲裁;籍属;法律服务中图分类号:D F96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 (2022)02-0055-04D i f f i cul t i es and Sol ut i ons of E s t abl i s hi ng I nt ernat i onal C om m erci alA rbi t rat i on M echani s m i n B ei j i ng FreeT rade Z one Li u Y u ,W ang X i(SchoolofLaw B ei j i ng T echnol ogy and B us i nes sU ni ver s i t y,B ei j i ng 100048)A bs t ract :T he devel opm entofB ei j i ng Fr ee T r ade Z one needs t o boos t bus i nes s envi r onm ent and open t he m ar ket ,w hi l e t he num ber of com m er ci al di s put es w i l l i ncr eas e r api dl y.A s t he m os tf r equent l y us ed com m er ci aldi s put e s et t l em entm et hod,t he i m por t ance ofar bi t r at i on i s s el f -evi dent .T he s er vi ce qual i t y of ar bi t r at i on w i l laf f ect t he i nt er nat i onal i zat i on and l egal i zat i on of bus i nes senvi r onm enti n Bei j i ng Fr ee T r ade Z one.A san i nt egr al par t of i nt er nat i onal t r ade i n s er vi ces ,t he devel opm ent of ar bi t r at i on i ndus t r y di r ect l y r ef l ect s t he m ar ket opennes s of t he f r ee t r ade zone.T her ef or e,t he cons t r uct i on of com m er ci al ar bi t r at i on m echani s m i n B ei j i ng Fr ee T r ade Z one i s neces s ar y f ort he f ur t herdevel opm entofB ei j i ng Fr ee T r ade Z one.K ey w ords :f r ee t r ade zone;com m er ci al di s put es ;ad hoc ar bi t r at i on;nat i onal i t y;l egals er vi ces收稿日期:2021-09-18基金项目:北京教委社科计划一般项目(SM 202110011002);北京工商大学科研启动基金项目(Q N J J 2021-61)作者简介:刘禹(1990-),男,天津人,讲师,博士,研究方向:国际投资法;王茜(1998-),女,北京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论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摘要】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是我国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举措,而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则是其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本文从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意义和临时仲裁制度的重要性出发,探讨了构建临时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和关键要点,同时分析了其运行机制。

未来,我们应该从实践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临时仲裁制度,以提升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竞争力和吸引力。

建议政府加大对临时仲裁制度的支持和推广力度,同时鼓励更多的企业和机构参与共同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发展。

通过不断完善临时仲裁制度,我们可以更好地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共赢局面。

【关键词】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构建、重要性、必要性、关键要点、运行机制、未来展望、总结回顾、建议和意见1. 引言1.1 背景介绍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我国进行改革开放以来的重要创新之一,旨在吸引外商投资、促进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推动产业升级和转型。

自2013年设立第一个自由贸易试验区以来,我国已先后设立了多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各自在政策试点和改革创新上取得了一定成效。

随着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不断推进,如何构建一个能够有效化解争议、保障各方权益的仲裁机制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当前,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仍存在诸多争议解决机制不完善、仲裁效率低下等方面的问题。

建立一个具有高效率、便捷性和专业性的临时仲裁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展开研究,以期为进一步完善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参考和借鉴。

1.2 研究意义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已成为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这一背景下,构建临时仲裁制度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可以促进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规则化建设,提升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

临时仲裁制度的建设对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自由贸易区临时仲裁制度的实践与制度构建———以《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为切入点

中国自由贸易区临时仲裁制度的实践与制度构建———以《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为切入点

中国自由贸易区临时仲裁制度的实践与制度构建———以《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为切入点作者:暂无来源:《对外经贸实务》 2019年第8期陈磊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摘要:《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作为中国首部颁发实施的临时仲裁规则,拓展了临时仲裁适用主体的范围,突出体现了仲裁庭的独立地位与机构介入的重要补充作用,设计了临时仲裁向机构仲裁的转化规则。

但其仍然存在效力位阶较低、缺乏相应设计避免仲裁机构的不当介入影响、缺乏临时仲裁第三方监督程序规则等瑕疵与缺陷。

自贸区应尽快取得过渡性立法,解决临时仲裁与《仲裁法》冲突问题;平衡当事人意思自治与仲裁程序推进间的关系,完善仲裁机构的介入机制;明确在特定情形下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撤销程序,建立临时仲裁员违反信息披露及回避等义务时的责任制度;明确将法院作为临时仲裁程序的第三方监督主体,同时规定法院监督职权行使的范围、边界与程序,强化临时仲裁结果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关键词:临时仲裁;自由贸易区;机构仲裁;横琴规则临时仲裁制度是一种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并经许多国际条约及协议予以明确认可的纠纷解决机制,但由于我国《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仲裁协议生效的要件之一是具备“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临时仲裁制度在我国立法层面面临着“合法性”问题。

随着自由贸易区建设工作的推进,在拥有更大改革自主权的基础上,自由贸易区仲裁规则的创新将在探索构建我国临时仲裁制度、完善我国仲裁制度并进一步丰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发挥制度引领功能。

本文将以《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横琴规则》)的条文内容为切入点,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临时仲裁的规定,探索临时仲裁制度在我国自贸区构建的具体落实路径,并在法治范围内寻找制度空间。

一、《横琴规则》对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构建的探索(一)《横琴规则》作为临时仲裁程序性规范落地《意见》)于2016年12月30日发布,其中第9条第3款明确提出“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相互之间约定在内地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有关争议进行仲裁的,可以认定该仲裁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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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贸区仲裁规则的冷静思考长期以来,我国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受制于仲裁立法的禁锢而没有获得大的突破,仲裁事业发展缓慢,与国外行业仲裁、临时仲裁相比,缺乏操作层而的竞争优势。

这主要表现为中国没有临时仲裁形式、当事人只能从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取仲裁员(即强制仲裁员名册制)、仲裁庭没有管辖决定权和采取临时保全措施的决定权等方面,导致当事人意思自治没有得到充分实现,仲裁成本高效率低,难以吸引国外当事人选择中国仲裁机构。

为打造国际仲裁中心,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借助上海自贸区先行先试的政策,大胆创新,在不违反仲裁立法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吸收国际仲裁规则的先进制度,于20XX年5月1日颁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自贸区仲裁规则》)。

其突出的亮点在于:创新性地纳入了开放仲裁员名册制、仲裁制度第三人等,并且细化完善了仲裁临时措施、合并仲裁制度以及仲裁证据制度。

创新的目的在于:通过开放仲裁员名册引入临时仲裁形式,扩大仲裁庭的权力范围、增加灵活性,以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提高仲裁效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随即颁布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作为对《自贸区仲裁规则》施行的补充司法意见,以响应和支持该规则的实施。

《自贸区仲裁规则》的大胆创新和突破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追求国际化、最大限度与国际通行仲裁规则保持一致的创新理念和做法值得国内其他仲裁机构借鉴,也是我国仲裁立法修改和完善的重要导向。

不过,一味强调国际化却可能与现行的《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不衔接。

仲裁规则看起来似乎没有直接与立法相抵触,但在具体创新制度的设计上仍存在不完备、不合理的地方。

这些设计上的缺陷和隐患在规则的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妨碍其国际化理念的实现,且有损仲裁低成本、高效率的固有优势实现。

如开放仲裁员名册,可能反而会降低仲裁效率,仲裁庭决定临时措施和设立紧急仲裁庭,也可能导致审理周期延长和增加当事人成本和负担,仲裁第三人加入和合并仲裁的条件语焉不详导致不一定能够实现等。

在欢呼溢美该规则出台的同时,应当冷静分析这些规则存在的问题,以求进一步完善。

一、开放仲裁员名册实施中的效率问题开放仲裁员名册制以高度的灵活性和开放性被国内外学者所认可。

它的运用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国际大型仲裁机构也大多在本身仲裁规则中纳入该制度。

由于我国仲裁立法中只允许机构仲裁,没有规定临时仲裁形式,实行开放仲裁员名册制在我国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

即使某人不在国内仲裁机构名册中,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其为仲裁员。

这就为国外优秀仲裁员人选进入我国仲裁打开了大门,有利于实现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的融合。

《自贸区仲裁规则》首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从仲裁机构制定的仲裁员名册之外选任仲裁员,是国内仲裁员选任制度的最新突破。

其与强制仲裁员名册制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当事人挑选仲裁员的范围扩大了,突出反映了仲裁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绝对尊重。

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外籍当事人因为国籍、语言、文化、商事惯例等原因更倾向于选择本国籍仲裁员,或者非中国内地的仲裁员。

开放仲裁员名册允许当事人跳出仲裁机构制定的仲裁员名册之外选择仲裁员,无疑会受到外国当事人的欢迎,对推动我国国际商事仲裁水平的提高也有裨益。

不过,灵活的开放仲裁员名册制不是一条简单的规定就可以满足实践需要的。

《自贸区仲裁规则》没有解决以下问题:1.名册外仲裁员人选的资格审查和信息审查《自贸区仲裁规则》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各自推荐一名仲裁员名册外的人士担任仲裁员,或者约定共同推荐一名仲裁委员会名册之外的人士担任首席仲裁员。

规则对于当事人选任的人士范围没有具体规定,现实中可能存在审查方面的困难,具体包括两个方面:(1)利害关系审查。

对于非仲裁机构所在地国国籍的人选,当事人能否选择?以目前我国仲裁机构大多有外国籍仲裁员的现状而言,当事人选任外籍人士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对于当事人选择既非同国籍人员、亦非仲裁机构所在地国籍人员时如何审查则是个问题,特别是被选择的仲裁员是否具有独立性、①是否与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交易或利害关系、是否应当回避等。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推荐的仲裁员人选,由于不了解基本信息,就难以对其是否与本案或本案另一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做出调查和判断。

仅仅依赖被推荐人选的自我信息披露和独立性声明是不够的。

在国际仲裁中,被推荐人选与跨国的利害关系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仲裁员的基本信息披露显得尤其重要。

(2)仲裁员资格审查。

《自贸区仲裁规则》没有强制要求当事人选任的人选必须具备仲裁员资格。

依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只有做了8年以上律师、法官或法学教师的人,或者具有专业经济经验的人士才具有仲裁员资格。

这样,可能存在当事人选择的人选与我国法律相冲突的问题。

如果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名册之外的人士担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自贸区规则》规定当事人需将该名人士的信息提交至秘书处审核。

这里产生出两个疑问:一是当事人应提交该名人士的什么信息?二是当事人如何获得这些信息?《自贸区仲裁规则》并未具体规定当事人应提交的信息内容。

但出于方便仲裁的原因,除姓名、国籍、专业等基本信息之外,一旦仲裁委员会主任提出要求,当事人也应参照仲裁机构聘任仲裁员所需信息的内容格式提交该名人士的任职情况、仲裁经验和选择理由等内容。

只有当事人向秘书处提交足够充分的选任人员信息后,仲裁委员会才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凭借这些书而信息对该名人选的适当性作出判断。

要求当事人提交信息的详细程度越高,就越会迫使当事人主动与选任人士私下接触,但这又与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相违背。

当事人和仲裁员不得私下接触是仲裁员的基本职业道德之一,如果当事人在选任仲裁员之前与仲裁员接触很可能使得仲裁员的公正性被质疑,但不接触当事人又无法获取全而的信息。

此时,开放名册外人选审查信息的搜集将导致一个悖论,即当事人既不能主动与该名人士接触获取信息,也无法要求仲裁委员会主动搜集信息。

如此,很可能导致仲裁庭的组成久拖未决或者当事人为图便利干脆选择名册内仲裁员。

如果仲裁庭的组成花费太长时间,仲裁的高效特点就无法发挥出来;如果当事人因此被迫选择仲裁员名册内的人选,又无法充分实现当事人意志,造成效率与自治之间的矛盾对立。

造成这种对立的原因在于我国仲裁法对于仲裁员资格的苛刻要求,《自贸区仲裁规则》可以打破原有规则的束缚,将仲裁员名册视为推荐性的,而非强制性的,但无法降低仲裁员的法定资格条件。

2.开放仲裁员名册的聘任程序无论当事人于仲裁员名册外选任的人士是谁,他们都是未被仲裁机构聘任的人。

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员需被仲裁委员会聘任。

此处的仲裁委员会特指由一定人数的委员组成的内部组织形式。

国内各仲裁机构都设立了委员会,并制定有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之类的程序性规则。

当事人如果选择名册外人士将无形中导致仲裁员确认的滞后,因为需要委员会按照仲裁员聘任程序完成仲裁员聘任手续。

上述问题的存在是因为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了仲裁员的资格和聘任所造成的。

因此,在不突破《仲裁法》的前提下,只能是各仲裁机构修改现有的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而不是简单地修改仲裁规则。

否则,仲裁庭组成的时间相应会比选择名册内仲裁员花费的时间更长,对仲裁效率的影响更大。

在修改现行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的同时,《自贸区仲裁规则》还应明确仲裁机构是否需要对当事人选任名册外人员实行特别聘任程序,仲裁委员会主任是否可以直接审查决定仲裁员资格。

如果继续由专门的遴选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开会讨论决定,势必会导致组庭时间的延长,进而再次影响仲裁效率。

二、仲裁庭临时措施决定权的实施困境《自贸区仲裁规则》首次以专章形式规定仲裁庭具有发布临时措施决定的权利,扩大了采取临时措施的主体,突破了我国以往由法院专享临时措施决定权的立法规定。

据说,这是参考了国际上大型仲裁机构规定仲裁庭具备临时措施受理和决定权的实践,授予当事人直接向仲裁庭申请临时措施的权利,体现新规则与国际通行做法相接轨。

不过,这一做法却与我国法院现有的临时措施决定权相冲突。

国外的突破是因为法律准许,国内的突破尚存疑问。

仅仅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是不够的。

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临时措施决定权主体主要包括法院独享、仲裁庭独享、仲裁庭和法院共享三种模式。

此次《自贸区仲裁规则》关于临时措施审查主体的规定显然借鉴了第三种模式。

赋予仲裁庭临时措施决定权的好处是显然的,但也存在与我国法院临时措施决定权的冲突。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仍是采取临时措施权利的唯一主体。

再结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若干意见》中关于仲裁庭决定临时措施的补充规定,能够发现仲裁庭所能起到的作用仅包括两方面:一是根据临时措施执行地法律审查临时措施申请合理与否;二是向法院传递临时措施申请材料,作为当事人与法院之间沟通的桥梁。

《自贸区仲裁规则》对仲裁庭临时措施决定权的规定与现有立法之间存在冲突。

(一)仲裁庭是否真的能决定临时措施如果仲裁庭与法院在是否采取临时措施的问题上意见不一,最终如何处理?应以哪一个机构的决定为最终决定?不论是《自贸区仲裁规则》本身还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若干意见》都回避了这个话题。

虽然《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本身没有规定临时措施的审查权问题,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法的司法解释中要求法院对于仲裁中的保全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因而人民法院享有事实上的审查权。

人民法院是采取临时措施的主体,也是审查临时措施申请是否恰当的主体。

在国际实践中,除了少数几个国家的国内法院被赋予了排他性的仲裁临时措施发布权,如意大利、阿根廷和中国等,几乎大多数国家都赞成仲裁庭有权发布临时措施。

而一个国家是否授予仲裁庭临时措施发布权,关键在于立法对仲裁契约性和司法性的态度。

当契约性高于司法性时,仲裁庭的决定权大于法院,反之则法院对仲裁庭的监管权力更大。

就仲裁庭和法院共同对临时措施行使发布权这一模式而言,它实际上是法院独享和仲裁庭独享两种模式的过渡阶段。

以目前我国的具体情况而言,仲裁临时措施中司法性显然高于契约性。

受制于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立法规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若干意见》中关于仲裁庭决定临时措施的补充规定,没有明确放弃法院审查临时措施的权力,而仅仅是加快了审查的速度和期限。

可见,仲裁庭在我国临时措施制度上所能起到的作用仅包括两方面:一是根据执行地法律审查临时措施申请合理与否;二是向法院传递临时措施材料,作为当事人与法院之间沟通的桥梁。

司法对于《自贸区仲裁规则》关于临时措施制度的规定并没有全盘接受,而只是采取了观望的态度。

虽然没有否定仲裁庭的审查权,但也没有放弃自己的审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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