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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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一、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帐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证的,按凭证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帐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3、如接受捐赠是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帐价值。(也就是说相当于其净值)

二、根据税法的规定,年度终了,对于接受固定资产捐赠的,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三、相关会计处理:

旧准则

1、接受捐赠时:

借:固定资产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银行存款(交纳的相关税费)

2、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新《企业会计准则》确实没有对这一问题进行专门说明,但是,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关于“6301 营业外收入”总账科目的说明中对此进行了说明,即:“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具体见《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252页)

例如,某公司2007年8月10日接受一外商捐赠轿车一辆,根据发票及报关单有关单据,该轿车账面原值300000元,估计折旧100000元,运费2000元。

借:固定资产 202000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200000

银行存款 2000

因此,新准则下,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直接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2)企业对外捐赠的处理(捐出)

在原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下,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相关科目。

例如,某公司2005年9月18日支援希望工程,由银行信

汇180000元,补助光明村小学建设教学房屋。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180000

贷:银行存款 180000

新《企业会计准则》也没有对“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如何处理进行专门说明,但是,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关于“6711 营业外支出”总账科目的说明中对此进行了说明,即:“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具体见《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2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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