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议事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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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议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村(居)民议事会就是在党得领导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本村(社区)实际情况而成立得村级自治组织,就是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深化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得重要举措。
第二条村(居)民议事会就是村级自治事务得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得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居)民会议授权事务,协助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会议与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负责讨论决定本组事务、
第三条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必须符合党与国家得政策、法令与地方性政策法规。
第四条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有利于推进与保证上级党委政府与本级工作得开展,有利于社会发展与社会稳定。
第五条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体现村(居)民自治,符合本村实际与大多数群众得利益、
第二章村(居)民议事会得职责
第六条村(居)民议事会职责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向全体村(居)民负责。向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
村务监督委员会得监督。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接受村(居)民监督。
第七条讨论决定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得涉及全体村(居)民利益得重大问题。
第八条定期听取村委会得工作报告,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九条广泛听取与收集群众意见与建议,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反映村(居)民得意愿与要求、
第十条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水利设施与其它公共财产,监督村集体财务得收支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维护生产、生活秩序,搞好本村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协调与解决本村村(居)民之间得利益矛盾与问题,促进村(居)民之间得与睦相处。
第十三条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破除封建迷信,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得健康发展。
第三章村(居)民议事会得成员组成与职责第十四条议事会成员得条件:具有一定得政治觉悟与参政议政得能力,坚持原则,主持正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且热心于村级公共服务得人员,有较强得代表性、
第十五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组成:支村两委成员、“两代表一委员"、村(居)民代表、村辖区内其她经济、社会组织负责人、法人代表。村(居)民议事会一般由11-21人组成[成员人数原则上为单数,每个村(居)民组原则上应有1人],其中群众代表比例不低于议事会成员总数得50%。
第十六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产生:支村两委纳入到议事会成员,其余成员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采取提名候选人差额投票,候选人须考虑代表群体与地域分布。
第十七条议事会任期为三年,与村(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议事会设主任1名(由支部书记兼任),副主任2名,由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十八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每年接受一次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得民主评议、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得,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得村(居)民或1/3以上得村(居)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更换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得要求。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不履职、乱履职得,村党组织可提议更换、
第二十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因身体原因或发生重大变故半年内无法参与履职得,本人提出书面辞呈,经村(居)民议事会讨论通过后进行更换。
第二十一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任期内,出现缺额可以
补充,但不能超过规定人数。更换与补充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参照本章程得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议事会成员必须按时参加议事会召开得所有会议,可应邀参加村党支部、村委会召集得有关会议。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二十三条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负责主持召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召开。会议议题由村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或五分之一以上得村(居)民联名提出,提名人员填写《镇(街道) 村(社区)村(居)民议事会会议议题审查表》,由议事会主任负责把关、
第二十四条会议召开前,村(居)民议事会负责人应在三天前通过信息平台、电话或其她方式将会议议题与时间告知所有成员,并统一张贴在村务公告栏进行公示、议事会成员在接到通知后应走访群众,搜集民意,形成会议发言材料、
第二十五条村(居)民议事会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得议事会成员到会,所作决定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得到会人员赞成,才能生效、对争议较大得议题,应提交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议事会召集得所有会议允许村(居)民列席旁听,但旁听人没有发言权与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村(居)民议事会表决事项应填写《镇(街道) 村(社区)议事会表决事项备案表》,一份存档,一份
交镇(街道)党政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议事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议事会会议规则
第二十八条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负责人主持,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会议制度,分配发言,提请表决,维持秩序,执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会议讨论内容应当有一个或几个明确得议题,对议题发言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可操作,所议事项较多时应当逐项讨论,逐项表决。
第三十条发言前要举手,谁先举手谁先发言,但要得到主持人允许后才可以发言,发言时要起立,别人发言得时候不能打断。发言时首先要表明态度,然后说明理由,讨论问题不能跑题。主持人应该打断跑题发言、
第三十一条与会人员遵守发言纪律,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只能就事论事、
第三十二条每人每次发言时间要在规定时间内,不得超时,每人对同一议题发言不超过两次。
第三十三条发言人尽可能对着主持人说话,不同意见者之间避免直接面对发言。
第三十四条主持人打断发言时,被打断得人应当中止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