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试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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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04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外国法制史试题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D
2、B
3、A
4、A
5、C
6、B
7、B
8、C
9、B 10、A
11、D 12、C 13、C 14、C 15、A 16、B 17、C 18、D 19、D 20、A
21、A 22、C 23、B 24、D 25、C 26、B 27、D 28、A 29、A 30、C
二、多项选择题
31、BCDE 32、BCE 33、BCDE 34、BDE 35、ABCDE
三、名词解释题
36、“蛮族法典”:是西欧中世纪初期各日耳曼王国编纂的法典的总称,因日耳曼人称为“蛮族”而得名。

内容为各日耳曼部族的习惯的记载,是日耳曼法成文化的产物,包括《撒利克法典》、《伊尼法典》等。

37、大宪章:是英国中世纪最重要的一部制定法,内容广泛,涉及国王同贵族的关系,等级制、不动产法、债务关系、刑法、诉讼法和城市自治等,使国王权利受到许多限制。

由于《大宪章》宣布,未经“全国公意”不得征税,非经合法裁判不得逮捕、监禁、放逐及没收财产等等,以后曾被资产阶级利用来作为反封建斗争的武器,并被确认为英国最重要的宪法文件之一。

38、私犯:私犯包括对物和对人两种。

对物私犯指非法损害或破坏他人的财产,如杀害他人的奴隶、牲畜以及毁损其它物件,加害者要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对人私犯指加害他人的身体或用语言、文字侮辱他人名誉的行为。

39、邦联条例:美国《邦联条例》是独立战争胜利后,美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文件,于1777年颁布。

规定美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邦联,各州保留主权,国会(邦联的最高权力机关)的权力主权是处理对外事务和洲际事务。

1787年被美国联邦宪法所取代。

40、明治宪法:1889年宪法的正式名称叫《大日本帝国宪法》,后通称“明治宪法”,共有76条,分为7章:天皇、臣民权利义务、帝国议会、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司法、会计、补则。

四、简答题
41、《汉穆拉比法典》的历史地位如何?
答:《汉穆拉比法典》在古代西南亚奴隶制法的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包含了两河流域法的精华,集这一地区古代法律之大成。

从世界范围来看,它也是奴隶社会早期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

它所处的历史地位和本身具有的特点,使它对后来东方一些国家的法律不能不发生影响。

法典的许多部份,特别是有关契约、债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规定相当完备,而且文字简洁,概念阐述细密。

对赫梯、亚述、新巴比伦、波斯等国的成文法律产生过一定的影响,这些国家在立法时,程度不同地参照了《汉穆拉比法典》,亚述和希伯来人的摩西法律均来源于或直接采用《汉穆拉比法典》。

42、简述美国法与英国法的关系。

答:我们说美国法与英国法分离并走上了自己独立发展的道路,这只是说美国法不再依赖英国法,而创建了具有美国特色的独立的法律体系和许多不同于英国法的独特的法律内容:并不是说美国法与英国法毫无共同之点。

相反,美国法是在英国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所以它们在许多基本方面都是相同或相似的,主要表现有以下两个方面:
1)、美国法采用于英国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的传统形式,还继承了英国法的概念和许多法律原则,如推理方法,法源理论及对抗式诉讼和陪审团制度等。

美国也像英国一样没有公法、私法以及民法这类法律概念,民法的内容在美国法中也像英国法那样分为财产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信托法等独立的法律部门。

2)、美国法律与英国法律之间存在着渊源关系。

英国法是美国法的历史渊源,美国法的许多基本制度都来源于英国法。

英国的判例法和制定法,凡是符合美国国情的,都被作为美国法的渊源或劝说性渊源。

虽然现在美国法院引用英国判例的情况已越来越少,但有时仍然从比较的角度引用英国的判例作为参考。

特别在美国的法学院中,英国的判例仍然作为“授课传统”的一个组成部分。

43、简述十九世纪英国法律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答:英国从19世纪开始进行了一系列法律制度方面的改革。

这一改革的重要特点就是主权是通过立法形式进行的。

其主要内容有:
1)、整顿和改革了旧的刻版繁琐的诉讼程序。

通过改革使法官和法学家逐渐从诉讼程序的桎梏下解放出来,而日举益重视法律的实质问题。

2)、精简和改革了旧的分散重叠的法院组织。

这方面最重要的是1875年颁布了《司法条例》,创设了最高法院,取消了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双重体制。

同时,《司法条例》还制定了一套适用于最高法院的统一的诉讼规则。

3)、在宪法、刑法和私法方面也制定了大量成文法,革除了旧的封建法的某些残余,修改了前一时期的某些陈旧过时的法律原则,创立了一些新的符合时代潮流的法律制度。

五、论述题
44、评述雅典“宪法”的民主性。

答:雅典“宪法”的民主性开始形成较早,到公元前5-4世纪进入最发达时期。

这种民主性表现如下:
(1)赋予广大公民直接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一定范围内实践了以“主权在民”为核心的平民政治。

(2)初步建立立法、行政、司法的权力分立和权力制约机制。

(3)公职人员实行抽签选举,轮番执政.否定了门第、财产以及政治特权。

(4)确立了体系完整、制度严密的监察弹劫制度。

45、试述现代法国民法的发展变化。

答: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的范围扩大
①在主体方面,法人成为最主要的民事权利主体,出现了国家所有制法人和公私混合法人的形式,合伙也被纳入法人的范畴。

②在客体方面,由物质财富扩展至非物质财富即智力成果。

2)、所有权的变革
①所有权的含义有所扩展,知识产权成为一种重要的财产权。

②在所有权制度方面,由注重个人行使所有权不受任何限制转变为更加注重国家、社会干预私人经济生活,出现了所有权“社会化“的趋势,对个人所有权的行使设置了若干限制。

③动产所有权的功能有所加强,地位有所提升。

④私人所有权在宪法和国际法上的地位有所增强。

3)、意思自治原则受到冲击,契约自由受到限制和干预
①出现了“强制契约”、“定式契约”和“集体契约”等新形式。

②确定契约的效力以当事人的外部意思表示为准,而不强调传统的当事人的内心意志。

契约被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

③由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立法运动的兴起,传统的契约概念、订立过程、契约制度的构成及适用范围都发生了变化。

④契约解释原则由传统的以探寻当事人真实意志为唯一目的向为维护社会公正的需要转变。

4)、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转向兼采过失与无过失责任原则
法院在受理工伤事故地,适用严格责任原则,雇主无须有过失也应负赔偿责任,除非他能证明损害的发生是由于工人的故意。

1946年以后,法国实行国家强制保险制度,赔偿责任由劳资双方共同负担。

5)、婚姻家庭继承方面发生变化
①在婚姻关系上削弱了夫权,使已婚妇女获得了完全的权利,实现了男女平等。

②离婚从传统的过错原则向破裂原则过度。

③取消了父权和家长权,实现了家庭成员的平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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