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不起诉案件上升势头的自贡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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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不起诉案件上升势头的自贡思考

作者:刘亚非曾静杨驰

来源:《现代世界警察》2017年第07期

编者按:近年来,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区公安分局全面深化“警务运行机制和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和解决执法突出问题作为法制监督、服务的切入点,多措并举,有力推动了全局执法办案质量的提升,被评为“全省2015年度执法质量考评县级公安机关优秀单位”。然而,当本刊编辑向该局了解他们提升执法办案质量的具体做法时,他们却表示分局近年来不起诉案件呈上升势头,须引起高度重视,并撰文回顾真实案例、分析不起诉案例的成因、提出解决对策。这种实事求是、勇于自我剖析、敢于面对自己的不足之处的勇气让人肃然起敬。我们也有理由相信,他们的执法办案质量推进工作一定会一步一个脚印扎实进行,也必然会收获丰硕成果。

从两起不起诉案件说起

案例一:

2013·12·17华西能源被盗案

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区公安分局板仓派出所接华西能源员工报警称,2013年12月17日,有人在收购废弃油漆桶时趁机偷走了15桶油漆,被公司员工发现后逃离现场。板仓派出所立即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甘某、杨某被抓获。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交代了以下犯罪事实。甘某自2013年7月起,多次利用回收废旧油漆桶的机会,盗窃该厂各类油漆、稀料40余桶,并低价卖给内江人杨某,涉案金额一万余元。后高新区公安分局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在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杨某进行讯问时,杨某突然翻供。检察院遂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高新区公安分局补充侦查重报。但检察机关仍然认为高新区公安分局认定的杨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杨某在本案中明知油漆是盗窃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案例二:

2014·7·19王某被敲诈勒索案

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区公安分局接王某报警称,其因合伙人邓某的债务问题,被付某及其同伙非法拘禁和敲诈勒索。高新区公安分局遂立案侦查,付某主动投案,其他犯罪嫌疑人均被抓获。

2014年7月15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付某等人得知其债务人邓某回家后,便纠集同伙找邓某讨债。当他们得知部分借款被邓某用于向被害人王某支付利息时,遂以商谈债务偿还为由要邓某将王某骗至一处停车场。付某等人尾随至此,强行拉开其驾驶的英菲尼迪轿车车门并将其拖下车,带至杨某的家庭茶坊内。邓某按照付某的授意,将借款的去向指向王某。最后王某被迫拿出30万元存款、一套价值70余万元的住房以及一辆价值40余万元的英菲尼迪轿车用于偿还邓某债务。被害人王某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23小时,被敲诈勒索财物总计价值约131万元。土地证过户到杨某名下,付某等人也对其他涉案财物进行了分配。

在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杨某时,杨某拒不交代其犯罪事实。后检察院两次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高新区公安分局也两次将此案补查重报。但是,检察机关最终还是认定杨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杨某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两起不起诉案件的共性

一是不起诉的原因同属检察机关因证据不足不起诉。二是均系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案件。三是均以犯罪嫌疑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起诉。四是均在口供上遭遇“滑铁卢”。华西能源被盗案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但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翻供,导致公安机关的讯问材料未被检察机关采信;王某被敲诈勒索案犯罪嫌疑人杨某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在讯问中一直不正面回答民警的提问,公安机关没有取得有价值的口供,导致检察机关先后退补两次,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有说服力的新证据。五是围绕检方补充侦查提纲开展工作不到位,退补效果不理想。由于工作中有畏难情绪,没有把握住战机,加之一些条件的灭失,如两名犯罪嫌疑人都是取保候审,华西能源被盗案的犯罪嫌疑人杨某被取保候审后,未对其进行有效监管、考察,致使被取保候审人一定程度上处于失控状态。办案部门无法联系到被取保候审人配合开展续侦工作,无法取得新的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有通话记录,存在串供、妨碍司法程序的可能性,公安机关无法印证。

不起诉案件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原因一:考虑打击处理任务和排名过多,客观上造成移送起诉标准降低。近年来,部分办案单位为了完成考核打击处理任务降低移诉标准,某种程度上导致办案质量下滑。这类情况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故意伤害、开设赌场等案件中表现尤为突出。上述两起不起诉案件均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诉的。

原因二:案件侦办忙乱粗糙,争办“铁案”“精品案”意识不强。个别民警对案件取证不及时,办案存在拖拉、推诿等现象,在办理案件的调查取证过程中,材料搜集不够深入、全面、细致,没有抓住重点,没有与相关人员的调查形成一个系统完整的证据锁链,导致证据不足,造成案件无法提请起诉,功亏一篑。

原因三:年轻民警办案经验不足。由于高新区公安分局侦查部门和派出所从事执法办案的新警较多,办案经验不足,对公安机关办案流程熟悉程度不够,对法律法规的掌握和熟练运用还很机械。特别是对关键性证据的搜集、甄别、固定能力明显不到位。华西能源被盗案中,对犯罪嫌疑人杨某的讯问过程没有同步录音录像,导致对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固定不力,以至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之后,犯罪嫌疑人翻供,无法起诉。

原因四:法制部门监督整改不力,沉积执法办案“顽疾”。移送起诉中“证据不足”的案件有些本该直接释放犯罪嫌疑人的,却将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作为处理结案方式。有的案件在侦查机关搜集到的证据达不到移送起诉标准或难以认定时,办案人员认为如果检察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还可以退补,也许随着时间的推移,案件会有转机。对于各方关注的案件,办案单位往往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移送起诉。而法制部门也“网开一面”,存在监督不力的情况,没有围绕易产生执法问题环节开展经常性治理,也未能及时督促办案部门整改执法突出问题,防止不起诉等执法质量问题发生。

遏制不起诉案件上升的建议

一、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于重特大、疑难刑事案件,法制部门要提前介入,及时了解案情,运用法律研究处理办法,指导办案单位(部门)补齐相关证据,切实保证案件办理质量,为侦查破案、惩处违法犯罪提供法律支撑,为实战执法服务。要积极构建适应实战需求的执法培训体系,以开展旁听庭审、模拟法庭培训、专家授课等方式,使办案民警迅速适应庭审实质化的新常态、新要求,强化依法规范取证,提升侦查办案质量。同时,强化与检察院、法院的沟通力度,对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由检察院、法院先期介入,指导办案,形成工作机制,有效防止上述案件在实体、程序方面出现瑕疵和问题。

二、针对执法质量短板,全面规范民警执法执勤行为。在王某被敲诈勒索案中,犯罪嫌疑人杨某始终未能交代其主观故意性。对付异常狡猾的犯罪嫌疑人,要讲究讯问策略,有针对性地制订讯问提纲,灵活运用语言技巧,采取多种沟通策略,刚柔并济,通过加大讯问力度,打开讯问僵局,获取必要的嫌疑人供述,改变被动局面。在华西能源被盗案中,由于在讯问过程中未同步录音录像,导致犯罪嫌疑人杨某翻供后,没有其他强有力的证据锁定其犯罪事实,最终无法起诉。因此,落实讯问犯罪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才能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达到打击犯罪的目的。

三、打破思维惯性,转变工作思路,认真克难攻坚。王某被敲诈勒索案中,高新区公安分局按照检察机关的要求进行了两次补充侦查工作。在第一次退补期间,分局对犯罪嫌疑人杨某再次进行了讯问,从其交代来看,其并不知道被害人王某来到茶坊是否自愿,也不知道付某与王某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检察机关认为分局第一次补充侦查仍未能排除杨某知道付某与王某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需要进一步查证。但第二次补充侦查仍然没有达到检察机关认为可以起诉的标准。因此,办案民警要紧紧围绕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依法规范操作,掌握工作方法和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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