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金融法重点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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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制度
名词解释
1 .金融法:是关于我国国内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款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
3 .基准利率:中央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利率,称为基准利率。
4.信托: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把自己的财产或资金委托给他人代为管理或经营的一种法律行为。
5. 回租租赁:简称回租,企业将自制或外购设备卖给出租者,然后再以租赁方式将设备租入使用。
6. 转租赁:简称转租,它是承租者把租来的设备再转租给第三者使用,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引进外
资或设备。
7. 票据贴现贷款:是指贷款人用信贷资金购买未到期商业汇票,向贴现客户贷出现金的一种特殊贷
款形式。
8.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9. 权利质押:是指用代表或财产的有价证券作抵押,对债权担保的行为。
10. 外汇管理:是国家对进出本国境内的外汇收付、借贷、买卖、汇进汇出、汇率、携带出境等活动进行的管理。
11.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12. 外汇担保:是指我国境内机构对国外其他机构借入外债或发行外汇债券等向外国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13. 利率:也叫利息率,它是一定时期内利息与贷出或存入金额本金的比率。
14. 汇率,是指一个国家的货币和另一个国家货币之间兑换的比率。
15. 信用卡:是银行向用户发行的一种信用支付工具,它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储蓄和汇兑等多种功能。
16. 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
17.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8.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发行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随时增减,投资者可以按基金的报价在国家规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19. 封闭是基金:是相对与开放式基金而言的,是指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在封闭期内基金单位总数不变,基金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通过债券市场转让、买卖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20. 契约型投资资金:也称信托型投资基金,是根据一定的信托契约原理,由基金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订立基金契约而组建的投资基金。
21 、存款准备金: 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的款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该款额叫存款准备金。
1 、中国人民银行的立法目的和特点
答: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体系2 、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
答: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也是国务院领导下主管金融工作的部级政府机关,负责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和
执行,金融市场准入的审批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
职责:一、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二、发行货币、管理货币流通;
三、依法审批和监管金融机构;
四、依法监管金融市场;
五、发布有关金融监管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
六、持有、管理和国家外汇和黄金储备、经理国库;
七、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作;
八、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预测工作。
3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目的和手段
答:目的为一、维护金融安全;二、保护存款人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三、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四、促进经济发展。
手段分直接手段和间接手段。直接手段包括:金融机构许可证审批权;宣布停业或关闭的权利;贷款权和处罚权。间接手段包括: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公开市场业务。
* 货币政策包括:存款准备金;基准利率;再贴现;向商业银行贷款;公开市场业务。第二章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4 、商业银行的立法目的
答:一、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商业银行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三、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四、促进经济发展。
5 、商业银行的概念、设立的条件
答:商业银行是指依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其设立条件如下:
一、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董事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防范设施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 、商业银行的方针和原则
答:方针: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原则:效益原则、安全性原则;流动性原则。
7 、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原则
答:权责发生制原则;
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财务活动原则;按期报告财务状况,公布审计报告的原则。
8 、贷款与经营的基本规则
答:一、资本充足率监管。是商业银行资本与经过风险加权后的资产之比,不低于8%;
二、贷款余额限制。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超过75%;
三、流动性资产余额限制。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比例不低于25%;
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不超过10%
五、关系人贷款的限制。
9 、银行的清算程序答:支付清算费用;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偿还有优先权的债权人的债务;偿还一般债权人的债务;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第三章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10 、外资金融机构的概念
答:是指在我国境内经营的外国资本的金融机构。包括外国银行、外资保险公司、外国投资银行和外国证券公司等。
11 、外资金融机构设立的条件
答:外资银行或财务公司:
一、申请者为金融机构;
二、申请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代表机构 2 年以上;
三、申请者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末资产不低于100 亿美元;
四、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外国银行分行:
一、申请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代表机构 2 年以上;
二、申请者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末资产不低于200 亿美元;
三、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外资合资银行或合资财务公司:
一、双方均为金融机构;
二、外国合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代表机构;
三、申请者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末资产不低于100 亿美元;
四、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
12 、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
答:外汇存款;外汇放款;外汇票据贴现;经过批准的外汇;外汇汇款;外汇担保;进出口结算。13 、外资金融监管措施答:一、利率管理;
二、存款准备金;
三、指定比例和形式安排生息资产:30%。
四、资本充足率:5%
五、贷款集中程度限制:同一贷款不超过30%
六、投资总额限制:不超过实收资本30%;
七、固定资产投资限制:不超过实收资本加储备之和的40%;
八、流动资产;
九、吸收本地存款的限制:不超过总资产的40%;
十、计提呆帐准备金;
十一、补充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