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红利所得政策

合集下载

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相关税收规定汇编

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相关税收规定汇编

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相关税收规定汇编一、《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第85号:1、税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3、所得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免纳个人所得税: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19号:1、范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征税办法: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3、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1、关于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扣缴义务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

四、《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1、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3、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股票分红税收政策】 股票分红是怎么回事

【股票分红税收政策】 股票分红是怎么回事

【股票分红税收政策】股票分红是怎么回事股份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态出现以后,很快为资本主义国家广泛利用,成为资本主义国家企业组织的重要形式之一,那么,股票分红税率是多少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股票分红税收政策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股票分红税收政策一、个人分红1、个人股东分红要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外籍个人从外企分红不缴个人所得税⑴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⑵对外籍个人取得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分红也不征税。

⑶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分红1、居民企业税后利润分红不缴企业所得税⑴居民企业从投资期超过12个月的上市公司获得的股息和红利是免企业所得税的。

⑵居民企业从投资未足12个月的上市公司获得的股息和红利是不能够免企业所得税的,应该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⑶2008年以前,居民企业之间的税后利润分配,如果存在非定期减免税造成的税率差,则要按税率差补税。

但在2008年以后,即使企业分配的税后利润是属于2008年以前的,也可以按照新税法的规定免税,不需要按税率差补税2、非居民企业分红要缴企业所得税按照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案例】甲公司由5个自然人投资组建,投资比例每人各占20%.公司共有员工50人,2009年实际支付工资600000元。

5位股东均在企业任职,每人每月工资2000元。

假若2009年甲公司预计将实现税前会计利润600000元,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税后利润全部按投资比例分配,没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税规定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税规定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税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税规定一.原理:对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是国际上消除法律性双重征税的通行做法。

因为股息、红利是税后利润分配形成的,即其已经在被投资企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为了体现税收效率和中性原则,避免重复征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二.政策梳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名词解释:1.居民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所谓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 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货币资金直接投入投资项目,形成实物资产或者购买现有企业的投资,通过直接投资,投资者便可以拥有全部或一定数量的企业资产及经营的所有权,直接进行或参与投资的经验管理。

企业进行这种投资是为取得对另一企业的控制权,或实施对另一个企业的重大影响,或为了其他目的。

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以其资本购买公司债券、金融债券等,各种有价证券,以预期获取一定收益的投资,由于其投资形式主要是购买各种各样的有价证券,因此也被称为证券投资。

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部委发文:持股超1年减免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三部委发文:持股超1年减免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三部委发文:持股超1年减免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持股超1年减免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意义与影响2022年1月4日,财政部、国税总局、证监会三部委联合发布了一项重要通知,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持有股票超过1年的投资者,在收取股息红利时可减免个人所得税。

这一政策的出台对于资本市场和普通投资者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积极的影响。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探讨这一政策的背景、意义和可能的影响。

首先,这一政策的出台对于推动长期稳定投资有着积极的意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日益成熟,投资人对于长期投资的需求日益增加。

然而,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于持有股票超过1年的投资者来说,存在一定的不公平和制约。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于短期交易者来说,往往能够迅速收取到税款,因此并不会对其交易行为产生太大的影响。

而对于长期投资者来说,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会增加其的投资成本,并对其投资决策产生负面影响。

持股超1年减免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投资人的持股周期,引导资金流向更加长期的投资项目。

其次,这一政策的出台对于促进股市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

股票市场作为重要的资金融通渠道,一直被认为是经济发展的晴雨表。

而股市的稳定性则直接关系到经济的稳定和投资者的信心。

然而,现实中由于投资者对于短期交易的偏好和利益驱动,使得股市的波动性增加,进一步阻碍股市的健康发展。

持股超1年减免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出台后,将引导投资者更加注重长期投资,降低股市的投机性,从而提高股市的稳定性。

这一政策的出台对于增强投资者信心、吸引更多资金入市具有重要的意义。

最后,这一政策的出台对于改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个人所得税作为一项重要的财政税收,对于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具有重要的影响。

然而,由于制度设计的不合理和执行难度的问题,个人所得税制度一直备受争议。

持股超1年减免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的出台,为改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示范。

政府可以借鉴这一政策的经验,进一步优化个人所得税制度,推动公平与效率的平衡。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 220-540=-320元
2020/4/5
2020/4/5
我是股东
• 上交所"我是股东"活 动介绍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
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截止股权
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
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
2020/4/5
• 四、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 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 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 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 得税。
• 前款所称限售股,是指财税[2009]167 号文件和财税[2019]70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2020/4/5
要点:
• 1、股息红利:现金红利 ,红股 。红股扣 税是按股票面值,股票面值为一股一元。
• 2、股息分红所得交税 1年以上5%,1个月 以上10%,一 个月以下20%。(持股 一年以下,先扣5%,交易时再补扣)
• 3、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 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 票视为先转让。
2020/4/5
•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 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 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 (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 202应0/4/5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
通知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财税[2005]102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5.06.13
【实施日期】2005.06.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
1 / 1。

红利补扣税规则

红利补扣税规则

红利补扣税规则
股息红利税补缴规则: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条款,个人因持有中国的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1、红利税政策:持有股票时间越长、红利税越低。

持有股票不超过一个月:红利税按20%征收。

持有股票超过一个月至半年时间:红利税按照15%征收。

持有股票超过半年不满一年时间:红利税按照10%征收。

持有股票一年以上,按照5%征收。

分红时先扣5%,余下的在你卖出的时候根据持有时间补扣的。

股权登记日以后买的股票都不需要交红利税了。

股权登记日收市前持有多少股票分红的就要交税。

2、股息红利税指的是对上市公司的分红征税。

对一年以上的长线投资者,红利税减半征收,税负为5%;对一月以内短期买卖的投资者加倍征收。

红利所得税属于“个人所得税”范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条款,个人因持有中国的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39【涉税事项名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39【涉税事项名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涉税事项名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一、业务概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主要是指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并且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四、业务流程和时限业务性质:即办+后续管理业务流程:纳税人申请→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办结法定时限:无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五、操作规范和工作要求1.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对纳税人申请的备案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核,分别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表必须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内容。

各类备案资料,必须使用A4纸进行打印或复印,注明“与原件相符”等字样并加盖公章。

2.予以受理的,在纸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中签署意见连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交纳税人。

登录综合征管软件-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表,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中录入企业基本情况、申请备案事项、附列资料等内容。

备案资料定期转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报送资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退还纳税人,不予受理。

六、应用系统操作模块综合征管软件:企业所得税信息维护组-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表七、相关事项及后续管理1. 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岗接收资料,对纳税人提供的备案材料与法定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安排2(含)人以上依法进行实地核查,重点对企业从事项目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文,从事项目的财务核算情况。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规范股息红利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减免税政策有关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一、财税[2005]102号文下发之日后(含当日)上市公司实际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

符合上述规定的上市公司,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可按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税政策将多扣缴的税款退还个人投资者;税款已缴入国库的,由财税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并由扣缴义务人退还个人投资者。

二、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三、财税[2005]102号文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股市全流通,推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分红个税税率扣除标准

分红个税税率扣除标准

分红个税税率扣除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分红个税税率和扣除标准如下:一、分红个税税率1.股息红利(含股权激励收入)所得税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股息、红利和股权激励收入按照以下税率适用:-纳税收入在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5%;-纳税收入超过3万元至20万元的,税率为10%;-纳税收入超过20万元的,税率为20%。

其中,股权激励收入自2024年1月1日起适用此税率。

2.偶然所得(利息红利)所得税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偶然所得按照以下税率适用:-纳税收入在20万元以下的,税率为20%;-纳税收入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税率为30%;-纳税收入超过50万元的,税率为40%。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税率是根据全年总收入进行适用的,纳税人需合理计算全年总收入后再确定适用税率。

二、分红个税扣除标准在计算纳税额时,个人可以享受一定的扣除标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对于股息、红利和其他类似的股权所得,纳税人可以享受以下两种扣除方式中的一种:1.股息红利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可以选择享受8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或者按照20%的比例进行扣除。

2.偶然所得(利息红利)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利息、红利、偶然所得等可以选择享受4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或者按照20%的比例进行扣除。

以上两种扣除方式可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进行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选择基本减除费用的,不得同时享受20%的比例扣除。

总结:个人分红所得可以选择享受基本减除费用或按照20%的比例进行扣除。

股息红利可享受8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或按照20%的比例进行扣除;偶然所得可享受4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或按照20%的比例进行扣除。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记者问答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记者问答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记者问答1、为什么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调整?答:自2023年1月1日起,我们对上市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实行了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按持股时间长短予以不同的税收政策待遇,主要内容:持股1个月以内、1个月至1年和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全额、50%和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实际税负分别为20%、10%和5%。

该差别化税收政策的实施,主要目的是发挥税收政策导向作用,鼓励长期投资,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此次,经某批准,自2023年9月8日起,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所得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对持股1年以上的投资者加大了税收优惠力度,即持股超过1年的,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对持股1个月以内和1个月至1年的,原有政策保持不变,实际税负仍为20%和10%。

此次政策调整将有利于进一步鼓励长期投资,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2、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按调整后的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吗?答:2023年,根据某有关文件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某监会发布《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3〕48号),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按照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税收政策执行,持股1个月以内、1个月至1年和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负分别为20%、10%和5%。

此次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某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3〕101号)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即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同步调整,对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1个月以内和1个月至1年的,税负维持原政策不变,仍为20%和10%。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文字可编辑目录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01020304添加标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年会视频
• • • • • • • • • • • • • •
六、本通知所称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取得的股票; (二)通过协议转让取得的股票; (三)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四)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五)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六)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七)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的股票; (八)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九)持有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股票; (十)上市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十一)上市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十二)其他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
• 七、本通知所称转让股票包括下列情形: •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股票; • (二)协议转让股票; • (三)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 • (四)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 • (五)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 • (六)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 (七)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 (八)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股息红利个⼈所得税⾃2013年1⽉1⽇起,我国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所得税政策。

持股期限在1个⽉以上⾄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有关股息红利个⼈所得税的相关内容请阅读下⽂。

股息、红利:是指个⼈拥有股权取得的公司、企业派息分红。

股息:按照⼀定的⽐率派发的每股息⾦。

红利:根据公司、企业应分配的,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按股派发的红股,称为红利。

转增股:是指上市公司将公司的资本公积⾦转化为股本的形式赠送给股东的⼀种分配⽅式。

送红股:是指上市公司给股东分配利润的形式,是⽤上市公司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以股权的⽅式赠送给股东。

派现:即现⾦股利,是股份公司以货币形式发放给股东的股息。

股息红利如何计税:⾃2013年1⽉1⽇起,我国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所得税政策。

(1)个⼈从公开发⾏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以内(含1个⽉)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应纳税所得额;(2)持股期限在1个⽉以上⾄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3)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统⼀适⽤20%的税率计征个⼈所得税。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股权登记⽇个⼈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即20%x25%=5%)计⼊应纳税所得额。

对截⽌股权登记⽇个⼈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暂按25%(即20%x25%=5%)计⼊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

第⼆步,个⼈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资⾦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5个⼯作⽇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通过上述操作我们可以知道,如果持股时间不⾜⼀年,对截⽌股权登记⽇未转让的,股民会被按照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所得税,如果超过⼀年在出售的话,则⽆需补税。

股息、红利所得政策

股息、红利所得政策

一、2008年以前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1、内资企业:补税率差(国税发[2000]118号)2、外资企业:免税(国税发[1993]45号)3、境内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20%(股票红利减半财税[2005]102号)。

4、境外居民:免缴个人所得税(财税[1994]020号)二、2008年以后的股息、红利、转股所得政策(一)、个人股东分回股息、红利和转股的税务处理1、个人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和红利,如果是从上市公司获得的,则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从非上市公司获得的,则要按照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用盈余公积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红股是否扣交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股东借款的税务处理(财税[2003]158号、财税[2008]83号)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发文日期: 1997-12-25 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7]1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接一些地区和单位来文、来电请示,要求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出明确法规。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迅速,上市公司纷纷实施股息红利政策,以回报股东对企业的支持与投资。

为进一步促进股票市场稳定与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实施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以下是有关该政策的一些相关问题通知。

一、差别化个人所得税原则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是基于个人资产收益不同而制定的一种税收政策。

在该政策下,个人所得税税率将根据股票持有年限长短和红利金额高低作出调整。

这意味着,个人持有股票时间越长、红利金额越高,个人所得税税率就越低;相反,个人持有股票时间越短、红利金额越低,个人所得税税率就越高。

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优势实施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助于提高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长期投资意愿。

对于长期持有股票的投资者来说,他们为公司创造了更多的价值,应该享受到更多的红利回报。

而对于短期投机性持有股票的投资者来说,他们短期内所得到的红利应该纳税更多,以减少对市场的过度炒作。

此外,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还能够有效调节市场波动性,防控金融风险。

在金融市场波动剧烈时,通过提高短期股票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可以有效抑制过度投机行为,减少激进性交易,从而稳定市场,维护金融安全。

三、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操作细则实施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需要明确具体操作细则,以保证政策的有效执行。

具体操作细则如下:首先,纳税人在领取股息红利时,应向纳税人提供确认纳税人在此前五年内的股票持有情况的证明文件。

其次,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计算根据个人股票持有时间长度和红利金额来确定。

计算公式为:红利金额 ×(1 - 持有时间系数)×(1 - 红利金额系数)×个人所得税税率。

其中,持有时间系数和红利金额系数根据实际情况设定。

最后,纳税人应凭借股息红利所得税款缴纳凭证,按税款期限缴纳相应税款至税务机关。

四、加强税务机关监督与服务为保证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有效执行,税务机关将加强对上市公司红利发放情况的监督。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股市也在逐渐成熟。

股息红利作为投资者的回报,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进一步调节收入差距,优化收入分配结构,我国推出了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针对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税率。

本文将就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探讨,并分析其对股市发展和个人收入分配的影响。

一、股息红利和个人所得税的关系股息红利是指公司将利润分配给股东的一种方式,是投资者在持有股票过程中获得的回报。

个人所得税是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个人所得情况对个人收入征收一定比例的税费。

股息红利作为个人的收入来源之一,自然也将受到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二、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出台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股市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投资者对于股市的热情也逐渐高涨。

然而,个人收入分配不平衡的问题日益凸显,股息红利作为一种相对高额的收入形式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优化收入分配结构,我国政府决定出台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以调节不同收入群体的税负差异。

三、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具体内容1. 优惠税率股息红利作为投资回报,根据投资者的收入情况,将实行差别化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按照投资者的总收入水平,可分为多个档次,高收入投资者纳税比例相对较高,低收入投资者纳税比例相对较低。

这样一来,既能更好地调节收入差距,又能提高低收入群体的实际收入。

2. 税前扣除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在计算纳税额时将考虑个人的基本生活支出等因素。

投资者在享受股息红利时会有一定的税前扣除额度,减少了纳税额,提高了实际收入。

四、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影响1. 促进市场发展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出台可以激发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促进股市的发展。

投资者对于能够更好地享受投资回报的政策将倍感吸引,进一步增加了市场的流动性和投资活力。

2. 调节收入差距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助于调节收入差距,缩小贫富差距。

高收入群体相对较高的税负能够更好地体现他们的实际收入情况,低收入群体的纳税比例相对较低,提高了他们的实际收入水平。

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股息与红利的税务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股息与红利的税务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股息与红利的税务规定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简称PIT)是指国家对个人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收制度。

个人所得税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其中规定了对个人股息与红利的税务规定。

在本文中,我们将重点介绍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股息与红利的税收规定。

首先,个人股息如何纳税?个人股息是指个人持有股票所得到的分红收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股息是属于个人的投资收益,需要按照一定的税率进行征税。

根据目前的税收政策,个人股息一般按照20%的税率进行征税,但对于税收起征点以下的股息收入,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次,个人红利如何纳税?个人红利是指个人持有股权所获得的分红收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红利也被视为个人的投资收益,同样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红利的征税方式,主要取决于个人所得税法对于纳税主体的定义。

如果个人以个人名义持有公司股份并获得红利,红利收入将作为个人的投资收益,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进行征税。

如果个人以居民组织名义持有公司股份并获得红利,红利收入将视作企业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进行征税。

此外,个人股息与红利向境外支付如何征税?个人股息与红利向境外支付涉及到跨国征税的问题。

根据国际税收协议,许多国家都对个人股息与红利的跨国支付进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

我国在与一些国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规定了个人股息与红利的税收规定。

根据不同的协定内容,个人股息与红利的税收征收权可能归属于源泉国或居民国。

一般来说,居民国征税权优先于源泉国。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税收抵免与减免。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在纳税过程中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抵免与减免政策。

例如,个人可以通过投资符合条件的企业股权,获得相应的税收优惠,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此外,对于个人股息与红利的缴税过程中,还可以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进一步的免税和减免。

总结起来,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股息与红利的税务规定主要包括个人股息纳税、个人红利纳税以及个人股息与红利向境外支付的税收问题。

财税05.102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

财税05.102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2005年6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证监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2005年6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规范股息红利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减免税政策有关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一、财税[2005]102号文下发之日后(含当日)上市公司实际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

符合上述规定的上市公司,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可按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税政策将多扣缴的税款退还个人投资者;税款已缴入国库的,由财税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并由扣缴义务人退还个人投资者。

二、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三、财税[2005]102号文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证监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2008年以前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1、内资企业:补税率差(国税发[2000]118号)2、外资企业:免税(国税发[1993]45号)3、境内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20%(股票红利减半财税[2005]102号)。

4、境外居民:免缴个人所得税(财税[1994]020号)二、2008年以后的股息、红利、转股所得政策(一)、个人股东分回股息、红利和转股的税务处理1、个人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和红利,如果是从上市公司获得的,则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从非上市公司获得的,则要按照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用盈余公积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红股是否扣交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股东借款的税务处理(财税[2003]158号、财税[2008]83号)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发文日期: 1997-12-25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7]1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接一些地区和单位来文、来电请示,要求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出明确法规。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法规〉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的有关法规执行,没有执行的要尽快纠正。

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法规履行扣缴义务。

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发文日期: 1998-05-15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289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你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市信用社在转制为重庆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渝地税发[1998]88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在城市信时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城市合作银行负责代扣代缴。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发文日期: 1998-06-04发文字号: 国税函发[1998]333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积金转增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四字[1998]1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发文日期: 2003-07-11 发文字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确保依法足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对个人投资者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帐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发文日期: 2008-06-10发文字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83号江苏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税局《关于以企业资金为个人购房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07]11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外籍个人分回股息、红利和转股的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0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国税法同时还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分红也不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4]440号)明确,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外籍个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股息和红利,无论是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获得,还是从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获得的都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居民企业股东从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和转股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其所称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也就是说,企业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的分红要缴税,其他的分红都不需要缴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基于以上税法规定,居民企业股东从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和红利的税务处理可以总结如下:(一)居民企业从投资未足12个月的上市公司获得的股息和红利是不能够免企业所得税的,应该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从投资期超过12个月的上市公司获得的股息和红利是免企业所得税的。

(三)从2008年1月1日起,居民企业从投资未足12个月的上市公司获得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不能够免企业所得税的,应该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从2008年1月1日起,居民企业从投资期超过12个月的上市公司获得的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企业所得税的。

(五)2008年以前,居民企业之间的税后利润分配,如果存在非定期减免税造成的税率差,则要按税率差补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