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产品作为样品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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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给客户样品要缴税规定

送给客户样品要缴税规定

企业送给客户样品要缴税规定台商普遍认为:送样品给客户其实质并不存在销售行为,也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条件,公司既不会因此增加现金收入流量,也不会因而增加公司的实质营业利润。

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按成本转帐并无不妥。

但是依照税法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并据以计算交纳各种税费。

公司按规定计算交纳各种税费构成该产品支出的一部分,要记入相关的科目。

在样品问题上两岸税法规定存在较大差异。

大陆样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有何风险?处理错误如何补救?成为台商较关注的问题之一。

一、样品的税务与会计处理(一)增值税方面1.公司的产品在做为样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其属性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

2.公司将产品用于上述用途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金额,根据其属性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3.合并入帐如下:借: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贷:产成品(成本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售价计算的增值税)4.售价的计算方法:应按下列顺序核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a.有同类货物的,按当月同类货物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b.最近时期有同类货物的,按最近时间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c.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组成计税价格即成本×(1+成本利润率)确定,其中产成品成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5.发票开立要求:a.除不允许使用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外,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的情况下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样品账务的账务处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样品账务的账务处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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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产自用产品的处理

企业自产自用产品的处理

企业自产自用产品税务与会计处理2009-7-23 14:16郭枚香张智峰【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或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投资或利润分配及职工福利、个人消费或其他非货币性福利等方面的行为,税法将其界定为“自产自用,视同销售”。

本文主要就自产自用行为的增值税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一、企业领用自产产品税务和会计处理的制度依据(1)税收制度规定。

视同销售是与一般意义上的正常销售有所区别的货物销售行为,按照我国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自产自用应视同销售,应正常缴纳增值税,同时计算交纳所得税。

如果自产自用产品为消费税应税消费品,还应计算缴纳消费税。

即上述自产自用行为应当作为收入处理,应调整企业的应税所得。

(2)会计制度规定。

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新会计准则并没有专题予以明确统一规定,只在各相关准则中有所表述。

如《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均有相关规定,其中具有核心指导地位的是收入准则,其对收入确认条件的规定有助于会计处理中判断收入是否确认。

二、会计实务界对企业领用自产产品的不同会计处理上述税收制度规定,直接、具体指导和规范了税收实务。

在税收实务界,对于自产自用行为的税务处理是毫无争议的,即都是按售价、计税价格(公允价值)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并按售价、计税价格(公允价值)增加应税收入,计入应税所得。

但由于我国会计制度和新会计准则均未对自产自用行为的账务处理做出明确规定,致使缺乏理论指导的会计实务界产生了对自产自用行为的不同账务处理且各自为政。

具体表现在:(1)只需按自用产品的成本转账,不确认收入。

原因是自产自用只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正常销售的条件,没有产生现金流量。

会计干货之样品出口的报关及财税处理

会计干货之样品出口的报关及财税处理

会计实务-样品出口的报关及财税处理样品,指免费(或向客户收取样品费)送给客户的用于宣传本企业产品或供客户试用的货物。

样品的出口,有三种模式:1.一般贸易报关出口2.货样广告品报关出口3.非报关快递出口注:原货样广告A和货样广告B报关模式取消,统一修改为货样广告品(参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 37号)1.一般贸易报关出口该业务模式一般是针对向客户收取样品费时采用的,该模式把样品直接作为正常出口货物来操作,出口后可以申请退税。

财税处理:直接确认收入成本、申请出口退税。

采用该模式时需要注意的是,外贸企业如果没有取得样品的进货发票时,不建议采用该进出口财税通模式。

因为没有进货发票没法申请退税或免税,直接按一般贸易出口后无法享受退税或免税,只能视同内销征税。

2.货样广告品报关出口该模式原来叫货样广告A,海关总署公告2016 37号将该监管方式改为货样广告品,并取消了货样广告B这一监管方式,自2016 年7月1日执行。

货样广告品,监管方式代码为3010,全称为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

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进出口货样广告品。

该模式只适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不论是否收取外汇都可采用。

对于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若要出口样品,则只能采用委托模式按一般贸易报关或者直接走非报关快递模式。

按货样广告品报关出口的样品,如果是向客户收取样品费的,可以确认出口收入并申请退税;也可以直接走销售费用,增值税享受免税;如果是免费提供给客户的,则直接确认销售费用并申报免税即可。

确认销售费用的,需要注意所得数汇算清缴时视同销售调整收入成本。

3.非报关快递出口非报关快递出口,指由快递公司报关(集中申报)出口,即海关信息不显示出口企业。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 19号,自2016年6月1日起,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不包括运、保、杂费等)及以下的货物(涉及许可证件管制的,需要办理出口退税、出口收汇或者进口付汇的除外)货物可直接走非报关快递。

(实务中对此类模式还是沿用以前的货值600美元以下,重量60公斤以下)。

样品会计及税务处理

样品会计及税务处理

依据现行的有关法律法例,公司假若有偿向客户供应样品,经过合同、发票、收款等一系列完好的销售流程,能实现经济利益的流入,公司可相应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和计算损益,对于这类正常的销售行为,公司的会计办理一般不会出问题。

但是在样品免费供应时,因为公司没有收到款项,没有现实的经济利益流入,公司常常会因各样原由致使问题发生,特别是在计提内销销项、销售纳税调整、所得税汇算清缴等方面上,会因会计办理与纳税调整之间的“时间差”而被税务、审计机关要点关注,轻则查补税款,重则还会因涉嫌偷税漏税而招致重处。

怎样防患未然地躲避这些“小问题” 致使的狂风险呢?现从样品供应在会计和税务办理上存在的差别下手,就其改良方法睁开一些求实性的商讨。

一、现行财税制度对样品供应的会计办理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将自产、拜托加工或购置的货物无偿赠予别人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进一步要求,公司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献、资助、集资、广告、样品、员工福利奖赏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也在《对于公司处理财产所得税办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828 号)中规定,“公司将财产移送别人的以下情况,因财产全部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理财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立收入。

(1)用于市场推行或销售;(2)用于社交应酬;( 3)用于员工奖赏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派;(5)用于对外捐献;(6)其他改变财产全部权属的用途。

”但财会字〔 1997〕26 号《对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怎样进行会计办理的复函》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献、资助、集资、广告、样品、员工福利奖赏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切合销售建立的标志;公司不会因为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添现金流量,也不会增添公司的营业利润。

所以,会计上不作销售办理,而按成本转账。

企业自产自用产品的涉税会计处理技巧

企业自产自用产品的涉税会计处理技巧

企业自产自用产品的涉税会计处理技巧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集资、广告样品、职工奖励福利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

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

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是按成本转账。

会计处理如下:自产自用的产品在移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关科目,借记“在建工程”等,贷记“库存商品”。

《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中明确: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并据以计算缴纳各种税费。

对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征税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企业将自产自用的产品用于上述用途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应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税金额,借记“在建工程”等,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按税收规定需要缴纳所得税的,还应将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应获得的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缴纳所得税,借记“在建工程”等,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举例如下:某企业xx年2月8日,辅助生产车间为本企业一专项工程特制一台专用机床,经核实其实际生产成本为万元,企业账务处理为:借:在建工程32000贷: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32000.会计人员自查2月份账证资料发现,2月份生产成本中所耗外购材料等扣除项目金额占整个生产成本比例为65%,采购材料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未视同销售,工程成本少计销项税额5984元[32000××17%].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

对外赠送自产产品的财税处理

对外赠送自产产品的财税处理

这 批 产品 的不 含 税 正 常 售 价 为2 0 万元。
税所得 额l 5 万元, 最 终 达 到1 5 万 元 折 扣 额 在
若 甲公 司 作 为 计 算 “ 赠送 ” 基 数 的销 售 税 前 扣除 的目 的。


赠送” 行 为 前 赠 送给正常购买本 企业产品的客户 收 入 的 相 关 销 售 行 为 在 发 生“ 将 自产 产 品赠 送 给 正 常 购 买 本 企 业 产 已经 完 成 , 且 已全 额 对 外 开具 销售 发 票 。 该 批
要 考 虑 增 值 税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视 同 销 售 的问 发 票 上 同时 注 明, 即在 以 后 开 具 给 相 关 单 位 于 此类 情 形 , 需 分 别考 虑 增 值 税 和 企 业 所 得
题。 但 是,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折 扣 额 的 销 售 发 票 上 先 全 额 加 上 “ 赠送 ” 食 品的 数 税 视 同 销 售 的问题 , 并由此 产 生 相 应 的 会 计 抵 减增值 税 应税销 售额问题通 知》 ( 国税 函 量 和金 额 , 然后再 将“ 赠送” 食 品的 金 额 作 为 处 理 。 【 2 0 1 0 1 5 6 号) 的规定, 纳 税 人 采 取 折 扣 方 式 销 折 扣 额 在 同一 张 发 票 的 “ 金额” 栏 减去( 实 际
售额 征收增值税。 未 在 同一 张 发 票 “ 金 额” 栏
并 按 照正 常 销 售 价 必须注意的是, 由于 甲公 司作 为 计 算 “ 赠 增 值 税 方 面 应 视 同销 售,
注明折扣额 , 或 仅 在 发 票 的“ 备注 ” 栏 注 明 折 送 ” 基 数 的销 售 收 入 在 发 生“ 赠送” 行 为前 已 格2 0 万元 计算 缴纳增 值税 , 需 计 缴 的 增 值

自制产品作为样品的财税处理

自制产品作为样品的财税处理

自制产品作为样品的财税处理问题: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使用,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解答:一.会计处理方法1.公司的产品在做为样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其属性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

2.公司将自产产品用作样品时,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金额,根据其属性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3.会计处理:借: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贷:产成品(成本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售价计算的增值税)二.税法关于样品的规定纳税人将自产货物用作样品是视同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消费用。

1.销售价格的确定⑴.有同类货物的,按当月同类货物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⑵.最近时期有同类货物的,按最近时间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⑶.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⑷.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组成计税价格即成本×(1+成本利润率)确定,其中产成品成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2.发票开立要求:(1)除不允许使用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外,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的情况下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3)企业领用自产产品(即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3.所得税计算1.自产产品视同销售时按税法规定需要交纳所得税的,应将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获得的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缴纳所得税。

公司向客户赠送样品的行为,应视同销售,首先计算相应的所得(售价-成本价),应将样品的所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样品提供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探讨

关于样品提供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探讨

果 有 偿 向客 户 提 供 样 品 .通 过 合 同 、 发 用 于 职 工 奖 励 或 福 利
( ) 用 于 股 息 费 税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等 一 应 纳 税 事 项 。 4
票 收 款 等 一 系 列 完 整 的 销 售 流 程 ,能 分 配 j ( ) 用 于 对 外 捐 赠 , ( )其 他 在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时 , 在 申 报 表 中 第 5 6 实 现 经 济 利 益 的 流 入 ,企 业 可 相 应 确 认 改 变 资 产 所 有 权 属 的 用 途 。 ” 1 项 按 适 用 税 率 征 税 货 物 及 劳 务 销 收 入 、结 转成 本 和 计算 损 益 ,对 于 这 种 正
试 用 或 是 提 供 给 代 理 商 用 作 展 示 和 市 管 理 部 门 、 非 生 产 性 机 构 、 捐 赠 、 赞 不 作 为 销 售 业 务 核 算 不 确 认 会 计 收 场 推 广 , 有 的 甚 或 还 会 给 工 商 部 门 用 于 助 集 资 、 广 告 样 品 、 职 工 福 利 奖 励 入 . 而 税 法 上 则 计 算 销 售 收 入 并 计 算
但 财会 字 [9 7 2 号 《 于 自 ] 9] 6 关 售 额 和 第 2 项 应 税 货 物 销 售 额 ” 常 的销 售 行 为 ,企 业 的会 计 处理 一 般 不会 产 自用 的产 品视 同销 售 如 何 进 行 会计 栏 数 据 内 调 增 纳 税 人 在 财 务 上 不 作 销 出 问题 。 然 而 在 样 品 免 费提 供 时 由 于 企 业 没 有 收 到款 项 ,没 有 现 实 的 经 济 利 益 流 入 .企 业 往 往 会 因 各 种 原 因 导 致 问 处 理 的 复 函 》 规 定 : “ 业 将 自 己 生 企 产 的产 品 用于 在 建 工 程 、管 理部 门 、 售 但 按 税 法 规 定 应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视 同

样品费的会计处理

样品费的会计处理

样品费的会计处理一、样品费的会计处理嘿,咱来聊聊样品费的会计处理这事儿哈。

在企业里呢,样品费的处理可有点小复杂。

如果是自己生产的样品,那成本的核算就很关键啦。

比如说,生产这个样品用了原材料、人工和一些制造费用,这些都得算进去。

原材料呢,就是实实在在用到样品里的那些材料的成本,这可不能马虎哦。

人工的话,就是生产这个样品的工人的工资啥的。

制造费用可能包括一些设备的折旧啊,车间的水电费之类的。

这部分成本最后就构成了样品的生产成本。

那在会计处理上呢,可能会借记“生产成本 - 样品”,贷记那些相应的科目,像“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制造费用”之类的。

要是从外面买的样品呢,那就简单一些啦。

直接把买样品花的钱记作费用就好啦。

比如说借记“销售费用 - 样品费”或者“管理费用 - 样品费”,这就得看这个样品是用于销售推广还是内部管理啦。

如果是用于销售推广,那就记到“销售费用 - 样品费”,这样就能体现出为了销售这个产品而付出的成本啦。

要是用于内部管理,像是研发部门用来参考之类的,那就记到“管理费用 - 样品费”。

还有一种情况呢,就是样品送给客户了。

这时候可就不仅仅是个费用的事儿啦。

从税务的角度看,这可能还涉及到视同销售呢。

在会计处理上,一方面要确认收入,另一方面要结转成本。

确认收入的时候呢,按照这个样品的市场价格来计算,借记“应收账款”或者“银行存款”(如果客户当场给钱了),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然后结转成本的时候呢,就把之前算好的成本从“库存商品 - 样品”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

另外,如果样品是免费提供给客户试用的,而且还可以回收,那这个时候就不需要确认收入啦。

只需要把这个样品的成本记到“发出商品 - 样品”里就好啦,等客户把样品还回来的时候,再把这个成本转回来。

在实际的会计工作中,处理样品费的时候一定要把各种单据都保存好哦。

像购买样品的发票啊,生产样品的成本核算单啊,这些都是很重要的依据。

视同销售收入纳税处理和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收入纳税处理和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收入纳税处理和会计处理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视同销售是一种常见的税务和会计处理方式。

对于某些非标准的销售行为,企业需要将其视为销售行为进行处理,以确保税务和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本文将探讨视同销售收入的纳税处理和会计处理。

一、视同销售收入的纳税处理视同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作为投资、捐赠、及样品陈列,以及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增值税销售额。

在纳税处理上,企业需要按照税务法规的规定,将视同销售收入计算应交增值税,并按时申报纳税。

同时,企业还需要确保相关税务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包括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入库单等,以避免因处理不当而引发的税务风险。

二、视同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在会计处理上,企业需要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将视同销售收入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

具体来说,企业需要将销售收入记入适当的会计科目,并确认相关的成本和费用。

例如,如果企业将自产的商品作为样品陈列,那么在会计处理上,企业需要将该商品的销售收入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确认相关的成本和费用。

如果企业将自产的商品无偿赠送他人,那么在会计处理上,企业需要将该商品的成本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三、视同销售收入纳税处理和会计处理的关联视同销售收入纳税处理和会计处理虽然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

它们的目标都是确保企业税务和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它们都需要企业按照相关法规和准则进行规范操作。

它们都需要企业保持完整的税务和会计记录,以避免因处理不当而引发的风险。

视同销售收入的纳税处理和会计处理是企业管理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企业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准则进行规范操作,确保税务和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企业还需要保持完整的税务和会计记录,以避免因处理不当而引发的风险。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酒类包装物押金税务会计处理和纳税筹划酒类包装物押金税务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随着酒类市场的日益繁荣,酒类包装物押金税务会计处理及纳税筹划问题逐渐受到。

样品和礼品的账务处理方法

样品和礼品的账务处理方法

样品和礼品的账务处理方法首先,对于样品的账务处理。

样品通常是企业为了宣传、推广产品而提供给潜在客户或合作伙伴的产品。

对于样品,企业需要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账务处理。

1.库存账务处理:企业需要将样品纳入库存管理体系中,记录样品数量、成本等信息。

当样品提供给客户或合作伙伴时,需要从库存中扣减相应的数量。

2.成本核算:企业需要根据样品的成本,对样品进行成本核算。

成本核算可以采用直接成本法或间接成本法,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成本核算。

3.收入确认:当样品提供给客户或合作伙伴时,企业需要确认相应的收入。

收入确认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按照市场价值确认收入,一种是按照实际成本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收入确认。

其次,对于礼品的账务处理。

礼品一般是企业为了赠送给客户、供应商、员工等人员而购买的产品或服务。

对于礼品,企业需要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账务处理。

1.礼品采购账务处理:企业需要将礼品的采购纳入到采购流程中,记录采购数量、价格等信息。

同时,需要对礼品进行分类管理,包括对购买礼品的用途进行分类,如用于客户关系管理、员工奖励等。

2.礼品发放账务处理:企业需要记录礼品的发放情况,包括发放给哪些人员、数量等信息。

同时,需要将礼品发放与相关的活动或事项进行挂钩,确保礼品发放符合企业的策略和目标。

3.礼品成本核算:企业需要根据礼品的成本,对礼品进行成本核算。

成本核算可以采用直接成本法或间接成本法,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成本核算。

最后,无论是对于样品还是礼品,企业需要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例如,对于样品,企业可以建立样品发放审批程序,确保样品的发放符合企业的政策和规定;对于礼品,企业可以建立礼品发放的审计制度,确保礼品发放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总之,样品和礼品的账务处理方法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业务需要进行具体的设计和实施,通过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增值税和所得税都按视同销售处理

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增值税和所得税都按视同销售处理

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增值税和所得税都按视同销售处理2022年02月23日来源:中国税务报朱晓东黄跃文日前,某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已有样品送达客户测试及试用,生产线预计在今年上半年建成投产。

实际上,在企业日常经营中,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的情形并不少见。

但是,许多财务人员对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了解得不够,导致涉税风险的产生。

案例:企业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客户税务部门对A公司开展税务风险排查时,发现企业2020年的一份记账凭证中,借记“销售费用”90.4万元,贷记“库存商品”8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4万元(假设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

经过进一步了解,税务人员发现,A公司为扩大市场,将自产的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了客户。

产品成本为不含税价格80万元,当年该企业同类产品对外销售的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

针对这项业务,A 公司会计人员制作了上述凭证,在申报增值税时按视同销售申报销售额80万元,并缴纳了相关税款。

此外,A公司当年取得销售收入1900万元,另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200万元。

A公司认为,将自产的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属于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栏次时,填写了200+90.4=290.4(万元),并确认扣除限额1900×15%=285(万元),据此纳税调增290.4-285=5.4(万元)。

A公司的涉税处理并不准确。

风险点一:按成本价计算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对于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作样品赠送给客户的行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有具体规定。

增值税方面,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列举了八种视同销售的情形。

其中就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按照该产品的成本80万元申报视同销售额,计算得出增值税销项税额10.4万元(80×13%),导致税额计算出现差错。

会计务实:样品间展品的财税处理

会计务实:样品间展品的财税处理

会计务实:样品间展品的财税处理有个微信朋友提问:我公司做了一个样品间,里面有自己生产的货物,也有外购的货物。

外购的货物里有一些和自己的产品完全没有关联性的商品,仅仅是用作对外展示的。

很多商品时间放了三五年就完全没有销售价值。

请问这些商品如何做账?能不能在采购或生产改样品的时候就直接进费用?因为做存货后期可能永远无法出库,税务上有没有问题。

这个问题值得关注。

样品间领用自己生产的产品或者购进商品用作展示。

会计如何处理?增值税如何处理?所得税如何处理?这都是我们关心的问题,也是财务人员容易混淆的问题。

在这里,我们更应该搞清楚在税收处理方面是否属于视同销售的问题。

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财税政策:1、财会字〔1997〕26号《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

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

2、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以上规定,不论是自产还是购买的商品,如果用于样品间展示,则不应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样品间展品的财务与税务处理

样品间展品的财务与税务处理

样品间展品的财务与税务处理一位来自广州名叫阿明的微信朋友提问:我公司做了一个样品间,里面有自己生产的货物,也有外购的货物。

外购的货物里有一些和自己的产品完全没有关联性的商品,仅仅是用作对外展示的。

很多商品时间放了三五年就完全没有销售价值。

请问这些商品如何做账,能不能在采购或生产改样品的时候就直接进费用,因为做存货后期可能永远无法出库,税务上有没有问题,请老师详细解答。

秦梁红财税工作室解答:这个问题值得关注。

样品间领用自己生产的产品或者购进商品用作展示,会计如何处理?增值税如何处理?所得税如何处理?这都是我们关心的问题,也是财务人员容易混淆的问题。

在这里,我们更应该搞清楚在税收处理方面是否属于视同销售的问题。

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财税政策:1、财会字〔1997〕26号《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

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

2、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以上规定,不论是自产还是购买的商品,如果用于样品间展示,则不应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研发样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探讨

研发样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探讨

理财视耔研发样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探讨魏厚寨摘要:企业研发中心在项目研发接近成功时总会或多或少地产生研发样品,这些样品有的用来验证研发项目的性能指标;有的免费提供客户,用以评价样品的价值;有的送交下一道工序,继续作为试验品进行研发。

这些经由研发部门生产出来的样品大部分在验证测试中损毁,仅有少部分作为样品展示,或者经由销售部门交给客户试用。

诸如以 上简单明了的业务却给企业财务人员留下了团团乱麻般财税处理。

由于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与税务相关法律法规、公 告及通知等规定不同,具体针对性制度缺失,导致财务人员纷纷求助于互联网平台上的财税解答,而基于不同角度的答案都是需要商榷,这些不同答案的业务处理给众多企业造成诸多困扰。

本文以案例的形式基于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要求,从会计核算角度进行业务梳理,同时结合最新税法规定指出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异同点,供企业财务人员在处理此类业务时参考.关键词:研发样品;免费提供;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一、什么是研发样品研发样品,是指在研发活动过程中,通过设计、研发、试制 出来的符合设定目标的成品,其主要用来检验测试研发成果 是否符合要求,或免费送交客户进行客户端的检测或试验,或 陈列于试验室供研发不同阶段进行研究测试使用。

研发部产 出的成品与生产线生产的产品具有使用目的不同,使用材料 不同,最终会计及税务处理手续也不相同研发样品与生产交 样或测试品以及销售供样有本质的区别,销售与生产交样一 般是指公司生产的标准品,提供给新客户选用,或者交给老客 户检测是否符合双方约定的品质及设计标准,作为生产批量 验收的标本使用。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I I月27日发布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三章,应税交易第八条 所列应税交易,是指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 商品。

销售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 产、金融商品的所有权。

销售服务,是指有偿提供服务。

【税会实务】企业购进产品样品怎么处理账务

【税会实务】企业购进产品样品怎么处理账务

我们只分享有价值的知识点,本文由梁老师精心收编,大家可以下载下来好好看看!
【税会实务】企业购进产品样品怎么处理账务
【问题】
我公司进了200套产品,准备全部用作样品,请问是否入库?怎么入账和出账?
【解答】
从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角度看,无论是否实际入库以及后续如何处理,在收到样品时都应当办理入库手续。

至于账务处理,要看具体情况而定。

我们先从主导该行为的企业(假定为该样品的生产厂家)的业务处理开始分析,通常可能存在以下情况。

⑴将自产、委托加工产品或者购入的商品(以下简称产品)作为样品,无论是用于长期展示,还是短期促销,要视其最终处理途径确定会计处理:
①变价销售,这种情况下会计处理类似于正常销售业务。

在发出样品时借记“发出商品——样品”,贷记“库存商品”等;实际销售时按变价收入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发出商品——样品”等;如果变价收入过低,税务机关认为应当调整的,其调整增加的流转税额计入销售费用为宜。

如果变价收入(不含税金额)低于货物账面成本的,考虑管理方面的要求,将其差额部分计入销售费用为宜。

②无偿赠送,这种情况在税务上属于视同销售。

按其成本及应计税额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发出商品——样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研发样品收入应当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研发样品收入应当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研发样品收入应当如何进行财税处理首先,在研发领用材料的进项税扣除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根据上述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产品或技术研发中领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属于上述规定不可抵扣的范围,如果你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了条例中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扣税凭证,并在相关法规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了认证,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是可以抵扣的;其次,在研发样品的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上,根据财政部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需扣除研发过程中销售研发样品形成的收入;该样品对应的成本,属于上述规定范围的,可直接作为研发支出;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的研发支出应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支出满足条件的应资本化,否则费用化处理;企业销售样品的收入,属于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账务处理如下:1领用材料等;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或资本化支出贷:原材料等2销售研发样品;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销售的样品,无需结转成本;3按具体情况,将研发支出资本化或费用化;借:管理费用或无形资产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或资本化支出第三,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上,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由此可见,研发实际领用的材料应当允许加计扣除;当然,对于样品销售收入该如何处理的问题,也存在着与以上不同的观点,即冲减研发费用;建议具体的操作,咨询一下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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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产品作为样品的财税处理
问题: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使用,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解答:
一.会计处理方法
1.公司的产品在做为样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其属性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

2.公司将自产产品用作样品时,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金额,根据其属性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3.会计处理:
借:营业费用/管理费用
贷:产成品(成本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售价计算的增值税)二.税法关于样品的规定
纳税人将自产货物用作样品是视同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消费用。

1.销售价格的确定
⑴.有同类货物的,按当月同类货物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⑵.最近时期有同类货物的,按最近时间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⑶.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⑷.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组成计税价格即成本×(1+成本利润率)确定,其中产成品成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2.发票开立要求:
(1)除不允许使用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外,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的情况下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3)企业领用自产产品(即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3.所得税计算
1.自产产品视同销售时按税法规定需要交纳所得税的,应将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获得的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缴纳所得税。

公司向客户赠送样品的行为,应视同销售,首先计算相应的所得(售价-成本价),应将样品的所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出口样品可申请退税
国税发〔2000〕165号规定,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及其它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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