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产品作为样品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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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产品作为样品的财税处理

问题: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使用,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解答:

一.会计处理方法

1.公司的产品在做为样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其属性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

2.公司将自产产品用作样品时,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金额,根据其属性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3.会计处理:

借:营业费用/管理费用

贷:产成品(成本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售价计算的增值税)二.税法关于样品的规定

纳税人将自产货物用作样品是视同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消费用。

1.销售价格的确定

⑴.有同类货物的,按当月同类货物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⑵.最近时期有同类货物的,按最近时间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⑶.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⑷.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组成计税价格即成本×(1+成本利润率)确定,其中产成品成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2.发票开立要求:

(1)除不允许使用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外,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的情况下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3)企业领用自产产品(即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3.所得税计算

1.自产产品视同销售时按税法规定需要交纳所得税的,应将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获得的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缴纳所得税。

公司向客户赠送样品的行为,应视同销售,首先计算相应的所得(售价-成本价),应将样品的所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出口样品可申请退税

国税发〔2000〕165号规定,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及其它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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