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合集下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公布日期】2024.11.05•【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24年11月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东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社会保险是保障人民生活、调节收入分配的基本制度,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此次执法检查,赵乐际委员长审阅批准工作方案,提出明确工作要求。

执法检查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东明、肖捷、郑建邦任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社会委主任委员杨振武任副组长,成员有全国人大社会委组成人员9人、全国人大代表10人。

6月4日,执法检查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王东明副委员长作讲话,部署执法检查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同志汇报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情况;审计署、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提供书面材料。

6月至7月,执法检查组分为3个小组,分赴黑龙江、上海、江西、广东、四川、宁夏等6个省(区、市)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深入16个市州,实地检查46家企业、11个农村社区,组织召开13场座谈会和汇报会,听取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汇报,与各级人大代表、企业代表、基层干部、经办人员、参保人员、专家学者座谈交流。

委托辽宁、浙江、安徽、河南、重庆、青海等6个省(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法律实施情况开展检查;委托中国社科院、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代理词(保险合同纠纷)

代理词(保险合同纠纷)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贵院受理的xx诉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湖南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其一审代理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损失已经法院判决确定,且xx已经履行完毕涉案交通事故的关于xx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部分,已经xx县人民法院(xx)湘xx民初xx号及xx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且xxx已经履行完毕,被告应当依此判决生效的文书来赔偿。

二、关于车辆损失应当按照约定的保险价值来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案中,xx投保的车损价值为73900元,经评估,该车辆已达报废程度,因此,被告应当按照该金额进行赔偿。

三、诉讼费及评估费均属于必要的合理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诉讼费。

查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是保险人明确责任范围、划清除外责任、最终确定应该支付的保险金数额所必须履行的程序,是保险人理赔所必需的。

所以为确定涉案交通事故的赔偿金额,赔偿主体,赔偿方式支出的诉讼费,评估费均属于被保险人xxx的必要合理费用,被告应当赔付。

四、被告对于免责条款、赔付方式、赔付标准未尽提示说明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律对农险虚假承保案例(3篇)

法律对农险虚假承保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农业保险作为国家支持农业发展、保障农民利益的重要手段,在近年来得到了迅速发展。

然而,在农险领域,虚假承保现象也日益突出,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和农民的权益。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农险虚假承保案例进行分析,以期对农险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二、农险虚假承保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某保险公司A在承保某地区农作物保险时,业务员B为了提高业绩,未对投保人C的农作物实际种植面积进行核实,而是按照C所报面积承保。

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A发现C的农作物实际种植面积远小于投保面积,遂以虚假承保为由拒绝赔偿。

C不服,将保险公司A告上法庭。

2. 案例分析(1)虚假承保的法律性质虚假承保是指保险人在承保过程中,故意隐瞒、虚构或篡改保险标的实际情况,导致保险合同内容与实际不符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人不得故意隐瞒与保险标的有关的实质性事实,不得故意虚构保险标的。

虚假承保属于保险欺诈行为,严重违反了保险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

(2)保险公司A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因虚假承保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A在承保过程中未对投保人C的农作物实际种植面积进行核实,导致保险合同内容与实际不符,构成虚假承保。

因此,保险公司A应承担赔偿责任。

(3)投保人C的法律责任投保人C在投保过程中故意虚构农作物种植面积,导致保险合同内容与实际不符,构成保险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投保人C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对农险虚假承保的应对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投保人、被保险人对农险虚假承保的认识,引导其诚信投保、诚信理赔。

2. 严格承保审核保险公司应加强承保审核,对投保人的投保资料进行核实,确保保险合同内容真实、准确。

鉴定费诉讼费保险公司应赔偿

鉴定费诉讼费保险公司应赔偿

鉴定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关于鉴定费)理由有:一、鉴定是确定相关损害和赔偿数额的依据,只要涉及损害赔偿,无论诉讼或者仲裁与否,鉴定往往都是必不可少的,鉴定费亦必然发生。

1.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诉讼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未解决此事宜,报案至今仍未与当事人联系和鉴定伤情,因此本次诉讼由保险人而引起,故诉讼费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人不承担诉讼费用的约定是不合法的,理由如下:1.这种约定有违法律规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的负担是人民法院根据谁败诉谁负担的一般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的。

这属于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利,而保险人超越司法权,利用格式合同的制定权利,事先对诉讼费用的负担作出约定,其行为有违法律规定。

保险合同应当依法订立,违反法律的合同条款无效。

2.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结合合同法第四十条中的第五十二条(五)款之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条款无效。

第一百二十三条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五十二条(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条款无效医疗费:1.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民企吃空饷的法律后果(3篇)

民企吃空饷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营企业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在民营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一些企业存在“吃空饷”的现象,即企业虚构人员名单,虚报工资、社保等费用,从而获得国家相关政策补贴和税收优惠。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也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民企“吃空饷”的法律后果。

二、民企“吃空饷”的定义及表现形式1. 定义民企“吃空饷”是指企业虚构人员名单,虚报工资、社保等费用,从而获得国家相关政策补贴和税收优惠的行为。

2. 表现形式(1)虚构人员名单:企业虚构员工名单,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以获取国家相关政策补贴。

(2)虚报工资:企业虚报员工工资,以提高企业纳税额度,从而享受税收优惠。

(3)虚报社保:企业虚报员工社保费用,以降低企业社保缴纳成本。

三、民企“吃空饷”的法律后果1. 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企业虚报、隐瞒应纳税所得额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二)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五)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的。

2. 刑事责任(1)虚假申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企业虚报、隐瞒应纳税所得额,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逃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逃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骗取国家补贴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企业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补贴、贷款等公共财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08年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08年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08年颁布全文共2篇示例,供读者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xx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20xx年10月28日(20xx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保险金继承协议书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金继承协议书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金继承协议书***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保险单号码:***6B)项下被保险人,于***年09月29日因交通事故在四川省***身故。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保险人的所有继承人就该保单保险金共计¥800000元(大写:捌拾万元整)的继承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依据上述第 1 项规定,本公司向继承人给付保险金。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通过下列第__1__项方式,取得被保险人合法继承人的法律地位:1、通过法定继承方式;2、通过合法、有效的遗嘱;3、通过合法、有效的遗赠;4、通过合法、有效的遗赠抚养协议。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依据上述规定,被保险人共有__2__名第__一__顺序继承人。

第四条继承人信息、受领份额及金额姓名*** 性别男身份证号码***与被保险人关系_父子受领保险金份额100 %,金额¥800000元姓名*** 性别女身份证号码***与被保险人关系母子受领保险金份额___0__%,金额¥_____0____元第五条上述人员系被保险人的所有第__一__顺序继承人,同意本案理赔决定,受益人之间、受益人与其他人之间不存在有关该保险金继承的任何纠纷,今后不再就本案及该保单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主张任何权利。

由于上述继承人未遵守本《保险金继承协议书》的内容,指使继承人或其他人向本公司主张权利、或者造成本公司损失的,本公司有权要求继承人承担全部责任,同时保留向继承人追回保险金的权利。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5【案件字号】(2020)甘01民终31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桂刚石林李淑琴【审理法官】刘桂刚石林李淑琴【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陈某;魏某某;丁某某;兰州交发新能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陈某魏某某丁某某兰州交发新能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某魏某某丁某某【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兰州交发新能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馨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司晶晶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王永妮甘肃雷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馨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司晶晶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王永妮甘肃雷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馨司晶晶王永妮【代理律所】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甘肃雷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被告】兰州交发新能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本院观点】陈某为治疗牙齿确已花费23360元,该事实应予认定。

综合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二审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一审法院不予准许上诉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是否正确;2.上诉人应否承担鉴定费及诉讼费。

【权责关键词】合同侵权鉴定意见举证时限证据交换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二审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一审法院不予准许上诉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是否正确;2.上诉人应否承担鉴定费及诉讼费。

关于一审法院不予准许上诉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是否正确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标题:深度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第六十四条被认为是其中一项重要条款。

该条款规定了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的不履行所承担的责任。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全面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并深入探讨其中的含义、适用范围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通过本文的阐述,您将对该条款有更深入的理解和把握。

一、条款概述1. 保险合同的不履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第六十四条规定了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的不履行应当承担的责任。

这里涉及到保险合同履行的相关义务和规定,同时也限定了保险人的责任范围。

2. 保险人的责任按照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不履行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其中也包括了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人对于不履行保险合同的责任会如何具体执行呢?这也是我们需要深入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二、深入解析1. 法律责任的范围第六十四条规定了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不履行所承担的责任,但具体的赔偿额度、赔偿方式等并未在该条款中明确规定。

在实际中需要结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裁判文书来进行具体的适用和执行。

2. 保险人义务的履行在保险合同当中,保险人作为保险责任的承担者,其义务的履行对于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第六十四条所规定的保险人的责任也需要在保险合同中得到详细的规定和说明,以便于保险人可以清晰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第六十四条所规定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不履行所承担的责任,是保护被保险益的重要法律规定。

保险合同的不履行会给被保险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因此保险人有责任对此进行赔偿和补偿。

作为法律条款,第六十四条也需要与时俱进,充分考虑各方利益,以保持其有效性和适用性。

总结回顾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深度解析,我们了解到该条款对于保险合同的不履行责任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保险人作为合同的一方,在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也需要得到详细的规定,以便于实际操作中的适用和执行。

程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程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程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4【案件字号】(2020)皖01民终88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付兴【审理法官】刘付兴【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程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龚辉;安徽昊然宇通物流有限公司;胡胜;灵璧县中粮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县支公司【当事人】程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龚辉安徽昊然宇通物流有限公司胡胜灵璧县中粮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县支公司【当事人-个人】程欢龚辉胡胜【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安徽昊然宇通物流有限公司灵璧县中粮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县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史道聪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黄镇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陈建华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付晓艳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穆世舟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史道聪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黄镇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陈建华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付晓艳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穆世舟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史道聪黄镇陈建华付晓艳穆世舟【代理律所】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程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被告】龚辉;安徽昊然宇通物流有限公司;胡胜;灵璧县中粮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县支公【本院观点】根据当事人上诉及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程欢的误工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的认定、鉴定费的负担及人保合肥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的责任承担。

撞人逃逸的法律规定(3篇)

撞人逃逸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数量急剧增加,交通事故也日益频繁。

在众多交通事故中,撞人逃逸事件尤为引人关注。

撞人逃逸不仅给受害者及其家属带来巨大的身心伤害,也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为了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交通安全,我国法律对撞人逃逸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本文将从撞人逃逸的法律概念、法律规定、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撞人逃逸的法律概念撞人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他人人身伤亡,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助受伤人员,而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三、撞人逃逸的法律规定1.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并采取必要措施救助受伤人员。

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不得有撞人逃逸行为。

2. 撞人逃逸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撞人逃逸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撞人逃逸行为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撞人逃逸致人死亡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逃逸致人死亡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依法从重处罚。

3. 保险理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撞人逃逸的机动车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合同的订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第六十四条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订立。

这一条款的制定,是为了保障保险交易的公平、公正,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保险用户的利益。

通过对这一条款的深入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以及在保险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

我们来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具体内容。

该条款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时的权益或者财产利益。

保险合同还应当基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的真实情况,而且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从内容上来看,这一条款要求保险合同应当基于真实情况订立,是为了避免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

在保险交易中,一方面是保险公司需要核实被保险人提供的信息,以便评估风险并确定保险费率;另一方面则是被保险人有义务如实向保险公司提供信息,以免因信息不实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或理赔被拒绝。

这一点对于保险交易的公平性、公正性是非常重要的。

一旦保险合同订立基于虚假信息,一旦发现,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在我看来,这一条款所规定的保险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是非常合理的。

保险作为一种金融交易的方式,其本质是对风险的转移和分散。

如果基于虚假信息订立保险合同,将导致保险公司承担无法评估和承受的风险,从而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也对其他保险用户的利益造成影响。

另被保险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也会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同时也违背了保险合同的订立宗旨,最终也会损害自身的利益。

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真实情况,这是保障保险交易公平、公正的一个重要环节。

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为保障保险交易的公平、公正起到了重要作用。

对于保险用户来说,遵守保险合同订立的相关规定,如实提供信息是非常重要的。

而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也应当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严格核实信息,确保保险合同的订立基于真实情况。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保险交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也能更好地保护双方的权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于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于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于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7【案件字号】(2021)鲁06民终83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光星刘腾陈勇【审理法官】刘光星刘腾陈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于江;梅振【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于江梅振【当事人-个人】于江梅振【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许利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许利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许利【代理律所】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被告】于江;梅振【本院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侵权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本案中,于江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有相应的资格、资质,专业意见所依据的证据材料真实可靠,专业意见出具程序合法,与本案其他证据也并无矛盾之处,且人保济南分公司亦未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该意见存在不实之处,故一审法院采信该鉴定意见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部分:引言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保险法是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是关于保险合同解除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和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本文将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展开讨论,以期深入探究其在保险合同解除中的作用和意义。

第二部分:保险合同解除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合同可以在特定条件下解除。

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应当是充分合理的,例如保险标的的丧失、被保险人的不诚实等情形。

保险人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应当是可以作为解除依据的。

第三部分:保险合同解除程序在解除保险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程序上的处理。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人应当对解除申请进行审查,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解除的具体实施应当依据保险合同和法律的规定进行。

第四部分:解除保险合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对于解除保险合同后的责任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当及时退还保险金,并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保险人的违约行为,被保险人也有权要求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五部分:个人观点和理解就我个人而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认为其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该条款明确了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程序和责任,为保险合同的解除提供了法律依据,既保障了保险人的权益,又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这有助于规范保险市场行为,营造公平、透明的保险环境。

第六部分:总结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保险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

在保险交易中,保险法的规定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200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2002)

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2002)⽂号: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颁布⽇期:2002-10-28执⾏⽇期:2003-0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2年10⽉28⽇通过,现予公布,⾃2003年1⽉1⽇起施⾏。

中华⼈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2年10⽉28⽇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2002年10⽉28⽇第九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九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作如下修改:⼀、第四条修改为:“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愿原则。

”⼆、增加⼀条,作为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使权利、履⾏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原则。

”三、第⼋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并相应地将有关条⽂中的“⾦融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四、第⼆⼗三条改为第⼆⼗四条,第⼀款修改为:“保险⼈收到被保险⼈或者受益⼈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或者受益⼈;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或者受益⼈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额的协议后⼗⽇内,履⾏赔偿或者给付保险⾦义务。

保险合同对保险⾦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赔偿或者给付保险⾦义务。

”五、第三⼗⼀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保险⼈或者再保险接受⼈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被保险⼈、受益⼈或者再保险分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六、第六⼗七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保险的被保险⼈因第三者的⾏为⽽发⽣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向被保险⼈或者受益⼈给付保险⾦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6.30•【文号】主席令[第51号]•【施行日期】1995.10.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七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八条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九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相关法律规定一、企业职工因工死亡。

(一)、职工因工死亡其亲属享受何种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工亡赔偿金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 37 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 、丧葬补助金为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 个月至60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1 项、第2 项规定的待遇。

(三)、供养亲属的范围。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 6O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的;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 周岁、女年满 55周岁的;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 周岁的;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 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 周岁的;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作为保险业的重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对于保险合同的解释和适用提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从多个角度对该条款进行深度解读,以便更加全面地理解其内涵和实际应用。

一、保险合同解释和适用保险合同作为保险交易的基本依据,在保险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首先明确了对于保险合同解释和适用的原则,其中包括了保险合同应当按照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当事人意思及保险合同的交易习惯进行解释的内容。

在实际操作中,通过对这些原则的理解和应用,可以更好地把握保险合同的实质,并确保保险交易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具体规定,我们需要深入探讨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通常是保险人所承担风险的对象,因此了解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对于保险合同的解释和适用至关重要。

在解释保险合需要从保险标的的具体情况出发,对其性质、价值和风险进行全面评估,以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三、当事人意思保险合同的成立是建立在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和相互约定的基础上的,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对于当事人意思的体现和表达也提出了明确规定。

在解读该条款时,我们需要深入理解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约定内容,确保保险合同的真实意思能够得到充分的体现和表达,从而实现保险合同的公平和合法性。

四、保险合同的交易习惯除了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意思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还强调了对于保险合同的交易习惯的重视。

保险业具有一定的行业特点和交易模式,了解保险合同交易习惯有助于更好地理解保险合同的解释和适用。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充分考虑到保险交易的特殊性和行业惯例,确保保险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得到充分的体现和落实。

交通事故法律意见书案例(3篇)

交通事故法律意见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23年5月10日,甲市某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当事人乙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沿甲市某路段由北向南行驶,在行驶至该路段某路口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丙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

事故造成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存在争议,丙向甲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案件事实1. 事故发生时,乙的行驶速度约为60公里/小时,丙的行驶速度约为40公里/小时。

2. 乙驾驶的车辆在事故发生前未超车,也未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

3. 丙驾驶的摩托车在事故发生前也未超车,但未在规定车道内行驶,而是占用对向车道。

4. 事故发生后,丙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下肢骨折,需进行手术。

5. 丙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三、法律分析1.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丙驾驶的摩托车未在规定车道内行驶,占用对向车道,存在过错。

乙驾驶的车辆在事故发生前未超车,也未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无过错。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乙应当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2. 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丙因事故造成左下肢骨折,需进行手术,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应由乙承担。

同时,丙因事故造成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也应由乙承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变更和
解除情况。

该条款涉及到了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程序,为保险合同
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下面将详细解读该条款,为广大读者
提供指导意义。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一种合同。

在合同订立后,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发生变更或解除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变更和解除保险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合同的规定。

首先,根据该条款规定,变更保险合同需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合同的规定。

这意味着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确保变更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同时还需要遵循合同的约定,确保双方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其次,该条款明确了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况包括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
合约定等情形。

在保险合同中,如果一方违背了合同的约定,导致合
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达不到预期效果,另一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解除
合同。

最后,该条款还规定了解除保险合同应当通知对方的程序。

根据
该条款的规定,保险合同的解除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说明解除的原
因和依据。

这样可以确保合同双方都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避免出现争议和纠纷。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变更和解除保险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的规定。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程序是保护合同当事人权益的重要环节,必须依法进行。

只有当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乎法律规定,才能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维护公平、公正的合同关系。

因此,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双方应当仔细阅读保险法和合同条款,了解变更和解除的程序和规定,增强合同意识,合法维护自身权益,减少合同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当遵守合同约定,诚信经营,履行合同义务,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只有共同努力,才能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维护保险业的良好形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