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4〕16号)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维护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权益,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社会保险机构确定且与之签订服务协议、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本办法及服务协议对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市社会保险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一)属于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或者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二)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见附件)评分达到85分以上。
第五条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当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军队医疗机构另需提交军队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及有偿收费许可证;申请生育保险资格的医疗机构另需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三)医疗机构设置批复文件、等级评审文件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当等级证明材料;(四)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自评85分以上的证明材料及自评评分标准表。
医疗机构内独立核算的机构或是其持有独立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分支医疗机构,应单独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医疗机构有多个执业地点的,各执业地点应按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分别提供相应的等级证明材料。
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市社会保险机构按照下列程序确定:(一)每月首5个工作日接收申请材料;(二)材料齐全的,自接收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材料不齐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自接收材料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三)受理后45日内,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规定对医疗机构进行评分;(四)对评分达到85分以上的医疗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
深圳市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将由高到低分四个级别
根据市社保局制订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定点医疗机构的信⽤等级将由⾼到低分为AAA、AA、A和B四个级别,各定点医疗机构下属门诊部和社区健康服务中⼼也将全部纳⼊所属定点医疗机构进⾏考评。
据了解,《办法》适⽤于与市社会保险机构签订医疗保险协议的所有定点医疗机构。
评定标准分为医疗保险基础管理、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医疗保险⽤药管理、医疗保险诊疗项⽬管理四个⼤项、20多个⼩项。
其中,定点医院是否成⽴独⽴的医保办(科)将作为信⽤等级评定的⼀项重要考核指标,达不到要求的,AAA等级评定时将实⾏⼀票否决。
市社会保险机构将对评为AAA级定点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上年度⽉平均医保费⽤的100%预先拨付医疗保险偿付费⽤,并实⾏差额结算,此外,在年终结算时,可享受全额偿付与社会医疗保险服务质量挂钩的5%医疗费⽤。
对于定点时间不满⼀年的新增定点医疗机构,评定期内不予评定。
定点医疗机构(含医疗机构及其下属分⽀机构门诊部或社康服务中⼼)在服务过程中出现违反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情形,被深圳市社会保险机构作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的,或经连续3次病历处⽅抽查,其合格率AAA级单位低于95%、AA级单位低于85%、A级单位低于75%的,该评定年度内其信⽤等级按序下调⼀个等级。
定点医疗机构被暂停或取消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在信⽤等级评定中有弄虚作假⾏为的,该评定年度内按B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深圳社会保险定点医院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附件4
深圳市社会保险定点医院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分9-14项费用增长指标的,所扣分值可以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减免。
2、指标考评部分与医保服务量挂钩,以同级同类医疗机构平均医保服务量(分门诊及住院)为基数,以跟基数的比值设定工作量服务系数,相应考评分值(门诊及住院)*工作量服务系数=最终考核分值。
考评医疗机构医保服务量与基数比值在80%-125%之间的,工作量服务系数为1.00;考评医疗机构医保服务量与基数比值在70-80%,工作量服务系数为0.99;比值在60-70%,工作量服务系数为0.98;比值在50-60%,工作量服务系数为0.97;比值在50%以下的,工作量服务系数为0.96;比值在125-150%,工作量服务系数为1.01;比值在150-175%,工作量服务系数为1.02;比值在175-200%,工作量服务系数为1.03;比值在200%以上的,工作量服务系数为1.04。
(数值部分“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法规类别】医务工作【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4]16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4.12.22【实施日期】2014.12.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4〕16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维护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权益,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12月22日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维护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权益,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社会保险机构确定且与之签订服务协议、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本办法及服务协议对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市社会保险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一)属于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或者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二)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见附件)评分达到85分以上。
第五条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当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军队医疗机构另需提交军队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及有偿收费许可证;申请生育保险资格的医疗机构另需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三)医疗机构设置批复文件、等级评审文件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当等级证明材料;(四)按照《深圳市社会保险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自评85分以上的证明材料及自评评分标准表。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2008年8月13日深劳社规〔2008〕2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建立诚信医疗保险体系,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医疗保险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社会保险机构签订医疗保险协议的所有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以依法、公正、公开为原则,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类别和等级,按照统一内容、标准和程序在同一定点类别和相同等级范围内开展。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AA、AA、A和B级四个信用等级,并实施分类管理,奖励金额纳入市社会保险机构的部门预算。
第五条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公布后,市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开展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市社会保险机构每两年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信用等级评定一次。
第二章评定内容与标准第六条市社会保险机构以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遵守医疗保险规定和履行医疗服务协议情况为主要依据,以贯彻落实医疗保险政策和诚意履行医疗保险协议为主要内容,结合各定点医疗机构日常开展医疗保险服务工作量,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总分值为200分。
评定内容及分值分配为:(一)市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按《深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标准评分占总分值80%。
(二)市社会保险机构定期制定《参保人对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服务满意度问卷调查表》和《参保人对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服务满意度问卷调查表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参保人的评分占总分值20%。
定点医疗机构所属科室、医生、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社区医疗服务站不单独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其行为视为定点医疗机构的行为,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的信用等级考核范围。
第七条定点医疗机构最后得分在同一定点类别和相同等级医院范围内排序,得分在180分以上且为所在级别医疗机构中排名第一的单位评定为医疗保险信用等级AAA级单位;分值在150分以上未评为AAA级的定为AA级,分值为120-150分的,定为A级,120分以下的定为B级。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8.13•【字号】深劳社规[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劳社规〔2008〕22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维护参保人的权益,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以及国家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八年八月十三日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维护参保人的权益,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社会保险机构确认的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市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规划、审核、评定、签约、管理等工作,并对定点医疗机构定期组织医疗保险政策培训,对其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和履行服务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与考核。
第四条医院、门诊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社区医疗服务站符合《办法》第六十四条所规定条件的,可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内独立核算的机构或其注册登记地址以外的分支机构,应由医疗机构单独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企业事业单位对内服务的卫生所室,除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其所属单位全部职工已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也可以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
第五条医疗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同一区域范围内可优先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一)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正式投入运营半年以上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社区医疗服务站和正式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的其他医疗机构;(二)具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标准要求80%以上的医疗服务设施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80%以上的药品。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2年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新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2年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评定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2]1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2.08.16【实施日期】2012.08.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2年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评定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2〕13号)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80号)、《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08〕22号)、《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08〕23号)的有关规定,2012年拟新增定点医疗机构不超过24家(其中有住院部的医院3家,门诊部3家、社康中心及医务室18家),新增定点零售药店数量不限。
为做好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有住院部的医院、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综合门诊部或中医门诊部(医疗用房建筑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医院下设的社康中心、企事业单位内设的医务所(室),凡符合《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自2012年9月1日起至2012年9月30日期间,根据医疗机构所属区域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或其分局提交申请,申请材料需符合《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08]22号)第八条规定,逾期不予受理。
《深圳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2012年版)》下载网址为http:///xzzq/bgxz/yb。
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资格:(一)发生四级以上医疗事故的;(二)卫生监督部门违规扣分记录达到10分及以上的;(三)年检校验不合格或暂缓校验的;(四)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偿付标准制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偿付标准制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12.14•【字号】深人社规〔2016〕21号•【施行日期】2016.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偿付标准制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做好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偿付标准制定工作,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偿付标准制定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2月14日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偿付标准制定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做好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偿付标准制定工作,根据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偿付标准的制定。
协议偿付标准根据以下情形分类进行制定:(一)制定定点医疗机构下一协议周期协议偿付标准(以下称:周期性调整);(二)确定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偿付标准;(三)调整类别、等级、约定医疗服务项目变化所涉及的协议偿付标准;(四)确定新增单病种协议偿付标准;(五)确定新增大型医疗设备诊疗项目所涉及的协议偿付标准;(六)调整因评定重点科室、引进“三名工程”团队、下属医疗机构变动、床位数变化、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档次调整、已纳入大型医疗设备诊疗项目的大型医疗设备数量变化或者更新等情况变化所涉及的协议偿付标准。
第三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情形协议偿付标准的制定工作;负责指导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关协议偿付标准的实施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办法第二条第(二)至(六)项情形协议偿付标准的制定工作,并将有关数据报送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各项协议偿付标准的管理工作。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
附件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
2、本表第5、6、7、8项所涉人员计入评定分值的均须在该医疗机构连续注册执业满3个月以上,其中第8项所涉人员计入评定分值的应在该医疗机构实际执业服务时间合计至少达到每月20天。
3、本表第11、12项参照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机构设置规范进行评定。
4、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评定总分直接评为0分: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按时校验/校验不合格的;②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医疗服务场所使用权/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不足36个月的;③在递交申请资料之日前12个月内,发生过医疗责任事故/在卫生、药品监
督、物价等部门有违规记录的。
5、提交材料均需加盖机构公章,其中1-9项验原件、交复印件,10-12项提交原件(注明应提交复印件的除外)。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9.04•【字号】深人社规〔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保险支付制度,保障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9月4日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保险支付制度,保障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与本市定点医院之间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试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试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的定点医院(以下简称试点医院)范围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与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共同确定。
第四条在试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包括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三档参保人,均纳入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管理。
第五条根据国家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病组的设置,各试点医院的所有住院病例按照疾病病情严重程度、治疗方法复杂程度和实际资源消耗水平等进行病种分组,市卫生行政部门与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分组逻辑及病组数量适时调整,并向试点医院公开。
第六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试点医院近三年所有患者就医的历史数据,结合临床路径,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医院之间差异和参保人接受程度,与试点医院谈判确定试点医院各病组的付费标准。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医务工作药品管理【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4]17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4.12.23【实施日期】2014.12.2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4〕17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维护参保人的权益,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以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12月23日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维护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权益,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市社会保险机构确定且与之签订服务协议,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社会医疗保险药品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本办法及服务协议对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具备下列条件的,市社会保险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确定为定点零售药店:(一)具有合法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二)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新增定点零售药店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见附件)评分达到85分以上。
第五条零售药店申请成为定点零售药店的,应当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二)零售药店及零售药店企业总部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三)零售药店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四)按照《深圳市社会保险新增定点零售药店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自评85分以上的证明材料及自评评分标准表。
深圳医保知识参考题库(有答案)
医保参考试题(一)判断题1. AA级定点医疗机构按其上年度月平均医保费用的80%(AA先进单位为90%)预先拨付医疗保险偿付费用,并实行差额结算。
(X)2. AAA级定点医疗机构可以免检。
(X)3. AA级定点医疗机构按其上年度月平均医保费用的70%(AA先进单位为80%)预先拨付医疗保险偿付费用,并实行差额结算。
(X)4. 在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中,得分在180分以上的单位评定为医疗保险信用等级AAA级单位。
(√)5. 市社会保险机构对B级定点医疗机构不予奖励,不予偿付质量挂钩金,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检查为每两个月一次,检查数量为病历处方数量的30%,并督促其进行整改。
(X)6. 经企业申请,低收入的本市户籍在职人员可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
(X)7. 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受奖励的举报人发放奖励决定书并送达举报人,举报人应自奖励决定书发出之日起6个月领取奖励金。
(√)8. 市社会保险机构定期制定《参保人对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服务满意度问卷调查表》和《参保人对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服务满意度问卷调查表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参保人的评分占信用等级评定总分值20%。
(√)9. 参保人违反医疗保险规定未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暂停其社会保障卡记账资格6个月。
(X)三个月10. 参保人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被市社会保险机构暂停其社会保障卡记账资格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支付,按有关规定申请报销。
(√)11. 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支付给每个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的门诊医疗(含急诊)费用,总额最高不得超过800元。
(√)12. 参保人违反医疗保险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暂停其社会保障卡记账资格12个月。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3.07.16•【字号】深社保发[2003]83号•【施行日期】2003.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7月16日深社保发[2003]83号)为规范我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经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确定的,为本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方便参保人就医并便于管理;(二)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三)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四)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第四条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本市区域卫生规划、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数量及分布情况,制定定点医疗机构总体规划,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总量控制。
第五条本市持有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一)具有与本医疗机构等级相应的医疗技术设备和医护人员;(二)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三)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收费和药品零售价格的各项规定,收费标准实行公示制度;(四)承诺严格遵守执行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健全的医疗保险管理组织,有领导分管医疗保险工作,配备必要的兼职或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满足社会医疗保险需要的计算机等设备。
社保定点医疗机构信用分4个等级
社保定点医疗机构信用分4个等级社保定点医疗机构信用分4个等级深圳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将分为AAA、AA、A和B级四个等级,按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市民看病可看“信用等级”而入。
昨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发布了《深圳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规定每2个医疗保险年度将对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一次,医疗机构应将评定标牌挂于醒目位置,引导参保人就医。
将建立定点医疗机构信用档案根据新出台管理办法,市社保经办机构建立定时通报制度,向卫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信用等级评估状况及定点医疗机构的不诚信行为。
同时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公布定点医疗机构的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并提供查询服务。
这里的定点医疗机构指签订《深圳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且生效满一年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所属科室、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社区医疗服务站等不单独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单位医务室、中医馆、诊所等医疗机构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参保人满意度考评占总分值20%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与哪些指标挂钩?记者了解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将以定点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遵守社保医疗服务规定和履行《协议书》情况为主要依据,结合定点医疗机构日常开展社会保险医疗服务的工作量、服务量和服务满意度,以及违规查处情况等,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信用等级进行综合评定。
综合评定总分值(以下简称评定总分值)为200分,包括指标考评、现场考评和满意度考评三部分。
其中,指标考评部分占评定总分值的40%,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生育分娩次均医保费用、少儿住院次均医保费用、住门比、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率等纳入考评。
现场考评部分占评定总分值的40%,各项管理制度、措施、工作计划落实情况,病历、处方等的检查情况等纳入考评。
满意度考评部分占评定总分值的.20%,根据《参保人对深圳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满意度问卷调查表》进行满意度评分。
深圳市社会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信用等级
深圳市社会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一、深圳市社会保险定点医院(一)AAA单位38家深圳市儿童医院盐田区盐港医院深圳仁安医院深圳口岸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边防部队总医院深圳市罗湖区中医院深圳坂田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深圳医院(福田)中山大学附属第八医院(深圳福田)深圳市眼科医院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人民医院深圳市福田区风湿病专科医院龙岗区第四人民医院龙岗区第二人民医院深圳中山泌尿外科医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医院深圳市龙岗区第五人民医院深圳市宝安区妇幼保健院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深圳曙光医院深圳仁康医院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人民医院深圳市中医院深圳市宝安区福永人民医院深圳伟光医院深圳市福田区妇幼保健院深圳永福医院深圳市康宁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深圳医院深圳宝田医院深圳市龙岗中心医院深圳市龙华区人民医院深圳希玛林顺潮眼科医院深圳市龙岗区第六人民医院深圳和美妇儿科医院宝安沙井新桥卫生院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深圳恒生医院(二)AA单位68家深圳华侨城医院深圳市罗湖区妇幼保健院深圳远东妇产医院深圳市福田区肛肠专科医院深圳市南山区妇幼保健院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人民医院深圳市福田区第二人民医院深圳仁爱医院深圳燕罗塘医院深圳市大鹏新区妇幼保健院深圳健安医院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区中心医院深圳仁合医院深圳平乐骨伤科医院光明新区中心医院深圳市宝安区石岩人民医院深圳市龙岗区耳鼻咽喉医院深圳景田医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深圳宝兴医院深圳天伦医院龙岗区人民医院深圳龙济医院深圳市坪山区人民医院深圳市孙逸仙心血管医院深圳市妇幼保健院深圳市南山区蛇口人民医院深圳市宝安区中心医院深圳华侨医院深圳平乐骨伤科医院坪山院区深圳市宝安区中医院罗湖中医院康复分院深圳复亚医院深圳福华医疗美容医院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人民医院深圳市龙岗区第三人民医院港龙妇产医院深圳市坪山区妇幼保健院深圳雪象医院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盐田区人民医院深圳宝生妇儿科医院深圳春天医疗美容医院深圳万丰医院深圳五洲中西医结合医院深圳罗岗医院深圳市南山区西丽人民医院光明新区人民医院深圳肖传国医院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深圳沙河医院罗湖区人民医院老年病分院(深圳市罗湖区医养融合老年病医院)深圳市人民医院深圳远大肛肠医院深圳爱尔眼科医院深圳市龙岗区中医院深圳龙翔医院深圳军龙医院深圳广生医院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深圳慈海医院深圳正康骨科医院深圳市龙岗区骨科医院深圳市龙岗区第七人民医院深圳中海医院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深圳市人民医院龙华分院(三)A单位1家深圳龙城医院二、深圳市社会保险定点门诊部(含无住院部医院及独立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一)AAA单位11家深圳博耀门诊部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计生服务中心深圳市福田区慢性病防治院深圳同德门诊部深圳市慢性病防治中心门诊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深圳市南山区慢性病防治院深圳市罗湖区慢性病防治院深圳鹏华门诊部深圳鸿安门诊部龙岗区布吉街道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二)AA单位29家深圳太安门诊部深圳东方社区门诊部深圳市龙华新区妇幼保健中心中航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深圳仁济中西医结合医院门诊部(深圳仁济中西医结合医院门诊部有限公司)深圳市公安局监管医院颐和门诊部深圳广凯门诊部深圳宝民门诊部深圳上星门诊部深圳新乡门诊部(益康门诊部)深圳市德瑞康希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康希门诊部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深圳市东部友鑫门诊部深圳市保健办深圳固生堂中医门诊部深圳康华门诊部深圳市德林门诊部竹园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深圳市社会福利中心康复医院宝安区沙井坣岗卫生院深圳洪仁门诊部深圳任达爱心护理院门诊部深圳深浩门诊部深圳中和门诊部福田区农科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深圳瑞恩门诊部盐田区妇幼保健院广东省深圳牙科中心(三)A单位11家深圳爱康卓悦快验保门诊部(深圳爱康卓悦快验保门诊部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社会福利中心宝安区社会福利中心深圳正华门诊部(深圳正华门诊部有限公司)深圳和协门诊部深圳市永安门诊部深圳康桥门诊深圳市急救中心深圳市龙华区慢性病防治中心门诊部深圳凡顺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深圳长杏门诊部(四)B单位3家深圳胃思宝门诊部深圳新兴皮肤病专科门诊部深圳市八福贸易有限公司盛美佳门诊部三、深圳市社会保险定点医药公司(一)AAA单位3家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总部)深圳市中联大药房有限公司深圳市健润佳药房(二)AA单位19家深圳市正洲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部)深圳市瑞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总部)深圳市文华医药有限公司深圳市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部)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深圳市亚洲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深圳华美佳医药有限公司(总部)深圳市兴万盛大药房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总部)深圳市俊龙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深圳市永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深圳市一德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深圳二天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总部)深圳市本草药房有限公司(总部、对内)深圳市润德丰大药房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广安利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总部)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深圳)连锁有限公司深圳市友和医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深圳市杏林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三)A单位14家深圳市立丰大药房有限公司(总部)深圳市元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总部) 深圳市瑞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总部)深圳市南北药行连锁有限公司广东永安堂药房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安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参林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总部)深圳市宝华药行连锁有限公司深圳市永生源医药有限公司深圳市桐济堂医药有限公司深圳市民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部)华润堂(深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港大药房有限公司(四)B单位1家深圳市集百草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部)。
深圳医保知识参考题库(有答案)
医保参考试题(一)判断题1. AA级定点医疗机构按其上年度月平均医保费用的80%(AA 先进单位为90%)预先拨付医疗保险偿付费用,并实行差额结算。
(X)2. AAA级定点医疗机构可以免检。
(X)3. AA级定点医疗机构按其上年度月平均医保费用的70%(AA 先进单位为80%)预先拨付医疗保险偿付费用,并实行差额结算。
(X)4. 在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中,得分在180分以上的单位评定为医疗保险信用等级AAA级单位。
(√)5. 市社会保险机构对B级定点医疗机构不予奖励,不予偿付质量挂钩金,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检查为每两个月一次,检查数量为病历处方数量的30%,并督促其进行整改。
(X)6. 经企业申请,低收入的本市户籍在职人员可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
(X)7. 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受奖励的举报人发放奖励决定书并送达举报人,举报人应自奖励决定书发出之日起6个月领取奖励金。
(√)8. 市社会保险机构定期制定《参保人对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服务满意度问卷调查表》和《参保人对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服务满意度问卷调查表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参保人的评分占信用等级评定总分值20%。
(√)9. 参保人违反医疗保险规定未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暂停其社会保障卡记账资格6个月。
(X)三个月10. 参保人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被市社会保险机构暂停其社会保障卡记账资格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支付,按有关规定申请报销。
(√)11. 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支付给每个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的门诊医疗(含急诊)费用,总额最高不得超过800元。
(√)12. 参保人违反医疗保险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暂停其社会保障卡记账资格12个月。
(√)13. 市社会保险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医疗费用低于约定偿付标准的部分给予适当奖励。
(√)14.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享受"个人账户不足支付且医疗保险年度内自付费用超过一定金额的,超过部分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或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政策时,不能同时享受社康中心就医医保药费打七折的政策。
深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单位奖励办法-深社保发[2000]37号
深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单位奖励办法正文:---------------------------------------------------------------------------------------------------------------------------------------------------- 深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单位奖励办法(2000年5月31日深社保发[2000]37号)一、评比先进定点医疗单位的条件(一)凡与市社保局签订协议1年以上,本年度无重大医疗责任事故和严重违规行为,年度质量考核成绩为合格以上的定点医疗单位;(二)有主管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的单位领导,有由各相关科室人员组成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机构,有本单位制定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真正做到领导、机构、制度三落实;(三)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到位、工作落实、定期自查自纠,严格兑现奖罚,服务规范,质量优良,费用合理,参保人满意率较高。
二、量化评比具体办法(一)建立8项考评指标,确定每项指标的计量分值。
各单位各项指标分值的代数和,即为参评单位量化考评获得的总分。
(二)将参评的定点医疗单位划分为: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市级专科医院、企事业卫生所(室)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6个类别。
其中,一级医院类包括区级专科医院。
(三)在同一类别中对各参评单位最后获得的总分进行比较。
经过综合平衡,在总分领先的参评单位中优选出1至3个单位,由市社保局授予“医疗保险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的称号,同时按规定从“医疗保险优质服务奖励基金”中给予奖励。
(四)总分低于同类参评单位平均值30%以上的单位,将酌情扣减其与质量挂钩偿付部分的1至5个百分点。
三、量化指标计分办法(一)提供门诊处方与住院病历的完整率。
在例行检查中,凡参保单位提供的门诊处方与住院病历不足应提供数量90%的,不计分;提供的门诊处方与住院历数量在应提供数量90%以上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各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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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12.05•【字号】深人社规[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2〕22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建立诚信医疗保险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结合我市医疗保险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12月5日深圳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深圳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建立诚信社会保险医疗服务体系,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和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社会保险机构签订《深圳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的定点医疗机构的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相同类别和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统一内容、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定。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AA、AA+、AA、A和B级五个等级,按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章评定内容第五条市社会保险机构以定点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遵守社会保险医疗服务规定和履行《协议书》情况为主要依据,结合定点医疗机构日常开展社会保险医疗服务的工作量、服务量和服务满意度,以及违规查处情况等,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评定。
综合评定总分值(以下简称评定总分值)为200分,包括指标考评、现场考评和满意度考评三部分。
定点医疗机构所属科室、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社区医疗服务站等不单独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其社会保险医疗服务行为视为定点医疗机构的行为,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的信用等级评定范围。
定点医疗机构所属分院单独参加信用等级评定。
第六条指标考评部分占评定总分值的30%。
其中,根据《协议书》对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次均医疗保险总费用的考评占评定总分值的10%。
根据《协议书》其他标准执行情况,按《深圳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考核占评定总分值的20%。
第七条现场考评部分占评定总分值的50%。
根据定点医疗机构为提供社会保险医疗服务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措施、工作计划、总结及其具体落实情况,所配置的管理人员、机构和各项设施情况,工作人员掌握、执行社会保险医疗服务规定的情况,病历、处方等的检查情况,包括日常监督检查、联合检查、交叉检查及违规查处情况等,按《评定标准》评分。
第八条满意度考评部分占评定总分值的20%。
按《参保人对深圳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满意度问卷调查表》(以下简称《满意度表》)进行问卷调查,按调查结果和《参保人对深圳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满意度问卷调查表评分标准》(以下简称《满意度标准》)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满意度评分。
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按以下类别和等级分别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按分数排序:市属综合医院、市属专科医院、区属综合医院、区属妇幼保健院、区属中医院、街道二级医院、街道一级医院、社会办医院、门诊部(含独立社康中心)。
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评定总分值在180分以上的,评定为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AAA级单位;分值为170-180分的,评定为AA+级;分值为150-170分的,评定为AA级;分值为120-150分的,评定为A级;120分以下的,评定为B级。
第三章评定组织与程序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市社会保险机构按照《满意度表》进行问卷调查,并按《满意度标准》进行评分;(二)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近两个医疗保险年度对《协议书》各项标准执行的情况,按照《评定标准》进行评分;(三)由市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和医疗保险专家代表组成市社会保险医疗机构评定小组,按照《评定标准》在现场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考评;(四)市社会保险机构依据上述满意度评分、指标评分和现场评分等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评定;(五)市社会保险机构对综合评定的等级结果予以公示,根据社会公示反馈结果确定最终评定结果,并通过媒体或市社会保险机构网站向社会公布最终评定结果。
第四章信用等级管理第十二条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评定信用等级情况,按照本章规定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对AAA级定点医疗机构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一)按医疗机构上一个医疗保险年度月平均医保费用的100%预先拨付医疗保险偿付费用,并实行差额结算;(二)医疗保险年度年终结算时全额偿付与社会保险医疗服务质量挂钩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质量挂钩金);(三)采取专项检查的方式对其医疗服务医疗保险服务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四)通过市社会保险机构网站及其他媒体向社会宣传AAA级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四条对AA+级定点医疗机构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一)按医疗机构上一个医疗保险年度月平均医保费用的85%预先拨付医疗保险偿付费用,并实行差额结算;(二)医疗保险年度年终结算时全额偿付质量挂钩金;(三)采取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其医疗保险服务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定期检查每次检查病历数量为:三级医院150份、二级医院100份、一级医院50份;每次检查处方等数量为:三级医院600份、二级医院400份、一级医院200份、门诊部等100份。
第十五条对AA级定点医疗机构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一)按医疗机构上一个医疗保险年度月平均医保费用的70%预先拨付医疗保险偿付费用,并实行差额结算;(二)医疗保险年度年终结算时偿付质量挂钩金的90%;(三)采取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其医疗保险服务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定期检查每次检查病历数量为:三级医院200份、二级医院150份、一级医院100份;每次检查处方等数量为:三级医院700份、二级医院500份、一级医院300份、门诊部等200份。
第十六条对A级定点医疗机构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一)按医疗机构上一个医疗保险年度月平均医保费用的50%预先拨付医疗保险偿付费用,并实行差额结算;(二)医疗保险年度年终结算时偿付质量挂钩金的80%;(三)采取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其医疗保险服务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定期检查每次检查病历数量为:三级医院300份、二级医院200份、一级医院150份;每次检查处方等数量为:三级医院1000份、二级医院800份、一级医院600份、门诊部等400份。
第十七条市社会保险机构对B级定点医疗机构不予奖励,不予预先拨付医疗保险偿付费用,不予偿付质量挂钩金,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每两个月进行一次定期检查,检查数量为病历处方数量的30%-50%,并督促其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专项检查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病历和处方等的检查数量。
第十九条定点时间不满一年的新增定点医疗机构,评定期内不予评定,不予预先拨付医疗保险偿付费用,全额偿付质量挂钩金。
第二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含医疗机构及其参评下属分支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出现违反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情形,被市社会保险机构作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的,或经连续3次病历处方抽查,其合格率AAA级单位低于95%、AA+级单位低于90%、AA级单位低于85%、A级单位低于75%的,该评定年度内其信用等级按序下调一个等级。
定点医疗机构被暂停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自其被暂停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资格之日起,按B级定点医疗机构偿付。
定点医疗机构在信用等级评定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在该评定年度内直接评定为B级。
第二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自公布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变更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应自确认其信用等级变更之日起10日内通过市社会保险机构网站和其他媒体公布变更结果。
第二十二条市社会保险机构建立定时通报制度,向卫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信用等级评估状况及定点医疗机构的不诚信行为。
市社会保险机构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公布定点医疗机构的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将市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制作的信用等级评定标牌挂于醒目位置,引导参保人就医。
第二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参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每两个医疗保险年度评定一次。
第二十六条市社会保险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及《协议书》等调整《评定标准》、《满意度表》、《满意度标准》,并公布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以下”均不含本数,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08〕26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1.参保人对深圳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满意度问卷调查表(门诊病人)(略)2.参保人对深圳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满意度问卷调查表(住院病人)(略)3.参保人对深圳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满意度问卷调查表评分标准(略)4.深圳市社会保险定点医院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略)5.深圳市社会保险定点门诊部(含独立社康中心)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略)6.参保人对深圳市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满意度问卷调查表(略)7.参保人对深圳市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满意度问卷调查表评分标准(略)8.深圳市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