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2011年1号
沪府发〔2011〕3号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
现将《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实施房产税改革是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十二五”时期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细致工作,密切配合,确保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试点顺利进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
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范围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二、征收对象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三、纳税人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四、计税依据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
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五、适用税率适用税率暂定为0.6%。
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沪府办发〔2011〕1号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1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一月四日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体现政府公共服务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发布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9〕7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本市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评价主体)本市财政部门和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责任主体。
财政部门是指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各区县财政局。
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适用范围)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基本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
绩效评价注重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
绩效评价客观、公正,标准统一、资料可靠,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部门(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
绩效评价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评价依据)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规章制度;(二)国家、本市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三)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四)部门(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绩效目标;(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六)部门(单位)预算申报的相关材料、依法批复的部门(单位)预算;区县及以下各级政府申请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相关资料;(七)部门(单位)决算报表及报告;(八)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九)其他相关材料。
二类费用_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取费标准集合(上海市_2012年版)
I工程费用/建安费(万元):3000II投资估算/总投资(万元):6000 二类费用(单位:万元) 计算依据备注序号名称标准收费难度调整系数专业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0投资估算编制 2.8600 ---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1项目建议书编制费9.4286 11-计价格[1999]1283号按总投资额,可研调整系数也在前两行输入2项目建议书评估费: 5.7143 11-计价格[1999]1283号按总投资额,评估费用可能不被列入项目费3可研报告编制费:18.8571 11-计价格[1999]1283号按总投资额4可研报告评估费:7.1429 11-计价格[1999]1283号按总投资额5建设单位管理费(代建费):73.0000 11 财建(2004)300号财建(2002)394号按总投资,不重复计算建设单位管理费与代建费;6勘察费15.0000 11 计价格[2002]10号 7设计费103.8000 11 计价格[2002]10号特殊建筑注意调整系数,装饰按装饰概算为基数,上浮50%,古建筑调整系数为1.3-1.68编制施工图预算10.3800 11 计价格[2002]10号按设计费的10%,不般不计入9编制工程竣工图8.3040 11 计价格[2002]10号按设计费的8%10工程监理费93.7200 1.211发改价格[2007]670沪建交联[2007]802沪府发[2011]1号文按建安费11招标代理服务费汇总(含清单)25.0400 11.1施工招标代理费8.8000 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按建安费11.2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费 3.1000 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按建安费11.3设计招标代理费 2.8000 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按建安费11.4勘察招标代理费 1.1200 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按建安费11.5工程量清单编制费或招标控制价9.2200 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7号按建安费12施工图审查费 6.0000 1 沪价费(2011)002号沪价费(2011)007号按建安费,最低收费5000,保障性住房按70%收费13财务竣工决算审计8.7000 财建[2001]512号按总投资14概算评估 3.6000 财建[2001]512号按总投资15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25.3500 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按建安费16环境评估报告书编制费7.5882 计(2002)125号 17环境评估报告表编制费 2.3529 计(2002)125号 18节能评估报告书 6.0000 沪府发(2011)38号投资1亿元以下收3万元,5亿以上6万元19节能评估报告表 3.0000 沪府发(2011)38号投资1亿元以下收2万元,5亿以上3万元输入投资额自动计算的EXCEL版,请联系*******************索要常用:1、计入固定资产:可行性研究费《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总投资勘察设计费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工程费用环境影响评价费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 125号);总投资工程建设监理费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安造价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率;总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指标工程保险费编制投资估算和概算时可按建安造价的比例估算;建筑安装工程保险费率序号工程名称保险费率(‰)1 建筑工程1.1 民用建筑住宅楼、综合性大楼、商场、旅馆、医院、学校等2-41.2 其他建筑工业厂房、仓库、道路、码头、水坝、隧道、桥梁、管道等3-62 安装工程农业、工业、机械、电子、电器、纺织、矿山、石油、化学3-6及钢铁工业、钢结构桥梁等附表二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序号计费额收费基价1 500 16.52 1000 30.13 3000 78.14 5000 120.85 8000 181.06 10000 218.67 20000 393.48 40000 708.29 60000 99I.410 80000 1255.8ll 100000 1507.012 200000 2712.513 400000 4882.614 600000 6835.615 800000 8658.416 1000000 10390.1注:计费额大于1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039%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正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从2011年1月28日起,凡在本市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
二、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减免房产税认定时,应如实填写房产税认定申报表,并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一)房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书;(二)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三)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四)购房人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五)无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提供);(六)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文件、资料。
三、购房人提交本公告第二条所列资料后,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原有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向房屋状况信息部门查询原有住房情况,并将取得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原件)送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购房人提供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复核购房人提供的有关信息。
浦东新区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联合发文-规范区财力投资项目监理费计费标准
浦东新区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联合发文规范区财力投资项目监理费计费标准日前,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审计局联合发文,按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和上海市政府“沪府发[2011]1号”文规定,规范区财力投资项目监理费计费标准。
文件明确: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建设部和上海市政府文件要求,结合新区实际,重新制定了《浦东新区财力投资项目工程设计勘察费、工程建设监理费标准》,要求工程建设监理的具体管理按国家和市相关规定执行,使用浦东新区镇级财力建设的项目,也参照本标准执行。
监理,是建设工程中提供高层次技术管理服务的行业,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的守护神。
无论是从监理的工作环境,承担的工作量、工作责任和风险,还是从人员的素质要求来看,都要高于其他专业。
由于价格竞争和关系竞争,导致监理的付出与收益明显不对称,严重制约了监理业的发展,给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管带来隐患。
尽管浦东新区有别于其他区县,有它的特殊性,但浦东新区规范监理市场取费的的做法值得推崇,对各区县都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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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编辑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财力投资项目工程设计勘察费、工程建设监理费标准》的通知沪浦发改投〔2012〕339号新区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祝桥镇:为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新区财力投资项目工程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的计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和监理收费行为,结合新区实际,我们重新制定了《浦东新区财力投资项目工程设计勘察费、工程建设监理费标准》。
法律、法规、标准清单、起重机械分类
索引文号 沪建建管[2009]069号
45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 规定》的通知
建质[2003]82号
46
关于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意见
沪建建管[2004]第113号
47
关于遏制市政工程、人工挖孔桩施工(维护)中毒事故的通知
建安办[2005]10号
84 查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安委 [2010] 6号
85
处 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 知
法发
[2011]
20号
86
生产安全事故约见谈话警示实施办法
沪安监管监二[2011]38号
第 2 页,共 3 页
事
故
调
查
处
序 号
16 查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建筑业生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交[2008]683号
17
关于上海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建建管[2009]61号
18
关于加强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建交[2009]243号
19
关于开展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继续 教育的通知
30 环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环保、便民工地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31 境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审
32 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的通知
33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11号文
沪府发〔201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为深刻吸取“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教训,切实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施工管理混乱和监管缺失等问题,加强各类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全面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一)集中整治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全市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落实责任,针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用一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建筑市场的整治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堵住质量安全管理漏洞,完善管理措施,进一步形成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管理长效机制,推进上海建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大修工程)必须按照建设程序规定,严格履行项目立项、项目报建、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许可、征地拆迁、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
各级建设交通、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保、安全监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流程,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和减少审批环节。
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停止资金拨付,并严肃查处违反建设程序的有关部门责任人和企业法人代表。
台北广州等城市垃圾分类方式
台北市台北市垃圾分类的强干预(一)强制分类的法制手段1974年起,以“废弃物清理法”颁布为标志,台湾地区垃圾处理进入官方管理阶段。
1997年台湾地区推动“资源回收四合一计划”,要求社区组建资源回收互助组织推动庭垃圾分类、回收和预处理,形成分类系统;官方形成收运系统;回收商负责资源回收,形成终端处理系统;信托基金向回收体系注入资金推动社区、回收商和地方政府清洁队严格执行资源回收制度,进一步明晰了垃圾分类回收的主体责任与运作框架。
2002年,台湾地区颁布“资源回收再利用法”,对社会生产、消费行为进行强制性环保化改造。
2003年台湾地区制定“零垃圾”政策,确立垃圾全回收、零废弃的目标。
当局决定利用清洁队的工作便利,将过去以软性宣传劝导方式改为垃圾强制分类。
2005年,台湾地区全面推动“垃圾强制分类计划”,要求民众按照一般垃圾、资源回收物、厨余垃圾进行分类排出,前三个月采用劝导方式,第四个月开始采用由执行机关稽查处分方式强制规范民众进行垃圾分类。
(二)垃圾回收的“三规”行动1994年,台北市在大安区试点“垃圾不落地”政策,要求居民的垃圾投放行为受政府“规定的时间”及“规定的地点”的约束,要求垃圾车行驶在“规定的路线”。
为了提高资源回收的效果,台北市推行了“三合一资源回收计划”,方便市民将垃圾分类、资源回收、垃圾清运一次完成。
为了配合制度的实施,台北市政府对原有的环卫基础设施进行了改造:一是减少街头垃圾桶的数量,仅在少数地方设立分类回收桶,大多数人只能把垃圾带回家扔弃。
二是组建垃圾车清运队伍,固定垃圾清运路线和时间,配合垃圾不落地的实施。
(三)从“随水征收”到“随袋征收”:垃圾分类的利益驱动1991年台湾环保主管部门颁布“一般废弃物清除处理费征收办法”,开始推行垃圾收费制度。
同年台北市开始推行按量计费的垃圾费“随水征收”,要求居民每使用1吨自来水必须加收4元垃圾费。
2000年台北市出台“一般废弃物清除处理费征收自治条例”,强制实行垃圾费“随袋征收”政策,要求家庭垃圾必须用政府特制垃圾袋装,按垃圾袋容量计费,真正实现了“少丢垃圾少付费,勤作分类更省钱”的公平原则。
市政府等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等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11〕9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做好本市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驻沪部队,武警上海市总队: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30号)以及《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称“本市《暂行办法》”)规定,现就做好本市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作如下通知:一、接收安置的任务和对象本市接收安置的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数量,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下达的安置任务执行。
安置任务分配到各区县,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接收的城镇退役士兵数量落实安置指标,市政府不再另行下达安置任务。
2012年7月底前,要基本完成本市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凡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以下退役士兵,由区县安置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政策规定,负责接收安置:(一)退役义务兵。
包括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按照有关规定,服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退役士官。
包括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或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二、接收安置的政策措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对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作出调整改革,建立了以扶持就业为主,发给退役金后自主就业、政府安排工作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的制度体系。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大力宣传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基本内容,确保政策制度调整前后的平稳过渡,确保安置改革稳妥推进。
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
沪府发[201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为深刻吸取“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教训,切实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施工管理混乱和监管缺失等问题,加强各类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全面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一)集中整治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全市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落实责任,针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用一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建筑市场的整治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堵住质量安全管理漏洞,完善管理措施,进一步形成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管理长效机制,推进上海建筑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大修工程)必须按照建设程序规定,严格履行项目立项、项目报建、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许可、征地拆迁、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
各级建设交通、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保、安全监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流程,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和减少审批环节。
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停止资金拨付,并严肃查处违反建设程序的有关部门责任人和企业法人代表。
浦东新区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联合发文 规范区财力投资项目监理费计费标准
浦东新区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联合发文规范区财力投资项目监理费计费标准日前,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审计局联合发文,按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和上海市政府“沪府发[2011]1号”文规定,规范区财力投资项目监理费计费标准。
文件明确: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建设部和上海市政府文件要求,结合新区实际,重新制定了《浦东新区财力投资项目工程设计勘察费、工程建设监理费标准》,要求工程建设监理的具体管理按国家和市相关规定执行,使用浦东新区镇级财力建设的项目,也参照本标准执行。
监理,是建设工程中提供高层次技术管理服务的行业,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的守护神。
无论是从监理的工作环境,承担的工作量、工作责任和风险,还是从人员的素质要求来看,都要高于其他专业。
由于价格竞争和关系竞争,导致监理的付出与收益明显不对称,严重制约了监理业的发展,给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管带来隐患。
尽管浦东新区有别于其他区县,有它的特殊性,但浦东新区规范监理市场取费的的做法值得推崇,对各区县都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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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编辑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财力投资项目工程设计勘察费、工程建设监理费标准》的通知沪浦发改投…2012‟339号新区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祝桥镇:为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新区财力投资项目工程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的计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和监理收费行为,结合新区实际,我们重新制定了•浦东新区财力投资项目工程设计勘察费、工程建设监理费标准‣。
上海市关于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建交联〔2012〕350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财政局,各管委会,市级预算单位,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号),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沪府[2010]7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建设工程,应按上海市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执行,接受本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其中建设工程达到报建限额以上的,还应遵守本市建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接受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且达到报建限额以上的建设工程,应纳入本市建筑市场管理统一平台,在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报建,并在报建时作统一标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进行审核。
集中采购的建设工程,由采购人和市、区集中采购机构凭“工程项目采购需求表”办理报建及招标手续。
分散采购的建设工程,由采购人自行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报建及招标手续。
三、城市维护项目中,工程类(改造、大修、中修等)应纳入建筑市场管理统一平台,并接受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城市维护项目中的整治类、日常维护类(小修、日常养护)、行业管理类等项目,采购人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组织采购,并接受本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采购,列入当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货物类目录的,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五、承发包管理有关规定:(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市、区集中采购机构受预算单位委托,按以下要求进行:1、招标(采购)信息(公告)和中标结果(公告)同时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和上海建筑建材业网发布。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20110101修订)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11〕24号,以下简称新修订的《奖励补助若干规定》)。
1、新修订的《奖励补助若干规定》做了哪些调整?答:与原规定相比,新修订的规定做了以下调整:一是提高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每人每月2.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元。
二是统一并提高了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标准。
凡是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标准提高到每人5000元。
三是统一并提高了婚后无子女人员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标准。
凡是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标准提高到每人10000元。
2、新奖励标准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答:自2011年1月1日起,凡符合新修订的《奖励补助若干规定》规定条件领取奖励费的,按照新奖励标准执行。
3、哪些人员按照新标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答:下列人员按照新标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一)2011年1月1日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子女未满16周岁的本市户籍公民,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
(二)2011年1月1日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自领证之日起执行新标准。
4、符合哪些条件的人员按照新标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自2011年1月1日起,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保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5000元。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50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2011年关于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
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一、为正确贯彻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1980)110号文批准发布的《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二、凡房屋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均依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各部门、各单位自管房屋亦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三、《租用公房凭证》是承租人或承租单位(以下统称承租户)与房管部门建立租赁关系的凭证。
对新配、增配、分户、过户、交换住房的承租户由房管所与承租户建立租赁关系时发给;对原已租用公房的,可经过核对租赁户名,分期分批逐步补发。
承租户要求分户、过户、交换住房,或要求自费对承租的公房进行改装、搭建等事项,须凭本证向房管所办理申请。
承租户在取得房屋分配单位的配房证明后,必须在两个月内与房管所办理租赁手续,逾期作废。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与房管部门建立租赁关系,擅自占用空关的公有房屋,即构成强占公房行为。
在《办法》公布后强占公房者,房管所应宣传《办法》规定,说服其立即迁出,同时用书面通知限期迁出(限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强占期间处以月租额加倍的罚款,由区(县)房地局核定。
逾期拒不迁出的,根据《办法》规定,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制裁。
在《办法》公布前强占的,亦应限期迁出,强占期间应交付月租额相等的房屋使用费,由房管所核定。
如有特殊情况,需另行调整房屋的,应从严掌握,由区(县)房地局(郊县房管所,下同)核定。
四、承租户擅自将公房转租、转让、收取高租、押租或顶费等,均属非法行为。
一经发现,应即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视情况,收回其多余房屋。
对利用住房交换,勒索财物或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的,一经发现,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视情况撤销其交换房屋的申请。
这类问题,一律由房管所报区(县)房地局核定。
抗拒房管部门处理的,按《办法》第四条规定,移请人民法院处理。
五、承租人或同住的家庭成员要求分立租赁户名,凡符合下列原则,可以分户:1.双方有本处常住户口,经济上已分开独立生活的;2.房屋可以分间单独使用,分户后不致造成居住上或使用上困难的;3.有欠租的,分户各方必须落实偿付欠租的责任;4.单位承租的职工家属宿舍中有非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可以分户;如属本单位职工,无其它纠葛,经单位书面同意,也可分户。
沪府办发〔2011〕6号 上海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1号文实施意见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坚持以居住为主、以市民消费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原则,采取税收、信贷、行政、土地、住房保障等政策措施,多管齐下,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逐步解决居民住房问题,进一步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综合研究确定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并于2011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动迁安置房“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继续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标准,逐步扩大政策受益面,实现“应保尽保”;在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和部分郊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工作基础上,年内进一步放宽申请准入标准,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受益面;研究试行经济适用住房租赁、租售转换新机制。
加快保障性住房房源建设和供应,全年开工建设和筹措保障性住房1500万平方米(约22万套)。
继续加大旧区改造力度,拆除中心城区二级旧里以下房屋80万平方米(受益家庭约3.2万户),启动郊区城镇危旧房改造。
加大保障性房源筹措力度,新出让商品住房地块必须按照不小于5%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
按照国家要求,确保完成2011年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
三、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严格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34号)规定,根据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
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11〕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一月四日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体现政府公共服务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发布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9〕7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本市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评价主体)本市财政部门和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责任主体。
财政部门是指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各区县财政局。
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适用范围)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基本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
绩效评价注重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
绩效评价客观、公正,标准统一、资料可靠,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部门(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
绩效评价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评价依据)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规章制度;(二)国家、本市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三)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四)部门(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绩效目标;(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六)部门(单位)预算申报的相关材料、依法批复的部门(单位)预算;区县及以下各级政府申请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相关资料;(七)部门(单位)决算报表及报告;(八)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九)其他相关材料。
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住宅修缮工程的建设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住宅修缮工程的实施及其建设管理。
第三条(管理机构)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住宅修缮工程的具体管理。
市、区县建设交通委对住宅修缮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综合协调管理。
绿化市容、质量技监、卫生、人防、气象、公安等部门以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信息等市政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各自职责,负责相关设施设备的修缮、改造和维护的管理。
第二章工程实施管理要求第四条(计划立项)实施住宅修缮工程的项目,由业主(指房屋所有权人或者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委托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向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享受市财力补贴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上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立项;享受区级财力补贴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立项,汇总后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其他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出具备案证明,汇总后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市级城市维护资金每年安排计划和预算,用于住宅修缮工程,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五条(编制修缮实施方案)住宅修缮工程项目应选择具有相关工作业绩并拥有监理、造价等专业人员的单位或者项目管理公司作为实施单位。
享受政府补贴资金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在征求工程项目所在地业主和居委会意见后,选择实施单位;业主自筹资金实施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业主自行或者委托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代为选择实施单位。
由业主、物业公司、实施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确认住宅修缮工程的修缮科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11]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1.14
【实施日期】2011.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深入推进居民医保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39号)要求,现就做好2011年本市居民医保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2011年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以及个人缴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契税征管职能划转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11]1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契税征管职能划转事项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契税征管职能划转事项的通知
(沪府发〔2011〕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理顺和完善本市契税征管体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3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本市契税征管职能由财政部门划转至地税部门,本市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契税。
本市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加强配合,确保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平稳有序完成。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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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发[201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为深刻吸取“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教训,切实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施工管理混乱和监管缺失等问题,加强各类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全面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一)集中整治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全市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落实责任,针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用一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建筑市场的整治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堵住质量安全管理漏洞,完善管理措施,进一步形成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管理长效机制,推进上海建筑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大修工程)必须按照建设程序规定,严格履行项目立项、项目报建、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许可、征地拆迁、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
各级建设交通、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保、安全监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流程,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和减少审批环节。
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停止资金拨付,并严肃查处违反建设程序的有关部门责任人和企业法人代表。
(三)全面排查建筑企业质量安全隐患。
建筑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对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等情况,以及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开展全面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要及时改正,防止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建设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的动态监管,对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对有出借企业资质证书、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规定等违法行为的企业,要依法从严查处,追究单位法人代表、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源头控制(四)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对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重大问题,要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进行专门分析,并提出方案,预留费用。
工程初步设计必须达到规定深度要求,细化提出质量安全防护措施和费用。
建设单位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质量安全重大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
(五)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充分评估、论证,科学确定合理的施工工期。
在工程招标投标时,要将合理的施工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合理的施工工期;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增加技术措施费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六)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预算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单独列支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予以明确。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三、严格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七)严格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各类建设工程的承发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除依法可以不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一律公开招标,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招投标管理部门要从严审核,严格规范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
招投标中有虚假招标、串通投标和挂靠借用资质投标等违法行为的,中标一律无效。
同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规定依法从严处罚,并依据情节轻重,取消相关单位一年至三年参加投标的资格,取消评标专家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要进一步完善招标评标办法,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不作为评标条件;将施工招标中必须由注册建造师担任关键岗位列为评标条件;质量员、安全员的数量和人选作为合同约定内容。
(八)坚决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中标工程,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的部分再分包的,劳务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分包无效;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责令停业整顿,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建立本市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单位数据库,推行分包合同备案制度,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将相关合同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开展定期检查,发现实际分包单位和合同备案信息不符合的,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并按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分包单位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时,需提交经备案的工程业绩;未经备案的分包工程,不得作为资质审批的条件。
对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违法行为,管理部门在依法处罚的同时,要将处罚信息记入诚信手册,并在本市建筑建材业管理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
四、切实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九)加强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负总责,分包单位(含专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不服从管理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总承包单位应当编制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施工方案,并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指导现场施工,根据投标方案和合同确立的人员名单派驻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与本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合同备案时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总承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
工程施工时,项目经理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实施现场管理和监督。
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对所承揽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责,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施工规范、施工方案明确的顺序进行施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要求,认真落实设计方案中提出的专项质量安全防护措施。
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十)加强勘察设计现场服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和设计,防止因勘察、设计不合理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使用建筑材料的性能等要依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质量安全事故提出建议。
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现场服务,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指导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施工不符合设计的可以要求施工单位予以纠正。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果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
(十一)严格建筑材料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质量负责,保证建筑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加强建筑材料检测管理,健全和完善建设工程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检测单位的检测数据应当自动录入信息系统,检测完成后,通过信息系统出具检测报告,确保工程检测数据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建筑材料供应商承担建筑材料施工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对生产和提供不合格以及假冒伪劣建筑材料的,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不良名单,禁止其产品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并联合质量技监、工商等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十二)落实建设工程中介服务机构责任。
工程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服务,对所承担业务对应的工程质量安全负责,对编制虚假检测报告的、施工图审查意见重大失误和弄虚作假的中介服务机构,暂停其承接新的业务,并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或者吊销资质(对审图机构取消认定或者不予再次认定)。
五、切实落实监理责任(十三)完善工程监理招投标制度。
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招标以监理大纲、人员、设施配备、单位业绩、社会信誉、企业诚信和服务承诺等作为评标的主要内容,投标文件应当明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监理人员。
工程监理费按国家收费规定,以工程概算中建安工程费等为计费基数,按基准费率上浮20%计费。
政府投资项目监理费实行国库直拨。
招投标监管部门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核验监理取费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十四)提高工程监理现场控制能力。
监理单位应当切实落实施工现场的监理责任,选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实行总监理工程师现场负责制,监理日志和监理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必须有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其委托的监理人员签字。
工程监理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巡查,现场有施工时,必须有符合规定的监理人员到现场实施监理。
监理应当对分包企业资质和人员到岗情况实施检查,对于施工现场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对质量安全隐患,监理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制止无效时,应当及时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监理未履行对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和报告责任的,依法予以处罚。
本市建设工程实行监理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通过监理管理信息平台,按照管理部门规定的内容,定期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送施工现场监理情况的报告。
六、加强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管理(十五)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和注册执业人员的管理。
建筑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依法对本单位的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企业制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