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三重一大”事项管理制度(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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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三重一大”事项管
理制度(完整版)
目录
2023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三重一大”事项管理制度(完整版) (1)
一、基本要求 (2)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3)
三、决策机制和程序 (5)
四、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6)
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7)
六、责任追究 (8)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为进一步提高供销社科学民主决策水平,规范供销社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情况)事项的决策运行程序,不断加大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的力度,防范决策风险,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提高党统筹全面协调各方的能力,根据党的方针政策、有关法律法规和参照《关于印发〈县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结合供销社实际,特修订完善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要求
(一)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通过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作出决定,努力形成集体决策、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决策、执行机制。
(二)依据市社党组会议议事规则,严格按照制定的工作流程和决策程序组织实施。
(三)党组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使用,防止权力的滥用。
(四)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市社党组以会议的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重大项目
凡涉及“三位一体”农合联改革和供销社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社有资产管理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决策、重大项目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3、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研究、制定县农合联、供销社系统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5、研究决定县农合联和供销社系统(本级)财务预算、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6、制定、修改县农合联、供销社系统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
7、对县农合联和供销系统经营生产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作出决策;
8、供销社机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
9、涉及农合联和供销联社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10、向上级推荐各种荣誉称号和各种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奖惩事项;
11、工资奖金、医疗、职称、劳保福利待遇等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2、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置;
13、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人事任免
1、拟定供销系统行政岗位设计、人事任免和管理人员调配方案,决定管理人员的聘任和奖惩;
2、县管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
3、从外单位调入或是从非重点岗位转到重点岗位工作的人员的选调;
4、县农合联和县供销社工作人员招聘。
(三)大额资金使用管理
1、支出1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设备维修及基建维修项目等;
2、县农合联、社有企业投资30万元以上或政府性投资50万元(含)以上的基础建设项目;
3、财政资金扶持项目;
4、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1万元(含)以上的资金款项。
三、决策机制和程序
(一)按照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的规定,“三重一大”事项经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人员:出席班子会议的正式成员为县联社领导班子成员。
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确定可以邀请有关科室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党组会议为党组成员参加。
(三)民主决策程序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管理规定,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班子会、党组会议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论证。
2、县联社任免的干部,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3、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班子会、党组会议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
充分听取干部职工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四)凡是研究“三重一大”事项,至少提前一天报送纪检组,并邀请相关人员参加。
四、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党组会议议事规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党组会议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三)党组会议、班子会议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举行。
(四)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其他同志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五)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六)集体决策决议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党组会议、班子会议作处理决定,采取表决制。
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
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应超
过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采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条件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表决。
党组会议、班子会议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主持会议的党组书记或主任有权做最后决定。
(七)凡前次党组会或班子会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八)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九)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科室和责任人。
(十)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党组会议、班子会议做出的决定,由参加会议的领导班子成员或相关职能科室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二)党组会议、班子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县联社办公室负责催办、督促检查,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组书记、主任汇报;其他职能科室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情况严重的由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是否上报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
六、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或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单位、职工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