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性公文中模糊词语的运用原则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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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性公文中模糊词语的运用原则探析
公文,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用来办理公务、有特定格式的应用文。一般来说,公文可以分为:规范性公文、法规性公文和日常事务性公文这三类。
法规性公文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法规,我们称其为“国家行政法规”,二是由地方,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及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我们称之为“地方性法规”。
法规性公文是一种应用范围十分广泛的公文,上至国家领导机关下至普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需要用法规性公文来规定有关人员应遵守的事项、应尽的职责、应履行的义务等以保证公务活动、生产和生活健康有序的进行。它主要用来规定“应该怎样”、“不应该怎样”“怎样去做”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因此这类公文应以纯粹的说明性文字对所涉及的对象、定义、范围、职责、权限、标准、时限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与其他类的公文相比,它在语言运用方面有着更加严格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准确性和严谨性、原则性和合理性、约束性和制约性、条理性和精确性、稳定性和时效性等。
叶蜚声、徐通铿先生的《语言学纲要》中提到:由于客观世界存在着模糊概念,客观事物本身存在着模糊性以及人的思想和主观世界存在着模糊性,因此人类的语言具有模糊性。法规性公文作为人类语言的一种,毋庸置疑也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世上没有绝对精确的语言,所谓的精确是与模糊都是相对而言的。法规性公文的语言需要大量的精确词语,如法规性公文对文件的实施时间、涉及到的具体实施部门、群体等,都需要使用精确语言来陈述。但有时仅仅依靠精确词语并不能达到使法规性公文语言准确严谨的目的,尤其是当精确词语不能完整表达文件的现象,需要追求一定的自由度时,模糊词语作为一类弹性比较大的词语无疑是比较好的选择,会成为其最恰当、最准确的表达形式。
所谓的模糊词语是指那些外延界限不确切,具有游移性的词。通过对2008、2009年《山东政报》中的法规性公文主要有办法(24篇)、条例(18篇)和规定(9篇)中出现的模糊词语进行标注和统计后发现,法规性公文中出现的模糊词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上述这几类模糊词语在法规性公文中是使用频率比较高的,也是随处可见的。虽然模糊词语在法规性公文中是大量使用的,但这并不代表模糊词语可以无条件地随便使用。任何词语都有其运用原则,模糊词语也不例外。如果按照其运用原则对其进行合理恰当使用,那会收到理想的表达效果,不然则会适得其反。如何在法规性公文中恰当地使用模糊词语,这涉及到模糊词语的使用原则问题。通过对法规性公文中大量模糊词语的分析研究,我们可以总结出模糊词语在法规性公文中的运用原则主要有以下几条:
一、当行文所涉及的对象彼此之间缺乏明确的界限,无法一一列举时可以运用模糊词语进行表达。
由于法规性公文中的内容涉及到公务活动、生产、生活、工作和学习中的方方面面,因此涉及的对象难免纷繁复杂。在行文涉及到的这些对象中,有的对象彼此之间并没有明确的边界,如果要一一进行列举不仅会增大撰写人的工作量,而且会使整篇公文的篇幅显得过于庞大,不免会产生许多啰嗦冗赘的语言,稍有疏忽便会造成内容上的遗漏。这时可以考虑选择使用恰当的模糊词语,因为模糊词语的有很强的概括性,如果运用得当,则会收到理想的表达效果。例如:各级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渡运安全管理责任制,严格组织落实渡运安全管理职责。
(山东省渡运管理办法.第四条) 短短一百余字的文件中就运用了“各级”、“主管”、“其他”、“有关”、“为主”、“严格”等大量的模糊词语,这里的“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
“其他有关部门”等都是概括性非常强的模糊词语,它们的运用使语言的表达更加简练,收到了理想的表达效果。如果此处换成一个个具体的政府和部门,将涉及到的对象进行一一罗列出来,这样一方面会使条文的语言显得十分啰嗦,违背了公文语言简洁性的特点。从另一方面讲也是行不通的,心思再缜密的撰写者也不可能将所有的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一个不落地准确列举出来。如果弄错一个或者少列一个,都将违背公文语言准确性的原则。在这里简单的几个模糊词语,就巧妙的将涉事政府和部门都囊括进来了,虽然没有告诉你究竟包括哪些政府部门,但是涉事的政府和部门都了然于心。这些模糊词语的运用大大增强了法规条文语言的概括性和严谨性,使行文更加简洁明了。
二、行文中涉及到预测推断或者不确定的内容时,可以运用模糊词语进行表述。
法规性公文中有时需要对并未发生的事情做一些限定,以防范于未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单纯地使用精确词语不仅很难收到理想的表达效果,而且有时也是行不通的。例如:
渡船遇险或者发生渡运事故的,船长、船员以及其他人员应当迅速采取措施自救、求救,并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所有人或者渡运经营者报告。就近的船舶、人员应当积极施救。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救助,并向遇险地或者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有关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和协调救助。就近的船舶、人员和有关部门、单位,必须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发生渡运事故的当事人和船舶,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法律、法规对渡运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山东省渡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条文中的“遇险”、“迅速”、“立即”、“积极”、“就近”等模糊词语的运用不仅对渡船在行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进行了预测,而且对事后的处理工作也做了详细具体地安排。显然,这些情况都是尚未发生的,在对这些尚未发生的情况进行预测时,要尽量做到思密周全,落下任何一种情况都是不行的,都会使受事者或者处事者有可趁之机。这些模糊词语的运用不仅对尚未发生的情况的预测进行了全面准确的定位,而且用有限的语言使法规条文在语言表达方面严谨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