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交换中心网间结算办法(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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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交换中心网间结算办法(2006)

【法规类别】互联网

【发文字号】信部电[2006]648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互联网交换中心网间结算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实施日期:2007年12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6.10.23

【实施日期】2006.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互联网交换中心网间结算办法

(信部电[2006]648号2006年10月2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互联网骨干网的网间互联和公平竞争,保障网间结算的实施,维护各互联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过信息产业部指定的互联网交换中心(以下简称交换中心)进行

互联的互联网骨干网之间的结算。

第二章结算原则

第三条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之外的互联单位,在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进行互联网骨干网网间互联时,应依据网间数据通信速率,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标准(见附录),向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支付结算费用。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之外的非经营性互联单位结算费用减半。

第四条除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情况外,各互联网骨干网之间互不结算。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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