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型水利设施权属

合集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24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24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24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4.25•【字号】桂水函〔2024〕115号•【施行日期】2024.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24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李显符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理顺农村中小型水库的权属和经营管理问题的建议》(第2024247号),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中小型水库权属依据。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产发〔1996〕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由国家投资、群众投工、投料兴建现由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水电工程,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兴建的,其形成的资产,全部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对以后新建工程,其形成的资产,国家投资部分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群众投工投料形成资产部分,界定为群众投劳折资资产。

2014年10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水利厅等部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95号),要求全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在2018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

钦州市钦南区按照工作部署要求,于2018年通过市级验收,共颁发权属证书320多处,其中烟尘水库为水利国有资产,权属(所有权)确权为钦南区沙埠镇水利水土保持站。

二、关于中小型水库经营管理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受益范围在同一乡镇的水利工程,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以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受益范围跨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改革开放办关于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改革开放办关于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改革开放办关于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8.06•【字号】闽政办[2001]139号•【施行日期】2001.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改革开放办关于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1〕13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改革开放办《关于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八月六日关于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改革开放办二00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规范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促进民办水利的发展,增强农村水利活力,提高水利设施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产业政策》,结合我省具体实际,制定我省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及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明晰所有权、放开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调动积极性,明确责任,加强监管,搞好水利设施的管护和更新改造,维护农民利益,充分发挥和提高水利设施的综合效益。

二、基本原则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是指通过对小型水利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管理权的有偿出让,使原国家或集体所有、经营的小型水利设施转变为个人所有、经营,或合作、股份经营。

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安全第一,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

(二)确保国家和集体资产不流失,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改革所得资金专项用于水利设施的管理、维护与建设。

(四)坚持自愿与引导相结合。

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证、使用权证登记表

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证、使用权证登记表

塘圩组
1990
260亩
12
马道提水站
花园
刘李
马道
花园刘李村 马道组
刘松
342423197712017379
村部
2009
电机30KW,水泵 860亩 30cm,变压器50KW, 流量0.15 全长1200米,口宽 260亩 20米,底宽6米,深 3米,进水涵1座, 出水涵1座 面积30亩,埂宽3 800亩 米,深3米,坡比 1:2,涵2座 206亩 面积17亩,埂宽3 米,坡比1:2 面积35亩
2 3 4 5 6 7 8 9
赵岗南塘 赵岗北塘 张大坝东塘 东楼塘 张大坝西塘
花园 花园 花园
迎龙 迎龙 迎龙
赵岗 赵岗 张大坝 东楼 张大坝
花园迎龙赵 岗 花园迎龙赵 岗 花园迎龙张 大坝
迎龙村委会 迎龙村委会 迎龙村委会
342423197008117376 342423197008117376 342423197008117376 34242319710126737X 342423197008117376 342423197001157471 342423197712017379 342423197008117376
小型水利工程所有产权证、使用权证登记表
所在地 序号 工程名称 乡 (镇 ) 工程具 体位置 所有权人 所有权身份证或法人证书 住址或办 号码 公地址 所有权证 使用权取 使用权人 使用权人身份证或法人证书 得方式 住址或办 号码 (投资) 公地址 使用权证 主要功 能及 受益范 围


所有权人
工程建 设时间
水楼组 小圩组
水楼村民组 卧龙村委会
342423195505283392 水楼组 342423197408253377 村部 34242319721205339X 村部

关于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规定

关于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规定

关于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规定摘要:针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普遍失修和无人管理的现状,湖北省宜都市结合本地实际,在实践中探索出一种新的产权制度改革模式——“受益户共有制”。

这种改革形式实现了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经营管理体制与土地承包责任制的统一,触发了农民自发投工投资的积极性,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建立起了长效机制,提高了工程效益,促进了生产力发展,农民支持拥护,在当地取得明显效果。

湖北省宜都市在对小型水利工程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针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普遍失修和无人管理的实际,探索出一种新的产权制度改革模式。

即“受益户共有制”。

这种改革模式于2004年4月开始调研,10月提出完整思路,经过政策、法律论证后,于11月开始试点。

2005年3月宜都市人民政府以政府文件(都政发〔2005〕16号)形式出台成为规范性文件,开始在全市推广实施。

到2007年6月,全市应改革的116个村,有114个村开展改革,占应改革村数的98.3%。

共改革小型水利设施10687处,其中,堰塘8500口、河垱(坝)658处、泵站94处,渠道1435条(488.6公里)。

已改革的工程占全市小型水利设施总数的81.4%,改革面涉及7.5334万户,受益的灌溉面积达到10.4528万亩,占全市水田总面积的88.7%。

一、“受益户共有制”的涵义及特点“受益户共有制”是把小型水利工程的使用权与受益农户挂钩,对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使用的小型水利工程,将一定期限使用权划归受益农户,受益群体以每个成员的受益面积(人数或受益程度)为基础确定其共有份额,工程经营管理由受益群体自主决定,并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的水利工程权属制度。

小型水利工程“受益户共有制”与农村现行的“集体所有制”相比,共同之处在于:都是多个成员共同对同一水利工程享有一定权利。

但“受益户共有制”有不同于“集体所有制”的自身特点:1.只有受益农户具有使用权。

水利工程实行“受益户共有制”改革的前提是使用权应与受益农户挂钩。

(完整版)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

(完整版)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

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一、确权划界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国家保护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保护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第二十九条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集体所有的水工程应当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五至十米的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划定。

第十五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地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五十米至二百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

第十六条大中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使用。

河滩内的可耕地也可以由村集体经修组织使用。

(四)《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河道、骨干渠道以及重要闸坝、水电站、拌灌站等建筑物,都要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管理范围分为水库管理范围、护坝地、护堤地、护渠地和建筑物管理范围五种:1、大中型水库的兴利水位线以下为水库管理范围;2、大型水库主坝坡脚,(系指背坡坝脚和坝端坡脚,下同)外二百米,中型水库主坝坡脚外一百米,大、中型水库副坝坡脚外五十米,为护坝地;3、大中型河道、湖泊堤防的内外堤脚外五至十米为护堤地;4、灌排干渠的渠坡坡脚外二至四米为护渠地;5、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电站厂房等建筑物管理范围,一般为边线以外十至十五米。

农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生 、涵管堵 塞严重 、排灌极 为不畅 , 使得有 限的水利资源 没能 有效发挥灌溉 的作用 ,导致 现有许多村 庄大小池塘早 已变成耕 地 ,甚至有的水利设施 已被 多年雨水 的冲刷变成 了荒地 。
2 农 村 小 型 水 利 设 施 建 设 存 在 问 题 的 原 因 分析 2 . 1 水利投资结构的不合理
1 . 2 农村 的小型水利设施无人管理 农 田间有 一些水利设 施 ,比如小 型堤坝 、沟 渠 、池塘等 , 大多 数是在计划经 济年代修建 的 ,但随着家庭联 产承包责任制 的发 展 ,也陆续 开挖新建 了许 多新 沟渠排灌 的设 施 。自从取 消 农业 征收税后 ,农 村 “ 两_ T”也被 随之取消 ,田间部分水利设 施 形 成基本 无 人管 理 的现象 。现 在有 的水 利设 施 已是 荒草 丛
[ 关键词】 , J 、 型农 田水利 存在 问题 相关对策 [ 中图分类号] 【 T V9 3 】 [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 O O 2 — 2 5 6 2( 2 0 1 4) - 1 2 - 5 4 - 1
小型农 田水 利设 施工程建设 受益者与投 资主体都应该 是农 民 。同时对 于小型农 田水利 的建设投入 ,农 民也应该 占相当大 比例 ,要做 好农村小型 的农 田水利设施 的建设 ,需要将 分散种 植 的农 民从 思想 E 统一起来 ,积极有效 地调动起来 ,并 且将有 关 的组 织部门协调起来 。小型 的农 田水利设施建设 难度相对 比 较大 ,问题也 比较 复杂 ,因此 只有依 靠各级政 府的帮助才能顺 利 完成 ,要 做 好这项 民生T 作就 必须 将小 型 的农 田水 利设施 建设 迅速纳入各级 政府 的: 亡 作 日程 ,实行领导 的任期 目标 责任 管 理 ,建立各层 目标管理 的考 核制度 ,实行 强有力的措施 ,即 实施一级对一 级监督负责 ,将 小型农 田水 利设 施建设形成 常态 化 ,制度 化。这样才能 保证小型 的农 田水利设施建设 长期 、持 久 、有 效 地 继 续 开 展 下 去 。 1农村小型农 田水利设施建设 目前存在 的问题 1 . 1 河流堤坝设施失修老化 目前 的水利工程绝 大部分是在上 个世纪修建 ,排水标准很 低 ,功能普遍 弱化 。不仅造 成了排涝能力 的削弱 ,农 田的积水 无法很好排 除 ,而且造成 提灌的能力变 差 ,从而不能满 足灌溉

水利部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意见

水利部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意见

水利部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第一篇:水利部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意见水利部: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为充分发挥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效益,加强农业和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现就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小农水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清推进小农水改革的意义小型农村水利工程主要指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库容10万立方米、渠道流量1立方米每秒以下的水利工程和农村供水工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各级政府组织广大农民投资投劳,共建成各类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约2000万处。

这些工程规模小、数量多、分布广,在抗御水旱灾害、改善农民生产和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存在的所有者主体缺位、部分工程管护责任不明、工程老化失修、经营管理不善、效益衰减等问题日趋突出,直接影响到工程效益的正常发挥。

如不尽快加以解决,不但难以调动农民兴建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积极性,而且已有的工程设施也无法巩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将受到严重影响。

近年来,各地在小农水改革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通过明晰工程所有权,落实使用权和经营权,加强了工程管理,充分发挥了工程效益,增加了农民收入,改善了农民生活条件,较好地调动了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农民参与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深受农民欢迎。

但是改革过程中也存在着基础工作不扎实、具体运作不规范、配套改革力度不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需要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扎实工作,进一步推进改革。

二、明确改革的目标和原则(一)目标通过改革,力争在3至5年内,全面完成现有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明晰工程所有权为核心,建立用水户协会等多种形式的农村用水合作组织,投资者自主管理与专业化服务组织并存的管理体制;——以建立良性运行机制为重点,采用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搞活经营权,落实管理权;——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为依据,在充分考虑供水成本和用户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非自用工程供水价格。

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

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

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一、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的重要性1、加强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保护。

小型水利工程是国家水利工程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农田灌溉、城市供水、工农业生产都有着重要的支撑作用。

建立完善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可以保障小型水利工程的合法所有权,有效解决所有权归属不清晰、产权纠纷频发等问题,确保小型水利工程能够长期稳定运行。

2、规范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管理。

建立健全的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管理制度,可以明确小型水利工程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小型水利工程的使用行为,确保小型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维护,提高小型水利工程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3、促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入股。

通过建立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入股制度,可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引导市场化发展小型水利工程,推动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多元化,提高小型水利工程的运行效率和经济效益。

4、保护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利益。

建立完善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保护体系,可以有效保护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利益,促进小型水利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二、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1、建立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登记制度。

国家水利主管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登记机构,对小型水利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相关权利进行登记,明确产权归属。

产权登记是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的基础,也是确保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权利清晰、有序、不可篡改的重要手段。

2、建立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交易制度。

国家可以建立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交易市场,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方式,促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的有序流转和优化配置,提高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价值和利用效率。

同时,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交易行为的监管和规范,防止产权交易中出现失实、虚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3、建立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保护制度。

国家可以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的保护进行规定,明确产权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产权保护行为,保障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的合法权益。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方案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方案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方案一、项目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乡建设的不断推进,对水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

而小型水利工程具有造价低、效益高、投资回收期短等特点,成为了农村地区解决用水难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实际开发和利用过程中,由于历史原因、管理不善、权属不清等问题,很多小型水利工程存在着权属不明确、流转困难、开发利用不充分等情况,严重制约了其发挥作用。

因此,对小型水利工程进行确权,明确权属关系,是促进小型水利工程发展的关键一步。

二、确权目标1. 确定水资源的权属关系,明确小型水利工程的归属。

2. 明确小型水利工程的使用和管理权。

3. 保障小型水利工程的长期稳定利用。

三、确权方法1. 调查核实首先,对待确权的小型水利工程进行全面的调查和核实,包括工程规模、位置、水源情况、土地使用情况等资料的搜集和整理,明确小型水利工程的基本情况。

2. 权属确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依法进行水权确权,明确小型水利工程的权属关系。

3. 确定权属形式根据小型水利工程的特点和所在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小型水利工程的权属形式,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等形式。

4. 确定使用和管理权在明确权属形式后,确定小型水利工程的使用和管理权,包括对工程水源的开发利用、维护管理、收费标准等内容。

5. 公示对完成确权的小型水利工程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四、确权程序1. 立项审批:确定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的项目,编制确权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批。

2. 调查核实:对待确权的小型水利工程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 权属确认:依法进行水权确权,明确小型水利工程的权属关系。

4. 确定权属形式: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确定小型水利工程的权属形式。

5. 确定使用和管理权:确定小型水利工程的使用和管理权。

6. 公示审查:对完成确权的小型水利工程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7. 完成确权手续:完成小型水利工程确权手续,形成确权文件。

水利工程产权制度

水利工程产权制度

水利工程产权制度一、水利工程产权制度的历史演变在中国古代,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通常是由政府或地方贵族统筹规划和实施的,产权归属不明确。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封建时代的水利工程大多被废弃或破坏,没有形成明确的产权制度。

直到近现代,随着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推进,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得到了重视和规范。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水利工程主要由国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建设和管理,产权归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

但由于集体经济制度的不断调整和改革,水利工程的产权归属逐渐趋于多元化和市场化。

二、水利工程产权制度的重要性1. 提高水利工程管理效率。

通过建立和完善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可以明确各种权责关系,提高水利工程的管理效率和运营效益。

2. 促进水利工程科学建设。

有明确的产权制度可以激发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水利工程的科学建设和技术创新。

3. 保障水利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水利工程是重要的国家基础设施,建立健全的产权制度可以保障水利工程的可持续发展,为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水利工程产权制度的主要内容1. 建设和管理权属。

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权属通常归属于国家、地方政府或水利部门等相关单位,也可以是企业或个人所有。

2. 运营和收益分配。

水利工程的运营和收益分配通常与产权归属有关,可以由政府或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配。

3. 维护和修缮责任。

水利工程的维护和修缮责任属于产权所有者或相关管理单位,负有保障水利工程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的责任。

4. 转让和租赁权利。

水利工程的产权所有者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转让或租赁,但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

四、水利工程产权制度的完善方向1. 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水利工程的产权归属和相关权责关系。

2. 强化政府监管。

政府需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监管和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3. 推动市场化改革。

通过市场化改革措施,激发各方面的积极性,提高水利工程的效益和管理水平。

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确立产权归属
明确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归属是改革的基础。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应当归集体所有,即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民合作组织持有。

在此基础上,应当对现有的小型水利工程进行清查,登记造册,确保每项工程都有明确的所有权主体。

制定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是保障小型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关键。

管理制度应包括工程的日常维护、用水调度、费用征收等方面。

同时,应当成立由村民代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工程的长期有效运行。

引入市场化运作
为了提高小型水利工程的经济效益,可以引入市场化运作机制。

比如,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将一定期限的经营权转让给有能力的个人或企业。

这样既可以调动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建设的积极性,又能通过市场竞争提高水利工程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加强监管和激励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监管,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同时,对于管理效果好、效益显著的工程,应当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和奖励,形成激励机制,鼓励更多的工程向好发展。

保障农民权益
在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同时,要特别注意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改革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改革措施符合农民的实际需要。

改革后的收益分配机制也应当公平合理,让农民能够从水利工程的改善中获得实实在在的好处。

推广示范效应
选择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小型水利工程进行试点改革,总结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

通过示范引领,逐步推动更多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制度改革,实现全面提升。

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是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撑之一。

在中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一直受到广泛关注。

然而,长期以来,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在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着多种问题。

为此,本文将针对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以此开展研究。

关键词: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问题;对策引言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是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撑之一。

它不仅直接关系到农田的灌溉、排洪和土壤保墒等功能,而且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也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然而,在长期的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存在多种问题,这些问题不仅直接影响了农田的灌溉、排洪和土壤保墒等功能,而且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因此,针对这些问题,必须采取相应的优化对策,以提高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水平,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1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存在的问题1.1设计标准不高由于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设计标准不高,很多地区的农田灌溉、排洪和土壤保墒等功能都无法得到充分的满足,这导致农业生产效率远低于潜力水平。

为了提高农业生产效率,需要对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进行改进和升级[1]。

可以考虑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包括增加水利设施,改善灌溉系统和排水系统等。

1.2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人为破坏严重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随着这一过程的深入,农民对于农田水利设施的重视程度似乎有所下降。

这种现象可能是由于农民转向其他产业,或者是由于缺乏相关政策和措施的支持。

然而,这种现象背后还存在着一些更为深层次的问题。

其中一个问题就是人为破坏的严重性。

有些农民为了获取更多的土地或者是为了其他的利益,会故意破坏农田水利设施。

这种行为不仅会对当地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影响,还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1.3自然灾害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大多是在自然环境比较恶劣的地区进行的。

农村人饮工程管护制度(通用版)

农村人饮工程管护制度(通用版)

农村人饮工程管护制度(通用版)农村人饮工程管护制度为了加强农村人饮设施的管理和维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小型水利设施管护办法》的有关规定,于年月日召开群众会议,通过了如下管护制度,请大家遵守执行。

1.饮水设施权属。

所有产权属于国家,集体使用管理,人人爱护,不得占为己有。

2.设施保护范围。

禁止在水源地100米内、蓄水池及过滤池5米内、管沟1米内从事污染水源、影响设施的活动。

不得在保护范围内建任何建筑物,禁止排污、葬坟、堆放垃圾、填埋动物尸体、放牧、采石取土等活动。

3.管水人员的确定。

管水员原则上一年一选,可以连选连任。

经群众会议推选为管水员,推选为监督员。

4.水费收费标准。

月用水量吨以下(含吨)按元每吨收费,吨以上按元/月收费。

不足吨按吨计价收费。

5.维修管材质量。

所用维修材料必须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管材、管件必须与工程建设材料属同类材质。

6.水费管理使用。

水费的%为管水员的管理费,%为维修费(以水费收费票据为依据),管水工具购置从维修费中支出。

7.新入户的管理。

必须向管理人员申请,待管理员准许后,办理入户登记并安装水表。

8.管线布置。

按“距离最短、费用最少”原则,就近搭接安装管道。

经过路线在不影响原建筑物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阻难。

9.管道维修责任划分。

输水、供水主管维修费由集体承担,维修费不够时,由受益户集资。

进户管维修费由用户承担。

10.工程用水。

在优先保证人畜用水情况下,可以支持项目用水,按元/吨收水费。

水费实行预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11.管水员的责任。

①按月抄表收费,搞好账务公开。

②每月对水源地、取水池、输水管、供水管、蓄水池及过滤池开展巡查检查一次以上,认真排查水源卫生,观察水量大小,每半年对蓄水池进行清洗。

③及时维修。

④保护饮水设施设备,及时举报、制止破坏饮水设施的行为。

⑤督促用户及时更换损坏管道、龙头、闸阀、水表等。

12.受益户的责任。

①节约用水,严禁浪费。

②服从管理,不私拉乱接,按时交纳水费。

容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暂行方法

容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暂行方法

容县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暂行方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明晰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落实管护经费,标准小型水利工程治理工作,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治理条例》、自治区《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治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小型水利工程确权是指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治理权和利用权的确认、确信进程。

第三条在容县区域内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的适用本方法。

第二章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原那么第四条依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及本县实际情形,小型水利工程按以下原那么确权划界:(一)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只是对该水利工程地面建筑设施的所有权、利用权、治理权进行确权划界,土地原有性质和权属不变。

(二)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四至范围能够以该水利工程项目所在地明显的小地名或永久性参照物确信;小型水利工程的治理范围、爱惜范围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治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确信。

第五条小型水利工程国有或集体所有性质按以下原那么确信:(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那么;(二)以国家投资为主兴修的工程,权属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人用水合作组织其中之一所有;(三)个人投资兴修的工程,权属归个人所有;(四)社会资本投资兴修的工程,权属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信权属;(五)受益户一起出资兴修的工程,权属归受益户一起所有;(六)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权属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七)依照国资委《国家国有资产治理局、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国资产发﹝1996﹞5号)文件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关于由国家投资、群众投工、投料兴修现由水利部门治理的水利水电工程,1994年3月31日以前兴修的,其形成的资产,全数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凡没有证明属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水利资产,依法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八)工程产权归属已明晰的,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工程产权归属不明晰的,由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工程权属界定工作。

一事一议制度

一事一议制度

关于完善一事一议民主管理制度促进小型农村水利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税费改革以后,小型农村水利工程一事一议、民主管理成为新时期农村水利工作一项新的实践。

为了进一步完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一事一议”民主管理的制度,促进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稳步健康发展。

根据中央2006年一号文件和国务院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关于规范和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工投劳有关政策的意见》的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认识小型农村水利工程一事一议、民主管理重要性(一)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政策体制、投入方式发生了新的变化,一事一议、民主管理已成为农村组织群众开展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主要形式。

近几年来各地积极推行小型水利工程一事一议、民主议事制度取得了显著成效。

实践证明,小型水利工程一事一议、民主管理制度是加快小型水利建设,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的好办法;是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好途径。

但是在一些地方在推进一事一议、民主管理过程中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同志不能按民主决策程序办事,决策不民主,筹资管理不透明;有的地方工作简单化,将“一事一议”变成固定的收费和筹劳项目;有的地方执行政策不严肃,筹资筹劳超出规定的限额,加重了农民负担;也有的村组干部怕麻烦、怕担责任,不议事或不敢议事,水利建设停滞不前。

对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规范一事一议、民主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根据当地的特点,认真研究规范一事一议、民主管理的办法和措施,逐步建立起适应时代要求、促进农田水利发展的新机制。

二、小型农村水利工程一事一议、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则(二)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目标。

要围绕农村经济发展,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以及新农村建设主题,从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最急需,受益最直接的项目入手,重点解决农户一家一户想办而办不了、办不好的事,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条件。

(三)以民主管理为基础。

农民群众是主体,要依照村民“自愿互助、共同协商、民主决策”和“自力更生、量力而行”的要求,引导群众开展“一事一议,民主管”,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

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

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一、确权划界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国家保护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保护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第二十九条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集体所有的水工程应当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五至十米的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划定。

第十五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地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五十米至二百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

第十六条大中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使用。

河滩内的可耕地也可以由村集体经修组织使用。

(四)《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河道、骨干渠道以及重要闸坝、水电站、拌灌站等建筑物,都要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管理范围分为水库管理范围、护坝地、护堤地、护渠地和建筑物管理范围五种:1、大中型水库的兴利水位线以下为水库管理范围;2、大型水库主坝坡脚,(系指背坡坝脚和坝端坡脚,下同)外二百米,中型水库主坝坡脚外一百米,大、中型水库副坝坡脚外五十米,为护坝地;3、大中型河道、湖泊堤防的内外堤脚外五至十米为护堤地;4、灌排干渠的渠坡坡脚外二至四米为护渠地;5、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电站厂房等建筑物管理范围,一般为边线以外十至十五米。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颁证方案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颁证方案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颁证方案一、前言小型水利工程是指以取用小型水资源为目的,通过引水、河堰、水坝、水塘等方式进行集水、蓄水、输水、引排和利用水资源,并且对小型水利工程采取了“从严”管理,以优先支持当地农村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

随着国家对小型水利工程的发展和管理的重视,对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确权工作也越来越重要。

在小型水利工程确权颁证方面,主要是为了保障小型水利工程的权益,明确小型水利工程的所有权归属,解决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管理权和收益权的问题。

因此,为了更好地推动小型水利工程的发展和管理,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小型水利工程确权颁证方案势在必行。

二、确权颁证的背景与意义1. 确权颁证背景近年来,我国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主要集中在山区和丘陵地带。

但由于历史原因,小型水利工程相关权益归属关系不明,管理混乱,导致资源浪费、环境破坏和社会稳定问题。

因此,有必要对小型水利工程进行确权颁证,明确权属关系,规范管理,促进小型水利工程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2. 确权颁证意义(1)保障权益:确权颁证可以保障小型水利工程相关权益,明确所有权归属,解决使用权、管理权和收益权问题,提升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效率和经济效益。

(2)规范管理:确权颁证可以规范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制度和运作机制,强化各方责任意识,有效避免资源浪费、环境破坏和社会稳定问题,推动小型水利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3)促进发展:确权颁证可以为小型水利工程提供合法有效的资产证明,为工程融资、土地征收、产权交易等提供依据,促进小型水利工程的发展和建设。

三、确权颁证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 指导思想确权颁证方案的指导思想是以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和发展为中心,以合法合理、科学规范的方式确定小型水利工程相关权益,促进小型水利工程的规范管理和可持续发展。

2. 基本原则确定小型水利工程确权颁证方案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依法依规:依法依规确定小型水利工程的权属关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农田水利工程权属划分方案

农田水利工程权属划分方案

农田水利工程权属划分方案一、前言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田水利工程在农业生产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对农业生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土地制度的复杂性,农田水利工程的权属划分问题一直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和争议。

因此,制定合理、科学的农田水利工程权属划分方案,是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迫切需求。

本文将通过调研和研究,提出一份适用于我国农田水利工程权属划分的方案,旨在促进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规范化和现代化,提高农田水利工程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二、农田水利工程权属的划分原则1.依法合法。

农田水利工程权属划分的主要依据是农田水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划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划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保障农民利益。

农田水利工程权属划分要以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尊重农民的意愿,充分听取农民意见,确保农田水利工程权属划分结果符合农民实际需要和发展需要。

3.公平公正。

农田水利工程权属划分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保证各方利益的平衡,防止出现权力寻租和强拆等不正当行为。

4.灵活多样。

由于我国农田水利工程权属划分的情况复杂多样,因此在划分过程中需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办法,寻找最适合当地的划分模式。

5.科学合理。

农田水利工程权属划分要科学合理,遵循公序良俗,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确保农田水利工程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三、农田水利工程权属划分的具体方案1. 个体农户自主所有对于一些小型的农田水利工程,如小型灌溉水渠、小型排水渠等,可以由个体农户自主所有。

这种情况下,农户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投资并管理这些农田水利工程,同时也承担其维护和维修的责任。

2. 村集体所有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的农田水利工程,如大型灌溉工程、大型排水工程等,可以由村集体所有。

这些农田水利工程的使用权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可以统一投资建设、管理和维护这些工程,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村小型水利设施权属
证书
通城县人民政府制
为明确农村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意见的通知》、《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申请,县人民政府批准,确认权利人依法取得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或所有权),特发此证。

隽水证字()第号
湖北省通城县
农村小型水利设施权属证书
发证机关(印)
发证时间:年月日
水塘

小型水闸工程
小型水库
水电站
中小河流及其堤防
泵站
灌溉渠
集中供水工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