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型水利设施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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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型水利设施权属

证书

通城县人民政府制

为明确农村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意见的通知》、《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申请,县人民政府批准,确认权利人依法取得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或所有权),特发此证。

隽水证字()第号

湖北省通城县

农村小型水利设施权属证书

发证机关(印)

发证时间:年月日

水塘

小型水闸工程

小型水库

水电站

中小河流及其堤防

泵站

灌溉渠

集中供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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