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粮库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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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
范围
本标准确立了粮食仓库安全操作和管理的一般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浅圆仓、立筒仓、砖圆仓和平房仓四种仓型的粮食仓库。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78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T5972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9089.5 户外严酷条件下电气装置操作要求
GB13960(所有部分)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GB1744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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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T1202 储粮机械通风技术规程
LS/T1203 粮情测控系统
LS/T1204 谷物冷却机低温储粮技术规程
LS/T3503 圆筒初清筛
LS/T3505 自衡振动筛
LS/T3514 粮食斗式提升机
LS/T3515 粮食带式输送机
LS/T3529 刮板输送机
SBJ10 粮食立筒库设计规范
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87)商储(粮)字第7号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87)商储(粮)字第12号国家粮油仓库仓储设施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92)商储(粮)字第211号
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暂行规定国家粮食储备局国粮仓储[1999]207 号
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
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粮发[2000]143
号
稻谷储存品质判定规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标准化管
理委员会国粮发
[2004]43 号
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标准化管
理委员会国粮发
[2004]43 号
3 安全生产的一般要求
3.1 组织体系
3.1.1 制定粮食仓库安全生产目标,并对目标进行分解
3.1.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
3.1.3 建立安全生产的信息传递流程,保证及时、准确地下达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和传递生产作业过程中安全生产的信息,使各种作业过程、工作环节和工作人员均处于受控状态。
3.1.4 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总结和评估。
3.2 规章制度
3.2.1 应根据粮食仓库安全生产的特点,依据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规定、标准、规范和规程,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3.2.2 一般应建立(但不限于)以下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a)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
b) 安全防火制度;
c) 安全防汛制度;
d) 安全保卫制度;
e) 安全用电制度;
f) 各工种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9) 生产作业人员上岗制度;
h) 交接班工作制度;
i) 粮食检化验工作制度;
J) 有毒有害药品保管和领用制度;
k) 储粮防护剂安全使用制度;
1) 高处作业安全制度;
m) 库内运输安全作业制度;
n) 粮食人仓安全作业制度;
0) 粮食平仓安全作业制度;
p) 粮食出仓安全作业制度;
q) 粮食清仓安全作业制度;
r) 粮情检查安全作业制度;
S) 粮食通风安全作业制度;
t) 粮食熏蒸安全作业制度;
u) 机电设备安全维护维修制度。
3.3 一般原则
3.3. ,各种生产作业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3.3.2 对作业人员应进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3.3.3 特种作业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进
行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一般包括: 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和压力容器作业,起重机械作业,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登高架设作业,库区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粮食熏蒸作业等。学徒工必须办理学习证,在监护人的指导下操作,严禁无证作业
3.3.4 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3.5 作业人员应熟悉工艺流程,仔细阅读设备使用说明书或用户手册,熟悉设备的构造、原理、性能和使用方法,掌握设备的操作和维修保养要求。熟悉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不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3.3.6 在进行生产作业前,部门负责人或班组负责人应根据生产任务,结合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和作业
环境、设施、设备安全状况及人员技术素质、安全知识、自我保护意识以及思想状态,对所管辖的作业人员,提出具体注意事项。并跟踪落实,做好记录。
3.3.7 作业人员应坚守作业岗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严禁酒后作业3.3.8 非操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人生产作业区域。
3.3.9 作业人员应按要求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佩带名签。严禁赤脚、穿拖鞋、穿高跟鞋进人生产作业现场。
3.3.10 生产作业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设备、警告标志和安全标志等应完整齐全、清晰有效,未经批准不得拆除和挪动。
3.3.11 高处(>2m)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向下投掷物品。
3.3.12 班组长和班组专(兼)职安全员在作业前应对作业环境、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立即排除;重大隐患,应及时报告;严禁带隐患作业。作业过程中应巡视检查,随时纠正违章行为,消除新的不安全隐患。作业结束后应清理现场,切断电源。
3.3.13 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险情时,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适当措施,尽量减小险情范围和损失程度,并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3.3.14 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负责人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3.15 作业人员应遵守有关消防方面的法规、规定和制度,熟悉消防知识,掌握消防器具的使用方法,并能熟练操作。
3.3.16 库区内严禁烟火。作业中需要用火(如气割、电焊等作业) ,应向本单位安全部门申请办理用火证,并派专人监管。
3.3.17 生产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按GB1744 。的要求操作,防止粉尘爆炸。
3.3.18 粮食仓库的管理应按《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 商业部(87) 商储(粮) 字第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