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专业水平定期考核制度 (医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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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专业水平定期考核制度
1.目的
为切实加强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2.管理制度
2.1总则
2.1.1本制度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考核。
2.1.2本制度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我院执业的医师。
2.1.3定期考核应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2.1.4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2.2组织架构
成立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由院长和业务院长任主任及副主任,成员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监督。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院办公室、人事科、医务科组成,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
3.实施方案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的考核。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3.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3.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3.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3.3.1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医师行为记录分为
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3.3.2考核委员会在每年3月1日前下发通知,公布本年度须参加考核的医师名单和考核时间安排。
3.3.3一般程序考核应当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3.3.3.1本年度须参加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并于3月31日前提交至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3.3.3.2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当年4月15日前报送至考核委员会;
3.3.3.3考核委员会对参加考核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并于当年5月15日前公布需要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名单;
3.3.3.4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办法》的规定,于当年6月30日前对需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意见;
3.3.3.5考核委员会在当年7月31日前将医师考核结果归档并报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
3.3.4简易程序考核应当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3.3.
4.1申请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签署意见并于当年3月31日前提交至考核委员会;
3.3.
4.2考核委员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在《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上签署意见,并于当年4月15日前公布适用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名单,未通过审核的医师应当接受一般程序考核并补填《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考核结果的备案和通报同一般程序。
3.3.5考核周期内,参加并完成3个月以上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政府指令性工作的医师,支援医院在对其工作成绩及职业道德进行评定时,应当参考受援医院意见。
3.3.6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由医师本人向考核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科主任加具意见,经考核委员会同意可延期考核。
3.3.7核委员会要严格良好行为记录的认定,其中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表彰、奖励原则上应当为设区的市级以上相关部门作出的表彰、奖励,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科技成果应当为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与业务工作相关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
4.考核内容
4.1业务水平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执业医师要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能处理上述问题。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1.个人述职;2.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3.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4.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4.2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的情况。
4.3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
4.4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5.考核结果
5.1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5.2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5.3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5.4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由考核委员会上报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委员会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5.5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