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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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纠纷矛盾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纠纷矛盾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购房者(以下简称“原告”)与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商品房。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的价格、交付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部分房款,但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2.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是什么?3. 案件中是否存在其他法律纠纷?三、案件分析(一)被告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二)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被告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件中的其他法律纠纷1. 房屋质量问题:原告在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面裂缝、地面不平整等,要求被告承担修复责任。

2. 物业服务问题:原告入住后,发现小区物业管理不善,如绿化带损坏、电梯维修不及时等,要求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四、判决结果1. 被告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2. 被告应承担房屋修复责任,修复费用由被告承担。

3. 被告应承担物业服务问题,要求物业公司提高服务质量。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被告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然而,被告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合同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21年5月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2021年6月向乙公司支付了30万元定金。

然而,在货物交付过程中,乙公司因自身原因导致货物延迟交付,直到2021年8月才将货物全部交付给甲公司。

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部分货物存在瑕疵。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

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退还定金。

二、案情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不存在上述无效情形,因此合同有效。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且货物存在瑕疵,构成违约。

(1)关于货物延迟交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债务的,应当按照违约行为对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延迟交付货物,给甲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关于货物质量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瑕疵,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定金罚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买卖合同案件法律评析(3篇)

买卖合同案件法律评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日益繁荣,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多。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案件为例,对其法律问题进行评析,以期对买卖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有益的参考。

案件简介: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买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支付的全部货款后,将货物交付给乙公司。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货款,但甲公司未按期交付货物。

乙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评析1. 合同效力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在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因此,本案买卖合同有效。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按期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

(1)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在本案中,双方未约定违约金,因此,甲公司不承担违约金责任。

(2)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按期交付货物,给乙公司造成了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甲公司应当赔偿乙公司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3. 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和问题

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和问题

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和问题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和问题:
1. 双方的基本信息
合同签订方:
卖方:
买方:
2. 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和违约责任卖方:
身份:
权利:
义务:
履行方式:
期限:
违约责任:
买方:
身份:
权利:
义务:
履行方式:
期限:
违约责任:
3.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各方应遵守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

4.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各方应当明确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力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的品质、数量、价格、付款方式、发货方式、验收标准等。

5.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本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各方均应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各方应按照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解决。

6.其他
本合同的其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争议解决方式、违约金等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合同条款。

所有条款均应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

买卖合同纠纷审判要点包括

买卖合同纠纷审判要点包括

买卖合同纠纷审判要点包括一、合同的订立与效力在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时,首先需要确定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审判人员应该核实合同是否具备合法的订立事由、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是否具备合同订立的法定资格等。

二、合同履行合同是双方相互约定的,合同主要是为了达到合同目的而需要履行的义务。

在审理合同纠纷时,需要核实当事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地点履行合同义务。

还应该查明是否存在过错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三、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违约的性质、违约程度、违约责任等。

在违约责任的判断上,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违约金、履行、折价赔偿、损失赔偿等。

四、合同解除及补偿当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无法达到预期效果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时,需要核实解除合同的依据、程序以及解除合同后的补偿金额等。

五、证据规则买卖合同纠纷审判过程中,证据起着重要的作用。

审判人员需要依据我国《证据法》的规定,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分性等。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常见的证据包括书面合同、交易记录、票据、证件、物证等。

综上所述,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的要点主要包括合同的订立与效力、合同履行、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及补偿、证据规则等。

审判人员需要充分了解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进行客观、公正的审判。

同时,需要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利益,以达到公平、合理的解决纠纷的目的。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案例(3篇)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某,男,30岁,汉族,某市某区人,个体工商户。

被告李某某,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人,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8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张某某承包被告李某某所在建筑公司的一项建筑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1000万元,工期为12个月,付款方式为分阶段支付,具体支付比例及时间由双方另行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张某某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但被告李某某在支付工程款方面存在拖延。

2019年6月,原告张某某完成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并向被告李某某提交了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

被告李某某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

原告张某某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进度款及违约金。

被告李某某在答辩中承认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但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效力待定。

二、争议焦点1.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否有效?2. 被告李某某是否有权要求认定合同效力待定?三、法院判决1. 关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效力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2. 关于合同效力待定的认定法院认为,被告李某某在答辩中承认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因质量不合格被认定为无效的,应当由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李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张某某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故其要求认定合同效力待定的主张缺乏依据。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某某应支付原告张某某工程进度款人民币500万元。

2. 被告李某某应支付原告张某某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同效力待定的问题,主要涉及以下法律知识点:1. 合同效力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

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买卖合同纠纷

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买卖合同纠纷

11盖章行为以及职 务代理的效力认定
问题
10基于通谋虚伪意 思表示签订的合同
不发生法律效力
12口头约定、分批 交付的农产品买卖 合同,应视为若干 买卖合同的集合, 已交付部分按约定 处理,解除效力仅
13以“封建迷 信”为交易目
1
的的合同的效
力认定
14有权代理或
表见代理情形 2
下,行为人用 印瑕疵不影响 合同效力
61网络购物 合同纠纷中 能否以《中 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 法》为依据 请求“十倍
赔偿”
62尽到义务 的电商平台 无须对平台 内商品侵权 问题承担责 任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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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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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
32销售“抵 押车”后被 第三方贷款 公司拖车, 是否能与卖 家解除合同
33守约方的实 际损失是违约
1
金调整的主要
依据
34买卖合同中 2
违约金调整规 则
3
35利息可以作 为违约责任中
赔偿损失的认
定标准
4
36 “二结一” 的付款方式不
构成拒付货款
的理由
5 37买卖合同守
约方减损规则 适用
38 “知假买 假”行为能 否适用惩罚 性赔偿
39预期利益 损失额的确 定
4聊010天对记于录Q Q等 电子数据的 真实性应结 合在案其他 证据予以综 合认定
0 2
41**信息 作为证据的 认定及限制
0 3
42被告的 自认行为能 否当然免除 另一被告的 责任
0 4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分析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分析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分析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一笔买卖合同纠纷。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货物的数量、质量、价格及交货时间等条款。

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货物,导致甲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甲公司因此向乙公司提出索赔,乙公司拒绝赔偿。

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遂诉诸法律手段解决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乙公司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甲公司交付货物?2.乙公司未能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甲公司提出的经济损失是否合理?4.乙公司是否享有合同约定的抗辩权?三、案件分析1.合同有效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

因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履行义务分析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向甲公司交付货物。

然而,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货物,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经济损失分析甲公司因乙公司未能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导致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甲公司提出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支持。

4.抗辩权分析乙公司主张享有合同约定的抗辩权,但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对方的诉讼请求提出抗辩。

然而,乙公司未能在法定时限内提出抗辩,视为放弃抗辩权。

四、案件处理建议1.乙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并承担违约责任。

2.甲公司提出的经济损失合理,乙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3.乙公司放弃抗辩权,不再享有合同约定的抗辩权。

房屋买卖纠纷的法律案例(3篇)

房屋买卖纠纷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房屋买卖纠纷,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李某名下的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但李某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时过户。

随后,双方因房屋过户、尾款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与首付款支付:2019年6月,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张某,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张某需在签订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首付款人民币30万元。

2. 房屋过户延迟:张某在支付首付款后,李某因个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张某多次催促李某办理过户,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3. 尾款支付问题: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张某发现房屋存在抵押情况。

经调查,该房屋原属于李某与前妻的共同财产,但在离婚时未将房屋过户至李某名下。

张某要求李某解除抵押,但李某以解除抵押需支付高额费用为由拒绝。

4. 诉讼请求: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李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三、法院判决1. 关于房屋过户:法院认为,李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鉴于李某未能按时过户,法院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 关于解除抵押:法院认为,李某未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导致房屋存在抵押情况,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解除抵押。

但鉴于解除抵押需支付高额费用,法院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以合理方式解除抵押。

3. 关于违约金:法院认为,李某未能按时过户,已构成违约。

但考虑到李某未能过户的原因主要是其个人原因,法院酌情判决李某支付张某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李某未能按时过户,已构成违约。

2. 房屋过户手续的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需办理过户手续。

正规法律意见书案例分析(3篇)

正规法律意见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涉嫌合同纠纷,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存在重大误解,要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甲公司则认为,合同内容明确,不存在误解,要求法院判决合同有效。

为了查明事实,某市人民法院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案情分析1. 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主要内容包括: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乙公司支付货款;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合同履行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违约责任等。

2. 合同争议焦点甲乙双方对合同是否存在重大误解存在争议。

甲公司认为,合同内容明确,不存在误解;乙公司则认为,合同中关于货物规格的描述存在歧义,导致双方对货物规格产生不同理解,构成重大误解。

3.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合同中存在重大误解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合同中关于合同标的的描述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

三、法律意见书1. 合同效力分析(1)合同内容明确根据合同文本,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合同内容不存在重大误解。

甲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中,关于货物规格的描述具体、明确,乙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知晓合同内容。

(2)合同履行情况甲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提供货物,乙公司已支付货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未发生纠纷。

2. 重大误解认定根据乙公司的主张,合同中关于货物规格的描述存在歧义。

然而,根据合同文本,货物规格的描述具体、明确,乙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知晓合同内容。

因此,乙公司关于合同存在重大误解的主张不能成立。

3. 合同效力结论综上所述,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明确,不存在重大误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有效。

甲公司要求法院判决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成立,乙公司要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代理词

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代理词

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本人作为买方(以下简称“原告”)的代理人,现就本案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事,发表如下代理词。

一、案件背景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卖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卖方提供的货物,合同金额共计人民币XXX万元整。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卖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全部货物,且存在质量问题。

经多次沟通无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卖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应向原告支付欠款及违约金。

原告认为卖方存在以下违约行为:未按时交付货物、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等。

为此,原告要求卖方支付欠款及违约金。

而被告认为其已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三、法律分析根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卖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行为。

同时,卖方所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也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XXX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民法典》也对此类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针对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要求卖方支付欠款及违约金是合理的。

四、证据支持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以支持其主张:1. 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及约定内容;2. 付款凭证,证明原告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3. 交货延期通知及相关沟通记录,证明卖方存在违约行为;4. 货物质量问题的现场照片及相关检验报告,证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5. 其他相关证据。

五、代理意见基于以上分析,本人作为原告代理人,提出以下代理意见:1. 卖方存在违约行为,未能按时交付货物且货物存在质量问题;2. 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欠款及违约金;3.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欠款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XXX万元整;4.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名称:A公司与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概述: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并约定交货时间、数量、价格等条款。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

具体问题包括交货延迟、商品数量不符、商品质量不合格等。

双方互相指责对方违约,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纠纷事实:1. 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为2020年1月1日,但A公司直到1月20日才交付货物给B 公司。

2. B公司发现收到的商品数量少于合同约定数量,并于2月1日向A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3. B公司还发现,合同商品的质量不合格,超过20%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难以正常销售。

4. A公司则指责B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并声称商品数量和质量问题是由B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

争议焦点:1. 是否属于A公司违约,造成交货延迟?2. 商品数量是否由于A公司的操作失误导致的?B公司是否因此有权要求索赔?3. 商品质量问题是由A公司生产工艺存在问题,还是由B公司储存或运输过程中引起的?双方应各自承担怎样的责任?纠纷解决方式:A公司和B公司经过协商,决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并选择了一名经验丰富的仲裁员进行公正仲裁。

双方提供了相关证据和证词,仲裁员将根据合同约定、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证据,对纠纷进行审理,并在最后作出仲裁裁决,确认各方的权利义务,判决任何一方需要承担责任或赔偿。

仲裁结果:仲裁员认定:1. A公司确实违反了合同约定,造成了交货延迟,应承担违约责任;2. 商品数量问题是由于A公司的操作失误导致的,B公司有权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进行索赔;3. 商品质量问题是由A公司生产工艺存在问题,应承担相关责任;4. B公司在索赔金额上提出的合理要求予以支持。

根据以上判决结果,仲裁员做出了裁定:A公司应赔偿B公司因延迟交货和商品数量、质量问题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并承担相关仲裁费用。

注:该案例为虚构案例,仅用于表达和说明法律纠纷处理的一般流程和相关问题,与实际情况无关。

民事法律案例分析答题(3篇)

民事法律案例分析答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物应在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交付,乙公司应在货物交付后10日内向甲公司开具发票。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货款。

然而,乙公司在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未能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履行合同,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甲公司无奈之下,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如果乙公司构成违约,甲公司应如何主张权利?三、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已经构成违约。

2. 如果乙公司构成违约,甲公司应如何主张权利?(1)要求乙公司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即按照约定交付货物。

(2)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3)要求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乙公司的违约行为给甲公司造成了损失,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已经构成违约。

法律案件的争议焦点例子(3篇)

法律案件的争议焦点例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与李四系同村村民,平日里关系融洽。

2018年,李四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四向张三借款10万元用于缴纳保释金。

张三在了解李四的情况后,出于同情和信任,同意了李四的借款请求。

然而,在案件审理结束后,李四并未归还张三的借款。

2019年,张三多次催要无果,遂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李四归还借款及支付逾期利息。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四以自己涉嫌经济犯罪为由,声称无力偿还借款。

同时,李四还向法院提交了证据,证明张三在借款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导致自己陷入困境。

张三则否认了李四的指控,并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二、争议焦点1. 借款合同的有效性本案中,李四与张三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是案件争议的焦点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本案中,李四与张三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口头约定,且李四在签订合同时涉嫌经济犯罪,其民事行为能力存在争议。

因此,法院需要判断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2. 李四的还款能力李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声称自己无力偿还借款,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然而,张三对此提出质疑,认为李四在诉讼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

法院需要判断李四的还款能力,以确定其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3. 张三的欺诈行为李四指控张三在借款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导致自己陷入困境。

张三则否认了这一指控。

法院需要判断张三是否在借款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以确定其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名誉权侵权在本案中,李四还以张三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为由,要求张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需要判断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以确定其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争议焦点分析1. 借款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本案中,李四与张三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口头约定,且李四在签订合同时涉嫌经济犯罪,其民事行为能力存在争议。

争议较大的民事诉讼法案例

争议较大的民事诉讼法案例

争议较大的民事诉讼法案例争议较大的民事诉讼法案例主要集中在案件的处理方式、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等方面。

以下将针对近年来引起广泛争议的一些民事诉讼案例进行分析。

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民事诉讼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案例类型。

在一些案例中,买卖双方就房屋的质量、交付时间、合同解除等问题产生分歧。

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裁判如何判断合同履行的方式和合同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双方的履行责任,并依法认定相关证据的真实性。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案件的结果往往因法官对证据的解释和判断产生差异,引发了争议。

二、医疗纠纷案件医疗纠纷案件是我国民事诉讼中受关注程度较高的一类案件。

医疗纠纷案件常常涉及医患之间的权益平衡、医疗事故认定和赔偿标准等问题。

在这些案件中,患者和医生往往对病情的认定、医疗行为的合理性和赔偿金额产生分歧。

此外,一些案件中还存在对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和医院的管理责任的争议。

解决这类案件的关键在于权衡医患双方的权益,依法判断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合理的赔偿。

三、劳动纠纷案件劳动纠纷案件常常涉及劳动合同的履行、工资支付、解雇手续等问题。

在一些案件中,雇主和劳动者之间往往对劳动关系的确立、劳动条件的合理性和解雇的合法性产生争议。

尤其在一些企业裁员等情况下,劳动者常常主张劳动权益的保护,而雇主则主张合法招聘和解雇的权利。

这些案件的核心问题是法庭如何依法判断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条件的合理性,并判断解雇是否合法。

在处理这类案件中,需要法院平衡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和企业的正当解雇权利。

四、物权纠纷案件物权纠纷案件涉及财产的所有权、占有和使用等问题。

例如,土地、房屋、汽车等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使用权的限制等。

在这类案件中,常常会出现多个当事人对同一件财产的归属权产生纠纷。

法院需要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然后判断物权归属问题,并依法调解或做出相应的判决。

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5篇

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5篇

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5篇篇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XXX条的规定,我接受原告XXX 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XXX,作为卖方,与被告XXX,作为买方,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了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付款方式及期限等条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导致原告遭受了经济损失。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我提出以下代理词:一、关于合同效力及履行情况本案的买卖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内容合法,且已得到双方的认可。

因此,该合同是有效的。

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而被告却未能按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XXX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关于违约责任及赔偿请求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遭受了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XXX条的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

具体赔偿数额,我们将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损失情况,在庭审中进行详细计算并提交相关证据。

三、关于其他相关事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我们还将就其他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和补充。

例如,关于合同变更、履行过程中的其他约定等,我们将根据案情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陈述。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合同效力、履行情况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

我们将就这些问题进行详细的阐述和辩论,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们也希望法院能够充分考虑我们的意见和主张,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此外,作为代理人,我要特别强调的是,原告XXX在本案中表现出了极高的诚信度和责任心,始终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和审理工作。

相反,被告XXX却表现出了极不负责任的态度,不仅未能按时支付货款,还试图通过各种手段逃避法律责任。

因此,我们呼吁法院能够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并依法作出判决。

最后,我们再次感谢法院对本案的高度重视和关注。

我们将全力以赴地投入到本案的诉讼活动中去,为原告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而努力!谢谢!篇2尊敬的法官,我代表原告,就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向您递交本代理词。

法律分析报告的案件争议焦点(3篇)

法律分析报告的案件争议焦点(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与李某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售给张某,成交价为200万元。

合同约定,李某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房屋过户给张某。

然而,合同签订后,李某未按约定将房屋过户,张某多次催促李某履行合同,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张某。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2. 张某要求李某履行合同过户房屋的请求是否合理3. 李某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4.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一)李某是否构成违约1.1 法定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未在合同约定的30日内将房屋过户给张某,已构成法定违约。

1.2 实际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实际违约。

(二)张某要求李某履行合同过户房屋的请求是否合理2.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且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合法有效。

2.2 张某的请求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

”在本案中,张某要求李某履行合同过户房屋的请求合理,符合法律规定。

(三)李某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3.1 违约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在本案中,李某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纠纷案件分析(3篇)

法律纠纷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甲市乙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以人民币200万元的价格购买李某位于甲市乙区的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支付了首付款100万元,剩余100万元约定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然而,在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双方因房屋产权问题产生纠纷,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100万元首付款。

二、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与首付款支付2018年3月,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李某的房产,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于同年4月支付了首付款100万元。

2. 过户手续办理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约定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李某在过户过程中以房屋存在产权瑕疵为由拒绝配合。

经调查,该房产确实存在产权问题,原产权人尚未将该房产的产权过户至李某名下。

3. 纠纷产生由于房屋产权问题,张某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协商未果。

张某遂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100万元首付款。

三、争议焦点1. 房屋产权问题是否构成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2. 张某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100万元首付款四、法院判决1. 关于房屋产权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房屋存在产权瑕疵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李某明知房屋存在产权问题,仍与张某签订合同,并在过户过程中拒绝配合,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认定房屋产权问题构成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

2. 关于返还首付款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有权请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本案中,李某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张某有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100万元首付款。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张某100万元首付款。

五、案例分析1. 房屋产权问题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本案中,房屋产权问题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这是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

典型法律争议案例范文(3篇)

典型法律争议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签订了为期五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住宅出租给张某,租金为每月5000元,租期为五年。

合同中还约定了房屋的维修责任、押金退还、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约支付了租金,并入住该房屋。

然而,在租赁期间,房屋出现了质量问题,如墙体开裂、地面漏水等。

张某多次要求李某进行维修,但李某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维修。

张某无奈之下,于2015年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李某承担房屋维修费用、退还押金及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李某的维修责任?2. 张某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3. 李某是否应承担房屋维修费用、退还押金及赔偿损失?三、法院判决1.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李某的维修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出租人未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房屋在租赁期间出现质量问题,属于出租人李某的维修责任。

2. 关于张某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房屋质量问题等原因,不能继续使用租赁物的,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张某无法继续使用该房屋,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3. 关于李某是否应承担房屋维修费用、退还押金及赔偿损失法院认为,李某作为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导致张某无法正常使用房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李某应承担房屋维修费用、退还押金及赔偿张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合同约定:法院首先审查了租赁合同中的约定,根据合同条款确定了李某的维修责任。

2. 法律规定: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张某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李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等问题进行了认定。

民事法律谈判经典案例(3篇)

民事法律谈判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8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位于某市某小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乙,成交价格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首付款30万元,余款70万元约定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然而,在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甲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过户,并要求乙退还已支付的30万元首付款。

乙不同意甲的要求,遂将甲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提供的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甲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3. 乙是否应退还甲已支付的30万元首付款?三、谈判过程1. 案件受理后,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2. 甲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拒绝过户,并提出以下证据:(1)房屋的墙体存在裂缝;(2)房屋的卫生间漏水;(3)房屋的供暖设施不完善。

3. 乙对甲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1)墙体裂缝可能为施工质量问题,但房屋整体结构稳定;(2)卫生间漏水可能是由于乙使用不当导致;(3)供暖设施不完善可能是因为供热公司未能提供足够的供暖服务。

4. 双方就房屋质量问题达成以下共识:(1)墙体裂缝问题,由甲负责修复,费用由甲承担;(2)卫生间漏水问题,由乙负责修复,费用由乙承担;(3)供暖设施问题,由供热公司负责解决。

5. 就违约责任问题,双方达成以下共识:(1)甲在合同约定的过户时间内未能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构成违约;(2)乙在支付首付款后,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6. 就首付款退还问题,双方达成以下共识:(1)甲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应退还乙已支付的30万元首付款;(2)乙退还甲的30万元首付款,视为双方解除合同。

四、调解结果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协议:1. 甲在15日内修复房屋墙体裂缝,费用由甲承担;2. 乙在15日内修复卫生间漏水问题,费用由乙承担;3. 供热公司在30日内解决供暖设施问题;4. 甲退还乙已支付的30万元首付款,双方解除合同。

五、案例启示1.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双方应充分了解房屋的质量状况,避免因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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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买卖合同篇一:准确归纳民事庭审的争议焦点准确归纳民事庭审的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了举证期限及证据交换制度,要求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可见,法官须归纳双方的争议焦点,法庭调查也将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展开。

争议焦点归纳得准确,法庭调查才能把握住案件重点。

也就是说,准确归纳了案件争议焦点,法官就如同找到了开启迷宫大门的钥匙一样,可顺利指导当事人完成举证责任,快速查明案件事实,从而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

因此,作为审判法官,在庭审中准确归纳争议焦点是其必须具备的能力。

一、当前在归纳争议焦点方面存在的误区民事审判的过程,其实就是发现争点、固定争点、处理争点的过程。

实践中,还存在一些误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把原告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当作争议焦点,实际上等于没有确定争议焦点。

例如:原告起诉某铁路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要求某铁路局赔偿损失,法官在审理时就不能简单地将某铁路局是否应当赔偿原告多少元损失作为争点。

而应当认真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然后才能确定真正的争议焦点。

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是围绕争点审理的最终结果,而非争议焦点本身。

二是遗漏争议焦点。

例如:一起铁路器材买卖合同案件中,被告买了某铁路企业的铁路器材,部分货款未付,某铁路企业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

被告辩称铁路器材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货。

若把争议焦点归纳为被告应不应该支付所欠货款,笔者认为是不全面的。

因为,原、被告双方在支付货款问题上发生纠纷,货款应不应该支付是双方最大的争议,但纠纷发生的起因是什么?是铁路器材的质量确实有问题被告合法行使抗辩权?还是被告以铁路器材的质量问题为借口拖延支付货款?原告和被告在铁路器材质量合格与否的问题上各执一词,因此,某铁路企业卖给被告的铁路器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同样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查清铁路器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也是解决本案被告应不应该支付货款的关键。

三是有的案件虽然原告只有一个诉讼请求,但可能存在多个争议焦点。

有人认为,只有一个诉讼请求的案件争议焦点就不会有多个,其实不然。

例如,一起铁路专用线侵权纠纷。

原告诉称自己对争议的专用线拥有全部产权,被告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构成侵权,被告答辩称,原告请求无理,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有三点:一、自己合法拥有铁路专用线一半产权;二、被告使用该专用线是经过原告同意的;三、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若不善于分解问题,只简单归纳成被告是否构成侵权一个焦点,就是错误的。

本案有三个争议焦点:一是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时效,是否存在仲裁时效中断的事由;二是被告使用该专用线是否经过原告同意;三是原告是否拥有铁路专用线全部产权。

二、正确归纳争议焦点之我见首先,要明确争议焦点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争议焦点,贯穿民事审判的整个过程。

所谓争议焦点,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之意见相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

争议焦点有三个特征:①当事人对其存在与否、应当适用与否持相反意见,争执不下;②属于事实问题或者法律适用问题;③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意义。

因此,当事人在案件细枝末节上的争议和与案件处理结果无关的争议,不应列为争议焦点。

其次,要善于总结才能提高正确归纳庭审争议焦点的能力。

争议焦点的确定与法官对法律适用的理解能力和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能力密切相关。

这就要求法官要在审判实践中多总结经验。

争议焦点是隐藏在争议的问题之后,导致纠纷发生的“症结”,不是浮在表面上的争议问题。

因此,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对于一个法官的成长非常必要,但审判经验不是审的案件数量多就自然有的,还需要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善于总结。

最后,要建立强制答辩、固定争点的诉讼制度,为法官正确归纳庭审争议焦点提供制度保障。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强制答辩制度,仅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被告答辩的规定,是赋予被告一项诉讼权利而不是一项诉讼义务。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不答辩,固定争议焦点就无从谈起。

实行强制答辩,将答辩规定为被告的诉讼义务,就便于尽早确立争议焦点。

在强制答辩程序之后,应当再规定一个固定争议焦点的诉讼程序,就是法官可根据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组织双方到庭,共同确认案件争议焦点,记录在案,开庭审理也只对争议焦点进行。

通过上述制度的建立,就能够保证在庭审前及早确立争议焦点,便于庭审高效进行。

篇二: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陈良清孙永福【要点提示】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合同关系而产生。

但是在具体案件审理中,不仅需要对原告的诉请进行审理,还要对合同的基础事实进行判断。

如基础合同本身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将导致原告的诉请失去法律和事实依据。

【案情】原告:阚宗启被告:徐州市贾汪区汴塘镇阚山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阚宗辉1984年,全国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被告集体所有的农业机械被逐渐处理,原拖拉机机房闲置。

1995年10月1日至XX年10月2日,原告三次与被告签《合同书》,规定原告承租被告原拖拉机机房,租赁期限至XX年10月2日,同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XX年7月21日,被告两委会讨论会议记录为:机房经研究处理卖掉,够(足够)四口宅基地(用地)3万元(价值);四口宅基地(四至),(阚)士忠屋后一条路6米宽,后15m宅基地,宅基地后6m宽路,路北一排房子,共四口屋,出售3万元,东西宽30m,南北以阚士忠东墙为准,西边以阚宗凯屋东墙为准,拖拉机房后墙5m电话线杆往北。

XX年7月22日,原、被告签订《房屋暂用合同》,规定被告两委会研究“把原拖拉机机房卖掉,无论卖给谁,在不影响盖房情况下,允许阚宗启使用一年”。

同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原阚山村拖拉机机房购买合同》,合同规定:“拖拉机房及院墙由阚宗辉处理,价值30000元。

四至明确,如建两排房屋,中间必须通两条路宽6m,如建一排房屋则按四至执行。

允许阚宗启使用机房一年,至XX年7月22日。

”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阚宗辉要求阚宗启搬出交还房屋。

阚宗启以被告签订的《原阚山村拖拉机机房购买合同》剥夺其优先购买权为由拒绝搬出。

原告阚宗启于XX年1月3日向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依法确定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原阚山村拖拉机机房购买合同》无效。

原告阚宗启认为,原、被告自1995年10月1日起确立租赁关系,租赁期限至XX年10月2日止,原告一直承租被告拖拉机房。

XX年7月22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原阚山村拖拉机机房购买合同》时,在其租赁期间。

原告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拖拉机机房的权利。

而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告知原告,擅自出售其合法租赁的拖拉机机房,明显剥夺其优先购买权。

应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原阚山村拖拉机机房购买合同》无效。

被告阚山村委会辩称,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五份合同分别形成了租赁关系、暂用房屋关系和房屋买卖关系,且均有两委会会议记录为证。

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原阚山村拖拉机机房购买合同》是否剥夺原告优先购买权,请求法院依法确认。

第三人阚宗辉述称,自1995年10月1日起,原告一直承租被告原拖拉机机房属实,但XX年7月22日,原、被告签订《房屋暂用合同》,原告自XX年7月22日起借用一年。

原、被告由租赁关系变更为借用关系,原告已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

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原阚山村拖拉机机房购买合同》合法有效。

【审判】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所有的拖拉机机房及院落虽系在1984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前建造的,但所占用土地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自1995年10月1日起,被告将原拖拉机机房及院落租给原告长期使用,期限至XX年10月2日。

XX年7月22日,原、被告又以《房屋暂用合同》将双方租赁关系转变为借用关系。

XX年7月22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原阚山村拖拉机机房购买合同》的内容既包括拖拉机机房及院落的买卖,也包括其占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转让,同时还包括拖拉机机房北墙以北、西至阚宗凯东墙、东标齐阚士忠房屋东墙范围内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无效。

同时,原告主张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原阚山村拖拉机机房购买合同》剥夺了其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因优先购买权要以被告的出卖行为合法有效为前提,现双方签订的《原阚山村拖拉机机房购买合同》因涉及非法转让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而无效,故被告出售争议房屋及院落的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

所以原告主张的优先购买权也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徐州市贾汪区汴塘镇阚山村村民委员会和阚宗辉于XX 年7月22日签订的《原阚山村拖拉机机房购买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评析】对于本案,法院若仅就原、被告及第三人的诉辨理由予以审理,不仅不能作出正确的裁判,而且也不能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该案的判决基础应基于已经查明的事实,而非当事人的诉争问题。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原阚山村拖拉机机房购买合同》效力如何确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规定的,合同无效。

而本案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原阚山村拖拉机机房购买合同》效力如何成为解决本案的关键。

该合同的效力应考虑二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因侵犯原告优先购买权确认其无效;二是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确认其无效的问题。

笔者认为,一般而言,优先购买权的存在是基于租赁关系的存在,但本案还需要追溯到被告与第三人的买卖行为是否合法,这才是解决本案的关键所在。

表面看,本案争议的原拖拉机机房及院落归被告所有,被告有权予以出售并无不当。

然而本案查明事实是,XX年7月21日,被告两委会在讨论处理原拖拉机机房及院落时的会议纪录内容和XX年7月22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原阚山村拖拉机机房购买合同》内容相一致。

即被告在出售原拖拉机机房的同时,涉及转让原拖拉机房及院落所占用土地及拖拉机机房北墙北,西至阚宗凯东墙、东标齐阚世忠房屋东墙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目的为四口宅基地,价款为28000元。

综上,无论是被告两委会会议记录,还是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原阚山村拖拉机机房购买合同》,均可确认同一事实,即被告形式决定出售原拖拉机机房及院落的同时,出让了超出原拖拉机机房及院落方位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

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原阚山村拖拉机机房购买合同》符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确认为无效合同。

因被告与第三人买卖原拖拉机机房及院落的行为无效,故原告所称的优先购买权已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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