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之消防设施检测和年度评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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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检测和年度评估要求
消防设施检测和年度评估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三)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120号)第十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或者备案前,消防设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合格。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消防设施的管理、检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工作制度,对建筑消防设施、电器设备、电气线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一、依法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工作
(一)开展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前的消防设施检测。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受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业务时,对受理材料应认真审查把关,严格核查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对建设单位无法提供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或提供的检测证明文件综合判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不予受理。建设单位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提供《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对于无法提供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或提供的检测证明文件综合判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开展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督促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
机构(以下简称“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25201- 20xx)确定维护保养标准,并保留维护保养记录。督促其每年进行1次全面检查测试,并将检测报告存档。
二、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依法自我管理、消防责任自负”原则,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要投资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工作人员在各自业务范围(岗位)内承担相应责任。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一)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格的组织或单位,每月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与受委托组织或单位签订合同,在合同中确定维护保养内容,并保留维护保养记录;每年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1次全面检查测试,并将检测报告存档。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当选用合格产品,每年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1次全面安全性能检测。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并由具备资质的人员操作。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参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工作,主动接入城市消防物联网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和消除建筑消防设施故障,为单位日常消防管理、整改火灾隐患等提供技术服务,提高技防、物防水平。
关于印发《佛山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佛公通〔20xx〕103号
三、消防监督员对重点单位重点场所、部位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时,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对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九)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十)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一)微型消防站运作是否正常规范;
(十二)重点单位“6+1”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十三)其他结合工作实际需要应当监督管理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