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福建省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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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河南省202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河南省202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河南省2024年
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4.08.26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8.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河南省2024年企业工
资指导线的通知
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各类企业:现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南省202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豫人社〔2024〕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各类企业在坚持职工工资和企业效益联动的基础上,将工资指导线作为工资集体协商中一项重要参考因素,注重提高工资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各市管(属)国有企业在编制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时,要把企业工资指导线作为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和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的政策依据,确保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符合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要求。

2024年8月26日附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南省202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2.06•【字号】冀劳社〔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厅属各单位:2009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0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和省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认真落实应对金融危机、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政策措施,以加快推进民生建设为着力点,大力稳定就业局势,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做好劳动关系调整和权益保障工作,协调推动各项劳动保障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积极促进就业??(一)完成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

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制订实施确保全省就业局势基本稳定的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

逐级建立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加强工作调度和督查,确保完成全省城镇新增就业人员48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2万人,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的目标。

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就业和减少岗位流失,切实做好农民工流动就业工作,努力完成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目标任务。

??(二)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深入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

把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内需与千方百计扩大就业相结合,发挥好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

坚持把帮扶困难企业与稳定就业岗位紧密结合,采取各种措施为困难企业降压减负,保护和提高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服务业吸纳就业的能力。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指导价目(价格限额)》的通知 闽人社文[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指导价目(价格限额)》的通知 闽人社文[

关于印发《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指导价目(价格限额)》的通知
闽人社文[2009]103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试行)》(闽人社文[2009]76号)精神,现将《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指导价目(价格限额)》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价格限额标准有效期暂定1年,执行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附:《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指导价目(价格限额)》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指导价目(价格限额)》。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吉林省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吉林省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吉林省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10.15•【字号】吉人社办字〔2015〕85号•【施行日期】2015.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吉林省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5〕85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委办厅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为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加大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力度,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保证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现将我省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1.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3%;2.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中线(基准线)为8%;3.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3%。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认真制定职工工资增长计划企业应当按照“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要求,参照工资指导线制定本企业年度工资增长计划,合理调整和确定企业各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按照中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及人力资源市场紧缺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占比例较高的企业,应按上线增加职工工资;经济效益未提高,但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企业,可按照工资指导线下线安排增加职工工资;生产经营不正常、经济承受能力不足的企业,若今年不能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应征求职工意见,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三、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企业要按照《吉林省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内容及相关要求,参照工资指导线,及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并在规定时间内以适当方式向全体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青海省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青海省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青海省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1.07•【字号】青人社厅函〔2023〕464号•【施行日期】2023.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青海省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3〕464号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27号)要求以及《青海省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青政办〔2001〕134号)规定,结合我省近5年来地区生产总值、就业人数、全社会劳动生产率、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平均水平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城镇非私营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数据,统筹考虑全年经济发展增速预期、经济持续恢复、就业增收压力等因素,测算出青海省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并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现发布如下:一、企业职工工资货币增长基准线(中线)为7%。

即:凡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参照基准线,并在国家宏观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指导全省各类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为鼓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市场情况自主确定薪酬增长幅度,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把握实际工资增幅预警线(上线)时,可参照同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调控水平和调控目标来确定,不再单独发布预警线(上线)。

三、为保障企业职工收入不因消费价格指数上涨而降低实际收入和生活水平,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把握实际工资增幅最低线(下线)时,可参照当年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幅来确定,不再单独发布最低线(下线)。

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职工工资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我省最低工资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2.15•【字号】桂人社规〔2023〕3号•【施行日期】2023.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桂人社规〔2023〕3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和中央驻桂有关单位:为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引导企业在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增加职工工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发布我区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具体通知如下:一、2023年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为5%,上线为11%,下线为1%。

企业以2022年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参考工资指导线安排工资增长。

工资指导线适用于广西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和按照企业方式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各类机构、团体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企业可参考本工资指导线,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确定2023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较快的,职工平均工资可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进行增长;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缓慢的,职工平均工资可在下线和基准线区间内进行增长;企业经济效益与上年持平或略有下降的,职工平均工资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工资指导线范围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可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含零增长或负增长)确定工资水平,但其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在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区间内,对工资水平偏高、工资增长过快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其工资增长。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福建省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224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福建省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224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福建省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福建省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224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类企业:为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引导企业在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增加职工工资,经人社部和省政府同意,现发布我省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具体通知如下:一、2017年福建省企业工资指导线(一)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8%;(二)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12%;(三)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3%。

二、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指导意见(一)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可围绕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

(二)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但职工工资水平偏低的,可以高于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但不宜超过工资指导线上线。

(三)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缓慢的,可在下线和基准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可低于工资指导下线(含零增长或负增长)确定工资水平,但其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有关要求(一)建立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企业要参照全省及本地区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确定企业工资增长水平和工资分配方案,建立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企业订立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二)着力提高一线职工工资水平。

企业在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时,要注重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一线职工的工资水平,使生产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不低于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厅•【公布日期】1996.06.18•【字号】苏劳薪〔1996〕15号•【施行日期】1996.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劳薪〔1996〕15号各市(含常熟、泰州)劳动局,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省委、省政府提出加快推进我省经济体制、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逐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问题,根据劳动部的工作要求,并学习深圳等地已经实行企业工资指导线的经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从1996年起在各市试行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

由于企业工资指导线是一项新的工作,制定全省性的工资指导线还不具备条件,今年可首先在各省辖市和常熟、泰州市试行,省里同时下达全省企业工资调控目标。

现将《江苏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结合本地情况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应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劳动厅。

附件:《江苏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江苏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指导线的制定原则和依据第三章工资指导线的内容和形式第四章工资指导线的管理和发布第五章工资指导线的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我省经济体制、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性转变、探索新型工资总量宏观调控模式,根据劳动部工作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工资指导线的目的工资指导线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宏观调控工资总量、指导企业工资分配所采取的一种形式,目的在于引导城镇各类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正常的基础上适度增加工资,并为企业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提供依据,使企业的工资微观决策与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保持协调统一,以达到政府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充分就业及其他宏观经济目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9.11.11
•【字号】鲁人社字〔2019〕185号
•【施行日期】2019.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

鲁人社字〔2019〕185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厅各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鲁司〔2019〕37号)要求,我厅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研究,决定废止《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人〔1997〕2号)等20件规范性文件,上述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0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全国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是多少

2017全国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是多少

2017全国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是多少截至9月底,全国共有辽宁、江苏、重庆、上海等9个地区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10.7%。

那么,上调工资的城市有哪些?2017全国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是多少?下面小编汇总了中国2017各省市最低工资规定。

一起看看吧。

2017全国最低工资标准 2017各省市最低工资规定截至9月底,全国共有辽宁、江苏、重庆、上海等9个地区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10.7%。

全国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上海的21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北京的21元,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的9个地区包括辽宁、江苏、重庆、上海、海南、山东、天津、河北、北京。

详情如下:说明:1、表中只填写了各城市最高档次的标准,其它档次请根据相关文号自行查询;2、最低工资标准的最长更新间隔为2年,故部分城市仍沿用去年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介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我国一项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1号)]已于2003年12月30日颁布,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报经劳动保障部同意。

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而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需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报酬。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每年会随着生活费用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而由当地政府进行调整。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要考虑的因素有:当地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

确定的方法通常有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

比重法是确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户为贫困户,再统计出其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加上一个调整数。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浙江省2000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浙江省2000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浙江省2000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0.06.22•【字号】浙劳社薪[2000]60号•【施行日期】200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浙江省2000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浙劳社薪〔2000〕6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浙江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1999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执行情况及2000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预期目标,经综合测算和平衡,报经省政府同意并授权,现将浙江省2000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如下:1.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0%(包括1999年工资调整翘尾因素)。

它适用于生产正常发展、经济效益有所增长的企业,这类企业应按工资指导线基准线的要求,妥善安排好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

2.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为15%(包括1999年工资调整翘尾因素)。

它适用于经济效益有较快增长的企业,是企业工资增长的最高限额,不得突破。

3.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实际平均工资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工资指导线原则上适用于全省境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乡镇企业可参照执行。

各类企业应参照上述工资指导线标准,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工资水平,合理安排在岗职工工资增长。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省级各主管部门应按《浙江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之规定,依照分级管理、分类调控的原则,负责做好2000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贯彻实施和管理工作,要把工资指导线与现行有关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政策有机地结合起来,并积极引导非国有企业依照工资指导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我厅。

各地要将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逐步探索、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体系,引导企业加强人工成本管理,合理确定企业工资水平及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以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作用。

福州市历年最低工资及福建省、福州市社会平均工资表

福州市历年最低工资及福建省、福州市社会平均工资表
福州市历年最低工资及福建省福州市社会平均工资年份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福州市小时工资标准1994225451719952455190199625560101997260688819982607817199930095208629200035011199971920013801276011140200214046124272003400150521336820041658614614市社平工资年省社平工资年不含厦门市执行时间1001起执行时间0701起执行时间0701起执行时间0701起执行时间0701起执行时间0701起执行时间0701起执行时间1001起执行时间1101起20054701831415990200657020666179402007650239502078220082752124258200930704270932010800348063085020119504172537332执行时间0701起550元执行时间0801起执行时间200608起650元执行时间0801起执行时间200708起850元执行时间20103起执行时间20103起10元执行时间20113起执行时间20113起20127开始社保缴费基数为950医保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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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缴费基数(300%)和最低缴费基数
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上年度福州 平均工资为3477.08元(2011年度福州市在 州市工伤、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最低
2012.7开始社保缴费基数为950,医保基数:2433.96
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 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950为下限,省社平300%为上限) 医保以福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社平工资为基数计算在职职工最高缴费基数(300%)和最低缴费基数 (70%),每年7月1日自动调整 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最低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福州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上年度福州 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2011年度福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477.08元(2011年度福州市在 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1725元),2012年7月—2013年6月福州市工伤、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最低 不得低于2086.25元/月,最高不得高于10431.25元/月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闽人社文[2017]47号【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7.01.25【实施日期】2017.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47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范全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省人社厅经充分调研,对2010年8月18日印发的《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经研究,现将《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社厅反馈。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1月25日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第三条工伤职工多部位或者多组织器官遭受伤害的,应以治疗所需时间最长部位或器官的期限,依据《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见附件,以下称《分类目录》),确定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伤情相对稳定的时间确定其停工留薪期。

第四条工伤职工施行内固定治疗,在取内固定物时,享有30日停工留薪期。

第五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六条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92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92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
通知
正文:
----------------------------------------------------------------------------------------------------------------------------------------------------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1〕9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发改委、财政局,省煤炭工业厅:
为促进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切实提高煤矿井下职工工资待遇,促进我省煤炭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的意见》(晋政发〔2008〕31号)精神,结合实际,对我省煤矿井下职工艰苦岗位津贴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井下津贴:
(一)井下采掘工30-50元/工;
(二)井下辅助工20-35元/工。

二、班中餐补贴:15-20元/工。

三、夜班津贴:
(一)前夜班津贴10-15元/工;
(二)后夜班津贴12-17元/工。

各企业应认真贯彻《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192号)
精神,将此次津贴标准调整工作与企业工资指导线工作相结合,并适当向一线岗位、艰苦岗位、关键岗位倾斜。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实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结束——。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青海省201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青海省201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青海省201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1.07•【字号】青人社厅函〔2019〕503号•【施行日期】2019.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青海省201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27号)要求以及《青海省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青政办〔2001〕134号)规定,我厅在调查、分析2014年—2018年全省职工工资增长率、劳动生产率增长率、城镇居民消费价格增长率等情况的基础上,测算出青海省201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青海省2019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人社厅发〔2019〕100号),现发布如下:一、企业职工工资货币性增长预警线(上线)为12%,即凡经济效益增长较快的企业,可以在上线以内合理确定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二、企业职工工资货币增长基准线(中线)为7%,即凡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参照基准线,并在国家宏观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三、企业职工工资货币增长最低线(下线)为3%,即凡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可参照下线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职工工资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我省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指导全省各类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四、全省各类企业应参考工资指导线,充分考虑本企业实现利润、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状况等主要经济指标,围绕基准线,在上、下线之间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各企业要认真落实《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把企业工资指导线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完善职工民主参与收入分配机制,通过集体协商决定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四川省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川劳社办[2004]74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四川省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川劳社办[2004]74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四川省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四川省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川劳社办[2004]74号2004年10月25日)"四川省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请你们根据省政府《四川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川府函[2002]295号)和本通知的规定,按照分级管理、分类调控的原则,认真做好本地区2004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拟定、发XXX实施等工作,不断推进企业分配制度改革。

附件:四川省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一、2003年全省国民经济及劳动工资主要情况2003年,全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一手抓防治"非典"不放松,一手抓经济建设不动摇,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经济效益进一步改善,城乡人民收入稳步增加,生活水平继续提高。

全省全年完成生产总值5456.3亿元,增长11.8%,比上年高1.2个百分点,比全国平均水平高2.7个百分点,是近10年来的最好水平。

第二、三产业增加值4327.7亿元,增长13.5%,第二、三产业社会劳动生产率19665元/人,增长9.9%。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2158.2亿元,增长19.6%。

实现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336.3亿元,增长18.6%。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7042元,增长6.5%;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加122元,达到2230元。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101.7%,比上年上升2个百分点。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吉林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吉林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吉林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6.23•【字号】吉人社字[2010]92号•【施行日期】2010.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吉林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吉人社字〔2010〕92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现将我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1. 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8%;2. 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中线(基准线)为13%;3. 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8%。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认真制定职工工资增长计划企业要坚持工资收入水平与经济效益同步增长原则,依据当年生产经营计划和实现利税目标,参照工资指导线制定本企业年度工资增长计划。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按照中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及人力资源市场紧缺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占比例较高的企业,应按上线增加职工工资;经济效益未提高,但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企业,可按照工资指导线下线安排增加职工工资;生产经营不正常、经济承受能力不足的企业,若今年不能安排增长职工工资,则应征求职工意见,经职代会讨论。

三、及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后两个月内,企业要按照《吉林省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内容及相关要求,参照工资指导线,及时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经审查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以适当方式向全体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在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之前已签订了工资集体合同的,应参照工资指导线和企业经营情况,如果原合同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未达到工资指导线水平,可重新调整工资增长水平,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变更书,作为集体合同的补充协议。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江西省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江西省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江西省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4.07.29•【字号】赣劳社劳[2004]14号•【施行日期】200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江西省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赣劳社劳[2004]14号)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省直、中央驻赣有关单位:为做好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促使企业工资分配与国家宏观政策相协调,根据《江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赣劳社劳[2002]26号),依据全省2003年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和2004年发展计划,制定了江西省2004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

经省政府批准,现予以发布:一、2003年宏观经济状况1、2003年全省国民经济持续、稳步、健康发展。

国内生产总值达到2830亿元,比2002年增长13.0%(可比价格),较全国增长幅度9.1%高出3.9个百分点;全省财政总收入285.8亿元,比2002年增长21.9%,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68.2亿元,比2002年增长19.7%。

2、200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达8472元,比2002年增长10.0%,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101.2%,扣除居民消费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0%;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622元,比2002年增长5.9%,扣除居民消费价格因素,实际增长4.3%;全国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4040元,比2002年增长13.0%,扣除居民消费价格因素,职工平均工资实际增长11.7%。

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达6901元,比2002年增长8.9%,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100.8%,扣除居民消费价格因素,实际增长8.0%;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458元,比2002年增长5.3%,扣除居民消费价格因素,实际增长4.5%;全省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521元,比2002年增长13.6%,扣除居民消费价格因素,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实际增长12.7%。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山西省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山西省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山西省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5.06•【字号】晋人社厅发〔2016〕35号•【施行日期】2016.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关于发布山西省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3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发布我省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6年我省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增长上线为11%;增长下线为4%。

二、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的所有城镇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执行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各市、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的意见》(晋政发〔2008〕31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的实施办法》(晋人社厅发〔2009〕74号),根据我省今年的企业工资调控目标,指导各类企业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努力实现企业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同步增长,职工实际平均工资与劳动生产率(依据不变价增加值计算)同步提高。

在不突破当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上线的基础上,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竞争性企业工资增长可高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垄断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突破基准线。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工资指导线范围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的,可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含零增长或负增长)确定工资水平,但要依法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协商确定,且企业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44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44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4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晋、外商投资和省属企业:为认真贯彻实施《山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和《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动企业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我厅制定了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合同示范文本,现向社会公布。

附件: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合同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合同年度企业名称: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联系电话:职工人数: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山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企业和工会(全体职工)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二条本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标准。

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企业规章制度有关条款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第三条企业实行等多种工资制度。

经协商,具体的适用范围为:(一)岗位工资制,适用于;(二)年薪制,适用于;(三)工资制,适用于;(四)工资制,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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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福建省2017年企业工
资指导线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闽人社文[2017]22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7.08.10
【实施日期】2017.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福建省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7〕224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类企业:
为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引导企业在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增加职工工资,经人社部和省政府同意,现发布我省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具体通知如下:
一、2017年福建省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8%;
(二)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12%;
(三)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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