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计算表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大全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大全近年来,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减轻企业负担,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旨在鼓励相关产业发展,为企业提供流动资金支持。
即征即退,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给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
现行常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较多,快来学习一下吧!一、限额即征即退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全额即征即退1.铂金及其制品即征即退:对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为依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黄金交易增值税即征即退: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三、按比例即征即1.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2.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综合利用的资源、产品和劳务不同,设置了30%—100%退税比例)四、超税负即征即退1.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即征即退纳税评估筛选计算表
纳税人名称:
所属期:年月
单位Hale Waihona Puke 元(至角分)项 目栏号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上年
本月销售额
1
本月应纳税额
2
累计销售额
3
累计应纳税额
4
本年
本月销售额
5
本月应纳税额
6
累计销售额
7
累计应纳税额
8
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
9
本期累计销售额同比变动率(%)
10=(7-3)/3*100
增值税税负率(%)
本期
11=6/5*100
累计
12=8/7*100
税收管理员评估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税源管理科长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注:1、本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均指即征即退销售额和应纳增值税税额;
2、(9栏)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报告模版(资源综合利用)
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报告(资源综合利用)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申请退税的项目、理由、依据、范围等
三、退税金额计算表
填表说明:
1、享受资源综合利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政策的,应退增值税计算公式为:⑥=⑤×⑦;
2、产品名称: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劳务名称填写。
四、其他说明(包括产品性能指标说明、已退税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
企业负责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财税【2008】156号(国税)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
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
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一)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
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0.24•【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本篇法规中“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有关规定可继续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经研究,现将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等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一、自2019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
本公告所称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包括墙板、砂浆、砌块、水泥添加剂、建筑石膏、α型高强石膏、Ⅱ型无水石膏、嵌缝石膏、粘结石膏、现浇混凝土空心结构用石膏模盒、抹灰石膏、机械喷涂抹灰石膏、土壤调理剂、喷筑墙体石膏、装饰石膏材料、磷石膏制硫酸,且产品原料40%以上来自磷石膏。
纳税人利用磷石膏生产水泥、水泥熟料,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下称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2“废渣”项目执行。
纳税人适用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税〔2015〕78号文件执行。
二、自2019年9月1日起,将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3.12“废玻璃”项目退税比例调整为70%。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以下称财税〔2015〕73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和财税〔2015〕7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修改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再生资源回收与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调整及案例分析
再生资源回收与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调整及案例分析王文清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是提高社会资源利用率,实现企业节约能源,保护自然环境的有效举措。
为了减少企业污染物排放、合理循环利用再生资源与资源综合治理,自1995年以来,我国相继出台和修订完善了一系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给予鼓励。
2021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在原《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与《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的基础上,对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适合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与完善,并明确了适用的基本条件、计税方法、退税申请以及涉税风险等内容,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对此,本文针对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两类企业,从界定区别、增值税优惠政策以及涉税风险等方面进行梳理,并通过案例分析深入理解,以期为方便纳税人实际操作和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管理提供参考。
一、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的界定及区分根据40号公告规定,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如废旧金属、废玻璃等。
其中,属于加工处理的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如废旧橡胶破碎后用于销售的。
而资源综合利用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物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因此,对不具备上述特征的,不属于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
另外,从上述界定看,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既有相同点也有区别不同。
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2-09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
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
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一)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
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如何办理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如何办理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如何办理导读: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如何办理?请看本文店铺整理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办理事项指南。
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店铺!新手办税指南之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如何办理【事项名称】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事项描述】按政策规定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自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的纳税人,在首次办理税收优惠或条件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进行资格备案。
本事项为国税业务。
【受理部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的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的.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一)纳税人办理时限首次办理税收优惠或条件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进行资格备案。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一)必报资料1. 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资源综合利用【办理流程】【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第61号公告)。
【温馨提示】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如何办理】。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服务规范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服务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的规范化流程和执行流程的相关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的工作程序。
2服务事项名称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3提供服务部门霍邱县国家税务局4服务类型行政服务5服务依据服务部门应按照以下依据向服务对象提供该项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6申报条件从事以工业废气生产二氧化碳产品、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利用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等资源综合利用的纳税人,在首次办理税收优惠或条件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进行资格备案。
7申报资料7.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7.2 产品认定证书或者质量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产品质量执行标准。
7.3 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7.4 部分企业应提供《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危险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应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塑料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应提供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的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7.5 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己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6 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声明,声明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签署。
8服务流程执行《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办理规范及时间责任矩阵追溯流程》。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申报资格认定及退税专项资料一览表
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
50%
财税〔2011〕115号
蔗渣
“蔗渣”,是指以甘蔗为原料的制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纤维50%左右的固体废弃物。
生产原料中蔗渣所占比重不低于70%。
建设项目的环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环境保护证明材料》;2、《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27
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
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
“烟尘灰”,是指金属冶炼厂火法冶炼过程中,为保护环境经除尘器(塔)收集的粉灰状残料物。
“湿法泥”,是指湿法冶炼生产排出的污泥,经集中环保处置后产生的中和渣,且具有一定回收价值的污泥状废弃物。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9
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
100%
财税[2009]163号
废渣
所述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具体范围,按财税[2008]156号附件2《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执行
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熔炼渣”,是指在铅、锡、铜、铋火法还原冶炼过程中,由于比重的差异,金属成分因比重大沉底形成金属锭,而比重较小的硅、铁、钙等化合物浮在金属表层形成的废渣。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
一、业务概述
对生产销售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生产的再生沥青
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
(包括水泥熟料)等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以及对生产销售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生
产的涂料硝化棉粉,生产销售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
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生产
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等各类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50%,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
31日,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等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
的综合利用产品,2009年退税100%,2010年退税80%。
税务机关对其申请予以
受理、审核及审批的业务。
(产品管理)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及日常管理办法
(产品管理)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及日常管理办法贵州省国家税务局文件黔国税发〔2005〕156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及日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为了规范和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管理工作,省局制定了《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及日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减免增值税核实确认表》2.《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统计表》3.《废资源领用存月报表》4.《水泥生产及销售情况明细月报表》二○○五年十月三十壹日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及日常管理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正确贯彻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严格审批管理,加强日常监管,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于贵州省范围内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即征即退政策的企业。
第二章减免税范围及具体规定第三条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规定的标准和产品范围执行。
具体规定为:自2001年月1日起,对于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各地不得随意变通或放宽减免税条件和范围。
第三章减免税资格认定及审批管理第四条资格认定根据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联合下发<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和电厂(机组)认定及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黔经贸资源[2005]13号)的文件精神,对资格认定作如下规定:(壹)申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年总计减免税额20万元以下(之上年度纳税或认定减免税额为基数)的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经省经贸委授权,由市(州、地)经贸委(局)牵头组织同级税务、财政等关联部门进行审核,且由具有资质的省级质检专业技术机构进行现场抽样检验。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操作指南
操作指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操作指南》发布时间:2014年02月19日来源:山东省国税局字号:【大中小】为规范和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根据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按照简化程序、减轻负担、降低风险、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是指纳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鼓励扶持范围,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税、免税、退税优惠政策的产品及劳务。
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在申请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前,需要先经过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资源综合利用明细项目详见《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具体项目》(附件一)。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资格认定流程纳税人在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前,应先进行增值税优惠资格认定,并在认定有效期内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增值税优惠资格认定资料同时作为减免税备案资料存档。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一)纳税人申请流程1.符合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持附件一所列的报送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税收优惠资格备案。
2.纳税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办税服务厅人员受理后做出结论并通知纳税人。
(二)税务机关操作流程1.纸质资料流转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查验,主要查验以下内容:①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优惠项目是否属于附件一所列资源综合利用项目;②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③《税务认定确认事项表》(附件二)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符合条件的,受理人员对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优惠项目进行备案,并在《税务认定确认事项表》中注明税收优惠资格起止时间。
增值税即征即退如何计算?
增值税即征即退如何计算?
首先计算出来按照13%或9%缴纳了多少增值税,其次再看3%的实际税负是多少,差额部分为即征即退税额。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实际税负=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当期提供应税服务收取的不含税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
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
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一)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
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解读: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解读: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2011-12-15 8:16 吴清亮施月梅【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为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决定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继续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增加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为帮助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更好地执行相关税收政策,现解读如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扩围《通知》规定,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一是对企业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通知》要求,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2010)的技术要求,其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根据《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2010)的术语和定义,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是由建(构)筑废物中的混凝土、砂浆、石、砖瓦等加工而成,用于配制混凝土的、粒径大于4.75mm的颗粒。
根据《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2010)的术语和定义,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是由建(构)筑废物中的混凝土、砂浆、石、砖等加工而成,用于配制混凝土和砂浆的粒径不大于4.75mm的颗粒。
《通知》明确,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必须符合上述规定标准,且比重不低于90%方可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二是对企业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通知》规定,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GB/T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01)的技术要求,其销售自产的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入库减免退抵税 完整版
入库减免退抵税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入库减免退抵税,指纳税人经批准符合政策规范可以享受减免的税款,由于此前已经缴纳入库,纳税人可以申请退抵已缴纳的税款。
(一)增值税即征即退,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入库后,再由税务机关按规定的程序给予部分或全部退税已纳税款,具体包括:
1.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2.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3.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
4.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5.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6.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7.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8.生产销售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
9.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
10.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11.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三)非居民纳税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可以申请退还多缴税款的情况。
(四)其他减免税政策发布时间滞后于执行时间已入库税款的退税,也属于减免退税。
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申请办理入库减免退抵税的增值税纳税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依申请流转。
三、办理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全文。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
国税法2005 345号文件
附件:1.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资格登记备案表(见附件框)2.江西省水泥产品废渣掺入量及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表(见附件框)3.江西省森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表(见附件框)4.江西省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表(见附件框)5.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情况汇总表(见附件框)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情况和税收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指符合享受增值税减税、免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规定的产品。
第三条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以下称企业)实行资格登记备案制度。
第四条企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在国家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并取得经有关部门检测,符合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检测报告;(二)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根据合法、真实、有效凭证记账,准确反映原材料购进、构成及产品销售情况,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能独立计算盈亏;(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四)纳税信用良好,能按时、准确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
第五条企业申请资格登记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一)《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资格备案登记表》(附件1);(二)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情况,产品销售和原材料供应情况的书面说明;(四)在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产品技术标准复印件;(五)相关的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六)具有法定资质的部门出具的综合利用产品检测报告;(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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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所属时间:年月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名称
即征即退比例
资源综合利用主要原料
项目
栏次
企业填报
税务机关审核
全部销售收入
1
其中:享受优惠政策产品的销售收入
2
不享受优惠政策产品的销售收入
3
全部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填写)
4
其中:享受优惠政策产品的销项税额5ຫໍສະໝຸດ 不享受优惠政策产品的销项税额
6
全部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填写)
7
其中:享受优惠政策产品的进项税额
8
不享受优惠政策产品的进项税额
9
应缴增值税
10
其中:享受优惠政策产品的应缴增值税
11
不享受优惠政策产品的应缴增值税
12
已缴增值税
13
本月应退还增值税
14
本月享受优惠政策产品原料总投入量
15
本月享受优惠政策产品资源综合利用原料投入量
16
本月享受优惠政策产品资源综合利用原料占产品原料总投入量的比重
17
企业有关事项说明:
填表人:(盖章)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注:1、企业如有两个以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须按产品分别填写表格,分产品表格不填写栏次1、3、6、9、12、13;并另行汇总填写本表;税务机关审核后汇总表格签署审核意见。
2、本表一式四份,纳税人一份,国税机关留存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