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更换或丢失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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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5年1月22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全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

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

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延续核准发布日期:2009年04月09日文章点击数为:2969字号: [大][中][小]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延续、补办等核准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

二、申请条件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企业资质暂定一年以上,完成业绩达到要求,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取消资质暂定;企业因经营需要增加资质证书副本的,可提出申请,最多增加3本,涉及资质证书遗失,需在《四川日报》上将企业名称、遗失的证书编号刊登清楚,声明遗失作废,然后提出补办申请。

三、申报资料(一)资质变更提交材料(交复印件,审核原件)所有资质变更除提供《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在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打印)外,还需根据不同变更内容提交下列材料:1、营业执照注册号变更: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2、企业注册地址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租房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企业自有房屋只需提供产权证明);3、注册资本金变更:工商营业执照、股东会议决议;4、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变更:任职证明、职称证书、养老保险凭证及劳动合同;5、法定代表人变更:工商营业执照、股东会议决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有职称,提供职称证书);6、企业名称变更:工商营业执照、股东会议决议、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安全生产许可证;7、跨市(州)区域变更需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关系变更表》(可在四川省建设厅门户网站办事大厅中下载,加盖单位公章)。

(二)资质延期提交材料(交复印件,审核原件)《资质延续申请表》、①营业执照、②安全生产许可证、③注册建造师证书和身份证、④资质标准中要求的高、中级工程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和养老保险凭证。

新版(2016年)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新版(2016年)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附件1-2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变更□遗失补办□更换□
企业名称(单位公章):
变更内容变更前变更后
资质证书编号
初审部门审核意见审核人:(签字)年月日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单位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公章)
资质许可机关审查意见审查人:(签字)年月日负责人:(签字)年月日主管领导:(签字)年月日
(公章)
注:需市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表一式两份,市区各留存一份;需省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表一式三份,省市区各留存一份。

申报程序:企业注册地区级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
1。

住建部22号令

住建部22号令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独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第八条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验资报告丢了(共7篇)

验资报告丢了(共7篇)

篇一:申请验资报告申请尊敬的xx局:您好,我是xxxxxxx公司,我司的验资报告被借他处挪用,现我单位正在申请建筑企业的资质,其资质需要用验资报告,故烦请贵局给予我司一份验资报告望贵局申批为盼!!!xxxxxxxx公司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篇二: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更换或丢失补办附件7: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更换或丢失补办材料清单一、材料要求1、企业同时有多个变更事项的,均在同一张《审核表》上填写。

2、企业需在所有附件材料上加盖公章,并提供相应原件备查、核验。

3、企业需按材料明细要求的材料顺序编制附件材料目录,并按目录顺序将材料装订成册。

4、企业具有多套资质证书的,需分别向各发证机关提交变更、更换、丢失补办申请。

5、材料份数:除报部需《审核表》和附件材料一式二份外,其余为一式一份。

6、养老保险证明包括:社保局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和公司缴纳养老保险的发票。

二、材料明细(一)通用材料1、《申请书》(见附表1);2、《审核表》(见附表2、3、4);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专用材料 1、法定代表人变更(1)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决议或任职文件;(2)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4)属于通过股权出资转让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还应当提供股权出资转让协议(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2、详细地址变更本设区市(县)内:(1)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住所地址变更的决议或者文件;(2)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3)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

跨省或设区市(县):(1)企业原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跨省的需提供省级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原件;(2)新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原件;(3)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4)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工商注册地变更的决议或文件;(5)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6)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7)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8)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法定代表人任职决议或者文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9)企业各类资质的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聘用(任)合同、近一个月养老保险证明和工作简历(如资质为最低级别时,应提供“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10)资质标准要求的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证书(除职称证书和技术工人以外,其他证件应已变更到新名称)(含变更页),近一个月养老保险证明。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材料清单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材料清单

5、在省级或行业报纸,或者在资质许可机关网站发布的遗失声明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加盖本单位公章)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企业申请资质注销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4、企业注销申请 5、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备注
1、通过软件填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 信息采集表》。
软件下载路径:“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办事 大厅-《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免费 下载”。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 审核表》参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 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 知》(建市[2015]20号)
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 知》(建市[2015]20号)
不含国企改制)、营业执
照注册号
5、原企业章程复印件
6、企业章程复印件或章程修正案
7、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副本复印件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加盖本单位公章)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遗失补办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或副本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变更内容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材料清单
材料清单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加盖本单位公章)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企业名称、详细地址(不 3、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含跨省变更)、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 (不含内、外资间变更;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版 住建部令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版 住建部令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发文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号:住建部令第22号发布日期:2015-1-22生效日期:2015-3-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5年1月22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文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文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独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第八条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5年1月22日一、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十四条修改为:“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在资质许可机关的网站或审批平台提出申请事项,提交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业绩等电子材料”。

二、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十一条修改为:“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在资质许可机关的官方网站或审批平台上提出申请,提交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业绩等电子材料”。

删去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十二条修改为:“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在资质许可机关的网站或审批平台提出申请事项,提交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业绩等电子材料”。

四、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在资质审批部门的网站或平台提出申请备案事项,提交营业执照、企业章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的电子材料”。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4部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独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第八条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更换或丢失补办

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更换或丢失补办

附件7: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更换或丢失补办材料清单一、材料要求1、企业同时有多个变更事项的,均在同一张《审核表》上填写。

2、企业需在所有附件材料上加盖公章,并提供相应原件备查、核验。

3、企业需按材料明细要求的材料顺序编制附件材料目录,并按目录顺序将材料装订成册。

4、企业具有多套资质证书的,需分别向各发证机关提交变更、更换、丢失补办申请。

5、材料份数:除报部需《审核表》和附件材料一式二份外,其余为一式一份。

6、养老保险证明包括:社保局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和公司缴纳养老保险的发票。

二、材料明细(一)通用材料1、《申请书》(见附表1);2、《审核表》(见附表2、3、4);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专用材料1、法定代表人变更(1)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决议或任职文件;(2)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4)属于通过股权出资转让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还应当提供股权出资转让协议(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2、详细地址变更本设区市(县)内:(1)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住所地址变更的决议或者文件;(2)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3)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

跨省或设区市(县):(1)企业原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跨省的需提供省级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原件;(2)新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原件;(3)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4)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工商注册地变更的决议或文件;(5)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6)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7)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8)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法定代表人任职决议或者文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9)企业各类资质的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聘用(任)合同、近一个月养老保险证明和工作简历(如资质为最低级别时,应提供“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10)资质标准要求的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证书(除职称证书和技术工人以外,其他证件应已变更到新名称)(含变更页),近一个月养老保险证明。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版 住建部令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版 住建部令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发文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号:住建部令第22号发布日期:2015-1-22生效日期:2015-3-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5年1月22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017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17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17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建筑的知道不少,关于建筑企业的就不是很清楚啦,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2016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独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

该《规定》分总则、申请与许可、延续与变更、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42条,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予以废止。

2018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改。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5年1月22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全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建筑行业资质管理规定(4篇)

建筑行业资质管理规定(4篇)

建筑行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行业从业者及企业的管理,规范建筑行业的发展,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筑行业从业者及企业的资质管理,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试验单位等。

第三条建筑行业的资质管理遵循科学、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依法保证建筑从业者及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建筑行业从业者及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接受资质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定期进行资质审核和评估。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等级第五条建筑行业从业者的资质按照不同的专业、技术、经济实力等条件进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建筑行业从业者资质的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资质等级越高,代表从业者的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越高。

第七条建筑行业企业的资质按照企业的规模、实力等条件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建筑行业企业资质的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资质等级越高,代表企业的规模和实力越强。

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核第九条从业者在申请资质时,应当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培训证书等。

第十条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注册资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第十一条资质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资质审核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进行,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不合理限制和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资质审核应当根据不同等级的资质要求进行,包括技术能力、管理能力、经济实力等方面的考核。

第十四条资质审核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申请人的申请,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发放资质证书。

第四章资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五条资质管理部门有权对资质申请人进行审核和评估,并对已经获得资质的从业者和企业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资质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相关的专业机构进行从业者和企业的评估和检查工作,确保评估和检查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2015012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

2015012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5年1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全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第八条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类资质证书变更或增补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类资质证书变更或增补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类资质证书变更或增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7.14•【字号】琼建审批[2008]154号•【施行日期】2008.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类资质证书变更或增补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建审批[2008]154号)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规划局、园林局、房产局、环卫局,各相关单位:为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力创建服务型政府,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依照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类资质证书变更或增补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资质证书变更(一)建设工程类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按照企业资质申请途径办理。

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二)由建设部审批的资质,建设工程类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项目的,需按照建设部的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变更申请表。

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的企业名称,企业向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建设部审批并办理变更。

涉及到资质证书编号发生变化的,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需报建设部核准后,方可办理。

资质证书其它项目变更,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建设部备案。

(三)原工商注册地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类企业申请变更工商注册地到海南省境内的,由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办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遗失补办业务办理指南

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遗失补办业务办理指南

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遗失补办业务办理指南一、引言随着建筑业的不断发展,建筑企业资质变更和遗失补办业务的办理需求也越来越多。

为了方便企业能够顺利办理相关手续,本文将详细介绍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遗失补办的业务办理指南。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2.1 变更的类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变更一般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 经济性质变更 - 企业名称变更 - 企业地址变更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注册资本变更 - 经营范围变更2.2 办理流程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的办理流程如下: 1. 准备相关材料,包括: -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格 - 变更的相关证明文件 2. 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注意所需材料的齐全性和规范性。

3. 相关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有: - 材料的真实性 - 变更的合法性4. 审核通过后,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的相关证明文件。

2.3 办理注意事项在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提交材料时,注意材料的清晰、完整,并确认所提交的证明文件与变更内容的关联性。

2. 申请表格填写时,要仔细核对所填信息的准确性,确保填写的信息与相关证明文件一致。

3. 办理过程中,及时关注办理进展,如有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遗失补办3.1 补办资质遗失的类型当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或损坏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同的补办操作,包括: - 证书补办:当资质证书完全遗失时,需要办理证书的补办。

- 证书换领:当资质证书损坏但仍能识别信息时,需要换领新的证书。

3.2 办理流程建筑业企业资质遗失补办的办理流程如下: 1. 准备相关材料,包括:- 资质遗失补办申请表格 - 资质遗失声明书 - 资质遗失公告 - 资质附图复印件 2. 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注意所需材料的齐全性和规范性。

3. 相关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有: - 材料的真实性 - 遗失补办的合法性 4. 审核通过后,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遗失补办的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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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更换或丢失补办
材料清单
一、材料要求
1、企业同时有多个变更事项的,均在同一张《审核表》上填写。

2、企业需在所有附件材料上加盖公章,并提供相应原件备查、核验。

3、企业需按材料明细要求的材料顺序编制附件材料目录,并按目录顺序将材料装订成册。

4、企业具有多套资质证书的,需分别向各发证机关提交变更、更换、丢失补办申请。

5、材料份数:除报部需《审核表》和附件材料一式二份外,其余为一式一份。

6、养老保险证明包括:社保局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和公司缴纳养老保险的发票。

二、材料明细
(一)通用材料
1、《申请书》(见附表1);
2、《审核表》(见附表2、
3、4);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专用材料
1、法定代表人变更
(1)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决议或任职文件;
(2)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属于通过股权出资转让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还应当提供股权出资转让协议(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2、详细地址变更
本设区市(县)内:
(1)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住所地址变更的决议或者文件;
(2)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3)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

跨省或设区市(县):
(1)企业原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跨省的需提供省级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原件;
(2)新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原件;
(3)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
(4)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工商注册地变更的决议或文件;
(5)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6)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
(7)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
(8)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法定代表人任职决议或者文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
(9)企业各类资质的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聘用(任)合同、近一个月养老保险证明和工作简历(如资质为最低级别时,应提供“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10)资质标准要求的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证书(除职称证书和技术工人以外,其他证件应已变更到新名称)(含变更页),近一个月养老保险证明。

3、注册资本变更
(1)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注册资本变更的决议或文件;
(2)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3)如减少注册资本时应提供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

4、营业执照注册号变更
只提供通用材料。

5、企业名称
(1)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决议或者文件;
(2)企业原章程和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章程修正案;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4)以企业新名称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
(5)企业各类资质的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聘用(任)合同、近一个月养老保险证明和工作简历(如资质为最低级别时,应提供“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资质标准要求的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证书(除职称证书和技术工人以外,其他证件应已变更到新名称)(含变更页),近一个月养老保险证明。

6、企业改制后相应资质条件未发生变化的
(1)企业改制方案和批复文件(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等分割情况);
(2)新企业章程;
(3)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
(4)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
(5)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法定代表人任职决议
或者文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
(6)企业各类资质的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聘用(任)合同、近一个月养老保险证明和工作简历(如资质为最低级别时,应提供“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资质标准要求的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证书(除职称证书和技术工人以外,其他证件应已变更到新名称)(含变更页),近一个月养老保险证明。

7、企业合并后相应资质条件未发生变化的
(1)企业合并方案;
(2)新企业章程;
(3)企业验资报告;
(4)企业合并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5)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法定代表人任职决议或者文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
(6)企业各类资质的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聘用(任)合同、近一个月养老保险证明和工作简历(如资质为最低级别时,应提供“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资质标准要求的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证书(除职称证书和技术工人以
外,其他证件应已变更到新名称)(含变更页),近一个月养老保险证明。

(三)更换、丢失补办
1、《申请书》(见附表1);
2、《审核表》(见附表2、3);
3、资质证书全套原件;
4、在省级以上综合类报纸刊登丢失声明,提供报纸原件(更换不需提供)。

(四)申请注销资质的
1、《申请书》(见附表1);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注销申请审核表》(见附表4);
3、资质证书全套原件。

申请书
(资质变更管理机关):
我公司因原因,拟申请资质证书的(变更□更换□丢失补办□注销□)事项。

特此申请。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联系方式:
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报住建部)
变更□遗失补办□更换□
企业名称(单位公章):
变更内容变更前变更后
资质证书编号
初审部门审核意见审核人:(签字)年月日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单位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公章)
资质许可机关审查意见审查人:(签字)年月日负责人:(签字)年月日主管领导:(签字)年月日
(公章)
(此表不够可另续表)
注:初审部门的审核意见在表中注明,不再另行出具其他文件;盖章为本单位公章或行政许可专用章,单位内设机构印章无效。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报住建厅、设区市或省直管(县)市)
变更□遗失补办□更换□
企业名称(单位公章):
变更内容变更前变更后
资质证书编号
资质许可机关审查意见审查人:(签字)年月日负责人:(签字)年月日主管领导:(签字)年月日
(公章)
(此表不够可另续表)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注销申请审核表
(报住建厅、设区市或省直管(县)市)
企业名称(单位公章):
资质类别资质等级批准时间资质证书编号
资质许可机关审查意见审查人:(签字)年月日负责人:(签字)年月日主管领导:(签字)年月日
(公章)
(此表不够可另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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