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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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二号

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二号

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正文:---------------------------------------------------------------------------------------------------------------------------------------------------- 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建设部令第二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保障企业依法承包和经营工程建设任务,维护建设市场的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活动的施工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资质系指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

第四条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施工企业的资质;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所属施工企业的资质,业务上接受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施工企业的资质进行归口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五条下列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施工活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四、联营企业;五、私营企业;六、需要办理资质审查的其他企业。

第六条施工企业按资质条件分为等级企业和非等级企业。

等级企业的资质标准由建设部审定发布,非等级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经营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申请资质等级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二、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三、企业统计年报资料;四、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八条等级企业的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施工企业由建设部审批。

二、三、四级施工企业,属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地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资质等级证书》。

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施工单位资质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资质等级与分类1. 施工单位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三个类别。

2. 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3. 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4. 劳务分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三、资质申报与审批1. 施工单位申报资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资质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企业资质证书;(4)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书;(5)企业注册资金、设备、人员、业绩等相关证明材料。

2.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资质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资质条件的,核发相应资质证书;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不予核发资质证书,并书面告知理由。

四、资质管理1.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期满前3个月,施工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3. 施工单位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如发生以下情况,应当在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报告:(1)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变更;(2)企业注册资金、设备、人员、业绩等发生变化;(3)企业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 原发证机关应当对施工单位资质证书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施工单位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五、资质撤销与吊销1.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其资质证书:(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2)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3)转包、违法分包工程;(4)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5)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2.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吊销其资质证书:(1)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参加资质动态核查;(2)未按照要求报送年度报告;(3)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3篇)

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企业的市场准入,加强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港口、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化工、市政公用、通信等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

第三条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动态监管。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施工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等级划分与标准第五条施工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二)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三)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一)特级资质:1. 具备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的经历;2. 具备5个以上一级资质的专业工程承包企业;3. 具备5个以上二级资质的专业工程承包企业;4. 具备5个以上三级资质的专业工程承包企业;5. 年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6. 年工程结算收入20亿元以上;7. 具有省级及以上优良工程不少于10项;8. 具有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不少于3项。

(二)一级资质:1. 具备3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的经历;2. 具备2个以上二级资质的专业工程承包企业;3. 具备2个以上三级资质的专业工程承包企业;4. 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5. 年工程结算收入10亿元以上;6. 具有省级及以上优良工程不少于5项;7. 具有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不少于1项。

(三)二级资质:1. 具备2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的经历;2. 具备1个以上三级资质的专业工程承包企业;3. 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4. 年工程结算收入5亿元以上;5. 具有省级及以上优良工程不少于3项。

(四)三级资质:1. 具备1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的经历;2. 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3. 年工程结算收入2亿元以上;4. 具有省级及以上优良工程不少于1项。

2024年建筑行业资质管理规定

2024年建筑行业资质管理规定

2024年建筑行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建筑行业发展需要,为规范建筑行业资质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行业包括建筑设计、施工、材料生产、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相关领域。

第三条建筑行业资质管理以市场准入、从业人员资质、企业资信、项目绩效等为主要依据,确保建筑行业的质量和信誉。

第四条建筑行业各类资质实行分级管理和分类指导,根据不同资质等级和岗位要求,制定相应条件和标准。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五条建筑行业各类企业、从业人员和项目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经过市场准入程序,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第六条建筑行业市场准入的主要程序包括:申请登记、审核、颁发证书和公示等。

第七条建筑行业市场准入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注册资金、从业人员的学历、从业经验、技术资质、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要求。

第八条建筑行业市场准入的具体程序和条件由建设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示于相关网站和媒体。

第三章从业人员资质第九条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按照不同岗位要求,应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建筑行业从业人员资质的管理主要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考试、资格认证等。

第十一条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应与行业实际需求相适应,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培训、安全培训、质量培训等。

第十二条建筑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的考试和认证应严格按照统一标准进行,确保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十三条建筑行业从业人员资质的管理工作由建设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四章企业资信管理第十四条建筑行业企业资信主要包括企业注册资本、信用记录、实际经营与报告情况等方面。

第十五条建筑行业各类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六条建筑行业企业的资信评估应由独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作为企业市场准入的依据。

第十七条建筑行业企业资信评估应建立正常与弃用机制,对于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及时予以注销或者撤销资质证书。

2024年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24年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24年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根据建筑业发展和建筑市场监管的需要,为加强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提升建筑企业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制定了《2024年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2024年之后申请或更新建筑企业资质的相关申请人和监管机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企业的监管和管理,提升建筑行业的整体素质,健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制度,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企业,是指依法注册并经核准的从事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咨询、监理等专业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资质、设计资质、咨询资质和监理资质等四个类别。

建筑企业应根据其经营范围和业务能力申请相应的资质,不得擅自从事与其资质不符的业务。

第四条建筑企业资质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和三级资质等三个等级。

建筑企业应根据其业务规模、业绩和管理水平选择相应的资质等级,不得超越其申请资质的范围。

第二章资质申请和核准第五条建筑企业申请资质应符合以下条件:1. 具有法定的组织机构和法人地位;2. 具备相应人员的技术、管理和财务能力;3. 具备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咨询、监理等专业技术要求;4. 具备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咨询、监理等相关经历和业绩。

第六条建筑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相关企业证书;2.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和专业资格证书等相关人员证书;3. 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文件;4. 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5. 企业曾经参与的建筑工程项目资料和业绩证明。

第七条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应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申请人应填写真实准确的企业和人员信息,并上传相关申请材料进行申请。

第八条监管机构对建筑企业的资质申请进行审查,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不合格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要求其进行补正。

补正不到位的,可以不予受理。

第九条监管机构应在接到资质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合格的资质申请进行核准,并发放资质证书;对不合格的资质申请,应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申请条件建筑企业的申请条件为: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在江苏省内注册并获得工商营业执照;3.具备技术人员和设备保障,满足从事该项业务的技术要求;4.具有良好的信誉度和服务能力。

三、资质等级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资质等级的划分以建筑业务范围和实力为主要考虑因素。

资质等级的具体细则详见下表:资质等级资质范围注册资金(万元)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设备设施要求特级无限制500及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高级建造师以上办公场地、设备设施齐全,技术力量雄厚且先进。

一级甲级以上300及以上具有中级职称或中级建造师以上办公场地、设备设施齐全,技术力量雄厚且稳定。

二级乙级以上100及以上具有初级职称或初级建造师以上办公场地、设备设施齐全,技术力量较雄厚。

三级丙级以上50及以上具有初级职称或初级建造师以上办公场地、设备设施齐全,技术力量稳定。

四、申请方式建筑企业首次申请资质时,应按照规定提交以下申请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章程、注册协议等基本信息;3.企业申请表;4.所有技术负责人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5.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6.过去三年施工业绩单。

资料齐全后,企业应向所在地的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初审,并做好资质评定工作。

五、资质管理1.资质等级的验收周期为3年,资质等级在验收期限内有效;2.资质等级的升降级申请应在验收期间完成,如未进行申请,资质等级将自动降级;3.资质等级的升降级申请应在资料齐全后30个工作日内受理;4.已获得资质的企业在资料变动时应及时向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进行备案;5.资质等级降低的企业不得参加省级及以上标准的工程施工;6.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进行处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7年07月06日信息类别:法律法规规章类信息项目:部门规章文件标题: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索引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主管部门:政策法规司发布日期: 20070626实施日期: 20070901内容概述正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

工程项目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项目资质管理规定

一、总则为规范工程项目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资质分类工程项目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和监理资质。

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专业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劳务分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三、资质申请与审批(一)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2. 拥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一级资质企业不少于50人,二级资质企业不少于30人,三级资质企业不少于20人;3. 拥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装备,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4.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业绩。

(二)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2. 拥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甲级资质企业不少于20人,乙级资质企业不少于10人,丙级资质企业不少于5人;3. 拥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装备,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4.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业绩。

(三)申请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2. 拥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甲级资质企业不少于5人,乙级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3. 拥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装备,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4.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业绩。

(四)申请监理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2. 拥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甲级资质企业不少于20人,乙级资质企业不少于10人;3.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业绩。

四、资质证书管理(一)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3个月,企业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换证。

(二)资质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企业应当及时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办。

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制度为加强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施工行为,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提高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特制定《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施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全面贯彻执行,健全资质管理机制,不断提升企业资质管理水平,确保施工项目的质量安全和进度。

二、组织结构1. 资质管理部门施工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资质管理部门,负责资质管理工作。

资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施工企业资质的申报、变更、续展和评定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资质管理制度;开展资质管理培训;监督检查资质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等。

2. 资质管理人员资质管理部门应当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包括资质管理主管、资质审核员、资质申报员等,他们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资质管理制度,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

3. 资质管理委员会施工企业应当设立资质管理委员会,由企业高层领导和资质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审批重大资质管理事项,制定资质管理政策和计划等。

三、资质申报1. 资质申报条件(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施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资金、经营范围、技术人员和技术装备等条件,才能申请相应的施工资质。

(2)施工企业应当具备良好的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具有一定的施工业绩和信誉度。

2. 资质申报程序(1)资质申报审核前,施工企业应当认真核对申报材料,确保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2)资质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人员构成、技术装备、施工业绩、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等内容。

(3)资质申报材料审核合格后,企业可以向相应主管部门递交资质申报材料。

(4)主管部门对资质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核查、评审等工作;经审查合格后,颁发相应的施工资质证书。

四、资质管理1. 资质管理期限施工企业获得的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到期前一个月内,企业应当根据规定申请续展。

2. 资质管理变更(1)企业在资质有效期内,如果发生重大变更,如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最新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最新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最新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工程施工活动,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和技术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质分类与等级工程施工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专项资质。

综合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专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专项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第三条资质条件申请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相应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三)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四)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相应的业绩和管理水平;(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资质申请与审批(一)企业申请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 资质申请书;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 资质证书副本(首次申请除外);4. 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5. 设备、设施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6. 业绩证明文件;7. 企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8. 其他有关材料。

(二)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资质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资质变更与延续(一)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净资产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二)企业资质有效期为5年,过期应当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三)企业在资质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净资产、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资质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资质监督管理(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施工资质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取得资质的企业进行核查。

(二)取得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方面的管理。

(三)取得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应当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业务水平。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8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8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8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经第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五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一九九五年十月六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筑业企业依法进行工程建设施工承包与经营活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分为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和专项分包企业三类。

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阶段总承包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设备采购、材料订货、工程技术开发应用、配合生产使用部门进行生产准备直到竣工投产等能力。

从事工程勘察和设计,须取得相应工程勘察和设计资格证书。

施工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承包活动的企业。

专项分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专项分包活动和承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活动的企业。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综合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工程施工要求资质标准最新

工程施工要求资质标准最新

工程施工要求资质标准最新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工程施工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强对工程施工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章资质级别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资质级别的评定依据主要包括企业规模、注册资金、人员素质、工程业绩等方面。

1. 一级资质:拥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规模,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拥有一定数量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具备承担大型工程项目的能力,并拥有丰富的工程业绩。

2. 二级资质: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具备承担中小型工程项目的能力,拥有一定数量的中级工程技术人员,且有一定的工程业绩。

3. 三级资质: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拥有一定数量的初级工程技术人员,能承担小型工程项目,并有一定的工程业绩。

4. 四级资质: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能承担简单施工任务,并取得了相关工程业绩。

第三章申请条件1. 申请企业须是依法在工商局注册,并取得建筑业企业资格证书的法人企业,合法经营。

2. 申请企业须有独立财务核算和交纳税收的能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健全的组织管理制度。

3. 申请企业须拥有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并具备承担相应资质级别工程项目的技术能力。

4. 申请企业的注册资金须符合相应资质级别的要求。

第四章申报流程1. 申请企业首先需要到有关部门领取《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申报表》。

2. 申请企业需要准备齐全相关申报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资金证明、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工程业绩等。

3. 申请企业将申报表和相关材料提交至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表后,将依法对企业资质进行审核。

5. 审核合格的企业将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第五章资质管理1. 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和级别从事相应的工程施工活动。

2. 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需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023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23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23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根据2023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将进行一系列的规范和管理。

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一、建筑业企业资质分类和等级管理1. 建筑业企业资质将按照建筑工程的规模、施工能力、质量管理等方面进行分类和等级划分,主要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

2. 施工总承包资质主要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专业承包资质主要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劳务分包资质主要划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等。

3. 不同资质等级的企业将有不同的权益和义务,包括承接工程范围、工程金额限制、资质审核标准等。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与审核1. 建筑业企业在新建或变更资质时,需要向相关行政部门递交资质申请材料,并支付相应的申请费用。

2. 资质审核机构将根据企业的资料真实性、经营能力、质量管理水平等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3. 审核通过的企业将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等级标识,未通过审核的企业可以申请复审或再次申请,但申请次数和时间间隔将有一定限制。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与公示1. 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证书和等级标识将在相关行政部门的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供业主、监理机构和其他相关方查询。

2. 资质证书和等级标识应当在建筑企业的办公场所显眼位置展示,以便业主和监理机构核实。

3. 建筑业企业在承接工程时,应当向业主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和等级标识,确保能够按照资质等级要求开展工程活动。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使用和维护1. 建筑业企业应严格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工程,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接受工程任务。

2. 建筑业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推行质量核心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3. 建筑业企业应每年接受一次资质审查,以评估和监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违规行为和处罚措施1.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质的企业,将被取消资质,限制其一定时间内重新申请。

2024年建筑资质管理规定

2024年建筑资质管理规定

2024年建筑资质管理规定引言建筑行业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了规范和提高建筑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建筑企业从业人员的监管,特制定本《2024年建筑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建筑企业资质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筑质量和安全水平,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建筑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建筑资质是指建筑企业或从业人员在从事建筑活动时应当具备的相关能力和条件。

第四条建筑资质分为企业资质和个人资质两个层级。

第五条建筑企业的资质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个人资质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建筑资质的分类和等级采取“分业别、分级别、分类别”原则。

第二章建筑企业资质第七条建筑企业资质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四级资质和特级资质五个等级。

第八条获得特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可以承接各级别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九条获得一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可以承接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条获得二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可以承接特级、一级和二级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获得三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可以承接特级、一级和三级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获得四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可以承接特级、四级和五级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获得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积极稳定的组织机构,有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具备一定规模的资金和固定资产;(三)具备相应的技术装备和施工能力;(四)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第十四条特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一定规模的施工工程项目管理经验;(二)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和技术实力;(三)具备在工期和费用管理方面的优势;(四)具备先进的施工技术和管理经验。

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是指国家对施工企业的经营能力、技术实力、质量管理水平、安全生产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和认定,是保障施工企业合法经营、推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制定了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是其主要内容:
1. 资质认定标准:依据施工企业的注册资金、从业人员素质、技术设备水平、工程业绩等指标,制定了不同层级的资质等级,并规定了各等级的资质认定标准。

2. 资质认定程序:规定了施工企业资质认定的程序,包括申请、初审、现场核查等环节。

申请资质的企业必须提交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材料,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核和现场核查。

3. 资质管理要求:对获得资质认定的施工企业,规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要求,包括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确保施工活动的合法合规和质量安全。

4. 资质监管措施:规定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措施,包括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现场检查、抽查资质认定材料、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等。

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可以暂停或取消其资质认定。

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提升施工企业的经营能力和技术水平,规范施工市场秩序,防范和减少建设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同时,对于施工企业自身来说,拥有合适的资质认定,有助于提高施工企业的竞争力,获得更多的项目和合同。

因此,施工企业应该积极配合和遵守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提升自身管理水平,为建设工程的高质量和安全提供保障。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4篇)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4篇)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企业资质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建筑企业资质是指建筑企业依法取得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或者设计的资格。

第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组织建筑企业资质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企业资质的审批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建筑企业资质的管理主要包括资质条件、资质等级、资质备案等方面的内容。

第七条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经过审批取得相应的资质才能从事建筑工程活动。

第八条建筑企业在从事建筑工程活动期间,应当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或者设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认证。

第十条建筑企业应当在其负责的建筑工程现场设置明显的企业标识,并经过核验备案。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十一条建筑企业资质的审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法定代表人具备建筑工程领域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二)具备一定规模的注册资本;(三)具备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并且技术人员中至少有若干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四)具备必要的办公场地和设备;(五)具备相关的业绩和信誉。

第十二条建筑企业资质的等级划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按照企业规模、经验、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等因素综合判断;(二)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不同等级;(三)不同等级的建筑企业在进行建筑工程活动时,承担的工程规模和难度有所不同。

第十三条建筑企业资质的评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按照一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价和评审;(二)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规模、业绩、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三)评价结果将作为建筑企业资质等级划分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建筑企业资质的变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提出变更申请的企业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二)提出变更申请的企业具备变更申请要求中规定的条件;(三)经过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批和备案。

山东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山东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山东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为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山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山东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山东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条例一、资质许可权限(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3.施工劳务资质;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二、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四)在山东省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依法取得本省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五)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不分主项和增项。

(六)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企业资产和主要人员应当满足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核查。

(七)资质受理机关核对企业申报材料原件后,应当在附件材料上加盖核验印章,并将原件退还企业。

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三条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根据企业的综合实力、技术水平、信誉度等因素,进行分类评定和等级认定。

第四条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主要包括资质申报、评定认定、监督检查、评价考核等环节。

第五条工程施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纳税,合法获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六条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质管理制度、程序,确保管理工作科学有效进行。

第七条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对资质认定结果负责,确保资质评定及时、公正。

第八条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认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杜绝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九条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资质认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工程施工企业应当积极参与行业交流、技术培训,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第二章资质申报第十一条工程施工企业首次申请资质认定应当向主管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企业申请资质认定需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二)具有建筑施工项目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从业人员;(三)具有独立施工能力,且在过去一年内有建筑施工项目施工业绩;(四)具备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三条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申报材料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一)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二)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三)主要负责人及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四)企业过去一年内的施工业绩、质量安全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五)其他主管行政部门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工程施工企业申请资质认定材料应当真实、完整,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工程施工企业申请资质认定费用应按照规定缴纳,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优化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发展环境,保障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是指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从业资格,是指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具备从事建筑施工、土木工程施工、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机电工程施工等项目的资格证书。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方可承揽相应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合理配置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熟悉施工规范与技术标准,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定,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合法纳税,遵守国家税法和税务部门规定,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合规经营。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做到信誉良好、守信经营。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对施工项目进行质量保证和安全保障,确保施工工程质量和安全达到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具备承担相应工程项目的能力。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共利益事业,为社会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一条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保障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十二条申请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且专业技术人员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具备相应的施工经验和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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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七条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资质许可第九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一)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三)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四)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五)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申请前款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应当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

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四)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

第十四条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企业章程;(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七)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九)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十)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四)、(五)、(六)、(八)、(十)项所列资料;(二)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三)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资质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第十九条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第二十条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企业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办理。

第二十一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企业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企业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

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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