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6篇)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____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____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____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____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____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独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第八条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建筑业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施工、装修、设计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进行资质申报与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管理能力,并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不同等级,包括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等。
资质等级的划分依据为企业的规模、经营年限、专业能力以及取得的荣誉等。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资质管理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和管理。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可以申请续展。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在资质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建筑业政策和规定。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公示自己的资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资质申报和审核第十条建筑业企业在开展业务前,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
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二)企业的经营范围和专业能力;(三)企业的组织结构和人员编制;(四)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五)企业的业绩和荣誉证明;(六)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核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包括技术评审、现场考察和资格审查等。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核结果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企业,并公示在建设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上。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对资质审核结果不满意的,可以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复议。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核结果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得违法乱纪。
第三章资质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资质等级开展业务,不得擅自提供非本资质等级的服务。
2024年建筑行业资质管理规定
2024年建筑行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建筑行业发展需要,为规范建筑行业资质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行业包括建筑设计、施工、材料生产、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相关领域。
第三条建筑行业资质管理以市场准入、从业人员资质、企业资信、项目绩效等为主要依据,确保建筑行业的质量和信誉。
第四条建筑行业各类资质实行分级管理和分类指导,根据不同资质等级和岗位要求,制定相应条件和标准。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五条建筑行业各类企业、从业人员和项目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经过市场准入程序,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第六条建筑行业市场准入的主要程序包括:申请登记、审核、颁发证书和公示等。
第七条建筑行业市场准入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注册资金、从业人员的学历、从业经验、技术资质、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要求。
第八条建筑行业市场准入的具体程序和条件由建设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示于相关网站和媒体。
第三章从业人员资质第九条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按照不同岗位要求,应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建筑行业从业人员资质的管理主要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考试、资格认证等。
第十一条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应与行业实际需求相适应,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培训、安全培训、质量培训等。
第十二条建筑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的考试和认证应严格按照统一标准进行,确保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十三条建筑行业从业人员资质的管理工作由建设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四章企业资信管理第十四条建筑行业企业资信主要包括企业注册资本、信用记录、实际经营与报告情况等方面。
第十五条建筑行业各类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六条建筑行业企业的资信评估应由独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作为企业市场准入的依据。
第十七条建筑行业企业资信评估应建立正常与弃用机制,对于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及时予以注销或者撤销资质证书。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变得越来越复杂,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等规定的不断完善,也使得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更加重要。
为了保障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和提高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水平,国家对于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和办法。
本文将介绍一下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一、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是国家规定的资质管理标准,也是建筑企业取得相应资质的前提和指导性规范。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包括《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条例》和《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两部分。
《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条例》规定了建筑企业取得、变更和取消资质的条件、程序和要求,以及对资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管理要求。
其中,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个等级,不同等级的资质具有不同的能力和业务范围。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则是依据《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制定的标准,它主要是规定了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的要求和标准,以及相应的信用评价等级和信用评价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等事宜。
建筑企业信用评价是建筑企业获取资金支持、承接工程项目等方面的重要依据,也是建筑企业加强与外部合作、推进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保障。
二、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是具体实施资质管理规定的指导文件,也是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操作性规范。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资质申请和变更办法,二是资质管理和监管办法。
在资质申请和变更办法方面,建筑企业需按照规定填写申请表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专业评审和资质等级划分的审核,获得相应的资质等级。
在资质申请中,建筑企业应注意保持真实、完整、准确的资料,避免虚假、夸大和误导。
在资质管理和监管办法方面,建筑企业应主动接受专项检查、年度评估和日常监管,及时完善资质文件和规章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障,做好公示和报备等方面的工作。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0.06•【文号】建设部令[第48号]•【施行日期】1995.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企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1年4月18日实施日期:2001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8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经第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五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一九九五年十月六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筑业企业依法进行工程建设施工承包与经营活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分为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和专项分包企业三类。
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阶段总承包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设备采购、材料订货、工程技术开发应用、配合生产使用部门进行生产准备直到竣工投产等能力。
从事工程勘察和设计,须取得相应工程勘察和设计资格证书。
施工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承包活动的企业。
专项分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专项分包活动和承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活动的企业。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综合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2024年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24年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根据建筑业发展和建筑市场监管的需要,为加强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提升建筑企业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制定了《2024年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2024年之后申请或更新建筑企业资质的相关申请人和监管机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企业的监管和管理,提升建筑行业的整体素质,健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制度,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企业,是指依法注册并经核准的从事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咨询、监理等专业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资质、设计资质、咨询资质和监理资质等四个类别。
建筑企业应根据其经营范围和业务能力申请相应的资质,不得擅自从事与其资质不符的业务。
第四条建筑企业资质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和三级资质等三个等级。
建筑企业应根据其业务规模、业绩和管理水平选择相应的资质等级,不得超越其申请资质的范围。
第二章资质申请和核准第五条建筑企业申请资质应符合以下条件:1. 具有法定的组织机构和法人地位;2. 具备相应人员的技术、管理和财务能力;3. 具备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咨询、监理等专业技术要求;4. 具备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咨询、监理等相关经历和业绩。
第六条建筑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相关企业证书;2.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和专业资格证书等相关人员证书;3. 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文件;4. 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5. 企业曾经参与的建筑工程项目资料和业绩证明。
第七条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应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申请人应填写真实准确的企业和人员信息,并上传相关申请材料进行申请。
第八条监管机构对建筑企业的资质申请进行审查,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不合格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要求其进行补正。
补正不到位的,可以不予受理。
第九条监管机构应在接到资质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合格的资质申请进行核准,并发放资质证书;对不合格的资质申请,应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是指为了规范建筑业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企业资质水平和行业整体竞争力,制定的对建筑业企业资格认定和管理的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资格认定标准:明确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标准,如企业注册资金、技术人员数量和资质等级等。
2. 资格申请流程:规定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的程序和材料要求,包括申请表格、资质审核和审批流程等。
3. 资质评定标准:建立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定体系,制定评定标准,如企业规模、技术能力、工程实施能力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要求。
4. 资质认定管理机构:确定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的管理机构,并规定其职责和权力,确保资质认定工作的公正、公平和有效。
5. 资质管理监督与检查:制定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制度,包括定期审核和不定期抽查等,保证企业在资质认定后的合规运营。
6. 资质等级评定:根据建筑业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业绩等指标,对企业进行等级评定,以便业主和建设单位在选择合作企业时有依据。
7. 资质管理奖惩措施:建立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奖惩制度,对不符合资质管理规定的企业给予相应的处罚,对符合规定的企业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扶持。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出台,有助于提高建筑业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也为建筑业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规范和指导。
202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篇)
202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业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目的是提升建筑企业的品质和能力,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范围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和三级资质。
资质等级的划分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企业注册资本、施工规模、管理经验、技术水平等。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范围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工程设计、工程勘察、工程监理等。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的认定、评审和监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章资质申请和评审第八条建筑业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登记证明、企业管理体系文件、工程业绩等。
第九条资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由申请企业自行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发现虚假材料或不完整的材料,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资质评审包括资料审核和现场审查。
现场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包括对企业注册资本、管理经验、技术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一条资质评审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评审合格的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证书;评审不合格的企业,将被取消或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章资质管理和监管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更新和申请资质证书,确保企业资质的有效性。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在工程承接和施工过程中,应按照资质等级和范围进行,不得超范围承揽工程。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应当保持资质等级的稳定性,不得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否则将被暂停或取消资质。
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进行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投诉处理等。
第十六条对于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建筑业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资质、吊销资质等。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是指对从事建筑业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分类管理和定期监督的制度。
其目的是维护建筑行业的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为了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以下是一些资质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
一、资格审核1. 企业的注册资本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有稳定的经营场所。
2. 企业应具备从事建筑工程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并获得相应的工程技术资格证书。
3. 企业在过去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 企业必须向主管部门提交真实、准确的企业信息,并配合调查核实。
二、分类管理1. 根据企业的规模、实力和业绩,将企业分为不同的等级或类别,如一级资质、二级资质等。
2. 不同等级或类别的企业有不同的合同承接范围和工程规模限制,以及相关的管理措施。
3. 高等级或类别的企业在合同竞争中享有优先权,并可以参与大型工程项目的投标。
4. 企业的等级或类别将在一定时间间隔内进行评估和调整,以保证分类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三、定期监督1. 建筑业企业资质具有有效期限,必须在有效期限内进行监督和复核。
2. 主管部门将定期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对企业的资质情况、合同履约能力等进行评估。
3.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企业,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
4. 对于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置,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通过以上的资质管理规定,可以有效地规范建筑业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
对于企业而言,将会激励其加强技术研发、改善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对于消费者和社会公众而言,将会增加选择的余地,提高工程质量的可靠性和权益的保障。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是社会、企业和监管部门的共同责任。
社会应加强对建筑企业资质的监督和参与,通过公众监督和第三方评价,提高资质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企业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核和监督,自觉维护自身的信誉和形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建筑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业务的企业,必须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提高社会责任感,在服务社会和客户的过程中充分发挥企业作用,以确保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安全性和质量。
第四条资质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公平、公正、公开地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申请和评定进行审核,并对其资质等级进行查询、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所说的建筑业企业包括:建筑工程设计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咨询企业等。
第二章资质范围和等级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企业应当具有从事建筑工程设计的能力。
其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四个等级。
其中,甲级资质等级最高。
第七条施工企业应当有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能力。
其资质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五个等级。
其中,特级资质等级最高。
第八条监理企业应当具有从事建筑工程监理的能力。
其资质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五个等级。
其中,特级资质等级最高。
第九条咨询企业应当具有从事建筑工程咨询的能力。
其资质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等四个等级。
其中,特级资质等级最高。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评定第十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向所在地或所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资质管理机构提出相应资质的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和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的资质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企业进行资质评定,并公示评定结果。
第十二条资质评定分为初次评定和评定变更两种。
企业在初次申请资质时,应当进行初次评定。
企业在资质有效期内,如需变更资质等级,应当进行评定变更。
第十三条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对初次评定和评定变更进行审核,并依据审核结果进行等级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对于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并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划分。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资质等级,三级为最低资质等级。
不同资质等级的企业在承接工程时应符合相应的条件和要求。
2.资质管理审核机构。
建立专门的资质管理审核机构,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核和评定,确保资质等级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3.资质管理的有效期限。
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应当设定有效期限,对于超过有效期限的企业,应当重新进行审核和评定。
4.资质管理的监督检查。
建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对企业在工程施工中的资质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企业按照资质等级承接相应的工程。
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1.资质等级与工程规模的对应关系。
不同资质等级的企业应当承接相应规模的工程,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接大型工程,二级资质企业可承接中型工程,三级资质企业可承接小型工程。
2.资质等级与技术能力的对应关系。
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一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较强的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二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三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基本的技术能力。
3.资质等级与质量管理的对应关系。
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应当与其质量管理水平相匹配,一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较高的质量管理水平,二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质量管理水平,三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基本的质量管理水平。
4.资质等级与安全管理的对应关系。
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应当与其安全管理水平相适应,一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较高的安全管理水平,二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水平,三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基本的安全管理水平。
5.资质等级与信誉度的对应关系。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筑业市场秩序,推动建筑业的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强化信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勘察、咨询等相关活动的企业的资质管理。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范围第四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丙级5个等级。
特级资质适用于具有特殊技术及资金、规模等条件,在国内外具有较强影响力的企业;一级资质适用于具有较强的技术及资金、规模等条件的企业;二级资质适用于具有一定的技术及资金、规模等条件的企业;三级资质适用于具有初级技术及资金、规模等条件的企业;丙级资质适用于具有临时资质需求的企业。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范围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工程设计、工程勘察、工程监理、工程咨询等。
第三章资质的申请与核准第六条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申请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资质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与所申请资质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具备相应的技术设备;(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资质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企业注册资料;(二)企业组织机构及人员情况;(三)企业资金状况;(四)企业的技术力量;(五)企业的工程项目及业绩;(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资质申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并缴纳相应的申报费用。
第十条资质核准机构应依据申报的实际情况进行资质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企业进行核准,并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四章资质的评定与评价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评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企业的综合实力、工程项目、业绩等综合考虑进行。
第十二条资质评定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企业注册资金的大小;(二)企业的技术力量;(三)企业的经济实力;(四)企业的管理能力;(五)企业的工程项目及业绩;(六)企业在工程规模、安全质量等方面的表现。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企业资质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建筑企业资质是指建筑企业依法取得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或者设计的资格。
第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组织建筑企业资质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企业资质的审批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建筑企业资质的管理主要包括资质条件、资质等级、资质备案等方面的内容。
第七条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经过审批取得相应的资质才能从事建筑工程活动。
第八条建筑企业在从事建筑工程活动期间,应当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或者设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认证。
第十条建筑企业应当在其负责的建筑工程现场设置明显的企业标识,并经过核验备案。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十一条建筑企业资质的审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法定代表人具备建筑工程领域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二)具备一定规模的注册资本;(三)具备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并且技术人员中至少有若干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四)具备必要的办公场地和设备;(五)具备相关的业绩和信誉。
第十二条建筑企业资质的等级划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按照企业规模、经验、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等因素综合判断;(二)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不同等级;(三)不同等级的建筑企业在进行建筑工程活动时,承担的工程规模和难度有所不同。
第十三条建筑企业资质的评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按照一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价和评审;(二)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规模、业绩、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三)评价结果将作为建筑企业资质等级划分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建筑企业资质的变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提出变更申请的企业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二)提出变更申请的企业具备变更申请要求中规定的条件;(三)经过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批和备案。
2024年建筑资质管理规定
2024年建筑资质管理规定引言建筑行业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了规范和提高建筑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建筑企业从业人员的监管,特制定本《2024年建筑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建筑企业资质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筑质量和安全水平,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建筑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建筑资质是指建筑企业或从业人员在从事建筑活动时应当具备的相关能力和条件。
第四条建筑资质分为企业资质和个人资质两个层级。
第五条建筑企业的资质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个人资质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建筑资质的分类和等级采取“分业别、分级别、分类别”原则。
第二章建筑企业资质第七条建筑企业资质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四级资质和特级资质五个等级。
第八条获得特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可以承接各级别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九条获得一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可以承接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条获得二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可以承接特级、一级和二级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获得三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可以承接特级、一级和三级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获得四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可以承接特级、四级和五级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获得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积极稳定的组织机构,有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具备一定规模的资金和固定资产;(三)具备相应的技术装备和施工能力;(四)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第十四条特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一定规模的施工工程项目管理经验;(二)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和技术实力;(三)具备在工期和费用管理方面的优势;(四)具备先进的施工技术和管理经验。
【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审批、监督和管理,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企业资质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第二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包括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四个等级。
企业资质的设立、变更和撤销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三条申请设立或变更企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者属于集体所有制、个体工商户的建筑业企业具备独立的管理、使用和支配资金的权利;(二)有一定的注册资金;(三)有相应的场所、设备、技术和专业人员;(四)具备与申请的企业资质等级相适应的业绩和建筑工程质量;(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诚信记录。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应当依法申请,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评审和批准。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设立和变更,应当根据业务范围、技术能力、实际施工比例、企业信用等因素进行分级,确定资质等级。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企业资质:(一)违法违规,造成重大质量事故;(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质;(三)严重失信,造成不良影响;(四)企业资质已经连续三年没有业务。
第三章企业资质的管理和使用第七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严格按照资质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技术要求从事相应的业务活动。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在工程承包和工程咨询等业务活动中,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的规定标准。
第十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档案,记录企业的信用状况和业绩情况。
第四章监督和执法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审批、监督和管理由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和执法,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机制。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可以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9号)改建设部87号令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4篇)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企业资质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建筑企业资质是指建筑企业依法取得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或者设计的资格。
第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组织建筑企业资质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企业资质的审批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建筑企业资质的管理主要包括资质条件、资质等级、资质备案等方面的内容。
第七条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经过审批取得相应的资质才能从事建筑工程活动。
第八条建筑企业在从事建筑工程活动期间,应当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或者设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认证。
第十条建筑企业应当在其负责的建筑工程现场设置明显的企业标识,并经过核验备案。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十一条建筑企业资质的审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法定代表人具备建筑工程领域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二)具备一定规模的注册资本;(三)具备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并且技术人员中至少有若干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四)具备必要的办公场地和设备;(五)具备相关的业绩和信誉。
第十二条建筑企业资质的等级划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按照企业规模、经验、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等因素综合判断;(二)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不同等级;(三)不同等级的建筑企业在进行建筑工程活动时,承担的工程规模和难度有所不同。
第十三条建筑企业资质的评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按照一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价和评审;(二)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规模、业绩、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三)评价结果将作为建筑企业资质等级划分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建筑企业资质的变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提出变更申请的企业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二)提出变更申请的企业具备变更申请要求中规定的条件;(三)经过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批和备案。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建筑业市场秩序,提高建筑业企业的整体素质,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建筑业活动。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资质、勘察资质、设计资质、监理资质、招标代理资质等五类。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请、审批、发证、变更、延续、注销等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素质,提高员工技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程序进行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
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纳税,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环境保护,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执行合同约定,保证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保证信息的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六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的合规、透明。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十八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培育企业精神,增强企业凝聚力。
第十九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保障员工权益。
第二十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提高技术水平,推动企业持续发展。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令)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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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筑业企业依法进行工程建设施工承包与经营活动,制定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分为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和专项分包企业三类。
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阶段部承包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务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设备采购、材料订货、工程技术开发应用、配合生产使用部门进行生产准备直到竣工投产等能力。
从事工程勘察和设计,须取得相应工程勘察和设计资格证书。
施工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承包活动的企业。
专项分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地专项分包活动和承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活动的企业。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综合管理工作;国务字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审查第七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级;施工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及承包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发布;专项分包企业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企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以下企业,属于地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直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由有关部门审批(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统称资质管理部门)。
第九条已经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企业章程;(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件;(五)企业所有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含项目经理)的职称(资格)证件,及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六)企业的生产统计和财务决算年报表;(七)企业的验资证明;(八)企业完成的代表工程及质量、安全评定资料;(九)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证件。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工程勘察和设计业务时,还需出具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格证书〉〉和〈〈工程设计资格证书〉〉。
第十条新设立建筑业企业,应当先由资质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资质预审,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再到资质管理部门办理资持审批手续。
资质预审时,企业需提交第九第(一)、(三)、(四)、(五)、(七)、(九)基规定的资料。
第十一条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应由最低等级定起。
第十二条经审查合格的建筑业企业,由资质管理部门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资质管理部门可根据企业开展承包工程活的需要,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1本和副本若干本。
第十三条由于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成建制的分立,合并后组建的建筑业企业,由资质管理部门按企业实际达到资质条件进行审查。
建筑业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后三个月内,原建筑业企业应向资质管理部门办理资质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无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管理由企业注册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企业集团的资质,按核心层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附营建筑施工单位进行承包活动的,应按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
第十七条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资质审查的建筑业企业,应将审批结果送交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一个企业只能办理一个资质证书(指正本)。
如果企业具有多种专业工程施工的能力,可在向资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一个主要资质的同时,申请其他承包工程范围。
第十九条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在变更内容发生后的一个月内,到原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一级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其他变更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产门负责办理,并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复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无效。
第二十一条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必须在省级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办的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三章动态管理第二十二条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指企业按资质标准就位后,由于情况变化,当构成及影响企业资质的条件已经高于或低于原定资质标准时,由资质管理部门对其资质等级或承包工程范围进行相应调整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资质态管理由资持管理部门通过资质年度检查和其他形式的监督检查进行。
第二十四条企业一般在资质定级三年后,按合理工期完成两项以上本等级承包范围内规定的上限工程,其他资质条件均达到上一资质等级标准,并且连续两年资质年度检查合格的,可申请晋升一个资等级。
第二十五条企业资质定级两年后,满足等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全部工程质量奖或一项国家级工程质量奖,也可申请晋升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六条申请资质升级的企业,除按本规定第九条的要求提供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由企业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分别出具的企业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综合鉴定意见。
第二十七条企业资质的升级、降级,实行资质公告制度。
公告由资质管理部门不定期在地方或行业报纸上发布。
其中一级企业的资质公告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第二十八条企业在资质变更手续完成后,应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变更。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进行工程承包活动。
少数市场信誉好、素质较高的企业,经征得业主同意和工程所在地省、处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级建设行政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度超出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揽工程。
第三十条企业按资质标准就位后,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企业资本金和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数量发生变化,其中二项以上不中标准规定数80%或其中一项不足标准规定数70%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被降级的企业,必须待企业资质条件达到资质标准要求后,方可恢复到原资质待级。
第三十一条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三级或两起以上(含两起)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要缩小其相关的承包工程范围;情节严重的,可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被降级的企业,要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目标的,可恢复到原资质等级。
第三十二条企业连续两年资质年度检查不合格的,降低一个资持等级。
第三十三条企业资质等级的升级和承包工程范围的变更,一般在年度检查结束后办理;企业的降级等变更事项应随时办理。
第三十四条企业因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现场管理等问题涉级资质的升聒级时,有关部门可提出建议,资质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企业的资质年度检查时间为每年的3月至6月。
年度检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受检企业按规定时间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年度检查表》、《建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过去一年的生产完成情况和财务决算年报表、完成的主要工程、以及各类工程经济技术人员及项目经理变化情况等资料;(二)资质管理部门在审查核实际了有关资料后,应对企业资质年检作出结论,记录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1.企业资质条件完全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2.企业资质条件基本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指一项指标达到80%以上,其他均达到标准要求),且过一年内未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重大违法行为的,为"基本合格";3.企业的资条件与所定资质差跑较大,或过去一年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的,均为"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没有申请资质年度检查的企业,经资质管理部门提示后仍不申请,视为自动歇业,其资质证书无效。
第四章罚则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申请资质或资质年度检查中,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质条件或有关资料的,资质管理部门除应严格按照资质标准对其重新核定资质外,对情节严重的,可给予扣发资质证书3至6个月、限期整顿、降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无〈〈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擅自超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从事承包活动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停工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资质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扣留资质证书或员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资持管理部门除责令其阴期办理外,可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资质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二条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活动的外国企业,按建设部第32号令〈〈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办理资质注册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呆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1995年10月15日起施行。
以前发布的建设部令第二号〈〈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施[1992]334呈〈〈施工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