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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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资质企业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资质企业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资质企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资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企业整体素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规范经营,提高企业竞争力。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五条企业资质是指企业从事建设活动的资格和能力。

企业资质分为施工资质、勘察资质、设计资质和监理资质。

第六条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

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七条企业资质的升级、降级、撤回、注销和变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

超越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企业应当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企业应当对其施工的安全生产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进度和投资控制制度,保证工程按期完成,投资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第三章人力资源管理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配备与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企业关键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5.01.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行政许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5年1月22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2024年建筑行业资质管理规定

2024年建筑行业资质管理规定

2024年建筑行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建筑行业发展需要,为规范建筑行业资质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行业包括建筑设计、施工、材料生产、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相关领域。

第三条建筑行业资质管理以市场准入、从业人员资质、企业资信、项目绩效等为主要依据,确保建筑行业的质量和信誉。

第四条建筑行业各类资质实行分级管理和分类指导,根据不同资质等级和岗位要求,制定相应条件和标准。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五条建筑行业各类企业、从业人员和项目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经过市场准入程序,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第六条建筑行业市场准入的主要程序包括:申请登记、审核、颁发证书和公示等。

第七条建筑行业市场准入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注册资金、从业人员的学历、从业经验、技术资质、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要求。

第八条建筑行业市场准入的具体程序和条件由建设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示于相关网站和媒体。

第三章从业人员资质第九条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按照不同岗位要求,应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建筑行业从业人员资质的管理主要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考试、资格认证等。

第十一条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应与行业实际需求相适应,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培训、安全培训、质量培训等。

第十二条建筑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的考试和认证应严格按照统一标准进行,确保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十三条建筑行业从业人员资质的管理工作由建设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四章企业资信管理第十四条建筑行业企业资信主要包括企业注册资本、信用记录、实际经营与报告情况等方面。

第十五条建筑行业各类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六条建筑行业企业的资信评估应由独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作为企业市场准入的依据。

第十七条建筑行业企业资信评估应建立正常与弃用机制,对于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及时予以注销或者撤销资质证书。

建设单位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提升建设单位的市场竞争力和整体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设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旨在确保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拥有合法有效的资质,并能够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规定,合法合规开展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资质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实行科学的资质管理制度。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资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并及时整改相关问题。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加强资质管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资质管理意识和水平。

第二章资质管理的范围第七条建设单位资质管理范围涵盖质量、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等相关方面。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类型、规模、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关资质等级和范围。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对外委托资质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质审核和管理。

第三章资质管理的程序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资质管理工作的程序和流程。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定期对资质进行审核和评估,及时更新资质证书和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资质评审委员会,对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进行专业评审和监督。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资质管理档案,对资质证书、技术资料和相关文件进行完整、准确的保存和管理。

第四章资质管理的责任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明确资质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并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强化对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质证书和相关文件的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外部承包商和供应商的资质管理,确保合作方具有合法有效的资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资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专项检查。

第五章资质管理的宣传与教育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通过内部培训和外部宣传等方式,提高员工对资质管理的认识和理解。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外部业界和社会公众的资质管理宣传,维护企业形象和市场信誉。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变得越来越复杂,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等规定的不断完善,也使得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更加重要。

为了保障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和提高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水平,国家对于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和办法。

本文将介绍一下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一、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是国家规定的资质管理标准,也是建筑企业取得相应资质的前提和指导性规范。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包括《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条例》和《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两部分。

《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条例》规定了建筑企业取得、变更和取消资质的条件、程序和要求,以及对资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管理要求。

其中,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个等级,不同等级的资质具有不同的能力和业务范围。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则是依据《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制定的标准,它主要是规定了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的要求和标准,以及相应的信用评价等级和信用评价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等事宜。

建筑企业信用评价是建筑企业获取资金支持、承接工程项目等方面的重要依据,也是建筑企业加强与外部合作、推进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保障。

二、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是具体实施资质管理规定的指导文件,也是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操作性规范。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资质申请和变更办法,二是资质管理和监管办法。

在资质申请和变更办法方面,建筑企业需按照规定填写申请表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专业评审和资质等级划分的审核,获得相应的资质等级。

在资质申请中,建筑企业应注意保持真实、完整、准确的资料,避免虚假、夸大和误导。

在资质管理和监管办法方面,建筑企业应主动接受专项检查、年度评估和日常监管,及时完善资质文件和规章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障,做好公示和报备等方面的工作。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行政许可]企业按照资质标准规定要求申请相应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

第二章企业资质分类第四条[工程勘察]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活动,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包括: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岩土工程的勘察、设计、测试监测检测、咨询、岩土工程治理(含地质灾害治理等))、水文地质(水文地质测绘、勘探、测试与试验、成果整理等)、工程测量(平面、高程控制测量,白纸测图,航空、地面摄影测量,专业工程测量,制图等内容)、海洋工程勘察等。

第五条[工程设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活动,是指根据建设工程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包括:(一)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消防、建筑智能化、安全、卫生、节能、防雷等的设计。

(二)从事民用建筑工程和一般工业建筑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室外工程设计、建筑物构筑物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

建设资质管理规定(4篇)

建设资质管理规定(4篇)

建设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业务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设资质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从事建设工程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获得的相应资格。

第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建设资质,方可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业务。

第二章建设资质的划分和申领第五条建设资质的划分依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从事建设工程业务的能力、信誉、经验等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应的等级进行划分。

第六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申领建设资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本,资金健全;(二)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相应的技术设备和办公场所;(三)具备相应的工程实施经验和工程质量控制能力;(四)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商业信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申领建设资质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经过资质评审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建设资质。

第八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的建设资质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后应当及时主动申请更新。

第三章建设资质管理的监督和惩处第九条建设资质的管理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由建设资质监督机构承担。

第十条建设资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的建设资质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建设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违反本规定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建设主管部门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责令停业、吊销建设资质等。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有权对建设资质监督机构的行为提出投诉和申诉,建设资质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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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5年1月22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建筑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中国建筑业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包括:资质分类和建筑等级、资质申请和审批、监督与管理、罚则等内容一、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资质分类和等级的内容: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

第六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级别。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勘察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工程勘察劳务工作。

第七条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其承接工程设计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行业的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再单独领取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和各资质类别、级别企业承担工程的范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以上是本店铺为建筑人士收集整理的关于“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详细建筑知识介绍。

建设工程资质企业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资质企业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资质企业管理制度
一、总则
1. 本制度旨在规范建设工程资质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 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企业,以及与之相关的管理部门。

3. 企业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本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质管理工
作的有效实施。

二、资质申请与审批
1. 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向主管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业绩、人员、设备等相关资料。

2. 主管部门应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批准并颁发相应资
质证书;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驳回并说明理由。

三、资质管理与监督
1. 企业应按照资质等级和范围开展业务活动,不得越级承揽工程。

2.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人员、设备等资源满足资质要求,定期进行自查和整改。

3.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对严重违规的企
业依法进行处理。

四、资质变更与延续
1.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变更。

2. 企业应在资质有效期届满前,向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延续,提交相关材料并接受审查。

五、资质注销与吊销
1. 企业因故终止经营,应向主管部门申请资质注销。

2.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质量安全事故频发的企业,主管部门可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六、法律责任
1. 企业违反本制度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或取消资质等。

2. 对于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最新版)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最新版)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最新版)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下面是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最新版),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1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建设部令87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87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4月18日建设部令8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和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归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

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发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

该《规定》分总则、申请与许可、延续与变更、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42条,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予以废止。

2018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改。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8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8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8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经第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五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一九九五年十月六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筑业企业依法进行工程建设施工承包与经营活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分为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和专项分包企业三类。

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阶段总承包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设备采购、材料订货、工程技术开发应用、配合生产使用部门进行生产准备直到竣工投产等能力。

从事工程勘察和设计,须取得相应工程勘察和设计资格证书。

施工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承包活动的企业。

专项分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专项分包活动和承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活动的企业。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综合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建设部第159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第159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2024年建筑资质管理规定

2024年建筑资质管理规定

2024年建筑资质管理规定引言建筑行业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了规范和提高建筑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建筑企业从业人员的监管,特制定本《2024年建筑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建筑企业资质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筑质量和安全水平,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建筑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建筑资质是指建筑企业或从业人员在从事建筑活动时应当具备的相关能力和条件。

第四条建筑资质分为企业资质和个人资质两个层级。

第五条建筑企业的资质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个人资质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建筑资质的分类和等级采取“分业别、分级别、分类别”原则。

第二章建筑企业资质第七条建筑企业资质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四级资质和特级资质五个等级。

第八条获得特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可以承接各级别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九条获得一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可以承接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条获得二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可以承接特级、一级和二级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获得三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可以承接特级、一级和三级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获得四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可以承接特级、四级和五级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获得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积极稳定的组织机构,有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具备一定规模的资金和固定资产;(三)具备相应的技术装备和施工能力;(四)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第十四条特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一定规模的施工工程项目管理经验;(二)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和技术实力;(三)具备在工期和费用管理方面的优势;(四)具备先进的施工技术和管理经验。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2号令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部长陈政高2015年1月22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全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4篇)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4篇)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企业资质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建筑企业资质是指建筑企业依法取得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或者设计的资格。

第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组织建筑企业资质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企业资质的审批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建筑企业资质的管理主要包括资质条件、资质等级、资质备案等方面的内容。

第七条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经过审批取得相应的资质才能从事建筑工程活动。

第八条建筑企业在从事建筑工程活动期间,应当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或者设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认证。

第十条建筑企业应当在其负责的建筑工程现场设置明显的企业标识,并经过核验备案。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十一条建筑企业资质的审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法定代表人具备建筑工程领域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二)具备一定规模的注册资本;(三)具备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并且技术人员中至少有若干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四)具备必要的办公场地和设备;(五)具备相关的业绩和信誉。

第十二条建筑企业资质的等级划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按照企业规模、经验、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等因素综合判断;(二)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不同等级;(三)不同等级的建筑企业在进行建筑工程活动时,承担的工程规模和难度有所不同。

第十三条建筑企业资质的评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按照一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价和评审;(二)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规模、业绩、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三)评价结果将作为建筑企业资质等级划分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建筑企业资质的变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提出变更申请的企业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二)提出变更申请的企业具备变更申请要求中规定的条件;(三)经过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批和备案。

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优化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发展环境,保障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是指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从业资格,是指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具备从事建筑施工、土木工程施工、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机电工程施工等项目的资格证书。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方可承揽相应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合理配置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熟悉施工规范与技术标准,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定,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合法纳税,遵守国家税法和税务部门规定,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合规经营。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做到信誉良好、守信经营。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对施工项目进行质量保证和安全保障,确保施工工程质量和安全达到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具备承担相应工程项目的能力。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共利益事业,为社会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一条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保障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十二条申请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且专业技术人员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具备相应的施工经验和业绩。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令)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令)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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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不予增项和升级的规定]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资质增项和升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一)与建设单位或其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超越本企业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第五条 [工程设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活动,是指根据建设工程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包括:
(一)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消防、建筑智能化、安全、卫生、节能、防雷等的设计。
第三十六条[变更申请材料]企业因非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等原因发生变更,办理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及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合并成立新的企业申请资质,除向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合并方案、批准文件及合并企业原资质证书。
第三节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一条 [备案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依照本规定由其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审批结果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相关行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第十二条[许可原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与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许可工作应当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章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内容]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资质,包括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升级申请、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等需重新核定资质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 [资质补发与延续]企业遗失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由企业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并需要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公众查阅]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将资质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第四节 审查期限
第二十五条 [资质证书]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六条 [证书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押、没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证书注销]企业在领取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劳务分包企业只能在本资质序列内申请相近的劳务资质。
第十五条 [受理机关]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
对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资质,中央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三层以内全资控股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企业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变更,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其他变更事项均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完成网上核对、更新。
第三十五条 [人员变更]企业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技术人员等变更,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按照资质受理和审批程序,向相关部门备案,同时完成网上核对、更新。
第三章
第四章
第十一条[许可机关]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建设工程勘察甲级资质,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监理甲级资质,施工总承包特、一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相关行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乙级和丙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部分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所有专业承包二、三级资质及劳务分包资质,监理乙、丙级资质。
第二十二条 [审批程序]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程序如下:
(一)资质受理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核对申请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单;
(二)对于按规定应当进行初审的资质申请,资质初审部门在资质申请材料上签署初审意见后,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资质审批部门。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资质,由同级相关部门派出工作人员,参与初审;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行政许可]企业按照资质标准规定要求申请相应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公示时间]资质审批部门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之内。
第五节 变 更
第三十三条 [证书变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随时受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第三十四条 [变更程序]企业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等变更,应当在工商部门变更手续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资质变更申请,并附有关变更证明材料,由原发证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预核准通知书;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毕业证书;企业法人代表的国籍证明、简历、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毕业证书等。
(五)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六)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及相关业绩有效证明材料等;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条 [工程勘察]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活动,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包括: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岩土工程的勘察、设计、测试监测检测、咨询、岩土工程治理(含地质灾害治理等))、水文地质(水文地质测绘、勘探、测试与试验、成果整理等)、工程测量(平面、高程控制测量,白纸测图,航空、地面摄影测量,专业工程测量,制图等内容)、海洋工程勘察等。
第九条 [资质分级]建设工程勘察、监理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等级;工程设计资质设综合、甲、乙、丙四个等级;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设特、一、二、三级四个等级。
第十条[资质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组织制定。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进行重大修改或调整时,至少应在标准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后实施。
第十九条 [企业升级]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时,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资料外,应当根据资质标准要求,提供下列资料:
(一)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二)最近三个年度有关财务报表(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报表说明;
(三)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及技术人员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四)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相关证明材料(合同、验收资料、结算等)。
(二)从事民用建筑工程和一般工业建筑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室外工程设计、建筑物构筑物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
第六条 [工程施工]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护)、拆除活动。
第二十条 [企业改制]企业改制重组申请资质,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以及原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分立成立新的企业申请资质,原企业和新企业除同时向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分立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以及原企业资质证书。
(四)因本企业责任发生过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一定后果的;
(六)以欺骗弄虚作假手段申请资质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执业人员注册变更]企业首次申请资质,有注册人员要求的,应当自审批公告颁布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册人员转注册手续,并向资质审批部门提供加盖注册执业人员有效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方可领取资质证书;逾期不提供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不予办理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资质,由各地确定受理方式。
第十六条 [受理方式]资质受理部门应当随时受理企业的资质申请。
第二节 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企业首次申请资质]企业首次申请资质,应当根据资质标准,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和通过工程建设网网上申报的相应的电子文档;
第七条 [工程监理]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在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建设工期、费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实施监督的活动。
第八条 [资质分类]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建设工程勘察分为三个序列,综合、专业、劳务资质;工程设计分为四个序列,综合、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工程施工分为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工程监理资质设若干专业工程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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