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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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辖区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从事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自治区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配合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
作。
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
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许可范围
第四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
的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钢结构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三级资质;
(四)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总承包序列三级资
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五)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六)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二级资质。
第五条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
的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专业承包序列及钢结构、爆破与拆除三级资质);
(三)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三级资质。
(四)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五)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
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
动,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作为企业主项资质。增项资质按照主项资质的申请渠道申请。
第八条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及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分别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提交有关材
料。
第九条对改制、分立或合并后设立的企业,应按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四)条规定,由资质许可机关进行资质核定。
第十条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
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最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
级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核查其近一年内有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中施工单位不良记录认定标准所列行为,并将核查
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第十三条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标准没有分级的,其申请和审批程序与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相同。
第十四条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分别自受理申
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上级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由自治区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交通、水利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核,自治区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由盟市级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许可的决定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和网上公布。
第十六条资质许可机关应将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申请、审查
材料至少保存五年。
第十七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在申请资质之日起前一年内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第十八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的许可实行实地核查
制度。
第十九条自治区建立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自治区建筑行业有关专家和自治区建设厅机关有关人员
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由自治区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审核评定;
(二)实施对自治区建筑业企业的考察考核。
第四章资质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制定,实行全国统一编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证书包括一个正本六个副本,劳务企业一个正本三个副本。
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一条建筑业企业因经营需要申请增加资质证书副本数量的,应持增加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最多增加三本,特级企业资质不超过六
本。
第二十二条资质证书遗失,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补办。
第二十三条企业因变更、升级、注销等原因需要换发或收回资质证书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负责收回并销毁。
第二十四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以企业首次取得最高等级主项资质的日期为资质证书有效期起始时间。企业资质发生变更的有效期不变,其中涉及到主项升级,或分立、合并事项的,按新批准时间作为有效期的起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