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3.05•【字号】内建建[2008]76号•【施行日期】2008.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建建[2008]76号)各盟市建设局(建委):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建筑业管理处联系。
二〇〇八年三月五日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辖区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自治区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配合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第二章资质许可范围第四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_(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合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钢结构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三级资质;(四)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五)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合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六)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二级资质。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和执行情况; (三)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合同以及设
计文件的规定,采取现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 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情况;
(四)执行材料、设备见证取样、送检情况; (五)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和发生质量事故的 组织处理以及上报主管部门情况; (六)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和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 情况; (七)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 位)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八)监理日记、监理档案是否真实、完整; (九)工程竣工验收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情况; (十)其他影响工程监理质量的行为。 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对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抽查 包括以下内容: (一)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 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情况; (二)检测试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三)检测内容、方法规范情况; (四)检测中发现有涉及影响结构安全的试验样品, 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五)检测试验数据、结论及报告签发情况;
(一)抽查涉及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 用功能方面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二)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 质量行为情况;
(三)对工程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四)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六)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巡查是指在一定时间通过巡视随机进行的工程质量检 查活动。 抽查是指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模式应以抽查为主要方式,以行 政执法为基本特征,推行差别化管理。监督机构可遵循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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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有关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抽查的内容; (三)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 第九条 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抽查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 工许可证情况; (二)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情况; (三)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依法可以不实施监理的,配备 质量管理人员情况; (四)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情况; (六)其他影响工程建设质量的行为。 第十条 监督机构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抽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和有关重要部 位工程质量验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二)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签发情况; (三)施工前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 技术交底情况; (四)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情况; (五)其他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行为。 第十一条 监督机构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抽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级审批、下放和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级审批、下放和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1•【字号】内政发[2014]58号•【施行日期】2014.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级审批、下放和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内政发〔2014〕58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201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再下放和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实施分级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52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项目52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0项,涉及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由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依法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
实施分级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原实施主体要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分级审批的具体实施办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实施;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项目,承接部门要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督。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规范行政管理行为、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努力在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完善配套制度、提高审批效率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本级行政许可项目分级审批目录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本级行政许可项目下放目录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本级行政审批项目取消目录2014年5月21日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附件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内建房〔2024〕69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加强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等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强化信用约束,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房地产市场监管体制,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和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际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将适时进行调整。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3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的组成第三章信用信息的归集第四章信用等级的评价第五章信用信息的应用第六章信用信息的披露第七章信息主体的权益第八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等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强化信用约束,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房地产市场监管体制,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和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5.31•【字号】内蒙古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9号•【施行日期】1997.05.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内从事土木建筑、管线敷设和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生产活动的施工安全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实行国家监察,定期对建筑业企业安全工作实行检查和抽查。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二)对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三)审查建设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技术措施;(四)审定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等级;(五)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和定额支付、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七)对竣工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进行考评验收;(八)调查、处理建筑施工中的事故,对死亡及重大事故按照规定会同劳动、公安、检察、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调查、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02•【字号】内政办发〔2022〕58号•【施行日期】2022.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的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应变克难、助企纾困,切实解决全区建筑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推动建筑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实现绿色高质量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一)深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改革。
已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自治区权限内对应的总承包所包含的同等级专业承包资质。
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分立至自治区内全资子公司,符合条件的予以支持。
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设计、施工企业可直接申请自治区权限内的相应类别相应等级施工总承包或工程设计资质,已完成的相应业绩可以作为申请施工、设计总承包资质的业绩。
放宽资质承揽业务范围,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且项目负责人有拟承揽工程相应业绩的,可在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之间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
优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条件,注册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且人数不超过50%。
新设立建筑业企业可同时申请资质证书与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认定可在资质申请前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批准内蒙古锦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41家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批准内蒙古锦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41家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5.28•【字号】•【施行日期】2009.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关于批准内蒙古锦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41家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的公告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和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自治区各有关部门的初审意见,依据《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经我厅资质审核会议研究并经内蒙古建设网公示,批准下列41家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申请,现予公告:1.内蒙古锦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暂二级;2.内蒙古祥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3.内蒙古兴吉隆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暂二级;4.内蒙古嘉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暂二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二级;5.呼和浩特市晨龙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6.内蒙古友达楼宇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7.内蒙古中志城市亮化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暂二级;8.内蒙古科达铝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9.包头市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暂二级;10.包头市实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暂二级;11.包头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暂二级;12.内蒙古睿智钢构彩板有限责任公司: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暂二级;13.包钢建安(集团)利鑫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14.包头市诚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15.包头市北方五环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16.包头市盈达通讯有限公司: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三级;17.内蒙古绰勒水利水电股份有限公司: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18.科右前旗新源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堤防工程专业承包三级;19.通辽市泰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20.赤峰德鑫钢结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21.宁城县华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22.锡盟鑫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暂二级;23.内蒙古睿智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24.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暂二级;25.内蒙古泓(奥)建筑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暂二级;26.伊金霍洛旗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暂二级;27.鄂尔多斯市元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28.鄂尔多斯市建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29.鄂尔多斯市创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30.鄂尔多斯市兴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31.鄂尔多斯市泰发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暂二级;32.鄂尔多斯市鑫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暂二级;33.巴彦淖尔市广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暂二级;34.乌拉特前旗飞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暂二级;35.内蒙古正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暂二级;36.巴彦淖尔市锦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暂二级;37.巴彦淖尔市明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38.巴彦淖尔市美厦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暂三级;39.乌海市广泰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暂二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暂二级;40.内蒙古蒙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41.乌海市银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暂二级。
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细则
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细则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室内装饰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室内装饰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在内蒙古自治区内全面推行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措施,依法进行详细实施细则的制定。
以下为内蒙古自治区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一、资质管理机构的设置内蒙古自治区将设立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委员会,负责室内装饰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资质管理委员会由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和企业代表组成,负责资质审批、评定、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二、资质审批办法1.审批程序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的审批分为初次申请和续展两种情况。
初次申请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并缴纳一定的费用,经过资质管理委员会的审查和评定后进行初次注册。
续展申请需要在资质到期前办理,提交相关材料并缴纳续展费用,经过审查和评定后进行续展注册。
2.审查标准室内装饰企业的资质审查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资金实力、项目经验、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专业素质等。
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接受资质管理委员会的抽样调查。
三、资质等级的划分内蒙古自治区将室内装饰企业的资质等级划分为五个级别: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不同级别的企业可以承接不同规模和难度的室内装饰项目。
四、资质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随机抽查内蒙古自治区资质管理委员会将定期对已注册的室内装饰企业进行随机抽查,并对企业的资质进行复核评估。
对于违规行为或未能满足相应标准的企业,将给予警告、罚款、暂停资质或撤销资质的处理。
2.信用评估内蒙古自治区将建立室内装饰企业的信用评估体系,对企业的资质等级、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发布评估结果。
企业的信用评估结果将作为评定企业资质等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室内装饰从业人员的管理内蒙古自治区将加强室内装饰从业人员的管理。
室内装饰企业应具备一定数量和水平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需要通过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才能从事相应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为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试验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及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条自治区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按照有关分级管理职责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未经自治区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机构不得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采用巡查、抽查等方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抽查涉及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方面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二)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情况;(三)对工程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四)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五)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六)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内蒙古建筑资质改革方案
内蒙古建筑资质改革方案内蒙古建筑资质改革方案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施工行业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支柱产业。
作为建筑施工行业的入场券,建筑资质承担着对施工企业资格的认定和监管职责。
然而,长期以来,建筑资质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我国建筑施工行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内蒙古建筑资质改革势在必行。
一、现行建筑资质管理存在的问题1. 资质等级不足目前,内蒙古建筑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五个等级。
然而,由于资质的发放标准相对宽松,存在着资质等级过多但等级不足的情况。
这导致建筑市场上存在着大量低水平、低质量的施工企业,严重损害了行业形象。
2. 资质核定方式滞后现行的建筑资质核定方式主要依靠文件审批,审批周期长、流程繁琐,难以适应市场快速变化的需求。
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办事成本和时间成本,还容易造成行政审批失灵和滥用职权等问题。
3. 资质管理监管不到位建筑资质的申报、核定和管理都需要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然而,现实中存在一些管理漏洞和不规范行为,导致建筑市场秩序混乱、违规违法现象屡禁不止。
同时,由于建筑行业复杂性,一些部门在资质管理上存在着职责不明确、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二、内蒙古建筑资质改革的原则和目标1. 原则内蒙古建筑资质改革的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规范和高效。
公平意味着建筑资质的发放应该奖罚分明、公正公开;规范意味着建筑资质管理应该有严格的标准和流程。
2. 目标内蒙古建筑资质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建筑资质管理体系,提高建筑市场的竞争力和整体水平。
具体目标包括提高资质等级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压缩审批周期、简化审批流程、加强资质管理监督和监管。
三、内蒙古建筑资质改革方案1. 优化资质等级划分内蒙古应根据实际情况,优化建筑资质等级划分。
可以考虑取消或合并一些等级,使等级划分更加准确和符合市场需求。
同时,加强对资质等级的审核和审批,确保建筑资质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2. 改进资质核定方式内蒙古应加快建筑资质核定方式的改进,采用更加科技化、便捷化的方式进行资质的申报和核定。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为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试验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及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条自治区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按照有关分级管理职责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未经自治区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机构不得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采用巡查、抽查等方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抽查涉及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方面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二)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情况;(三)对工程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四)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五)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六)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23•【字号】内政办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4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投资控制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7〕11号)等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对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组织施工总承包、监理、咨询等招标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自治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根据项目实际,采用作为代建单位直接代建或委托企业作为代建单位的委托代建模式,对项目建设进行管理。
第三条下列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中,总投资在5000万元(不含征地、房屋征收补偿费)以上,且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的50%以上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内建规〔2009〕339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编制导则》的通知
201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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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内建村〔2009〕353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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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内建设〔2012〕381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工程界定规定》的通知
2012.7.11
序号
发文机关
文号
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
2.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2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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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内建设〔2000〕154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建人〔2008〕447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建设工程社保费机构财务办法》的通知
2008.12.26
25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内建人〔2008〕309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系统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8.18
26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内建工〔2009〕208号
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内部审计办法》的通知
2009.12.21
37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内建规工〔2010〕1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0.1.27
38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内建规工〔2010〕2号
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号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六号)1994年9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9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4年9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管理是指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含装修、设备调试,下同)的发包、承包,建设监理、咨询以及工程实施的管理。
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建设监理、咨询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建设管理的机关和人员,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
有关部门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市场执法和执法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经培训合格后发给执法证书,凭证依法进行检查。
第二章发包管理第六条工程勘察、设计发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二)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七条工程施工发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二)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三)有开户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四)有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五)有工程建设用地许可证,拆迁符合工程进度要求;(六)具有与建设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七)实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能力。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全文」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全文」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yjbys店铺整理的条例全文,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生产、交易和服务活动,实施建设工程活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
本条例所称的有形建筑市场,是指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规定负责对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市场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有序的原则。
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的限制。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章建设工程程序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报建、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等基本建设程序。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报旗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旗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八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资料领取施工许可证。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施工许可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
国务院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工的建设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但应当向自治区人民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申请换发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申请换发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11.21•【字号】内建设函〔2016〕1056号•【施行日期】2016.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申请换发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建设函〔2016〕1056号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自2015年11月我厅印发了《关于持有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企业换发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工作的通知》(内建设函〔2015〕999号)以来,我厅共受理4批、50家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换发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申请,并按简单换证原则分别换领原一体化资质相应等级和类别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3年。
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我区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内建建〔2015〕420号)要求,截至2016年6月底,我区已完成了建筑业企业(包括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换发新版资质证书工作。
为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强化勘察设计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改革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证范围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4个设计与施工资质(简称一体化资质)企业,在自治区住建厅已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尚未换发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时限要求申请换发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的企业,请于2016年12月31日前申请换发,逾期我厅将不再按照简易换证原则办理换证事宜。
如申请工程设计资质,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按照资质核定相关规定办理。
三、换证程序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持有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企业换发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工作的通知》(内建设函〔2015〕999号)要求办理。
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1年呼和浩特地区建筑业企业资质
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1年呼和浩特地区建筑业企业资质抽检结果的通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呼城建委发[2011]685号【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11.28【实施日期】2011.1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1年呼和浩特地区建筑业企业资质抽检结果的通报(呼城建委发[2011]685号)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业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和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内蒙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呼市城建委下发了《关于进行2011年呼和浩特地区建筑业企业资质抽检的通知》,并于2011年08月12日至2011年11月01日对全市建筑业企业进行了资质抽检,现将抽检工作的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抽检企业的基本情况截至2011年08月,我市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共365家,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126家,占总数的34.5%;专业承包企业130家,占总数的35.6%;劳务分包企业83家,占企业总数的22.7%;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26家,占企业总数的7.2%。
根据市城建委《关于进行2011年呼和浩特地区建筑业企业资质抽检的通知》要求,除获得资质许可不满一年及上报升级、增项未审批的企业外,共有237家企业列入本次抽检范围,抽检率为65%。
这237家企业按照资质类别划分:总承包企业96家(其中一级企业14家,二级企业30家,三级企业52家);专业承包企业93家(其中一级企业4家,二级企业24家,三级企业63家,不分等级2家);劳务企业41家(其中一级企业15家,二级企业8家,不分等级企业18家);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7家(其中一级企业1家,二级企业4家,三级企业2家)。
本次资质实地检查企业共97家,占全部抽检企业的41%。
其中,总承包企业44家、专业承包企业42家、劳务企业1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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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辖区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从事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自治区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配合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许可范围第四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钢结构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三级资质;(四)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五)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六)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二级资质。
第五条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专业承包序列及钢结构、爆破与拆除三级资质);(三)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三级资质。
(四)劳务分包序列资质;(五)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受理第六条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
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作为企业主项资质。
增项资质按照主项资质的申请渠道申请。
第八条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及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分别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提交有关材料。
第九条对改制、分立或合并后设立的企业,应按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四)条规定,由资质许可机关进行资质核定。
第十条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
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最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第十一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核查其近一年内有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中施工单位不良记录认定标准所列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第十三条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标准没有分级的,其申请和审批程序与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相同。
第十四条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分别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由自治区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
其中,涉及交通、水利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核,自治区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由盟市级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许可的决定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和网上公布。
第十六条资质许可机关应将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申请、审查材料至少保存五年。
第十七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在申请资质之日起前一年内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第十八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的许可实行实地核查制度。
第十九条自治区建立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自治区建筑行业有关专家和自治区建设厅机关有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一)负责对由自治区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审核评定;(二)实施对自治区建筑业企业的考察考核。
第四章资质证书管理第二十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制定,实行全国统一编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包括一个正本六个副本,劳务企业一个正本三个副本。
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一条建筑业企业因经营需要申请增加资质证书副本数量的,应持增加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最多增加三本,特级企业资质不超过六本。
第二十二条资质证书遗失,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补办。
第二十三条企业因变更、升级、注销等原因需要换发或收回资质证书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负责收回并销毁。
第二十四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以企业首次取得最高等级主项资质的日期为资质证书有效期起始时间。
企业资质发生变更的有效期不变,其中涉及到主项升级,或分立、合并事项的,按新批准时间作为有效期的起始日。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原资质申请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信用档案无不良记录且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满足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签发有效期延续五年的意见;对有违法违规行为、信用档案中有不良记录或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资质情况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六条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机关可受理其申请,但自有效期到期之日至批准延续的时间内资质证书失效。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仍未提出延续的,证书自行作废。
如需继续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企业必须重新申请资质。
第二十七条企业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需要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资质证书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增加申请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
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
第五章资质证书变更第二十八条企业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应通过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建设部;涉及其它变更事项的,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需要变更的,应通过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由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需要变更的,由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变更后15日内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交通、水利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部门应将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提交相关材料。
第六章资质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制定层级监管办法和监管标准,对企业资质和建筑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主要是纠正和查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资质管理中、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资质许可机关及时核查其资质条件。
第三十六条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违法事实查实后30日内,将资质处罚的建议报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各盟市应在违法事实查实后20日内,将资质处罚的建议报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资质处罚。
由盟市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由盟市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确定。
建立资质处罚信息公示制度。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应对许可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自治区每年抽查率不应低于10%,盟市抽查率不应低于40%。
第三十八条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企业的资质证书、财务报表、人员资料、业绩资料等与资质标准相关的资料。
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通知企业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不少于一个月。
整改过程中企业应暂停新接工程,且不得申请资质。
逾期不改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其资质。
被撤回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
第七章?????????? 资质申报与审核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建筑业企业在申请企业资质中,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至三十六条行为的,应按照相应的条款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