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资质企业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资质企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资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企业整体素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规范经营,提高企业竞争力。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五条企业资质是指企业从事建设活动的资格和能力。
企业资质分为施工资质、勘察资质、设计资质和监理资质。
第六条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
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七条企业资质的升级、降级、撤回、注销和变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
超越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企业应当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企业应当对其施工的安全生产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进度和投资控制制度,保证工程按期完成,投资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第三章人力资源管理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配备与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企业关键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的企业。
建筑业企业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专业承包企业是指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接受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分包专业工程,也可以接受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独立施工所有承接的专业工程,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合法地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劳务分包企业是指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接受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的劳务作业分包。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根据第九条,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范文(4篇)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业企业的注册和管理,提高建筑业企业的质量和信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和相关服务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获得相应的资质等级,并依法保持该等级。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的需求,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
第二章资质等级划分第五条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划分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六条一级资质适用于承担国家重大工程、特大型工程和重点工程的企业。
第七条二级资质适用于承担较大型工程、一般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维修工程的企业。
第八条三级资质适用于承担中小型工程和简易工程的企业。
第九条各资质等级的具体要求、评价标准和资质维护等事项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章资质取得和维护第十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请资质,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息和资料,在申请过程中不得以虚假材料和信息欺骗、误导或隐瞒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在注册资质后,应当依法履行相关规定,通过年度评审和审查,确保资质等级和条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的维持和提升应当符合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进行资质年度评审,并按期提交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如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规定,严重破坏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或有其他不符合资质要求的行为,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有权暂停、撤销或限制其资质等级。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申请、年度评审、资质维护等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和管理制度,确保资质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八条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配合相关检查和调查工作。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5年1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独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5.01.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行政许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5年1月22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建设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资质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对建设行业相关企业的资质条件以及申请、审批、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建设资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质申请条件:规定了企业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例如注册资本、技术人员数量、设备设施等。
2. 资质分类标准:将建设行业按照不同的专业、规模等进行分类,并对每个类别的资质条件进行细化。
3. 资质申请程序:规定了企业在申请建设资质时需要提供的材料、审批程序和时间限制等。
4. 资质管理制度:包括资质有效期、资质变更、资质注销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5. 资质考核评定:规定了对已获得资质的企业进行定期考核评定的标准和方法。
6. 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规定了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的措施,以保证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质量安全。
建设资质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提高建设行业的企业水平和质量,保障工程施工的安全可靠性。
同样,对企业而言,持有相关的建设资质也能够增加企业的信誉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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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建筑行业资质管理规定
2024年建筑行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建筑行业发展需要,为规范建筑行业资质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行业包括建筑设计、施工、材料生产、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相关领域。
第三条建筑行业资质管理以市场准入、从业人员资质、企业资信、项目绩效等为主要依据,确保建筑行业的质量和信誉。
第四条建筑行业各类资质实行分级管理和分类指导,根据不同资质等级和岗位要求,制定相应条件和标准。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五条建筑行业各类企业、从业人员和项目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经过市场准入程序,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第六条建筑行业市场准入的主要程序包括:申请登记、审核、颁发证书和公示等。
第七条建筑行业市场准入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注册资金、从业人员的学历、从业经验、技术资质、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要求。
第八条建筑行业市场准入的具体程序和条件由建设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示于相关网站和媒体。
第三章从业人员资质第九条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按照不同岗位要求,应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建筑行业从业人员资质的管理主要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考试、资格认证等。
第十一条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应与行业实际需求相适应,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培训、安全培训、质量培训等。
第十二条建筑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的考试和认证应严格按照统一标准进行,确保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十三条建筑行业从业人员资质的管理工作由建设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四章企业资信管理第十四条建筑行业企业资信主要包括企业注册资本、信用记录、实际经营与报告情况等方面。
第十五条建筑行业各类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六条建筑行业企业的资信评估应由独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作为企业市场准入的依据。
第十七条建筑行业企业资信评估应建立正常与弃用机制,对于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及时予以注销或者撤销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独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第八条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变得越来越复杂,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等规定的不断完善,也使得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更加重要。
为了保障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和提高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水平,国家对于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和办法。
本文将介绍一下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一、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是国家规定的资质管理标准,也是建筑企业取得相应资质的前提和指导性规范。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包括《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条例》和《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两部分。
《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条例》规定了建筑企业取得、变更和取消资质的条件、程序和要求,以及对资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管理要求。
其中,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个等级,不同等级的资质具有不同的能力和业务范围。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则是依据《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制定的标准,它主要是规定了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的要求和标准,以及相应的信用评价等级和信用评价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等事宜。
建筑企业信用评价是建筑企业获取资金支持、承接工程项目等方面的重要依据,也是建筑企业加强与外部合作、推进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保障。
二、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是具体实施资质管理规定的指导文件,也是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操作性规范。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资质申请和变更办法,二是资质管理和监管办法。
在资质申请和变更办法方面,建筑企业需按照规定填写申请表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专业评审和资质等级划分的审核,获得相应的资质等级。
在资质申请中,建筑企业应注意保持真实、完整、准确的资料,避免虚假、夸大和误导。
在资质管理和监管办法方面,建筑企业应主动接受专项检查、年度评估和日常监管,及时完善资质文件和规章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障,做好公示和报备等方面的工作。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7年07月06日信息类别:法律法规规章类信息项目:部门规章文件标题: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索引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主管部门:政策法规司发布日期: 20070626实施日期: 20070901内容概述正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
建设工程资质企业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资质企业管理制度
一、总则
1. 本制度旨在规范建设工程资质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 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企业,以及与之相关的管理部门。
3. 企业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本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质管理工
作的有效实施。
二、资质申请与审批
1. 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向主管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业绩、人员、设备等相关资料。
2. 主管部门应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批准并颁发相应资
质证书;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驳回并说明理由。
三、资质管理与监督
1. 企业应按照资质等级和范围开展业务活动,不得越级承揽工程。
2.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人员、设备等资源满足资质要求,定期进行自查和整改。
3.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对严重违规的企
业依法进行处理。
四、资质变更与延续
1.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变更。
2. 企业应在资质有效期届满前,向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延续,提交相关材料并接受审查。
五、资质注销与吊销
1. 企业因故终止经营,应向主管部门申请资质注销。
2.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质量安全事故频发的企业,主管部门可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六、法律责任
1. 企业违反本制度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或取消资质等。
2. 对于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设部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资质管理规定是指建设部对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工程设计企业及其人员从业资格的管理规定。
下面是对建设部资质管理规定的700字简要介绍。
建设部资质管理规定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建筑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和人员从业资格管理。
首先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
建设部对国内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分级管理。
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
专业分为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等。
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等能力,并通过相应的审查和考核,才能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
其次是建筑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
建设部对国内建筑工程设计企业也进行分级管理。
设计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
资质等级的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企业的实力、技术水平、项目经验和质量管理等方面。
设计企业应有相应的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才能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
最后是人员从业资格管理。
建设部对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工程设计企业的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师等人员的从业资格进行管理。
人员从业资格的认定主要通过有关考试或经验等方式进行。
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才能从事相关的工作。
总之,建设部资质管理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工程设计企业及其人员从业资格进行了严格的管理。
这有助于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保护消费者和公众的利益,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最新版)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最新版)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下面是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最新版),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部令第159号,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建筑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业务的企业,必须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提高社会责任感,在服务社会和客户的过程中充分发挥企业作用,以确保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安全性和质量。
第四条资质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公平、公正、公开地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申请和评定进行审核,并对其资质等级进行查询、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所说的建筑业企业包括:建筑工程设计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咨询企业等。
第二章资质范围和等级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企业应当具有从事建筑工程设计的能力。
其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四个等级。
其中,甲级资质等级最高。
第七条施工企业应当有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能力。
其资质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五个等级。
其中,特级资质等级最高。
第八条监理企业应当具有从事建筑工程监理的能力。
其资质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五个等级。
其中,特级资质等级最高。
第九条咨询企业应当具有从事建筑工程咨询的能力。
其资质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等四个等级。
其中,特级资质等级最高。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评定第十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向所在地或所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资质管理机构提出相应资质的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和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的资质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企业进行资质评定,并公示评定结果。
第十二条资质评定分为初次评定和评定变更两种。
企业在初次申请资质时,应当进行初次评定。
企业在资质有效期内,如需变更资质等级,应当进行评定变更。
第十三条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对初次评定和评定变更进行审核,并依据审核结果进行等级评定。
2024年建筑资质管理规定
2024年建筑资质管理规定引言建筑行业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了规范和提高建筑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建筑企业从业人员的监管,特制定本《2024年建筑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建筑企业资质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筑质量和安全水平,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建筑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建筑资质是指建筑企业或从业人员在从事建筑活动时应当具备的相关能力和条件。
第四条建筑资质分为企业资质和个人资质两个层级。
第五条建筑企业的资质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个人资质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建筑资质的分类和等级采取“分业别、分级别、分类别”原则。
第二章建筑企业资质第七条建筑企业资质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四级资质和特级资质五个等级。
第八条获得特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可以承接各级别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九条获得一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可以承接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条获得二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可以承接特级、一级和二级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获得三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可以承接特级、一级和三级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获得四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可以承接特级、四级和五级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获得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积极稳定的组织机构,有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具备一定规模的资金和固定资产;(三)具备相应的技术装备和施工能力;(四)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第十四条特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一定规模的施工工程项目管理经验;(二)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和技术实力;(三)具备在工期和费用管理方面的优势;(四)具备先进的施工技术和管理经验。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4篇)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企业资质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建筑企业资质是指建筑企业依法取得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或者设计的资格。
第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组织建筑企业资质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企业资质的审批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建筑企业资质的管理主要包括资质条件、资质等级、资质备案等方面的内容。
第七条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经过审批取得相应的资质才能从事建筑工程活动。
第八条建筑企业在从事建筑工程活动期间,应当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或者设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认证。
第十条建筑企业应当在其负责的建筑工程现场设置明显的企业标识,并经过核验备案。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十一条建筑企业资质的审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法定代表人具备建筑工程领域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二)具备一定规模的注册资本;(三)具备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并且技术人员中至少有若干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四)具备必要的办公场地和设备;(五)具备相关的业绩和信誉。
第十二条建筑企业资质的等级划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按照企业规模、经验、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等因素综合判断;(二)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不同等级;(三)不同等级的建筑企业在进行建筑工程活动时,承担的工程规模和难度有所不同。
第十三条建筑企业资质的评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按照一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价和评审;(二)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规模、业绩、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三)评价结果将作为建筑企业资质等级划分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建筑企业资质的变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提出变更申请的企业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二)提出变更申请的企业具备变更申请要求中规定的条件;(三)经过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批和备案。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对建筑企业资质的管理和监督的规定。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资质申请和审核:规定了建筑企业资质的申请程序和申请材料的要求,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情况、技术人员情况等。
同时规定了建筑企业资质的审核程序和标准。
2. 资质等级分类:根据企业的实力和能力,将建筑企业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
不同等级的建筑企业在投标、承接工程等方面有不同的限制和要求。
3. 资质监督和考核:规定了资质管理部门对建筑企业的监督和考核机制,包括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建筑企业,可以暂停或撤销其资质。
4. 资质变更和延续:规定了建筑企业在资质变更和延续过程中需要履行的程序和条件,包括经营范围的扩大、人员变动等情况下的变更。
5. 外资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对外资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和评审有特殊规定,包括经营许可、行政审批等。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旨在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提升建筑企业的综合实力,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有助于建筑市场的竞争公平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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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建筑业市场秩序,提高建筑业企业的整体素质,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建筑业活动。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资质、勘察资质、设计资质、监理资质、招标代理资质等五类。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请、审批、发证、变更、延续、注销等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素质,提高员工技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程序进行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
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纳税,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环境保护,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执行合同约定,保证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保证信息的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六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的合规、透明。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十八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培育企业精神,增强企业凝聚力。
第十九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保障员工权益。
第二十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提高技术水平,推动企业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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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行政许可]企业按照资质标准规定要求申请相应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
第二章企业资质分类第四条[工程勘察]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活动,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包括: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岩土工程的勘察、设计、测试监测检测、咨询、岩土工程治理(含地质灾害治理等))、水文地质(水文地质测绘、勘探、测试与试验、成果整理等)、工程测量(平面、高程控制测量,白纸测图,航空、地面摄影测量,专业工程测量,制图等内容)、海洋工程勘察等。
第五条[工程设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活动,是指根据建设工程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包括:(一)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消防、建筑智能化、安全、卫生、节能、防雷等的设计。
(二)从事民用建筑工程和一般工业建筑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室外工程设计、建筑物构筑物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
第六条[工程施工]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护)、拆除活动。
第七条[工程监理]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在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建设工期、费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实施监督的活动。
第八条[资质分类]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
建设工程勘察分为三个序列,综合、专业、劳务资质;工程设计分为四个序列,综合、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工程施工分为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工程监理资质设若干专业工程类别。
第九条[资质分级]建设工程勘察、监理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等级;工程设计资质设综合、甲、乙、丙四个等级;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设特、一、二、三级四个等级。
第十条[资质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组织制定。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进行重大修改或调整时,至少应在标准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后实施。
第三章企业资质许可机关第十一条[许可机关]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建设工程勘察甲级资质,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监理甲级资质,施工总承包特、一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相关行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乙级和丙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部分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所有专业承包二、三级资质及劳务分包资质,监理乙、丙级资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相关行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第十二条[许可原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与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许可工作应当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章企业资质许可程序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十三条[申请内容]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资质,包括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升级申请、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等需重新核定资质的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方式]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的企业可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中的一类或多类企业资质。
取得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无需申请勘察专业、劳务资质,即可从事相应的勘察活动。
取得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无需申请设计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即可从事相应的设计活动。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无需申请专业承包资质,即可从事相应施工承包活动,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资质。
劳务分包企业只能在本资质序列内申请相近的劳务资质。
第十五条[受理机关]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
对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资质,中央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三层以内全资控股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资质,由各地确定受理方式。
第十六条[受理方式]资质受理部门应当随时受理企业的资质申请。
第二节申请材料第十七条[企业首次申请资质]企业首次申请资质,应当根据资质标准,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和通过工程建设网网上申报的相应的电子文档;(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预核准通知书;(三)企业章程;(四)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毕业证书;企业法人代表的国籍证明、简历、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毕业证书等。
(五)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六)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及相关业绩有效证明材料等;(七)企业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八)资质标准要求的工作场所的购置(租赁)合同和发票;申请施工类资质的企业还需提供设备购置(租赁)发票等相关证明。
第十八条[企业资质增项]企业申请资质增项,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施工企业申请增项资质的,还应当提供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证明。
第十九条[企业升级]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时,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资料外,应当根据资质标准要求,提供下列资料:(一)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二)最近三个年度有关财务报表(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报表说明;(三)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及技术人员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四)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相关证明材料(合同、验收资料、结算等)。
第二十条[企业改制]企业改制重组申请资质,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以及原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分立成立新的企业申请资质,原企业和新企业除同时向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分立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以及原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合并成立新的企业申请资质,除向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合并方案、批准文件及合并企业原资质证书。
第三节审查与决定第二十一条[备案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依照本规定由其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审批结果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审批程序]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程序如下:(一)资质受理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核对申请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单;(二)对于按规定应当进行初审的资质申请,资质初审部门在资质申请材料上签署初审意见后,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资质审批部门。
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资质,由同级相关部门派出工作人员,参与初审;(三)资质审批部门进行审查时,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资质的,由同级相关部门派出工作人员,参与审批部门组织的审查;(四)资质初审和审批部门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五)资质审批部门应将审查意见进行公示。
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资质标准的,审批部门应依法发布准予行政许可公告,并颁发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不予增项和升级的规定]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资质增项和升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批部门不予批准:(一)与建设单位或其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二)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或者允许其他企业、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四)因本企业责任发生过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的;(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一定后果的;(六)以欺骗弄虚作假手段申请资质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执业人员注册变更]企业首次申请资质,有注册人员要求的,应当自审批公告颁布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册人员转注册手续,并向资质审批部门提供加盖注册执业人员有效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方可领取资质证书;逾期不提供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不予办理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资质证书]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六条[证书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押、没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证书注销]企业在领取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八条[资质补发与延续]企业遗失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由企业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并需要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公众查阅]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将资质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第四节审查期限第三十条[受理与初审]资质受理部门在收到企业提出的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资质受理部门应当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资质审批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