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关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的公告
正通汽车关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的公告一总则1.为了加强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所属公司及部门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其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公司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障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办法。
2.本规定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公司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
3.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任务,是通过实施审计,对所属公司及部门领导人员任期的经济责任做出客观的表述和评价,对企业经营管理及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对所属公司及部门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5.所属公司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等事项前,应当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任期经济责任届中审计。
6.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对被审计人任用、免职、辞职、解聘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
7.集团所属公司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内控审计部及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
二、离职审计的对象离职时需办理离职审计的岗位包括但不限于:1.总部总经理以上岗位的人员以及区域总经理2.子公司总经理(包含主持工作的副总)3.总部、区域管理部及各子公司与采购工作相关的岗位,如:精品采购、备件采购等相关人员。
4.二手车中心经理5、经管会及财务部认为有必要审计的其他人员。
三.审计范围和内容1.审计的时间范围,依照被审计人的任职期间,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员工任命文件及员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
2.审计的单位范围,除被审计人所在公司必须审计外,还要视对被审计人任期经济责任影响的重要程度,对其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的公司进行延伸审计。
3.审计的内容:1)任期主要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
2)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3)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
4)收益分配情况。
5)重要经济事项(如投资、借款、担保、抵押、大额采购、资产处置等)。
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客观公正的评价管理人员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和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结合控股公司及产业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济责任的审计包括离任审计和超过6个月(含6个月)以上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两种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任期超过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各产业集团主要经营责任人及董事局董事的任期审计。
离任审计适用于《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控股公司本部、产业集团及所属子公司。
第二章经济责任审计范围、责任第五条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1、财务收支的审计。
包括财务收支的合法性,财产物资的真实性、合规性的审计;2、经济效益的审计。
包括对考核贡献和硬性指标完成情况的审计和评价;3、管理制度的审计。
其核心为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测试和评价。
4、岗位职责履行情况的审计。
包括是否按照所在岗位的职责要求履行岗位职责、是否按照公司的不同岗位分工行使权利、是否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要求完成本职工作、是否有不作为和渎职行为等。
第六条经济责任审计的方法审计根据具体对象的不同,可以采用查证审阅法、核对法、计算法、盘点法、调节法、观察法、鉴定法、调查质询和大量的指标分析相结合等方法。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经济责任,分经营者的主管责任与直接责任。
1、主管责任:共有八种应当承担的主管责任。
(1)任期经济目标责任;(2)合法经营的责任;(3 )资产安全完整的责任;(4)会计控制的责任;(5)财务管理的责任;(6)投资决策的责任;(7)管理失察的责任;(8)滥用权利的责任。
2、直接责任:共有六种应予追究的直接责任。
(1)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2)越权决策造成企业损失的责任;(3 )私分公司资产的责任;(4)非法侵占公司财物的责任;(5)贪污贿赂挪用公司公款的责任;(6 )其他以权谋私的责任。
公司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2023年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企业旳内部管理,不停规范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在管理工作中勤政廉政行为,提高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经济责任意识,增进集团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整体素质旳提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集团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行措施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包括集团企业职能部门行政正职(含主持工作旳副职,下同)领导人员,各分、子企业行政正职领导人员,各分、子介司分厂(车间、部门)正职领导人员。
第三条上市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按上市企业有关规定组织实行。
第二章任期经济责任第四条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资产、负债、收入、费用旳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应当负有旳经济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第五条直接责任是指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在其任职期间直接应当负有旳责任,包括如下内容:(一)本单位故意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集团企业规定旳责任;(二)授意、指使、纵容、偏护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集团企业规定旳责任;(三)失职、读职旳责任;(四)其他故意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集团企业规定旳直接责任。
第六条主管责任是指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资产、负债、收入、费用旳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旳直接责任以外旳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三章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旳重要工作内容第七条对集团企业直属部门及各分、子企业职能部门等无经济来源单位旳中层以上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旳重要内容:(一)审查被审计单位与否执行了集团企业颁布旳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对被审计单位主办旳内部控制制度旳健全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审计;(二)审查被审计单位执行集团企业经营计划状况及计划执行旳效果;(三)审查被审计单位各项费用支出与否超过与上级单位签仃旳承包指标(如费用支出超过承包指标,应有上级指示旳汇报);(四)审查被审计单位与否有中长期发展规划,与否重视员工旳技术、技能培训,与否具有持续发展能力;(五)其他方面审计,包括审查有无贪污、挪用、行贿受贿、以权谋私问题及其他违反规定旳行为。
电力实业集团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为规范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公司成员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客观评价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公司各成员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障公司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界定本办法所称公司成员企业,是指公司直接投资的全资、控股及占控制地位的企业(以下简称成员企业);企业领导人员,是指由公司委派或推荐后经法定程序任职的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是指领导人员在企业连续担任该领导职务的全部时间,具体以公司相关任职和免职的文件为依据;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重大经营决策等经济活动和国家财经法纪执行情况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第三条直接责任直接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经制度的行为;渎职、失职、徇私舞弊的行为;(三)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经制度的行为;(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经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主管责任主管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五条基本要求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一)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又称届中审计,是指在领导人员任职期间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二)离任审计,是指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因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本岗前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三)重大经济事项责任审计,是指成员企业在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资产重组及对外投资、联营等重大经济事项过程中,对领导人员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浙江省水利厅下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
浙江省水利厅下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浙水财[2004]1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浙江省水利厅下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浙水财〔2004〕11号浙江省水利厅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进一步规范我厅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省水利厅下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单位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对领导干部任期内、或任期届满、或因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前,对其所负责的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以及领导干部个人履行经济责任、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的监督、评价和鉴证活动。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分为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省水利厅下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干部任免权限,实行分级负责与分工审计制度。
(一)厅审计部门负责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根据厅党组的决定进行厅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承担厅党组交办的其他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
(二)厅直属单位的审计部门负责本单位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各分工审计单位审计力量不足时,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第五条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新能源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监督和管理,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和经营业绩,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和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司所属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实施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审计的全过程。
第三条通过对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和相关经营行为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检查,评价被审计对象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为人力资源部考察、任免领导干部提供参考依据,为促进企业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廉政建设提供服务。
第二章审计工作组织第四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公司管理内控部作为内部审计部门组织。
必要时与人力、纪检等部门组成审计工作组共同实施。
另外,可以根据具体审计项目的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外部专家参与有关事项的审计。
第五条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公司应及时向审计工作组全面提供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和真实、完整的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审计工作组的工作。
审计工作组及其审计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计范围、程序和方法,对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公司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实施审计,并客观、公正的评价被审计对象任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六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种类包括:(一)对分、子公司负责人因工作调动、转任、免职、辞职、退休等进行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二)对分、子公司负责人因任期届满进行的任期终结审计;(三)对分、子公司负责人进行的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四)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专项审计;(五)其他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章审计立项第七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由公司管理内控部结合公司管理岗位配置情况,在征求人力资源部和党群工作部意见基础上,向总经理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将批准后的名单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意见》等有关法规及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院下属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下属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学院下属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下属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职期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及其他经济活动应负有的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一)直接责任是指各单位领导干部对下列行为应负有的责任:1、直接违反财经纪律、法规、规章和组织、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财经纪律、法规、规章,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给国家、集体造成财产损失的;2、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国家、集体造成财产损失的;3、重大经济事项违反民主程序决策或者决策失误、实施不当,给国家、集体造成财产损失的;4、其他由于领导干部的不当行为而应负的直接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各单位领导干部对下列行为应负有的责任:1、由于管理、领导不当,给所在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发生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2、因制度不严,监督不力,造成所在单位违反财经纪律、法规、规章的;3、除直接责任以外其他应负有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实行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一般2年审计1次。
各单位领导干部在任期届满或者提拔、交流、辞职、免职、降职、退休之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遇有特殊情况时,可以先离任后审计。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及其内部审计人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审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任何人的干预。
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成都远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公司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公司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公司领导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公司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公司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集团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审计管理,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第五条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审计和任期内审计。
(1)公司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在公司进行重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的同时,由集团公司审计中心进行的审计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2)集团公司总裁为考核公司领导人员任期内经营业绩,指派集团公司审计中心进行的审计为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分管领导及控股子公司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由集团公司总裁下达审计指令,集团公司审计中心方可进行审计。
第三章经济责任审计程序第七条集团公司审计中心派出审计组进行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的原则。
第八条实施公司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公司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公司不得拒绝、阻碍。
第九条审计中心在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公司领导人员所在公司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公司领导人员。
第十条审计人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公司应提供下列资料:(1)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资料;(2)公司领导人员的述职报告;(3)相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的报表、账册、凭证和文件资料;(4)经营责任书和有关计划、预算、总结资料;(5)财产物资盘点表;(6)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审计组实施公司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公司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的审计,分清公司领导人员本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实施细则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1范围本实施细则规定了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程序与方法。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对所属的各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3 总则3。
1为规范公司所属各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不断促进各单位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制定本细则.3。
2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主持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3。
3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3.4 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离职、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在企业进行国有资产重组等重大变化时,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及本管理办法进行审计。
3.5 由公司管理的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均为审计对象。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人力资源)部提出审计对象,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对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审计对象,由组织(人力资源)部和审计部共同商定。
审计通知书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下达。
3.6 审计部依法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
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所在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拒绝、阻碍、干涉.审计部应以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为原则,严格遵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纪律,并认真执行审计回避制度。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公司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所属公司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总公司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判界定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总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公司所属分、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总公司所属公司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总公司授权经营和管理运用的资源和资本发挥的效益和效果,对所在公司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营活动应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公司负责人因直接违反或通过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总公司财经制度以及失职、渎职等其他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总公司财经制度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是指根据内部分工,公司负责人对其分管部分工作以及公司经营、投资等重大事项,因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应负有的经济责任。
(三)领导责任是指公司负责人对其所在公司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以外的管理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公司负责人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负责人是指公司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审计工作组织第六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干部管理权限与产权关系不一致时,应以产权关系一方为主组织实施审计。
第七条公司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分为届中审计、届满审计和离任审计。
届中审计是指对负责人任期中间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为2年一次;届满审计是指对负责人任期届满后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是指对负责人因任期届满、调动、辞职、免职、撤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本工作岗位所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三十八所任期审计制度》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主要业务部门、控股子公司、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行政正职(包括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以及公司各主要业务部门(含独立核算部门)的主任、总经理(包括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副总经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基于本人所担任的特定职务,管理运用国有资本、相关社会资金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晋升、调动、轮岗、辞职、免职、撤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审计,并承担解除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离任后进行审计或者暂缓审计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出意见,报请公司领导批准。
第六条公司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风控审计部,负责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制度和办法,成立审计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七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有计划进行,人力资源部、风控审计部等相关部门根据干部监督管理的需要、审计力量等情况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由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八条公司按照本办法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实施审计所必需的经费,列入公司专项经费预算。
第二章审计内容第九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任期内与公司签订的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和任期经营目标责任书的完成情况;(二)公司下达的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资产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对外投资决策与收益情况;(三)债权债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债权的管理和回收情况;(四)重大决策情况;(五)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六)所在单位有无隐匿收入、挤占成本、截留利润、偷漏税款、私存私放公款等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七)领导干部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八)其他事项。
国有企业所属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国有企业所属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国有企业所属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规范国有企业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国有企业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管理,强化国有企业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意识,从而完善国有企业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制度。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办法》进行阐述。
一、审计对象国有企业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针对国有企业所属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实施的。
其中,涉及国有资产、国有财务及与国有企业直接相关的经济责任的领导人员,都应当被列为审计对象。
二、审计原则审计原则是为了确保审计工作能够公正、公平、客观地进行。
国有企业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实行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
国家法律法规和审计规范是固定住了规则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一切过程都必须要遵循。
(二)独立、客观。
审计机构必须独立于被审计的国有企业,客观地对被审计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检查。
(三)全面、综合。
审计机构应当对被审计领导人员的全面经济责任进行审查,并结合与国有资产、国有财务以及与国内经济相关的一切因素分析。
(四)重点审计。
审计机构应当从核心业务、资产质量以及执业风险等方面,准确找出审计的重点。
(五)保密、安全。
审计机构应当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审计工作中的信息安全,并避免造成经济损失和信息泄露。
三、审计内容审计内容是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审计工作的重点。
审计内容应当包括:(一)责任界定。
清晰界定国有企业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承担范围及责任主体。
(二)任期经济责任状况。
对被审计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承担情况进行审计,分析其责任履行情况,确定其经济责任。
(三)财务状况。
审计财务问题,着重审计财务预算、资本金的使用、国有资產的运营和管理等问题。
(四)执业风险。
审计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承担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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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1(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所属公司(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其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主要负责人勤勉廉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章程》、《1审计工作基本规定(试行)》,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所属公司(单位)的正职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包括总经理、厂长和董事长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实施的审计,包括对其所在企业或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核查、内部控制建设及重大经营决策执行情况,客观公正地评价其在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中应承担的经营管理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第四条直接责任是指主要负责人对其任职期间未能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所发生的下列行为应负有的责任:(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三)失职、渎职的行为和违反程序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五条主管责任是指主要负责人在其任职期间未能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应负的不属于直接责任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实行“谁任免(聘任),谁审计,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下审一级”原则,各单位可以根据集团公司审计部的安排,对所属企业领导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为准绳,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七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遇有下列无法正常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一)主要负责人任职的单位已被撤并,有关当事人已经无法找到的;(二)主要负责人已定居国外或死亡的;(三)主要负责人已离开任职岗位二年以上的;(四)主要负责人已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五)主要负责人已被提拔或任用到可能影响经济责任审计公正进行的岗位的;(六)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八条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况以外,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任职届中、任期届满,以及因退休、调离、免职、辞职等各种原因而离开现任工作岗位的,均需对其任期内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未经审计,不得解除其任期内经济责任,调出公司系统外的不得办理离任手续。
企业在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时,应当按国家现行规定对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应与主要负责人的任期期间一致,一般以近3年的经营情况为重点,但对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延伸至以前年度。
有关指标的对比分析采用整年度数据为基础,同时应当关注主要负责人实际任期的变化情况。
第二章审计内容第十条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一)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情况;(二)实现任期经营目标的情况;(三)资产质量情况;(四)安全目标责任完成情况;(五)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与执行、重大经营决策情况;(六)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情况;(七)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八)执行集团公司战略决策、重大经营决策,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经营决议情况;(九)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及领导班子团结情况;(十)履行任期经济责任中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情况审计,是对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是否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其经济成果是否真实可靠等进行的审计。
其审计主要内容包括:(一)会计核算是否准确、真实,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是否准确,有无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问题;(二)企业实物资产、款项与会计账簿记录与是否相符,有无存在账外资产、资金“体外循环”、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以及违规对外拆借资金和出借账户等问题;(三)企业收入确认和计量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有无多列、少列或不列收入等问题;(四)企业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有无多列、少列或不列成本费用等问题,以及企业工资总额来源、发放、结余和企业负责人收入情况;(五)有无随意变更或者滥用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故意编造虚假利润、造成经营成果不实等问题;(六)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合并范围、方法、内容和编报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存在故意编造虚假财务决算报告等问题。
第十二条实现任期经营目标情况审计,主要是在全面核实企业各项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真实性、合法性,全面考核与分析企业预算执行情况、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和企业的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对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是否完成了集团公司下达的预算指标、资产经营考核指标、企业绩效评价考核指标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企业资产质量情况审计,是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整体资产质量是否得到改善,是否存在严重损失、重大潜亏或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企业国有资本是否安全、完整,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能力的影响等进行的审计。
其审计主要内容包括:(一)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的合理性及变化情况,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二)企业资产运营效率及变化情况,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三)企业有效资产及不良资产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及企业在所处行业中水平变化的对比分析。
第十四条安全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审计,主要是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是否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指标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与执行、重大经营决策情况审计,是对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是否按照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制定和实施了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其做出的有关融资、投资、经济担保、出借资金和大额合同等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进行的审计。
其审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根据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与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了本企业的长期发展规划,是否根据环境的变化及时对长期发展规划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并在任期期间实施了发展规划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二)重大投资项目的融资安排、决策程序、管理方式和投资收益的情况,以及是否造成重大损失;(三)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大额采购与租赁等经济活动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及其对企业的影响情况;(四)涉及证券、期货、外汇买卖等高风险投资决策的审批手续、决策程序、风险控制、经营收益或损失情况等;(五)改组改制、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兼并破产、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行为的审批程序、操作方式和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等,有无造成企业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第十六条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情况审计,主要是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是否得到有效执行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十七条对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情况审计,主要是对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规定情况进行的检查,包括核实主要负责人及企业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纪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有无偷税漏税,贪污、挪用、私分公款,转移国家资财,行贿受贿等行为,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蓄意编制虚假会计信息等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执行集团公司战略决策、重大经营决定,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经营决议情况审计,主要是审查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是否严格贯彻执行了集团公司做出的有关战略布局、战略调整的重大决策和有关管理体制、管理机制改革的重大决定;是否严格执行了股东会和董事会作出的有关组织结构调整、投资、融资、股利分配等重大决议。
第十九条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审计,是对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是否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以权谋私、生活腐化和挥霍浪费等行为。
第三章审计程序第二十条审计准备阶段(一)根据人事部门提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审计部门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安排审计资源,报公司批准后,下达审计任务通知单作出审计工作安排。
(二)在审计准备阶段,审计部门应当做好审前调查工作,了解被审计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与被审计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情况,听取人力资源部、监察部、财务产权部、安全生产部、工程建设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上述部门应当向审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三)审计部门依据审计任务通知单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包括审计项目名称,审计依据、时间、范围、内容、重点、步骤,审计组成员,经部门领导批准后,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在进点5日前送达,主送被审计单位,抄送被审计主要负责人。
(四)被审计的主要负责人收到审计通知后,按通知要求准备书面述职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送达审计组。
述职报告应具备以下内容:1. 任期内经营目标完成情况;2. 经营成果;3. 资产保值增值情况;4.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情况;5. 执行集团公司战略决策、重大决定情况,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情况;6. 重大经营决策情况;7.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8.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建设与执行情况;9. 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本人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10. 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五)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通知后,准备主要负责人任期内以下资料:1. 组织机构及部门职能,领导班子成员和部门负责人名单;2. 规章制度,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手册或有关资料;3. 资产经营责任书及相关文件;4. 年度预算、决算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5. 财务会计资料,经济活动统计分析资料;6. 重要经济合同、协议;7. 总经理(厂长)办公会议纪要和决议,董事会议纪要和决议;8. 国资委、监事会、财政、税务、审计等监督部门检查报告、处理意见及整改情况;9. 内部审计报告、处理决定及整改情况;10. 审计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审计实施阶段(一)审计组进点。
审计组组长主持召开进点会议,宣读审计通知书,介绍审计工作安排和要求,听取企业或单位介绍迎审准备和自查情况。
进点会应有被审单位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工代表等参加。
(二)实施现场审计。
审计组依据审计方案,通过审阅述职报告,审查会计账簿、凭证和会计报表,查阅相关的文件、资料,检查实物资产,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据,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