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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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1(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所属公司(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其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主要负责人勤勉廉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章程》、《1审计工作基本规定(试行)》,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所属公司(单位)的正职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包括总经理、厂长和董事长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实施的审计,包括对其所在企业或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核查、内部控制建设及重大经营决策执行情况,客观公正地评价其在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中应承担的经营管理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第四条直接责任是指主要负责人对其任职期间未能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所发生的下列行为应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和违反程序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五条主管责任是指主要负责人在其任职期间未能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应负的不属于直接责任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行“谁任免(聘任),谁审计,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下审一级”原则,各单位可以根据集团公司审计部的安排,对所属企业领导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为准绳,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七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具备一定的条件。遇有下列无法正常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一)主要负责人任职的单位已被撤并,有关当事人已经无法找到的;(二)主要负责人已定居国外或死亡的;(三)主要负责人已离开任职岗位二年以上的;(四)主要负责人已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五)主要负责人已被提拔或任用到可能影响经济责任审计公正进行的岗位的;(六)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八条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况以外,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在
任职届中、任期届满,以及因退休、调离、免职、辞职等各种原因而离开现任工作岗位的,均需对其任期内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解除其任期内经济责任,调出公司系统外的不得办理离任手续。企业在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时,应当按国家现行规定对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应与主要负责人的任期期间一致,一般以近3年的经营情况为重点,但对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延伸至以前年度。有关指标的对比分析采用整年度数据为基础,同时应当关注主要负责人实际任期的变化情况。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十条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情况;
(二)实现任期经营目标的情况;
(三)资产质量情况;
(四)安全目标责任完成情况;
(五)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与执行、重大经营决策情况;
(六)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情况;
(七)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
(八)执行集团公司战略决策、重大经营决策,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经营决议情况;
(九)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及领导班子团结情况;
(十)履行任期经济责任中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情况审计,是对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是否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其经济成果是否真实可靠等进行的审计。其审计主要内容包括:(一)会计核算是否准确、真实,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是否准确,有无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问题;
(二)企业实物资产、款项与会计账簿记录与是否相符,有无存在账外资产、资金“体外循环”、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以及违规对外拆借资金和出借账户等问题;
(三)企业收入确认和计量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有无多列、少列或不列收入等问题;
(四)企业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有无多列、少列或不列成本费用等问题,以及企业工资总额来源、发放、结余和企业负责人收入情况;
(五)有无随意变更或者滥用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故意编造虚假利润、造成经营成果不实等问题;
(六)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合并范围、方法、内容和编报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存在故意编造虚假财务决算报告等问题。
第十二条实现任期经营目标情况审计,主要是在全面核实企业各项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真实性、合法性,全面
考核与分析企业预算执行情况、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和企业的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对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是否完成了集团公司下达的预算指标、资产经营考核指标、企业绩效评价考核指标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企业资产质量情况审计,是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整体资产质量是否得到改善,是否存在严重损失、重大潜亏或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企业国有资本是否安全、完整,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能力的影响等进行的审计。其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的合理性及变化情况,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二)企业资产运营效率及变化情况,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三)企业有效资产及不良资产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及企业在所处行业中水平变化的对比分析。
第十四条安全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审计,主要是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是否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指标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与执行、重大经营决策情况审计,是对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是否按照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制定和实施了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其做出的有关融资、投资、经济担保、出借资金和大额合同等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进行的审计。其审计主要内容包括: